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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范文1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职业道德水平;社会环境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在审计关系中,注册会计师通过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法对被审计人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证,鉴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认会计原则。最终通过出具审计报告,如实将信息反馈给委托者,以解脱自身的受托责任。要做到如实将信息反馈给委托者,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之间保持独立性是其必然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方(所有者)负责,还要向受益第三方负责。受益第三方可以理解为与审计结论具有利益关系的审计报告间接使用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选择交易伙伴、债权人贷款投放、潜在的投资者选择股票、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法院进行经济判决以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以向委托方负责为主线,进而扩大到社会公众。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切实与被审计人、委托方和受益第三方之间任何一方都要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天平偏向哪一方,就可能会使其他方利益受损。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因某种利益牵连而默认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行为,可能会使二级市场上的一部分投资者及税务部门暂时获益,但从长远看,则会削减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过度的现金股利发放及税费缴纳会导致公司现金流量严重短缺),最终会导致广大股东利益受损,并可能会引起其他合作方的过度信赖而使其受损。如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会使政府对经济形势过于乐观而造成宏观经济决策失误。因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一旦丧失独立性,不仅破坏了委托关系,而且会扰乱经济秩序,甚至引发社会动荡。目前我国每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都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究其原因并不是专业技术问题,而是独立性问题。ACCA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兼雇主联络主管陈国良2006年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目前的会计师队伍中,大家专业技术都没问题,能否胜任、能否干出业绩,关键就在于工作态度和所处的工作环境。”这里所讲的工作态度和所处的工作环境无疑是一个独立性问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研究和分析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许永远是一个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存和发展相伴随的主题。
一、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实质上的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毫无利害关系,是一种无形的精神独立,是对审计人员的内在要求,通常是难以观察和度量的;而形式独立则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是有形的,是可以观察的,要通过外界来评价,是对审计人员的外在要求。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是相辅相成的。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归纳起来主要受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一)职业道德水平
实质上的独立是一种无形的精神独立,是对审计人员的内在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其实质上的独立。美国学者考尔博格(Kohlberg)曾将个体的道德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放纵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个体,只关心眼前利益,关心外部奖惩,如金钱、地位、名声等。(2)顺从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个体承认并遵循社会或有影响的团体所界定的品行标准。(3)开悟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个体,不限于顺从已有的社会规范、法律和权威,而是自觉的按照高水准的道德规范选择自己的行为。在这里,道德规范不再是强制性的约束,而是一种稳定的职业心理和习惯。按照这一理论分析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我国很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的发展还处在最初的放纵阶段。从业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性尚缺乏全面的认识,尚未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职业道德观念,而是在利益驱动的情况下,做出很多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怕失去客户。在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权衡中,取其自身利益为重,处处迁就客户,对于客户存在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即使有所察觉也不予揭示,甚至与客户串通搞不恰当、隐蔽的会计处理,帮助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致使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2.执业不规范,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依靠性。在利益驱动下,不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执业时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甚至无视职业道德的约束,随意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与审计报告。
3.在同行业的竞争中,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客户。具体表现为:为排挤竞争对手,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以公关交际费、信息咨询费等各种名义支付高额的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与有关部门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等。
(二)社会环境
实质上的独立反映在形式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
份,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加以维护。然而现实的社会环境在以下几方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
1、委托-—关系的固有限制致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丧失独立性存在一定的空间
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签订审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构成了委托-关系。注册会计师虽然知道独立性是行业的灵魂,但注册会计师是人不是神,一些发生在一般人身上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工作怠慢、谋取个体利益而侵蚀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同样可能发生在注册会计师身上。由于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性高,所有者很难对注册会计师的“败德”行为进行监督,这样一来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很大空间。
2、审计关系失衡破坏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中国企业治理结构和由此产生的审计关系失衡在我国表现得比较突出。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给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乃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发展都造成了或将造成严重的危害。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风险低,且责任“有限”,它被业内人士广为接受。但事实证明,这一组织形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0万元,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承担的风险都是有限的,实际损失远远小于广大投资者因虚假信息遭受的损失,既不能充分激发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也不足以在出现审计失责时惩戒相关责任人。
