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数教学实施报告范例6篇

函数教学实施报告

函数教学实施报告范文1

第二条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分校依据本办法考核评价各县区函授站或负责培训工作的部门所组织实施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考核评价的项目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实施”、“培训经费”、“培训管理”、“质量控制”、“后勤保障”等6项。具体考核评价标准包括:

(一)组织领导

1、建立了培训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对培训工作有统一部署,组织有力。

2、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培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培训工作相关事宜(有专题会议纪录或纪要)。

3、有专门单位和专人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4、对各期培训工作有指导、检查和考评。

(二)计划实施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

2、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良好,计划完成率达100%。

(三)培训经费

1、根据培训规模、合理安排培训经费。

2、培训经费拨付及时、保障培训需要。

3、培训经费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四)培训管理

1、制定了具体的培训教学实施计划。

2、与各方协调配合,工作开展顺利。

3、建立了学员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

4、及时了解、掌握、检查、协调各期教学工作。

(五)质量控制

1、制定了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

2、积极选派教师参加省校和分校组织的师资培训及教研活动。

3、对本地教师进行了师资培训,并结合培训需要组织开展了相关的教研活动。

4、及时组织开展教学情况调研,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5、制定了学员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6、建立了学员培训档案,组织开展培训后的跟踪反馈和业务规范指导活动,提高培训实效,完善培训工作。

(六)后勤保障

1、及时征订和下发培训教学资料,教学资料发放数与实际参训学员数相吻合。

2、及时检查和督导各培训点提供满足培训需要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条考评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材料审核分析、座谈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环节

(一)自评

1、各函授站或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自查。

2、各函授站或负责培训的部门在培训年度结束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的总结。

3、各函授站或负责培训的部门根据本办法“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将相关信息、资料上报分校。

4、自评资料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文件,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计划表,完成情况汇总表,图片资料(开展培训现场的数码照片资料、培训班会标统一为“某某县某某年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班”),培训工作总结等。

(二)考核

1、分校在培训开展期间对各县区培训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检。

2、分校在年度培训结束后,对各县区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3、分校对各县区考核的依据包括:“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内容;采取相关抽查、考核方法所收集到的信息、数据。

(三)评价

1、分校根据考核意见对各县区的培训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并对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追踪检查。

2、对培训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条各县区应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培训相关情况,确保整体培训工作信息畅通。

第七条报告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1、年度培训计划:于当年1月初报送。

2、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于次年1月初报送。

函数教学实施报告范文2

关键词:幂函数;案例设计;创新

一、中职幂函数教学单元的定位

1.课程定位

2.教案设计理念

在中职数学教学过程中,绝大多数执教教师发现,若没有数学认知和自我总结的实践过程,而是仅仅以结论提供方式的记忆式学习,往往容易造成学生解题时的困惑,这与其尚未真正掌握幂函数规律密切相关,故而本教案设计的核心原则在于避免以往的“告诉”式,而是以建构的理念,还学生以知识认知与理解掌握的主动权,鼓励学生在自我探究的过程中发现幂函数基本规律及其性质、属性,并同时结合教师的引导对知识进行确认与巩固,通过反复的、源自于幂函数性质规律各角度的练习,进行幂函数深入学习。“授人以渔”的指导思想让学生学会知识摸索与探求的基本学习规律和技巧。

3.教学基本情况分析

本节课程的授课对象为中职学生,基于其对函数一定量的基本概念与性质认知,函数研究思路与方法也有所熟悉,幂函数课程是结合并运用已知指数和对数函数概念、性质和图象及结题运用,开展教学的知识模块。但由于刚步入中职,对初中学习阶段的各种学习特点及习惯仍有所保留,而且能力和思维模式的发展仍属于转折成型期,所以教师须把握幂函数教学创新的体验、契机,对中职学生进行数学理性思维和类比等思维的培育,并获得幂函数教学的良好效果。

4.教材要求与目标设定

幂函数作为改革教材的重点内容,在现行中职类专业教学的数学教材中处于指数函数与对数函数之后,主要目的在于比对上述函数的复杂性之后,鼓励学生结合指数函数、对数函数进行归纳分析总结。

本教案所涉课程的主要内容为幂函数,主要以结合实例引用概括幂函数概念,在学生了解识记幂函数结构特征的基础上,了解其与指数函数和对数函数的区别,并通过特殊简单函数的图象比对进行观察、分析与总结。教学目标为结合一次、二次和指对函数的特性对比,培养学生数学的对比结合和相应的分析归纳能力,并提升其数形结合、特殊上升到一般、归纳类比的逻辑思维。

二、教学案例实施过程

1.以学生业已熟悉的各类简单函数的引出,进行学生函数思维的重新建立,如运用(1)p=k,(2)S=x2;(3)V=ax3;(4)r=■;(5)v=s・t-1提问学生上述函数在其“形状”变化上的一些共同特点,进而引出y=x,y=x2,y=x3,y=■,y=■,y=■,再结合一定时间的学生讨论,引导学生归纳幂函数的变化特征为以x为自变量,a为特定常数作为其指数所构成的y=xa,这一函数称为幂函数。经过上述幂函数的引入教学,学生被自然地带入对于类似函数的思考研究中,从而获得一定程度的概念性认知。而且该方法突出了本教案设计的“用教材而不是教教材,要创造性地使用教材”的教学创新原则,尊重教材的同时适当创新教材展示与教学设计。

