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行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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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范文1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动量交易;市场状态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6002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市场的中坚力量是否是“追涨杀跌”的动量交易者?是否在上升的市场条件下推波助澜,而在下跌的情况下又惯性杀跌呢?这些问题是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也是市场人士的关注焦点。本文首先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总体的动量交易行为,然后在此基础上把市场分为上涨和下跌两个状态,对比研究不同市场条件下的交易特点。

1 文献综述

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5)研究发现,美国共同基金大多是采用动量策略的动量交易者,而且倾向于购买过去的赢家组合股票,不倾向于卖出过去的输家组合。Badrinath和Wahal (2002)研究表明美国共同基金总体表现为动量交易者,且建仓时表现为动量交易者,清仓以及持仓调整时表现为反转交易者。国内的研究结论则不够一致,黄静和高飞(2006)与谢赤、禹湘和周晖(2006)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基金在交易策略上整体采用动量交易,但倾向于买过去表现好的股票,不倾向于卖出过去表现差的股票,徐捷和肖峻(2006)研究发现则与之相反,基金总体并不表现为动量交易者,基金在买人股票时表现为动量交易者,而卖出股票时表现为反转交易者。

2 研究样本及方法

市场交易行为范文2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11B-0044-02

青少年异常行为,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青少年异常行为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网瘾、早恋、逃学、厌学、自闭、暴躁、叛逆、暴力、自私、嫉妒、任性、逃学、厌世、孤僻、自卑、自闭等。在此,我们主要探讨运用“GXL教育模式”解决青少年异常行为问题。

全国自律委员会专家梁锋先生所带领的教育团队经过多年的教育实践,于2004年创立了“GXL教育模式”。GXL三步教学法分为感化、行知、乐学三个部分。所谓的“GXL”就是“感化、行知、乐学”的缩写。“GXL教育模式”实施教育的特定对象是“异常行为青少年”。“GXL教育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教育学、心理学、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也涉及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学术范畴。它对异常行为青少年的教育有积极的作用。

一、感化

感化的目标是使有异常行为的青少年学会反思,认识自我。具体做法:

1.了解教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社交情况

了解教育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实施感化教育的第一步。教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身高、爱好、特长等。

了解教育对象的家庭情况是实施感化教育的必要辅助手段。家庭就是一个小社会,青少年异常行为的形成与家庭脱不了关系。只有认真地了解教育对象的家庭,才能摒除或者减少家庭对教育对象的不利影响,我们的感化工作才能有效地开展。

了解教育对象的社交情况非常重要。一个人的社交圈是衡量其行为是否正常的重要标尺。了解教育对象的社交情况要谨慎,不要一概否认他(她)所交的朋友,对朋友的好坏不能“一锤定音”,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让他(她)慢慢认清他(她)身边的朋友。

2.对教育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和分析

心理测试能够将人的某些心理特征量化,是衡量个体心理素质水平和个体心理差异的一种科学测量方法。简单地说,通过心理测试能够了解一个人的心理需求。只有了解教育对象的心理需求,才能够量化所存在的问题,得出具体的参数,有利于分析,从而达到预期目标。

3.对教育对象进行心理疏导

对教育对象的心理疏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许多异常行为青少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心理疏导除借助外力解决外,我们更提倡自我减压。美国心理学家彼特认为,世界上大概有一半人具有自虐狂倾向,他们觉得自己浑身都是缺点,事事与愿望相违背,丧失自信心,甘心和乐意让别人压在自己头上。例如当一名女子被男朋友抛弃时,她不但不责怪对方,反而认定全是自己造成的,把怨愤发泄在自己身上。彼特认为,避免形成这种可怕性格的方法就是学习多赞美自己,把过去曾获得的成功一一列在纸上,培养自信心,鼓励自己多冒风险。有自虐心理的人常有以下表现:因为害怕引起争论,不敢坦然陈述自己的意见,觉得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会被人误解。躲避困难,生怕自己插手会使事情更复杂。不敢对任何人不敬,生怕被对方怀恨。常对人心存妒意。一旦自己犯了错误,就只会生闷气。不敢享有他人给自己的恩惠,宁愿多付出。而异常行为青少年往往会有上述表现,他们需要我们的帮助,以克服心理障碍。

