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委应当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以及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以内;
(二)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情况的评价和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证明应当作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一、劳务队人员配置管理
1.人员入场要求
新入场人员身体健康,无不符合岗位的疾病人员,身体健康年满18-55周岁;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提前3-5天向项目部所属作业工区上报电子版的人员身份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电子版的照片,经工区初审后报项目安质部审核,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安质部组织岗前安全培训并将资料报送当地铁路派出所备案,因人员信息提供不及时、信息不真实,造成人员不能正常入场或其它损失的由劳务队自行负责,未经项目部审核、培训、公安所报备的人员擅自进入铁路施工作业区域的,(严禁使用不符合公司和项目要求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考核劳务队300元/人,工区没有及时审核上报的,将考核工区主管人员50-200元。
2.劳务队必须执行项目部关于施工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根据现场施工环境、作业内容的不同必须配置有施工经验的人员担当施工负责人、工班长、技术员等。
3.劳务队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1、按照公司招标文件规定,每个作业区段应设置施工负责人1名,技术员1名,安全员1名,每个作业组配备工班长一名。
2、人员配置必须确保满足施工进度需求,未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的按200元/人/天予以考核,直至人员配备齐全;作业人员按100 元/人/天予以考核,直至进场;进场设备不能满足进度需要的,主要(或关键)设备按500元/天/台予以考核,直至进场。
3.在施工期间劳务队伍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班长)应及时落实项目部安排的各项任务,相关管理人员无故未到岗、擅自脱岗的,考核劳务队300元/人/次,造成项目部安排的任务不能及时落实、现场管理混乱者,考核劳务队1000元/人/次。
4.劳务公司负责人每个月必须不得少于7天盯岗,有事必须给项目部领导请假说明原因,少一天考核劳务公司200-1000元,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必须到岗。
5.劳务队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需接受所在工区监督管理,工区管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发生“三违”行为,现场工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劳务队不听指挥,违章野蛮施工的,工区有权根据项目部《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直接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理,累教不改者,予以清退。
二、劳务队人员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合格进入作业现场,未持证上岗。
2.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3.不参加班前安全讲话会。
4.无项目部职工带领擅自或提前进入栅栏网。
5.点外作业行走道心、坐枕木头或侵入限界。
6.擅自穿越线路。
7.防护员预告来车不停止作业。
8.私自调换主要人员,弄虚作假。
9.不按要求施工。
10.不服从项目部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在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务队违反营业线施工安全禁止性行为,均有权制止或责令停工,根据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一事一处理”,对当事人考核100-300元,同一起违规2次以上(包括2次)劳务公司负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考核500元至20000元罚款;逾期未能整改,将加倍处罚,因工区执行不到位,考核工区相关负责人50-300元。
三、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临近或营业线施工必须执行登销记制度,驻站联络员未登记,未设置防护,没有配合人员,没有工区带班人员带领私自上道,考核劳务队1000-5000元;驻站联络员,未进行登销记,未按照规定做好3-5分钟通话和记录,考核驻站联络员50-200元;驻站联络员未得到施工负责人的指示,臆测销记,考核驻站联络员200-1000元,并清出本项目。
2,施工现场内页资料按照规定配带齐全,资料填写齐全、规范、有效,因资料携带不齐全,填写不规范,考核当事人50-300元。
3.营业线天窗点内施工,线路未封锁,未停电,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擅自组织人员上道做准备和施工。一经发现考核作业队1000-5000元,考核现场负责人、工班长、安全员和防护员各50-300元。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考核责任人或者劳务队10000-50000元,情节严重的交派出所处理。
4.未经允许擅自在距离带电体小于2米范围内施工,一经发现将考核责任人300-2000元,考核现场负责人、防护员各50-500元
5.所有施工必须按照《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设置防护而未设置的,考核现场负责人100-300元;防护员未在指定位置防护或错插漏拔防护牌,考核防护员100-5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处理。
6.营业线进行基坑、土方、电缆沟开挖、动土项目,为防止挖断电缆,必须协同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地下光电缆、设施路径走向,未按规定进行电缆探测或开挖探沟,或对挖出来的电缆未进行保护措施,违规组织开挖作业对现场负责人考核100-300元。
