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体系范例6篇

新型农业体系

新型农业体系范文1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主导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目前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的“短板”,当前,城乡统筹发展由起步走向全面推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农村劳动力由全面过剩转向结构性短缺以及农产品由片面追求数量走向注重安全品质等新形势、新特点对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4年聚焦“三农”问题,2017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的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指出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包括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等方面。而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成为关键。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在保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产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体制机制创新力促粮食增产保质,既是确保粮食安全必然要求,又是保证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重要支撑,也必将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路。

一、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社会转型期农业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实现模式和组织创新角度而言,已经对原有模式提出了挑战,对产业化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原有的农户个体生产由于经营规模狭小且极为分散,一方面难以与农业产前、产后部门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中不能按标准模式和高质量产品要求进行生产。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之配套,而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仍然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家庭经营只有通过周到便捷的社会化服务才能被引导到现代农业生产的轨道上来。因此,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一个覆盖全程、形式多样、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撑。

首先,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趋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是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农业变革和创新的必然产物,其在我国农业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中央对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农民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地位。农业是整个社会中比较利益最低的产业,农民又是整个社会经营团体中的弱势群体,这就迫切需要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素质、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完善科学的产业运行体系等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和构建,国家的农业经营体系是不完整的,农业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其次,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后,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在全国逐步推开,这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业经营体系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劳动生产率快速提高,即解决了我国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又提高农民家庭收入。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提高,农业比较收益低的劣势越发突出,作为理性小农选择收入较高的非农行业就业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目前在农业产业中从业的劳动力还有2.7亿多人,但大多数是中老人和妇女,因此,解决由谁来种地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必然解决的问题。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农业收入不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在变成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农业生产已经成为家庭经营结构中的兼业,这些都充分证明了传统的农业经营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从微观视角看,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提高农业从业者生产积极性,加速农民增收的必然选择;从宏观视角看,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仅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保粮食产量持续提高的内在要求,还是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综合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这就要求在充分理解国情的前提下,探索如何在家庭承包经I基础上提高农业效率的有效形式,也就成为解决未来怎么种地问题的关键。

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所涉及到的一切内容都由农民自己完成,结果是技术上不去,效率提不起,质量不过关。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4年聚焦“三农”问题,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传递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明确信号。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步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无论是确保新常态下的粮食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还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把“粮袋子”变成“钱袋子”;无论是应对国际市场挑战、增强农业竞争力,还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更加迫切需要向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寻思路、找答案。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现阶段,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出现了多年难得的好形势,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面临难得的机遇。只有主动适应新常态、不断拿出新作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才能破解农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难题,提升农业产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用现代物质条件去装备,用现代科学技术去改造,用现代经营形式去推进,这一切都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为农业生产提供一流的技术服务、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便捷的资金借贷服务等综合,以及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储加销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服务。

二、多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一个覆盖全程、形式多样、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而言的,农业经营既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又涵盖了农业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类生产活动和生产性活动;农业经营体系中既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又蕴含了各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是各类关系的总和,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仅包括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必须有与配套的产业作为载体;不仅要构建各类主体之间良性的运行机制,还要有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只有形成主体载体支撑和机制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才能实现农业高效率、粮农高收入、粮食稳产高产,最终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发展。

(一)夯实基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随着家庭农场和大量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快速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龙头企业为骨干,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地支撑了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也是回答未来由谁种地的最佳答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发生非常大的改变,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黄祖辉,2010),逐步形成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陈明星,2013)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是农业在向现代化演进过程的必然现象,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建立健全财政、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体系,鼓励支持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加快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依托地方特色、标志性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休闲度假、特色餐饮、农事体验、旅游服务等产业,支持兴办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确保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将继续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土地、融资、资金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户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环节的收益。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社服务“三农”的水平。

(二)提升主体:强化提升农民素质,促进农民职业化

农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种地、种粮,关键是需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现代职业农民。但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推进,加上种田比较收益较低、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滞后等原因,“农民荒”现象日趋严重。农村务农人员被形象的称为“386199”部队,“38”代指妇女,“61”代指儿童,“99”代指老人。很显然,要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就必须通过抓住“人”本身,来充分释放农业生产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中央提出“职业农民”这一概念,就是希望通过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来提升农民的职业化水平。通过打造一批有文化、有技能、懂经营、会管理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找到农业生产的转型之道,为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探索路健

农业问题,说到底,也是市场问题。正如美国人类学家沃尔夫所说的那样,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职业农民则充分进入市场,将农业作为产业,并抓住一切机会使报酬极大化。因此,培育职业农民,就必须通过市场手段,大幅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提升农民这一职业的含金量,强化农民对职业的认同感。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就不仅是单纯的技能培训,还更需要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升农业规模化、科技化和现代化水平,并从资金层面对农业发展托底。只有让农业真正成为有发展前景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一份体面的职业,农村自然不愁没人种地。也只有拥有了职业尊严,才会成就职业农民。

