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办法范例6篇

土地复垦办法

土地复垦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垦用途。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也可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企业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场地。

第六条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复垦区倾例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  开办砖瓦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砖瓦窑生产占用土地或挖地卖沙、卖土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亩500元-1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押金。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否则,没收土地复垦押金。

第九条  企业和个人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绝产的,应给予遭受损失的单位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复垦利用;未造成绝产的,应逐年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负责复垦后交遭受损失的单位耕种。或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每吨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费,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被破坏土地的复垦和土地损失补偿。整治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须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凡自行复垦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企业和个人破坏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将土地恢复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变;

(三)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限期恢复到原用途,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四)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无法恢复到原作用,集体同意放弃土地所有权的,由企业征用并复垦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建设项目计划的,按计划进行建设;无建设项目计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支付的复垦费用,必须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用于组织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费、土地补偿费和复垦押金的来源:

(一)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二)生产过程中毁坏土地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复垦费用和复垦押金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产过程中被毁坏的土地,复垦后可以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可列入该项基本建设投资;

(四)国有土地复垦后,能以其收益形成偿还能力的,复垦费用可用集资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第十四条  复垦为耕地的,覆盖土层平均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并达到基本耕种条件。复垦后用于造林、种植果树、养鱼、植苇的,应达到相应的种植和养殖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并未按要求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复垦;逾期不复垦或复垦后连续两年不使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每年200元-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在其提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垦办法范文2

小戴最近愁眉不展,心事重重,以前不抽烟的他也抽上了。该部宣保股长陶亮发现小戴这一变化后,再三追问,不耐烦的小戴丢下了一句话,股长您就别问了,问了您也解决不了问题,算我家倒霉。

小戴系河北秦皇岛人,家住农村,祖祖辈辈靠种地为生。10年前,即2003年春其父亲看中村子旁有一处无人看管的荒芜盐碱地,地上到处都是碎石垃圾,寸草不生,村集体当时对这块地也没有登记。于是其父亲向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对这片土地进行植树造林及开垦,并花钱买了1000多棵树苗种上,做了一些引灌工程,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经过10年的改造,这片盐碱地已初见规模和效益,大大改变了土质及周边环境,但小戴父亲一直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请求。可是,前些天村干部突然找到其父亲,要求将这片土地连树一块归村委会所有,还说任何土地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称其父亲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戴父亲心想辛苦10年落不着一块土地不说,好歹通过自己的努力也改变了这片土地,最后没落下一毛钱好处,自己还赔进去了不少钱,于是急火攻心一下大病一场,小戴也天天唉声叹气,只能“自认倒霉”。

经过团领导的多方咨询,没想到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给了小戴和父亲一个答复,小戴父亲也认识到自己在履行手续上的失误,经过多方协调小戴父亲也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极力挽回这10年的心血。

律师点评:根据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小戴父亲在开垦这片土地时已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也已履行了监督职能,及时对该片土地进行核查及监督管理,并对该土地所要复垦时发生的费用(购买树苗及引溉工程费用)进行了估价,确立了小戴父亲成为复垦义务人的事实。另根据《办法》第41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32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故小戴父亲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土地进行验收并出具确认意见书,而后根据《办法》第32条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复垦土地补偿。至于该土地使用权,待补偿完成,确定复垦义务完成后小戴父亲可依据相关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土地复垦办法范文3

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57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6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66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7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

(一)办理条件

2010年8月1日后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居民均可办理。

(二)补偿标准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为准,按12万元/亩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待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2.1万元/亩直拨地票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为准,按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三)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整户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街道)户改办提出退地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农村房地产权证;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的确认通知书;

(4)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①房地产权证;

②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镇(街道)户改办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清理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地坝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证载宅基地及其地坝的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同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地坝面积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各镇(街道)户改办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3.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交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注销,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相应补偿标准,对转户居民以直拨方式预付价款或支付收购价。

5.县国土房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直拨地票结算价款。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一)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合法“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照85:15比例分配。农户所得价款按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按2.1万元/亩执行。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按照无主房进行复垦,宅基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相应地票价款,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向原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复垦镇(街道)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镇(街道)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二)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年8月1日起,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直拨地票价款到每个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为保证地票价款直拨工作的顺利推进,各镇(街道)应逐户逐宗对登记涉及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对应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建立档案。

1.丈量。各镇(街道)应组织3名以上人员(国土房管所必须派1人)对复垦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登记造册。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2.公示。在丈量核实基础上,计算出复垦农户应得预付价款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3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并公示无异议的,在社、村、国土房管所签署意见的基础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复垦农户签订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房“两证”或房地产权证,交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侍复垦后注消。

4.兑付。经农户在领款凭据上签字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12万元/亩将预付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到农户银行账户。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同时,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在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后,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实施模式

