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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政策范文1
【关键词】税务风险管理“营改增”金融业建议
一、营改增”对金融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金融业的税率为6%,税率上升。虽然“营改增”后企业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力成本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而据相关部门统计,人力资源成本在金融企业与机构总成本中占据一半左右,其次分别为营销支出、杂项支出等。作为金融企业占比最大的成本,劳动力成本无法进行抵扣对实现降低金融业税负仍具有一定的困难。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行业的应税收入计入收入,应缴营业税计入支出。“营改增”后,应税金额包括税额与不含税收入,前者在负债类“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后者在支出类科目核算。以商业银行为例,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旗下网点、服务业务、每日成交量众多,一般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前,税率单一,只需要人工调整个别项目即可;“营改增”后,计税原理较为复杂,需要人工进行价税分离等工作,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更为复杂。
(三)对金融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要求金融企业或机构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正确确认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金融企业在获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这就需要金融企业加强纳税管理。与此同时,“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与税务局进行数据交换,完成进项税发票的确认等,税务管理工作量较大,使金融行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增加。
二、“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
(一)制度执行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由于行业的差异,其税率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也进一步影响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由于金融业长期实施营业税制度,实务操作相对简单;但是改革后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较为陌生,缺乏实务操作的经验,对增值税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方面可能未充分抵扣,这可能使金融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损失。同时,部分金融机构税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而增值税税务管理较为复杂,在事物操作过程中对新规的理解偏差会影响金融企业的成本。
(二)发票管理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涉及多个部门,可能会出现错开的现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支付各类手续费时间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然而金融机构的业务量较大,对金融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金融企业发票管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稽查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部分金融企业为了提高增值税进项抵扣或销项税抵扣额,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未严格防范,甚至是视而不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是企业发票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三)纳税核算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计税方法变更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细分企业日常业务,对每一笔业务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业务的进项(销项)税额,在这一过程中,倘若会计核算不合规,会加剧企业的纳税风险。全面实施增值税后,金融企业的各项收入的范围会变化,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税率,倘若未分别核算收入,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需从高适用税率。然而,金融机构业务量大、内容复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分别核算收入的问题,企业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损失。
三、营改增背景下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增值税政策与制度的学习
若会计、税务人员对增值税政策不甚了解,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难以较为准确地运用相关政策减少应纳税额,甚至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因此,金融企业必须组织员工加强对增值税政策制度的学习,使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实用、高效”的原则,树立分层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思路,将学习内容分为政策制度理论学习以及技能学习;同时召开增值税法规政策学习动员会,提高对加强增值税政策制度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开展集中学习活动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动员职工积极投身学习活动。政策制度学习主要围绕增值税概念与内涵、纳税人与征收范围、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计税方法、税收减免与其他规定,使财务人员学习本职工作必须了解的新知识。与此同时,以案例的形式加强学生对增值税制度下会计核算、税务风险管理的实务操作,使员工在学习、了解增值税税制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提高实务操作水平。在学习过程中,要求参与学习人员要做好学习笔记,组织员工集中讨论学习效果,提高增值税政策与制度学习的实效性。在学习讨论结束后,金融企业领导层要对集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学习问题。除此之外,金融企业也要加大对增值税政策与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全公司上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工作手册、企业网站等方式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学习的意义与内容,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对学习态度消极、学习效果较差的个人予以批评。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可以帮助金融企业财务人员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
(二)完善部门间的沟通传导机制
金融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涉及到了企业自身、税务局以及中介机构等内外部单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必须积极与企业内部部门与企业外部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将从税务局、中介机构了解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企业财务部,同时及时就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与中介机构、税务局进行沟通。具体而言:首先,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沟通的重要性,要认识到高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完成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控制风险。其次,要建立起良性沟通机制,企业内部可以通过部门周会、月会对现阶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议相关解决措施;同时保持良好的团队精神,与其他人员积极沟通,听取他们的观点。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财务部应该加强学习,发生业务时主动向供应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供应商时,若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无明显差异,则应该尽量选择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以便财务人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得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则应该积极协助这类供应商前往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健全相关评价制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与工作人员的薪资、绩效考核挂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与核实,例如客户名称、注册地址等,便于后续的开票工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仅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客户提供付款凭证。如果需要提前开票,必须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减少开具增值税发票带来的风险。为了进一步防范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落实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验明真伪;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员从重处罚,控制风险。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企业应该完善发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机制,按规定检查发票的保管、存根等,并定期盘点发票库存。