2.基于幂函数引入的课堂导入,使学生获得幂函数理解认知,并提示指出幂函数结构中的x自变量位置,并以其与指数函数的位置进行直观对比,从而将复杂的幂函数与指数函数结构易混淆问题变为简单且不易遗忘的形状识记。同时,可以配合一定量的各种幂函数举例辨别,分辨并总结各类幂函数,在此基础上又对幂函数的形式进一步探析。接着,对幂函数的一般形式进行进一步探析。当然基于课程的教案创新改革必须秉持一贯的教学目标及其实施,也不能一味地进行脱离教学规律的教法创新。

总之,作为逐步发展的教学教法创新过程中的教学革新,都需要广大教学工作者充分结合学生现实、教材现实、教学现实、教育发展现实,中职数学中的幂函数不能以简单的给定义、告性质、做练习的模式进行,更应充分结合学生特点及其自有知识结构体系与认知能力特性,进行综合性创新。

参考文献:

[1]黄邦杰.例谈幂函数的教学设计与教学[J].课程教材教学研究:中教研究,2010.

函数教学实施报告范文3

黄志佳,35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建始县法院法官。1993年毕业于湖北省司法学校,为中专学历。毕业当年进入建始县法院工作。1994年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接受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即现在的国家法官学院前身)函授培训,于1997年毕业,获得大专学历。

黄志佳在状中称,1998年12月30日,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在《恩施日报》上“招生简章”,承诺其学员到湖北省委党校学习并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黄志佳遂报名参加学习。2001年底,黄志佳从湖北省委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获本科文凭。

2006年7月,黄志佳在湖北民族学院参加恩施全州法院庭长培训期间,前往恩施州司法局报名,准备参加当年10月举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时被告知,黄拥有的党校文凭不属于司法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因此不能报考。

黄志佳写信向湖北省委党校反映。湖北省委党校委托恩施州委党校、建始县委党校跟黄志佳沟通,并提供了中共中央和湖北省委组织部的允许党校办学的相关文件。湖北省委党校认为,他们的文凭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司法部。

2006年8月,黄志佳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湖北省委教育厅寄达了“对中共湖北省委党校办学的合法性进行查处的申请”,未被理会。同年9月,黄志佳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在此情况下,2006年11月1日,教育部下达2006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湖北省教育厅对黄志佳的复议进行处理并答复。

12月,湖北省教育厅派专人进驻湖北省委党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教育部,却未回复黄志佳。之后,黄志佳致电询问教育部,教育部答复称,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法》规定,开办高等教育须具备一定条件,向教育部申请并批准后方可开办。湖北省委党校的学历教育没有在教育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黄志佳查了一下资料,发现迄今为止,全国拥有各级党校学历的人接近300万,在他之前因为持有党校学历却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纠纷已经不在少数,其中不少人曾将司法考试组织者告上法庭,但无一例外均是败诉。

2007年5月30日,他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提讼。诉状称,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在《恩施日报》上“招生简章”,承诺其学员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但他连司法考试的资格都没有,更谈不上“享受国民教育学历的有关待遇”。因此,被告违约。

黄志佳认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理所当然均应遵照《高等教育法》报教育部批准。党校不依法报批即开办本科学历教育,属于非法办学。两被告不具备开办本科学历教育资格,公然《招生简章》,使他误以为是正规办学而苦心攻读,接受其“高等学历教育”,其行为构成欺诈。

争议

据了解,中央乃至各级党校在干部培训任务之外办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发展到今天,分为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两部分。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委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却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198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据悉,中央的决定出台后,只有1985年和1986年两届党校毕业生的文凭,获得了当时国家教委的承认。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针对长期以来关于党校文凭效力的“拉锯战”,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10号文件”的核心,是确认党校教育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教育须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把握招生、教学、考试等环节,进一步搞好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并经过由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党校学历,其“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这是中央迄今关于党校教育问题最权威的文件。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系统,党校文凭依然不被认可。其中即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据黄志佳称,他和中央党校交涉时,对方称党校学历教育是按中央文件办的。对此,黄志佳质疑道:如果仅凭中央文件就可以办学,基于“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不是派也可以仅根据派的中央文件办学?公司、个人是不是也可以自己出台文件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倘若此,《高等教育法》到底约束谁?

