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报告范例6篇

动物疫情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1

春季动物防疫考核情况报告

根据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政防【】)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府办发【】9号)关于切实做好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班,对全市春季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考核检查,现报告如下:全市春季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共检查9个镇街道、29个村536个农户,调查存栏生猪3822头、牛184头、家禽8494只,采血化验752份,其中现场检测429份。各镇街道精心组织,保障措施到位,动物防疫工作总体情况较好,平均防疫密度98%以上,平均抗体合格率88%。截止5月底,全市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畜牧生产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生猪出栏同比增长7%、家禽出笼同比增长10%。一是重集中防疫、轻每月补针,防疫密度不平衡,个别地方存在死角死面。二是防疫注射疫苗种类不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注射不到位,现场检测合格率不高;有的地方不注重家禽防疫,防疫注射或者疫苗拌料饲喂流于形式。三是对自主防疫的养殖大户防疫监管不够,耳标佩戴率不高。四是防疫消毒不严格。(一)高度重视防疫补针工作。春季集中防疫后4—5月新增填槽补笼畜禽多,容易漏防。7—8月高温高湿,往往造成动物疫病多发。因此,要同重视春秋集中防疫一样,切实抓好6月上中旬的动物防疫补针工作。一是要真正把猪蓝耳病防疫到位,保证漏防母猪、新增家畜注射“三针”不漏;二是要切实做好家禽防疫工作,提高养殖成活率;三是要加强宣传,督导做好高温季节消毒灭源工作。(三)精心组织。各镇街道要精心组织,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把动物防疫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xiaowang”为你整理了这篇农业农村局2021年第一季度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六安市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近期,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4起由违法违规调运仔猪引起的家猪非洲猪瘟疫情进行了通报,张曙光副省长、孙学龙副市长均就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作出批示。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重点措施,切实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目前,我市仍处在生猪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养殖场跨省调运仔猪、种猪频繁,屠宰厂跨省调运商品猪现象较为普遍,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市的风险增加,防控形势严峻。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相关生产、屠宰、经营主体夯实主体责任,确保严格按照非洲猪瘟一级应急响应的要求和省、市最新防控部署安排,全面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传入和蔓延

1、强化监测排查工作: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日常监测排查工作,全面排查生猪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重点区域,切实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科学果断迅速处置,并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2、强化调运监管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政策,全面实施外埠入皖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霍邱县、金寨县、叶集区要充分发挥好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用,严格查证验物,严禁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接受和屠宰未经指定通道违规调入的生猪,严防疫情外入。各县区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联防联控,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和私屠滥宰等行为。

3、强化消毒灭源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的通知》(皖农医函〔2021〕226号)的部署安排,于4月底之前,在辖区内针对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掩埋点组织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程,明确消毒药品和消毒频次,确保“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扎实推进。要加大对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厂的技术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自觉执行日常消毒制度,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强化消毒意识。

4、强化信息核查和应急储备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值班电话通畅,一旦接到疫情举报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对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实举报,要将核查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要合理解决好举报人诉求,及时化解可能存在的其他矛盾。

三、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群防群控良好局面

各县区要通过印发明白纸、挂图等多种方式,加大非洲猪瘟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生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要坚持适度宣传、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全面非洲猪瘟防控信息。要加强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积极协调新闻宣传等部门,采取措施防止媒体过度炒作,防止引发群众的恐慌,殃及我市生猪养殖产业恢复生产的良好势头。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4

一、组织机构

成立路街道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城管办工作人员、各社区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办,办公室主任由顾赓兼任。

二、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2、制定应急预案,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分析疫情,组织、协调解决预防控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遇疫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按要求报送信息和报表,研究、处理其它有关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事项。

三、具体措施

1、由区农水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畜禽所在地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详细界限由区政府确定)

2、封锁令的、实施、解除

:由区农水局报经区政府决定后由区政府封锁令。

实施及采取的措施:区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由公安机关对疫点进行现场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禁止易感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疫点内严禁人员进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密切观察疫情动态,实施疫情监测;疫点、疫区实行严格彻底消毒。

解除封锁:自疫区内最后1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审验合格,由区农水局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撤销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3、迅速扑杀

(1)由区农水局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并做好登记工作。

(2)使用无血方法扑杀:电击、枪击、药物注射、二氧化碳、有毒药物加入饮水等。

(3)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由区环卫局、环保局将动物尸体用防渗漏车运往处理场地予以销毁。

