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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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的特征

行政制度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特征;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4-0066-03

专利行政执法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专利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破坏专利制度的行为,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呈现分级多样化的趋势,专利行政执法就是指管理专利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一定的法定程序,对三种具体的专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以及调解专利纠纷。

一、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国专利执法制度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以及调解专利纠纷三大方面。

(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是指专利权人与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人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较为普遍,处理方式也与其他纠纷不同,专利法第60条规定了这种纠纷的专利行政执法的处理方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专利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保护构成了我国专利保护的两种救济途径,俗称“双轨制”。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法院,也可以选择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涉及侵权行为的停止以及侵权的赔偿,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力,但二者权限不同,对于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但强制执行仍需向法院申请;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仅有调解的权力,调解不成,当事人仍然需要向人民法院。从而形成在实践中,若以获得侵权赔偿为救济目的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更加合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吸引当事人选择行政救济的方式,在处理侵权纠纷中发挥更加主动积极的调查取证的优势。

(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在专利制度中,假冒专利的行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中采用了列举的方式限定了假冒专利的行为的五种情形,以及一种例外和免责情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则对相应的执法手段与程序做了具体阐述,具体细化了行政执法从立案到确定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整个行政执法程序的过程,明确记载了可以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在处理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具有行政处罚权,这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提到的罚款的进一步细化。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权、没收权、责令类行政处罚权、暂扣或吊销权、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权,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有罚款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两种,并没有没收、暂扣或吊销、行政拘留等处罚权。

(三)调解专利纠纷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私法的性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执法中使用较多的一种处理手段,它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合意为前提,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居间,按照一定的程序,解决纠纷活动,具有调解纠纷范围广泛,形式方便灵活、低成本高效能的特点。

二、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特征

(一)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具有补充性

专利权属于私权,当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时,我国现阶段采取行政执法与司法救济两条途径的“双轨制”,世界各国,包括欧、美、韩、日、中各大强局通常采取司法救济专利权的途径,而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其作为司法救济的有效补充。

(二)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具有法定性[2]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具有法定性是指执法主体具有法定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在宏观层面承担全国的专利管理工作,而且在微观层面具有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和业务进行指导的职责。专利执法的执法主体不仅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且还包括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程序具有法定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各项规定中,这些法律和规定都对专利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专利行政执法决定具有法定的强制力[3]。

(三)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可执行性差

首先,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与程序欠统一,目前的专利制度中并没有明确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归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裁决,更多的是参照法院的程序来进行判定,使得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执法程序无章可循,对于一些行政执法上的术语或者词语,并没有明确界定其概念,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与原则,难免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同的侵权行为采用了不同的执法和处罚措施,有损行政执法的威信。其次,专利行政执法的手段弱,执行难。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并无强制执行权,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分属不同的系统,实际中,执行难也是困扰法院多年的难题,其对于专利强制执行的积极性自然不高,影响了行政执法本身的效力,也达不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效果。最后,立法层次低,缺乏对严重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权[4],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手段。专利制度中,属于法律层面的只有《专利法》,而《专利法实施细则》只是行政法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则是部门规章,在较高位阶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专利行政执法只做了原则上、笼统的规定,而具体地执行措施和办法都只落入最下位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因而造成专利行政执法整体上法律效力有限,导致在各地方管理工作的部门的执行实践难以满足我国高速发展的专利事业以及其执法需求。特别是当前实践中存在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只能依申请进行查处,并没有主动出击、主动查处的权力,执法手段较弱,再加上缺乏相应的调查取证的手段,已经远远不能以应对当前的社会实践。

三、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现状

自1984年制定专利法以来,经过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以及1985年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经过1992年、2001年、2010年三次修改,以及2011年颁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制度,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也有所体现。

图1为2008―2012年的五年间行政执法查处案件数量与法院新增专利数量的增长趋势。①从图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近五年来行政执法查处的案件与法院审结或新增的专利案件均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其中行政执法查处的案件增长速率更快,年均增长率为142%,特别是2012年相比2011年专利行政执法查处数量增长199%;2008年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与法院新增数量差距较大有二千余件,五年间双方差距逐渐缩小,到2012年双方差距只有数百件,双方处理的专利案件平分秋色,体现出在“双轨制”中,专利行政执法原来越重要,至少从处理案件的数量上具有了可以与司法救济平起平坐的地位。随着专利行政执法的数量越来越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面临的问题也接踵而来,主要体现在专利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维权举证难,这也是第四次修改草稿中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专利维权周期长。专利维权周期长,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年以上,维权周期长或许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造成的影响不大,但若一场若干年或十年的专利诉讼,对于我国多数的中小企业而言,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对于他们创新的成本,原本就得来不易,受到侵犯,必然要极力维护,若不能有效的保护,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加上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漫长的话,不仅严重地打击了其创新的积极性,而且会极大地限制了其发展。因此,需要考虑如何缩短专利纠纷的处理的周期,加速纠纷解决的期限。

成功或可期,但这样的维权之路注定是异常持久战、疲劳战,加上很多侵权人或企业会极力拖延诉讼时间和程序,这样的维权之路会让有很多中小企业产生中途退缩的心理,这样的法律制度反而对侵权人或企业极其有利的,侵权人不但挤占了市场,获得了相当的商业利益,而且还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法律界,专利官司向来难缠,如何缩短专利维权周期,减少被侵权人或企业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消除企业维权进退维谷的困惑,保持其相当的创新积极性,是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一大难题。

其次,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在国外,许多企业受到专利侵权的律师函后通常选择向专利权人缴纳授权费,这样因为企业会被侵权诉讼高昂的成本以及赔偿费用而拖垮。而在国内,专利维权通常会维持三年左右,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最后获得的侵权赔偿也寥寥无几,因而通常许多厂商在收到侵权律师函后,往往选择应诉、走无效等法律程序,因为他们明白,即使败诉,他们的付出相对于授权费用而言,也是可以接受的。因而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而言,现有的专利制度并不鼓励专利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更有利于侵权人山寨专利产品。

专利维权过程中,需要专利权人向法院提出上诉,而被告人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即使请求宣告无效失败,被告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复审委的决定提出上诉,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结束之后,法院通常才会进行判决,整个过程中专利权人维权投入了很多时间和金钱,最后获得的赔偿往往只有数万元,但通常侵权人每天侵权获得的利润就远高于此,这样高额的维权成本,差强人意的维权效果已经无形中打击了维权人的积极性,实质上纵容了侵权行为,增加了公众对专利制度的效益的质疑。

面对侵权行为,由于专利客体无形性,易遭侵犯而难维护,加上专利维权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维权成本,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长此以往会使专利制度丧失了威信,企业会不重视专利制度,降低了创新的积极性。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怪现象,将不少企业推向侵权的洪流中,不愿意去投入人力物力去创新,而去山寨别人的专利产品,这样的企业成为专利制度的蝗虫,不断蚕食着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本,也在蚕食着专利制度的建立的根本。同时,由于专利制度无法提供给专利权人有效的保护,许多企业也就忽视了对专利申请质量的控制,申请专利只是为了获得政府的补贴,申请高新企业等,使得专利成为花架子,空而无用,特别是面对外国专利诉讼时束手无策。因而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也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最后,专利维权举证难。专利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其也需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基本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但《专利法》第61条限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情形,仅适用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应当归于制造该产品的人或单位。在专利侵权诉讼或者专利行政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至少三大方面的举证:是否拥有专利权利的证据、被告侵犯专利权的证据、请求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相关证据,其中对于专利侵权赔偿的数额及范围上尤为突出的体现了举证难的问题,这个问题往往造成被侵权人或单位最后获得的赔偿远远不及其实际上遭到的损失。

