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休假制度范例6篇

公司休假制度

公司休假制度范文1

根据英国1998年实施的《工作时间条例》,全日制员工有权获得每年20天的带薪假期,但培训中的医生、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海洋捕鱼及其他海上作业者等不包括在内。2003年修订后的条例将带薪休假制度扩大至所有行业。

根据2000年颁布的《非全日制工人规定》,英国的季节工等非全日制员工的待遇按比例对照全日制员工待遇实行。非全日制员工工作一个月,就有权享受全日制员工年度带薪假期的十二分之一;如果一周工作两天,一年则可以带薪休假9.6天。如果员工不休假,雇主必须补付其法定休假日的工资。

英国有8个永久性公共和银行假日,如果员工带薪休假正值这些假日,后者一并计入带薪休假时间;但在单独的公共和银行假日,员工无权享受带薪休假。此外,如果员工在公共和银行假日工作,工资按雇佣合同办理;如果合同没有另行规定,员工即使不要工资也无权要求补休。英国也有雇主允许员工根据合约在年度法定带薪休假之外享有带补贴的公共和银行假日待遇。

英国政府网站提供了详细资料帮助公众了解自己的法定休假权利。如果雇主不依法办事,员工可以找工会或各地公民咨询处寻求帮助,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在各界工会的积极推动下,英国政府不久前出台了新的《工作和家庭法》。根据新规定,英国员工每年依法享受的20天带薪休假从2007年10月1日起增至24天,从2009年4月1日起再增至28天。

英国政府估计,将8个永久性公共和银行假日分两步增加为员工每年的带薪假日,会给企业带来总共约16亿美元的额外支出。英国小企业联合会认为,增加年度带薪休假会导致企业成本提高,威胁小企业的生存。英国工业联合会警告说,在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同时又增加带薪休假,企业成本增加意味着日后员工加薪的幅度会很小。

新规定对宾馆、饭店和商店等在公共和银行假日照常营业的单位将产生重大影响。英国旅游业协会估计,将有60%的宾馆和饭店在公共和银行假日期间照常营业,员工假日上班将获得额外的工资补贴,但不再补休。新规定的实行,意味着整个行业的成本将增加约6亿美元。

日本的带薪休假

日本带薪休假有法可依,1998年修改的《劳动标准法》把各类人员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规定得清清楚楚,但具体实施情况与纸面上的规定存在不小差距。

《劳动标准法》规定,公务员每年可带薪休假20天,也可使用小时制计算,即以每天工作8小时为标准,共享受160个小时的带薪假期,这种灵活的假期计算方式方便且人性化。至于公司员工,通常工作一年后可带薪休假10天,此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带薪假期增加一天,工龄满9年半后,可带薪休假20天,之后不管工龄增加多少,带薪假期不再增加。

当前,日本企业更青睐招收合同工。虽然奖金少,但合同工也能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如果全勤,合同工每年带薪假期与正式工一样多。具体来说,每周工作4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带薪休假7天,9年半以后为15天;每周工作3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带薪休假5天,以后最高可累计到11天;每周工作2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带薪休假3天,以后最高可累计到7天。

《劳动标准法》规定临时工连续工作6个月也可带薪休假,但老板往往不予安排,这一规定目前似乎还没有得到落实。在日本,公务员普遍能享受带薪休假,只要走得开,连休一周甚至更长时间也属正常现象,工资和奖金均不受任何影响。当年休不完,第二年还可以补休。公司员工则不同,由于工作压力普遍较大,休长假的现象很少见。据说日本许多公司员工每周休息两天还是近几年的事,一些公司常以工作太忙、人手不够为理由“剥夺”员工的休假时间,天天加班的员工也大有人在。

公司休假制度范文2

钱某是某线材厂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为3年。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为,线材厂按照钱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资,每出勤一天,钱某可获得工资人民币40元,不出勤时,不享受工资。*年10月份,因国庆节休假时间较长,实际的工作天数只有18天,钱某出满勤后,领到了18天工资,比其他月份领的工资都少。财务部出纳告诉他:“这月你干活的天数,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资就少。”

“别的单位按月计算工资,怎么10月份的工资就不少呢?”钱某的脑子还是绕不过弯来。一位同乡朋友,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告诉钱某:“十一国庆节休假的几天里,虽然不上班,但企业也应当支付工资。这样一来,你的工资就不会少了。”钱某觉得朋友的话有道理,就到厂人事部交涉,希望为他补发国庆节期间的工资。可人事经理却以国庆节没上班就不发工资为理由,拒绝了钱某的请求。

