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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的主要原则范文1
关键词:文物;旅游;整合;双赢
文物古迹大多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破坏就无法补救,因此加强文物古迹的合理开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文物古迹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理论的指导。因此,进行文物古迹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一、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
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是存在互动关系的,文物古迹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旅游企业、社区居民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才能实现文物古迹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而旅游开发也为文物古迹保护提供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一)文物古迹保护对旅游开发的重要性
文物古迹作为重要和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旅游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此参观游览,就必须通过长期有效的维护保养、修缮等管理措施,使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古迹以更加完美的姿态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为旅游发展提供可持续、富有特色的资源基础,通过旅游开发来获得地方经济的腾飞。
(二)旅游开发对文物古迹保护的支持作用
发展旅游是文物古迹资源最好的保护和利用方式之一。旅游开发为文物古迹的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以及技术支持等。
1、旅游开发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通过旅游开发,可以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文物古迹资源的重要性。2、旅游开发为文物古迹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在一些文物古迹资源丰富的地区,地方政府纷纷将旅游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助、重要或辅助产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投资力度,以期通过旅游开发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3、旅游开发有利于改变文物古迹单位传统的经营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打破,受政府支出不足、外在生存环境竞争加剧的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也受到市场的强烈冲击,仅仅依靠政府拔款和门票收入难以维持文物古迹日常的维护保养以及工资发放,因此必须引入企业化经营模式,在政府引导下走出生存困境。4、旅游开发能够为文物古迹的管理与保护提供资金来源。长期以来文物古迹由文物保护单位管辖,由于国家的文物古迹数量众多,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获得文物古迹的维护与保养资金十分有限,无法维持正常的管理工作。开发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5、旅游开发有利于文物古迹文化内涵的展示。旅游开发有利于文物古迹单位将文物古迹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品展现在旅游者面前,文物古迹及其隐含其中巨大的知识含量的文化信息得以再现,有利于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6、旅游开发能够更好地实现文物古迹的社会功能。我国文物古迹单位的展示内容单调乏味,展示手段陈旧落后,文物古迹的吸引力普遍偏低,无法承担起科学教育以及文化传播的社会功能。旅游的开发有利于提高目的地政府、旅游企业及居民对当地文物古迹的保护,通过文物古迹开发,方便游客欣赏,更好地实现了文物古迹科普教育和文化休闲的社会功能。
二、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性开发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
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有规律性的联系。通常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文物保护就越重视,文物旅游就搞得越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相对较少。
(二)经费不足,设施陈旧,安全隐患较多。
由于中原地区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文物保护资金基本靠政府拨款,很难筹措到社会资金。资金缺乏、设施陈旧、维修不力等原因,导致珍贵文物毁坏的例子并不少,有的文物在挖掘时就因不能有效保护而毁坏。
(三)文物周边环境整治不到位。
每遇到黄金周和节假日,前往参观的游客相对集中,往往拥挤不堪、承载力告急,导致文物受损和生态环境被破坏。
三、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整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明确规定了文物旅游事业的开展首先应当遵循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一)文物旅游开发的原则
1、合理利用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对国家文化财产的有效保护,并通过“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方式,为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提供了机构、人员及经费等方面的必要保证。2、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寻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最佳结点,是发展文物旅游事业必须遵循的又一原则。3、文物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了文物的永恒和长期惠及于国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有必要确定“文物优先”的指导思想和文物管理制度。
(二)科学管理
文物保护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涉及面很广,需要每一个文物保护者和旅游经营者都要有一个科学的头脑,综合各类知识,遵循客观规律,以确保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三)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性开发
文物古迹的旅游开发,首先就要坚持先保护后开发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文物保护手段,在专家的指导下有序地开发。
(四)管理与开发相协作
在文物旅游资源开发中,保护与开发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机制。保护和开发既是文物工作者的责任,又是旅游部门的义务,决不能顾此失彼。要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开发,以旅游开发带动文物保护,走出一条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协调发展之路。