专利诉讼和专利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停止侵权行为和获得侵权赔偿,每一个目的都需要证据进行支持,也有一种说法认为,打专利官司就是在打证据。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赔偿有四种计算方式,位阶从高到低依次为:实际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和法院确定。对于实际收到的损失而言,难以提供销售减少的原因是因为侵权人侵权的行为还是其他原因;对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其记载或不记载在侵权人的账簿上,但记载的账簿被侵权人无法获得,若无账簿,侵权人也难以根据市场的信息进行评估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对于专利许可费用,若专利权人自我实施,那么专利使用费用也难以确定;对于法院根据案情进行确定,若无具体的证据行为,法院也无从确定所述赔偿是最低的1万元,还是最高的100万元。被侵权人只有尽可能地提供翔实的证据,才能在专利诉讼和专利行政执法中将有利的天平倾向自己。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其作为司法救济的有效补充,构成了我国当前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救济“双轨制”的制度模式,双方处理的专利案件平分秋色。随着专利行政执法的数量越来越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面临专利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维权举证难等一些问题,是当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应重点考虑的方面。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1.

[2]李玉香.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权之再思考[J].知识产权,2013(4):69-70.

行政制度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保姆/目标匹配/群体特征/社会保障

伴随经济全球化、市场化进程加速,我国就业形式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自1996年以来,国有单位从业人数减少3100万人,城镇集体企业减少 1500万人,同期农村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涌入城市,进一步加大城镇就业压力。由于体制以及自身素质原因,这些劳动力大多以非正规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由于家政服务业属于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保姆,也称家政服务人员,逐渐成为非正规就业群体中比较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群体。而目前,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缺失,对于何种保障方式更适合该群体还缺乏专门研究。

一、目标匹配理论的分析框架与判别标准

目标匹配理论是依据目标定位思想和分类分层的保障理念,加入匹配这一核心元素,是在目标定位理论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第一,目标定位。目标匹配的前提和基础是对目标群体的准确定位。目标定位基本内涵是通过某种方式界定所需保障的目标群体,然后对目标群体施以保障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公共福利支出目标指向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将稀缺资源有效地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人。

第二,目标匹配。在目标定位的基础上,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以何种方式运用稀缺的保障资源实现对目标群体的有效保障,这主要关注的是保障制度与目标群体间的匹配度。由于受群体特征的影响,特定的目标群体必然会在保障需求和保障方式有其特殊的偏好,在设计保障制度时就必须充分考虑保障制度是否能与目标群体相适应,并用一种合理的方式对其匹配度加以评估。这是目标匹配理论的核心所在,也是保障制度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

(一)目标匹配理论的分析框架

目标匹配理论通过目标定位解决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的流向问题,即让保障资源指向特定的目标群体,从而为该群体提供相应的保障。其定位流程如图一所示。

上面的目标群体都是凭单一指标确定的,它反映出目标定位的基本分析方法。而事实上,目标群体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必须由一个指标体系,根据提炼出的多个特征变量才能确定,其保障也不是一个单一项目就可以解决,而要依赖于一个由诸项目有机组成的体系,由此图一可以演变为图二。

在确定保障资源的流向之后,目标匹配的下一方面内容就需要考察保障项目与目标群体之间的匹配问题,这是达到预期保障效果的关键一环。需要运用一些科学的手段提炼出目标群体的特征变量,并依据这些特征变量对保障项目产生的可能影响加以客观分析,从而为判断保障制度是否与目标群体特征匹配以及设计出更合理的保障制度提供依据。

(二)目标匹配度的判别标准

目标匹配理论作为一个分析工具提供了一种分析保障制度安排合理性的思路和框架,但是仅有这个工具是不够的,要判断一项保障制度是否合理还必须有一套判定标准。可依据以下标准来判定保障项目和目标群体的匹配度:

第一,保障项目是否实现对目标群体的应保尽保。这是从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而言,一项合理的保障制度应该覆盖其目标群体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如果一项保障制度很难将目标群体纳入其保障体系,则保障制度本身和目标群体之间肯定存在不协调。

第二,保障项目的保障水平是否适当。保障水平过高,一方面可能造成目标群体行为的异化,如“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另一方面,保障项目待遇的获得是以个人缴费为前提,过高的保障水平会相应引起个人缴费数目的增加,从而使一部分应保群体因缴费能力不足而被排斥在保障制度之外。而保障水平过低,则会造成保障不足,达不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第三,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这是从保障制度自身的发展来看,一项合理的与目标群体相匹配的保障制度必定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能够为目标群体提供持续有效的保障。

第四,目标群体对保障制度的满意度。对于保障制度的保障效果,目标群体自身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因此,目标群体的满意度也就成为判别保障制度与目标群体特征是否匹配的重要指标。

二、保姆的群体特征分析

2006年3月,对北京市的保姆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住在雇主家从事家务服务的住家保姆,以及不住雇主家而是定时上门服务的保姆,以住家保姆为主,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调查方式。保姆调查问卷由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社会保障 3个部分共49个问题构成,主要围绕与保姆保障相关的方面进行设计。共发放50份调查问卷,其中对 20名保姆进行深度访谈,回收有效问卷数量为45份,有效率90.0%。保姆对问题的回答构成基本调查数据,依据此数据对保姆基本特征、保障现状、参保意愿等方面展开描述与分析,为保障制度的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一)保姆的群体特征

1.年龄。从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来看,保姆的年龄呈现年轻化的特点,且集中趋势相当明显,21—45岁的人数更是占到71.1%,21-30岁的占到总体的46.67%(见表1)。

年龄特征是影响社会保障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影响主要体现为:第一,年龄是部分社会保险项目待遇享受的基本条件,比如,男60岁或女55岁就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之一;第二,年龄会对参保意愿产生影响。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生理特征和心理状态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且他们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态度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不同的特点和存在的差异会对其保障需求、保障意愿以及对各个保障项目的偏好有直接影响。

2.性别。性别特征作为人口学的基本特征之一,会通过多种方式对被保障对象的保障问题产生影响。保姆群体是一个女性为主体的群体,其保障问题具有其特殊的一面。与男性相比,女性在承担工作的类别和强度方面和男性有区别,一些对体力要求比较高和危险性比较大的职业不适合女性从事。女性受其生理特征的影响,往往需要得到某些保障项目,比如,生育保险。同时,女性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就业和保障方面还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侵害女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性别特征对于保障问题的影响是显著的,在研究保姆的保障问题时,必须对这一因素足够重视。

3.户籍。户籍制度作为我国的一种特有现象,长期以来对国民的生活和工作都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被调查保姆群体户籍特征如表2。

从表2可以看到在被调查的保姆中来自农村的人口占样本总体的4/5,这表明保姆的主体是由农村转移出来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依据二元社会结构建立的,城市人和农村人分别享有不同的保障制度,而户籍是决定国民社会保障归属的核心指标之一。拥有何种类型的户籍将对其社会保障状况和水平产生直接而巨大的影响,保姆群体的保障问题同样不能忽略户籍这一重要的特征变量。