(4)无害化处理方法:深埋、焚化、发酵

4、严格彻底消毒

(1)消毒前的准备

由动物防疫部门和疫点所在街道办事处成立清洗消毒队。清洗消毒队应配备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设备和必须品。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化剂类、烧碱等合适的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2)消毒

一是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消毒;

二是交通工具的清洗消毒;

三是畜禽市场消毒清洗;

四是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五是疫点每天消毒1次或数次,封锁解除后仍需巩固消毒7天。

5、受威胁区的控制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组织实施

以上各项措施由街道社区积极配合区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实施。

7、有关具体事项及经费预算

对扑杀补偿、物资供应、经费预算等事项由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统一调配。

三、工作职责

街道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组、消毒组。预防组成员单位包括各社区和街道城管办,消毒组由社区城管专干和综治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对本辖区内的畜禽进行排摸、登记、开展免疫,禁止放牧放飞等外出活动,并加强消毒等防范措施,可疑情况立即向街道城管办和区农水局报告;

2、积极配合区农水局及相关部门搞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养殖场户的消毒工作。

3、大力宣传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提高辖区居民的识别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4、区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5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力度,坚决阻断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市林业局成立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三、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以市湿地野保中心为主,充分发挥各单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市湿地野保中心报告。在接到报告后,市林业局应立即派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预防预警。各单位要对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及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所加强监测,及时掌握野生动物携带及其受侵染的疫病种类,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疫症,必须立即向市林业局湿地和野保中心报告,及时采集送检样本,详细记录疫情发生地地址、野生动物数量、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同时对发病地区要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实行重点看护和监控,制止人员、禽畜进入该区域,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三)应急处置。接到疫情报告后,市林业局成立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疫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确定疫情发展情况,合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封锁令。市领导小组派出的现场处置组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迅速协助指导疫情发生地的各单位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1.组织人员立即封锁疫情发生点周围的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全日巡查监控,对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要立即送交动物防疫部门检验。

2.督促疫情发生地的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场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3.根据需要暂停野生动物猎捕、经营、运输等活动,禁止野生动物市场交易,禁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动。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6

关键词:动物疫情;互联网+评估预警;探索;思考

中图分类号:S85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11-0053-02

动物疫情评估预警工作已是各级动物疫控机构的常态化中心工作之一,在整个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以往的疫情评估预警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各级疫控机构获取的动物疫病监测数据、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和动物疫情发生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而后形成评估预警报告。近年来,郑州市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动物疫情评估预警工作当中,显著提高了评估预警工作的效率以及准确性和科学性。

1 “互联网+”技术在郑州市动物疫情评估预警工作中的探索和实践

1.1 防疫自动化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1.1.1 软件的开发 2012年,为解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数据重复上报、信息收集不全、时效性差等弊端,推进互联网技术与动物疫病防控的结合,提高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郑州市开发了《郑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综合管理软件》,并已投入了使用。该软件是以市、县、乡三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村级防疫员、规模化养殖场为数据输入端,各级依据权限输入不同的信息,开展不同的工作。内容包括畜禽养殖信息、疫苗管理、规模场免疫情况、免疫效果监测、动物疫情预警预报、防疫员管理等十项内容。

1.1.2 软件功能应用

(1)规模场免疫情况统计。功能能够记录不同批次畜禽的各种免疫信息,具有参照免疫程序自动化进行免疫提醒的功能。还可对每批次的出栏率、疫苗使用率进行统计,给养殖场户提供合理化建议。另外系统会自动统计该场的出栏数量及成活率。

(2)免疫效果监测。该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市、县两级疫控中心为主体,录入其每月所有的监测数据。系统会根据病种和区域进行分类存贮。二是可以将电子版的检测报告导入,通过该系统以PDF文件格式发送至各个被监测主体。

(3)动物疫情预警。该功能是以免疫情况统计和免疫效果监测录入的数据为基础,分为自动预警预报和手动预警预报两个功能。自动预警预报是以每月1号至下月1号为限,自动统计当月内市级和各县(市)所有病种的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显示饼状图和柱状图。当抗体合格率低于70%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对话框,提醒该病种抵御风险能力降低。手动预警预报是以手动设定时间、区域、病种进行自动分析。

1.1.3 软件应用效果 通过该互联网软件的应用可以查询全市规模养殖场的养殖信息、免疫状况;还可以了解各级兽医实验室的监测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不同时间和区域内的动物免疫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减少了人为误差影响,提高了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免疫信息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全市及各区域的动物疫情形势进行评估预警,切实提高了郑州市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

