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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融资租赁 问题 措施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的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购置设备时,不直接购买而是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向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先进行融通资金,代企业购入所需的设备,再以租赁的方式将其租给企业实行有偿使用,从而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长期资本融资的一种交易方式。融资租赁的发展能够通过在企业资金紧张的条件下,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设备融资,使工业企业保持充沛的投资资金来源,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有效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成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有效途径。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用少量资金投入即可获得生产设备,减少了资金的沉淀,加快了资金周转,从而为企业增加利润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优惠的税收政策,国外融资租赁的发展与我国相比,时间长,更加规范,这与所在政府的支持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由于发展初期的政策环境不宽松,相关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特点的税收制度缺乏一直以来是阻碍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外所制定的投资税收抵免制度的实施有效的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我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将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国产设备帮助企业利用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纳入投资税收抵免范围,使融资租赁享受不到这项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我国没有对出租人实行行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际上通行的由出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通过租赁期内付全部租金抵扣而实现所得税优惠。我国规定由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仅是鼓励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而融资成本与投资成本均在税前列支使得融资租赁与借款相比对承租人而言,吸引引力大打折扣。出租人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金融业纳税,即将租金扣除成本和利息后作为纳税基数,征收的营业税而对于厂商租赁则作为流通企业,按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造成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
(二)资金来源渠道匮乏租赁公司所运作的租赁物大部分都是一些高价值、长时间使用的设备,因此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当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狭窄,金融租赁公司虽可以在国内的金融市场进行筹资,但筹资能力有限,只能吸收部分法人的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月以短期资金居多,普遍只是通过一年期外债的循环使用维持长期租赁资金的运用。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标的物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由于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不对称。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筹措的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借款,而开展的却是长期业务,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短借长用,违背了金融企业的流动性原则,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资金来源衔接不上,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流动性危机。
(三)行业监管分散化管理目前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适用不同的法律,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监管,内资租赁公司只受《公司法》等法律的制约。各类租赁公司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各主管部门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和局限性。多头管理容易导致融资租赁管理混乱,无法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重点统一安排和部署,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在行业条块分割管理的情况下,各条块之间缺乏沟通,所制订的行业政策撞车也是不可避免的,政策的不协调也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无序竞争。与这种多头管理相对应的是我国至今也没有成立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使得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统一行业规则、规范行业运作等工作难以落实。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措施分析
(一)国家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有利的宏观环境,政府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租赁业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降低了融资租赁的租金成本,提高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积极性,而且为出租人提供了资金支持,降低了风险。目前国家应着重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可以采取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我国应尽快颁布针对融资租赁专门税法,加快融资租赁的发展。因此建议对融资租赁公司适当减免地方营业税,对于财政部门而言,可以采取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与租赁公司合作,对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项目,可加大财政投资的比重。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采取财政投入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对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加大融资租赁的比重。另外,政府应积极发挥财政的贴息、担保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发展。建议财政部门把财政贴息扩大到为中小企业补贴设备租金,鼓励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也从根本上支持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丰富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渠道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渠道的丰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大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金融租赁证券和进入同业拆借来丰富资金来源渠道。由于融资租赁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安全性高,可以适当的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有效吸收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租赁业务的重要优势就是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配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有效发挥。其二是大力促进银租合作,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向银行借款仍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追求股东汇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同时又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采用银租合作,不仅银行扩大了投资渠道、改良了资产结构,承租企业也获得便利。因此,租赁业将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三)整合对融资租赁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外部监管措施,统一行业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对现有的三类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实行分类规范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标准是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可以由人民银行监管;另一类为一般的租赁公司,只能开展一般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一般企业管理。提高监管的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另外,应积极与注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达到监管目的。融资租赁公司机构准入、退出、变更事项及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是人民银行的职责,应严格要求各租赁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运作,增强抗风险能力的监管,防止出现支付危机。
参考文献:
[1]周丽莺,融资租赁与中小企业融资[J],冶金财会,2006,3