(三)强化载体:培育具有优势的主导产业

农业生产区域不同,资源条件也不完全相同,决定了能够发展的产业类型也有差别同样,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产业的支撑,特别是主导产业的驱动,这就要求在农业生产中要以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为前提,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为主导产业,逐步做大做强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载体。要充分认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挖潜增收,立足当地资源条件,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同时抓好高效示范基地建设,通过示范片、示范村、示范乡(镇)的建设,切实增强村级实力和活力,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转型上深下功夫,特别要做好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树立商品经济意识,通过产业的发展,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要大力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村级活动中心、水利事业等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把农村主导产业开发作为农民增收致富的有力抓手,在着力推进农村主导产业培育上,主攻地区优势资源的特色产业,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规模养殖场和专业种养大户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生力军作用,全面推行“公司+农户”、“协会+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支部+协会+农户”等模式和以奖代补、党员村干部带头、大户示范、基础设施配套、农户自愿五条措施,形成龙头企业带动、专业大户示范、政府决策扶持的良好格局,促进农业产业区域化分工,加快农业生产专业化;在培育中,要突出特色农产品优势,实施差异化的农业发展战略,满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市场需求,进而获得垄断的超额利润,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形成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产品,并大力推行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和品牌化建设,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带动农民增收,提升农村经济整体实力。

(四)增强支撑: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经营服务,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解决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国家食物安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以公益为主体,以经营为补充,以农技推广、农经管理、农机服务、农资供给、农产品流通等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农民的具体需要,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机制。农业龙头企业采用合同制服务,提供种子、化肥等农资或提供技术培训辅导,签订收购产品协议;种养大户采取示范辐射式服务,积极为周边普通农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指导和种子种苗、机耕机收等服务。创新开展“农超对接”产销衔接服务,在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原料对接”,在出口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基地对接”,在批发市场、学校和农业生产单位中进行“产销对接”,较好地拓展了农产品销售服务。

(五)完善保障:科学的产业组织及运行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继家庭承包制之后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的重大创新。伴随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对于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完善农村经营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围绕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建设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较大成效,创造了许多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但是也要看到,受自身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外部体制环境的制约,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突出表现为龙头企业实力不强、组织模式发育滞后、利益联结不够紧密、风险抵御能力较弱等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运行机制创新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运行机制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整套机制,运行目标是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实现两大目标的和谐统一均衡发展的途径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方式。首先,建立产业化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资本、企业自有资本和其他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确保农业产业化投入的稳定增长。做好对项目贴息扶持和补助扶持的有效衔接,引导项目规范实施、合理选择、灵活运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其次是加强规划引导组织协调机制。围绕本地支柱产业,把优势产业、特色农产品作为扶持重点,着力打造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农业品牌。同时,加大对部分成长性的、有较强示范辐射能力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农业产业结构。另外要推动合作发展互惠共赢机制。选择一批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有良好工作基础、代表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先进典型,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带动更多农户致富。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数、合作的范围和社员从合作社获得的利益等情况做参考指标,切实发挥对农民的扶持带动作用。

三、推进多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形成的措施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客观要求;是减少农产品市场波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撑;是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应对“谁来种地”问题的迫切需要。

(一)积极稳妥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搞现代农业要有适度规模,要适度规模必须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前提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是当前各国农业经营的普遍形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步伐相适应;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机制是市场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目的是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搞非农产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政府主要搞好指导服务,绝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这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此,一定要研究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

(二)加快培育以职业农民为主体、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处在“三农”的核心地位,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这些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要通过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加快农民的专业素质提升;规范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加大对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构建标准、规范、科学的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良性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随着现代农业的飞速发展,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公益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近几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机构基本建立,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与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下一步,要在全覆盖、有保障上多下功夫,重点放在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经营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发展扶持政策,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各类服务组织,在农产品保鲜、贮运、加工、销售环节,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加大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等服务。

总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不仅需要巩固和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而且要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真正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同时必须坚持从国情和农情特点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解决农业问题与解决农民问题相统一,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另外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稳定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要坚持党在农村政策的基本取向不动摇,与时俱进推进政策体系的适当调整和完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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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体系范文2

在党的十报告内明确写出要“构建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等都将加快建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列为重点。

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具体来说,是一种顺应现代市场竞争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体系。中心是实行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现代农业支持体系的有机联结,换句话说,就是需要建构可以撑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多种组织模式与农业经营体制相互适应相互影响、多类型农业规模经营成长、形成多元农业服务结构以及产业化经营水准提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前,创建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问题是与创新想息息相关的合作经营制度、双层经营制度、家庭经营制度、行业组织制度和产业化经营制度。

创新农业合作经营制度

对于农村合作经营制度来说,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的关键是创新。这种创新,不但应该着手于中国具体国情,并且要接轨于国际。

从结合中国国情的角度看,关键在于在融合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综合型合作组织与专业服务型,巩固农民组织(农协)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改革农业信用合作归于“三农”和农业供销合作,改善法律环境和农民组织合作政策等方面寻找创新和突破。