很明显,线材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

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劳动法》第四十条对法定休假日作了规定,根据本条及*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实例]

谢某在与某丝绸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告诉他:“我们实行的是日薪制,干一天活,给一天钱,一天工作8小时,30元钱,不工作就没工资。你如果同意,就在这签个字。”谢某并未觉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签了字。

两年以后,某天,谢某忽然接到老家发来的电报,说是母亲病危,让谢某急归,谢某心急如焚,赶到厂里请休年假,厂里回的话很奇怪:“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这么费事,有什么好请假的,我们实行的本来就是日薪制。”谢某觉得摸不着头脑:“那这年休假,你们到底批准不批准?”“批准,当然批准,以后有事就可以不来上班,不用请假了。”“那你给我一张休假条。”“多久?”“8天吧。”谢某从已经极不耐烦的办事员手中接过休假条,匆忙赶回家。

回家以后,母亲已经转危为安,医生检查后,说没有大碍,谢某终于松了口气。

8天时间很快过去,谢某又回到厂里。但当月月底在领工资时,谢某发现自己的钱明显比平时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厂方交涉。厂方解释说:“上个月你8天没来工作,少的是这8天的薪水。”谢某不太明白这种解释:“我休的明明是年假,也有休假条,怎么扣工资呢?”厂里也不甘示弱:“劳动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工作一天,发一天工资,底下是你的签名,你这8天难道工作了吗?”谢某据理力争:“这8天我确实没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假,这是两码事。”厂领导仍坚持自己的意见:“谢同志,那是别的工资制度,我们不一样,我们这是日薪制,这才是两码事,你怎么就不明白呢?”谢某想了良久,还是没有搞明白。

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有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YArc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谓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既然叫作带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

该丝绸厂以劳动者不工作,年休假期间就不发给工资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本案例中,该丝绸厂以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日薪制,工作一日领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为理由,不支付年休假工资也是不正确的。单从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说,工作一日领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这与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矛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办法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它不应当包括《劳动法》中对年休假工资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该丝绸厂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工作便无工资包括法定休假日不工作在内,那么这样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属无效条款,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这一约定不能成为不支付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依据和理由。

我国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且规定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均享受这一待遇,这标志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基本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期限,年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时的年休假。补加年休假是每工作满一年的年加休假。年休假要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劳动的繁重程度分别规定休假时间。带薪年休假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人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务院根据劳动法制定的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尚未出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企业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可以继续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也可以按照*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实例]

黎某和妻子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俩人被分回到原籍杭州,共同在当地的某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1997年,北京的某外商独资公司向黎某发来邀请函,高薪聘请黎某到该公司工作。黎某征得妻子同意后,只身一人来到了北京,与外资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了该公司的总工程师。工作了一年多,也没回家探望过妻子。

今年春节前夕,黎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我想回杭州和妻子一起过春节,顺便把今年的探亲假休完后,再回来上班。”“探亲假?什么探亲假?咱们是外资公司,没有国有企业中那些乱七八糟的这假、那假。本公司只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所以本公司内没有探亲假。”黎某看到总经理态度非常坚决,也没敢再继续要求。打算回杭州休完7天春节假,就回来上班。

回到杭州,黎某把公司没有探亲假一事告诉了妻子,妻子感到很纳闷:“我听说有些外资公司也是有探亲假的呀,为什么你们公司没有呢?”

第二天是大年初一,夫妻俩骑车一起去看望黎某的父母。不料,在路上,妻子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造成左腿骨折,住进了医院。

春节假期过后,黎某跟公司总经理通了电话,先把妻子受伤之事说了,然后,他又一次提出,他应该享受探亲假,并告之总经理,他现在就要休30天的探亲假,为了在医院照顾妻子。总经理再一次重申,本公司没有探亲假。照顾妻子,只能按事假处理。

一个月后,黎某回到了北京,发现公司果然对他按事假进行处理,停发了一个月工资。无奈,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主张自己有享受探亲假的权利,要求公司补发其一个月工资。

黎某应否享受探亲假?