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融资租赁;可持续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58-02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发展经验中存在着大量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致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很重要的融资方式对我国各个企业的发展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他们可以通过对设备的长期租赁来完成生产,既解决了设备购入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节省了流动资金的流出,还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一举数得。但是这些都要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稳定的、健康的发展为前提。
1融资租赁的概述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物品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只对物品享有占有处置的权利,对物品所带来的效益和使用权都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合同的时间一般较长,在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现金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融资租赁的出现解决了企业因需要购买设备但是资金又不足的情况,这时候企业可以向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租用设备,购买设备的资金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企业只负责交租金跟设备的维修,但是不具备设备的所有权。
2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在资金的融通上有很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还能够为我国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融资租赁方式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它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更好地面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发挥自身的优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我国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融资租赁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提供的不仅是资金的支持,还多了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支持,办理手续也较银行贷款简单,不需要提供抵押物,免去了抵押物的估值阶段,节省了时间[1]。
3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走过了30年,30年来经历由到低谷、再由低谷到的曲折的发展历程,这段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3.1快速发展期
我国的租赁业自开始后就以相当快的速度发展,仅在5年间融资租赁的业务额每年都能比上年增长一倍,这段期间,融资租赁的队伍迅速扩大,融资租赁不再仅限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大型的国有企业也开始陆续的介入,成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规模迅速扩大,为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效益,1988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事业发展到一个顶峰。
3.2全体整顿期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事业顶峰的出现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但是不久后政策效应开始出现,1993年我国的会计体制进行了改革,有关融资租赁事业发展的很多有利政策被取消,融资租赁行业开始逐渐萎缩,导致很多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下降,经营管理一度出现混乱,影响了租赁业的发展,所以国家开始进行租赁业的全面整顿。
3.3法律建设期
融资租赁业进入整顿期的原因不只是因为受到了冲击,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保障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租赁业完成整顿后不久,国家开始思考融资租赁事业稳步发展的问题,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事业更好的发展,央行召集了各国的融资学者和专家共同讨论了我国融资租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使中国了解到了融资租赁发展的实质,促成了我国支持融资租赁四大支柱的建设。四大支柱是指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监管制度、税收政策。
3.3.1法律准则
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制定了双方交易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3.3.2会计准则
在保护公司的财务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会计准则,让租赁行为在公司财务上有法可依,避免了在财务处理上的混乱局面。
3.3.3监管制度
在监管制度上,我国明确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企业的地位,强化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3.3.4税收政策
在融资租赁事业曲折发展的同时,与租赁有关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履行的交税义务,双方义务明确,防止了因义务不明确而出现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保障了国家的税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
3.4恢复期
随着保护租赁业的法律的不断完善,国家加大了对租赁业的扶持力度,各类专业的租赁公司重新大量涌现,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带来了活力,自此以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开始走向正轨,并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4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4.1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经营租赁类的业务属于非银行性质,由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3];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租赁公司和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租赁公司都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但是我国的监管机构对三类公司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4]。
4.2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能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基本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这个法律体系仍然处在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未知情况,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阻碍着融资租赁业的正常发展[5]。如果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不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
5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5.1明确要监管的主体,加强外部监督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都比较小,自身监管上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统一规划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应该结束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明确监管的主体,进行统一监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6]。
5.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建设能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保证双方的基本权益,减少因为融资带来的信用风险,尽量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规范双方租赁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7]。
6结论
融资租赁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它的发展不仅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还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建立起多元化的发展渠道,为实现融资租赁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不仅如此,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还能带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新技术和生产设备,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丽莺.融资租赁与中小企业融资[J].冶金财会,2013(3):13-15.
[2]张萍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浅析[J].商业经济,2011(4):4-6.
[3]王晓耕.中国融资租赁业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2010(6):6-10.
[4]郑祖军,张玲.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分析及对策探究[J].武汉金融,2010(6):77-78.
[5]任颖洁.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财会通信,2011(23):125-126.