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县国土房管部门作业务指导的模式实施;除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实施。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介中,直接选择项目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竣工测量单位、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工作职责及资金使用

1.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的检测,并出具土壤质量检测报告。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复垦面积套取地票价款、克扣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或侵占地票价款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使用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工程施工费按不高于1.2万元/亩预算,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费;前期工作费2200元/亩、竣工验收费400元/亩、工程监理费300元/亩、安全配套费100元/亩。

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资金及结算方式

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向县地产公司借款的方式实施,具体核算方式按财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获得《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项目备案实施方案预算金额结算;对复垦农户的9.6万元/亩预付价款按银行提供的农户银行账户收入凭据证明据实结算。

土地复垦办法范文4

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请示

全文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复垦金办法》(粤府〔1995〕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的耕地保护和建设,现将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也应缴纳土地垦复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算):

(一)广州市区(白云、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及珠江管理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垦复金的收取,在县级市辖区内的,由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取;市区内白云区的罗岗镇、九佛镇、钟落潭镇、竹料镇、神山镇,雅瑶镇由白云区国土局负责收取,白云区其他镇和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区均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垦复金统一交同级财政部门在农行开设专户储存。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后,凭收款单据向国土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其中市统一收取市区土地垦复金按20%返回各个区安排使用。白云区有审批权的6个镇收取垦复金,按县级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项目申请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的,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复垦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办法范文6

关键词:土地复垦 塌陷治理 复垦技术 煤矿

一、国家政策未得到全国贯彻落实

目前,在土地复垦问题上存在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例如,许多矿区的地方政府及其制定的政策要求煤矿对开采破坏绝产土地先进行证明,而后进行复垦,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不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耕地征用价格,除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包括耕地占用税、复垦税、造地费等。国家征收这些税费的目的,就是要开展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因此,土地征用后不应要求煤炭企业承担复垦责任,同时煤矿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态下,也没有能力再承担另外的土地复垦费。

二、土地复垦的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

制定具体条例。提供制度保障加强采煤塌陷地治理,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按政策办事。要根据国家《土地法》、《煤炭法》以及《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煤矿采煤塌陷地治理办法》。

三、企业复垦积极性未得到应有的保护

许多煤矿企业都有复垦的实施,对土地复垦热情很高,但复垦利益得不到保障,阻力和干扰很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开展复垦工作的积极性。如煤矿对开采沉陷造成作物减产或绝产地土地,一般都按较高标准补偿,这些补偿费用往往高于土地破坏前的实际收益。另外,由于沉陷破坏土地大多还能不同程度地耕种与利用,由于有这种“双收益”方式的存在,当地政府和农民大都不愿意煤矿进行复垦。

四、煤矿土地复垦政策和措施建议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政府、企业、个人从事土地复垦活动中的行为,明确管理制度,激励各方面开展土地复垦的积极性,提高土地复垦技术水平,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1) 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土地复垦。如:由政府拨款开展土地复垦,向投资复垦者发放贴息贷款,减免有关税种等等。对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前破坏的土地和新征用的采矿破坏土地,复垦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多资金渠道解决,并应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2) 建立土地复垦基金。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建议按以下渠道筹集和分级管理使用基金。主要资金渠道为:①生产建设征地的耕种占用税;②从企业上交的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赔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③从矿山交纳的城市维护费中提取一定比例;④部分农业综合开发基金;⑤从中小企业和个人企业中征收的土地复垦保证金;⑥无能力自行复垦企业交纳的土地复垦费;⑦使用该基金复垦土地的经济收益。如:复垦后作为建设用地的“出让费”,作为农业用地的“出租费”等。企业复垦基金。该基金由企业负责管理使用。设立这项基金的目的,是解决采矿破坏与复垦周期较长,复垦集中一次投入资金量大的问题。另外,建立企业复垦基金还可避免企业的短期行为。

五、组织开展土地复垦规划计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复垦规划,落实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土地复垦投资效益。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做到四个协调:一是与国家生态整治总体规划相协调;二是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三是与煤炭资源开发、生产规划相协调;四是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具体到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状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生态学的原理、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的技术手段,按照复垦土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的原理进行。建议有关部门将环境保护全面纳入煤炭开发和生产规划中,并将矿区生态整治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开展工作。

六、加强煤矿土地复垦技术攻关工作

根据我国煤炭土地复垦技术研究、开发现状、协议将其作为发展煤炭行业环保产业的重要内容,并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技术攻关工作。

(1)生态农业复垦技术。生态农业复垦技术是根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应用土地复垦工程技术和生态工程技术,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展农业、林业立体种植、畜牧养殖和加工,重建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矿区生态系统的综合整治技术。采用这项技术不仅能够整治、利用被破坏的土地,并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