4.教育。一般研究认为,群体教育方面的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该群体的收入及福利问题。从调查数据看,被调查保姆中初中及以下教育层次的占到调查样本总量的75.6%(见表3)。

教育对社会保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依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可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在我国,教育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劳动力进入何种性质劳动力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保姆由于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大多只有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而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工作,无论是从工作条件还是福利保障待遇与主要劳动力市场相比都相差较多。因此,可以说进人次要劳动力市场就处于一种保障不佳的境地;其二,教育水平也影响到保姆对社会保障的认知能力。对保姆群体来说,大部分教育层次都很低,对风险及社会保障的认知较为浅显,这也对他们参与相关的保障项目造成较大障碍。

5.收入。收入水平与就业状况密切相关,它是反映保姆群体整体情况的主要指标之一。据调查显示,保姆的收入水平很低,往往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在城市中属于典型的低收入阶层(见表4)。

收入状况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比较直接和显著。从社会保障的需求来看,收入的高低往往直接决定其保障需求的迫切性、需要何种内容及水平的保障。保姆群体较低的收入水平使得他们保障需求的内容、水平和迫切程度上有其特殊性。同时,收入状况也影响到其参与相关保障项目的意愿和能力。以社会保险来说,大多数保障项目待遇的获得都是以缴费为前提的,保姆群体的低收入状况将通过影响其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从而影响保障制度的保障效果。

6.流动性。保姆是一个流动性相当强的群体,他们常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较为频繁地更换工作。在被调查的保姆中,有39人曾经换过工作,占到总体的86.67%,其中5人换过3次工作以上;26人换过2次工作;8人换过1次工作。这一特征对其社会保障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比较强的地域分割性,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还比较低,而且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和程序也比较烦琐,给保姆这类高流动性群体参保带来诸多不便。

(二)基本判断

通过调查数据提炼出保姆的六个特征变量,其中包含四个人口学的特征变量(年龄、性别、户籍、教育)和两个与就业相关的特征变量(收入、流动性),其组合基本能刻画出保姆的主要特征。保姆这一群体的特征变量,反映出保姆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以满足基本生计和安全需要为主要目标的群体。这一群体特征决定保姆对保障制度的需求和偏好,艰难的生活境遇使得保姆关心和考虑更多的是眼前的生存问题以及可能会对其生存构成威胁的各种问题,他们最迫切希望得到解决的是基本的生活和安全保障,这构成了他们保障诉求的主要方面。如果保障制度不充分考虑保姆群体的特征和受特征影响而形成的独特需求,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是依据保姆群体的特征做出的一个基本推断。

三、保姆的保障状况与诉求

根据调查,可以发现保姆的保障状况以及他们的保障诉求。

(一)保姆的保障现状

1.保姆的参保情况。被调查保姆中参加社会保险的(至少参加一项的)共有7人,占到被调查对象的15.56%。具体分布情况如表5:

从表5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保姆没有享有任何的保障,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大都只参加了某单一险种,很难对其工作和生活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帆以下,相对参加比率最高的是工伤保险,其次是医疗和养老保险,失业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更低。调查发现,保姆的风险观念相当淡薄,比如,当问到“您是否担心过您和您的家人将来养老的问题”,大多数保姆的回答是“没考虑过”。他们往往只是自己采取一些简单的措施来防范可能的风险,其中“存钱”的方式最为普遍,他们认为以“存钱”的方式来保障自己是最为实在且有效的。

2.保姆对目前社会保险的满意度。关于对目前社会保险的满意度,93.3%的保姆(42个)对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满意,另有3位保姆的答案是“说不清”。表6显示出他们不满的原因。

保姆劳动权益的一些相关问题直接关系到保姆的保障问题。被调查的保姆中有41人是通过家政公司进入雇主家庭,占到受调查者的91.11%,另外4人是通过熟人介绍的。当问到“是否和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有71.1%的被调查保姆作出肯定回答,但是他们手中大都没有合同文本。关于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其中有37.8%的受调查对象(7人)每天工作8-10小时,35.6%的受调查对象 (16人)每天工作11-13小时,另有13.3%的保姆(6人)每天工作超过14小时。有84.4%的受调查保姆 (38人)每周的休息时间在一天以内,有77.8%的保姆(35人)春节的休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延长工时或安排在节假日工作,能获得更高收入的保姆仅占受调查者的6.67%。从被调查对象来看,接受过相关技能培训的保姆不到70%。保姆对于自己能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认知度较低,大部分不了解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他们更多关心的是收入水平的高低。权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一些侵害他们权益的行为,他们更多的是采取一种消极忍让的态度。

(二)保姆的保障诉求

根据问卷“您目前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有39位选择了“生活困难”这一选项。低收入使得保姆关注更多的是目前的生活问题,对于自己的保障则考虑较少。当进一步问到“您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吗”,有86.67%的保姆(39人)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这反映出保姆对社会保障有着较为强烈的需求和意愿。但从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保姆对于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一些保障计划的认识模糊,他们可能只是想参加一种保障计划,而不一定就是对社会保险有特别强的参与意愿。对于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保姆(6人),他们对于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的回答如表7。

由于保姆缴费能力较低,愿意参保的保姆对于不同社会保险项目可能会存在有差别的参保意愿。通过设计“请按照重要程度对目前您认为最需要参加的社会保险进行排序”这一问题,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的参保意愿进行考察,并分别计算出保姆在不同社会保险项目上的参保意愿得分。按照不同保险项目的重要程度,设定选项排第一位的保险为数值5,第二位为4,第三位为3,第四位为2,第五位为1,可以计算出社会保险的意愿值(见表8)。

按上述方式对各险种的得分进行计算,结果保姆对五大社会保险的参保意愿得分分别为:养老保险(87)、医疗保险(157)、工伤保险(150)、失业保险 (133)、生育保险(58)。从得分可以看出,保姆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意愿最为强烈,其余社会保险按重要程度排序依次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保姆参保意愿的强弱是与该群体的特征相关联的,由于保姆普遍比较年轻,收入较低,他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不足,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不是很强,而对在工作和生活中更直接和频繁面临的伤病、工作事故以及失去工作等风险更为关注,由此导致对医疗、工伤和失业这三种保险的参与意愿更强烈。当然,随着年龄的增长,保姆会逐渐思考养老等问题。

(三)结论

通过对北京市保姆的保障状况和诉求的调查,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其一,从保姆的参保情况来看,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保障水平,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对该群体的保障都非常有限。大多数保姆没有得到任何制度性的保障,少数参加社会保险的保姆,其保障项目也是残缺的,不能对其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有力的控制,其保障效果处于不佳的状态。

其二,从保姆的劳动权益来看,由于保护这一群体权益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当其权益遭到侵犯时,很难通过法律等正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且由于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较弱,这也是其权益频繁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三,从保姆的保障诉求来看,大多数保姆希望和愿意得到社会保障,丽且对于某些保障项目,如医疗、工伤,他们的保障意愿非常强烈,希望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然而,现有保障制度设计的理念和缺陷使得保姆的保障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这也造成他们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满意度较低。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保障制度对保姆的保障不足,其保障诉求没能得到有效满足,这和在调查前依据目标匹配理论,结合保姆群体的特征所作出的推断基本吻合。当然,造成现有保障制度不能有效保障保姆群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设计出保障保姆群体的合理制度,就必须进一步探讨造成现有制度保障效果不良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现有的保障制度加以改进。