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3
有人说,租赁业将继银行、证券后,成为我国第三大融资渠道。
5月17日,ST汇通(000415)获得证监会关于资产重组的正式核准批复,至此,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渤海租赁)借壳ST汇通的上市征程初步告捷,渤海租赁将在一个月内完成资本交割,并正式挂牌,首家A股市场租赁公司即将诞生。
“渤海租赁即将上市,表明市场监管机构对基础设施租赁业务形态的认可,也是资本市场对租赁行业的认可。”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长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传义认为。
融资与融物为一体
租赁是个古老的行业,人们比较熟悉,在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租赁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卫鼎(甲)铭》记载,邦君厉把周王赐给他的五田,出租了四田,这是把土地出租的例子。
但是对于融资租赁,了解和熟悉它的人不多。这一点,长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传义深有感受,他已经从事租赁业已经几十年。“即使是现在,在和很多地方政府、银行合作时,依然要解释什么叫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有什么好处,坏处,功能是什么,风险在哪里等等。”
从基本交易规则来讲,租赁是一种涉及两方的简单交易,融资租赁则是一种涉及三方的综合易。这一点是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根本区别。
租赁的交易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交易比较简单,承租人对出租人已有的物件交付某种质押(居民身份证、押金等)和租金后,取回使用,租赁期满后将物件完好地退还给出租人,并取回质押物或者押金。(见图一)
融资租赁的交易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三方两合同”。即交易一般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要有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是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购买合同》的决策人是承租人,《购买合同》的买方则是出租人。供货人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货。(见图二)
1981年,我国成立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引入现代意义上的租赁。到今天,已经走过整整三十年的历程。
根据《2010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止2010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182家,比上年增加35家,融资租赁业务总量7000亿元,比上年3700亿元增长89%,预计今年超过万亿元。
虽然近几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融资租赁市场远未充分挖掘。
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即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达到20%。在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经超过30%,成为继商业银行贷款后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
有市场人士认为,依照目前的发展速度,租赁业将成为继银行、证券后的第三大融资渠道。
成长的烦恼
纵览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比发达国家而言,发展还不够迅猛,一个很重要的核心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融资渠道单一。
“融资渠道是租赁公司发展道路上的关键障碍,目前除了资本金、股东借款外等之外,银行贷款是租赁公司资金的最大来源。但这部分资金的价格成本很高,尤其在今年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融资难的情况更加严重。”鑫桥联合租赁首席执行官施锦珊认为。
同时,快速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在遭遇多头监管的难题。高传义虽为上海市租赁协会的会长,但他坦言,融资租赁业在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遇到发展问题也不知道找哪个主管单位汇报。目前,金融租赁行业按照出资人性质由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分别监管。
一般而言,租赁公司的类型可按其控股股东的类型划分:金融机构(金融资本)所属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厂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所属类型,即厂商系租赁;独立机构(投资机构主导的投资资本、中介机构的中介资本和财务投资人的混合资本)三种类型。
2007年,银监会下发并实施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此举为商业银行开办金融租赁公司扫清了障碍。从2007年11月开始,先后有工行、建行、民生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筹备的金融租赁公司相继开业。
据统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在2010年前三季度租赁投放金额达1409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08亿元,利润总额达35.32亿元。与2009年年底1507亿元的租赁资产余额、77.79亿元的营业收入、22.36亿元的利润总额相比,2010年各项指标几乎增长一倍。
业内人士指出,与其他租赁公司相比,银行系租赁公司有共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注册资本较大;依托母行的优势。但因其服务对象定位在航空、基础设施等少数领域,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如何实施差异化竞争成为他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厂商系租赁公司主要是由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公司。投资目的是为了促销和从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并成为其国内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依托厂商背景,也给厂商系租赁公司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自身究竟定位于利润中心还是生产厂商的促销工具?