7,材料的传递必须使用绳索上下传递,严禁上下抛掷材料工具,发现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考核作业队200-500元,造成材料损坏的照价赔偿。工区现场管理人员不制止的,考核现场管理人员50-100元。
8.严禁错挂、漏挂封线,提前或延迟撤除封线,未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考核当事人或者作业队200-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
9.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无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监理到场,施工负责人不得安排施工作业,严禁无计划、超范围、擅自变更施工计划、以及冒险放行列车的,考核现场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各100-500元;如检查发现现场未按照批复的施工计划和方案组织施工,考核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员各100-1000元
10.不经审核、批复的施工计划和方案范围内施工或项目部批复过的施工计划和方案,劳务队无故未安排此项施工,(如由于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计划,必须通知项目部、工区同意),未按以上程序擅自变更施工计划,考核现场负责人100-500元,考核劳务队5000元。
11.现场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施工人员严重“两违”未及时制止,考核现场管理人员100-500元。
12.对上级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收到整改通知书,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考核责任劳务队500-5000元(H书10000元,A书考核5000元,B书1000元);因劳务队不按安全协议施工或野蛮施工导致停工整顿的考核劳务队3000-50000元。因工区或轨道队原因造成的考核书,将按照劳动竞赛规则扣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或者对责任人考核100-1000元。
13.排.移电缆必须有工区监管人员在场,无监管的考核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00元;
14.入场所有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进入施工现场,考核劳务队当事人100元,考核劳务队300-3000元,对于劳务队人员不服从现场管理,强行进入施工现场或拒不退出施工现场的加倍考核。
15.上部作业人员施工时未按照要求系安全带和锁扣,未戴安全帽和系帽绳的,严禁利用拉线上下支柱,发现一次考核50-100元,(也适用于其他登高作业)。
16.梯车作业扶梯车人员必须满足安全需要,人员不少于4人,最低不少于3人,梯车必须安装卡轨器。违反任何一项的,考核每台梯车作业组100-500元。
17.梯车损坏不及时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经要求整改不到位而继续使用的,将考核劳务队责任人每台梯车100-500元。
18.严禁在同一根支柱上同一侧2人同时上下作业,违者考核当事人50-100元,考核现场工区相关管理人员50-100元。
19.支柱组立时,按照要求使用木楔子加固,发现使用石头固定的考核工区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各50-200元,考核劳务队每处100-500元。
20.作业时因携带的工具不齐全造成耽误施工,考核责任人100-500元。
21.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对散落路料进行彻底清理,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考核现场劳务作业队每处100-500元,考核工区施工负责人50-200元。
22.营业线或临近营业线作业时,来车未停止作业或未退至安全地带避让,考核责任人100-300元,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200-500元,考核工区现场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各50-200元。
23.作业人员上道作业必须由现场负责人、防护人员带领,因施工人员私自上道作业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500-5000元。
24.安全防护人员、现场负责人、带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或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者考核责任人100-300元。
25.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服、上岗证,防护用品,记录本,每缺少一项考核责任人50元。
26.基坑开挖作业每个坑必须备好支护板、挡砟板等防坍塌材料,(临近既有线开挖还需准备彩条布)遇流沙坑、塌方坑、既有支柱、设备外侧2m范围内必须做好支护,未执行者,考核现场作业人员100元,劳务负责人100-500元,工区现场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各50元。
27.临近既有线基坑开挖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或硬隔离设施,根据基坑的土质情况进行可靠支护,工程线基坑和不塌方基坑支护不少于0.5米,过夜坑必须支护好并在基坑周围插警戒绳进行防护,坑口盖木板压上石头防止行人坠落,坑口两边道碴上铺彩条布,未执行者或设置不标准者每处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100-500元。
28.既有线路上施工不得使用平板车倒运材料,违反使用者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5000-100000元。
29.在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中各种材料、器具堆码放置整齐牢固严禁侵限,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300-1000元,考核工区负责人50-300元。
30.施工人员随意翻越股道或抢道,行走道心,钻车底,坐卧钢轨或躺在道床边坡上休息者,车厢连接处传递物料、在车底避雨乘凉,违反上述任意一条考核责任人100元,考核现场安全、防护员各50-100元,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200-500元,
31.冬季施工严禁在铁路范围内烧火取暖,违者将考核责任人50-200元,考核劳务负责人500元。