4.用朋友式交谈、与教官共同生活的方式进行感化

“GXL教育模式”之所以获得成功,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育者把受教育者当成朋友,他们之间是平等的。用朋友式交谈、与教官共同生活的方式感化教育对象,能使其情绪稳定。

5.科学合理地设计教育对象的教育个案

所谓教育个案,就是教育者为了对教育对象进行合理的干预所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GXL教育模式”中的教育个案设计包括教育干预和情景创设两方面内容。

下面以对刘健同学进行的教育干预为例(见表一),说明教育干预对异常行为青少年的教育作用。分析表一不难发现,教育异常行为青少年,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方法进行教育,效果是不一样的。

情景创设指特定环境感彩的设计。在“GXL教育模式”中,情景创设的目的是为异常行为青少年展示能够震憾其心灵的具体事实,使他们在“看得到”的情景中感悟生活的艰辛,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例如,“十月怀胎”的情景创设:要求学生腰间缠8~10公斤的沙袋,沙袋中放置一个新鲜鸡蛋——鸡蛋代表母亲肚子里孕育的脆弱而充满希望的新生命。然后,启发学生,引导学生进入孕妇角色,通过缠着沙袋行走、打扫房间、煮饭、洗衣、睡觉等日常活动,体验做母亲的艰辛。同时,激发学生们对父母养育自己的感恩之情。又如,“模拟法庭”的情景创设:让学生们分别扮演法官(审判长)、律师、陪审员、原告和被告,通过审理一女生堕胎案的过程,让学生感悟扼杀生命的深重罪孽。

二、行知

行知的目标是要磨练有异常行为的青少年的意志,让他们懂得自立自强,热爱生活,进行团结协作,学会感恩,学会做人。具体要做到:(1)发现和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激发其潜能,引导其确立奋斗目标。(2)军事化管理,进行各种军事训练、拉练、拓展活动,以提高学生的纪律性,培养学生的荣誉感、使命感及团队合作精神。(3)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能力,使学生学会社交,懂得如何应对压力,敢于挑战,战胜自我。 (4)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使其懂得生活,体验生活,感悟人生道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5)开展感恩教育,让学生学会感恩,懂得感恩。感恩父母、感恩师长、感恩朋友……修复已出现裂痕的亲情、友情、师生情。(6)学会社交与沟通,掌握沟通技能,提高交际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三、乐学

乐学就是要使学生喜欢学习、热爱学习,目的是要让学生明确学习的目标,使他们懂得:学习不是别人的事,而是自己的事;不是强迫,而是自愿;不是痛苦,而是快乐。乐学的具体方式包括:(1)开展“百家争鸣”大型学习活动,使学生置身于全然不同的学习环境之中,参与全然不同的学习活动,以激发学生对学习的热爱。(2)教师进行个别引导,培养学生的特长,通过教师的启迪把学生“喜欢学习”变成“快乐学习”。(3)开展准军事化训练。青少年之所以不能或者很难自己改变不良的行为,往往是因为缺乏意志力。准军事化训练能使学生具备坚强的意志,还能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4)使用学生互动教学法。学生既是学生也是老师,通过让学生轮流授课,使其从中加深对知识的了解,牢固地掌握知识。(5)实施“木匠式的教育”(就是以实物为主要载体,把抽象的东西形象化),使学生从看得到的实体中感知学习的乐趣。

市场交易行为范文3

关键词:政府行为市场规制成本效益

按照经济学的解释,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由外交、国防、警察、税务、财政等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是因为假如每个小社区分散地处理对外事务,就会发现其因每次事务规模太小,分摊成本非常高昂,效率很低,经济上不合算。于是,社会的进步将公共事务和非公共事务进行了分工,把公共事务集中起来,委托给大家选择出来的政府,交由其专门从事,进而规模化和专业化地进行公共活动,降低了需要分摊的各种成本,提高了公务活动的效率。因此,从经济学方面理解,政府是分工、专业化、规模经济和节约成本的产物。