4、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方面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缺乏威慑力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民事责任则兼有损失救济和教育制裁之双重功能。对于主要是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而言,对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追究最能实现其渴望获得补偿的心理;对于因追逐经济利益而放弃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而言,从经济利益上对其惩处才能真正罚到痛处。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却较少。投资者对事务所提出民事赔偿的司法诉讼时,民事赔偿条款可操作性差,法院或以“法律不适用”的理由驳回,或者对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处罚远小于其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这极易诱发注册会计师激进的商业动机和行为,有时甚至会为个人利益而置公众利益而不顾。
二、维护和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对策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靠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感和良心,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不会自行实现,道德品格也难以在每个人员身上自发形成,只有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反复诱导
和教育灌输,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巩固和发展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习惯来实现。故从源头上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自律能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施一般可采取榜样示范、舆论引导、监督及激励的办法。
1.榜样示范、舆论引导法。由中注协组织,对典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崇德个案实地调查后(必须认真核实,切忌夸大其词),编辑成书,给每一位注册会计师配备,做到人手一册;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思考宣传形式进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树立诚实守信等新风尚;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评比、研讨会、演讲会、论坛、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活动,营造职业道德教育的氛围,研讨和宣传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学习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引导广大注册会计师在集体中互相学习、激励和监督,互相促进。
2.监督及激励法。首先,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各省注协组织教师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所有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教材的内容进行学习,并采用严格的考核方法进行考核,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者,不颁发后续教育的结业证,同时作为从业资格发证、注册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在培训期间用心理学方法提高注册会计师心理调节能力,努力排除其心理困惑,锤炼积极向上富有韧性的心理品质和个性。其次,研究建立和实施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尤其对不道德行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定期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铲除破坏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土壤,针对前文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社会环境因素分析,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主要应当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改革审计委托模式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方(所有者)负责,还要向受益第三方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以向委托方负责为主线,进而扩大到社会公众。这个契约网必然含有提供公共信息产品的约定,在这个约定中,利益相关者们应当推荐一个代表共同利益的人,这个人最合适的就是政府,因为政府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第一,政府是社会公众的代表;第二,政府具有独一无二的强制力。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但要履行传统的政治职能,而且要承担现代的经济职能。建立一种以政府审计部门为主、利益相关人为辅的区别于原来事务所与行政机构挂靠关系的外部审计委托人机制。该机构对每个注册会计师设置执业信用档案,专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报酬事项,由被审计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该机构缴纳审计费用。事务所的报酬由该机构支付,从而解决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经济上的依赖,并有利于该机构对事务所的监管。
(2)取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从提高注册会计审计独立性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事务所组织形式下,无过失的合伙人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有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则必须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从而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整个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同时增加社会公众对审计行业的认同感。
截止1999年4月,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几大会计师事务所均已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模式。提高注册会计审计独立性,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大势所趋。
(3)强化民事赔偿制度
会计师范文2
近十几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屡见不鲜,很多财务报告舞弊案例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合谋问题,审计不仅没有发挥其最后的把关作用,反而因提供虚假鉴证而成为财务报告造假的“帮凶”。审计合谋不仅严重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与资源的优化配置,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影响了公众投资者对会计信息、审计公信力乃至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信心,侵蚀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就注册会计师审计合谋的形成机理和具体成因、防治对策等问题谈些看法。
1审计合谋及其形成的一般机理
“合谋”就是通常所说的被“俘获”、被拖下水。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和布坎南等人在研究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时所提出的概念。审计合谋指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丧失基本的执业独立性要求,迎合被审计单位财务造假、歪曲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而做出的虚假鉴证或虚伪陈述,最终导致有预谋的“审计信息失真”行为。