从和国际接轨的角度看,现在合作组织的数量足够了,目前是质量问题,关键在于在构建行业组织与合作社的股份化,联合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扩展农业合作组织在抵押、保险、融资等方面的功能,发展与应用我国的新一代合作(股份合作)的组织模式,改善农村组织合作治理的结构等方面寻找创新和突破。

要规避法律和政府扶持政策与此方面有关的误差和错判,科学有效地对目前所有的各种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农场进行辨析。

创新农业双层经营制度

要对农民统分结合的新型双层农业经营制度与专业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建构与完善。相较于传统的村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能力落实跨地区发展。突破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空间区域局限,进一步可以更好地坐到服务的效率规模化和分工专业化,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与此同时,依旧要发挥政府部门和龙头企业在服务农民,特别是营销服务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用途。

农业双层经营制度的创新也应该在增强与延伸双层中“统”的功效时呈现出来。例如给予合作社抵押、保险、融资等功能;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平台,也就是把合作组织当作载体,而平台即是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农技合作;对联盟化发展合作社起到促进作用;以合作社联盟为基础,构建出真正有效的农业行业组织(协会)。

创新农业家庭经营制度

仍旧应该坚守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农业家庭经营有很多类型,不管是现代型(像家庭农场)还是传统型(像自给型),专业型还是兼业型,规模型还是小规模型,全部都有它生存的条件和土壤。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具有多样性,各区域之间存在明显的发展不平衡性,各种类型的农业家庭经营格局必然会存在,经济社会的制度又正在转型之中,因此绝对不可以因为其具有各种各样的缺陷就否定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本身。

我国需要对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不停地进行创新与完善。首先是为了重点培养新型的家庭农业经营者,其次是为了消灭家庭农业将康发展的机制制度的阻碍,然后是为了建构支撑现代家庭农业的体系。要区分扶持农民和扶持农业两个概念,让农业家庭经营在完备的服务体系基础上建设起来。最后是为了维持各种类型的家庭农业规模经营的成长,不舍和定指标,不适合过于将土地经营规模设成门槛条件,应该稳定地逐步推进。

创新农业行业组织制度

农业行业组织制度的创新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备条件。我国发挥农业行业组织制度的作用,从一方面来看,对农业行业微观主体有所依赖,就像农民合作组织和经营农户的不断发展乃至壮大,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对职能的转换与政府机构的改革依赖更甚,若是政府不消退很多行业管理的职能,那么发挥行业组织的功能就无法实现,进而就不可能完善整个农业的产业经营体系和组织体系。政府可以考虑在改革机构和转变农业管理职能,与此同时。把现在推行的基层农业供销合作体系、农业信用合作体系、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行有机合整,再结合农业行业M织(协会、联盟),构建把农民合作社作为核心载体、将“三位一体(农技、供销、信用)+行业组织”融合的行业组织体系与农业综合服务平台,以此来达成使农业管理职能的转变要与农业综合平台的建设相结合得目标。

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

至于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其中心思想是:为了形成公司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经营和行业组织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四位一体的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使公司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经营这三种经营模式还有行业协会制度的集成优势和自身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而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创新的大致方向则是把以前陈旧的仅由公司(龙头企业)主导的“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转换变成合作社与公司双方共同主导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此基础上,积极探寻由合作社主导、合作社很直接地朝着下游延长伸展发展的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也就是“合作社+公司+社员”这样的更加纵向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新型农业体系范文3

实践证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客观要求;是减少农产品市场波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撑;是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应对“谁来种地”问题的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积极稳妥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搞现代农业要有适度规模,要适度规模必须有土地流转,而土地流转的前提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是当前各国农业经营的普遍形式。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不断完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是,现在一些地方仍然随意调整承包地,甚至违背农民意愿,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引起农民上访。为此,要研究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仅不排斥土地流转,而且有利于土地流转。引导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应当明确。2012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例已达21.2%。优化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但也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定指标、下任务,甚至变相强迫命令,存在求大、求快的倾向。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步伐相适应;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机制是市场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目的是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搞非农产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意愿,政府主要搞好指导服务,绝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这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此,要研究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向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国乡村户数2.68亿户,户均耕地不到7亩,这样的规模显然难有较高的效率。但土地规模经营还是要与人地关系相匹配。从我国资源禀赋和当前工农就业收益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耕种5~160亩,一年一熟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有规模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这些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自身实力还不强、面临的问题还不少,要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当前重点是围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在农业补贴、资金奖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农业保险及税务登记等方面加强扶持,不断提高其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当然,切忌拔苗助长,人为“垒大户”。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绝不能排斥、忽视农民,不能排斥、忽视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农民处于三农的核心地位,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将给维护公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我们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但应着眼于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而不是取代农民、兼并土地。工商企业应重点投资发展种苗、饲料,农产品收购、储藏、保鲜、加工、销售,以及种养业副产品和废弃物加工处理等农业产前产后业务,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户特别是规模种养农户,实现合理分工、增值增效、共生共赢。对那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民,甚至违反土地流转“三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工商企业经营行为,应加以引导和规范。要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全国公益机构已达15.2万个。经营性专业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路径。

