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统计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共卫生统计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共卫生统计

公共卫生统计范文1

关键词:基层医疗 卫生单位 统计工作

一、基层医疗机构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统计工作的意义主要在以下几点:一是可以科学客观的反映医务工作者的技术水平,因为这种统计工作是一种全面的客观的统计,所有的统计结果都有真实的数据可考证,所以能够更加客观的反应医务工作者的技术水平;二是可以为医疗卫生行业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医疗卫生行业在做决策的时候往往都需要一定的依据,这种依据越准确越详细就越好,所以这样的统计工作是必要的;三是可以将医疗行业的服务和效益进行全方面的综合评价,某一个医疗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最终的效益如何都可以靠这些统计数据来说话。

二、基层医疗机构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合理的管理制度

现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存在比较大的随意,缺乏健全的制度进行规范,当然在统计工作方面也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没有系统的统计制度、缺乏健全的统计工作流程、档案管理不科学等。例如病人的登记工作,每天到医院看病的人会很多,登记工作会比较繁琐,对细节的要求很高,如果这项工作缺乏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制度和规划,就很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

(二)统计出来的数据存在严重的误差

由于一个医院会涉及到内科、外科、骨科、耳鼻喉科等很多科室,一般情况下这些科室对科室内部的数据都有一个自己的初始的统计,他们在统计的时间、周期、方法、标准都存在一定的出入,而且科室之间的沟通交流又缺乏,这种不一致和不协调,就导致了在最终归拢数据的时候会出现严重的误差。这些误差就加剧了最终分析数据的难度,也势必会影响分析结果的客观性。

(三)对于统计和汇总数据的利用率低

医疗卫生单位的数据统计不是目的,我们统计这些数据的最终目的是分析数据,得出来能够反映客观情况的结果,以客观的呈现我们工作的优缺点,从而为我们进行下一步的计划和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所以数据统计出来以后的利用很重要,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对这些数据的利用率太低,很多医院只是把统计工作当成一项硬性任务,统计完了也就结束了,对其置之不理,这对下一步的工作是没有实质性的帮助的,统计工作也成了无用功。

(四)在基层医疗领域对于统计工作的监督落实有待完善

目前,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统计工作存在着监督落实不力的情况,虽然上级对于这项工作已经下达了严格的明确的执行标准和要求,但是很多医院还是不能够全面的彻底的贯彻执行,要么按照以前的标准我行我素,要么就是敷衍了事,缺乏认真执行的态度,态度决定行动,如果没有严格的执行态度,执行结果就可想而知了,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就是监督落实工作没有做到位。

其实产生上面几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医疗从业人员职责不清晰,责任感差,对待问题不能够正确诚恳的面对;其二是基层医疗服务投入低、基础设施落后,受客观条件所限;其三是在基层医疗服务统计工作理论发展有所滞后。

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统计工作质量的改进意见

(一)健全制度,加强监控,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医疗机构要明确统计人员工作职责,规范统计工作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核查,坚持定期查对,每月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估,追踪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数据质量,真实反映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为机构管理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采用各种方法提高从事基层医疗机构统计工作职工的全面的素质

上文也对现在这项工作中存在各种问题原因进行了一个简略的分析,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会在很多方面影响数据统计工作的质量,所以一定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首先要严格准入制度,在人员的筛选工作上就好把好关,不能那些业务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的人进入到队伍中来;其次要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在现有水平和技能的基础之上再次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再次要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培养他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

(三)加强卫生统计信息化建设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卫生统计领域的应用, 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缺少临床信息系统、决策和管理的支持系统,因此要加快医疗卫生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医疗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

(四)加强卫生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充分发挥卫生统计服务决策的功能

工作人员的任务不是数据统计完了就万事大吉了,更重要的工作再后面,对于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得出客观的结论,并且指导今后的工作才是数据统计的重头戏。所以要加强对卫生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提高这些数据的利用率。对于这些各阶段采集到的数据要定期的进行整理和分析,而且要做到能够脱离表面化和肤浅化,要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深入分析问题和影响,提供好的线索,这才能够更好的发挥统计工作的意义。