一、政府行为内生及其成本―效益分析

无论凯恩斯经济学中的宏观调节工具,还是诺斯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政府悖论的困境,都程度不同地揭示了政府对经济运行绩效的影响。约翰.希克斯早在1969年就指出,市场经济的演化自始至终都离不开政府的介入。政府行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过程变迁的内生要素。政府与其他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政府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二是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政府这一特性导致其介入经济过程展开的交易和其他组织间的交易不同,是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有管理的交易”。 (一)政府膨胀和浪费的经济人行为

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如果不有效地加以控制,政府的人员、机构和规模,有非常强烈的扩张冲动,并且还有随意浪费纳税人钱的偏好,结果反而形成了一个成本极其高昂,效率十分低下,甚至在一些方面阻碍经济发展的政府。比如,加上政府预算外的支出,2003年中国行政公务支出占政府实际总支出比率高达37%。从审计反映的情况看,中央政府的一些部门,挪用和浪费资金的问题很严重。地方的情况,从2006年地方政府实际收入结构看,全国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27000亿元资金90%在地方,地方收入占国家实际总财政收入的63%,其财政支出达42000亿元之巨。

对此,我们还是需要从经济学的方法入手进行分析,才能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并以正确的思路和对策加以解决。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部门、机构和公务人员动机和行为是无私为他人服务的假设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就业利益、权力利益、升级利益、下级贡献和侍俸利益、规模膨胀利益、利益享受最大化行为等;无不真实体现社会中官员与公务员也是经济人的本性。(二)行政治理结构中的分工、专业化和协作

我们在设置政府行政和公共性事业机构时,没有按照现代经济学分工、专业化和治理结构等理论的原则行事,国家治理结构和编制的设置和管理行为随意。

事务的纵向分工,可以提高事务的部门专业化水平;降低一项事务多头管理的协调成本。但是,每一项事务如果都纵向分工,可能会导致机构林立;而一项事务在部门间横向分工时,优点和缺点可能正好与纵向分工相反。这就需要我们从专业化、效率、协调成本、规模经济等等各方面评价不同分工选择会形成的结果,从而选择成本较低和效率较高的政府事务部门间分工方式。

政府之间事务的一致性要求与上下事务分工原则的平衡。不同层级政府间,一些事务的管理在上下关系方面要遵循一致性和相同性的原则。比如,地方政府就没有必要设置外交、国防、安全、货币、金融监管等涉及国家的部门。

政府的事务,包括管制性事务,如许可、仲裁、刑侦等等,和服务性事务,如教育、卫生、公交等等;但有些非家庭和非商业性事务,有时并不一定由政府来承担。

(三)派出机制与委托的信息、风险和成本

在行政治理结构中可以运用派出机制,中央与地方之间,同一级政府的不同机构之间,在一定的规则和契约下,可以相互委托一些事务。然而当委托和的成本比自设机构经办的成本低时,就没有必要重复设置机构,而是应当在上下机构和同级机构之间对事务相互进行委托。

二、市场规制与政府行为

从理论上来讲,政府替代市场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前提,以提高管理交易效益为目的的。由政府而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是因为社会付出的成本更低或获得的净福利更高。假如政府为消除一种外部效应所需的成本不仅小于私人之间所需的交易成本,而且小于干预之后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则由政府出面消除该外部效应就是值得的。反之,政府的干预就缺乏经济理由。

(一)政府规制成本的存在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政府规制成本也十分巨大,原因在于:1.政府规制行为缺乏本应由市场决定的收益与成本的精确的货币量化标准。由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是一种“非市场产出”,很难进行货币量化,容易使人们淡化对政府成本的考量和约束。2.作为强制性分配组织,政府仅仅是政府行为成本的制造者,政府行为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社会及公众,政府成本高低对政府权力的行使一般并不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这就使得政府不像企业那样重视自己的各种成本和对成本的控制及管理。3.政府行为成本与收益缺乏相关性。由于政府收益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税收和各种收费,这种非价格性的收益来源无须接受市场检验,同时政府收益是国家对社会的预先扣除,无须政府自行垫付,政府成本与收益之间的逻辑关系与企业生产正好相反。4.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内,政府绩效评估主要是通过纵向考核进行,考核是一个包括德能勤绩、素质能力、群众组织关系在内的综合性范畴,政府行为成本只是一个次要要素,这样一种责任、评估机制,会在某种程度上淡化政府行为成本的考量。(二)政府行为的合理性由于政府行为目标多重性、规制者拥有自由裁量权、官僚组织失效和规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市场规制同样也会陷入失灵的状态,甚至比市场失灵更严重,其主要的制度成因包括:1.规制者被“俘虏”。规制者在规制过程中由于特殊集团、行业、利益群体的政治压力,从而被政治所“俘虏”。由于市场规制目标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加之大集团对福利损失的消解和承担能力要强于小集团,所以在利益集团的寻租下,规制者将倾向于保护小集团利益,而牺牲大团体的“公众利益”。2.规制者设租和卖租。市场规制是以有关法律、相关政令和规章为基础实施。而详细的规制规则需要在实践中完善和规定。这样,规制者便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对规制者缺乏“规制”时,规制者为了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将通过自由裁量权设租和卖租,即出卖公共产权。