“厂商系的租赁公司一定要坚持自己作为利润中心或者半利润中心的地位,否则会沦为厂商的附庸,租赁公司的创新最终得不到支持。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探索基于资产管理能力的创新的融资方式。”市场人士指出。
独立租赁公司的股东多为大型外贸、物流、综合性企业集团和各类专业投资机构。可以由两家或更多家的金融机构、制造厂商投资设立,或是由各种类型的财务咨询、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业内流传一句话:“银行系不缺钱,厂商系不缺市场,独立租赁公司都缺。”
有关专家认为,独立租赁公司的重要优势在于它既不附属于提供资金的银行,也不附属于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和承租客户,是服务于银行、厂商和客户的独立的负债、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此外,独立租赁公司常常有不同的背景。股东类型的差异、不同背景的独立租赁公司对市场判断不同,经营领域、管理体系、市场控制风险模式等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创新是灵魂
对于融资租赁业的从业者来说,有一个他们不得不学习的对手:爱尔兰的飞机租赁业。目前全世界来讲,前十大飞机租赁公司,它的飞机登记基本上都在爱尔兰,在爱尔兰这些租赁公司控制飞机的有5千架飞机。
中国民航有1700架飞机,1000到1200架飞机是租赁解决的,但都是从境外租赁公司解决租赁需求的,换句话说,中国民航飞机租赁市场基本上被境外公司垄断。
“我们中国为什么不能把这件事搬到中国来,自己解决自己的事,同时可以利用资金优势,也可以把飞机租赁做到国外去,至少可以到东南亚、欧洲,这个买卖带动上万亿投资。”高传义呼吁。
爱尔兰的飞机租赁业发展得这么好,最重要的是有很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另外就是爱尔兰有很好的环境,比如公司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是最低的,这些对于租赁公司都很有吸引力。
对比我国的相关政策,在财政政策上没有针对租赁业的拨款,也没有政策性银行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在税收政策上,仅合资租赁公司有“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资企业不能享受这个政策,而且针对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普遍较高,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指出,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税收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国租赁业税收环境。
马蔚华委员给出了他的建议,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允许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入固定资产时,可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保持企业不同融资方式下的税负平等;明确关税中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政策,在设备符合减免进口关税的条件下,将租赁公司纳入享受关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同时,准予承租人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向租赁公司办理售后回租业务,设备可继续享受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营业税政策中明确“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业务形式,适用“融资租赁”税目征税。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设备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合并计收印花税,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额为计税基数,避免对租赁公司重复征税。
同时,加强综合政策的功能配套,因为有些创新业务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不能加强部门的协作,只会拖整个行业发展的后腿。
“要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融资难题,最终的出路还是创新”,上述专家认为,创新其负债工具,拓展融资市场。良好的融资租赁机构,其租赁收入现金流比较稳定,可作为抵押发行证券,即资产证券化。
关键是要坚持抵押资产的标准和条件,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可以稳定的租赁收入现金流作为抵押发行证券,当然,资产方面的创新也大有可为。除传统融资外,近几年新的租赁体制,杠杆租赁等也不断推出。
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4
【摘要】作为我国最大规模之一的航空公司,东方航空从传统航空承运商向现代航空服务集成商转型,在体制机制变革和商业模式创新上不断探索,顺应市场需求,推动中联航转型低成本航空,开启“全服务、低成本”双模式运行的创新之路。
本文通过介绍东方航空的融资租赁的发展,深入分析了境内航空融资租赁 SPV模式的优势。研究发现我国境内SPV模式相比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为承租人(航空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优化了现金流结构,有助于实现机队规模快速扩充。通过境内保税区融资租赁结构的方式引进新飞机,降低东航引进飞机的融资成本,这对东方航空低成本运营发展无疑起到推进作用。
【关键词】东方航空;融资租赁;境内SPV模式
一、东方航空简介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1997年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作为首家中国航企挂牌上市的国有控股航空公司,是中国三大国有大型骨干航空企业之一。东航拥有庞大的航空运输集成服务体系,其中主要以民航客货运输为主,通用航空、航空食品、金融期货、旅游票务、机场投资等业务为辅。在全世界范围内运送旅客超过 8000万人次,位列全球第五位。截至目前,东航机队由 526架客机、9架货机和16架公务机组成。
二、航空租赁方式分析
(一)租赁定义
融资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以融资为目的,从而最终获得租赁资产(飞机)的所有权。租期一般在10-15年左右,属于完全支付、合同不可撤销的租赁形式。指承租人从出租人租得所需使用的飞机,按期支付租金,同时需承担一切经营责任,包括飞机的维修等。
经营租赁是提供飞机短期使用权为特征,租期一般在3-7年左右,属于不完全支付、合同可撤销的租赁形式。指承租人从出租人租得所需使用的飞机,按期支付租金,同时由出租人承担一切经营责任,包括飞机的维修等。
(二)飞机租赁流程
飞机租赁通常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其中的承租人是需要飞机的航空公司,出租人是大型专业租赁公司或金融财团以及供货商即飞机制造厂商等三方所组成。航空公司从租赁公司或直接从制造商选择一定型号、数量的飞机,并与租赁公司签订有关租赁飞机的协议,然后由租赁公司向飞机制造商付清货款取得飞机所有权,在租赁期内飞机的法定所有者通常为租赁公司,飞机的使用权则转让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以按期支租金为代价,取得飞机的使用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三)融资租赁的影响
对航空公司来说,融资租赁最首要的作用,是为其拓宽了以往相对狭窄的融资渠道,同时提高了融资的规模和能力。航空公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巨额购机费用,而仅需按期支付租金即可获得飞机的使用权,极大地缓解了对于资金的需求。
同时,融资租赁另一点最大的好处是其节税的功能。在国家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进行协商,租赁公司一般会因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租金,这样航空公司间接地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也相当于节税。