据悉,中央党校已收到诉状,目前正组织法律专家、教授对其办学的合法性进行研究。

中央党校叫停函授学历

函数教学实施报告范文4

「关键词教育合同、当事人、合意、缔约过失责任

教育合同,是教育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达成的,一方实施教育教学行为、另一方亲自或派员接受教育的协议。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数量及质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我国学者对该合同的研究却很少。由于《合同法》对教育合同没有作出规定,教育合同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对其订立存在诸多疑问。基于此,笔者试对教育合同订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对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该条规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问题。)不符合该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笔者以为,该条文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混为了一谈,因为合同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当认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只是影响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47条(注:《合同法》第47条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会受影响。),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有权订立合同,只不过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规定第9条,破坏了自身的逻 辑,实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样道理,没有权、超越权限或权终止后,行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委派单位的名义订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个问题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现实生活中通称为“家长”)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我国台北市家长协会认为家长既是学生的法定人,也是学校教育的合伙人。该协会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台湾立法会予以通过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法》(草案)中规定,家长参与教育得行使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申诉权、组织团体权、异议权、参与决定权及监督权等七种权利。(注:.tw/shop/parrentlaw-0.htm.网页制作:台北市家长协会。)笔者以为,该协会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将家长定位为“学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观点却有失偏颇。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中,家长只能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人,其订立合同甚至其参与诉讼。至于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等七项权利是家长基于监护人身份自然取得的,应当认为它们是监护权在教育领域的派生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是,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可否直接参与教育合同的订立,并进一步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这里首先要明确厂办子弟学校等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体制遗留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经营机制已经遭到严峻的挑战,为摆脱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少数企业已经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将所属教育、医疗、后勤等服务单位从企业中完全剥离了出去,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时,厂办教育机构不再是企业内的职能部门,具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当然可以成为教育合同的订立者,同时也是合同的当事人。虽然企业完全摆脱“办社会”的包袱是最终趋势,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彻底剥离的难度仍很大。绝大多数企业采取了一种过渡性的改革办法,即将厂办的子弟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从从事生产的“主业公司”分离,组成为企业内的二级实体。这些实体拥有办学自和职责范围内人、财、物的自,其主要为本企业服务,同时以自己的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应当认为,这些厂办教育机构已经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他们可以参与合同的订立,并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未完全脱离企业,仍然不具有法人地位,当与受教育者发生纠纷需要赔偿而“校产”又不足以承担时,企业须以企业财产承担剩余部分。

二、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分析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这一点在许多国家的债法中均有体现。当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次要条款,如教学手段、课程安排等,未达成协议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注:凡当事人一方要求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即使依教育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则这样的“次要条款”也成为主要条款。因此,主、次只是相对而言。)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常常相距遥远,而且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属于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协商,若要求就所有条款均达成合意合同才告成立的话,必将不利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此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不妨碍合同成立。

“合意”是一个静态结果,它的实现须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教育合同的要约、承诺比一般的劳务合同更加复杂,涉及的问题更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尽管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派单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由于教育资源掌握在教育机构手中,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教育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容协商上。其次,由于教育体制的原因,我国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仍然存在诸多差别。公办教育机构受教育行政部门“调控”过多,而民办教育机构不论在招生,还是教学方面都“自由”得多,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使公办教育合同和民办教育合同的订立存在很大不同。此外,教育合同种类多种多样,如学历教育合同与非学历教育合同、为自己利益的教育合同与为他人利益教育合同、国内教育合同与涉外教育合同等等,它们的订立过程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无法穷尽分析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下面仅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浅薄的探讨。

1.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简章或广告只是简单介绍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特色等大致情况,对于专业设置、学费数额、学制期限等具体内容并未涉及,则显然属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简章、广告的内容具体而确定,则又另当别论。实践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使教育领域内的竞争日益激烈起来(尤其是民办教育领域)。许多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民办高校等,常在简章、广告中将入学资格、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情况明确规定,通过宣扬自己提供的教育服务“质优价廉”达到吸引他人前来缔约的目的。但是,这样的简章或广告是否就是教育机构发出的要约呢?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之规定,除非该简章、广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具有明显的缔约意图,否则就不是要约。然而,如前所述,教育机构与相对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即便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但其总是希望保留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权,途径是对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对入学者的身体进行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教育机构就不与之缔约;特殊专业或方向领域可能还有更严苛的要求,例如军校还要求学生的视力达到相当标准。也就是说,教育机构一般不会在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写上表明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旨的文句,招生简章或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符合要约条件的招生简章或广告,这类教育服务通常对受教育者的入学条件无特别限制,只要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一方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一些门槛较低的教育机构在网上的内容确定的“招生广告”,通常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相对人只需填好个人资料,再键击“报名”即可成立合同。(注:网上报名时,网络会自动回复“您已被录取”之类的信息。应当认为这种网上自动确认的文句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教育机构的承诺,它只是起着保障数据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当然,若当事人要求再签订确认书,则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2.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一方发出同意其入学的函件如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 书、留学邀请函等,是要约还是承诺?

入学通知书等函件一般是在受教育者或其人(注:人可以是法定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现实生活中委托人通常是留学中介机构。)以口头直接申请、填报录取志愿书或留学申请书等方式向教育机构表达要求入学的意愿后,教育机构经初步审查(如审查其入学考试的分数、体检合格证明等)所作的正面答复。要考察这三类函件的性质,必须首先求证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当认为,一般情况下,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应属要约邀请。原因在于,受教育者为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其入学申请的内容通常无法具体、确定,而且实践中受教育者也并不在申请中表明一经教育机构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因为他可能同时向多个教育机构发出了申请,当多个教育机构均作出正面回应时,受教育者尚有选择入学的权利。即使受教育者只向一个教育机构发出申请,当收到教育机构的通知书或邀请函时,他可以不去报到,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于此,既然入学申请通常为要约邀请,教育机构所发函件的性质一般为要约。例外情况是,受教育者只向同一个教育机构发出内容具体的入学申请,(注:人们一般以为,受教育者只有明确申请进入某特定专业学习,才算“内容具体确定”,现实生活中同时填报几个专业甚至还同意“服从分配”的入学申请,属于要约邀请。笔者以为,在申请中留有部分内容空白或者以选择方式,交由教育机构确定,并不影响其要约的性质。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且在申请中表明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此时可认为该申请是要约,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是承诺。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机构的回复必须与入学申请内容一致,若其回复函件改变了申请人申请的专业方向等实质性内容,应认为是一项新的要约。

