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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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范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r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和成熟,并逐渐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使其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经历诸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

1.建社初期运转困难

多数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由于业务量少,社员收入不多,有的合作社从事的产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销售未能实现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合作社没有收来源,合作基础薄弱,缺乏资金,运转困难,带动能力不强。多数合作社为民服务的方式多数是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开展一些农业技术培训之类的服务,少量合作社提供了一些生产资料供应及农机化服务,多数合作社不能开展为社员服务项目。

2.缺乏资金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保障是主要问题之一。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社员以及本社的资金积累。而这两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数额有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为服务型的组织,且很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资金的积累相对有限,资金来源渠道少,加上政府的扶持资金少或缺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艰难。

3.合作社贷款难

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从运行的合作社看,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资金的支持,各大银行贷款都要求抵押,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经营,租赁的土地又不能作抵押,因此各大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贷到,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存在信任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多种问题,很多都是由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信任缺失造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农民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导致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信任感,自私自利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营效率降低。

5.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目前来说,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距离转化为规范化、市场化的公司都还有一段发展道路,为加快这一进程,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供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考。

1.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格局

“三农”问题关键是农民素质问题,必须形成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气候和氛围,同步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服务。抓好宣传教育。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引导农民打消各种不应有的顾虑,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中来。抓好培训和管理。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是基础产业,是事关农民富裕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扶持。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出台扶持政策,制定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合作社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还应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的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范文2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届*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现就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范文3

[关键词] 支持 国外经验 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 F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3)03-0235-02

一、国外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

各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背后都有政府支持的手,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来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从世界各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历史看,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必要条件,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历史不长,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运用他国的经验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

一是重视立法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美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尤其重视用立法手段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美国政府从1865至1954年的近百年中,许多州通过立法来保护合作社发展,有的是通过立法规范合作社运作,保护合作社的利益,促进合作社发展,有的是通过相关法律,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各种优惠待遇提出要求和相关条件作了相应规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加拿大最大特点是在合作社立法方面非常健全,联邦有联邦的合作社法律,各地方政府又有自己针对性合作社法律,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具有同样的效力,有的州甚至有针对一个农产品合作社的法律,加拿大政府就是通过立法来引导和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农业发展中离不开政府的法律和政策支持。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经验证明,政府通过立法保护和指导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是促进农村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现代化的必要手段。二是重视用财税政策来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在美国,农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发生贸易,可以免税,合作社的工商企业税也很低。美国政府还通过各种援助、补贴、贴息、资助等多种形式进行对合作社提供帮助,合作社的科研、保险、贷款等都可从政府那得到帮助。在加拿大,合作社同样可以得到政府各种政策支持,合作社的扩大、产品销售和加工包括产品出口,都可以从政府那得到响应的补贴支持,以提升合作社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日本等亚洲国家的经验

一是帮助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亚洲的日本、泰国、印度等国家积极帮助合作社制定发展规划,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日本政府的农业部门就是全日本农业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管理、规划,在农业部门下设各种管理机构,对各地合作社进行协调、帮助,推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泰国的农业合作社归政府的农业合作部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农业合作部帮助各地合作社制定发展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引导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合理、有序发展。印度在每一个国家五年发展计划中都有农业合作社发展和支持的大篇内容,以确保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支持。二是各国设立负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机构。在日本、泰国、韩国和印度等国都设有主管农业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引导本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与不足

近来,我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数量不断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扩大、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各地政府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相继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规范发展,对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起了很大推动作用。

1.我国各级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

一是法律支持。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针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文件,为各地兴起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激发了广大农村能人志士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和积极性。各地政府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相配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上海为例,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加强金融支持、给予用电和用地优惠、吸引优秀人才、搭建服务平台等六个方面的扶持政策。