3.官僚层级结构缺陷。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至少存在三个时滞,即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执行与生效时滞。同时,规制者作为政府官员,其日常目标是追求机构规模最大化,以使其拥有更多的政治资源和晋升机会,从而加重社会成本负担,降低社会福利。4.规制结构信息不对称。规制者一般很难获得被规制者的财务、会计、事业计划、需求结构和动向以及技术等方面的详细资料。在被规制者知道单位平均成本费用而规制当局不知其正确值的不对称信息结构状态下,资源就会出现低效率配置。5.政府行为的有限理性。政府决策因其规制偏好、路径依赖、信息稀缺、知识技术有限、环境改变等原因形成规制决策与现实发生较大偏离,导致规制失效。

政府行为成本与政府的职能息息相关。政府职能越多,社会资源用于政府规制行为越多,即交易成本越高,社会公众税负越重。我国现阶段迫切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因为我国正处在一种体制转型变迁中,制度变迁要求政府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从“全能领域”转向“有限领域”,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从公共服务的“缺少干预”转向“加强干预”。

市场交易行为范文4

论文摘要:高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肯定、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同时,把尊重人、理解人、发展人的价值取向落实到教育实践中去。在肯定我国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状况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实际上就是高校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不强的具体表现。要增强高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增强高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多种途径,以实现高效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

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一、高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实效性的科学内涵

高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肯定、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同时,把尊重人、理解人、发展人的价值取向落实到教育实践中去。以人为本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主要内涵,一是要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性化。教育的本质是育人、培养人的素质,不能把教育看成一种手段,一种工具。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应看到德育的重要性,德育不仅能坚定学生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而且能陶冶学生的人性、铸造健康向上的人格;二是应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平等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对人性的理解和尊重,强调德育主体之间相互平等,教师应理解学生,关心学生,在课堂上建立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要由传统的上下位支配关系向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转变;三是要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学生的自我充实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人格健全、道德高尚、作风文明、理想崇高、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大学生,使之具有丰富的知识、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和健康完善的人格。

所谓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是指高校按照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要求,结合大学生政治思想道德状况和行为的实际特点,对大学生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其活动的结果(即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格和日常行为表现)所达到的真实有效的程度。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实质,就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任务的实际完成状况。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贯穿于高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的各个环节和运行的全过程,它既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

二、当前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状况分析

近年来,虽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得到了不断改进和创新。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体上积极、进步,政治素质总体上发展稳定、健康向上,主流道德意识积极健康。

在肯定我国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状况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复杂影响以及大学生自身发展的不确定性,当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像部分学生道德与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学生缺少目标追求、自我认识消极,部分学生过于自我,缺少社会责任,部分学生对社会主义道德和民族精神缺少认同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实际上就是高校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不强的具体表现。

三、坚持“以人为本”增强高校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的途径

(一)积极树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观念

1、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来说,就是“以学生为本”,即从大学生的实际出发,贴近学生、依靠他们、相信他们,满足大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和大学生不同层次的精神需要,尊重大学生的人格和价值,帮助大学生尤其是困难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塑造大学生的阳光心理,以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形成学校教育和自我教育的合力。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样才能培养出时代需要的人才。 转贴于

2、要树立“诚信”的理念: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现代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在当前,社会信用缺失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开展诚信教育。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将诚信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品德的重要内容,纳入到课堂教学中,使大学生做人做事都要重诚信,讲信誉,树立以诚实为荣,虚假为耻的观念,这样才能在社会生活中立于不败之地,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培养大学生诚信理念,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二)着眼服务学生,解决大学生实际问题