(四)境内保税区SPV模式发展情况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字面可解为为实现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律实体,具体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以在境外进行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国内的航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起步已有15年,但多数市场份额都被国际大型租赁公司所垄断,影响了我国的税收收入,也遏制了我国未来航空运输业和航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为了冲出国际竞争对手的重重包围,提出“中国境内 SPV模式”将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2010年1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放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也即特殊目的公司 SPV)。这一文件标志着在中国保税区内以创新的中国特色 SPV模式开展航空融资租赁业务终于成为可能。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探索和尝试,目前我国的 SPV公司主要集中在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两个特殊经济区域,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也在积极推出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这三大区域在税收政策优惠、外债指标规模、SPV公司管控以及飞机引进指标等方面都推出了各项创新的举措。
(五)境内SPV模式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对比
鉴于东方航空期初是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进行了一项飞机引进业务,本文以上海自由贸易区为例,对比境内SPV模式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不同模式下需缴税费。
如表所示: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下,我国租赁公司需要缴纳高昂的税负,而这些税负往往转嫁给了下游的航空公司。境内SPV模式相比传统融资租赁模式对租赁公司而言,提供非常大幅度的税收优惠。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可按租金递延每期缴纳,极大地降低了承租人现金流支出压力;对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进一步降低了承租人的实际税负。
通过对比可见,境内SPV模式相比传统融资租赁模式在税制创新方面改革力度很大,切实降低了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税负和现金流压力。
三、东航飞机租赁的发展
为了应对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减少资金筹集成本,加快飞机更新,东方航空越来越多地选择租赁的方式引进飞机,以保持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平衡。
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监管机制;征信制度
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中小微企业已经超过5000万家。[1]在这个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小微企业群体中,融资难是企业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共性问题。从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对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占企业融资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十三五”的计划中,融资租赁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2]然而,与融资租赁高速增长相不协调的是融资租赁制度却相对滞后。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制度现状
(一)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经过几次征求意见,但是至今仍然没有通过,因此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单行法和规定中有一些融资租赁的相关内容,但是并没有形成融资租赁领域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往往还是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有些问题的解决只能够从这些法律中找依据,很难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融资租赁看似属于合同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合同关系,合同法解决的是融资租赁在初期所遇到的一些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后期所遇到的复杂法律关系并未涉及。另外,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已经在1988年通过,中国参与了该公约,并签了字。该国际公约与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内容进行对比之后发现,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存在问题。比如说,合同的瑕疵担保问题,涉及侵权的问题,再比如说索赔权转移已经是目前困扰我们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内在顽疾,虽然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也有所规定,大致和国际公约相同,但是在对例外情况限制的方面还不尽合理。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在融资租赁合同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生效时间上与国际公约有所不同,已经不能满足目前融资租赁业发展阶段的需要。我国税法以及会计准则中对于融资租赁的政策不统一,这也是有待完善的。
(二)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主体范围较窄
由于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关系,一直以来我们国家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参与主体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不论是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都就行了限制,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主体较少,这与国际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做法是不同的。我国现在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限制较为严格,限制出租人是有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如果是没有资格的法人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这种限制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参与主体的数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比如外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只需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了,对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产生极大影响,这种不公平的制度赋予了外国投资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使他们在我国融资租赁领域拥有比较大的特权,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对融资租赁主体范围过于严格,限制了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发展,不利于融资租赁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监管混乱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监管方面的规定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两个规定只是对租赁公司的设立、机构设置、变更和中止、业务范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都是一些业务方面的基本规定,而具体的监管主体,如何监管都没有要求。我国在监管上较为混乱,到底是政府监管还是行业监管,监管主体是谁都不清楚,在具体监管上,我国的监管状况是由多部门各个地区多头监管,而不是由一个机构实行层层监管,缺少统一监管机制。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难免不给该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四)小微企业征信制度有名无实