(四)完善财务核算体系
金融税务政策范文2
关键词:金融危机;地税部门;税收改革;措施
引言
当前金融危机已经蔓延到世界各国,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金融危机使得地税部门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带来了新的改变,使其对税收政策和税收改革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对新的财政税收政策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因此国家必须要改变现有的税收政策,以便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环境,从税务部门的立场来研究如何使企业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好地生存、盈利和发展。
一、金融危机对税收政策造成的影响
我国可以说是一个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国家,所以或不可避免地受到金融危机的突袭。它对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国内的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会出现压力增加的情况,所经营的产品库存堆积严重,运营所需要的资金也日渐紧张,导致了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这些都是在金融危机的突袭下,我国的经济面临的新的困境。因此,为了解决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实体经济带来的损失,要对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和管理。这一措施对解决我国企业的发展所面临的金融危机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们国家设立了多种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和措施,如增加增值税、对进出口税方案进行改革、对中小企业进行财政补助等等。
尽管国家为解决金融危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这些财政和税收政策仍然存在诸多的局限。为了是企业能够在金融危机下更加平稳地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如财政部、税务部等等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经济的和发展。而且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改革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是最有成效的,也是最直接的。把税务部门和的财政税收政策和我国经济的发展相结合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税收政策,国家有关部门都是实行最为严格和规范的管理模式。因为国家税收可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当经济发展出现隐形危机或已经面临经济危机时,国家的税收政策就要进行适当地调整,通过税收改革来调控国家的宏观经济,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好的契机。
二、税务部门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一)正确处理财政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财政税收收入都是靠企业经济的发展来获得的,只有企业生产增长了,才能带动财政税收的增长,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改革的力度,进而促进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加,从而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因此,通过改革财政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是可以看做是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它需要税务部门较多地介入到一些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中,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并从这一立场把税收制度变为一种公共性的投入。地税部门在这方面的公共性投入会带动本地区的多数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如果在经济发展中,财税部门对资金进行直接揉入有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使财政税收的目的发生扭曲,这对于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对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完善
在国家税务系统中,“国税”和“地税”是对称的,是国家分税制下的产物。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税收承担着多种职能,如组织财政收入、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以及调节社会分配等等。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部分都是来自税收,因此,税务收入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继续分设国税和地税这两个征管机构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了。虽然对目前而言,将国税和地税进行整合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可行的,但是相比于国税改革,地税改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它的机构整合难度较大。面对经融危机的突袭,国税和地税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各个地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税务整合工作,利用本地区的信息资源优势处理好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同时要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来实现国税和地税的互利互惠,使企业的税收更加合理化。
(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
税负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可以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同时能够直接有力地体现纳税主体的经济情况。政府的支出和国家的税收收入是有一定关系的,但是不管国家的政策如何,税收总收入是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合理的税负结构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的税收制度。首先是要明确合理的税负标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取消一些体制外的收入,提高整体税负水平。其次是要加强对增值税的转型,促进物业税的开征。三是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改革,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对资源、环境等一些税收体系进行改革。四是要在建设创新国家、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税收优惠制度建设。总之,税负结构改革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优秀经验。对于国家财政税收来说,所得税和增值税使其主体税种,而对于省级税收来说,营业税是其主体税种。而对于市级和县级的税务部门来说,物业税是其主体税种。这种税收制度的税负水平是合理适中的,能够帮助企业很好地应对经济危机。
(四)保证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建立科学支付体系
对于这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要对一般性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间的比例进行合理搭配,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重。其次是对税收返还制度和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加强对支付资金来源的稳定。再者是对支付转移的方法进行改革,对资金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此外要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人口情况、人均收入情况以及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来选择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法。最后是要对监督支付的运行体系进行完善,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在政策方面,还要对我国现行的支付体系的总体结构进行优化。