四、保姆特征与保障制度匹配性的分析与思考

以上分析说明现有保障制度的保障效果不佳。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对保姆保障制度的设计进行了相应的思考。

(一)现有保障制度保障效果不佳的原因

运用目标匹配理论分析得知,现有的保障制度之所以没有形成对保姆群体的有效保障,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保障制度安排和保姆群体的特征不相匹配,在保障内容上不切合该群体的保障诉求,在保障方式上不适应其就业特征。

1.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适应保姆群体的基本特征。保姆群体的基本特征可表述为:年龄相对年轻、农村户籍为主、高流动性、低收入、低教育程度。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受益者和雇佣单位共同供款的方式。待遇水平的确定是与其收入直接相关的,它把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作为享受待遇的前提。从社会保险的特点来看,它更适合那部分单位固定、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并比较稳定的群体。而保姆群体,由于收入低,很多时候连基本生活需求都不能保障,这直接影响到其缴费能力和意愿。而且这一群体的流动性强,对他们参加社会保险造成了困难,这一方面体现在缴费上,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社会保险关系跨单位和跨地区转移还存在障碍,不能实现比较便利的自由流转,这进一步加大了保姆群体的参保难度。而且较强的流动性也造成其收入的波动性,从一个时间段来看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这也使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不太适应保姆的收入特征。年龄相对年轻、受教育程度较低作为保姆另外两个显著特征,深刻影响到他们在某些社会保险项目上的参保意愿,较低的教育水平也使得保姆对社会保险的认知较低,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社会保险对其保障的效果。

2.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充分考虑保姆群体的独特需求。保姆由于受到其群体特征的影响,其保障需求也呈现出独特性。在马斯洛看来,人类价值体系存在两类不同需要,一类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称为低级需要和生理需要;一类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称为高级需要。不同层级的人都潜藏着这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但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该理论认为,每一层次需要产生的前提是较低层次需要已经得到满足。因此,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类劳动者,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处于不同需求层次上,正是他们需求的不同决定其对于相同的保障制度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和行为。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其设计的基本理念看,更多考虑那部分工作和收入都比较稳定群体,而在满足保姆这类非正规就业者的保障需求方面缺乏考虑。保姆目前最关心的还是其生存和基本安全问题,这是由他们的生活境遇和群体特征所决定的。其中的问题,有的可以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解决,有的则需要借助其他的保障计划来弥补。

(二)对于保姆保障制度的思考

1.设计保姆保障制度应考虑的主要问题。设计一个保障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保障制度理念的确立。保姆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现在亟待解决的是基本生存和安全的保障问题,考虑到保姆的群体特征和需求,新保障制度应该确立“生存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在现阶段针对这一群体的保障制度可以是低水平的,但是一定要杜绝漏洞。

第二,新保障制度和已有保障制度的关系以及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子保障制度之间有一个兼容和协调的问题。如果盲目地以问题为导向来设计新制度,可能会造成新制度和已有保障制度之间的冲突,而且缺乏整体规划会造成保障制度体系的庞杂和混乱。因此,根据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未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对保姆保障制度进行合理而准确的定位,更有利于新制度以及整个保障制度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新保障制度和保姆群体特征的匹配及适应问题。这个问题是制度设计的核心所在,也是所设计的保障制度能否达到预期保障效果的关键影响因素。根据前面的调查和分析,在设计保障制度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保姆群体的群体特征和独特需求,加强保障制度中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的针对性。

第四,对于新保障制度时效性的思考。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其时间属性,是将该制度作为过渡性制度还是长期制度,会对制度设计和它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产生影响。如果根据分析、调查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认为该制度只是短期的过渡性制度,那么在设计制度时应考虑到和未来制度的接口,使其到时能完成平稳的过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制度体系的震荡和影响;如果判断新制度是一个长期制度,则应按照长期制度的方式进行设计。

2.建立保姆保障制度应确立的基本原则。基于以上几方面的考虑,保姆保障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灵活性原则。灵活性一方面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谈的,它是指保姆的保障制度安排应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方面更具灵活性,以适应保姆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的特征。在雅诺什·科尔奈与翁笙和合著的《转轨中的福利、选择和一致性》一书中,针对所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提出了福利部门改革的九项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便是关于受保障者的个人选择权(个人自主权)问题,指出“要推进的变革必须增加个人在福利事务中的决策范围,减少政府的决策范围”。对于保姆群体,更需要增加他们对于保障项目的选择权,他们有权利选择参与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是保障基本,逐步完善原则。这涉及保障水平和保障内容方面。保姆的保障制度在保障水平上,不宜太高,要着眼于解决保姆群体面临的基本问题,目前可以是提供一种较低水平的保障,但是一定要广覆盖,从群体层面上解决他们的基本保障问题。在保障内容上,首先解决保姆群体最迫切需要得到保障的项目,然后根据该群体的需求逐步加以完善。

三是动态调整原则。任何一项制度安排要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根据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加以调整和优化。由于保姆群体的变化和波动较大,这就更需要保障制度适时地调整以应对所出现的新问题,因此保姆的保障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动态调整空间,而不能过于固化。

四是与现有制度兼容的原则。无论现行制度是否合理,毕竟已经运行了很长一段时间,会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问题,所以在进行制度改良时必须对新制度和已有制度的兼容问题有所评估。

3.对保姆保障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依据保姆的群体特征建立一个区别于正规就业群体的差别性的保障制度,就此提出如下思考:

第一,非正规就业群体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认为社会保险主要的保障对象就是正规就业者,而对非正规就业者的保障重视不够。非正规就业作为全球就业领域的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也体现得非常明显。保障这部分群体,不但是现实的要求,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根本理念的体现,社会保障天然追求公平,把这部分群体置于保障体系之外显然是不可取的,必须明确这一群体的受保障权益,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有效保障。

第二,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对保姆群体的适应性。针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保姆上与该群体特征的不适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加以完善:其一,改变社会保险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做法,针对保姆群体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点,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以及管理方式上更加灵活,可以采取设置“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的形式来简化参保程序,尽可能为保姆参保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其二,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管理,社会保险信息库的建设要以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通为目标,以保证保姆不会因为变换工作而失去社会保险。

第三,对于保姆群体的保障制度建设,应该采取重点突破,逐步完善的方式,尽快建立适应保姆群体特征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其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不是保障保姆群体的惟一选择。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保障需求是分类分层的,不是单一的社会保险就能解决问题,对于不同层次和类别的保障需求应该采用不同的保障制度,保姆的保障制度应该是由各个子项目构成的有机系统。鉴于保姆的生活境遇,建立一张社会救助的保护网是完全必要的,在他们遇到生存困难时,可以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五,加强对保姆的培训。保姆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自身能力较弱,缺乏专业培训。培训问题是关系到保姆群体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无论对于解决其生活问题还是保障问题都是大有裨益的,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应该为其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以有效解决保姆素质和技能偏低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孙婕:《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政策工具:“目标定位”》,《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8期,第42页

[2]尼尔·吉尔伯特:《社会福利的目标定位——全球发展趋势与展望》,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6页

行政制度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土地法;永佃权;长期租借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63-04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中的长期租借制度概述