在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中,文物古迹不再是破败不堪了,博物馆的文物不再深藏宫中不示人了,旅游项目的开发从一个方面拉近了人们与文物的距离,文物旅游也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通过旅游使文物的历史艺术魅力得到显现,文物潜在的经济价值得到实现。文物与旅游的有效结合,推动了文物事业和旅游业的共同发展,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实现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
参考文献:
旅游开发的主要原则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人们都在积极讨论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场讨论中旅游开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利用旅游开发能够继续保持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单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部分陈列在博物馆供人欣赏并不能感受到其真正的内在精神。旅游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旅游者在旅行和暂时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适当的旅游开发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得到延续,并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在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明确定义的组织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③表演艺术;④传统手工艺;⑤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在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明确定义的是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具有权威性且代表中国政府意见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该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指出其范围主要包含: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过对国内外主要的代表性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虽然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具体叙述上有所差别,但只是中西文化表述上的差异,在实际所包括的内容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认为应该包含一个国家的民间传统和民俗礼仪等,注重在一个国家发展中对于其主要文化的一种传承和体现,这对于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大量的研究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主要体现在:(l)传承性﹙继承与发展的性质﹚;(2)存储上的易逝性(指容易遭到破坏和遗失);(3)利用上的可持续性(指价值不因物理损耗而减少);(4)地域性(指有地域上的限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上述主要特征之外,还具有综合性、艺术性、多元性等特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进行全面综合的把握,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珍贵的文化内涵,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旅游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文化行为,旅游者靠文化去与自然景观交流,与人文景观对话,没有文化的旅游是苍白乏味的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不但能更好地促进旅游者与旅游资源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游者对于传统文化的理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间传说、口头传统、民间歌舞、地方戏曲、民俗节庆还有传统手工艺品等各个方面,内容丰富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这为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可以促进人们更加深入地体验地方传统文化的精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与发展。
(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渠道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关键生长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程度上说比物质类遗产更为珍贵,因而受到旅游者普遍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为了发展旅游,为了拉动经济,或多或少都会促使各级政府以及旅游经营者们自觉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都将促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存得到宣传、交流、创新,能够扩大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
(三)旅游可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
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将这些文化遗产引入到旅游开发中,不仅成了弘扬和传播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而且还培育和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如南京夫子庙秦淮观光带,把绮丽的秦淮风光和独特的秦淮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大批的海内外游客慕名而来,而且众多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加入研究行列。
(四)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其文化、经济与社会价值。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旅游开发而成为旅游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便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其次,通过产品交换,实现经济价值的转化,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被人们认可和接受,被社会所了解和欣赏,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名度提升,最终实现其社会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构想