公益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这两年得到长足的发展: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机构基本建立,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与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下一步,要在全覆盖、有保障上多下功夫,重点在那些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经营组织不愿干、干不了的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经营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农业生产业增加值占农业GDP的比重已达到12.7%,而我国仅为2.3%,农业经营业还大有潜力可挖。下一步,要研究制定支持经营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各类服务组织,在农产品保鲜、贮运、加工、销售环节,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新型农业体系范文4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综述;国内外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3—0048—07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面临“五化”(农村空心化、务农老龄化、要素非农化、农民兼业化、农业副业化)、“双高”(高成本、高风险)、“双紧”(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青壮年劳动力紧缺)的新情势,如何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经营的各种瓶颈障碍,有效解决明天“耕地谁来种”、“畜禽怎样养”、“农业靠谁兴”等问题,从经济角度给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途径,保障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为此,党的十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给出了解决问题的答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见,有针对性地选择并开展系统性、综合性的深度研究,无疑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在此,笔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评述,以供学者们参考借鉴。

一、国外研究动态评述

国外学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问题的绝大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农业经营主体研究两个方面。

(一)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的资深学者、美国经济学家J·Bain(1959)认为,有效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源。A.V.Chayanov(1931—1932)认为,从传统农业向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过渡中,农民家庭农场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农业由纵向一体化走向横向一体化,即土地大规模的集中,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在生产力未发生重大变革的条件下,以个体家庭农场为单位进行经营,比大规模土地集中经营更具有优越性;农业发展应走以农民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制道路。马克思、恩格斯(1866)提出把合作社作为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而且把合作社看作是建立在社会“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础之上,但又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经济组织。要“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列宁(1923)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却对流

收稿日期:2013—02—28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原经济区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2012BJJ053)、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基金项目《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安全的影响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2011BS024)、河南工业大学基础研究重点培育计划立项项目《外资并购背景下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精准定位研究》(11JCYJ19)的初步成果。

作者简介:李铜山,男,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郑州450001)。

刘清娟,女,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博士(郑州450001)。

通领域的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估。他强调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民的私人利益、私人买卖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强调合作社以允许私人利益为基础,通过合作制达到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结合,私人利益对共同利益的服从,而绝不是私人利益的取消,更不是剥夺。

应该说,上述研究开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值得肯定,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由于国情不同、所处的年代不同乃至学者们各自的世界观、价值观也有所不同,绝对不能单纯地“拿来”和无端地照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国外大部分学者把发达国家的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企业化经营的农场、兼业农户(副业性农户)和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三种类型。同时,从生产关系和经营方式方面把企业化经营的农场分为两种类型:家庭农场和公司型大农场。John G. Thompson(1921)把影响农场经营的生产要素分为四种: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和管理要素。

而传统农业的特征体现在向农民世代使用的那种类型农业要素投资的低收益率。由于传统农业具有弱质性,主要是由于农民已耗尽了作为他们所支配的投入和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生产技术”的有利性。要改造这种类型的农业,就要建立和发展一套对于农民有利可图的生产要素。而发展和供给这种要素并有效地利用这些要素,就要向人力和物质资本进行投资(舒尔茨,1964)。

Emelianoff(1942)、Enke(1945)、Philips(1953)、Helmberger & Hoos(1962)、Batemna(1979)、Sexton(1986)认为,合作社就是使农业生产要素实现最大化的一种企业。如果合作社能使合作社中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总额最大化,那么合作社成员和社会福利也将最大化。

Alchian & Demsetz(1972)、Jensen & Meekling(1979);Fama & Jensen(1983)认为,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社员搭便车、资产组合及对长期项目缺乏投资激励等问题,合作社的制度特点是高组织成本。Demsetz(1999)认为,合作社是不以赢利为目标的一种经济组织,由于其管理者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导致投机取巧行为更容易发生,合作社组织成本上升,其中之一就是为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致使监督成本较高。

新一代合作社产生以后,Cook(1995,2003)、Fulton(1995)、Harris & Stefanson(1996)、Boehkje(2004)等学者比较了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以及它们相对应的传统合作社与现代合作社的不同特征,分析了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制度特征及其制度绩效。他们认为传统合作社有农业服务合作社、合作社企业及农业共同经营组合等具体形式,而新一代合作社具有国际合作社联盟7项基本原则的多数特征,还具有一些自己的新特征,如社员支付较高的首期投资,享有同投资额相当的交货权,交货权可转让,主要发展加工业以提高产品附加值来增加社员收入等。

另外,国外学者认为农业产业化也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是发展经济学和农业企业之间的着眼于农业与工商业之间连接关系的中观研究,并称之为农业的纵向一体化或纵向协调,通常认为农业产业化是一个能带来独特经济和社会体系的过程。日本著名学者速水佑次郎(2003)认为农业产业化主要表现为三个动态特征:(1)农场之外的农产品加工、分配和农户投入供应的增长;(2)农业加工企业和农户之间关系的制度和组织变革,如纵向协调的显著增加;(3)农场部门的相应变化,如产品结构、技术以及部门和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鉴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上述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但综合国外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只涉及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很少部分内容,很不系统,深度也不够。

