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食品经营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食品经营办法范文1
《办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提高审查标准和许可要求,如增加中型以上饭店实施明厨亮灶、配备洗碗机,特大型饭店和大型超市生鲜配送中心配备检测人员和设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等规定,进一步严格准入要求。
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办法》还明确了以下六类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中央厨房制作《办法》目录规定的冷冻饮品、饮料、焙烤食品、肉制品等11类食品以外的即食食品;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作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
3.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食堂制作冷食类食品(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4.现制现售《办法》目录规定的热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以外的食品;
5.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制作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
6.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有哪些新要求
1.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要求根据《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行政权力信息,不再重复采集。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房产证明,《办法》不再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房产证明。
2.餐饮单位许可条件中增加公共场所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营许可证的决定》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规定了四类餐饮服务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3.与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衔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居民住宅楼和部分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餐饮项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餐饮场所实施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做好与环保法律有关规定的衔接,《办法》规定,申请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如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餐饮项目)的,不予许可。在其他场所申请许可的,不要求提交环评报告。
4.与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相衔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具体转化为审查标准和要求,如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置食品安全公示栏等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的条件包括: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设备或设施,场所环境应保持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食品污染;
5.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单位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6.各类饭店、饮品店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等。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维护,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体现了许可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1.在许可中强化风险管理、细化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考虑到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相同的食品经营者,其食品安全风险还与经营规模和品种有关,《办法》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作为一级目录,并增加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二级目录,有利于基于风险开展分类监管。
2.基本延续原食品经营分类方式,保持工作连贯性《办法》保留了上海市原《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办法》等对于餐饮服务和现制现售业态的大多数分类方式,如保留各类饭店、饮品店和具有上海市特点的船舶供餐、团体膳食外卖等类别,对中央厨房即食食品品种和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继续实施目录管理。
3.公示许可和监管信息《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并设置公示栏,公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以方便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食品经营办法范文2
一、认真开展学法普法内容
一是始终突出了宪法的学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以来,我司就确定了以宪法的学习宣传为普法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使这贯穿“六五”普法教育工作的始终。二是按照县法宣办的统一部署,组织全体干部员工,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个人所得税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自学《食盐专营办法》和碘缺乏危害宣讲知识。三是切实抓好了《干部学法用法读本》学习、征订工作。
二、结合本职工作,深入推进普法宣传活动
我们以盐政营销人员,深入所辖各县乡镇村、学校、厂矿、社区、经营户进行市场稽查为载体,组织普法宣传人员随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群众广泛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地调动了群众学法热情,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
三、积极开展法治实践活动
一年来,我们在对食盐经营户、企业加工用盐户等涉盐对象进行盐政执法时,十分注重把执法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结合案件查处,向当事人积极宣传《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着力提高执法对象的法律意识,促使其守法经营,依法用盐,从而使用法治实践成为普法教育的最好课堂。
四、努力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
食品经营办法范文3
厨师工作总结范文通用
时间总是稍纵即逝,很快,我们辞别了20xx,迎来了斩新的20xx。
在卡的公司工作的这段日子里,我努力适应工作环境和前台这个工作岗位,认真努力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现将入公司以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努力适应工作。这是我来深圳之后的第一份工作,我是一个新人,刚加入公司,我对公司的运作模式和工作流程都很生疏,需要更加努力学习,争到在最短时间内熟悉前台的工作内容还有公司各个部门的职能所在,让我完成从新手到职员的转变。
都说前台是公司对外形象的窗口,短短的几天也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前台不是花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接待公司来访的客人要以礼相迎,接听和转接电话要态度和蔼,处理办公楼的日常事务要认真仔细,对待同事要虚心真诚。点点滴滴都让我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受益匪浅。
二、学习公司企业文化,提升自我。加入到卡的这个大集体,初步体会了“责任、荣誉、信誉、进取”这8个字的内涵,我想也是激励我们每个员工前进的动力,我从领导和同事的敬业中感受到了这种文化,在这样好的工作氛围中,我也以这8个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以积极乐观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工作中,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及时地和部门沟通,争取把工作做好,做一个合格,称职的员工。这也一直是今后工作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三、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不断完善自己。短时间的工作中,接到一些客户打来比较专业的咨询电话,所以单靠我现在掌握的知识和对公司的了解是不够的,我想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给自己充电,拓宽自己的知识,减少工作中的空白和失误、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
能共事卡的,让我骄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提高自我修养和内涵,弥补工作中的不足,在新的学习中不断的总结经验,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绵薄的力量!
