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职业卫生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职业卫生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职业卫生制度范文2
1.1庞杂详细的“符合”判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要“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化学、物理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可根据技术检测结果,依据对应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作出明确判定;防护设施的“有无”很容易判断,但其是否符合标准则在监督中较难判定。现场监督中,判定冲淋、洗眼设施是否“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中要求半径小于15m)不难,但是对布局的有害无害分开、通风设施的“符合”与否,则大多停留在简单的经验判断上。若对其是否“符合”进行判定,一般需要借助现状评价报告。但目前的现状是,多数企业最多只是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存在的化学、物理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不涵盖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要求的布局、通风、照度等,也就难以对其布局、通风设施等作出“符合”与否的判定。因此,在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对防护设施是否“符合”作出判定并不容易。此外,对防护用品的“符合”判定也有不小困难。现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过于庞大繁杂,甚至晦涩难懂。比如《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等,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过于繁杂,不要说职业卫生人才欠缺、管理不完善的多数中小企业,即便是有着较高专业水平的监督管理者也很难一一掌握这些标准和规范。过于精细繁杂的标准难以为实际监督工作中的判定提供便捷的指导,反倒减损监督的效能。
1.2亟待完善的一些细则
1)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内容不详。很多企业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匮乏,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无法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培训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满足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需求,有培训无效果的“无效培训”现象十分常见。虽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劳动者的培训规定仍待增添。《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对“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日常监测”的人员条件、器具设备、项目和频次等相关细则至今空白,使得操作依据缺失,企业不知如何履行义务,监督也十分乏力。
2)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义务履行约束不足。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及责任,但劳动者对应的义务却没有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不履行则教育”,对劳动者约束宽松,但因现阶段很多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并不强,实际上放纵了少数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最终侵害的是劳动者自身健康。
1.3监督队伍培训体系欠缺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此资格认定基本体现在对执法人员身份要合法的法律性要求上,而对技术性的要求则并不严格,缺少系统全面的专业技术性培训。比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六条、第三十八条中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第七十八条“严重损害”的执法操作,都比较模糊,也欠缺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2讨论与建议
2.1制定切实可行的做法规定
建设项目一般包含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和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属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最终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在施工阶段之前,因此,对于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仅进行控评就申请竣工验收的企业要区别对待:如果施工阶段时长超过两年,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企业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那么该违法行为被发现时也已超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应对企业进行处罚;若发现违法行为时尚未超过两年,根据相关规定,理应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建议给予警告。因为绝大多数预评和控评都未进行的企业,并未因此而受到处罚的现象客观存在,所以给予警告既保持与规定一致,又稍许兼顾合理。
2.2完善监督操作判定依据
中国目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了庞杂详细的技术标准,一般的劳动者难以完全熟悉该类技术规定;而作为行政主体,未必比用人单位更了解实际的生产环境,因此其制定的通用的标准过分详细化反倒减损了其科学性。补充既不失科学性、又兼顾便捷可操作性的对布局、设施、防护用品等职业卫生监督的依据,对于促进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应完善防护设施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时的对应法律责任,比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对有害无害不分开的明文罚则。
2.3细化各方义务责任内容
在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方面,可仿效《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培训实施方的条件、培训频次、内容、时间及方式等作出规范性规定,以便监督和指导企业有效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在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方面,可补充对“专人”的人员要求、日常监测所需器具设备及系统要求,并对监测项目、内容和结果管理等作出规定。此外,应从制度层面明确劳动者履行防护义务的责任,督促其履行义务。
2.4规范监督队伍培训体系
职业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多,专业性强,职业卫生监督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尤其是涉及对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时,其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随着新的职业危害风险和职业病不断出现,职业卫生学科知识、法规标准不断发展变化,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在强调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同时,也应健全对监督队伍的法律和专业技术培训,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及标准中的疑点难点培训,比如对“可能发生”、“严重损害”等不同后果的执法标准,并建立系统、规范、深入的对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体系。