(五)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很多工作成果的好坏都源于重视程度的高低,如果对这项工作很重视,肯定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确保该工作能够做好,所以基层医疗单位数据统计工作想到做好,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对它的重视。首先领导要重视,领导重视了,才能以一种更加强硬、更加严格的态度去要求属下做这项工作;其次各部门要重视,上文也提高,统计工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很重要,所以部门一定要重视,提高沟通协调的能力;再次职工要重视,只有每个参与到的个体能够充满能量,集体的力量才会显示出来。

总之,卫生统计工作对于医疗事业的助力主要体现在质量监督和管理决策方面提供依据。所以要做好提高统计工作的管理,提升统计结果的质量,从而从整体上提升卫生工作质量。

公共卫生统计范文2

一、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卫生应急运行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金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卫生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演练和实践检验,制定《金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到领域全覆盖、内容高质量、管理动态化,增强预案的系统性、全面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不断完善卫生应急处置网络。进一步理顺卫生应急工作职责分工。组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本辖区卫生应急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机构,其它医疗卫生单位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卫生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实行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对口、分级负责、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

要根据优化设计、科学有效、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网络贯通的原则,配合郑州市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平台建设,筹备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节点建设,逐步完成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金水区总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网。

二、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人员现场处置能力。

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其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迹的科学决策和应急处置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单位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

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主要内容,做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卫生应急师资队伍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等人员的培训。培训采取分层组织的方式开展,我区做好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组织好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培训,切实做到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全覆盖,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

以卫生应急预案为依据,全面组织开展分层演练。卫生应急演练要注重实效,加强演练的规范性和实战性,突出重点,及时发现和纠正暴露出的问题。力求通过实战演练,锻炼卫生应急队伍,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三、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

切实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建立畅通、快速、准确的突发公共事件体系,做到信息及时准确,预警及时有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注重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时发现苗头,为卫生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工作做好参谋。

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依照相关预案,及时做出预警。

要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基层基础工作。以基层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为抓手,结合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推进,加强农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卫生应急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规范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强化卫生应急技术保障、经费保障、后勤保障、通信保障和制度保障等各项保障措施。认真执行《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积极争取资金,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同时要研究制定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调用制度,加强储备物资信息化管理,提高应急资源的利用效能。

进一步完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建立科学、规范、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模式和程序。逐步健全卫生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切实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新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和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准备,健全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的处置机制。加强对各类急性中毒、放射事故、反恐等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五、建立多部门间合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

强化卫生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建立卫生应急会商制度,完善卫生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联防联控、专家资源共享、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卫生应急资源支援等方面的合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自然灾害、灾难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援工作。

六、加强大众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知度,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卫生应急能力。提高社区和农村基层发现、报告、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公共卫生统计范文3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第二十二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港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第二十四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坐车船,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章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三十四条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六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四)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五)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第三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二)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公共卫生统计范文4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督导工作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运作,建好服务平台;落实社区卫生目标任务,实现六位一体服务功能的重要保障。两年来,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督导工作全面实施,在组织上成立局、中心二级的督导工作组,在制度上日臻完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程序和内容上对督导工作进行规范,在工作上中心对站本级督导、局对中心及站层级督导同步展开,为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推进,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急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督导评估体系,更强有力的督导措施来巩固提高业已取得的工作成果,攻坚克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督导组织,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对于当前部分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组存在的流于形式、组织松散、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影响督导正常开展的诸多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对组织进行调整,对人员进行充实,按照“结构合理、管理上强、业务上精、作风严谨”的原则,组织一支由院内主要领导负总责,社区、药房、财务、公共卫生、医疗各部门参与,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队伍。固定人员,明确成员间分工,落实责任制,保证督导有效开展。对成立的督导组织要行文公布,并报区卫生计生局备案。区卫生计生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开展法律法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督导要求等方面培训。

同时,要围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并公布督导计划、具体做法、明确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奖惩措施等内容,从程序和内容上完善督导工作实施制度,建立制度管人的良性督导机制。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服务机构建设和内涵建设

我区至2007年底,已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任务。按照“七统一”要求,如何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按照“六位一体”功能定位,如何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是现阶段的督导工作重点。