(一)认真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就应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对所在地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实地详细普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名录体系。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现代高科技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整理记录,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作为旅游开发的有形可视资源,对下一步作出合理的旅游开发提供信息上的方便。
(二)创新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强化旅游者的切身体验
对于民间音乐舞蹈的旅游开发,可以从服饰、道具、形式、内容、风格上加以创新,以更好地适合现代广大观众的口味。对于传统戏剧和曲艺的旅游开发,首先要充分发挥编剧、导演、表演者的创新能力,依靠成功的再创作提升传统戏剧的文化地位和艺术魅力。对于迄今仍有感染力的经典作品,则要通过在文化上赋予时代的活力并在技艺上的精益求精,使之焕发出新的光彩,以求吸引更多的观众。
(三)在旅游开发中要突出原生态性,精心设计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的设计应该突出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个性,满足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开发、开发有据、开发有序的原则,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生态基因,在旅游开发中,要充分利用其独特的原生态性加以创新来设计旅游产品。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与开发时,要突出它最具特色的重点开发,注重合理开发与保护。
四、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旅游资源调查评价过程中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和保护
旅游资源调查是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之一,是进行资源评价的前期工作,为后续旅游产品开发提供前提条件,在旅游开发的整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旅游资源调查评价阶段可从两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保护,一是在调查时注意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搜集,二是建立一套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评价体系。应该重新研究一套指标体系来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全面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人们更深刻认识到它们的价值,意识到它们的珍贵性,从而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最终达到保护的目的。
(二)制定旅游发展战略时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应从宏观的指导思想上予以重视,将其纳入旅游开发的体系与有形的物质遗产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依托于有形的物质而存在,其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制定发展战略时应本着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此对于开发者必须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们的民族甚至是国家的重要性,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在做发展战略规划时要有一种责任感,把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要保护非物质文化本身还要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不仅要保护与无形文化遗产创造有关的个体文化还要保护社会群体文化形态。
(三)旅游项目设计中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旅游项目设计是整个旅游开发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力的手段。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不同,旅游开发者在设计旅游项目时就必须改变以前的固有模式创新出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笔者认为在项目设计中让民间组织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来,做到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和谐发展。当地民间组织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充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它们有深刻的感情,他们不仅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更会以实际行动来保护,而他们其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一部分,让他们参与到项目中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一种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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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的主要原则范文3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划定的文化生态和自然环境区域,为达到保护目标而指定或实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区。当前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故将其暂时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等将来发展完善时再正式改为“文化生态保护区”。
目前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旅游开发的研究比较少,文红、阚如良、郑玉玉等[1][2][3]进行了相关研究,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研究内容也较为宏观,缺少定量研究。当前旅游与文化生态保护的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分析研究晋中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互动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概况
2010年6月,文化部正式批准建设第八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晋中实验区”),该区域范围涵盖19个县级行政区域,包括晋中全境和太原、吕梁8个县(市区)。实验区的历史代表性、遗存传承性、资源丰富性在全国名列前茅,是华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其中太谷、榆次、平遥和祁县这四个县(区)文化遗产集中、历史特征显著,处于文化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实验区内既有平遥古城、王家大院、乔家大院、晋祠等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丰富的与生活生产紧密相关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