厨师工作总结范文通用
今年一年就像是一阵刚刚燃起的火,到了最旺盛的时候时,它就告诉我已经结束了。现在我的感觉就是,我们行业逐渐复苏过来了,但是今年一年的确已经到了尽头了。对于这一年的经历,我真的很有感触,也很感谢这一次经历,让我在厨师这个岗位上逐渐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和方向。在此,我为自己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一次总结和整理,对未来也做了一次计划。
一、今年的主要收获
今年,我们餐饮行业面临了一个巨大的难关,很多餐饮店没有扛过去倒闭了,这让我们每一位厨师也感到非常的着急,紧张。但是好在我们餐厅凭借着强硬的基础扛了过来。所以在这里我也要非常感谢餐厅这个好的平台,让我能够稳固好自己的事业,凭借着好的条件可以继续工作下去。
带着这一份感恩,我今年工作上尤为努力,因为我知道,如果我自己不去想着突破和进步,下一个淘汰的就是我自己。现在局势很紧张,我不能再这样犹豫不定了。因此这一年,我在菜品方面不断创新,并且得到了很好的反馈,餐厅的口碑也逐渐做上去了,并且在网络上也赢得了不错的反响,这是我认为今年最为成功的一部分,感谢这次机遇,让我遇到了更好的自己。
二、今年的不足之处
今年自己虽然取得了很多的成功,但是在这份成功里,依旧是有一些不足的地方的。比如说我在创新上虽然有了成绩,但是我在一些细节的处理方面还是比较平庸的。这一份成功是很多人一起努力的结果,所以我明白了自己不足的地方之后,我就尽快的去改正了,不管是在研究菜品还是在制作的过程当中都变得更加严谨和细致了。其次我也克服了自己懒惰的缺点,这一年变得更加的勤快,也变得更加的积极向上了。我会继续保持自己的这一份激情,继续攀岩,继续努力。
三、来年的计划准备
下一年,一定是一个更大的挑战。现在已经处于万物复苏的阶段了,下一年就看谁长得更快,看谁有更多的闪光点了。我会继续做好这个准备,为自己打造一副好的武装。希望在来年能够通过自己的勤奋和努力创造一份更好的成绩。感谢这一年各位领导对我们厨房的支持,也感谢大家积极配合我们每一位厨师。新的一年,我会带领好这个团队做出更好的成绩的!