(五)调整经济结构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动产业机构的有花花说呢估计必须要做到一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大对科技方面的投入,使企业加快改造技术的步伐。二是对现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三是要重视企业的节能减排,加大对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建立资源和资金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现存的生态环境机制。
结束语
总之,国家在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时,必须要考虑到金融危机给我国的经济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运用现代管理的额理念,对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进行优化,对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完善,保证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建立科学支付体系。只有这样,地方税务部门才能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的突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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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政策范文3
关键词:融资租赁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经有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经历了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也经历了税收政策的从无到有。可以说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极大的盘活了我国的经济市场,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在我国经济中低速增长已经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在去库存的口号下,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也逐渐放缓,有必要以税收政策的完善激励高质量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在融资租赁业的不完善之处
“营改增”政策中将融资租赁业根据业务实质的不同,分为以贷款业务为实质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两大板块,同时在每个板块下面又分设有形动产和不动产。根据以上的分类情况有着6%、11%、17%几档不同的税率级次。
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将其划分为贷款业务并且按照金融业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享受3%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此发生中断,即售后回租这部分的增值税是无法进行抵扣的。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中直租业务中有形动产以17%征税,而对于无形资产按照11%征税,体现出对于不同业务的差别对待,但是这种税率的划分是否真正的能够做到在不同征税对象之间的公平,在短期也是难以预见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因为有形或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税后利润的不同而更倾向于选择其中的某一种作为重点发展的业务,开发市场并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另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业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业的折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而国际上通用的则是由资产的所有人计提折旧。
同时,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会短一些,而我国对于资产的折旧年限有着明确的最低限额。资产的折旧虽然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是这种扣除与资产的实际损耗相比却是滞后的,这样就会占用企业的资金同时限制企业进一步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税法中有融资租赁企业投资税收抵免的条款,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融资租赁期间的规定,而对于租赁期满之后与资产的所有人以及受益人的税务处理方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业激励及刺激作用的缺失
我国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并未形成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
从关税方面来讲,融资租入的进口设备是要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也有免税的情况存在。但是这些免税的融资租赁设备都是以各种批复的形式存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同时这种个案的存在是针对个别企业的,因此也会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内部出现税收不公平的现象,扰乱融资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对于融资租赁业都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融资租赁其实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但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是关注货币相关的金融工具,而对于实物资产相关的金融创新工具的激励不够。
二、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完善的建议分析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未来立法应当完善方面的建议
就“营改增”来说,不论是对于金融业,还是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规定都相对笼统、不够细致规范的,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盲区。
“营改增”中对于金融业的规定本来就相对简单,同时关注点也都在传统的金融行业,涉及到金融创新工具的则少之又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试点政策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关于税收征管,或者集中于某一行业的税收问题的集中解答的文件,但这其中关于融资租赁业的也是寥寥。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使融资租赁企业提高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减少税务管理的成本。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所以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遵从度,减少税企双方的税务摩擦给双方带来的成本。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完善融资租赁业还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将“营改增”的整体打通,将融资租赁业的上下游打通,加快增值税的立法工作。
同时,还应当平衡融资租赁业不同种类之间的税收负担,简化税种,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程度。以公平税收的方式促进融资租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以企业所得税促进融资租赁业进一步的税收公平
首先,应当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范围和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实现融资租U业与企业行业的纵向的税收公平,同时实现融资租赁业内部横向的税收公平。
比如,税法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定义为贷款服务,但是却不能享受金融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待遇,这就会增加融资租赁业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加剧融资租赁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
此外,从承租方的角度来说,从金融租赁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从非金融融资租赁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形成的利息费用能否全额扣除还是一个问号,因为要参考金融业同期的利率水平并以此作为扣除限额的标准。所以,从承租方企业的角度考虑,为了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同时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选择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交易将会更为有利。以上这些具有导向性的政策就会造成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税收不公平的现象。