三、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体系
晋中实验区内的旅游发展迅速,游人不仅喜欢平遥古城、王家大院、乔家大院等物质文化遗产,也青睐平遥推光漆器制作技艺、山西老陈醋酿造技艺等“非遗”。因而晋中实验区内的这两类文化遗产应该采用不同的策略来实现保护的目的,本文据此构建了晋中实验区的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体系。
(一)动力因素
实验区的文化发展需要通过文化传承来实现,经济发展又需要通过旅游开发来实现。因此,实验区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的动力因素如下:
文化需求:实验区拥有举世无双的文化价值,只有经过旅游开发,才能形成满足游人需求的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者也才会关注旅游产品文化品位的提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经济需求:实验区内,一方面游人对旅游产品的文化需求不断变化和增加;另一方面,许多“非遗”濒危。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开发文化价值较高的旅游资源,产生经济效益,在满足游人旅游需求的同时为“非遗”的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二)互动层面
晋中实验区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行为,主要通过文化的各个层面与旅游活动发生作用。
旅游与文化内在核心层面的互动:文化内在核心主要由传统观念和价值体系构成。当旅游活动介入到这一层面,形成与众不同的旅游资源,同时由于游人需求的持续增加和变化,这一层面会不断挖掘和开发。在传统的观念和价值体系上,旅游开发又带来新的观念和价值系统,这两者不可避免地发生冲击。若二者相融合,则形成良性互动,促使二者共同发展;反之则形成恶性互动,阻碍双方发展。
旅游与文化外在形式层面的互动:文化内在核心需要通过外在形式来表现。因文化无形性的特点,晋中实验区的“非遗”更需要通过外在形式来表现其文化内在核心价值。不同的文化外在形式形成不同的旅游资源,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而游客需求的变化,必然造成旅游产品开发的变化,从而促使“非遗”外在形式多元化的发展,达到“非遗”保护的目的。
(三)互动行为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文化遗产先导,促进旅游业发展;第二种是旅游先导,促进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先导:互动过程中的先导通常是差异性较大的文化遗产,该文化遗产生命力顽强,有利于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如果进行旅游开发,能马上产生经济效益。非遗是主要动力行为,来促进旅游业发展。
旅游先导:文化价值大但文化特点不显著或已经濒危的文化遗产,通常旅游成为互动中的先导动力。旅游开发是主要动力行为,来促进“非遗”保护。
(四)互动阶段
文化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共有三个互动阶段。初级阶段主要是通过旅游开发,为文化生态的最初保护提供资金。过渡阶段,在该阶段许多因子相互作用,形成网络系统。经过过渡互动阶段,文化生态不断地传承、发展和创新,开始进入文化生态的动态保护阶段。同时,旅游开发也进入高级开发阶段(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阶段)。
四、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机制
在互动体系框架下,本文构建了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机制,其互动中,主要为保护因子和旅游开发因子相互作用。
(一)保护因子
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机制中保护因子主要要求生态保护实验区对文化生态的保护理念、保护方法、遗产活化和遗产传承进行规定。
(二)开发因子
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机制中开发因子主要要求生态文化保护实验区旅游开发的开发原则、开发中介、开发模式、开发项目等进行规划。
(三)外界干预
在该互动机制中的保护因子和开发因子都是彼此良性互动系统的内部环境。但在现实中,外界因素会不断干扰各个系统,有些因素促进系统良性发展,有些则阻碍。因此,在分析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系统内部的同时,还要关注外部因素对系统的影响,如可以通过有利的干预手段(政府主导、社区参与、学术界指导)来促进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旅游开发的主要原则范文4
一、森林公园旅游开发的背景
(一)必要性:森林公园作为森林生态旅游的主要载体,其发展直接影响着生态旅游给社会带来的效益的高低,从生态旅游的未来发展角度来说,森林公园的旅游开发是及其必要的,是带动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盈利性:随着森林公园游的发展,森林公园旅游给旅游业带来的收益也日益增加。各林业部门不断统一思想认识,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加速发展全国森林旅游,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稳步增长。
二、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森林公园的旅游开发工作取得骄人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影响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工作顺利进行的突出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森林公园的了解及其总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充分挖掘并发挥森林公园资源的价值
长期以来,旅游资源开发者及旅游经营者起先仅重视森林公园旅游资源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后来随着人们生态意识的觉醒,又开始注重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却忽视了森林公园自身具备的可供人们游览、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研究等活动的价值。这样浪费了森林公园资源的同时也降低了森林公园给旅游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的可能性。
(二)保护与开发难以兼顾
开发的同时必然会给一些地方的旅游资源带来破坏。森林旅游是我国一种新兴的旅游消遣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人们接触自然的机会越来越少,因此对森林公园的旅游需求更加迫切。许多投资商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了旅游法律法规,没有按规划布局,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只热衷于一些回报率高的项目。对森林公园等旅游资源不加节制的开发给这些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三)建设与管理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