审计合谋形成的一般机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1合谋行为的自发性动机自发性动机是指源自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由其内在需要而产生的行为动机。这类动机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是审计合谋行为的原始驱动力。根据“经济人”假设,逐利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本性,其在执业过程中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的结果来决定对法律、准则、道德规范的执行态度;其次,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审计作为与委托双方均保持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不是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持有者,这客观上又导致了其偷懒、监督不力乃至合谋动机的产生。
1.2合谋行为的引致性动机引致性动机是指审计师源于外部因素刺激而产生的行为动机,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类因素:①信息不对称。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由于其生成过程由人一手把持,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委托人只得雇佣审计师来挖掘人的“私人信息”,但这又形成了审计师的“私人信息”。而当自利的审计师与人达成一致,凭借其“私人信息”共同向委托人寻租时,审计合谋行为便产生了。②治理机制失调。一项审计行为中涉及的委托人、审计师和被审计人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治理机制,彼此之间并存在利益关系。但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委托人缺位”现象导致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合一,使拥有私人信息并极力回避监督的被审计人聘请审计师来挖掘自己拥有的私人信息,其结果必然使审计流于形式,甚至形成合谋。③激励机制残缺。审计委托人要得到审计师的积极合作,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激励机制,使审计师的所得没有与审计报告的质量和经济后果联系起来,不管审计师尽力与否都能获得固定的审计费。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审计师通过与被审计人合谋,谋求合同外收益也就具有了相当的可能性。
2我国审计合谋的特殊环境因素
2.1行政介入审计事务在审计合谋问题上,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自然要求加强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往往受所辖地区公司的财务数据的影响,特别是上市公司能增加地方政府的业绩,所以在争取上市“壳资源”、避免摘牌时,有些地方政府非但不进行监管,反而纵容公司的造假行为,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成为审计合谋的“帮凶”。在地方政府的强大压力下,注册会计师明知有假往往也只能委曲求全。
2.2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2.2.1产权主体虚置或缺位导致关系不明诱发审计合谋
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公司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这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企业的产权主体虚置或缺位。这使得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在审计关系中同时具备了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双重身份。从理论上讲,这种双重身份是产生审计合谋的温床。因为拥有私人信息而极力回避股东(全体公民)监督的管理层,不会真心实意地积极的请审计人员来挖掘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揭示给股东。这一信息经济学上的悖论现象,使得审计人员帮助被审计单位出谋划策,钻准则空子甚至做假账之类的合谋现象时常发生。民营上市公司也存在上述问题,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由董事会出面,还是由经理层出面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都成了管理当局委托事务所对自己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且审计费用也由管理当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总经理授权后方可支付。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当局相比,事实上处于劣势地位,要保持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相当困难,否则就会丧失客户。
2.2.2强管理层格局和利益驱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是国有性质,国有控股公司的老总一般都是“钦差大臣”或者元老级人物,“铁腕治理”是其比较典型的一个特征。那些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所有者——中小股东们的话语权很小。
当前的付费制度造成了事务所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更是事务所争抢的目标,谁都不愿意主动轻易退出。“强管理层,盲所有者,弱中介”的格局由此形成,成为审计合谋的主要条件之一。
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具体地说,就是管理者的利益与企业业绩紧密挂钩。作为管理层,当然希望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司的业绩越来越好,好上加好。可是,总有一些公司的业绩不理想,甚至亏损。于是,便产生“有了业绩,夸大业绩;没有业绩,制造业绩,甚至也要制造大业绩”的现象,这样的利益驱动催生了合谋。
2.2.3内部审计失灵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绝大多数由总经理领导,实际上是企业的一个附属机构,是为管理层服务的,而不是为股东服务的。他们的职责更多的是防止内部小人物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发生。对于企业的高层,他们根本管不到,也不敢管。缺乏内部审计的有效控制,在外部审计监督失效的情况下,高层管理人员几乎可以为所欲为。
2.3法律处罚力度不够,效率低下我国目前市场监管机制与制度的缺陷以及不严格的惩罚力度是导致审计合谋的重要原因,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了监管和惩罚的难度,而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和较轻的惩罚力度则纵容和加剧了不完善治理结构下的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报告舞弊与审计意见的寻租。其一,我国《会计法》、《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的责任作出规定,但是对他们违规的处罚力度较轻,与他们利用虚假信息牟取的暴利相比微不足道。其二,处罚时间严重滞后,这使法律的威慑力大打折扣。有学者研究我国证监会处罚时间延后在3年以上的达到80.91%。其三,民事责任条款欠缺,诉讼成本高。目前,民事责任仅在《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部分条文中有些原则性规定:而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又规定了4项前置条件,几乎使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成了“不胜之诉”。其四,对中介机构追究不力,执法不严。
2.4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规模偏小的特点。近几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更是剧增。另一方面,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抢走了很大一部分市场。目前审计行业基本上是一个买方市场,恶性、无序竞争的泛滥,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丧失其独立性为代价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而不得不屈从于客户公司的压力,迎合审计合谋的要求。另外,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对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行为约束较小。再者,我国审计收费不按审计时间计算,而是根据被审单位的资产规模来计算的。在客户规模一定的条件下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必然增加成本,而企业所需要的是价格最低、带来麻烦最小的会计事务所。
2.5缺乏激励制度委托人需要提供给注册会计师报酬以激励其鉴证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真实性,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同样为了自身利益也将积极地贿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得的贿赂高于委托人提供的报酬且对审计合谋的检查力度不足、法律约束淡化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极大的可能性会选择审计合谋,这是作为一个“经济人”的理性考虑结果。而且,在由三方构成的审计委托关系中,不能参与合谋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就要面临被解聘的命运,依靠提供审计服务而获取审计费用生存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显然无法保证。
