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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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网络信用卡;授信;恶意透支

一、概述

2014年3月11日,腾讯和阿里巴巴几乎同时宣布将发行网络信用卡的消息,然而,三天之后该业务就被央行就发文叫停。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网络金融创新的大讨论,网络信用卡将何去何从?随后,央行的态度有所松动,《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意在为网络信用卡业务的实施做好制度层面的准备,表示对于网络信用卡只是“暂停”而非“叫停”。

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网络行用卡以传统信用卡业务为基础,实现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网络化。以支付宝为例,客户只需关注支付宝内的公众号,即可在线申请网络信用卡,发卡行会根据其消费记录等信息批准授信。

二、网络信用卡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笔者认为网络信用卡的实质在于审批过程的网络化。事实上,随着网银业务的发展,银行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并不鲜见,然而这些业务仍然需要申请人到业务大厅进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业务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而且要提供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需要30天左右方可得到批准。网络信用卡的审批过程则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微信信用卡可以做到1分钟完成审批,即时可用。

网络信用卡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授信基础不同于传统信用卡。传统信用卡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网络信用卡则不然,其授信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能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户等级”进行授信。然而消费能力未必能客观地体现经济实力,消费频率与还款能力也并不相关,有时甚至成反比。

网络信用卡的发行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电商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或是服务合同关系或是业务合作关系,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利益博弈复杂,所以,出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高效的考虑,法律就该类主体之间协议多安排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发卡行与电商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其实质在于电商将其拥有的大量用户资源提供给银行,而银行则利用其合法金融主体的地位发行网络信用卡。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即客户的隐私权?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及的。其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是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那么电商的主体资格又颇值得商榷,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信用卡业务。

另一方面,客户与发卡主体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和用户,那么电商地位几何?出现恶意透支等现象后,电商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主体提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网络信用卡的申请依据是格式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是值得法律完善与思考的问题。

三、网络信用卡的风险与规制

金融业务素以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而著称,网络信用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

相结合的新生事物,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正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性不言而喻,这也是央行态度摇摆不定的本质原因。然而,因噎废食与固步自封是不切实际的,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对网络信用卡的有效监管。

首先,网络信用卡的审批由于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出现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风险极大,对此可以采取关联实名张账户的方法进行规制。央行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制度构想。在同一个支付机构的所有支付账户同一个银行实名账户相关联,对于支付账户的充值、取现等业务则通过该实名账户实现。实名账户就成为银行控制持卡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纽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持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加客观合理地授信。持卡人发现网络支付账户有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时,也可以通过关闭实名账户的方式冻结网络信用卡,避免损失。

其次,健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级。我国现阶段规制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法律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性质上属于政府规章,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与网络信用卡相关的法律尚属空白,所以应当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立法级别,以保护持卡人权益为中心,坚持加强金融风险控制,逐步与国际信用卡惯例接轨的总体思路。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这一新生事物,同时加强法制建设,让其在法律框架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

[2] 蔡秉坤.我国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思考[J].兰州学刊,2013(3).

[3] 为谁叫停虚拟信用卡?[N].侨报,2014-03-15.

[4]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上海:约谈企业,督促平台主体责任

3月16日上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饿了么”相关负责人,对“3.15”晚会曝光的涉嫌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对此前已立案调查的该公司相类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约谈中指出,本次约谈是继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再次法制教育,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盲目扩张、质量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有漏洞、企业监管措施不落实所导致。食药监部门要求“饿了么”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经营者的入网标准,要健全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对企业内部员工和入网餐饮单位开展必要的培训,要采用大数据手段与政府监管数据开展对接,对入网餐饮单位的诚信经营信息实行共享。

食药监部门责令“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对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立即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开展全面排查,完成全面整改。

下一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继续探索网络订餐有效监管机制,通过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开展信用等级管理等措施,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引导网络订餐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北京、四川: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曝光的无证经营餐馆进行了核查,查封了位于西小马小区、三元路、通州北苑万达广场金街、杨庄小区和复兴北里等处的5家无证经营餐馆,约谈了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饿了么”北京区域负责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出台的《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和正在开展的“无照无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无证经营食品行为。

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公文

**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检行[2019]4**42500052号)共12份检察建议书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就调查核实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建议书情况

**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知情权构成影响,同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59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2209H37,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2、**县老街烧烤已2019年2月份停业,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3、**县铉航餐馆(铉清餐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956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2L49TXJ,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4、**县星之恋快餐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5MXUD7X,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5、**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594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5613315759,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6、**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4250100036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6QYTU411,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7、**县啊三生煎店持有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4000093;营业执照注册号:924**425MA46QYTU411,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8、**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70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5FLG77W,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9、**县军嫂茄汁面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4250100042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79J2F7X,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0、**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100039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7245X4Q,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1、**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100011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0FECY9U,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2、**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5203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655LM10,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三、调查结论