一直以来,在森林公园的开发与建设方面都存在投入不足、资金短缺的问题。我国森林公园的建设未能纳入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森林公园的开发与建设不能得到国家和地方的专项投入,缺乏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有力扶植和引导。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是森林公园发展的重要阻力之一,全国范围内的森林公园中,至今仍有许多因缺少建设资金而未能启动。在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与建设中,资金投入不足会导致其基础设施薄弱、交通不便或便而不畅等问题,资金的短缺还影响着宣传促销和招商引资等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森林公园的进一步发展。
(四)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匮乏。
近些年来,森林公园在经营管理上缺乏管理型及对相关旅游知识有相当程度了解的专业人才一直是其致命的软肋。由于旅游业相关的工作都具有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工作起来十分辛苦,许多旅游相关专业的人都不愿从事这些让人又累有苦的工作,或者在工作了很短的时间之后又去选择其他相对来说较为舒适的工作。这样就造成了专业人才的流失。没有一个专业的领导队伍,很难促进森林公园的整体发展,更不能曾强其综合竞争力。
(五)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林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及其自然景观是国家珍贵的自然保护遗产,应加强对这些资源的保护力度,应该用法律的手段限制对这些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及破坏。严厉打击破坏资源的行为,高举保护森林公园的法律武器。
(六)森林公园旅游产品单一,缺乏精品
一些森林公园只注重靠森林景观来招徕游客,旅游产品相对来说比较单一,缺乏品牌意识,对森林公园建设的重要性和森林旅游的内涵特点认识不到位,在规划和发展中标准不高,技术水平较差,不注重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参与性,缺少游客参与性设施,缺乏主题精品。
三、森林公园旅游开发的对策
鉴于森林公园在旅游开发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用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难题。具体的问题对策如下:
(一)应对没有充分挖掘并发挥森林公园旅游资源价值的问题
首先应该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资源开发,还要遵循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包括重点原则、可行原则、生态原则、市场原则、开发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和增殖性原则等。尽量使森林公园旅游资源的价值得到全面的发挥。
(二)解决保护与开发难以同时兼顾的问题
1.做好旅游资源的规划管理
在对旅游景区及资源进行规划的过程中,要做到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具体的操作中不断完善对景区的规划,在开发的同时注重资源的保护。
2.加强立法
在“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加强限制和监督,同时对景区资源的开发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以保护资源少收破坏。
3.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上
首先应加强融资方式多元化,“广辟筹资渠道,提供资金保障”。通过国家投资、社会融资、招商引资等多种筹集办法,解决森林公园旅游开发中资金不足这一“瓶颈”问题。其次加强投资的多元化,政府应该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将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对于森林公园开发不能单靠政府投资,应由政府一元化投入转变为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多元化的投入。广集资金,加强森林公园建设的社会化进程。
4.在专业管理人才缺乏的问题上主要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入手解决。从政府方面来说,加强人才规划和信息引导,根据未来五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旅游人才信息预测和机制,使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实现更好的对接。从企业方面来说,要改变森林公园人才缺乏的现状,实现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不断提高综合效益,必须加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对在职工作人员的相关业务技术的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出台相关奖励政策吸引旅游人才,促进景区的进一步发展。
5.在法制建设滞后这一问题上
应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机制,国家需出台相应的保护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以此来保护林区的自然资源及自然景观。在森林公园的规划管理中,必须参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破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条例》、《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等相关条例,做到有法必依。
6.解决森林公园旅游产品单一,缺乏精品的问题
旅游开发的主要原则范文5
(一)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理念
相关的立法安排,首先应该明确宣示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型理念,强调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是对传统音乐资源的保护型开发、保护型利用、保护型旅游,彰显传统音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搞旅游开发,打猎歌、情歌、船工号子、劳动号子等传统音乐品种难免因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变迁而消弭于无形;但亦不能片面追求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为商业媚俗而扭曲传统音乐,毁我中华乐脉。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是保护型的适度开发。传统音乐的保护,是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各界对此均不持异议。笔者主张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出台《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除作原则性的宣示之外,还应专章规定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有效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和原真性原则,体现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型理念。“整体保护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整体的保护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的两者有机的结合”[2]。我们不仅要保护传统音乐本身,还要保护传统音乐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尤其要保护传承主体、传承方法和传承渠道。