“长期租借”是198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中一个较为特殊的制度。它所规范的是土地批给的一种方式,可是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之性质却经常在学说上引起争议。葡萄牙学者一直认为,租赁批给所产生的权利属“永佃权”。①可是永佃权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被废止,因而现行的《葡萄牙民法典》也不再保留永佃权。可是,因为土地问题,永佃权制度却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问题是,这个制度的具体內容并不清晰,甚至连所使用的一些概念(如aforamento、dominium utile等)的准确含义如何均难以在现有文献中找到清晰和连贯的论述。

在当代葡萄牙学说中,土地所有权人与永佃权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dominium directum与dominium utile区分的理论来解释的。可是从渊源上看,永佃权理论与dominium directum、dominium utile区分的理论却有不同的渊源,而且还产生在不同的时间维度,几个概念之间的对接情況并不清晰,因此,很容易使法律的适用者产生疑惑甚至混淆。笔者试图针对上述问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的解释(适用)增加一些参考材料。

二、长期租借(aforamento)如何与永佃权(emphyteusis)挂钩

正如上文所述,葡萄牙学者一直认为,长期租借的承租人所取得的权利属永佃权,但单纯从比较《葡萄牙民法典》(1999年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的永佃权制度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所规定的长期租借制度就可发现,条文上既无对接口,两个制度所规范的內容又有较大的差别,所以,实在难以理解葡萄牙学者根据什么作出这样的论断。笔者认为,答案只能从相关概念在葡萄牙法的演变过程中寻找。

近代法所指的“永佃权(emphyteusis)”一般以优斯丁尼罗马法为起点。然而,罗马法的永佃权本身有更为长远的历史。从词源上看,emphyteusis一词起源于希腊文,可以解释为种植的意思。这种主要用于农地利用的长期或永久租让制度早在希腊古代就已经存在。罗马占领希腊以后,上述制度继续在民间得以保留,并最终被罗马法继受。被继受后的emphyteusis的结构发生了变化,限缩为仅仅指有期限的农地租让。西元3世纪末期(即冈士坦丁时期),一些富有的罗马家庭由于其卓越的经济及社会地位,吸引了大量周边的居民围绕庄园作为生活及经济活动的中心。这些家庭于是以永佃权的方式向国家租用大面积的土地,然后分租给个体耕户。②罗马帝国或其行省亦落得通过这一制度将未开垦的土地出租给个人。本来当租期结束时,出租方可以提高租金或收回土地,但是在实践中,帝国的皇室经常在租期结束后并不收回土地,于是永佃权人的权利渐渐地变成永久,而且也不负担增加租金的义务。

西元4世纪中期,永佃权发展成一种永久的租让,并与原来罗马法的另一种永久租让ius perpetuum结合为一个制度,统一称为“永佃权(emphyteusis)”。③罗马法学家曾经对于永佃权的性质到底属于买卖还是租赁有过疑问,但是在东罗马帝国的Zeno大帝通过立法说明永佃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关系是一种新的合同类型以后,上述疑问就基本消除了。在优斯丁尼法中,永佃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永佃权人获得了很多原本属于所有权人的法律救济,④而在继承、转让等方面均与其他的合同有所不同。

在葡萄牙尚未立国之前,居住在依比利卡半岛的“卢济搭尼亚”先民曾经被西哥特人统治。⑤有学者认为,在西哥特法中,已经有类似于罗马法永佃权的关于土地永久租赁的规定,两者的差别只是在于名称而已,⑥但是这个观点也受到另外一些学者的质疑。⑦

无论如何,永佃权或使用其他名称的永久租赁制度在葡萄牙一定是有久远渊源的。在12世纪初期,葡萄牙脱离里昂王国独立,但是很多11世纪及12世纪初由里昂王国(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却依然有约束力。⑧在这些规范中,大部分是与土地有关的“法令(foral)”或“特许书状(carta de foral)”。⑨最初的特许书状表现为一种集体的农业开发合同,又称为“聚居地特许书状(carta de povoao)”,其内容非常简单,主要是国王或领主希望鼓励人民到荒芜的地方居住,又或者为某些地区吸引劳动力,而向拓荒者或已定居在相关地区的人发出的有若干条款的文书。这些书状的法律性质一开始仅仅被界定为长期租借合同,但当人口发展起来的时候,这些文书就成了相关地区自治的基础。⑩

基于对土地征服及殖民的野心,同时也为了对抗外敌的攻击及重新被里昂王国吸收的威胁,立国初期的几位葡萄牙君主均发出大量的“聚居地特许书状(carta de povoao)”,鼓励国民开拓疆土。由于这个原因,直到13世纪中后期,葡萄牙最重要的“法令(foral)”与“特许书状(carta de foral)”就成了葡萄牙在这个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这些文件很多被保留下来,成为后世研究的直接及重要材料。

除了“特许书状(carta de foral)”外,12世纪的葡萄牙还存在一种由领主制定并开放给农民加入的农业开发合同。这些合同没有固定的名称,也没有固定的方式,但是均表现为一种长期的租借。

进入13世纪以后,意大利式(mos italicus)与高卢式(mos gallicus)的法学教育主宰了整个欧洲,亦顺理成章地进入了葡萄牙。这时在葡萄牙个人之间使用的农业土地开发合同逐渐形成固定的名称:emprazamento或aforamento。emprazamento一词的词根是prazo,源自拉丁语placitum;aforamento一词则以foro为词根,其拉丁语渊源是forum。所以,这两类合同有时也直接被称为prazo或forum。这类农业合同的内容很多都反映了封建制度中的领主与臣属之间的关系(上下从属的关系)。在这个时期,aforamento还可以分为永久的aforamento与有期限的aforamento。

到14世纪D. Joo I的时候,永久的aforamento已经开始被称为“en fatiota”,也即是永佃权emphyteusis的葡语化拼写。15世纪的葡萄牙进入“律令时代(época das ordenaes)”,在这个时期,永佃权emphyteusis这一术语被更多地使用。

三、永佃权如何与dominium directum、dominium utile的区分挂钩

Dominium directum与dominium utile的区分是由中世纪注释学派学者首先提出的,后世法学家接触到这一区分主要是经由Bartolus of Sassoferrato的著作。注释学派学者之所以要作出上述区分,是因为13世纪的法学家普遍面对法学上的一个难题:即在封建制度中,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是领主,但封臣的作为模式却非常类似于所有权人,领主与封臣各自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似乎难以在罗马法文献中得到满意的解释。在这个背景下,注释学者发现在优斯丁尼的《法典(Codex)》內,其中一个片段将永佃权人(emphyteuticarius)称为所有人(dominus),考虑到永佃权人与封臣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一个片段于是被注释学者引用作为支持封臣享有所有权的证据。

问题是,当封臣的权利也被称为所有权的时候,领主与封臣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便难以区分了。因此,注释学派学者便以dominium directum 来指称领主的所有权,而以dominium utile来指称封臣的所有权。再进一步探讨可以发现,中世纪法学家使用directum和utile两个概念来区分所有权,应该是受罗马法actio directa和actio utilis两种诉讼方式的区分的启发。

这一区分对于所有权概念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当所有权被分割为两个类型后,dominium一词本身便具备了抽象的特质。中世纪的文献甚至可以用dominium一词指称任何对物的权利。