1.2 数据检测平台的开发和应用

1.2.1 软件的开发 2015年,为提高实验室检测效率,方便汇总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的检测数据,郑州市开发了《郑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检测平台》,并已投入使用。该软件按照目前计量认证实验室的业务流程,将样品接收、样品制备及管理、样品流转、样品检测、报告编制、报告审核及签发等全部业务流程纳入数据平台。包括检测过程和报告出具过程的“双三级”审核全部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操作。内容包括登记管理、通知管理和报告管理三大块。

1.2.2 软件功能应用

(1)登记管理。该功能主要是将接收的样品制备后,通过该平台对样品的来源地、受检单位、送样人、样品名称、样品数量、样品原始编号以及制备后的检验编号进行登记。登记后系统会自动汇总,便于网上查阅。并可以按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要求出具纸质的样品登记表。

(2)通知管理。该功能主要包括填写通知单、下达通知单、样品发放和样品接收签字等四项内容。业务接待室可以通过该功能将制备好的样品通过网络及时下达检测任务;疫情检测室则可以通过该功能及时签收检测任务,并合理安排检测进度。而实验室管理层则可以通过该功能方便掌握检验任务的下达及完成进度。

(3)报告管理。该功能主要包括检测结果明细表、报告编制列表、报告审核列表、报告批准列表和报告导出管理等五项内容。疫情检测室的实验员可以通过该平台将检测结果输入检测结果明细表,检测明细输入后需要所在室其他检测人员的校核以及室主任的审核通过;业务接待室的报告编制员通过查阅结果明细后,即可在报告编制列表中手动填写或导入系统自动生成的检测结论;而后业务接待室主任通过报告审核列表对检测结果和结论进行审核,实室最高管理者或授权签字人通过报告批准列表对检测结果和结论进行最后的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告导出管理功能导出Word版本的检测报告,即可打印出纸质版的检测报告。

1.2.3 软件应用效果 通过该互联网软件的应用主要起到三个方面的效果。一是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办公资源和人工成本;二是实现了对实验室检测全过程的网络化管理,可以全程监控检测任务的完成进度;三是可以对检测数据进行自动分析汇总,形成评估预警所需要的“大数据”,而后依据汇总后的“大数据”合理判断评估疫病发生状况和疫情风险形势,并做出科学的预警预报。

2 互联网+动物疫情评估预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1 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急需加强

2.1.1 基层防疫员队伍 中小规模场和散养户的养殖信息、免疫信息、疫病发生信息和无害化处理信息等的输入都需要基层防疫员来完成,而目前郑州市基层防疫员普遍年龄偏大,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存在困难;基层防疫员队伍待遇偏低,目前仍是每人每月500元左右的标准,吸引不来懂技术的年轻人才。

2.1.2 县级兽医专家队伍 养殖场(户)发生动物疫病后,基层防疫员或者驻场兽医会通过系统填报动物疫病发生的临床症状等信息,这些都需要相关的兽医专家进行诊断和研判。虽然郑州市每年都组织开展县级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等活动,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县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和疫病诊断能力。但不可否认,目前县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仍存在人员少、设备差、临床诊断技能不足等问题。

2.2 软件的功能还需不断开发完善

动物疫情评估预警工作需要采集方方面面的数据,而后才能形成科学的评估预警。然而当前郑州市研发的互联网防疫软件在使用中逐渐发现了一些弊端和缺陷。如目前的系统中只有养殖信息、免疫信息、实验室检测数据等对疫情评估有用;而高质量科学性的评估预警又不仅仅局限于这三个方面的数据,还要加入动物疫病发生数据、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动物疫病诊断数据、无害化处理数据和屠宰场检疫数据等。

3 思考和对策

3.1 加强防疫队伍的建设

3.1.1 加强基层防疫员队伍建设 目前郑州市经开区已经探索将畜禽免疫工作委托给社会专业防疫组织,这种方式可彻底解决基层防疫员年龄偏大,互联网运用技术薄弱的问题。当然也可通过提待遇、强培训等方式来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专业素质。

3.1.2 积极建立县级兽医诊断专家队伍 县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是面向基层和群众的一线力量,只有加强县级兽医专家队伍建设,才能有效地获取和把握动物疫病的发生、检测、流调和诊断等信息,才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工作。

3.2 对现有的互联网软件持续开发完善

将原有的防疫自动化软件和数据检测平台合二为一,增加动物疫病发生数据统计、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统计、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屠宰场检疫数据统计和动物疫病诊断等功能,并建立数据库。另外做好系统权限控制。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也是工作,对不同层级的用户,划定相应的权限,实施分级管理,保证数据的来源清晰、规范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