(一)贯彻落实《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统一配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中心对站“七统一”管理,依据《区农村卫生服务工作督查指导实施办法》查处并纠正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服务平台建设。

(二)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定位,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等业务主管人员加强中心及站的业务指导,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三大类12项任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等各项社区卫生目标任务,加强服务内涵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实现督导工作制度化

(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本级督导与层级督导相结合、重点突出本级督导的分级督导制度

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每月开展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本级督导。实现督导工作的定时、定量,每月组织一次明查暗访,督导面覆盖全镇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全年督导不少于12次。督导过程中应予以量化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书,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回头看,对拒不整改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局督导组采取每季度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结合方法,对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实施层级督导。全年实现中心及站的全覆盖。重点督查各中心本级督导实施情况及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情况。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由区局于每月中旬召集,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疾控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通过会议,建立局督导组牵头抓总、各部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对督导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定期通报督导结果,促进各镇督导工作均衡开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总结交流各镇工作经验,互学互进,实现成果共享。

(三)建立行政督导与技术督导相结合制度

在局、中心督导组开展综合督导的同时,疾控、监督等业务主管部门同时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疾病控制立足社区、卫生监督进驻社区、妇幼保健深入社区”的工作要求,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将业务工作进驻社区,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干部公共卫生服务三大类12任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中心管理人员、社区责任医生、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努力形成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查指导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各中心本级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重点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挂钩。

(二)中心应进一步完善督导奖惩制度,督导结果与责任人奖惩挂钩。

公共卫生统计范文5

基层卫生统计工作是整体卫生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反映卫生工作数量和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卫生信息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所反映的种种信息不仅为制定、实施、检查计划提供科学依据,更重要的是为领导决策和卫生事业科学管理服务。随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基层卫生统计工作也发生了深刻变革,并将对卫生统计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统计却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

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领导往往忽视卫生统计工作。他们将工作重心全部放在医疗机构改革、医院管理、服务质量、医疗质量。只注意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卫生统计工作。统计人员为了一些数字常常跑断腿、磨破嘴而得不到准确数字,导致临床一线的统计数据不能反映真实的客观情况,甚至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统计报表,根本起不到为医院提供卫生信息的作用。②卫生统计人员数量少、兼职多,业务素质低,专业技术差,人员不固定且新手多。目前,基层卫生统计人员专职和兼职两类,且绝大部分为非统计专业学科的人员。一方面,未经卫生统计专业培训并掌握一定的卫生管理相关学科知识的人员,很难完成新形式对卫生统计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兼职统计人员很难保证精力完成高质量的统计工作。③卫生统计所需的基本设施简陋,工作条件落后。基层统计工作仍停留在用算盘、计算器来完成统计数据的汇总、统计报表的机制。④卫生统计对管理决策作用的力度不够。

目前,基层卫生单位的统计工作仍主要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而真正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用科学的分析结果指导管理工作还不够,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管理者的知识不高,需求不够强烈,缺乏科学管理。统计人员工作无积极性、主动性,处在一种被动的工作程序式的氛围中。二是符合各单位实际的综合分析与处理应用软件较少。三是统计人员缺少主动分析利用统计信息为管理决策服务的意识。⑤经常投入不足,淡薄专业培训。对上级要求的培训任务,其费用让统计人员自己负担,尤其是基层的统计人员,对于基本的设备及编印的表卡册簿等费用紧缺。

上述种种因素造成了基层单位统计数据不准确,资料残缺不全、报表不及时、信息不畅,形成了无法做出科学分析的恶性循环。对此,结合当前统计工作的薄弱环节,根据实践经验,对搞好统计工作谈几点建议和对策。