所以,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既然将融资租赁的部分业务划分为贷款业务,就应当享受与金融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减少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扭曲,保持税收的中性,均衡行业内部的发展。
(三)以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融资租赁业的再发展
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引导社会资本向融资租赁业的流动,推动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应当将视同金融业的那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享受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的发展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见税收政策的些许变动都会对融资租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这个影响是十分深远的。所以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一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也将会产生相似的刺激效果。同时,在进口关税免税方面应当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这样融资租赁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也使得海关和企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双方的行为都有可以依据的标准。
此外,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从税前扣除入手。比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或者扣除条件适当放宽。融资租赁企业的所得税具体操作可以更多的参考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方面。
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结束语
融资租赁业的经营形式较多,而税收政策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需要税务机关和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断的沟通和磨合,才能更好的以税收政策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税务政策范文4
本文以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用交易费用理论和委托理论对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进行了剖析,指出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类型、影响因素和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构建系统的金融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体系,并得出本文的结论,即在我国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之际,要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两大方面加强对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防范,以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一、服务外包的含义及我国当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现状
服务外包其实质是指企业利用外部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非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源管理先后经历了七八十年代的税收专管员专责管户的模式和八九十年代的征、管、查三(两)分离的模式。从而使企业能专注核心业务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众所周知,服务外包业按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分为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按发包、接包方的地理位置,可分为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随着各个时期税制结构、征管手段、管理理念等不断更新,我国服务外包行业税源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现行税源管理模式的确立也大体经历了两个时期。现行税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初步实现了信息管税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信息化建设已与日常税源管理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通过科技手段、信息技术提高税源管理的质效,已经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普遍共识。
(二)以管户制为主要特征
为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实行了责任区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加强责任区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加强税源的日常管理。但无论是责任区管理,还是税收管理员制度都是以管户制为核心,其工作的思路是通过税务管理员来加强某一地理区域内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与责任区管理相比,更加细致、更加科学,但仍没有突破管户制的管理思想。
(三)更加突出了纳税服务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近年来,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除了履行传统的税款征收职能外,已把纳税服务工作放到了突出位置。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宣传咨询活动,提供了点面结合的各类特色服务,纳税服务工作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局面,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二、现行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及不足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当前针对服务外包的税收规定来自于财政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2008]32号)(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等文件。现行的税源管理模式逐步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和不足。简要分析如下:
(一)税源管理导向不够明确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加,税务机关管理和服务的纳税人越来越多。而税务机关由于受机构、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每年新招录的公务员极为有限。税务人员少,纳税人众多,已经成为当前税源管理的一大背景。在这种情况下,以管户制为特征的责任区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上级机关的各个部门都强调自己的工作重要,导致基层工作没了重点,什么事都在做,什么事都做不深、做不透。如何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好,将其用在刀刃上,工作中的针对性不强,管理的成效不明显。
(二)分类分级管理不够深入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基本上都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所有现行的税源管理模式还是以属地管理为主。目前分类管理的基本做法是在基层税务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这种分类管理很不彻底,难以显现出这些行业或类型纳税人的整体特点和管理规律。 在重点税源管理方面,根据纳税规模的大小对基层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少,对重点税源的实际监控管理不到位。重点税源的管理工作主要还是集中在市、县两级税务机关。
(三)综合治税网络不够完善
目前,税务机关已可以从若干政府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获取涉税信息,但由于是跨部门获取信息,在工作的衔接、配合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由于信息获取面不够开阔,获取渠道不顺畅,涉税信息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支撑力度还不够。同时,基层综合治税机构的建立和运作都存在不少问题,其未能将有关职能部门无法掌握而就发生在基层的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给税务机关。畅通信息采集渠道,明确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综合治税网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四)信息管税还有较大潜力