而对原真保护,则不宜作绝对、机械的理解,而应与活态保护相统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曾指出:“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对于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原真性的评价,不再囿于一个固定的评价标准,而是充分考虑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化背景,尊重多样的背景信息来源,以此判断文化遗产的原真性”[3]。传统音乐具有自身功能、价值、意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持续地为民众所认同,在动态中呈现其“原真性”。我国的传统音乐项目繁多,保护规格不能简单划一。依笔者看来,应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入围《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入围《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规定不同的保护规格。至于保护范围,应限于形成其艺术风格及人文价值的“核心技艺”,如民歌演唱中的唱声、唱字、唱情、唱味、唱形等创构要素。当然,对于核心技艺的界定,应该综合考虑传承主体的意见以及音乐学界的学术研究成果,由政府固定成为“指定要件”,列入《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的附件之中。为求传统音乐能在旅游开发之中得到有效保护,相应的罚则必不可少。对旅游企业、社区、群体以及公民破坏、歪曲、滥用、盗用等侵害传统音乐的行为,由“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予以规制,必要时作出处罚,直到取消旅游企业经营传统音乐遗产旅游的资格,停办有关的传统音乐遗产旅游项目。
(二)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管理体制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事业,应该设计和完善合理、科学的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管理体制,并在拟议中的《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日本的《关于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之法律》(简称《庙会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的“主务大臣”,如国土交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农林水产大臣、文部科学大臣及总务大臣,制定“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的基本方针”(《庙会法》第3条第1款),还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基本方针”确定的内容,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的基本计划”(《庙会法》第4条第1款)。该法生效实施后,国土交通省和经济产业省等主务大臣根据该法第8条的规定,于1992年12月11日通过行政许可,在东京登记设立了“财团法人地域传统艺能活用中心”。1995年6月,该中心被政府指定为全国唯一的“合理利用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的支援实施机构”,成为《庙会法》规定的“基本方针”的实施主体。自1994年至2009年,该中心组织日本传统艺能赴海外公演、邀请外国传统艺能保存组织来日本公演以及利用传统艺能促进日本观光产业发展等各项活动共计51次,举办各种以利用地域特有的传统艺能,促进地域活性化振兴为主题的公开演出、市场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等共计14场[4]。借鉴日本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情,笔者倡行共同决策、统一实施的管理体制,务求决策的民主、科学以及实施的强力、高效。考虑到文化主管部门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工作部门,应由其会同旅游主管部门,采行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决定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基本方针和计划。而在执行层面上,可以由拟议中的部门规章《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作出安排,规定设立公共性事业组织“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授权其统一实施相关的调查、研究、指导、管理等职责,规范和发展音乐主题公园、音乐博物馆、传统音乐演出等各项事业。
(三)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营模式
“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对传统音乐的使用是公益性的和非营利性。公益性经营模式绝对有存留的需要。传统音乐中的很多项目,属于古典性的或“草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众人数不大,传播地域范围有限,不宜走市场化之路。第二种模式是企业化经营模式,为笔者所力倡。在这种模式下,传统音乐著作权的所有权、管理权及经营权呈现“三权分离”的状态。所有权归来源地群体,管理权归群体代表组织、来源地政府或国家,经营权则归有关的旅游企业。在“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的协助下,传统音乐著作权的管理者找寻有关旅游企业,授权其对传统音乐作旅游使用。在这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中,许可方是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管理者,许可使用的客体是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于这类著作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或管理者无能力或无资格对传统音乐作旅游开发,所以须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寻找合适的商业伙伴。当然,作为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来源地群体有权通过许可方来监督被许可方,许可方更应保证被许可方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使用时注明作品出处、来源地和来源民族,不得恶意歪曲和篡改,尊重来源地群体的特定的民族、地域习惯和。被许可方在获得授权和许可之后,可对传统音乐作旅游开发和商业性使用,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收益,用于传统音乐传承和发展的公益。第三种模式是上市公司经营模式。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本质上也是企业化经营模式,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相互分离。由于上市公司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营特征,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亦非一般企业所能企及,所以可把经营者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单列出来。目前在我国,由上市公司经营的物质文化遗产有代表性的主要是黄山和峨眉山,它们分别由上市公司黄山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上市公司经营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存有种种的缺失,但在展示和实现遗产旅游的经济效益上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依笔者看来,我国的一些世界级的、国家级的传统音乐项目,有相当的市场发展前途,亦可以考虑采取上市公司经营模式。