职业卫生制度范文3
2014年,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共监督检查企业近25?8万家,发现职业卫生方面的问题和隐患49?2万项,下达执法文书22?2万份,罚款5820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904家,提请关闭1494家,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特点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多数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强化了对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河北、上海、江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都成立了以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各地区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发动,为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各地区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执法目标明确,检点突出。广东省明确了7个省级执法检点行业领域以及22个市(区)重点检查的其他行业领域。北京市对矿山、危化、水泥、石材企业执法检查实现全覆盖。贵州省对水泥生产和金属冶炼两个行业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对非煤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执法检查率达到50%。辽宁省执法检查覆盖重点行业领域80%的企业,其他领域50%的企业。江苏省每个市县至少检查50家企业,抽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10家,抽查检测评价报告50份。重庆市每个区(县)检查企业至少50家,并依法对10家以上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寓服务指导于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各地区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不仅找隐患、查问题,而且注重帮助企业提高遵章守法意识、解决实际问题。河北省坚持把宣传教育纳入执法检查工作中,每到一家企业都免费发放《职业病防治法》和《行政强制法》读本,针对查处的违法行为,逐条进行解读,提高了企业遵章守法意识。甘肃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宣传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安徽省选配专家参与检查,每个执法小组配备2名专家,协助查找问题和隐患,帮助企业整改提高。上海市崇明县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病例的行业领域的45家企业开展了检测。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执法工作规范开展。一些地区在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工作制度。重庆市制定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程序和统计等进行了规范。河北、江苏等地研究出台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北京市建立了职业病调查处理闭环管理机制,定期从卫生计生部门获取新发职业病信息,对问题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广东省建立了季度评价通报制度,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定期进行通报,推动各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湖北省实施“3+1组合”法(省市县三级各1名监管人员加上1名专家组成检查组),通过“传帮带”提高基层职业卫生执法水平。
(五)严厉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区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严厉处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河北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共检查企业1万余家,发现隐患和问题5?3万余项,实施经济处罚1220多万元。贵州省共检查水泥生产企业106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20家,责令停产整顿5家,限期整改60家。广东省强化部门间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企业6?6万家,罚款860万元,责令停产整顿547家,提请关闭106家,同时通过大力宣传典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达到了“处罚一家,带动一片”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个别地区不重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仅仅转发了《通知》,没有对“监督执法年”具体目标和行动计划作出专门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甚至因为机构不健全等原因对执法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二)力度不够。少数地区没有突出“监督执法年”主题,执法检查方式、形式单一,没有采取暗访暗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检查数量局限于年初既定的具体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三)处罚少。全国有4个省全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零罚款,部分地区执法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敢处罚不愿处罚,没有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这一有力手段来推进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不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不规范,特别是在执法文书的制作上用语不规范、不严谨。同时,部分地区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监督不够,很多企业没有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安的重要内容。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关系到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其作为职业卫生监管的核心工作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形成对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行为严打击的高压态势。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不断扩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覆盖面。各地区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职业卫生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监督执法覆盖面,确保2015年监督检查企业数量比去年增加10%以上。监督执法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尤其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易发领域以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薄弱地区的监督检查,加大暗访暗查力度,掌握了解实情,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违规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严格按程序执法,切实规范职业卫生执法行为。要针对目前职业卫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程序不当、执法文书用语不规范等问题,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执法能力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各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前,要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现场检查方案,逐项记录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要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整改要求,明确复查单位和期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适用于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职业卫生制度范文4