3.教育机构发现其错发了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或留学邀请函,如发给了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本应录入A专业方向却在函件中填成B方向等等,此时函件可否撤回或撤销?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承接上一个问题而来。前面已经阐明,多数情况下这三类函件属于要约,只有当受教育者的入学申请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时,他们才可能是承诺。由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可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当这些函件为要约时,依《合同法》第17、18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允许教育机构撤回或撤销之。我国采用的是要约到达生效主义,(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要约发信生效主义,因此这些国家的教育机构向中国学生发出的留学邀请函为要约时,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其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只能撤销。)教育机构的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函件同时到达受教育者。要约函件到达生效后,教育机构只能对其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但该撤销通知须在受教育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教育机构发出的通知书或邀请函并不表明承诺期限,只是规定入学时间或报到时间,因此,该函件不符合《合同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形,教育机构可以撤销之。此外,受教育者一般也不会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承诺,而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直接持函件前往报到,所以教育机构撤销函件的通知应在受教育者报到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当然,若要约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其他不可撤销情形,则教育机构不得撤销之。

当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为承诺时,根据《合同法》第26、27条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应认为其也可撤回。(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合同因此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诺的撤销。)但因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教育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诺的函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就迫使教育机构在发函时须尽相当的注意和持审慎的态度。

4.在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处于什么地位?

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委派单位与教育机构是合同的当事人;受教育者处于第三人地位,既不参与合同订立,又不是合同主体。因此有学者认为委托教育合同与普通的委托加工合同本质上是一致的,委派单位和教育机构分别为委托者和加工者,受教育者只是被加工的“产品”。[1]这种“产品”为自身利益作出的某些意思表示,显然不是合同法上所说的要约或承诺。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产品”是特殊的“产品”-人,其具有思维能力,进行“加工”时还需要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配合。委托教育合同既然是为作为“产品”的受教育者而订立,委派单位在向教育机构为意思表示时必须充分体现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利益,涵盖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的是,受教育者得作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来,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因此只能向用人单位作出。

5.在入学通知书等要约函件到达受教育者后受教育者承诺前,(注:这里只讨论入学 通知书等为要约函件的情况,意在分析教育机构变更时,要约的效力是否终止的问题。 )教育机构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已发出的要约函件是否自动失效?

随着市场机制对教育领域的渗透,优胜劣汰规则逐渐散发魔力,许多教育机构与其他教育机构合并以求壮大,或者自行分解为几个教育机构,甚至有不少教育机构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而终止。首先,应当认为,当教育机构分立、合并时,要约函件并不失效。依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有关“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的规定类推可知,事业法人分立、合并后,它的权利义务也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尽管要约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该表示也具有法律意义,变更后的教育机构同样应该承受要约函件的约束力,对前来报到的受教育者予以接收。

至于教育机构终止时,其发出的要约函件是否失效的问题,在《合同法》上找不到依据。依该法第20条的规定,教育合同的要约函件只在四种情形下失效:(1)拒绝入 学的通知到达教育机构;(2)教育机构依法撤销了要约;(3)入学报到期限届满,受教育 者未前来报到也未采用其他方式作出承诺;(4)受教育者对教育机构的要约内容作出了 实质性的变更,例如要求转换专业。笔者以为,《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是不周全的, 法人消灭也是其要约失效的原因之一。[2]教育机构终止时,其发出的要约函件也自动 失效。

与这个问题紧密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教育者死亡时,入学通知书等要约函件的效力问题。受教育者于收到入学通知书后、作出承诺之前死亡的,要约当然失效;受教育者本人以外的人所作的承诺,包括其继承人所作的承诺统属无效。如果受教育者是在承诺后死亡的,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发生的不再是要约失效,而是合同终止的问题。

6.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迟到时,承诺是否有效?

前已述及,当教育机构发出的入学通知书等函件属要约时,受教育者一般以持函报到的行为为承诺。由于这是一种行为承诺的方式,一般只会发生《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迟发迟到”的情况,比如超过报到期限前来报到。此时除非教育机构及时为其办理报到手续,否则该报到行为属于新的要约。

但是当教育机构发出的函件属承诺函件时,则既可能出现“迟发迟到”也可能出现“未迟发迟到”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受教育者向教育机构发出要约时,通常并不规定承诺的期限。但是依据教育教学惯例,教育机构发出的承诺函件最迟应在开学前发出。若开学后才发出,除受教育者及时通知该承诺函件有效外,该函件为新要约。若教育机构在开学前发出函件,按通 常情形能够到达受教育者,但因其他原因如邮递系统、网络数据系统的障碍导致承诺迟到,除非受教育者及时通知教育机构承诺迟到,该承诺有效,教育合同仍然成立。