32.工作期间穿拖鞋,考核责任人50元;喝酒后上岗,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劳务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同时考核劳务负责人500元;打架斗殴考核责任人300元,劳务人员打架斗殴,同时考核劳务负责人300-2000元;
33.劳务人员谩骂,殴打各级检查人员、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含项目部、劳务队带班人员、防护人员等),对责任人清退,造成伤害的将交公安机关处理,劳务负责人向当事人当面道歉,产生一切费用由劳务负责人承担并考核责任劳务队5000-50000元。
34.安全防护人员必须带齐防护备品(对讲机、信号旗、口笛、短路铜线、防护袖标、通话记录本、驻站联络员带耳机等),每缺少一件,考核责任人50元。(无派工单或者派工单填写不规范考核现场负责人,安全员50元)
35.施工作业使用时故意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或者对劳务保护用品保管不当,(没有造成影响施工和安全的),责任人或单位照价赔偿,工区负管理不到位责任,并考核相关责任人。
36.防护员未按规定进行防护、上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听MP3(mp4)、看书、睡觉、利用手机上网、看电视剧、编发短信、微信、聊天、离岗乱串、现场防护员对施工人员违规、违章、违纪不及时制止,出现以上任意一条,考核直接责任人50-200元。
37.防护员对来车不及时通报,不严格执行复诵制度,考核责任人50-100元。
38.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通话记录,派工单填写不规范,未认真执行3-5分钟试通话制度,通话记录未填写或间断,考核责任人50-200元。
39.安检支队,专职安全员全程跟班作业,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安质部,对本区段的存在的安全风险源卡控不严或隐瞒不报,考核安全员50-200元。
40.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考核责任人100-2000元,因违章指挥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给予200-10000元的考核;
41.作业人员不服从指挥、防护人员劝阻,冒险违章蛮干,考核责任人100-200元,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500-3000元。
42.施工现场使用大型机械设备车辆需向安质部进行报备,私自租用机械设备车辆入场的,大型机械作业安排专人进行防护,本线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并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两米以上安全距离,现场防护预警不听的,考核责任人200-1000元,考核劳务队500-5000元;
43.铁路栅栏门管理,由工区现场负责人管理,谁开关,谁负责的原则,栅栏门的开关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监督人员监督下开关,严禁闲杂人员随意进入,人员进出后必须关闭加锁并拍照片、并设专人看护,人员进出后未及时关闭,考核责任人50-1000元,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被考核,将按照项目部规定给予考核100-5000元。
44,领取的材料、工具在保管、回收中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并处于1至3倍的处罚。
45,凡是发生有盗窃行为的人员,将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将涉案人员予以清退并处以盗窃物资折算金额2-5倍的罚款。
46,施工时使用的电焊机,空压机,发电机配件必须完整,电源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电缆,使用合格的插板.插头,现场必须配备合格的灭火器。缺少零件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考核责任人100-500元。
47,氧气和乙炔距离不得少与5米,气瓶与明火间距不小于10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现场必须配备1-2个合格的灭火器。缺项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考核责任人100-300元。
48,施工作业完毕后将梯车暂时移放至建筑限界以外时,不影响瞭望信号的地方,车梯加锁或派人看守,车梯未加锁,每个车梯考核100-200元。
49,严禁大型机械载人,以车代步,严禁挖机,铲车吊物。考核当事人100-200员,考核相关负责人100-300元
50,支柱组立,使用吊车起吊作业时,应栓好牵引绳,严禁吊臂下站人或穿行,起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距离机械10以外。考核相关责任人100-300元。
51,安全员每日必须跟班作业,对管辖范围的的作业地点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出整改处理并做好记录。考核安全员;50-300元
52.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不得在车底下避雨乘凉。绕行停留车辆头部时,距离应不小于5m,并应注意车辆动态和临线开来的列车。
54、点内作业严格执行停电、验电制度,严禁未确认停送电条件、错误挂接地线的行为。考核当事人100-300元,考核监护人员100-300
55,施工日计划的作业内容必须与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案一致,不得错填漏写或者与实际不相符。考核施工负责人100-300元,考核技术负责人;100-300元
56,私自变更施工计划,擅自违章组织施工作业,考核施工负责人100-500
57;明知道作业人员处于违规或者危险地点作业不制止的,将考核工区现场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50-500元。
58,上部作业人员登高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使用合格的登高工具,系好安全带,严禁将安全带低挂高用和系在活动的物体上,严禁利用拉线上下支柱,上部安装作业时,下部严禁站人。违反者,考核当时人或者劳务公司50-300元。
四、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1.混凝土配制原则上采用机械拌和,配合比、坍落度符合要求,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不得使用过期不合格的材料。