二、国内研究动态评述

国内学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问题的绝大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经营主体研究、农业经营方式研究、农业经营组织研究及农业经营体制研究等四个方面。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将国内学者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观点加以归纳,可分为单主体推崇论、多主体推崇论、不同主体评析论等三种。其中,单主体推崇论又可分为专业大户推崇论、家庭农场推崇论、农业合作组织推崇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崇论等四种。

1.单主体推崇论

(1)专业大户推崇论。温铁军(1996)认为,无论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面对新的市场竞争体制,分散、弱小的农村户营经济都必然被集中;胡必亮等(2003)认为,我国应建立和创新一种小农经济与大农(场)经济紧密结合、并行发展的新的农业“双轨并行”制度。纪永茂、陈永贵(2007)认为,积极培育专业大户有利于推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陈家骥、杨国玉、武小惠(2007)认为,“大户”经营方式体现着农业生产力发展方向,“大户”成为市场主体标志着农业“第二个飞跃”的开端。贺雪峰(2012)认为,当下中国亟待培育新中农,同时要防范农民组织起来的陷阱(2011)。刘德骥(2004)认为,大户经济代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先行者。杨国玉、武小惠(2004)认为,大户经营方式是农业第二个飞跃的新路径和标志物。张晓山(2007)认为,现阶段,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是专业农户,因为中国农村出现的各类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户是在农产品生产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他们从事完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生产,是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也可以说是中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2)家庭农场推崇论。张雨林、杨承训、郭西萍(1983、2004)认为,新型家庭经济产生和存在有诸多客观必然性,现代农民家庭经济是建立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张晓丽(2001)认为,家庭农场是农村战略性结构重组的重要载体。罗必良(2004)认为,家庭农场是未来农业生产组织的重要形式。朱学新(2006)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黄宗智(2010、2006)认为,在“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带来的农业产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应以农户家庭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农业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并提出应该鼓励在中国发展适度规模的高收入的小农场。

(3)农业合作组织推崇论。洪远朋(1996)认为,农业合作经济有待复归和健康发展。韩俊(1998、2001)认为,大力发展新型的合作经济,引导农民走向新的联合与合作。张晓山认为,特别应该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代表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2007),扶持以农产品生产专业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是真正扶持农业、真正扶持农民(2004),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组织体系健全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2005)。他同时还认为,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张晓山(2012)。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等认为,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农合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新选择(200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开启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化之门的一把钥匙(2008)。同时他们还认为,农民合作的普遍性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特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通过组织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服务社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周边农户产生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2002、2007)。陈锡文(2012)认为,应该注重农民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应当更加注重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崇论。李炳坤(2006)认为,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在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历史性角色。杜鹰认为龙头企业在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2003),是产业化经营成败的关键(2004)。李国祥认为,让农业龙头企业合理承受社会经济责任(2011),用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奔小康(2003)。赵晓飞、李崇光(2007)认为,“农户一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渠道模式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流模式,探讨这种渠道模式的形成与稳定机制是解决目前我国农业领域中“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方面。韩长赋(2012)则提出,国家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但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

2.多主体推崇论

杨斌(2006)认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努力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竞争力是今后中国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李成贵(2010)认为,要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就要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孙中华(2012)认为,要建设现代化农业,必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有重要作用,此外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新兴的农业经营主体。张红宇(2012)认为,我国迫切需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3.不同主体评析论

黄祖辉、俞宁(2010)认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已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其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周立群、曹利群(2001)认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这两种组织形式都存在缺陷,有必要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等新的组织形式。于亢亢、朱信凯、王浩(2012)发现各类主体的变化趋势受到当地自然禀赋、经济发展和土地流转情况的影响。

上述研究者不乏大家、名家,但从其观点可以看出,各有着明显的偏好倾向。虽然他们有的也能自圆其说,但大有“一叶障目之嫌”,均显得有些偏执和偏颇。事实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包括多种主体。

(二)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研究

部分学者分析了现有农业经营方式的缺陷和差异。李建中、方明(2006)认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以一家一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模式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产业化的要求,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产品的大市场与农户小生产的矛盾;二是市场竞争与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低的矛盾;三是品牌、物流业的日益重要与农户经营被限制在生产领域中的矛盾。而邓俊锋(2008),认为,现代农业经营方式与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差异则表现在生产工具、科技含量、管理水平、专业化程度、规模化程度、区域化程度、标准化程度、市场联系度、社会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组织化程度、政府依存度、投入产出比等13个方面。

部分学者指出了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趋势。方志权(2010)认为,着力构建现代农业经营方式,是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农业经营规模小、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等矛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而要创建更加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就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在农业管理、产业组织和经营形式上的第二次革命。李俊超(2007)、巴特尔(2012)认为,公司化、园区化、合作化,是农业经营形式的“三大新趋势”。