虽然说我国的征信机构已经不少,有政府设立的,有社会机构,还有评级机构,无论是政府背景的还是社会化机构,业务还不够细致,服务内容较为单一。小微企业的征信制度虽然在国内已经有了,依然存在着难题,小微企业征信制度现在还在建设和完善的阶段,很多小微企业的信息很难采集,目前征信制度中还没有小微企业的信息,银行信贷信息记录中也没有小微企业的信息,公共部门比如说工商、税务等信息公开力度还不够,行业信用信息还未能共享。我国小微企业的征信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经历长时间的过程,并且要结合我国国情,找出符合我国小微企业的征信制度。
(五)我国缺少融资租赁配套政策
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还缺少配套的税收、保险、信贷和外汇政策。首先是税收政策,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税法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而现在关于融资租赁的一些税收政策散见于一些暂行规定中,其中所做的规定不尽合理。其次是保险政策,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保险已有,还未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保险制度,在没有融资租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便会滞后,在运行中存在风险。再次是信贷政策,我国没有一项信贷政策可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没有好的信贷政策,那些融资租赁公司自然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这样当然会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域外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制度
(一)域外融资租赁立法模式
谈到国外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立法,当然要说到立法模式,分为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类是立专法,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国家有韩国、法国、巴西、新加坡等,这种立法模式设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其中规定了融资租赁法的调整范围、权利义务关系、融资租赁的主体资格等一些具体的内容。第二类是特别立法,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种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而是将有关融资租赁的规定分别规定在商业法、税法和金融监管法中,比如说日本,依靠《日本民法典》、《商法典》等一般法律来进行调整。第三类是既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也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判例的方式来补充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规范和建立新规则。《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已予1988通过,该公约规定了许多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对于我国应当适用哪种立法模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决定。
(二)域外融资租赁主体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往往排除消费者作为融资租赁主体。在一些制度成熟的国家,把消费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开来。对于承租人而言,相关法律规章则没有对其资质作出限定,因此,不管是个人或者是法人公司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的主体。比如说美国对于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主体没有过多的限制,大的金融企业可以,一些银行也可以,小型的制造商也可以。
(三)域外融资租赁监管模式及监管机制
融资租赁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建立融资租赁模式的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监管模式分为几种,第一种为美国的模式,美国对于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没有什么限制,对其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审批非常容易拿到;第二种是德国模式,德国模式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有所变化,金融危机之后德国监管比以前严格,对经营融资租赁的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审批严格,并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种则是西班牙模式,该种模式较为严格,想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过银行、财政部审批。在监管机制较为发达的日本和美国,采取的是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方式,除了对小微企业设立明确的监管机构外,还对监管机构间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日本和美国都针对小微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3]
(四)域外小微企业征信制度
为什么要借鉴域外的征信制度,是因为域外发达国家的征信制度已经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考验。目前国际上相对成熟的征信模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在市场竞争的体制下,征信机构的竞争力得到充分调动,并且会不断创新,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的多样化、定制化、综合化特征体现的非常明显,比如说英国和美国。第二种和第三种是政府主导型和行业协会主导型。还有一些国家对并没有单独采取这三种模式,而是使用混合型的征信模式。
(五)域外融资租赁配套制度
域外融资租赁配套制度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国外对于融资租赁的税收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说美国有投资减税,是对于出租人可以减少设备购置成本的税收优惠,既然出租人有了税收优惠,那么承租人在租赁时也能得到一定的好处,再比如说日本也有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其次,融资租赁在发展的初期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外对于融资租赁的风险建立了完善的保险制度,比如说美国的风险控制制度,除了国内的保险控制,海域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还控制跨国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再比如说日本签订信用保险,保证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以防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降低;再次,国外有相应的信贷政策,日本政府有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的信贷政策,就是租赁公司可以向银行进行低息贷款,再比如说韩国,租赁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三、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融资租赁专法,完善已有法律法规