二是优势产业支持。各级政府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托各地主导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和壮大合作社,发展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加快以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或产业带的形成,提高农民进入时常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如上海郊区吕巷镇政府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提出了打造“十里果园、花园”,实现“生态吕巷、农业特色”的发展目标,由政府统一规划、实现区域化布局、控制总体规模,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农民自愿、合作发展”基本原则,以市农科院等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蟠桃合作社为载体,以现有基地为基础,通过基地整合、沿路发展、设施建设等,不断提高蟠桃产业的发展质量,真正做强蟠桃产业,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今上海“皇母”蟠桃合作社,有果农二百五十户,种植面积五千多母,2012年蟠桃打入上海二百多家超市,“皇母”蟠桃已是上海农业知名品牌。

三是行政资源支持。“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各地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把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打造农业品牌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政府搭台,市场运作,政府运用自己的行政资源为合作社发展搭建平台,推动合作社壮大、发展。各地农村出现的“菜花节”、“百花节”、“蟠桃节”等都是政府倡导设立的旅游、销售平台,是助推农村合作社发展具体举措。在开幕式上政府主要领导站台讲话,邀请各方人士参加造势,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如2012年,上海郊区枫泾黄桃节正式开幕。区、镇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开幕式还邀请市区相关区、街道领导出席共贺节庆。“枫泾黄桃节”,本着“以桃为媒,广交朋友,宣传枫泾,发展经济,农旅结合,开创特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宗旨,以“黄桃节”节庆为平台,全面打造枫泾黄桃品牌,促进黄桃产销对接和农旅结合,推进黄桃产业带向更高层次发展。开幕活动现场,“枫景黄桃种植联社”与城乡结对单位北新泾街道和周家桥街道分别上台签订了黄桃进社区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枫泾黄桃将被引入上海市区的街道,开拓黄桃销售新渠道。

2.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需要加强的方面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发展的规范阶段,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本国政府的支持,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稳定发展,要化解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必然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还存在一定的软肋和不足。

一是财税支持力度不够。虽然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明确提出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和落实税收优惠,但均为得到具体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是和其他形式的农户是一致的,合作社得到的政策优惠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并没有专门针对合作社经营业务和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政府财政贴息要有贷款,没有贷款也就享受不到。

二是金融支持力度不够。以上海郊区为例,上海农商银行创新支农金融产品,推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切实解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但贷款门槛高、手续烦琐,大部分中小合作社望而退却,在上海郊区,银行贷款支持的户数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0%左右,许多合作社的发展仍为资金短缺而困扰和制约。

三是公共服务力度不够。不少地方政府在提供合作社的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得不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对一些运作不规范的合作社缺乏有效治理等。

三、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把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摆在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位置来抓。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只有实现农业现代化,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的重要经济组织。各地政府要不断强化支持、指导农民合作社的工作,把引导合作社的工作作为“三农”的重要内容。把强化内功、扩大规模、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理念,通过广泛宣传、技术培训、加强指导等途径,确保全镇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走上良性发展之路。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办社原则,使更多的农民了解、支持、参加和共同办好合作社。

二是解决新问题,各级政府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各地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阶段,整体实力还不够强,运行和管理还不够规范,带动农户发展的能力还较弱。各级政府要深入一线,把握情况、发现问题,不断解决新问题,出台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科技、人才、营销等政策配套问题。各地各政府根据各自的产业特色建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做到成熟一家建立一家,不断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可以尝试向合作社安排大学生当合作社助理,费用政府买单,既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问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是一项新惠农政策。合作社仓库、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有突破,指导服务要扎实,扶持政策要落实到位,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优势充分显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三是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服务,力促合作社做优做强。由于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偏低,从事农业人员年龄偏大,专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偏小,农产品的营销网络体系不够健全,缺乏订单农业,应对市场能力较弱,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村要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切实抓好规范和提升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合作社规范发展的目标,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注重培育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提升,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要组织合作社成员,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依法办事、规范管理的水平。要重点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建立农民个人、专业营销队伍等多层次、多元化农产品销售渠道,进一步发挥镇捷步农产品销售公司的作用,采取“下乡+进城”双管齐下的方式,帮助农民销售。要加强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把好“入口关”,积极探索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形式,推动农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范文4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是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固、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是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5.5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