可见,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较窄,研究内容较少。尤其是,对于如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还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研究。

(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研究

部分学者分析了农业经营组织产生、变迁和演进的成因。丛正、周颖(2005)认为,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产生的动因,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需求、实际需要产生的制度创新以及政府主导的创新。而农村新型微观组织的发展思路,是有创新的发展合作经济和充分利用原有的组织加以创新。王礼力、赵晓锋等(2002)认为,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变迁的主导因素之一,是各组织形式间收益—成本的比较,农户是否选择进入某种农业经营组织同样取决于收益—成本的比较,而农户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在加入农业经营组织前后的对比,则是农户农业组织化选择的决定因素。袁迎珍(2004)认为,小规模经营无力承担高昂的交易费用,是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制度发生变迁的主要诱因。因此,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降低交易费用的有效制度安排,但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如何进行路径和模式选择是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罗必良(2004)则认为,农业生产组织的演进形式取决于政府目标及其采取的相应宏观政策,如果价格、择业充分自由,家庭农场可能是未来农业生产组织的重要形式。

部分学者预判了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走向。黄胜忠、徐旭初(2009)认为,农民组织也应从以专业协会为主迅速地向更加符合时展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形式转变。周立群、曹利群(2001)认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这两种组织形式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前者主要是受制于资金不足和缺乏抵押性资产,后者主要是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为了克服这些缺陷,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种组织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缺陷,从而在实践中日益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态。张晓山(2006)认为,由于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发展中国现代农业增强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创新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扩展农业产业链条,发育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契约联结方式,特别应该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张义珍、张素罗等(2002)认为,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呈现出区域差异,不同产业的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也呈现出一定差异。在推动农业经营组织化过程中,领导重视、典型示范、结合特色产业建设以及充分发挥供销社的作用等经验具有普遍意义。

可见,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较宽,研究内容较多。尤其是,对于如何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已经有了较好的研究苗头。

(四)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研究

部分学者阐述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张仁寿、蔡元杰(2003)认为,在我国农业发展的新时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农业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张红宇(2012)认为,现阶段农业发展迫切需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因为创新体制机制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四化”同步发展的需要。

部分学者提出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针和思路。阮文彪(2004)认为,针对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是一个长期发展战略,其方针要坚持一个基础,即坚持以农业家庭经营为农业微观组织基础,多种产权组织形式并存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围绕一个中心,即农业改革与发展必须围绕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效率持续增长这一中心,尤其是要提高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效率,以有效节约和降低广大农户参与市场的交易成本;深化三大改革,即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交易组织制度改革,收益分配制度改革。胡必亮、伍晰研等(2003)认为,综观农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农业经营无非就是走两条道路,一条是主要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另一条是主要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保护型、密集型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应建立和创新一种将自给性的小农经济与商业性的大农经济紧密结合、并行发展的新的农业“双轨并行”制度。邵峰(2003)认为,要进行“四位一体”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即将发展专业大户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创新;将发展龙头企业作为农业市场主体的创新;将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服务主体的创新;将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农业管理主体的创新。

部分学者对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开展了综合性研究。陈晓华(2012)认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是巩固农业农村好形势的需要,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需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点任务是夯实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李树超等(2006)认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支撑体系,包括农产品流通和市场推广体系、农业保障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标准和检疫检验体系、农业经营的信用体系、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体系。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运行机制,包括利益调节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科技推动机制、多元投入机制、宏观调控机制。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是生产力标准原则、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原则、依法与创新相结合原则。同时,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还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理论问题。

可见,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更宽,研究内容更丰富。尤其是,对于如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已经有了较好的基本设想。

综合国内研究,学者们分别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体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阐释。虽成果并不是非常丰富和实用,但毕竟已经开始了创新研究的进程。这一点,对于创新性地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难能可贵的。但相关研究仍有欠缺,有待进一步探索分析。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总起来看,国内外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也均已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虽然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也均发表或出版了不少成功,但准确地讲,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没有开展过系统的、针对性强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

国内外学者提出的相关理论和对策建议,也不乏真知灼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但就整体而言,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已有成果均还显得有些零星、分散乃至浅显。从宏观角度看,国内外相关研究均显现出了不同程度的不系统性和不完善性,亟待在如下三个方面深化研究:

(一)基础理论研究缺乏理性化的系统梳理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毕竟是党的十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刚刚提出的时代课题和战略任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科学内涵,还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解释,无法把握全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有什么区别,还没有开展过对比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否意思相同或相近,还没有人进行过考究。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要求——“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上述“四化”之间是什么关系,究竟该如何有机结合,有待进一步探讨。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微观、宏观两个层面究竟包括哪些丰富内容,更没有明确的体系界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科学路径,有待进一步深入研讨。