**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但未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进行公示。

经进一步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调查约谈取证后,该平台由于工作疏忽、人员较少,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上公示经营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知情权构成影响,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之规定。

四、履职情况

1、收到建议书后,我局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就检察建议书提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等相关经营主体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下架,逾期不改的,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除**县老街烧烤、**县军嫂茄汁面停业下架外,其余10家已全部公示到位。

2、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组织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立即开展自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我局已于2019年9月19日将该情况函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下步打算

一是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必须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二是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三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准确,画面清晰;

四是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五是要求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加大对投诉举报电话12315的宣传,真正做到全民监督,社会共治的格局,全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稳步促进网络订餐服务健康发展。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市食药监部门将对平台立案查处

此次集中下线的225家无证餐饮店铺涉及饿了么96家,美团外卖71家,百度外卖58家,北京市食药监局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未尽审查公示义务的订餐平台予以立案。

其中,平台所在地不属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将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属地食药监部门进行查处。已下线的225家无证店铺中也包括部分看似有证,实际上冒用他人许可证件或伪造许可证件的店铺。在被通报的餐厅中有眉州小吃将台店、大鸭梨石佛营店、旺顺阁财富中心店等知名餐厅。

北京市食药监局表示,将结合全市无照无证餐饮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加大网上和线下巡查频次。消费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登录官方网站查询上述餐厅的详细名单,并对3大平台下线225家无证餐饮店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问题可及时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4409家餐饮店铺即时整改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北京市食药监部门还对3大订餐平台存在的有许可证但未公示、公示图片模糊不清、超范围经营凉菜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清理,共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餐饮店铺4409家,涉及饿了么1920家,百度外卖1309家,美团1180家。

北京市食药监局食品市场监管处李江处长表示:“2016年3月14日,北京市率先出台《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网络订餐平台推行规范化管理,截至目前,共计清理网络订餐问题店铺2.6万余家。并且连续5次向社会集中公示网络订餐平台存在的违法线索,通过持续整治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目前3大订餐平台北京地区的6.6万家餐饮店铺许可证公示率已达到98%以上。”

另外,北京市食药监局设有全国食药监系统首个网监大队,以及互联网监测中心,开发建设了互联网监测系统,对互联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门监管。

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一、食品安全监管常抓不懈

(一)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全民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2018年马衙所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和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和义务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先后开展了“3·15”消费者维权日主题宣传活动、配合组织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防范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辖区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培训和农村集体就餐培训会议等工作。通过积极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295人次、消费者285人次,提高辖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监督,强化职责,落实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马衙所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流通环节上,全面实施网格责任监管制度,坚持全面检查辖区内食品经营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情况,并发放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精准监管,有利于规范食品经营户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在生产环节上,积极检查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记录、库存记录、检验合格情况、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具体情况,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合法合规,安全追溯体系可靠有效。2018年马衙所共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235家,查处违法案件21起,完成食品从业人员体检290人。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各类专项监管工作

1.积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为了把好餐桌安全的源头,切实维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8年上半年马衙所积极开展餐饮具监督抽检工作,共监督抽检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户31家,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经营户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责令经营户整改,确保消毒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合规,并做好餐饮具复检工作;对复检的15家不合格经营户予以立案查处。

此外,马衙所积极配合省食药局开展生姜制品抽检工作,配合市食药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大米、粮油的监督抽检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违法经营户立案查处。

2.扎实开展辖区食堂专项监管工作

校园食堂是关系莘莘学子饮食安全的就餐场所,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高发地段。因此马衙所对辖区内的11家食堂以及各村级教学点食堂进行了多次专项监管工作,并积极联合教体委、街道食安办等机构开展联合检查,主要针对学校食堂证照经营、就餐环境、留样状况、索证索票制度、员工晨检制度、明厨亮灶情况、消毒保洁措施、食品处理区和操作间卫生等诸多方面,并详细了解各食堂的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和发展状况,针对食堂存在的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食堂负责人开具监督意见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此外,马衙所还开展养老院食堂专项监管工作,以保障养老院老人就餐安全。

3. 积极推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了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贵池区马衙市场监管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排查。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固体废弃物开展全方面、多层次的检查工作,重点对池州学院教育园区和马衙街道办事处等餐饮、药品集中区域的食品药品领域固体废物的存量和污染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基本情况,重点排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合格药品留存、销毁情况,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情况等,尚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并且马衙所以大排查为契机,积极宣传环保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商户环保意识,认真落实好环保各项工作。