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各种劳动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也包括各单项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企业遵守劳动法的含义,不是指狭义地只遵守《劳动法》,而是指应广义地遵守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司总经理认为,既然《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企业就有权决定不给员工探亲假待遇。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尽管《劳动法》中未对探亲假作出规定,但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一劳动行政法规中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本案中的外资公司,属上述法规调整范围之列。另外,劳动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外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所以,该公司应让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又因为黎某完全符合法规中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所以该公司剥夺他享受探亲假的权利,强行将其30天休假,按事假处理的做法就是非法的,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仲裁机构应予纠正。并责令外资公司向黎某补发探亲期间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劳动者依法享受年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休探亲假的具体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加以确定,但一定要保证职工的权利得到保护。

[实例]

川妹子张某,自从在北京某大学毕业后,便留在了北京。先是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了几年,然后又“跳槽”到了某外资企业工作。

张某来到外资企业后发现,这是一个比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公司。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同意让她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去探望远在四川的父亲、母亲。对此,张某还挺满意。但是后来张某在北京结了婚,公司人事部又通知她:“由于你现在已婚,根据国家的规定,公司决定将以前给予你的每年一次探亲假,减少为每四年一次。”

通过向朋友咨询,证实公司的这个决定也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因此,张某只好遵照执行了。

自从张某生了女儿以后,丈夫与她的感情日渐冷淡。前年三月,张某休完探亲假,从四川一回来,就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领着女儿住进了公司的集体宿舍。去年五一节前,张某突然又向公司提出要休探亲假,回四川探望生病的母亲。人事经理对她说道:“已婚员工应该四年休一次探亲假,你去年三月刚休过一次,今年不能再休了。”

“可是,我已经离婚了,就不能再按已婚的标准(每四年一次),而应该按未婚的标准,每一年享受一次了。”张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没听说过像你这样结过婚,又有了孩子的人,还能按未婚的标准享受探亲假。”

“那你说,我这种情况应怎样享受?”

“依我看,只要是结过婚的人,不管是否离婚,都应该一律按已婚算,不能因为离了婚就返回来按未婚算。要是真能那样算的话,假设你这次休完探亲假就又结了婚,岂不是又能(按已婚)再休一次探亲假了吗?休完假,要是再离婚,不又能……,这样周而复始下去,对企业也太不公平了。”

离婚后该怎样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指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一规定是国家给予那些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职工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反映出国家非常尊重和重视职工与父母之间这种亲情关系,也符合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标准。本案中的外资企业,在张某结婚前和结婚后,所给予的探亲假待遇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是,张某离婚后,该按什么标准享受探亲待遇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81]市劳险字第133号)中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即《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第2项(即: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1年的,可在满1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1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本案中张某前年三月份离婚,到去年三月份(属于上半年)满1年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当年就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了。所以,张某去年五一节前有权提出休探亲假的请求,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

从此案中,企业应吸取的教训是: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理解上的歧义时,不应想当然地按自己的理解去处理,而应当到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文件中去查找明确的解释。万一找不到这种解释,还可以到有关部门去进行咨询。通过咨询部门的帮助来正确理解、运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操作提示]

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六个基本方面:(1)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2)每个工作日内劳动者的工间、用膳休息时间;(3)每周休息时间;(4)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5)带薪年休假休息;(6)特殊情况下的休息,如探亲假、病假休息等。每一种休息时间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作用。相互不能代替、不能冲抵。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309号)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公司休假制度范文3

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职工为争取年休假集体单位,并由法院正式判决获胜的劳动者议案。

泡汤的年休假,十年工龄不抵公司一纸规定

2011年11月的一天,正在北京兰海公司车间里忙碌的万华兰接到了来自老家的电话,父亲焦急地告诉她,几天前母亲下地劳作时不慎摔伤了腿,让她请假回家看看。自从2000年万华兰来到北京打拼,平时只有过年才能回家。

挂了电话,万华兰匆匆找到分管车间的经理,打算请几天假回家照顾母亲。经理在得知万华兰的情况后却表示,短假可以批,长假却有些困难。原来,自从2010年开始,兰海公司的效益一直都不好,员工的工资也一直拖欠着没有发,许多员工因为这个原因辞职不干了,所以公司的人手一直很紧张,为了不耽误工作,公司一律不许员工请长假。

万华兰强忍着内心的焦急对经理说道:“经理,我是真的有急事必须回家一趟,您能不能通融一下,我保证回来之后会加班把耽误的工作补上!”“我知道你的情况,可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也没办法。要是开了一个口子,以后人人都来请假,那公司还怎么运作?”