2.每日浇筑的混凝土根据技术要求做试块,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和影像记录,并按照要求做好同期同温养护。
3.使用商混车浇筑时混凝土与基坑的落差大于2米时,必须使用溜槽作业。
4.使用商品混凝土浇筑时,宜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断,对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间歇时间不宜超过2 h。浇筑超过时间2-4小时考核作业队500-2000元或者按照报废处理。
5.混凝土浇筑12小时,拆模后按照技术要求对基础进行覆盖并进行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有风时,浇筑3小时后进行覆盖并浇水养护。
6.进入冬季施工时,现场要准备充足的防冻保温材料,混凝土浇筑结束后,应立即采取防寒、保温、养护措施。在铺设保温材料时,应先铺设塑料薄膜作防水隔离层,外面再覆盖草帘子或篷布,再覆盖200mm粘土。
7.钢筋工艺、数量、焊接,规格要符合设计要求,生锈的钢筋要有除锈措施,接头绑扎位置和连接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
8.混凝土施工现场必须有配合比、原材料标识牌、计量工具,溜槽,震动棒等工具配置齐全。
9.现场施工组织没有专人负责的,有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未执行。
10.挖出来基坑内的电缆,按照设备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防护措施,位于基础中间的电缆不能排时,必须征得现场配合单位或者施工负责人同意,将电缆放入木槽或PVC管内,并将槽管密封后埋入基础内,槽管内应填入细沙,不得漏浆、渗水,且保证电缆能抽动
11.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变更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进行施工。
12.工序质量检验不及时或未报验、未经监理、工区检查签字认可、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13.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弄虚作假。
14.施工现场存在质量缺陷、问题,被监理及上级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且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按照本规定第3大条,第12小条处罚。
15.对上级领导或项目部组织的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现场负责人必须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16.收到各级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应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说明;
1,上述问题,未经工区确认,凡属劳务人员私自作业发生的质量问题将考核劳务队个人100-500元,因劳务管理不善考核劳务公司300-10000元,
2,因工区不作为,监督不到位,考核工区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3,接到上级单位的通报、考核通知书将按照本规定第3大条,第12小条处罚。
4,重大质量问题根据事故等级将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决定考核。
五、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1,各工区,轨道队的内页资料的收集存档,会议,培训学习要有签到表,有照片,施工现场携带的资料要收集整齐存档,隐蔽工程记录,一坑一档,资料,照片要齐全等,填写要规范不得缺项,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每缺少一项将考核责任人20-100元,将工区纳入竞赛考评。项目微信工作群内信息不及时或者漏发错发信息,考核责任人,50-100元。
六、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考核处理: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凡发生安全质量隐患或事件,未定性为一般责任事故的,根据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给与责任划分和考核。
2.因违章施工作业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拦停列车、施工延点、造成红光带、挖伤光电缆等铁路交通一般D类以上事故的,按照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发生事故后,不得拖延不报、瞒报、谎报,必须立即上报施工负责人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4.现场发生险情或安全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参与救援。
说明;
1,发生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被定性未一般事故的,由项目领导小组讨论,根据责任划分分别考核直接责任人或单位1000-10000元,主要责任人500-3000元,次要责任人100-1000元。
2,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和项目领导小组的责任划分,另行处理。
3,对制止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挽救了项目人员和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将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决定给与一次性经济奖励。
七、车辆、自轮运转设备(轨道车)安全管理
1.严禁饮酒后驾驶,违章驾驶。
2.不得无证驾驶和车辆带病驾驶,车辆未经车辆管理员同意,严禁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驾驶。
3.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检查刹车是否灵敏,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和三角警示架。
4.驾驶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或人货混装。
5. 轨道车属于特种车辆,要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管理,车辆的出入,检查、维修、保养资料要有记录有照片。