1、除国家每年定期发放的补贴外,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力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近年来,大学生中贫困学生的思想和实际问题明显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就是做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为他们排除精神负担,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之中,为他们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个体心理的健康发展,是形成良好品质的基础。帮助大学生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近年来,大学生面临的压力特别是就业压力、学习压力、经济压力等普遍加大,由此引发的心理问题增多,影响了他们的全面发展。因此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大学生心理咨询机构,广泛开展心理辅导,以确保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三)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综合育人环境

校园的综合育人环境应包括多个方面。一是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氛围。这就是爱国进步、团结向上、民主活泼、安定有序,能够激励、引导学生和党心连心、和人民共命运。二是学校要有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道德氛围。这种校园道德建设历来是以师德为先导,公德为基础。教师应当以德感化人,为人师表。在大学的校园中,应该处处讲文明、人人懂礼貌,使大学真正成为精神文明的一个源头,用文明行为和文明思想辐射带动全社会。三是学校要有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大学应该是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地方,有活跃而浓厚的学术氛围,有宽松而自由的创新环境,这样才能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探索精神和创新思维。

市场交易行为范文5

论文摘要:本文拟以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为视角,从取得方式、行使条件、行使名义、被保险人以及适用限制五个方面,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一简要的论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一项古老而独具特色的制度,具体规定于我国《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从《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我国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采取的是当然代位主义,其取得不需要保险人的确认,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保险人就由此取得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要求被保险人签发赔偿金收据和保险权益转让书。但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是否签发该权益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只是可以起到确认赔偿时间、赔偿金额等的作用。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需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行为而引起了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因此而享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实践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损害等,但是只有当由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引起了保险标的的损害,才可能由此产生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并且,该损害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内,保险人才可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二)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之一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不当得利,但是,如果保险人并未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可以保留该权利,因为此时并不会发生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情形。再者,如果允许保险人在未支付保险金之前,就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则可能造成保险人不当得利。因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只能以其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该金额数,否则,可能会造成保险人不当得利,产生道德危险。在实践中,如果保险人在不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范围内,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时,应当将超过的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而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人获得全额赔偿的话,可以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可向第三者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请求赔偿。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我国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多数学者的观点,都赞成应该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该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论保险合同是否对此作出了约定,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的转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债权的主体就由被保险人变为了保险人。保险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无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允许。在实践中,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由此取得独立的诉讼地位,还可避免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权利所可能产生的诸多不便。

四、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该提供必要的协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可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协助,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可能掌握具体的信息,所以,被保险人应该尽可能地,将与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关的文件,提供给保险人,包括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原因、性质、损失程度以及结果的材料等,更重要的是,被保险人还应当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该证明书虽然不具有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功效,但是却能证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有助于确认赔偿时间和赔偿金额。此外,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第三者责任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都应当提供给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能够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整个原委,从而在代位求偿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二)其他协助义务

除前述义务外,当发生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经保险人申请,被保险人亦有义务作出其他的协助,例如被保险人应保险人要求出庭作证等,直接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代位求偿诉讼,在实践中,被保险人直接参与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此外,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违反协助义务,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以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受影响的范围内,扣减或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五、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60条第3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损失填补类保险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损失数额和赔偿数额也是可以确定的,所以,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就可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该保险标的的求偿权,因为该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

而人身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者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确定的。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定额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数额,并不是被保险人的价值,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按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身体或生命与财产不同,是不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并不能因赔偿保险金而取得相应的人身权利。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对象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主体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可将其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在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其家庭成员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包括配偶、较近的血亲而且共同居住的人,姻亲且共同居住的人,还应包括虽未共同居住但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被保险人和其家庭成员具有财产上的牵连关系,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人的这些家庭成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其进行代位求偿,就会使保险失去其补偿的意义。

而在被保险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法律并未对其组成人员作出规定,通常认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等。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非故意造成本单位的财产损失,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再向其组成人员代位求偿,而该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赔偿,这样实际上就是让被保险人返还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也就失去了意义。