四是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具备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五是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队伍建设 孵化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率先联合发起,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①,整合农业和农村生产资源,组织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自愿出资入股,制定章程和制度,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农民“抱团”闯市场的领军人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进行规划、经营与管理,然而,从现有的研究结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来看,带头人的匮乏是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带头人的素质要求和数量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建设一支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的带头人队伍,已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稳定、长远发展的关键,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孵化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的孵化路径

一、由具有实用技术的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而成长为合作社的带头人。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成长的主要路径。这些带头人一般是种养植大户、运销大户和科技示范户,他们都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的,有着丰富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坚实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他们的文化程度往往不高,大多在高中以下文化水平,而且对农业生产的新技术、农产品经营的新业态和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新知识掌握不够。

二、由农业科技人员通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成长为合作社带头人。这些带头人主要来自乡镇农技推广和服务部门,他们在长期为农民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加之与农民建立起的信任关系,带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他们掌握了较为精专的农业生产技术,具备较好地控制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能力,但其对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知识仍有待提高。

三、由城镇下岗职工通过下乡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成长为合作社带头人。这些带头人在政府惠农政策的感召之下,开创自己的事业,实现二次就业。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较敏锐的市场意识,但他们缺乏专业技术,群众基础也较差,要获得农民的支持需要一定的时间,创办合作社较为困难。

四、由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回乡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成长为合作社带头人。这些带头人刚从学校毕业,敢闯敢干,富于冒险,理论知识丰富。他们大多具有高学历、新观念、新思维、新技术,勇于尝试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组建起合作社也较为容易,发展也较为稳定。这类带头人应成为我国将来一段时期积极支持和鼓励的对象,成为发展合作社的方向。

五、由涉农企业委派的负责人创办。涉农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确保产品来源稳定和商品质量,必须建立标准化的商品基地,而这些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建设,最好的形式是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模式。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一般由龙头企业委派的负责人担任。

六、由相关部门推荐的负责人创办。在有关部门中尤其是供销合作社长期扎根农村,与广大农民建立了深厚情谊,且具有点多、面广、腿长及资金、场所、市场营销等优势,其牵头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比较稳定,发展也较快。这类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也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但对合作社规范经营的知识仍需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孵化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合作社、科研院校、涉农企业、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合力培育。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搭设公共平台,提供政策支撑;合作社要用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政策,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带头人在合作社中的领军作用;科研院校要配合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培育、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作出努力。

带头人队伍建设孵化机制的政府层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孵化机制应以政府为主导。一、政府要弘扬开拓创业的文化氛围。社会文化是全社会成员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精神信仰、心理态势、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科学文化水平等文化特质。社会文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孵化最直接、最充分的营养汲取来源地,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的孵化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力。二、政府要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在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税收政策制定、资源和市场配置导向等方面都要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快速成长和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体制和机制。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职能,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人才体制改革的层面,加快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素质的政策支撑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制度、规划、投入、文化建设、中介服务和政府采购等形成有利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政策环境。②三、政府要积极推动合作社带头人教育。教育培训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素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教育培训体系还很不健全,培训投入非常不够。应针对具体实际,尽快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教育培训制度,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的培育孵化。

带头人队伍建设孵化机制的合作社层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的孵化应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与带头人的创新意识、开拓精神是不可分离的。带头人一方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最活跃的因素;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成长又需要依赖一定的载体,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合作社的关系就好像作物与土壤,彼此不可分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造就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载体。为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释放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贯彻实施和用活、用好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并制定一些配套制度,以充分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创业激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带头人队伍建设孵化机制的教育科研机构层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的孵化需要依托高等学校、农业科研院所等教育科研机构。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以知识来充实。教育科研机构应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培养。一方面,在学历教育中,教育科研机构应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在培训教育中,教育科研机构应积极为广大农民服务,开展中短期培训;同时,还应当积极开展送知识送技术下乡活动,到田间地头解决农民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中出现的难题。