回到车间,万华兰的眼睛红红的。同在车间工作的李妍关切地问她:“你怎么啦?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万华兰一五一十地将请假被拒的经过说了出来。“这也太不通情理了!平时不让请假就算了,碰到特殊情况就不能变通一下么!”李妍愤愤不平。

正逢下班时间,两人的动静引起了不少同事的关注,大家纷纷围过来七嘴八舌地给万华兰出主意。然而,说了半天都绕不过公司的规定去。

“国家有规定,职工可以带薪休假,工龄越长假期越长呢!”说话的是车间里最年轻的罗小梅。“是啊,我可以请年休假。”万华兰眼前一亮。

罗小梅立即从口袋里掏出了手机,从网上调出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万姐你看!”罗小梅把手机递到了万华兰眼前,大家凑过去,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天,万华兰一大早就来到了经理办公室。“经理,要是请事假公司不允许,那我就请年休假。”听万华兰提起年休假,经理的脸色难看起来,皱着眉,想了半天才说:“请年假也不是不可以,不过公司规定年休假只有5天,你只能请5天假。”“怎么是5天?我的工龄已经超过10年,应该有10天的假啊!”万华兰老家不在北京,光往返就要好几天,5天时间不够啊!

“万华兰,你不要为难我,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你要是还想在公司干,就得守公司的规矩!”经理的态度一下变得强硬起来。万华兰急了:“公司的规矩大还是国家的规矩大?这假不批也得批!”

说完,万华兰也不去看经理阴沉的脸色,怒气冲冲地走出办公室。当天,万华兰就收拾行李登上了回家的火车。直到休完了10天的年假,万华兰才回到公司。

为捍卫“休假权”,8女工集体辞职

2011年12月2日,回到公司上班第2天的万华兰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将她调入公司后勤部工作。后勤部的工作大多是一些零碎的杂活,不仅工作劳累繁琐,而且工资也比原先的岗位低了不少。

公司领导还在集体大会上点名批评了万华兰及个别女职工,说她们工作态度散漫,没有责任心,不服从公司管理等等。万华兰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在变相惩罚自己。然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可这么多年,也没见公司补偿他们啊!

2012年1月10日,万华兰再一次找到了经理,在自己要求调回原岗位遭到拒绝后,万华兰心一横,大声说:“国家有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该按照工资的3倍来补偿我们,我要求公司把这几年应该补偿我的钱全部发给我。”

“万华兰,你现在是我们公司的职员,一切都要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你不经公司同意就不来上班,公司不开除你就算客气了,你还想要补偿?”经理对万华兰的态度很不理解。万华兰却倔强地说:“这件事我没错,该给我的假期必须给我,如果公司不能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了!”

2012年2月14日,万华兰正式向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同公司的刘慧和方芳也因不满公司请假不批以及拖欠工资的行为,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三个人聚在了一起,决定抱团维权。几个以前辞职的同事得知万华兰要与公司“叫板”,也纷纷要求加入,就这样,原本3人的小团队一下增长到了8人。

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万华兰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几次召集双方调解,然而,因为兰海公司的强硬态度,大半年的调解始终没有换来好的结果。

维权路上遭遇“无间道”,强势公司终败诉

2012年2月底,万华兰等8人找到了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钱树峰律师。钱律师了解了万华兰等人的遭遇后,明确表示,兰海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国家法律相互冲突。并且,万华兰等几名员工的工龄已经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要求一年一签,这也明显违规,因此,除了补偿员工年休假工资外,公司还应支付未与万华兰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两倍工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钱律师表示,如果万华兰一方向法院兰海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有了律师的鼓励,2012年3月,万华兰等8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兰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万余元。

兰海公司听闻万华兰真的将案件到了法院,有点慌了神,公司领导一改之前傲慢强硬的态度,积极主动地找到万华兰要求和解,并诚恳地表示一定会尽早将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发放给她们。

有了公司的承诺,万华兰总算放下了心。她一直等啊等啊,却迟迟不见公司有所动作。渐渐地,万华兰的心情由当初的喜悦变成了焦虑,她多次去公司询问情况,每一次,公司的领导都客客气气地接待她,然而,她却始终见不到公司有任何的实际行动。就在这段时间,公司私下里做工作,希望她们撤诉。但万华兰等人态度坚决。