三、教育合同订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在教育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结合现实情况,缔约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终止磋商。(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我国《合同法》应借鉴该规定,将第42条第(一)项修改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磋商”,这样将更周全。)例如,甲明知某教育机构招生名额有限,为阻止该教育机构与乙缔约,而假意与教育机构进行谈判,最后导致教育机构丧失了其他缔约机会。这里,如欲让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教育机构须就甲的“恶意”举证。(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例如,受教育者为隐瞒不适宜入学的疾病,提供虚假体检证明;教育机构在媒体上虚假招生广告等等。这类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欺诈,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委托教育合同尤其是委托技术培训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教育机构通常有机会了解到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诀窍、劳动生产方面的经验、市场营销情况等等,对此教育机构应负保密义务,不得外泄或不正当使用。否则,要就委派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任意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前面已经提到,当入学通知书等要约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教育机构不得撤销之。其即使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也因违反第19条规定而无效,受教育者一方仍可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促使合同成立。但是若受教育者因不懂法而误以为其撤销有效,导致教育合同未能订立时,其所受损失可向教育机构要求赔偿。第二,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例如,网上订立教育合同时,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但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之前,教育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某种信赖关系。此时,如一方违反了网上已达成的合意,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因一方过错,导致成立后的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注:这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发生阶段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程责任仅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后,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时,过错方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约”可“违”时当然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只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为欺诈(注:这里的欺诈不包括前述已经讨论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的情形。)、胁迫、乘人之危等有明显过错的行为,导致教育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方可要求其赔偿损失。第四,未尽到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例如,受教育者在教育机构的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时因天花板坠落而被砸伤,(注:若某人只是到该处闲逛而无缔约的意图,此时若其受伤则只能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前提是缔约人已为缔约准备或磋商,这种接触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联系,无此联系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而侵权责任并不要求有此前提。)则可选择要求教育机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第五,违背强制缔约义务。我国义务教育合同的缔结具有强制的特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民族、性别等为借口,拒绝与受教育者或其法定人缔约教育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承担行政责任。第六,无权。(注:此处仅指狭义无权,不包括表见。)教育合同的当事人有时也委托人其订立合同,但是若某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仍以被人名义订立教育合同,则该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依《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该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若行为人能自己履行合同,则应自己履行,此时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若不能,就要赔偿对方损失。这就是缔约的过失责任。

「参考文献

函数教学实施报告范文5

【关键词】高等数学;数学实验;教学模式;素质教育

数学实验是在高等数学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形势下提出的将数学知识、数学建模与计算机应用三者融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开展高等数学实验教学,适应21世纪人才培养对高等数学教学的新要求.

一、高等数学实验教学的必要性

在高等数学的完美公理体系下,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轨迹常被掩盖,学生在学习中感到被动.数学实验抛开抽象的数学定理、公式的证明,利用可操作的程序,使学生在自己的探索实践中体验数学思维轨迹,对数学现象进行观察、研究和分析,从而发现数学规律,建立数学模型,完整地模拟一个基本数学问题的解决.这不仅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也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新兴的数学方法在科学研究和生产管理等领域中被成功地应用,利用数学实验这种方式可以培养学生应用数学的能力.所以,数学实验能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数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数学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数学素质及综合素质.

二、高等数学实验教学的设计与实施

1高等数学实验教学的基本原则

在高等数学教学中,理论教学强化数学概念与定理的讲授,而实验教学则侧重于学生应用数学的能力、数学软件的操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应将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融为一体,针对教学相关内容选择实验内容,将实验作为辅助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学理论知识.教师在设计实验时,应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涉及的数学知识尽量不要超过学生学习的范畴,实验尽量与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的实际背景和应用价值,让学生在实验中体会到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作用.随着课程的深入,应逐渐增加案例的深度,实验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让学生逐步学会从实际问题中提炼出数学模型.高等数学实验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原则,学生对问题进行分析思考,独立地利用计算机去编程、计算,教师只起着组织和指导的作用,这样才能使学生体验问题解决的全过程,从实验中探索数学的规律性.

2高等数学实验教学设计

(1)软件条件

开设以算法设计、数据处理和初步的数学建模为主体的高等数学实验课,首先应选择合适的、功能齐全的数学软件平台.应用较多的是Maple、MATLAB、MathCAD和Mathematica软件,其中,Mathematica把数值和符号运算结合起来,可以方便地作出函数的图形,具有安装快、启动快的优点,比较适用于高等数学的实验教学.

(2)编写高等数学实验教材

我校高等数学实验课程尚属建设阶段,现用的数学实验教材并不适用于计算机基础知识及高等数学知识较为欠缺的大学一年级学生.为此,一方面,我们在自编高等数学教材中,针对具体内容,如函数的极限、导数、微分、积分、函数作图以及微分方程求解等,穿插Mathematica编程计算的内容;另一方面,我们还编写了适用于一年级学生的《高等数学实验》讲义,它主要包括Mathematica软件速成及八次(16学时)实验两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比较系统地介绍了Mathematica软件的常用方法,第二部分的每次实验都有完整的实验内容、步骤及练习思考,有效地保证了高等数学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高等数学实验教学内容

高等数学实验分为基础实验、探索性实验和综合实验三个部分.基础实验主要包括计算、验证、演示和模拟实验.其中,计算实验可以通过数学软件求极限、导数和积分等.验证试验可以实现数学定理、公式的计算机证明,例如验证两个重要极限及牛顿—莱布尼茨公式等.演示实验可以直观地演示各种静态和动态的图形,将难以讲解的数学规律呈现出来.模拟实验可以模拟一些数学概念的形成过程和结果,使数学变得具体化,例如模拟数列和函数的极限等.探索性实验是让学生运用数学知识和实验知识,独立地研究一些与专业相关的小案例,设计算法,编制相应的程序来实现,从而体会其蕴含的基本数学思想和方法.综合实验是以高等数学为核心向边缘学科发展,可涉及微分几何、数值方法、数理统计、组合与图论、微分方程、运筹与优化等.具体以学生的专业为背景,设计一些综合的实际应用型案例,其内容可以取自科学研究中的基础问题和工业、农业、工程、经济、军事、管理、生活等各领域的实际问题,选择时应遵循可接受性、实用性、开放性等原则,让学生体验数学实验的全过程.