但是,如果是在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可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这样,不仅可以防止道德风险,以防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与其恶意串通,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获取不当利益,而且,可以保障被保险人最终获得财产保险补偿的目的。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时效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因此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再者,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的法定转移,即是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而第三者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二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也应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权性质或者基础来决定。

我国《保险法》并未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作明确规定,但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债权的法定转移,可依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自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即可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无须等待被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

参考文献:

[1]马宁.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奚晓明.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市场交易行为范文6

[摘要]:本文从我国报纸经营权的出资人角度将我国报纸划分为党报、党报出资经营的报纸、业外资本出资经营的报纸三种市场形态。通过对重庆市区居民抽样调查发现,我国传媒的市场化进程并没有以降低媒介公信力为代价,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的绝对公信力差距并不大。党报在相对公信力上面还有一定优势,但绝对公信力与其他两类市场形态报纸相比已经没有区别。

我国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的划分

我国传媒的编辑权不能市场化,而经营权可以市场化运作。从经营权的出资人角度可以把我国报纸分为三种市场形态:党报、党报出资经营的报纸、业外资本出资经营的报纸。这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的市场化程度是由低到高。这三种形态也是我国媒介的基本市场类型。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传媒才开始具备经营权,标志性事件是1978年国家财政部批准了《人民日报》等要求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报告,1979年1月4日,《天津日报》刊发了一条宣传牙膏的商业广告,1979年4月国家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报社试行企业基金的实施办法》,明确允许报社在财务上实行企业化管理。从此,我国传媒除了喉舌功能是根本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创收功能。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传媒经营权的内涵有了大的扩展,开始接收业外资本。特别是进入2000年后,民营资本、境外资本拥有我国传媒业经营权股份不再是稀有现象。[1]

我国党报的经营权完全在报社掌控之下,党报只是通过经营部门参与一定的市场经营活动。喉舌功能是党报最主要的功能,广告经营活动处于非常从属的位置。相应的党报发行还是以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订阅为主,而通过居民个人订阅党报的比例很低,在零售市场上也很少有党报售卖。

党报出资经营的报纸占了我国报业市场的主要比例。这类报纸在行政关系上从属于党报,并且运行的经费等资源来自于党报,除了宣传功能外,为党报经济创收也是这类报纸的一个重要功能。最有代表性的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党报开始出资成立都市类报纸,都市类报纸成立的一个目的是为党报解决经费问题。这类报纸主要是自办发行,读者规模大小直接影响报纸经营的效果。在政治框架下,市场经营水平成为衡量都市类报纸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都市类报纸的经营权虽然属于党报,但报纸经营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很高,一般除了少数高管外,从业人员都实行招聘制。但该类报纸的市场主体地位还不是企业法人单位,一些是具备事业法人单位资格的报纸本身作为主体来参与市场经营,一些报纸本身还不是法人单位,需要依托于主办党报的事业法人单位做为市场主体来经营,在机制上与市场还没有完全接轨。

业外资本出资经营的报纸是当前我国报业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业外资本指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这部分报纸的编辑权还是属于原有的主管部门,但经营权部分有业外资本的入股。该类报纸具体的市场运行多数由业外资本主导,也有联合主导的,而由原有报纸主导的较少。这类报纸在遵守和执行政治框架的前提下,市场效益成为考量报纸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报纸从业人员、甚至总编辑也都是实行招聘制,只是总编辑的任命要经过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的认可。报纸读者规模、广告量情况对总编辑而言是必需要时刻面对的指标。该类报纸市场运作的主体是有经营权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经营公司,已经建立了与市场接轨的运行机制。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1.研究问题

在当前我国处于转型社会的过程中,报纸经营权的出资人不同会带来报纸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市场化程度的差异会带来报纸内容的不同。也就是说三种市场形态下的报纸内容产品会有不同的要求。市场化程度高的报纸要更多考虑读者需求,尽可能满足读者需要,有时甚至不惜走庸俗化路线来迎合读者获得发行量,或者打政策的“擦边球”来报道一些老百姓关注的事件。而市场化程度低的报纸可以较少考虑老百姓的需求,获得政治表扬是最重要的成绩,或者可以适当追求一些个人偏好的内容。这种内容差异究竟对报纸带来哪些影响,特别是对报纸的公信力有什么样的影响还需要实证探讨。