(二)微观基础研究缺乏针对性的深度分析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有研究大多提到了已经出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还有哪些新主体需要培植,目前还没有完整性的描述。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究竟起什么作用,该如何发挥这些作用,还没有深入阐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任务是什么,该如何完成,也没有深入研究。尤其是,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同分析、优劣势比较、演变趋势及发展前景展望等,均缺乏系统分析;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创新发展,需要采取哪些有效举措,有待进一步深入研讨。

(三)宏观架构研究缺乏配套性的顶层设计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宏观架构,现有研究涉及到了农业经营方式、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组织、农业经营体制等,但很少顾及农业经营制度、农业经营模式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长效机制、支撑体系等。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以及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内容、要点、途径究竟是什么,研究还相当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长效机制、支撑体系究竟包括什么,尚需进一步精心探究。尤其是,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宏观架构,还缺乏理性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认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宏观架构与微观基础之间有什么关联,二者如何耦合协同优化,有待进一步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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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体系范文5

一、威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状

威海市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全市成规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322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499家,种植养殖业大户1545个。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把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等要素引入农业,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推进了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壮大,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威海市注重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市场、带基地、帮农户”的纽带桥梁作用,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采取多种模式,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民群众抱团闯市场的能力。目前,全市已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499家,注册资金总额8.9亿元,社员7.24万户,辐射带动17万多农民,促进农民增收5.5亿元。主要呈现四个特点:第一,辐射范围广,涵盖十几个农业相关领域,涉及全市所有的农业主导产业及特色产业,其中,果品552家、蔬菜155家、畜牧养殖233家、粮油212家、水产养殖93家、药材24家、农机105家、其他125家。第二,领办主体多元,龙头企业领办占8%,村两委领办占22%,专业大户领办占51%,供销社领办占11%,基层农技服务组织领办占3%,其他占5%。第三,服务内容全面,涵盖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主要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副产品的贮运销售、技术信息指导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四,带动作用初显,通过引导创建示范社、开展“三品”认证等方式,增加辐射能力,带动农民增收。全市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7家,市级示范合作社39家。据统计,这些示范社年经营收入可达上千万元,盈余可达上百万元,可带动农民户均增收3000余元。

(二)农业龙头企业稳步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威海市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设立奖励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比重占全市农业经济的70%以上。目前,我市已培育成多个优势特色产业,初步形成了以青山包装、富盛食品为代表的苹果运销产业集群,以华隆食品、威盛食品为代表的花生烤制产业集群,以威茗茶业、正华茶业为代表的茶业产业集群,以好当家集团、泰祥集团为代表的水产养殖加工产业集群,以俚岛水产、海之宝为代表的海藻养殖加工产业集群,以天智皮毛、普利姆皮草为代表的裘皮加工产业集群,以福喜农牧、荣华食品为代表的肉鸡产业集群,以嘉盛乳业、鹏程食品为代表的乳品加工产业集群,等等。全市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322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93家,其中,部级重点龙头企业1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56家。2012年,全市农产品出口额15.12亿美元,全省排名第三;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700多亿元,累计带动农户90多万户;全市龙头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3个,省著名商标25个,省名牌产品40个,品牌密度居全省前列。

(三)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威海市坚持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工程、科普惠农兴村示范工程等,全市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0%,农作物良种率达到96%,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1%。广泛推广统防统治、水肥检测、测土配方施肥等专业化生产服务,全市统防统治面积达48万亩,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农资供应网络化建设,依托供销、邮政等系统,建立了覆盖市(区)、镇、村三级封闭运行的农业投入品配送体系,保证了农资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体数量可观,但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1499家合作社中,发展相对规范并具有一定带动能力的约占50%,以经营农资为主的约占30%,徒有虚名或名存实亡的约占10%。有的合作社办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优惠政策,有的借合作社的名义经销化肥、农药,等等。同时,专业合作社吸引入社成员仅占农户总数的13.5%,办社规模小、吸引能力弱的问题十分突出。322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中,真正形成规模、具备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不多,龙头企业大都存在自有基地面积较小、与农民联系松散等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虽然威海市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间已初步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但联结还不够紧密。一方面表现在产销合同约束力不高。由于部分农民的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够,一旦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的收购价格,农户就会选择违约销售,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合作社吸引力不够。从目前情况看,对农民而言,合作社的吸引力大多体现在统一购买生产资料时,能够给予入社农户一定优惠,但在农产品统销环节,由于没有价格优势及盈利能力,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足,合作社自身也因不盈利而动力不足。

(三)基层农业服务力量薄弱。基层农技推广力量分散,虽然每个镇都有固定的农技推广人员,但由于基层机关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而镇村发展、稳定等任务比较重,许多农技推广人员需要兼职做其他工作,牵扯了很大的精力。镇村土地流转缺乏专职服务人员,收集归档主要靠农村会计完成,受会计个人素质影响,部分村土地流转信息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三、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制定出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流转规模大、程序规范、比例高的农户、村和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鼓励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指导和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持续收益。

(二)加强农业装备与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将补贴资金重点向大型农机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倾斜;支持蔬菜、苹果及畜牧等优势产业发展,推进设施农业、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提升农业发展效率和效益;整合各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大力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推进土地流转奠定物质基础。