利用Mathematica软件,结合自编的高等数学教材和讲义,我们在高等数学教学中安排了八次实验,共16课时,分两个学期开展.实验一介绍数学软件的使用方法,然后介绍一元函数的作图方法、求函数值、方程与方程组的解法、不等式与不等式组的解法等等.实验二介绍用数学软件求极限、无穷小的阶、函数的导数、函数的微分以及函数的极值等.实验三介绍用数学软件进行函数的积分运算和求微分方程的解,并掌握用定积分和微分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实验四结合前面的理论知识及实验,给出几个小案例,教师分别阐述背景知识,让学生利用已有的数学知识和数学软件,自己编程,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实验五用数学软件演示多元函数作图,介绍如何求偏导数、全微分,演示曲面及其切平面,讨论多元函数的极值、二重积分.实验六介绍如何计算三重积分、曲线积分和曲面积分.实验七介绍级数的运算、级数的收敛性和函数的逼近.实验八属于探索性和综合性实验,通过前期的积累,教师给出实际案例,让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同时,结合学生的专业背景,讨论近年来数学建模培训及竞赛的相关选题,让学生体验从实际问题建立数学模型,然后利用数学实验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将数学模型教学进一步融入高等数学理论教学中.这八次高等数学实验课,既实现了对高等数学理论教学的有益补充,又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基本满足了高等数学理论课与实验课的教学要求.

3高等数学实验教学的实施

数学实验教学模式是以问题为载体、以计算机为手段、以软件为工具、以学生为主体的一种创新教学模式.高等数学实验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数学实验融入高等数学的教学之中;另一种是单独开设数学实验课,进行系统的讲解和上机实验.无论是哪种模式,基本都包括以下环节:

(1)教师通过计算机演示实验目的,并提出实验课题.

(2)教师讲解实验中问题的背景、相关的数学理论和实验方法.

(3)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学生通过自主探究和协作学习,设计求解的方案,探讨解决问题的数学模型和算法,并进行讨论交流.

(4)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相关的数学软件或通过计算机编程进行计算,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规律,并给出严格的论证,完成相应的实验报告或实验论文.实验报告是实验的成果体现,它包括实验目的和要求、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步骤、数据记录和分析、实验结果的分析和总结以及教师评价等内容.实验论文类似研究论文,包括题目、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基础实验一般采用实验报告的形式,而综合实验则以实验论文的形式为主.

4高等数学实验课的考核

为了确保高等数学实验课的教学效果,课程结束时可对学生进行适当的考核.实验课的考核可与理论课的考核相结合,占该课程总成绩的15%左右.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以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和实验论文为主,学生的每个实验都由任课教师依据“真实性、知识性、实践性、创新性”这四个方面综合给出成绩,试验总成绩根据每个实验的成绩平均得出.高等数学考核方式的改革更加重视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符合素质教育对高等数学教学模式改革的要求.

三、结 语

高等数学实验课为学生创造出一个科研工作的模拟环境,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高等数学教师需要有扎实的数学理论基础,并掌握几种常用的数学软件.教师应进一步探索更加灵活的高等数学实验教学模式,鼓励学生针对自己感兴趣的数学问题设计实验,使实验课的内容更加生动,实验的方式更加灵活.同时,扩大高等数学实验的内涵,将实验课的教学模式引入到工科数学的其他课程,进一步完善工科数学实验教学体系,并逐步扩大范围,将数学实验课与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活动有机结合,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这对提高教学质量、推动高等数学教学的全面改革、加强素质教育、培育复合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新顺.在高等数学教学中引入实验课的实践[J].工科数学,2000,16(3):87-88.

函数教学实施报告范文6

关键词:汉语商务信函;写作教学;过程体裁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5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0-0196-03

商务信函一般是指商业机构之间或者商业机构和私人之间因为商业性活动而需要互相交往时所写的信函。商务信函写作教学是商务汉语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但对商务实践有实际的应用价值,而且也是对学习者笔头表达能力和综合语言能力的一个训练。而写作教学一直都是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弱项,而有关商务信函写作教学的研究更是薄弱。如何让留学生又快又好地学会写作汉语商务信函呢?笔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过程体裁教学法

目前语言教学界有四大主流外语写作理论,即结果教学法理论、过程教学法理论、体裁教学法理论和过程体裁教学法理论。结果教学法强调语言知识是写好一切文章的基础,但是它对写作技巧等重视不够。过程教学法注重写作技巧,认为写作过程中写前准备和写后的评改过程对提高学习者的写作能力十分重要。缺点是各类文章不分体裁类别都采用这样的过程进行写作,语言知识输入不够。体裁教学法强调写作活动是受特定社会情景制约的,学习者可以通过有意识地模仿范文的体裁提高写作水平,其缺点是学习者会显得有些被动(吴双,2008)。