(四)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安保措施
旅游开发的主要原则范文6
一、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现状
作为当前世界发展劲头最为强劲的产业,旅游已经成为当前许多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如何在当前的环境背景下发展旅游业,是旅游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对于我国来说,随着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国民旅游意识的逐步增强,使得我国国内、国际旅游都在不断快速发展,中国旅游团遍布世界各地。
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考验。在当前的环境背景之下,发展生态旅游成为我国旅游行业发展的重点抉择。我国将生态旅游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大多数省份都在进行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辽宁省作为沿海省份,有着较为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其对于生态的保护也较为到位,所以在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生态旅游受到了较多的关注。
目前,辽宁省生态旅游基本以海滨和山地为主,无论是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还是大连旅顺口游览区,都已经成为享誉全国、环境较好的旅游胜地。在辽宁,山地与丘陵占据了三分之一的土地面积,无论是千山山脉还是半岛地区,都能够以生态旅游作为主打的旅游发展规划。在辽宁省的山地资源中,如松岭、黑山等地,其海拔主要集中于300米到500米左右,较为适合参观者进行游览,能够保证生态旅游在当地受到环境的支持。而辽宁作为北方少数民族居住地之一,在当地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吸收了多民族文化的精髓,以此为生态旅游的开发资源,不仅能够促进辽宁省少数民族的发展,还能够令游客正确认识我国民族文化。
总体来说,辽宁省当前生态旅游发展较为迅速,其丰富的森林资源、海边文化都吸引了无数游客前往。但是,在这样的发展现状之下,辽宁省依然不能被称为我国旅游大省,无论是当地旅游管理人才的缺乏还是客源与市场发展不足,都导致在辽宁生态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产生了多个方面的制约因素,令辽宁省基本的生态旅游市场呈现退化的趋势。这样的发展现状,令辽宁省的旅游发展难以与其丰富的资源相匹配,想要保证提高当前旅游管理水平,就需要从存在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形成的原因,提出合适的对策,全面改变当前辽宁旅游业发展弊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进行旅游发展良性转化。
二、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原则
对于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来说,因为不同因素所导致的问题阻碍着旅游资源的利用,在生态旅游开发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方面资源平衡,保证在遵守一定开发原则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根据辽宁省生态旅游资源与环境条件,综合生态旅游发展现状,提出生态旅游开发原则。
(一)可持续开发原则
辽宁省作为拥有丰富自然景观的一个省份,其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旅游业。但是,生态旅游开发却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在保证商业用途与保护用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再进行发展,才能够真正意义上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可持续开发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注意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不能够为了创造更大的经济收益,而忽略了基本的资源保护工作。在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注重采取以保护为主的开发利用方式,减少人为建设对于环境的破坏,从最大限度上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只有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实现旅游资源及市场开发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才会为今后辽宁省旅游业的繁荣打下坚定的基础。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该从开发方式及开发观念入手,探究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及实施步骤,从而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实现更大的、更好地发展前景。
除此之外,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的过程中,需要使资源利用能够对当地的居民以及环境产生良好的影响,保证生态旅游资源能够为当地发展提供帮助的基础上,才能够令旅游与当地经济发展互相融合,共同促进。总体来说,自然生态资源旅游开发,就是从科学的角度保护和利用资源,遵循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原则,使辽宁省的旅游业发展能够可持续进行。
(二)适度开发原则
纵观我国当前旅游业发展,因为巨大经济利益和多方面影响力,导致了各地都在对于当地存在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过度开发,从多个方面开发可能受到旅游市场欢迎的旅游景点,作为国内旅游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也不例外。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之下,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更应该以适度开发作为旅游发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在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的开发中,都能够给与传统的文化和环境留下适度的空间,要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在进行资源发掘的同时,设置旅游。一般来说,一个旅游地并不能开放全部的地区作为游人参观的景区,一些较为敏感或者较为脆弱的地区需要设置为旅游,相关的管理者保证能够较好的控制旅游的游览范围,对于未开放的地区进行合理的保护。
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适度开发不仅是对大自然和传统历史文化的一种尊重,一定意义上还是通过不同手段来保证旅游者的安全,能够以设置禁地的方式令普通游客远离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在保证了旅游趣味性的同时,还能够得到有效的人身保护。对于辽宁省来说,因为其自然生态资源大部分是森林或者海洋,所以可能出现危险的因素,保证适度开发,开放能够正常游览的区域作为游客的探索之旅,是其生态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双赢原则