带头人队伍建设孵化机制的个人层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的孵化离不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自身的努力。一、带头人要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技术在进步,品种层出不穷,管理模式、经营手段等都在不断翻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如果没有敏锐的眼光,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变化,是十分危险的。长此以往,将最终导致带头人得不到成长,合作社得不到发展,甚至萎缩倒闭。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要时刻保持警觉,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科技发展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结合个人和合作社的实际,对比分析,归纳总结,确保有效运用。二、带头人要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完善的知识结构要靠日积月累、不断充实。一方面要“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应广泛涉猎人文社会知识、农业知识、市场营销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等;另一方面要“专”,良好的专业修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事业成功的保证,带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开发专业技能,特别是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开发技术。三、带头人要培养较高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包括人的认识能力、情绪和情感品质、意志品质、气质和性格等个性品质等方面,要重点培养顽强的忍耐力和高度的“承受力”。农业生产经营面临市场竞争和自然条件的双重风险,属弱势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要具有良好的心理调节能力,遇到困难不畏惧,碰到挫折不退缩,真正做到临危不惧、处惊不乱。(作者为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本文系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研究》项目成果,课题批准文号:0708BZZ91)

注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范文6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农村经济中活动的日趋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缓慢,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相关立法建设步伐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无法可依。

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立法工作也进展缓慢。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其信用活动和信用体系建设更是无法可依。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主体地位,这为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然而,由于该法未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活动等过程中的信用行为做出创新性规定,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等问题无法明确,使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各方职责不清,甚至是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主导推动作用不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基层机构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当地农村经济活动提供了较强的信用支持。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领域和部门较多,无法仅依靠几个部门来完成,此项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而目前地方党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规模都不够,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系统性、长远性规划,特别是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实质推动作用的关键性工作,地方政府主导推动作用明显不足。这就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无法统一思想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特别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快速发展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来说,相应信用体系建设更无法及时配套跟进。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活动无所适从。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基本上是以农户为主线,开展了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而没有把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兴农村经济主体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的征信主体范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征信真空,在信用活动中无所适从,从而严重制约了其筹融资活动和经济交易行为。同时,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全局性建设规划,基本上由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开展,这就难免导致建设工作的片面性,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对象选择都以农村信用社自身利益和业务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自身农村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征信对象仍然是以农户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很少,而且征集和积累的征信主体相关信息仅限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其他机构和经济主体既难以共享又难以认可。这种片面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排除在农村信用体系之外。

(四)信用短缺的刚性约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活动较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高,加之初创时期经营模式不规范、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形成了自身信用短缺,直接制约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短缺的主要表现为:第一,信用程度受自身建设拖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运行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能力差等原因,为了自身利益,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较高,导致信用程度会受到自身建设的拖累。第二,逃废债务的高风险使信用短缺程度被放大。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信用意识,当其财务状况不佳、信用观念不强时,它们逃废债务的风险会较高,而其信用短缺程度因这种高风险被相对放大。第三,运行管理模式不完善使信用程度大打折扣。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体制不完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模式不规范,资金来源、流向无法有效监控,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低,使其信用程度被大打折扣。信用短缺加大了资金供需双方交易的信息成本,并且这种信用短缺是刚性的,道德风险加大,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因素。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的培育,使其自身信用建设和外部信用环境建设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促进整个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快农村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是当前征信工作的最大掣肘因素,因此,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应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明确信息征集主体,规范信息征集及使用行为和范围,为信息征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农村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行为标准的建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使其信息的征集、管理、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有法可依,以解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征信主体确定、信用行为监督和信用等级评价等相关问题,进而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

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体系在推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局性长远规划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协调和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的整体工作思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村经济组织及时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并逐步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推向深入。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做法,先由农业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在地方政府的主导推动下实现与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共享整个农村信用体系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与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信用体系。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提高信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