过程体裁教学法由Richard Badger和Goodith Whit于2000年提出,兼顾了过程法和体裁法的理论基础,吸收了这两种教学法的长处并加以融合。过程体裁法理论将写作与社会环境密切联系,提出写作是为了实现交际,语篇是交际的工具。因此,教师在教授写作时应强调情景,帮助学生了解某类文章的交际目的及社会语境因素,话语基调、方式及话题范围,分析此类体裁的词汇、语法、篇章结构的特点,再运用到具体写作中,并打草稿、修改、最后成文(韩金龙,2001)。赵建群(2005)认为,过程体裁法的优势在于它强调过程法中写作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写前计划和写后修改,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增强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关注学生认知发展和语言习得过程,重视写作过程的交互性、培养学生合作的能力,同时又突出体裁结构,重视对语言特点的分析以及模仿的学习方法。

二、过程体裁教学法在汉语商务信函写作教学中的应用

对于商务信函的写作教学,笔者认为过程体裁教学法是比较适合的教学方法。

(一)采用过程体裁教学法的原因

1.商务信函的体裁特点鲜明,有较强的可模仿性

商务信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风格方面,商务信函要求客观实际,庄重严肃。其次是语言方面,语言要简明朴素,准确规范。第三是结构和内容方面,商务信函有格式固定,内容安排相似的特点。

另外,由于汉语商务信函的使用背景是中国,很多方面不可避免会受到中国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影响。所以汉语商务信函除了具有商务信函上述特点以外,还有一些独特之处:(1)注重敬语和谦辞的使用。如称对方用“贵(贵公司、贵方)”以及“光临、莅临、惠顾”等;称己方则用“敝(敝公司、敝行)”以及“恭请、效劳、谨启”等。(2)祝颂语一般和商业有关。如“祝合作成功!”“祝生意兴隆!”等等。(3)汉语商务信函更注重用语的委婉。注意维护对方的面子。因此在不同意或拒绝方面的措辞往往更加委婉。如通过使用模糊性语言来降低否定的强度,“贵方的看法也许有一定道理,但……”;使用间接的方式来表示否定意义,“对于这件事情,我方需要再考虑考虑。”

从上面的特点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务信函是一种典型的应用文体裁,体裁结构鲜明,词汇、语法、篇章结构的特点突出,有规律可循,有很强的可模仿性和可训练性,因此易于采用模仿范文、特点分析的方法,而这种方法正是过程体裁教学法所注重的。

2.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虽然仿写是学习写作商务信函的有效方法,但是如果商务信函写作课上,教师只重视语篇图式的输入,就会使课堂沉闷,学生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学生最后的写作成品当做终极结果,容易挫伤学生的写作热情和自尊心,使学习效果大打折扣。所以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就必须注重教学过程。过程体裁教学法强调课堂教学过程的重要性,强调写作课堂上教师应注意师生、生生的互动和合作,使每个学生都能亲身参与到写作活动中去,实现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反馈,使学生从内容、形式、语言等多方面提高和改进写作能力。对外汉语课堂教学原则告诉我们,应该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重视情感因素,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创造性。过程体裁教学法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二)过程体裁教学法在汉语商务信函写作课上的实施模式

赵建群(2005)把过程体裁教学法在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实施模式划分为六步:阅读范文、范文分析、模仿写作、独立写作、修改编辑、写作反思。其中“阅读范文,范文分析”为写作前信息输入;“模仿写作、独立写作、修改编辑”为写作中信息输入;“写作反思”为写后反思阶段。韩金龙认为,过程体裁教学法写作教学应包括四个阶段:范文分析,模仿写作/集体仿写,独立写作,编辑修订。根据对外汉语精讲多练,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教学原则以及学习者和汉语商务信函的特点,笔者将实施模式划分为如下四步:

1.合作学习范文

该步属于写作前信息输入阶段。由于商务信函有很强的可模仿性,因此仔细阅读和分析范文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给学习者一个直观具体的体裁认知,提供一定数量的语言材料。语言学习策略告诉我们,输入应先于输出,因此,教师在教授某种商务信函时应提供给学生一定数量的典型范文。那么如何学习范文呢?这里提倡师生互动,学生合作的方式。教师可先把学生分成小组对范文进行分析和讨论,然后鼓励小组成员或者小组代表把讨论的结果与全班分享,教师在这个过程中予以适当的监控,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评价、修正和归纳整理。这种形式可诱发集体智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开拓学生的思路,增强其分析和归纳的能力。

2.教师总结重点

该步也属于写作前信息输入阶段。由于学生讨论得出的结论是零散不系统的,所以教师有必要在学生讨论结果的基础上对商务信函的语言、格式、内容等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使其系统化、条理化。教师同时也应该提醒学生在写作中应注意的重点。使学生在脑海中形成一个模板,为接下来的写作练习打下基础。