在当前资本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提升各个行业的经济收益,保证能够在社会上更好的寻求自身的发展,是当前各个领域经营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生态旅游业的发展也需要以双赢作为开发的基本原则。旅游业是通过接待不同地区的消费者进行本地区的游览来赚取费用,在这个过程中,其所取收益不仅需要令当地的居民获得较为满意的收入,还需要保证能够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态资源的保护,在这项庞大的额外支出之下,辽宁省各个旅游公司都在寻求不同的游客接待方案。在双赢原则中,要尽量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探究发展的路径,将开发过程中的各方利益进行很好地整合,建立辽宁省旅游资源开发的长效机制。
在当前辽宁省的生态旅游中,双赢策略是基本也是最难达到的目标。如何以最小的开发利用来完成最为舒适的旅游体验,其实施过程较为艰难。但是,各个旅游单位并不能忽略这一基本原则,一旦忽视了对于当地居民收入的保证,减少了对于辽宁省生态旅游的开发,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生态旅游与普通大众旅游难以进行区分,令旅游者难以享受到生态旅游中大自然的美景和乐趣,这样的行为可能令当前的生态旅游发展走入困局。
三、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对策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态与环境问题逐步得到重视,给生态旅游发展带来巨大契机,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但是,生态旅游并不同于其他基本的旅游方式,其中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开发,需要管理者进行平衡,保证其能够以最为合理的方案达到最为合适的效果。以辽宁省当前的生态旅游发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因为自然环境因素等方面的限制,在策略制定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不同的原则,如何在以保护生态为前提的同时,还能够保证最大限度的提高生态旅游发展,对此,本文从多个角度出发,浅析辽宁省生态旅游发展对策。
(一)依法管理生态旅游
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历史中,长期以来旅游业发展较为缓慢,在改革开发之后,旅游也迅速腾飞,突然爆红,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旅游管理法律还存在一定漏洞,相关法律对于经营者的管理力度不强,令各种旅游资源尤其是生态资源在开发的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同时,也使得生态资源不能够进行合理的、可持续的发展。
从辽宁省的生态资源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因为其开发力度过度而导致的周围环境受损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在未来的生态旅游经营策略中,管理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对于环境进行保护和维修,令其能够适应在当前旅游环境下景区的需求。一旦生态旅游的开发缺少了相关法律以及管理措施的维护,那么过度开发问题将会是困扰生态旅游未来发展的重要难题。纵观不同国家的生态旅游发展历史,因为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约束以及国家的法律维护而导致的资源破坏问题,还是难以解决的弊端。在这样生态旅游发展历史下,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发展策略,加强管理与法律维护,能够极大促进当前生态旅游的发展。
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除了旅游开发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以辽宁省当地的生态环境作为基本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科学合理地进行方案的制定,以长远的目光来制定相关的开发规划方案,对于旅游景点的建设和规划体系采取完善且详细的方案,保证能够从全局的角度来发展生态旅游,从根本上改善辽宁省当前生态旅游的弊端,保证生态旅游能够达到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发展。
(二)突出生态特点与产品特色
对于辽宁省来说,其生态旅游发展不能够完全照搬其他省份或者国家的发展模式,而是从自身拥有的生态环境类型出发,保证生态旅游能够突出属于辽宁省不同的环境与产品特色,借此在我国的生态旅游景点脱颖而出。例如辽宁省有许多风景人文独特的山地资源,就是开发特色生态旅游产品很好的生态环境,在辽宁鞍山附近,其药山就属于有着辽宁本地特色的一大旅游景点。该景点因为在古时盛产药材而出名,有着自身不同的特色,不仅植物资源费丰富,其生态美感所受破坏较小。在这样的环境资源影响之下,天然植物园是其生态旅游重要的一个宣传和发展特色。因其有着环境生态美和历史上以药材出名的产品特色,无疑能够为当地的生态旅游发展做出极大的贡献。从这样的发展实例中我们就可以了解,突出环境与产品特点,尽力打造不同于国内其他生态旅游景点的生态风景,以特殊的产品特色来吸引游客,是辽宁省当前发展的重要措施。
除了山地资源之外,辽宁滨临黄、渤海,有许多海滨生态资源。例如大连作为辽宁一个较为特色的海边城市,有着自然的海上资源,不仅气候怡人,还能够欣赏山地与海洋相互交错的美景,是辽宁重要的海滨旅游胜地。在这样的景点特色背景之下,发展旅游度假村,能够保证将自然生态环境与旅游度假进行完美结合,将各个风景集中到一起,使旅客能够得到较为完善的生态旅游行程,得到更好的生态旅游体验。在突出特色的同时,辽宁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应该对旅游资源进行优化与整合,减少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旅游资源的重复性开发,避免旅游资源“同质化”的问题,真正打造独具特色的旅游品牌。
(三)加强生态旅游设施建设
在辽宁省当前的生态旅游发展中,其旅游开发还不甚完善,相关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停滞。目前,辽宁省境内的多数生态旅游景点无论是在交通条件方面还是在基础服务水平上,相对我国当前热门生态旅游省市都有着一定差距,这样的问题令顾客在进行旅游的过程中很难得到满意的服务,出现了许多问题,令其生态旅游口碑在业内有所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高生态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保证旅客能够在游览的过程中享受较为体贴完善的服务,是辽宁省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对策。在交通方面,辽宁省需要保证将国道、省道质量进行改善,减少因为交通堵塞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到各大生态旅游区的交通方便。在辽宁省主要的四个山地之中,建设和完善主干道的开发,在保证旅客安全的前提下令各个主干道能够适合高峰人群流量。
在辽宁省生态旅游服务接待方面,应该以不同生态旅游景点作为重点开发的对象,在各个景点周围建设具有地方生态特色的接待宾馆,保证外观和内部服务管理都能够达到良好水平。增加目前辽宁省各生态旅游景区所拥有的床位数量,保证旅客能够享受到良好的住宿环境。除此之外,还应该引进相关的生态旅游开发、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保证能够以科学管理来提升当前辽宁省的生态旅游基本服务质量,保证全面提高当前环境下辽宁生态旅游的服务水平。生态旅游配套设施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游客的“回头率”,我们应该从细节入手,从游客的消费心理入手,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为辽宁省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