对于我国来说,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不管是融资租赁市场还是融资租赁法律制度都呈现出不成熟的状态。所以对于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第一种较好,进行专门性的融资租赁立法。首先,国际上有《融资租赁法公约》,我国已经参与了《融资租赁法公约》,制定融资租赁专法是顺应国际趋势;其次,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而言不适合判例型的立法,并且制定专法也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需要,专门性立法可以从整体上有一个导向,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融资租赁管理混乱,制定专法有利于快速的解决现在的乱状;再次,制定专法是我国立法的惯例,提高立法效率;最后,除了制定专法以外,还需要完善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形成一个整体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第一,统一融资租赁中的法律术语及其概念特征;第二,完善合同法相关内容,毕竟合同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几年,我国的经济在这十几年中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然合同法中融资租赁的内容也应当与时俱进。既然国际上已有《融资租赁法公约》,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内容应当与《融资租赁法公约》的规定一致,更好地与世界融资租赁接轨;[4]第三,融资租赁法的完善必然少不了金融、会计、税收、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完善。
(二)扩大融资租赁主体
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实行宽松的行政许可,无需经过国家批准其融资租赁的资格,只要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即可,尽可能地放宽对融资租赁参与主体的限制,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参与进来,不仅对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成熟有极大帮助,对整个市场经济也都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监管机制
国外的融资租赁监管借鉴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每个国家的监管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经济等的发展来进行改变,现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是需要监管的,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是选择放任模式还是严格模式,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国情应当选择折中的模式即德国模式,如果选择放任的模式,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可能会导致市场失控,如果采取严格模式,会给于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主体一定的打击,降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我国在采取监管机制时,采取的是政府和社会双重监管机制。采取该种监管机制是本着从我国国情以及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小微企业融资租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只有建立政府与社会双面监管机制,才能更有利的防范非法金融行为。首先要逐步建立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应当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并存的双重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和引导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工作,逐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其次,要明确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监管主体。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监管主体不明晰,大部分民间融资在政府监管之外,在社会上产生了消极影响。银监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监管机构,银监会在监管金融业时有较多的经验,管理机制相对成熟,在监管时独立性强,不易受约束,对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监管上由银监会来监管是较为合适的。
(四)完善小微企业征信制度
域外的征信制度也不是一时就建立起来的,我国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征信制度可能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根据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征信模式应当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结合的模式。完善小微企业征信制度首先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已有的征信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各个部门掌握的小微非信贷信用信息,形成一个新的统一平台。其次在这个平台上建立小微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对于小微企业的资产、经营风险、技术、财务、债务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披露。再次对于小微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要明确哪些机构有资质可以作为评价机构,评级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采集数据的能力、公平公正评价小微企业信用的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等。对于需要采纳哪些数据和评级的标准应该有统一的规定,评级机构没有权利随意更改。当然,为了对评级行为起到监督作用,评级机构需要有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在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为的救济应建立复核程序,对违规操作的评级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责。
(五)完善融资租赁配套政策
国外关于融资租赁都有相关的促进政策,并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保障,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配套措施。首先是税收政策,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税收政策,建立融资租赁的税收减免政策;其次是信贷政策,应当由政府出面,制定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信贷政策,提供低息贷款;再次是保险政策,确定融资租赁保险制度,不仅保证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还要与国际组织协调,控制国际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小微企业[O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OL].