一、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1.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自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职业卫生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继续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是开展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2016年度准备20家企业资料,做好国家总局抽查评估准备,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的指导,如实准备评估材料,认真做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培育先进典型,利用典型引领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尽快达标。
3.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一是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日常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价,并依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和现状评价的建议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超标。二是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依法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按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台账。2016年,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数量同比要有大幅度的提升。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要作为纳入执法检查内容。三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档案,并做到完整、准确。四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预防工作。落实国家卫计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
二、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5.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对辖区内粉尘高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两个行业,要重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包装和装车两个环节的技术升级改造,实现自动化生产。推进石材加工企业集约化、园区化管理,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全部淘汰干法作业。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工作
6.突出重点,切实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按照依法治安和重监管、严执法、抓典型、用重典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通过监督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确定年度执法的重点。把职业病高发多发、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多、易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有新发生职业病病例、有职业病危害群众举报事项的企业列入监督执法的重点,确保监督执法与各项监管工作配套推进。二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开展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违规企业要敢于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三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以事故教训推动职业卫生工作。
7.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根据近期国、省会议要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将从事前监管转化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管,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施工过程监管,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三同时”走过场、甚至欺骗监管监察部门的建设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四、不断夯实职业卫生监管基层基础工作
8.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在去年申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重点行业,高危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申报,执法检查时要将申报纳入检查内容,要以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突破口,在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申报工作计划,加大申报推进力度,特别要提高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较多的工业企业的申报率。2016年省、市局将建立申报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9.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和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微博和微信等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劳动者关心自身职业健康、知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懂得自我防护,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接害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职业卫生制度范文5
1.1对象
选取某医学院校预防医学专业大四本科生共223人作为调查对象。
1.2方法
在完成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课程学习后,采用自填式问卷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对教学的评价,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对教学和考核方式改革的建议。共发放223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23份,有效回收率100.0%。采用Epidata3.0录入数据,SPSS10.0整理、分析数据。
2结果
2.1对教学的评价