然而,在日常工作由于纳税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可靠度不高,数据质量是信息管税工作的生命线,导致税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质量不高,事倍功半。为了开发而开发,为了评比而开发,为了考核而开发,开发、建设过后没人维护、没人使用、没人完善,创新而不务实,创新而不创优,创新而不坚持,最终之前的努力成为一场空,留下的只有巨大的资源浪费和人心涣散。在工作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上级税务机关的业务部门往往习惯于定期以某一个或几个工作主题进行数据分析和任务推送,但由于事项较为单一,不综合,未进行系统分析,这不但加重了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负担,干扰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而且造成了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到了工作质效的提升。
(五)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有较大改进,办税服务大厅的环境更整洁了、设备更先进了,服务态度更热情了,一些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理解过于肤浅,喜欢做表面文章,习惯于等着服务、被动服务。一些税务机关出台的措施不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是从如何方便自己为纳税人服务出发。工作中往往是给纳税大户带红花,此外,税务业发展不快,虽然其业务量增加了,收费提高了,但是整个行业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未能真正成为税务机关的好帮手,一部分中介机构甚至出现了唯利是图的情况。
三、发展服务外包业的税收对策
目前,要完善高新技术(服务)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办法。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暂不区分是技术性外包还是劳务性外包,统一划入技术性外包内,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立法层次,在所得税方面均考虑按高新技术产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参照其中的技术服务类行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认定方面的限,提高认定依据的立法级次,尽快将现行的部门规章上升为系统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法律条文。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谈建立和完善新型税源管理模式的一些思考:
(一)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科学精细管理税源
1.打破地域限制,实施分类管理。在对纳税人类型进行细分的基础上,扩大分类管理的地域范围,实施的是专业化的税源管理,而不是对什么类型的纳税人都要进行管理。即使条件不具备,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在其内设部门中体现分类管理,将具有同一特点或者符合某些规律的纳税人集中到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2.突出管理重点,实施分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税务机关在管理税源中各自的重点和工作职责。对重点税源的风险事项、全局性的重要复杂事项、典型性的风险事项、重大疑点的风险事项要直接负责应对和管理,不断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支撑。对应用软件的开发和数据模式建设以及推广应用,要由省、市以上税务机关牵头组织,负责实施。
(二)完善综合治税网络,提升数据采集效能
建立、完善综合治税单位的考核机制。目前,税务机关从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获取信息存在一定的阻力和困难。实践证明,仅靠税务部门内部信息的应用是很难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的。综合治税是税务机关不可缺少的、至关重要的税源管理手段。对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组织税收收入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一方面要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联系,积极拓展涉税信息来源,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有关制度,细化落实具体工作内容,提升涉税信息质量。另方面要主动联合各街办加强基层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建立社区税源监控工作站。
(三)依托信息管税平台,提高信息利用水平
近来年,各地税务机关开发了许多应用软件,也建立了许多数据模型。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再不能盲目的发展,我们要留下经过实践检验有实际效用的软件和模型,否则我们就要毫不吝惜地将其清理掉,实现去“伪”存“真”。我们才能真正通过应用软件和数据模型来发现税源,管理税源,产出税收,提高效率。一是对数据的分析一定是综合分析,即是税务机关要对所掌握的、纳税人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二是要将分析出的一个个疑点信息都归集到一个个纳税人身上,一次性的将风险应对任务分配到各职能机构。
(四)强化纳税服务举措,大力引导纳税遵从
目前,虽然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较大提升,但还没有达到完全自觉申报纳税的程度。.转变服务理念,营造良好氛围。税务机关要树立“真诚服务”的理念,坚持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导向,努力构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新型征纳关系。细化服务举措,提供贴心服务。积极探索征纳互动管理模式,经常开展纳税人之家活动,真正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真正做到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实行准入制管理,加强过程管理,引入淘汰机制,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执法服务并重,提高纳税遵从。严密监控纳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针对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使纳税人从遵从税法中得到实惠,从而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
总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斌彬.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EJ].南方金融
2、姚勇,董利.国内外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比较[J].国际金融研究,
金融税务政策范文5
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常常在关联或非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本文拟通过梳理企业间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相关政策,并提出补充完善建议,以便于征纳双方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税务政策。
二、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演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对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进一步予以明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然而,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并不是只要符合税法对利率水平的限制条件就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6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关联方间借款利息支出能否扣除受到了比较大的限制。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对集团公司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借款做了特殊规定,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可见,此类“关联企业”间借款实质上仍属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而非关联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部分;倘若两者之间属于关联方,还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6条规定的扣除限制。
2007年度备受世人关注的两税合并拉开了帷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另外,其第119条规定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而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可见,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依然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部分,只不过目前新所得税正文和实施条例还没有明确第46条中所涉及的规定比例是什么,但对于关联方借款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更趋严密,避免以前关联方借款通过形式上非关联化或委托贷款等其他方式规避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扣除的相关限制。