当注释学派学者借用优斯丁尼法的永佃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解释构成领主与臣属关系的大量內容不同的“法律行为”,并创造出dominium utile与dominium directum的时候,葡萄牙的法律生活也无可避免地被溶入了这一法律文化,又或者说,被注释学派的学说吸收了。从葡萄牙第一部律令——《亚丰素律令(Ordenaes Afonsinas)》的制订开始,emprazamento、aforamento、enfiteuse与foro或prazo这几个词基本上就成了同义词,并在法律生活中交互使用。 这一种关系的主体则称为领主(senhorio)与永佃权人(foreiro或enfiteuta);永佃权人所支付的代价被称为佃金(penso do foro或foro或rao)。这一批术语从《亚丰素律令(Ordenaes Afonsinas)》传至其后的《曼努埃律令(Ordenaes Manuelinas)》与《菲力浦律令(Ordenaes Filipinas)》,后来更被《塞亚布拉法典》与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继受。

四、长期租借与永佃权挂钩后所造成的理论困局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被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所继受的“永佃权”,与先前出现在葡萄牙法中的永佃权已经具有了不同的意义。因为自从Thibaut在1801年出版了著名的《über dominium directum und utile》,指出该区分已经被物权的类型化(即源于自物权与各种他物权区分)理论取代之后,这个原本就争议重重的理论就更难找到立足之地。更为吊诡的是,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更采纳了Pandekten的编制体例以及物权概念。

葡萄牙人虽然早在16世纪中叶已经开始聚居于澳门,但真正对澳门进行殖民式统治却是1846年的事。正是在那个时代,葡萄牙制定了它第一部较全面的土地立法(即1856年8月21日的法律);而在这部土地法制定以后不久,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即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就诞生了。

根据上文所述,现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中的长期租借制度实际上会产生永佃权,而永佃权又会导致所谓的所有权割裂现象,即永佃权权利的取得人地位与所有权人相若。诚如马光华(Gonalves Marques )教授所言,这是“对所有权的割裂,此时并非只有一个所有权,而是有两个” 。因此,笔者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对私有土地所作之规定,同样也应该适用于长期租借所设定之权利。这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术界及司法界一致赞同之观点。

鉴于上述原因,长期租借制度将不会保留在土地法內,但无碍过去通过该制度设定的土地权利会继续适用原规定(即土地法的长期租借与民法典的永佃权制度)。只是究竟产生于中世纪的所有权割裂理论如何与取而代之的他物权理论融洽共存(或者根本就不应该共存)却是葡萄牙法学界一直以来都没有清楚说明的问题。

On the Aforamento System in the Land Law of Macau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stinction between Dominium

Directum and Dominium Utile

TANG Xiao-qing

Abstract:

行政制度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儿童阅读;图画书;眼动研究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3)10-0038-04

儿童早期阅读能力的发展对其语言能力的提高和后续学业成绩的发展有较大影响(snow,1983;Dickinson&Snow,1987;Sulzby&Teale,1987;Adams,1990;Bus,Van&Pellegrini,1995;Dickinson&Tabor,2001)。

儿童早期阅读须走过“从图像到文字”的发展路径,也就是说,儿童要在充分阅读画面的基础上,随着年龄增长,才能逐步形成文字意识和识读能力。因此,图画书阅读是儿童早期阅读的重要内容和阅读理解能力发展的主要凭借。松居直也曾说,图画书是成人送给孩子的最好礼物。

众多研究表明,学前儿童对图画书的色彩、风格、表现形式等图画艺术特征存在明显的审美偏好,这种审美偏好表现为个体对某种审美客体或某种形态、风格、题材的艺术作品优先加以注意或优先加以审视的心理倾向(梁一儒,1994)。图画书中图画的轮廓线、画面面积、造型特征、色彩亮度等美术因素都会影响儿童的阅读兴趣和选择(Martin,1933;Mellinger,1932;Fantz,1961;Amsden,1967;Gardner,1970;Mackworth & Brumer,1970;Stewig,1975;Coles,Sigman&Chessel,1977;Wastson,1981;高晓妹,2009;李林慧,2011),并直接影响儿童对故事内容和人物角色的理解(朱从梅、杨鲁红,2003;伍新春,2004;贺敏、陈春梅,2005;张海霞,2007;依薇,2010;高晓妹,2009;李林慧,2011)。对于儿童来说,无论是故事类图画书还是科学知识类图画书。他们要理解图画书内容,对图画的依赖程度都甚于对文字的依赖。理解图画形象是儿童阅读理解能力发展的第一阶段,儿童对故事类图画书的理解,是建立在对图画形象的理解基础之上的。

已有的相关研究中,国外有研究已关注到画面这个美术因素,但是是从美术教育而不是语言教育的角度加以研究的,国内则缺乏这方面研究。为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儿童在阅读图画书过程中对画面的美术因素的反应来揭示其阅读特征。我们要探究的问题是:(1)儿童是怎样“阅”的?我们通过研究4、5、6岁三个年龄段儿童在阅读不同难度图画故事材料时的眼动情况,了解其对图画故事难易程度的阅读选择特征。(2)儿童是怎样“读”的?我们结合4、5、6岁三个年龄段儿童在阅读图画故事时对其中角色、画面线索及背景的眼动情况,通过问卷调查法了解其阅读理解特征。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

我们选取了浙江宁波市某省二级幼儿园30名4-6岁儿童为研究对象,每个年龄段各10名儿童,男女各半。综合考虑了幼儿的性别、年龄、美术能力、阅读水平、父母学历等因素后进行目的取样。其中,儿童的美术能力和阅读水平由带班教师根据儿童平时的表现作出判断。

(二)研究材料

选择吉林摄影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的德国著名漫画大师埃・奥・卜劳恩的幽默连环画《父与子》的中英文对照本第44页“梦与现实”、第79页“假期的第一天”、第45页“踢错球”及第78页“驯服烈马”4个画面故事为测查材料。先从幼儿园随机抽取部分儿童(不合之前已确定的研究对象)进行阅读理解难度预测查,确定4个故事阅读理解的难度(分为“很难”“较难”“一般”“简单”四个等级)。另外,我们又用其中的“假期的第一天”这个画面故事预测了不同年龄段儿童对画面内容的理解特征。

(三)研究方法

1.眼动研究

用数码相机将以上4个独立的画面故事拍下来制成4张电子阅读画面,输入Tobii眼动仪,“假期的第一天”显示时间为300秒,其余的画面故事均显示200秒时间。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将研究对象视线停留时间超过100秒的停留点作为一个注视点加以分析,其中的主要指标包括:首次注视时长,即儿童第一次目光接触某个目标并形成注视点的时长。注视时长,即儿童对某注视目标(画面故事)上所有注视点的注视时间之和,它可以反映儿童对某注视目标的关注程度。注视点数,指儿童在某注视目标上所形成注视点的数量。它可以反映儿童对注视目标的关注程度和理解情况。注视次数,指儿童反复注视某个注视点的次数。回视次数,这是指幼儿首次注视某注视目标后对其再次回头阅读的次数,分为回视出次数和回视人次数,这个指标可用以考察儿童对画面故事内容的理解程度。

2.阅读理解考查

我们按图画形象理解、故事情节理解、角色状态理解三个维度编制了问卷,在儿童阅读完画面故事后,使用这个问卷对儿童进行访谈,以了解其对画面故事的阅读理解程度。

(四)实验设计

本研究采用3×4两因素混合实验设计,以儿童年龄和画面故事难度为自变量,儿童阅读知觉特征为因变量。其中,自变量A“年龄”为被试问变量,分为4、5、6岁三个水平;自变量B“故事难度”为被试内变量,分为很难、较难、一般、简单四个等级。每个年龄段的10名儿童都要阅读四个不同难度的图画故事。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儿童对不同难度画面故事的选择情况分析