2012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万华兰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裁定北京兰海公司支付万华兰等8名员工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法定休假加班工资、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未休年假300%的工资、2012年1月至2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1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让万华兰很满意,却给了兰海公司巨大的压力。

2012年8月13日,北京兰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7日,此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兰海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了5天的年休假,也就不存在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提出申请休年假,公司将视为主动放弃休年假。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也不同意支付她们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并签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上诉人一直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公司的工资标准是浮动工资,提成的部分与业绩挂钩,并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合同到期,公司也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续签的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理由,兰海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而原告律师钱树峰认为,兰海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年休假的规定,没有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工龄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规定,并且,兰海公司的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违法的规定对员工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北京兰海公司的申诉意见,认定兰海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虽然方式隐蔽,但的确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缩小此事对双方的影响,建议双方接受调解。

2013年5月初,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审和解:兰海公司撤回上诉,并在5月15日前按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的90%支付给万华兰等8名员工各项赔偿款。

截至2013年5月15日,万华兰和其他几名同事已经拿到了全部赔偿金,兰海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年休假的规定做了修改,改为“工作满10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带薪年休假为15天”。现在,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年休假了。

公司休假制度范文4

陷阱一:临时雇工没有年休假?

【案例】农民工小赵系一家个体铝合金门窗安装企业雇工,专门负责制作、上门安装铝合金门窗。每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外加效益提成。2015年5月初,小赵工作满3年后,与老板协商解除合同时,小赵提出应适当补给3年来未休年休假工资,老板以个体企业临时雇工没有年休假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该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完全相违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可见,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已经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工单位。无论是临时工、编外工、雇员,均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

陷阱二:解除合同后

没有年休假?

【案例】王燕是一化工公司职工。近日,王燕经过应聘考核,被一家电信公司录用。在与化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王燕因今年未休年休假,提出应给付补偿。可公司劳资部门解释说:你今年没有干满一年,不应享有年休假权,也就没有补偿。该解释对吗?

【分析】对方的解释并无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陷阱三:旷工后,不能再休年休假?

【案例】青工小崔系某阳光能源公司员工,上个月初的一个双休日与学生旅游时,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期间,又因未向公司(报告)请假,事后,公司以小崔连续旷工超过5天为由,按公司制度规定将小崔辞退。小崔提出今年未休年休假,应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以旷工天数已经超过年休假天数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旷工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剥夺职工年休假的理由。

陷阱四:请过事假,不能享有年休假?

[案例]张女士是一家电大学校职工。今年年初,张女士因为儿子筹备婚事,请事假20天。近日,因家里还有其他事情,张女士打算休年休假。可单位说张女士请过事假就不再享有年休假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分析]这关键要看你休事假20天时,单位是否扣除了你这20天的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单位扣除了张女士20天假期的工资,那么张女士依然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否则没有。

陷阱五:休过探亲假,

当然不能再休年休假?

【案例】朱小姐在一家信息公司工作18年了。年初,朱小姐因乡下的祖父病故,休了探亲假。最近,因某种原因,朱小姐打算休年休假。可公司管理部门说,公司制度有规定,凡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就没有年休假。公司的规定对吗?

【分析】朱小姐公司此项制度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当属无效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 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陷阱六: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休假报酬?

【案例】刘小姐于2013年6月入职某小食品加工公司,因该公司几次拖欠职工月工资,刘小姐于2014年8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同时要求公司给付自己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该公司认为刘小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

【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该条法规表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样的理解既符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休息和工资权益,更符合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工作期间和时间经过为计算依据的立法本意。

陷阱七:年休假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公司休假制度范文5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晰和执行不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因年休假的问题产生纠纷。

享受年休假要满足什么条件?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单方安排的集中休假能否算作年休假?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怎样计算?

到新单位不满一年有权休假吗

2015年1月1日,苏蓝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苏蓝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苏蓝说自己从1988年参加工作,工作已超过20年,应当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休假,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Y。甲公司则认为苏蓝2015年期间在其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不应享有年休假。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苏蓝2015年期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仅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本案中,苏蓝提供了自1988年12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据,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能够佐证其在人职甲公司时已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故其应自人职之日享有带薪年休假。甲公司未安排苏蓝休年休假,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同时,苏蓝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累计已工作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他有权享有每年15天的年休假。主动跳槽还能要休假工资吗?