媒介公信力(Credibility)是在公众与媒介的相互作用关系中,媒介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 [2] 媒介公信力研究是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3] 从媒介公信力的基本概念范畴到测评量表、从不同媒介渠道公信力比较到不同新闻内容公信力测量、从媒介机构公信力到新闻来源公信力的测量等都有实证研究。但对于当前我国不同市场形态媒介的公信力问题还没有相关研究文献。本次研究以重庆地区的报纸为例开展公众调查探讨此问题。

a.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的绝对公信力状况是怎样的?

b.人口特征指标对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绝对公信力的影响情况?

c.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的相对公信力状况是怎样的?

d.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的接触情况与相对公信力的关系是怎样的?

e.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的性别、年龄、学历构成是否有差异?

2.重庆的三种市场形态报纸

重庆与我国其他省市一样有一家省级党报集团《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集团的党报是《重庆日报》,集团旗下有三家都市类报纸:《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商报》。由于重庆是直辖市,没有省会城市的党报,只有《重庆日报》一家党报。其中,《重庆商报》的情况比较特殊,该报1997年创刊后主管主办单位是重庆新闻出版局,在2005年9月重庆市政府将它划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商报》的经营权主要在汇融集团,与《重庆晨报》、《重庆晚报》相比经营机制更灵活。

2004年8月25日正式发刊的《重庆时报》前身《现代工人报》是重庆市总工会主管主办的一张报纸,2004年在民营资本西安华圣集团控股的华商传媒资金进入后改为《重庆时报》。华商传媒控股子公司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独家经营《重庆时报》的广告、发行、印刷与纸张采购在内的全部经营性业务三十年,并由华商传媒总裁张富汉任《重庆时报》社长,职业报人柳祖源加盟华商传媒后任《重庆时报》总编辑。由此,重庆地区三种市场形态报纸的情况是:

党报:《重庆日报》

党报出资经营的报纸:《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商报》

业外资本出资经营的报纸:《重庆时报》

3.绝对公信力和相对公信力

相对公信力的测量是Roper机构在1959年开始采用的,一直以来常被学者们采用与发展。[4] 具体问受访者下列问题:“如果你发现广播、电视、杂志或者报纸对同一则新闻的报导不一致或不同,对这四种不同的报导,你会倾向相信那一种──广播、电视、杂志、还是报纸?”本次调查针对重庆的五张报纸提问:“当下面报纸在报道同一条新闻时的说法不一样,您最相信哪张报纸的说法?”

针对相对公信力有无法测量新闻媒介到底多可信、无法比较各媒介报导一致时的公信力情况等缺点,Carter与Greenberg等学者提出了绝对公信力的测量方法,认为测评公信力比较好的方法是请受访者分别对各媒介的公信力加以评估。他们对受访者提出的问题是:“我们想知道你对(如广播等)新闻可信赖程度的意见。如果完全可信是100%,以你的看法,你会相信多少百分比的(广播等)新闻,(相信程度从0% 到100%)?[5] 本次调查针对重庆的五张报纸提问:“如果100分是满分,60分及格,下面报纸新闻报道的可信程度您觉得分别可以打多少分?”

4.抽样方法

本次调查执行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调查数据可以推论重庆主城区14-70岁的所有识字的长住与暂住居民。抽样方法近似于PPS抽样入户调查的定点抽样法,只在最后一个入户环节进行定点调查,即访问员在小区、楼宇门口依时间顺序对出门的人进行抽样访问。这样能够克服入户调查对很多新的小区不能入户执行的问题,每个调查点在规定时间按照访员守则采用问卷面访的方式,定点访问10-13位居民。本次调查回收1025份数据,其中有效洋人960人份。

调查结果

1.五份报纸的读者规模

数据统计显示,所考察五张报纸的读者规模有明显的大小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是:重庆晨报、重庆时报、重庆晚报、重庆日报、重庆商报。读者的重叠度较高,各报都有一半比例以上的读者同时也是其他报纸的读者。

报纸 读者覆盖率( %) 重庆晨报 41.6 重庆时报 34.8 重庆晚报 25.1 重庆日报 19.4 重庆商报 17.6

2.绝对公信力比较

(1)调查总体居民对三种形态报纸公信力的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