厨师工作总结范文通用
尊敬的各位:
大家好!伴着圣诞节的喜庆以及元旦的气息,20xx年的钟声行将敲响。,我预祝大家新年快乐、工作!回首20xx年,在各位的下,在同事的支持下,一名厨师长,我以身作则,高标准、严要求,团结以及带领食堂员工,为顾客了精美的菜肴以及优质的服务;为食堂经济利益以及社会效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次:
一、经营:我在各位的下集思广益、制定较的经营计划。如:顾客的消费生理,推出绿色彩食品以及野生食品;季节性原料供应独特的地方,推出特价菜。等等。
二、办理:以人为本,我员工情况素质教诲,每天都对员工有性的厨艺培训,并经常激励把工作看作是的事业。努力,员工整体素质得以,如注重仪表、笃守厨房规章轨制等;有些员工甚至还开始琢磨新菜谱。现在,了、优质、高效、创新的团队。
三、质量:菜肴质量是食堂得以生存发展的焦点竞争力。厨师长,我严把质量关。对每道菜都制作了投料标准及制作程序单,做菜时标准,每道菜的色、香、味稳定;还前厅员工意见及宾客反馈,总结每日出品问题,并在每日例会中改进;还经常更新菜谱,动脑筋、想办法、变花样,回头客每次都可以尝到新口味。
四、卫生:《食品卫生安全法》,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把好食品加工的各个环节。按规定,每个员工都对各自的卫生区,由我不查抄;,规定食品原料分类存放,分别,厨房器具也存固定位置;厨房、保鲜柜、冷冻箱等原料存放地也的温度以及湿润程度测量。一切可以的气力,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顾客食物中毒,不须要的后果。
五、成本:在菜肴质量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让利顾客,是追求的。厨师长,我也总结出降低成本的新方法。如:库存状态,坚决"先进先出"原则,把存货较长的原料尽快销售出去;研究制造无成本菜品,把主菜的剩余原料做成托式菜品,以降低成本;还让每位员工都知道所用原料的单价,每日估算所用原料的价值,就把成本控制到每个员工身上,使所有厨房员工都成本,从而效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在本年度,团队的努力,在厨房经营办理了;在菜品创新、菜肴质量、成本控制、员工素质等都高的成绩。当然,也还,比如,受甲流以及金融危机的,消费者就餐的品味与档次下降,这使的年收益受到程度的。但面可抗力,需研究制造物美价廉的佳肴来招揽顾客,最大程度的年收益,从而转危为机的。从事件上,我也深感我肩负工作的挑战性与创新性。此后,我会带领我的团队挑战、勇于创新,烹饪更精美的菜肴。
食品经营办法范文4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第九条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价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关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食品经营办法范文5
一、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县盐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目标
清理无证照非法经营食盐的企业和个人,取缔私盐生产、加工、储藏窝点,严厉打击私盐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完善食盐市场管理,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查办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三、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由县盐务管理局牵头,县工商、*、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进入食盐市场,以彻底整治盐业市场。
(一)工作对象
无证擅自运输各类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无证照从事食盐批发、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非食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渠道擅自购进盐产品的企业、经营户或个人;扰乱食盐价格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作、买卖盐包装袋或碘盐防伪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盐包装袋或碘盐防伪标志提供方便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作、贩卖假冒小包装食盐的单位或个人。
(二)工作范围
以非碘盐、工业盐和劣质盐假冒加碘精制盐进行非法销售,情况严重的乡镇;食品加工用盐企业或个人无证照擅自从非法渠道购进盐产品进行加工经营活动的;餐饮店和夜宵摊点将非碘盐作食盐使用的。
四、工作步骤
(一)3月初至3月中旬为宣传发动阶段。县盐业、工商、广电、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盐业法规、政策及碘缺乏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群众识别假冒伪劣盐和防治碘缺乏疾病的能力。
(二)3月下旬至3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县盐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彻底净化我县食盐市场。
(三)5月底至6月中旬为复查阶段。县盐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盐业市场集中进行一次复查,完善食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县盐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6月底为总结阶段。县盐务管理局将本次食盐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综合整理,上报县政府和市盐务管理局。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各有关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碘缺乏疾病危害宣传日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申诉;同时,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行为。县盐务管理局会同*、卫生、工商等部门,对从事食盐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逐一进行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加工、储运、销售假冒伪劣食盐团伙和窝点。对重点整治市场和私盐泛滥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整顿和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涉盐违法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及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查处。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业行政执法制度。要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取缔无证照经营,对经营条件、卫生状况等不符合要求或销售价格不合理的零售户,注销其食盐零售经营资格;要按照规范市场、确保供应的原则,推行食盐特许经营管理和户籍化管理制度,统一食盐经营及服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要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盐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盐业、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私盐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作食盐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碘盐及全县食品加工用盐的卫生监督管理,查禁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加工经营行为;盐业部门要规范食盐特许零售网点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各网点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广电部门要做好盐业法规、政策和碘缺乏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机关要密切配合盐业执法,抽调精干力量,积极做好涉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盐,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要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对聚众暴力抗法、通风报信、阻挠执法的要严肃处理;各乡镇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做好村民购买、食用假冒伪劣盐的调查统计工作,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