3个年龄段儿童对《父与子》中的第44、45、78、79页画面故事的眼动情况(3个指标)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儿童对不同图画故事的选择差异显著。从首次注视时长来看,内容简单的画面(第45页和第78页),很快会被儿童选为注视目标并进行阅读。反之,内容丰富的画面(第44页和第79页),儿童虽然会先注意到,但不会马上进行定位阅读;结合注视时长和注视次数来看,那些需要儿童经反复观察、比较才能读懂的画面,是儿童最感兴趣和注意力集中时间最长的画面(第79页)。而那些太难理解(第44页)和轻易就能看懂的画面(第78页),儿童的注视次数和时间都较少。

(二)不同年龄段儿童对不同难度画面故事的注视情况分析

如图2、图3所示,从首次注视时长看,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对选择阅读的画面故事定位越快,需要考虑的时间越短。小年龄儿童对易看懂的画面故事定位较快并能很快进入阅读状态,对较难看懂的画面故事则要经过反复回视,或者会在较短时间内选择放弃;从对各画面的注视时长来看,各年龄段间并没有显著差异。

(三)不同年龄段儿童阅读理解情况分析

在第79页画面故事“假期的第一天”中,父亲和儿子是故事的主角,其他人物是配角。床、车和野外风光是事物,也是儿童理解故事的关键线索。我们以对被试儿童在主角、配角、事物三方面所产生的眼动指标(如图4-图6所示)的分析为依据,深入探讨不同年龄段儿童对阅读的理解情况。

平均数差异检验表明,不同年龄段儿童几乎在各注视点的所有指标上都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在对故事主角的关注程度方面,小年龄儿童比较关注“儿子”,而大年龄儿童则倾向于关注“父亲”;在对事物的注视点数和注视时长方面,小年龄儿童关注程度更高,但从注视轨迹来看,小年龄儿童似是因画面中事物的多样性而产生注视的,并不是因为找到了理解故事内容的线索而注视的。为此,我们初步判断,小年龄儿童可能会倾向于从与自己身份或角色较接近的人物(“儿子”)角度来理解故事,而中大年龄儿童则倾向于通过寻找关键线索来理解画面故事。其次,儿童对画面中事件的逻辑关系理解越深入,对画面内容的整体把握能力越高,注视时长就越短,注视次数就越少,理解速度也越快。动态人物(父亲)比静态人物更易引起儿童的注视。画面细节对大年龄儿童的阅读理解有重要的作用。

三、结论与思考

(一)结论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儿童对画面故事的选择差异明显。(2)不同年龄儿童对画面故事内容的理解特征不同。

(二)教育启示

首先,要为儿童提供那些画面内容丰富、他们能看懂但不是轻易就看懂的图画书,以提高儿童的阅读关注度。

其次,为低龄儿童提供的阅读材料要强调可读性,画面力求简单,故事线索力求明显。

最后,在阅读过程中,各年龄段儿童对人物的关注均高于对其他事物的关注。教师要适当引导儿童从关注人物(或拟人物)转向关注事物以及其中隐含的细节。

行政制度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 百草枯中毒;肺损伤;CT表现特征;预后;相关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 R595;R816.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3)22-100-03

Analysis on correlation between CT features and prognosis of pulmonary injury caused by paraquat poisoning before and after the treatment

WU Tianqiong YE Gengxin

Department of Radiology, the Twelfth People's Hospital of Guangzhou City, Guangzhou 51062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T features and clinical prognosis of patients with pulmonary injury caused by paraquat poisoning in different doses and treatment periods. Methods Fifty patients with paraquat poisoning were selected in our hospital during 2011 to 2013. The CT features and clinical prognosis of patients in different doses and treatment periods were analyzed. Results The main features of patients in the early stage of treatment was increased lung markings, mediastinal emphysema, ground glass opacity or no obvious abnormality, and the main features in the middle stage of treatment was increased lung markings, mediastinal emphysema, ground glass opacity, pulmonary interstitial fibrosis, and the main features of surviving patients in the advanced stage was pulmonary interstitial fibrosis. Twenty-two patients in the small amount group all improved and discharged; Among 21 patients of the middle amount group, 15 cases improved and discharged, 6 cases had a poor prognosis; Nine patients in the large amount group all died. Conclusion Pulmonary injury caused by paraquat poisoning includes the damage of both pulmonary parenchyma and interstitium, and is mainly to mediastinal emphysema, ground glass opacity, parenchymal disease, emphysema and pleural effusion, and the main features in the advanced stage is pulmonary interstitial fibrosis. It is clear that the patients with pulmonary injury caused by paraquat poisoning in the treatment have obvious CT features, which is a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prognosis.

[Key words] Paraquat poisoning; Pulmonary injury; CT features; Prognosis; Correlation analysis

百草枯是一种快速型触杀除草剂,在国内农林生产中应用较为广泛。百草枯具有较高的毒性,而肺损伤是百草枯毒性损伤主要的一种。有临床研究表明,百草枯中毒患者肺部药物浓度是血液浓度的10~90倍,患者主要致死原因是由于肺部药物浓度过高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1]。MSCT能够快速全面对肺部进行影像学检查,是肺损伤的有效检查方式。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1年1月~2013年1月收治的百草枯中毒患者50例,其中男18例,女32例,年龄15~83岁,平均(31.8±7.9)岁,患者就诊时间为30min~7d。本组病例均能够明确诊断为百草枯中毒,所有患者均在中毒急性期行MSCT胸部检查。根据临床资料将患者治疗过程进行分期,1~7d为早期,8~14d为中期,14d以后为晚期。患者中毒前均无肺严重疾病史,在中毒48h内出现消化系统、呼吸系统与泌尿系统的临床体征与症状。经动脉血行血气分析确定为低碳酸血症、低氧血症与代谢性酸中毒。肝脏与肾脏损伤的临床表现为AST、ALT、TBIL、Cr、BUN等明显升高。根据文献与实际情况结合进行服药量的推断,每口服毒剂量为10mL,并进行分组,以浓度为20%的百草枯剂量为标准,低于10mL为少量组(22例),10~50mL为中量组(21例),超过50mL为大量组(7例)。

表1 不同剂量百草枯中毒患者CT表现的统计结果[n(%)]

CT表现 小量组(n=22) 中量组(n=21) 大量组(n=7) F P

肺无明显异常 10(45.45) 0 0 4.231

肺纹理增多且模糊 12(54.55) 21(100.00) 7(100.00) 2.667

纵隔气肿 9(42.86) 20(95.24) 7(100.00) 3.288

磨玻璃征 7(31.82) 20(95.24) 7(100.00) 2.620

肺实质变化 5(22.73) 16(76.19) 7(100.00) 3.732

肺间质纤维化 0 13(61.90) 6(85.71) 5.861

气肿与囊变 0 5(23.81) 1(14.29) 2.011

胸腔积液 2(9.09) 9(42.86) 6(85.71) 3.208

心脏增大 0 2(9.52) 1(14.29) 1.143 >0.05

1.2 仪器选择与检查方法

仪器选择为日本东芝公司生产的16排螺旋CT,型号为Toshiba Aqillion16。CT胸部采集相关参数设定:容积采集为1mm×16,螺距为1.0,扫描时间每圈0.5s,层厚为1.0mm,间距为0.8mm,矩阵为256×256,管电压为120kV,管电流100mAs;重建横断位肺窗及纵隔窗,肺窗的窗宽为1500HU、窗位为-500HU,纵隔窗的窗宽为350HU、窗位为50HU,重建层厚及层距5~10mm。患者仰卧位,扫描范围从胸廓入口到膈下(包括全肺),住患者在扫描过程中吸气后屏气,扫描方式选择平扫。阅片为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联合完成。