三、税务政策与金融政策的不协调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中核心的关键词是“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也就是“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那么浮动利率究竟是多少呢?由于浮动利率是以基准利率为依据计算来的一个区间,为了准确测算这个区间范围,下面梳理一下近几年我国的利率政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区间扩大到[0.9, 1.7]。假设以2002年2月21日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5.31%为例,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浮动利率的下限为5.31%×0.9=4.78%,上限为5.31%×1.7=9.03%。这表明,在排除关联关系的限制影响之外,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借款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年利率未超过9.03%,其借款利息支出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但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28日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可见,按照这一规定,扣除关联关系影响,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无扣除上限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可税前扣除。并且,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货币政策调控,金融机构贷款的基准利率一路上升,以1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例,自2002年2月21日调整为5.31%起,历经多次上调,截至2007年12月21日调整为7.47%。
可见,金融机构贷款的基准利率一路上升,加上商业银行贷款浮动利率区间的上限从逐步放宽直至无限额的规定,这导致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水平可以根据自身目的和交易安排随意决定,这严重地侵蚀了税基。可见,税务政策滞后于金融政策的变化。
金融税务政策范文6
一、互联网金融涉税及其效应分析
首先,课税会对金融业规模的发展造成影响。国家对金融业征收的各种税收其最终均是落在金融机构的收益上。当税负过重时,会导致金融资本流向其他行业,导致金融业发生萎缩。当金融业税负过轻时,也会对金融业的发展规模产生影响。其次,课税会对金融业发展的结构和风险产生影响。金融企业作为中介机构存在,其经营成果除了依靠日常收益外,还取决本金是否可以及时、足额地回收所产生的滞后风险。例如,根据权责发生制纳税会计核算制度相关规定,处于合同期时,不管债务人是否可以还款均需要纳税,那么企业现金流负担会大大加重。最后,课税会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发挥产生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业的征税形式主要表现为证券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在其他因素均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交易税税负的高低会对价格的高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阻碍其相关功能的发挥。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建设分析
(1)积极补充有关针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相关条款,不断完善现行税法。积极进行网络金融机构交易登记制度建设,应用企业网络交易活动过程中所用的专门发票,对电子申报纳税方式进行建立。同时注重为电子申报数据提供法律效力,确立具有明确性的电子账册法律地位和电子凭证法律地位,并对征税双方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将网络服务商纳入国家税收信息系统时,要求企业在向ISP网络空间提出具体申请过程中,企业必须先要进行具体的电子税务登记,然后可获得网络空间允许,进而才能进行一系列的交易活动。[1]这种做法可有效防止各网络服务商偷逃税款。此外,金融企业在进行实际支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和步骤来进行:第一,消费者对商户网页进行检索和浏览,然后在商户网站下订单。第二,消费者在进行支付时,需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安全支付服务器进行直接连接,在支付页面上对自己所用具体支付方式进行选择,然后点击进入具体的支付页面,进而进行支付操作。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接受消费者的支付信息后,根据各银行具体支付网关要求,将支付信息传递给银行。第四,各银行对消费者网上支付能力进行检查,由银行来实行消费者支付资金进行划账或扣账、冻结等操作,并将实行结果传递给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结果由三方支付平台来负责对各商户进行通知。第五,消费者支付成功后,商户给予相关服务或者发货。这个时候银行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户进行交易清算。第六,划账成功得到通知后,税务系统立刻接收到相关商户交易情况反馈,这个过程就有效实现了税收进行的自动化。这样一来就可有效防止虚假交易发生,同时还可有效促进企业征信系统得到不断完善。在互联网金融纳税体系中,也应该应用这种模式,充分发挥纳税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监管作用。
(2)加强进行专门信息中心建设,提升税收数据收集、税收信息分析、税收信息处理的水平。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所有经济业务均离不开对相关数据和信息收集、分析及处理。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信息失去真实性,或者各商户间,商户与消费者间的沟通机制存在障碍,网络市场将无法正常运行。目前,我国使用的在线税收会计系统还存在较大缺陷,其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稽查的效率、相关数据的使用效率等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加大技术投入,加强对复合型人才进行培养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需要既熟悉税收,又能熟练应用各种现代化税收软件,又懂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多元化人才。[2]当然,相应推动电子商务得到不断发展必须从加快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税务着手。电子税务具体指的是将税务机关的相关职能应用于网上,使通过互联网可进行税务办公、征管、稽查、服务、专用发票认证等一系列工作。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相应的公众信息网上进行站点建立,提供税务机关相关应用项目和信息资源。在建立站点的基础促进办公自动化与税务网站具有良好的联通性,使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各项职责均具有紧密的联系性,真正实现将税务机关站点作为方便民众的服务窗口。应用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来实现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储蓄、利用,真正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税收进行有效征管。
(3)不断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网络税管平台,加强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以票控税”是现行税收征管机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内容。众所周知,对发票进行有效管理对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在互联网环境中,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深入,发票无纸化程度日益增高,为了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收进行有效征管,可以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开具的发票发给银行,然后才能对电子账号款项进行结算。纳税人在银行中的电子账户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电子账户及信息登记必须要使用真实居民身份证,并根据统一的规则对税号进行编制,提高后期税收征管工作的工作效率。将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及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稽查具体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将金融系统与税务系统网络进行联网,建立纳税识别号与其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相互关联,可实现对纳税人资金动态进行即时监控,进而实现对交易资金的流向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3]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形式多样的先进技术和手段,给税收征管提供了多种科学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建立针对互联网中发生的虚拟交易、虚拟公司的网络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申报制度,要求互联网中存在的相关企业及发生的交易活动必须与传统企业和交易活动相同,严格执行税收制度,并保证所提供的网址、电子银行账号、电子邮箱号码等相关资料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且需要在网络平台上公布其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号等具体信息。此外,还需要设立开具普通发票、电子版专用发票、其他相关票据的管理手段,为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提供健全、可靠的论据,促进金融税收征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