涉盐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此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实践“*”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食品经营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碘盐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维护食盐专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碘盐的零售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碘盐是指直接食用或制作食品所用的加碘食盐(包括以碘盐为母盐添加其它微量元素的营养盐和其它多品种食用盐);经省卫生部门认定、省政府批准的在高碘地区以及向不适宜食用碘盐的人群供应的非碘食盐,均在碘盐零售许可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规定,全省碘盐的零售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凡从事碘盐零售业务的,必须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碘盐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碘盐零售经营业务。
第五条负责食盐专营的各市、县盐业公司要本着既便民,又利于市场管理的要求,根据所在地供应人口、地理位置以及交通条件,对本地区碘盐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实行碘盐零售定点制度,科学确定碘盐零售定点单位和个人,并通报当地居民。
第六条全省碘盐零售许可工作由省盐务管理局行业管理处实施统一管理。碘盐零售许可证全省统一格式、统一印刷,由各市、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第八条申请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营业场所交通便利、便于零售,且场所固定、具有一定面积的营业门市和仓储条件,并达到干燥、卫生、安全的要求;
㈡经营范围符合零售碘盐所需的安全和卫生要求。经营有毒有害物品的不得零售碘盐;
㈢具有长期经营和不间断零售碘盐的条件和能力;
㈣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
㈠申领许可证的程序
1、经当地盐业公司初步确认的碘盐零售定点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到经营场所实地审查;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颁发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㈡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碘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食品卫生许可证;
5、当地盐业公司出具的碘盐零售定点单位或者个人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年检
第十条碘盐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发证机关根据本管理办法重新核发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由审批机关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由发证机关根据发证时间确定。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三个月未报年检的,取消零售碘盐资格,并收缴许可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
1、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申领碘盐零售许可证条件的;
2、经营期间工商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
3、在零售经营期间有违反《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两次以上的;
4、三个月以上未零售碘盐或停业的;
5、经考核不符合碘盐零售定点条件,被当地盐业公司取消碘盐零售定点资格的。
第四章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食盐专营和碘盐零售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碘盐零售业务:
1、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碘盐特许经销商购进碘盐;
2、应当保持合理库存、不间断地零售碘盐;
3、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碘盐零售价格;
4、不得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假冒碘盐;
5、碘盐的运输、保存、零售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碘盐零售许可证,并妥善保管其副本。
第十四条许可证要坚持一证一点,不得借用、涂改、转让,遗失的要及时补办。
第十五条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其经营行为应当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被许可人碘盐零售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证违法违规从事碘盐零售活动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许可证的吊销、撤销和注销
第十七条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故需暂停营业三个月以上的,要及时到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缴还许可证。歇业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停业,发证机关应予以注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保持合理库存和不间断地销售碘盐、造成市场碘盐脱销的,或者不按规定途径购进合格碘盐,或者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的,发证机关应予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当地盐业公司取消碘盐零售定点资格以及经年检不合格的,或逾期未年检达三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予以撤销许可证。
第二十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应予以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渠道购进合格碘盐的,或者销售非碘盐(经核准的高碘地区除外)、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的,或者不按规定保持合理库存造成碘盐脱销的,或者在碘盐的运输、储存和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按《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按规定购销碘盐;对其销售的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假冒碘盐,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该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碘盐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零售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零售碘盐活动。违反规定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的,按本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盐业公司及其委托的特许经销商(包括取得许可的碘盐零售商)不得向未取得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发、转批、转销碘盐。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食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上述违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该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碘盐批发、转批(零售)资格。
第二十五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实施碘盐零售许可和年检制度的,或者疏于管理造成碘盐零售行政许可管理混乱、危及食盐安全和市场供应秩序的,或者发现违规零售碘盐不能按规定严肃查处、给当地人民群众健康造成影响的,或者在实施碘盐零售许可中违规收取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涉及的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