调查发现:72.2%的学生对学时安排满意,51.1%的学生对教学内容表示满意,40.4%的学生对理论课表示满意,38.1%的学生对实验课表示满意,52.9%的学生认为教学对自己以后的工作有帮助,64.6%的学生认为教学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思维能力。53.8%的学生建议授课教师年龄在30~39岁,68.2%的学生建议男教师授课,76.7%的学生建议教师的职称为副教授及教授,65.9%的学生建议教师的学历为硕士或博士,有38.1%的学生建议采用双语教学,82.5%的学生建议由1~2名教师授课。
2.2对教学改革的建议
在教学方式的选择上,56.1%的学生希望采用多媒体结合板书进行教学,49.3%的学生建议减少理论课学时,65.5%的学生建议增加实验课学时,多达90%以上的学生建议增加讨论、案例、现场见习的内容。
2.3对考核方式改革的建议
对于考试形式的选择没有明显的偏好,选择闭卷、开卷考试的学生都在45.0%左右,60.1%的学生建议增加平时成绩,52.9%的学生建议采用撰写论文或学习报告的形式进行考核。(本文来自于《卫生职业教育》杂志。《卫生职业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3讨论
职业卫生制度范文6
【摘要】以286名中等卫校学生为调查对象,了解学生对所学专业的认知度情况,分析学生专业认知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加强学生专业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对如何加强专业认知教育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专业认知度;调查;专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 R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4-0140-01
当前,中等卫校学生转专业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新生对自己的所学的专业不是太了解,听说别的专业就业形式好、毕业待遇高等等,就产生了转专业的冲动。盲目转专业的闹剧,折射出我国专业认知教育的缺失。[1]本文通过对我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专业认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1调查对象和研究方法
1.1调查对象和内容随机抽取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286名在校学生为调查对象,调查内容为报考前对所学的专业的了解程度、对自己兴趣的把握程度、对该专业的了解是通过何种途径、选择专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什么、对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了解程度、入学后多长时间才了解所学专业、对学校的专业教育方面的满意度、是否想过转专业、所学专业的前景如何。
1.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数据统计法、逻辑分析法。
2结果与分析
2.1选择学校和专业主要受父母和朋友的影响许多新生由于刚刚初中毕业、甚至初中未毕业,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很大,对自己的未来究竟从事何种职业不从自己的兴趣出发,甚至根本就不了解自己的兴趣所在,占38.8%,而且自身的社会经验较少,选择专业的他住性很高,在选择学校和专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父母的意见,占45.5%,较多听凭父母的安排。从众心理较强,同学朋友到哪所学校读书,自己也愿意去,而不管对这所学校和这个专业有多少了解,了解专业的主要途径就是同学推荐,等真正学习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自己根本不喜欢或者不适合,就想换专业了。
2.2学生的专业认知教育欠缺学生在选择专业时的盲目性,体现在对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所学课程、培养目标、专业理想、就业方向等等缺乏了解,经调查得知,有41.4%的学生表示不了解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即便达到了解程度,有相当一部分同学要在上学一年,占33.8%,甚至两年以后,占17.3%。究其原因,主要是学校专业认知教育的力度有待加强,虽然近几年来,学校逐步认识到了专业教育的重要性,加强了学生的专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理想,但调查显示,仍有17.9%的学生对学校的专业教育不满意,9.1%的学生表示很不满意。
2.3对专业前景的担忧是学生想转专业的主要原因国家整个就业形势的严峻,直接影响学生学习专业的动力,53.8%的学生对出于对专业前景的担忧,想通过转别的专业,给自己一个很好的就业优势。在校期间,有相当部分的学生专业学习志向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调查显示,有9.1%学生转过专业,有26.2%的学生有转专业的想法。
3思考和建议
3.1思考中等卫校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允许其选择自己适合的专业,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意愿的尊重,是中等卫校教育制度进步的表现。转专业本身没有错误,如果学生能够在了解各专业特点后,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重新选择自己更喜爱的专业,不失为一件好事。然而,许多同学对于专业认知非常缺乏,对于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就业方向概念模糊,千方百计转入一个“热门”专业,而不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众所周知,专业选择和以后的就业密切相关,在转专业的学生中,认为进入热门专业就能够顺利就业。事实并非如此,调查表明,越是热门专业就业越难,就业率远不如某些冷门专业。况且,眼前的热门专业几年之后可能社会需求饱和或者形势发生变化,成为冷门专业了。因此,避免转专业闹剧的重演和国家教育资源的浪费,就应该加强学生的专业认知教育。[2]
3.2建议
3.2.1进行职业测评目前,中等卫校专业设置较多,如何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学生和家长颇需费些脑筋。学生在选择专业之前,最好经过专业的职业测评,分析自己的职业倾向,真正选择自己感兴趣、喜欢的专业,而不能一味顺从于家长的意愿。
3.2.2设立通识教育所谓通识教育,即指在新生入学后的半年至一年时间内,学校各专业所学的课程基本一致,这样,学生不受一开始所选专业的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选择专业,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3]
3.2.3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现在,用人单位更看重学生综合素质的高低。所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是每个学校主要的培养目标,它包括学生的工作能力、基本能力和求职能力等[4]。无论选择何种专业,学生只有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在社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2.4加强专业认知教育新生在选择专业时,学校要实事求是向其宣传所选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培养目标等。开学后,学校要加紧新生的入学教育,可以请专业课教师或有关专家讲解专业特点、专业优势,帮助学生及早树立正确的专业理想。
3.2.5增加临床实践卫生类学生真正树立正确的专业理想,不是很简单的事情,必须身临其境,多多接触临床实践,从踏踏实实的医疗实践中学习,慢慢感悟。学校专业教育中应多一些临床见习,让学生在与患者之间的交流中多一些对本专业的理解,提高专业学习的积极性。
3.2.6加强就业指导教育加强学生的就业教育,以职业为导向进行专业选择,避免选择的盲目性。可以请已经在社会上取得成绩的往届毕业生回校进行现身说法,用他们自己的成功事迹来教育学生,学生从中感受到的印象会特别深刻,也最能触及学生的灵魂,引起学生的共鸣。
3.2.7树立职业生涯发展理念学生对专业选择的迷茫,实际上是对自己所学专业的就业前景的迷茫。现代教育理念是为了人的终生发展,学校要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导学生用广阔的视野审视个人职业,正确进行人生定位和规划未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毕业生顺利地步入社会环境和较快地适应工作氛围,为个人的生涯夯实坚实的基础[5]。
参考文献
[1]王永.大学生转专业的动因及其发展研究[J].高教论坛,2008(1):151-154
[2]刘慧娟,肖珍教.当前高校本科新生转专业的意向调查与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6,(6):34-35
[3]沈银花,广.对大学生转专业的“另类”思考[J].煤炭高等教育,2003(5):8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