1.3 统计学方法

将患者CT检查的各项表征统计结果输入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处理,组间差异分析方法采用F检验方法,P

2 结果

2.1 百草枯中毒剂量与肺损伤CT表征的关系

不同剂量百草枯中毒患者CT表现的统计结果,见表1。小剂量患者肺部无明显异常,相比中量组与大量组明显增加的磨玻璃征、间质纤维化、气肿、纵隔气肿、胸腔积液、心脏增大均显著少于中量组与大量组(P

2.2 百草枯治疗过程与肺损伤CT表征的关系

百草枯中毒不同治疗过程的患者CT表现的统计结果,见表2。患者早期治疗中的主要特征为肺纹理增多、纵隔气肿、磨玻璃征或无明显异常(图1),而中期的主要特征为肺纹理增多、纵隔气肿(图2)、磨玻璃征、肺间质纤维化,治疗晚期阶段患者存活患者主要表现为肺间质纤维化(图3)。

2.3 CT表现与临床预后的相关性

少量组的CT表现主要为肺部无异常或轻度肺实质改变(肺纹理增多、模糊与磨玻璃征),22例患者均好转出院;中量组的主要CT表现为肺实质变化、肺间质纤维化为主,21例患者中15例好转出院,6例预后不良;大量组患者存活至晚期的主要表现为肺间质损害,9例患者全部死亡。

表2 百草枯中毒治疗中不同分期的患者CT表现的统计结果(n)

CT表现 早期 中期 晚期

肺无明显异常 17 15 15

肺纹理增多且模糊 34 37 0

纵隔气肿 32 38 2

磨玻璃征 25 35 10

肺实质变化 8 27 12

肺间质纤维化 4 15 18

气肿与囊变 1 6 11

胸腔积液 2 12 7

心脏增大 0 0 3

图1 双肺磨玻璃样改变 图2 气胸、纵隔气肿

图3 右肺下叶间质纤维化

3 讨论

百草枯中毒系指除草剂百草枯经过消化道、呼吸道和破损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损伤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积极救治,患者多死于进行性呼吸衰竭[2-5]。口服中毒是中毒的主要途径。口服吸收率为5%~15%,吸收后2h达到血浆浓度峰值,并迅速分布到肺、肾、肝、肌肉、甲状腺等,其中肺含量较高,存留时间较久。百草枯在体内可部分降解,大部分在2d内以原形经肾脏随尿排出,少量亦可从粪便排出。因免疫系统中毒性损害,使脱毒后存活者产生后续的免疫炎症损伤和肺部纤维化改变[6-8]。肺部是百草枯中度的主要损伤靶器官,肺部损害也是百草枯中度所致死亡的主要原因。百草枯中毒可引起多器官损害,它的肺毒性很强,虽然百草枯中毒也是引起ARDS的基础疾病之一,中毒肺的病理改变也与ARDS类似。本组患者中肺损伤的CT主要表现为肺纹理增多(40例)、磨玻璃征(34例)、纵隔气肿(38例)、肺间质纤维化(19例)、胸腔积液(21例)、肺气肿与囊变(18例)、心脏增大(3例)。口服少量患者CT肺部扫描主要为无明显异常或肺纹理增多、模糊、纵隔气肿、磨玻璃征;口服中量组患者主要表现为肺纹理增多且模糊、纵隔气肿,同时出现肺部实质病变、间质纤维化;口服大剂量组患者的主要CT表征为胸腔积液、纵隔气肿、肺纤维化与心脏增大。可以得出结论,CT影像学诊断中肺损伤程度的表现随中毒剂量的增加不断加深[9]。中毒早期患者CT检查表现为无异常或肺纹理增强且模糊、纵隔气肿,之后主要表现为磨玻璃征与部分胸腔积液;在治疗中期时,早期的急性征象逐渐加重,出现肺实质变化,纵隔气肿、肺气肿,部分病例可能完全吸收胸腔积液或肺部实质改变;治疗晚期时,在中期的病变基础上表现为肺纤维化[10]。在治疗持续的过程中,CT表征以磨玻璃征或实质病变逐渐发展为肺部纤维化,具有明显的分期特征。可以得出结论,百草枯中毒患者肺损伤的主要表现为肺实质与间质受损,CT主要表征为纵隔气肿、磨玻璃征、实质病变、肺气肿与胸腔积液,晚期主要表现为心脏增大与肺纤维化,纤维化的主要位置在肺部中部位置,对胸膜下的影响通常较低,可以明确百草枯中毒肺损伤治疗具有明显的CT表征,且与预后存在明显相关性。

[参考文献]

[1] 朱蔚,王浩初,金文扬,等.口服百草枯致中毒性肺损伤治疗过程中CT征象演变[J].医学影像学杂志,2012,22(3):382-385.

[2] 刘薇薇,余卫,陈嘉榆,等.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治疗急性百草枯中毒致肺损伤临床观察[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12,30(11):811-815.

[3] 王业庆,卓果然,石岩,等.百草枯中毒肺损伤MSCT特征与临床预后相关性分析[J].中国中西医结合影像学杂志,2012,10(6):501-503.

[4] 曹秀珍.百草枯急性中毒2例[J].临床荟萃,2004,12(8):217-218.

[5] 赵成军,赵军,张益鹄.急性乙二醇中毒附1例尸检报告[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4(1):15-16.

[6] 赵艳,周伟民.急性百草枯中毒一例报告[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1998,41(6):642-643.

[7] 石金河,牛丽丹,戴鼎铎,等.百草枯中毒39例分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2,7(6):182-183.

[8] 侯淑芬,许鸣华,张海松,等.影响百草枯中毒患者预后因素及死亡原因分析[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1,14(1):764-765.

[9] 白玉然.百草枯中毒6例分析[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4,32(10):774-775.

行政制度的特征范文6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条、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无需披露财务数据与指标。

(二)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

简要合并利润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与净利润。上述数据应按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上年同期数无需披露。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下列项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与股东权益。上述数据应按年初、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计量等)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编制季度报告中的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概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所涉及主要行业的重大变化。

(二)概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披露计划进度的重大差异及原因。

(三)简要分析、阐述公司报告期经营成果以及期末财务状况,包括:

1、经营成果方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重大季节性收入及支出;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

2、财务状况方面,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等主要资产项目的金额、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与年初数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重大委托理财、资金借贷行为的受托单位及借贷单位、金额与期限;重大逾期债务的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与预计还款期。

3、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对外担保的金额与期限;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4、其他,包括:生产经营环境、政策法规的变化已经或即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企业购并行为的进展情况等。

上述各项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是本报告期数额(或所涉及数额)与前一报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达20%以上,且占报告期净利润的10%或报告期期末资产总额的5%以上。

(四)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无需披露《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其他有关经营情况回顾与展望以及重要事项部分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无需编制季度报告摘要。

第十条、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不包括财务报表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