①加强对卫生统计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搞好统计工作关键在领导。为了取得领导重视,提高卫生统计地位,卫生统计人员一方面应经常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汇报,提供有关资料,使领导全面细致的了解统计工作,使领导知道我们在做什么,意义如何,引起重视支持我们的工作,另一方面提高自身业务,掌握现代统计专业知识。在具体工作中,统计信息在计划、预测、控制决策等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无可替代,资料不全、信息不通会给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使领导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卫生统计人员所做的卫生收集,整顿归纳分析等工作与医疗护理等工作同样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艰苦劳动,所提供的各项统计信息是领导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前提,同样具有经济价值。②加强卫生情报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专业素质。组织落实建立健全基层卫生情报信息网络是基层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保证。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对统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可利用年报统计调查、专题报告、专项培训、在岗培训、外出深造、岗位自学等形式,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解决当前统计人员素质低、业务差、知识面窄的突出矛盾。③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卫生情报信息机构应根据不同的业务要求,配备与之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施。④加强和完善卫生统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统计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统计报表制度和检查考核标准,明确规定统计内容报表种类、格式、报送时间、程序和质量要求。坚持对统计报表和资料进行月审、季查、年评制,坚持年初有计划、每季有信息简报,半年有分析,年终有总结。搞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保证其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⑤统计人员应不定期对所有的资料进行分析,从而认识事物的发展规律,抓住影响卫生服务质量、干扰卫生及发展,拟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领导提供可靠有效的依据,做出正确决策。因此统计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决策的正确与否,影响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此,必须加强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为统计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卫生改革中的作用,以最终实现卫生统计工作为卫生管理决策服务的目的。

公共卫生统计范文6

一、开展“开门纳谏”活动。

进一步畅通效能诉求渠道,局机关及各单位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性,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敞开大门,虚心听取群众建议。一是在《县报》公开意见收集专用邮箱广征意见。设置意见收集专用邮箱并在《县报》刊登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二是印发3种不同的调查问卷针对性征求意见。即:面向面向服务对象(卫生局下属单位、乡医、个体医生、医疗单位患者或家属)印制5000张调查问卷;面向“三送”工作联系点群众,印制1000张调查问卷;面向系统内部职工,印制2000张调查问卷。三是聘请30位“”监督员全方位征求意见。为切实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从全县“”监督员中挑选30名各行各业、各阶层有代表性的优秀分子聘为我局的“”监督员。监督员每周对收集到局机关及各单位作风和效能问题进行梳理和汇总,并反馈局效能办建立台账,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四是开展“转换角色、换位体验”活动找准意见。为进一步发现我系统窗口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局班子成员、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班子成员要以一名“就诊者”或“陪诊者”,从首道程序开始看一次病或办一次事,全程体验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通过角色体验进行换位思考,切实找准现有的工作作风、方式方法与群众需求之间的差距及工作短板,进一步增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开展重点岗位评议评价活动。

结合全省“百千万”内设机构评议评价工作,对全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及窗口服务单位、机关各股室,就服务意识、行政效率和落实作风效能规定等情况进行评议评价,广泛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通过服务对象回访、满意度测评等有效形式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切实解决“庸懒散”、“中梗阻”和门难进、脸难看、人难找、事难办等突出问题。

三、开展单位内部效能建设排名活动。

县局将各单位效能建设列入群众满意度调查内容,并反馈有关信息。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单位内部根据群众满意度、工作落实、效能投诉、效能巡查和效能问题整改情况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对本单位内设各科(股)室或个人机关效能情况进行打分,建立“机关效能建设排行榜”,把排名情况在单位醒目位置对外公布,并作为个人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服务窗口评价机制。

加强各单位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强化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效能制度执行。推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健全“评价—整改—反馈”的评价机制,规范窗口服务行为,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强化机关效能督查。

局效能办将不定期抽调人员或邀请“”监督员对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有违反机关效能现象进行督查,督查前不提前通知,实行暗访或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工作人员有否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串岗或聚集在走廊闲聊;是否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购物、看电影、听音乐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是否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现象;是否落实了政务公开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工作态度是否简单粗暴、办事拖拉推诿、顶拖不办等现象;能否遵守上下班制度,有没有迟到、早退的现象;是否履行勤俭节约、绿色办公、节约经费、爱护设施的意识,干部职工的办公秩序、仪态仪表,办公环境是否整洁卫生等。督查工作人员可对违反效能建设行为进行影像调查取证,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说明和解释。对督查出的违反现象,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坚决实行考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