3审计合谋的防治对策
3.1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只有改变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公司治理结构,为企业找到能够真正负责任、承担风险的产权代表者,以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才能使得上市公司治理正常化和行为理性化,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堵住虚假财务信息的源头。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来加强内部管理,也可以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得分散的股权得以相对集中,同时对管理层实行期股、期权激励制度,使得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达到降低委托成本的目的。当公司依法合理地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并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时,才算真正建立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这时,由代表广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动与公司管理当局合谋的情形。
3.2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为了有效防止审计合谋的发生,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证投资者的信心,政府一要加大对违规审计师和事务所的查处力度,决不姑息手软;二要尽快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准则,加强对严格按规范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保护,增强他们对财务报告舞弊者说“不”的力量;三要积极采用市场导向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组织化和专业化建设,应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和政府财政部门法定监督之外,设立特定权威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还应引入“同业互查”,以提高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质量。此外,为预防审计合谋发生,还应发挥多重外部监督的作用,媒体、社会公众也应被包括在监督主体的范围之内,从而显著增大审计合谋被发现的概率。
3.3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民间审计组织形式。它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国际上逐渐通行的一种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并已成为当今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也要大力发展,以加大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压力,制约其合谋行为的滋生。
3.4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忠实维护者,注册会计师更要讲诚信。要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管理层及财会人员的道德约束,为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诚信和行为规范构筑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3.5引入声誉处罚机制对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加以延伸,不仅要包括整个事务所的经济资产,还应包括所内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声誉资产,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富与声誉挂钩,使其在面对审计合谋贿赂时认识到:一次审计合谋不但会给自己及其合伙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会使其本人及整个事务所的声誉急剧下降,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蒙受丧失业务的严重损失,并有可能恶性循环下去,最终导致合伙所倒闭,由此促使审计师因珍视声誉而拒绝合谋。防止审计合谋还要注重声誉处罚与法律处罚相结合,法律处罚是声誉处罚的有效保证,通过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和强化刑事处罚责任追究机制,使合谋成本远远大于合谋收益,使铤而走险的舞弊者人财两空,直至出局,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审计合谋的发生。
审计合谋的治理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对审计合谋的防治需要被审单位、事务所、监管当局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因此,这是一个需要整个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努力的长期过程。相信随着我国法治体制的不断健全以及社会诚信的逐步建立,审计合谋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的处理,审计市场也将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这将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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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范文3
1、两者是没有区别的。
2、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会计职称亦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又称为会计师,高级职称又称为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又分为副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副研究员或副教授,正高级会计师相当于研究员或教授。
3、其中初级会计师,即助理会计师,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不属于初级职称,只是拥有可以从事会计工作资格。并非拥有初级职称。初级会计职称(助理会计师)需要在一年内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这两门课程,才予评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来源:文章屋网 )
会计师范文4
《新理财》:ACCA是第一个进入中国内地发展的境外会计师团体。从1988年11月ACCA第一个考察团访问中国到现在,你们见证了中国会计师行业发展最快的20年。为什么会选择那个时候进入中国?
戴理德:过去20年,全球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中国经济的崛起。根据在世界各地的经验,我们知道,经济增长需要会计师,会计行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以,我们来到中国,想为这里的经济发展做一点贡献。
海伦・布兰德:我们在北京开办第一个专业会计师培训班的时候,只有30名学员。今天,我们已经发展到有3000多名会员和17500名学员。包括香港在内的整个中国地区,我们一共有6万名会员和学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和中国财政部、审计署、中注协、中国的大学和企业雇主,都保持了非常好的关系。我们在市场中发展,通过与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为市场提供在国际上得到认可的会计师。
《新理财》:企业雇主在和ACCA合作过程中,可以获得哪些帮助?
戴理德:在中国,ACCA与超过400家企业雇主合作,帮助他们培养能够通晓国际准则的会计师,为企业带来增长。
《新理财》: 1994年,ACCA与中注协签署了合作协议,现在的合作情况怎么样?
戴理德:ACCA不仅和中注协合作培训师资力量,而且参与了中注协对考试大纲改革的进程。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和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都非常重要,而ACCA在这部分市场具有很大优势,因此,我们和中注协在这个领域也保持了合作。
海伦・布兰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也是ACCA和中注协合作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今年7月,ACCA的专家来北京与中注协的专家就对事务所的监管交流了经验。
《新理财》:为什么2008年ACCA全球理事大会选择在北京召开?
海伦・布兰德:今天的ACCA在全球有36个国家和地区成员,全球理事大会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盛会。中国对于ACCA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在理事会中,共有6位来自中国的代表,其中1位来自内地,5位来自香港。
会计师范文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来源:文章屋网 )
会计师范文6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A公司,但对于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