6.轨道车队要建立建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
7,轨道车未确认值乘人员是否到齐盲目动车的。
8,轨道车未确认行车凭证发车
9,轨道车发车前未未进行制动试验
10,轨道车出库,发车,进站未确认信号,收信号及进路
11,轨道车下坡时严禁排空档熄火
12,轨道车平板严禁超载,偏载,侵入上线运行,未造成事故的,将考核责任人100-1000元。
13,轨道车停车后,未设置防溜措施或无人值守。
14,轨道车立杆吊车作业时不按照规定打锁定缸,支腿
15,外轨超高125mm以上,在曲线内作业车使用平台作业时,未打抓轨器。
16,轨道车运行中超过线路允许速度或者限制速度
17,轨道车动车前未撤除防溜措施
18,接触网有电区段起作业平台,未挂地线上平台,吊车起大臂
19,轨道车平板装载的材料未按照规定绑扎牢固或者造成脱落的。将考核当事人200-1000,考核轨道队1000-10000元。
20,轨道车违反摘车时,必须停托,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勾,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21,严禁关闭GYK等三项设备。
22,特种车辆在使用时,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说明;上述问题,除标注考核金额的,其他违反其中一项将考核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按照第六大条,第十二大条处理。
八,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
1,工区防护用品先打需求报告,由工区负责人签字后报安质部核准后项目经理签字。
2,防护用品统一归安质部发放,工区安全员持批复过的报告到安质部签字,按照谁领取谁保管的原则,使用过程中,正常损坏以旧换新,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谁损坏谁赔偿)。
九、中心料库安全管理
1.材料的入库要有厂商到货清单,领取材料时要有工区技术部门和负责人开具的领料单进行收发,要做到台账实时更新。
2.回收利旧的材料要成套或者分类存放,缺零星小部件要在成套材料堆码整齐,要分类,规格,型号,数量标注清楚。
3.回收利旧的承力索要问清楚劳务队返回的实际长度做好标记便于二次发放。
4.回收废旧承导线要称重并与交料人双方签字确认好并好台账存入库5,料库要做对库房的材料工具妥善保管,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6.加工场所的用电、要做到人走关闭电源,防止因无人值守造成短路失火。
上述问题经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执行,将按责任划分,考核直接责任人100-300元考核,管理责任人200-500元。
十、生活驻地消防、用电、食堂、防疫防控安全管理
1.劳务队住地、宿舍按照要求每百平方配置1-2个灭火器、食堂配置2个灭火器及其他消防设施。
2.驻地,料库的用电必须采取三级用电保护,空开及漏电保护设施必须确保工作状态良好,人走必须关闭插板电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扯和超负荷用电现象发生。
3.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员工宿舍及小料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则。
4.食堂餐厅必须保持干净卫生;厨具放置规范不凌乱;生熟食品分类存放;饭菜不得裸露必须掩盖;粮油、菜类必须上架有序存放;
5.液化气罐与锅灶必须保持2米距离以上,使用完毕必须关紧闸阀与点火开关。
6.厨师身体健康,定期检查身体,着装整洁必须确保个人卫生。
7.食堂管理员、食品采购要全方位履职,对食品安全卫生负责。
8.积极配合驻地政府抓好防疫防控措施,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如,体温计、消毒液、75%的酒精、一次性医用口罩,免洗凝胶洗手液等。。
9.根据属地政府要求,驻地要建立疫情防控机制,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进出进行体温监测并记录,每日对驻地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毒,车辆每日出行前、出行后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和消毒。
以上问题以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或者单位给与50-500元罚款。
十一、安监大队考核制度
1,根据安监大队的岗位职责和实行量化检查标准,凡是未完成检查任务,按照每一个通报考核10元,每张考核通知书考核50元。
2,在施工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对各级部门下发的整改、考核书,因监督执法不力,安检支队与工区同等责任,每张未按期整改的通报考核书考核20-50元。
十二、干部盯岗考核制度
严格落实项目部《干部盯岗制度》和《巡视检查制度》,根据制度量化检查和盯岗标准,凡是未完成检查数量或盯岗数量少于80%将按照每十个百分比考核20-50元。
十三,对违规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考核的认定标准
1,对施工现场的三违现象,个人部分考核,责任很明确的,可以直接按照《项目安全质量考核条例》进行处理,并报安质部备案。
2,牵涉对劳务公司的考核,或者对违规事件责任人难以确认或者责任人数较多的将由安质部和安检大队讨论划分责任人后进行考核。
3,对较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定性和责任划分,将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共同讨论划分责任人和确定考核标准。
4,在临近营业线栅栏内施工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距离线路10米内,来车必须停止作业,大臂摆向顺线路。
5,在临近营业线栅栏外5米,距离线路10米内的高空作业和大型机械,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下部人员可不停止作业。
十四、附则
1.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制定,安质部负责解释。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行业自律意识,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健康合格的食品。严格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进货验收工作,食品索证验收登记台帐建立率达100%。对库存食品及原料要定期进行清查,发现过期、变质食品及原料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四、采购的畜禽肉类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货,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肉禽及其制品。