张华2014年1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2015年9月10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张华主张应自2015年1月1日以后享有每年5天的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要求按照300%的标准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张华是自己主动离职,并非公司不安排其休20l 5年年休假,不同意支付。

法院后判决乙公司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张华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仅为对于劳动关系结束状态的描述,职工在年中离职,其应休年休假以及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进行折算,该折算不受劳动关系结束具体原因的影响。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乙公司已支付张华正常工作期间的一倍工资,故现应当按照200%的标准而并非300%的标准支付其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位组织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

班飞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问在丙公司工作,后双方发生争议,班飞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主张其曾经组织班飞所在的团队两次外出旅游12天,因此不同意支付班飞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公司安排集体旅游的事,班飞也认可,但他同时认为,公司安排的集体旅游并不是个人休假,且他在集体旅游期间依然工作,根本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

公司休假制度范文6

第一章企业文化

团队文化:快乐的工作、快乐的工作中生活。

产品理念:每一次折腾都是为了做得更好!

第二章 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一、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

上午 8:30 ――11:30   ,  下午  12:30――17:30      

每天打卡两次,早晨上班打卡和晚上下班打卡。

客服部按部门内的调班表来执行作息。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四种:

1、迟到:指未按规定时间打卡(8点30之前);一旦有迟到,当月就不能领取全勤奖

备注:

公司集体活动等突发的特殊情况,允许邮件方式说明情况(其他通讯工具无效),行政部收到邮件,且有相关负责人回复确认,可以不做迟到处理(无领导回复、行政部未收到邮件无效)。

2、早退:指未请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罚5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半小时的,脱岗一次罚款50元。

三、年休假制度

1、年休假:工新入职员工必须试用期转正超过3个月后可休年假,具体参见表一,公历年按月折算,2天以内(含2天)的年休假必须提前1天申请,2天以上的年休假必须提前3天申请,并且须当年使用(公历年),年休假期原则性不允许与国庆、五一、春节等长假一起休息。

表一:

工龄

年休天数

1年-10年

5天

10年-20年

10天

20年以上

15天

四、请假制度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休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除年休假和丧假外,其余假别须取消当月全勤奖。

2、请假仅允许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请假。

3、人事部以收到书面假条作为考勤标准,邮件形式请假也需补请假单。

4、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需要提供病假单或医院诊疗证明给人事部,病假扣除30%的基本工资;10年以上工龄则无需扣除基本工资。

5、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

6、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

7、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8、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可有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批假权限

1、1天以内的假期由部门主管审批报人事部备案(部门主管请假由总经理审批),超过两天以上假期由总经理审批,报人事部备案。

2、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六、外出

1、员工在上班时间因为公事需要外出超半小时需要请假,需经过部门主管同意(主管需要总经理同意)事前需要到行政部备案(因公外出申请单),或者事后1日内补充手续。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超过半小时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七、加班

公司所有人员秉承自愿加班的原则,加班时间统一做调休。加班人员餐补为20元/人,交通补贴为实报实销。加班时间每8小时允许调休1天。

八、出差

1、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由总经理审批,《出差登记表》交行政部备查,实际出差时间如调整,需出差回来后到人事部门修改出差登记表。

2、出差时间超过1天的,普通员工按照50元/天,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按100元/天标准发放差旅费补贴。

十、补充说明

1、客服部(包括其他部门兼客服工作人员)因为工作特殊性,年休假可以比同等条件下的普通员工多休3天。

2、全勤奖(当月无任何休假),每月100元奖励。

4、以阳历年为计算单位。

十一、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三章 其他福利

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公司为所有员工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2、公司为相关部门配置测试用手机,为客服、商务、测试人员配置工作用手机,由部门主管向总经理申请,审批完成后由人事部统一采购,人事部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所有配置设备均只使用权。

3、公司单独配置的商务用手机号码话费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

二、公费旅游

1、 公司每年组织1-2次公费旅游,根据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而定。

2、公费旅游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补贴,超出部分需由员工个人承担。

三、公司成立活动基金

1、公司活动基金由人事部支配,采购员工需要的用品、聚餐或者组织活动。

2、公司活动基金使用完,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充。

四、年终奖

1、入职不满一年员工,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发放0.5-1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的年终奖,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员工例外。

2、入职1-5年员工,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发放1-3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的年终奖,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员工例外。

3、试用期未满员工当年无年终奖。年终奖都以公历年为计算单位。

注: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为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