[3]任雯丽.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6
融资租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它的长足发展一方面给租赁产业本身带来了收益,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它也带给承租人巨大的利益和具体的好处。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独特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顾名思义,其主要的职能就是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在发达国家,它已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无论多大的企业,银行对都有一定的信贷额度。而融资租赁则为企业开辟了新资金渠道,从而突破信贷额度,取得资金用于企业的项目建设,如一些急需资金的“短平快”项目。同时,一些管理规范、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则以融物的方式为其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渠道。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可为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锦上添花”,也可为前景好、资金较紧张的小企业“雪中送炭”。像浙江省一些地方重点企业、“小巨人”企业的茁壮发展就与融资租赁的支持分不开。如浙江纵横轻纺集团公司,在万向浙江租赁帮助下企业实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2.加快和促进技术改造,抢占市场和技术制高点:
融资租赁一方面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了加速租赁设备折旧的便利,实际上也就等于把一些应上缴国家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从而加速了设备更新改造的步伐。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的技术改造提供充足的资金,使其能够在同行中率先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率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满足产业升级、产品换代的需要。而且租赁方式的选择还使承租人不用担负技术进步和技术变革可能带来的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承租人不断地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跟上技术革新的脚步,保持技术优势和抢占市场份额十分有利。对于技术革新节奏较快传统企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融资租赁这方面的优势则更是显而易见。
3.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企业财务报表形象:
融资租赁中的回租方式还可以帮助承租人盘活存量资产,获取经营环节中急需的流动资金,弥补资金缺口,从而增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根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可以在租金的资本化和费用化方面有所选择,并可在租金的比例和留购方式上有所选择。从而降低负债率,改善企业财务报表形象。
如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在固定资产比例过高情况下,通过直租或回租方式租进设备,租赁资产作为其表外资产,有利于这些承租人调整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负债比例,提高资本收益率。这方面对于一些拟上市公司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
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对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习惯于传统的经验和方式,对所有权更为重视,加之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导向相对滞后,使得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鲜为人知,迄今为止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都没有。
2.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资金来开展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但是按照我国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十分狭窄,以银行短期信贷资金为主,而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需求集中在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一般需要两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中长期资金,二者不相匹配。特别是,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
3.政策环境不完善。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美、日、俄等许多国家政府都很重视融资租赁,普遍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例如允许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推行信用保险制度以及提供低息贷款等。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政策环境远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即使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在税收方面,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不完善、不统一、不透明、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4.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现象比较频繁,且管控措施有限
我国承租企业一直以来难以顺利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客户拖欠租金,致使企业流动资金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多数企业存在15%以上的租金拖欠情况,严重的甚至拖欠率达%70%。这种情况导致企业正常业务的顺利开展受到严重影响,另外,我国政策在追讨所欠租金方面的具体规定有限,企业很多情况下难以顺利追讨应得的利益。
三、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对策
1.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加强行业大局的管理与指导
下一步我国融资租赁的主要管理部门可以委派给中国人民银行操作,全面租赁公司从机构规划审批一直到全面的业务操作与管理工作,并在此实践基础上,加强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和竞争规则,改善多头管理、政策不一的混乱局面,使租赁业统一置于国家宏观调控之中。
2.加快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步伐
国家商务部应加快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步伐,鼓励不同所有制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投资组建不同规模的专门的租赁公司介入市场流通。这些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投资或者是从银行借款,不得从事其它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