那么哪些属于汉语商务信函写作教学的重点呢?我们认为,商务信函的特点和留学生在写作上的难点应该作为教师的教学重点。陈贤纯教授指出,学汉语的外国学生写作时最大的问题不外有四点:一是不能表达自己的思想,或者词不达意;二是句子的语法不正确;三是词语搭配不当;四是句子与句子之间的连接不符合汉语的习惯。丁安琪(2004)通过调查问卷得出结论,商务写作学习内容的优先级为:词语用法,商务汉语写作基本格式,商务汉语写作常用语句,普通写作知识和商务知识。上面的结论以及商务信函的特点,并结合笔者在教学中的一些体会,笔者认为,在商务信函的写作教学中教师需要重视以下方面:

(1)词汇方面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商务词汇的使用和搭配。商务信函由于要使用正规语体,所以让学生学会在信中正确并恰当地使用商务词汇是很有必要的。除了一些专业的商务词汇如“订货”“促销”外,还有一些商务词汇,有与其意义相似的普通词汇对应,如“采购/购买―买”,“销售―卖”,“价格―价钱”等。由于平时或以前的学习习惯,如果教师不加以强调的话,学生相对更愿意使用自己比较熟悉的普通词汇。另外,教师还要教授学生这些词汇的用法和搭配,以保证学生词汇使用准确。

其次,由于汉语商务信函更重视敬语和谦词的使用,所以这些词汇教师需要重点强调。如一般在给对方公司写信时要称“贵公司”,对自己的客户要说“惠顾”等。这样写出来的信函才会让人觉得更加地道。

(2)商务信函格式方面

由于商务信函的格式比较固定,一般从前到后依次为编号,(标题),称谓,正文,祝颂语,署名,日期,(附件)。所以对于学生来说比较好掌握。但具体细节方面还要提醒学生注意。如在写称谓时,常常忘记加敬称,如“××公司经理王一明”,因此教师应该强调“先生、女士、敬启者”这些敬称的使用。而在写正文时,教师要提醒学生每一段开头都应该空两格书写。还有日期的中文格式“×年×月×日”,这一处也是留学生常常忽视的。

(3)商务信函的相关内容和基本句型方面

商务信函的正文一般句与句、段与段之间都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和比较固定内容。比如,推销产品函的内容应该依次包括:介绍产品,提供证据,提出保用期和免费试用,合理的价格。索赔函则应该写:简述事由,陈述违约事实,说明索赔理由,陈述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因此,在教学生写商务信函时,教师应该把内容及其顺序教授给学生,这样在写作时才不会犯逻辑上的错误,也不会漏写重要内容。

每种商务信函都有各自常用的典型句式。例如,询价函可用到的句式有“望贵厂能就下列条件报价”,“如果对方报价合理,我公司将考虑今后向贵厂大批量订货。”还价函可以用到的句型有“贵方的还价我方实难接受,我方最多只能将原报价降低……”,或者是“为了我们的友好合作关系,我方愿意将原报价降低……”。还有比如希望对方回复的时候,可以说“请即函告”,“盼早日回复”,“希速见复”等。所以,让学生记住并学会在相应的信函中恰当地使用这些句型,会显得更加专业。

(4)相关文化方面

在重视汉语商务信函表明要素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蕴涵的中国的独特文化。比如说,一般在不能就一个问题达成共识时,我们往往不会直接说出来,这样会让人觉得很不客气,而是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会进一步考虑。”在催款时,为了照顾对方面子,还会帮对方找台阶下,“可能由于贵方业务过于繁忙,以致忽略承付。”这些细节的内容应该提醒学生注意,这样才会使信函更加地道,更容易让中国人接受。

3.学生写作练习

这一步属于写作中信息输入。经过前面的讨论和总结,学生此时已经知道该如何来写作了,不会无从下笔。教师应首先采用模仿写作的方法,教师要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题目,使学生分步模仿某一种商务信函的语篇知识,如建构特定语篇所要使用的恰当词汇、句式、内容以及结构等。然后给出独立的写作题目让学生进入实际的写作。但是这一环节教师应该注意,给学生写作的题目要明确具体,最好给学生设定一个典型的情境,如练习写催款函,教师可以这样交代题目:“你是一个电脑商店的经理,今年5月你卖给××公司20台电脑,这家公司答应在6月付款,但现在已经8月了,你还没收到付款,请你写一封催款函。”将学生设定成题目中的角色,使学生感觉自己是在真正执行一项商业任务,从而体会到商务信函写作的趣味和实用性。

4.师生互动评改

这一步属于写作后的反思。以往作文往往由老师进行评改,但这会使一些学生认为上写作课好像只是为了应付教师,作文只是为了供教师评改,教师的评改是否使学生认识到错误,是否得到了改正,往往最后不得而知。因此师生互动评改则不会产生这种问题。互动修改方法还是以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 作者把自己的作文给小组成员传阅,大家共同合作修改评价,在学生之间互动修改完成后,让每组汇报自己组在这次评改中发现的问题和亮点,并提出评改中的疑问,教师予以评价和解答。最后由学生自己根据之前的评议将文章完善。

综上所述,在汉语商务信函的写作教学中,我们不仅应该研究教学内容本身的特点,还应该精心安排课堂教学过程,不可偏废其一,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另外,教师还要根据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侧重或调整,如对于有工作经验的学生可以就其实际遇到的问题进行教学,而对没有工作经验的学生则应该系统地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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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se of Process-genre Approach in Chinese Business Letter Writing Teaching

ZHANG Jing

(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Beijing100083,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