(三)加大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一是安排资金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及其扶持政策;二是完善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扶持合作社拓宽业务范围,从原有的生产型业务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使社员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深入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合作社运行质量,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三是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正确发挥政府作用,从市场体系建设、金融支持和法律支持等方面对龙头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同时要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新型农业体系范文6

[关键词]国有农场;企业改革;农业发展;经营体系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109

1建设国有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就国有农场经济发展而言,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农业经营管理理念,将有利于改变农垦经济发展落后面貌,有效整合农场优势资源,推进垦区科技推广应用,加快农场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场增效、职工增收的积极作用。

2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有农场最早是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业经济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农场趋向于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向发展,在保持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户承包经营的组织形式。农场经营管理方式先后实行了定额承包、产权转让、租赁经营等多种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尽管这些经营模式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国有农场体制机制创新动力不足,依然存在诸多局限。

一是农产品价格受国内外市场影响,价格不稳定,连年持续低迷,有关部门对农业产业信息服务手段落后,服务水平不高,加上经营管理者的整体素质较低,造成农场集体经济效益低和职工收入慢的困境难以改变。

二是国有农场基本上远离中心城镇,受地理环境限制,物流和信息流不够通畅,加上农业产业机械化率较低,许多生产环节仍然依靠传统劳动完成,劳力成本比重逐年增大,产品缺乏竞争力。

三是农业生产劳动强度大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就业渠道多样性,愿意从农业生产的人员越来越少,农业用工紧缺问题日益突显,当前从事一线生产的主力基本上都是从边远贫困地区招来的临时工,工人流动性大,缺工问题难以根本解决。

四是国有农场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化、集团化程度低,产业竞争力不强,抵卸风险能力差,集体经济发展缓慢,财力积累不足,再生产投入受局限,造成农场集体及职工个人的收入水平太低。

五是现行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的要求差距还很远,这就严重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2]

3创建国有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路

31发挥现代农业优势,推进农场主产业跨越发展

国有农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许多农场将发展农业作为支柱产业,形成独特的农业产业优势,比如,广东垦区,在发挥产业优势方面,有些农场以甘蔗为主产业,有些以天然橡胶为主产业、有些以剑麻、菠萝、水果等经济作物作为主产业,不一而足。因此,在构建产业经营新体系中,首先要认识自己的优势,选准产业发展方向,把发展的立足点转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上来,转到提高产业的发展质量效益上来,转到增强产业综合竞争能力上来,进而推动农场产业可持续发展上来。

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落实关键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机械化比率,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要推进产业化发展,加大农业现代信息化应用、创新承包经营模式,要敢于打破传统的、固有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新的管理办法,提升产业现代管理水平。

农场主要是以农业产业发展经济,长期以来处在原材料生产供应的初级阶段,处于农业产业链条上的最底层,这种经营方式往往造成经营利润空间小,且缺乏市场的话语权。为此,农场应在农业产业链条上有所创新,加以延伸,将现有资源及自身的组织优势有效整合,通过发挥多种经营主体作用,加快培育不同层次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形成既有集团化经营,又有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生产经营主体,打造多层次的经营管理主题格局。

32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当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有农场,其产业经济规模较小,收入水平较低、经济实力提升缓慢,为此,要想方设法推进改革,创造新的增长点、加快转型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多元化经济,广开增收渠道,营造职工群众致富奔康环境。

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必须结合农场的实际,通过充分论证,厘清自身优势,对有利于整合自身资源,能够形成产业优势,有效提高经济效益,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就要不失时机地作项目调整。

在供给侧改革发展的背景下,农场可在拓展农产品供给的领域上做文章,发挥农场组织优势和土地集中连片的优势,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发展畜牧养殖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扎实推动垦区农场经济逐步走上产业化、规模化、工业化的轨道上来,在发展规模上,农场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可通过加强垦地合作、适度采用“置换并地”的方式确保土地开发连片。在经营主体上,要培育多层次经营管理主体,包括培育众多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农场有着较强的组织优势,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发展经济合作社、实行“集团+公司”、“公司+农户”,以及股份制经营等多种合作经营模式,并通过强化组织服务职能,集团为公司、公司为农户提供一系列技术指导服务,帮扶较低层级经营主体经营,提高经营能力。

33创新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国有农场经济能否搞活及竞争力能否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管理机制是否适应时代要求,合理的体制机制会激励潜能,激发动力,加快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创新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决策、约束和经营机制,使企业按科学、高效、规范、标准化的机制运行,从而避免内部损耗和资源浪费。此外,在财务管理制方面,推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大成本管控力度,降低财物消耗。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单位中组建一支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将岗位各项工作任务指标细化量化,适当加大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投入,努力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4结论

在新的发展历史时期,我们要勇于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优化自身资源,发挥技术、组织优势,从产业结构上加快转型,从资源整合上谋求发展,从技术管理和经营方式上寻求突破,从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上创新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加快发展农垦的事业,实现农垦职工安居乐业的长久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