    马衙所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已督查食品经营商户58家,餐饮单位18家,药品零售商户9家,医疗机构12家,开具环境整改监督意见书8份。

4. 扎实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督促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许可证资质审查义务、保障公众餐饮消费安全,马衙所以池州市贵池区教育园区商业服务中心为重点开展网络订餐服务单位及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共检查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1户、线下网络餐饮服务单位10户。一是执法人员依法对3户健康证过期的餐饮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二是执法人员对索证索票不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台帐记录不全的4户业主指导其立即整改,并及时跟进复查;三是对未上传有效资质证件的餐饮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相关要求其立即上传资质证件。

    5.开展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检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马衙所主要针对辖区内食品加工等小作坊有无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对于某些小作坊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缺乏相关资质证明和硬件设施设备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指正,责令其限期整改,以切实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泥河油坊和太朴山野生茶厂按照法定程序发放小作坊登记证,并开展风险分级工作。

6.积极落实节假日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为了保证节假日九华天池旅游风景区游客“舌尖上的安全”,马衙所于端午节、“五一节”、“十一黄金周”等节假日前夕开展专项景区周边及景区内食品安全专项监管工作。共检查餐饮服务经营户45家,食品销售经营者38家,并要求景区内小餐饮及时做好小餐饮备案工作,以确保游客的饮食就餐安全。

7、认真开展辖区经营户的风险分级工作

风险分级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服务方式一项重大创新举措,马衙所扎实落实风险分级监管任务,在日常外出监管的同时实现了对本辖区内400多户经营户的风险分级监管录入工作,有利于保障辖区内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8、积极开展防范非洲猪瘟检查工作

为加强非洲猪瘟疫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马衙市场监管所组织执法人员逐一检查了辖区内正在销售的猪肉零售摊贩,并对猪饲料零售经营户进行了地毯式排查。主要针对销售猪肉的零售摊贩卫生管理情况、存储、查验、索证索票等方面,严禁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肉品以及无“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腐败变质肉品,严防来路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针对猪饲料零售经营户,重点查看了猪饲料产品的进销记录,查看其源头是否合法合规。并根据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文件要求,严禁无冷藏冷冻设施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冷鲜肉和外地生鲜肉,有利于保障辖区群众饮食安全。

9、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专项检查行动

为了强化源头监管,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消费安全,推动辖区内食用农产品规范经营,马衙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专项检查行动。主要督促辖区内12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食用农产品经营和管理水平。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亮照经营,严格落实产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购销凭证、有关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查验情况,对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情况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食品来源不明、食品质量不合格和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行为。共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监督意见书4张,取得良好成效。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市场秩序取得新成效

(一) 马衙所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以打造“规范药房”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主要针对辖区内3家药房、1家医院、11家卫生室、1家卫生院开展了全方面、多层次的检查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开具监督意见书2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8份,并对辖区内符合规范药房申请标准的7家村级卫生室通过验收。

(二) 马衙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扎实开展不合格化妆品专项督查工作。针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专项监督,按照区局文件要求严格排查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防晒类不合格化妆等,并检查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尤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美瞳等)经营单位严格检查,加强管理,要求其出具经营许可证、进销台账、票证通等相关材料,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4人次,开具监督意见书8份。

(三) 马衙所积极开展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检查工作。通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用械安全。马衙所针对辖区内马衙卫生院、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开展专项检查,并未发现明显违法行为。

(四) 马衙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坚决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疫苗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长春长生科技有限公司疫苗接种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我们紧急部署,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疫苗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重点检查马衙卫生院疫苗使用情况,确保长春长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疫苗被封存且暂停使用,并做好相关封存疫苗清单登记工作,以确保疫苗安全。

(五) 认真开展辖区经营户的风险分级工作。风险分级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服务方式一项重大创新举措,马衙所扎实落实风险分级监管任务,在日常外出监管的同时实现了对本辖区内4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家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风险分级监管录入工作,有利于保障辖区内药械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一)组织一次排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通过网络排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调查摸底,掌握辖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要有台账,填写《网络订餐平台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组织一次约谈。各地组织辖区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进行一次约谈,要求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定期清洁配送容器,如实记录订单信息,确保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三)组织一次巡查。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场抽查入网餐饮单位的数量不少于辖区入网餐饮单位总数的5%,抽检内容包括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加工制作过程、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是否一致等,检查要留痕迹,建立相关档案。每月对利用“大数据抓取分析系统”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对在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