五、杜绝使用“劣质食用油(地沟油)、不合格鲜肉或肉制品(瘦弱精)、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上岗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达100%。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加工制作凉菜必须在凉菜间内进行,并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冰箱、专用空调、专用工具和容器。“五专”实施率达100%。
九、随时维护维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
十、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合格率100%。
十一、保持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
十三、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三无产品);不得销售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石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各市、区农林(农业、农发、地发)局、吴江市水产局、吴中区水产畜牧局:为了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们将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基地实行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
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两年一次复检要求,对全市357个生产基地进行复查和执法监管。主要检查内容:
1、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范标准、产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1)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兽药、渔药、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2)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点查禁用的甲胺磷、有机氯杀虫剂、有机汞杀菌剂、呋喃丹、瘦肉精、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喹乙酸、各种抗生素滤渣、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等;(3)假(伪)兽药、人用药品;(4)垃圾猪。
3、生产基地(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检验制度、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保证产品可追溯性。农药要符合安全间隔期,兽(渔)药要符合休药期。
检查工作由各市、区农林局负责,根据检查内容对每一个生产基地进行实地监管检查(表格附后),并提出综合结论意见。根据检查结论,由市农林局环能处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督查和抽查。复查情况和生产基地实地监管检查表,在6月底前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
为了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今年计划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生产基地抽检105个,样品200个。其中蔬菜基地70个,样品140个;畜禽基地10个,样品10个;水产基地25个,样品50个。抽检计划占现有生产基地面30,蔬菜抽验占78,畜禽占12,水产占34。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产品400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抽样350个,占87.5;绿色食品抽样50个,占12.5。粮油类抽检30个,蔬菜类抽检245个(其中绿色食品样品25个),畜禽类抽检50个(其中绿色食品样品10个);水产类抽检75个(其中绿色食品样品15个)。样品抽检要求:(1)到现场随机取样;(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抽样标准;(3)抽取样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市场价格付钱,不增加企业负担。抽取样品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按生产季节组织实施,各市、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检测机构共同配合。检测机构需经国家有关质量机构的认定认可,并提供法定依据的检测项目和检验报告。
三、开展打假扶优相结合的整治活动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检测技术
俗话说“病从口入”, 食品质量是否安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面对近年来接连不断出现的食品事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从一个简单的社会事件上升到公共卫生领域,逐渐涉及到政治、经济、贸易和社会安全稳定范畴。可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后果极具破坏性。有必要详细分析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与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卓有成效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保证人们能够吃到安全食品。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问题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我国大力推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国食品行业依然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安全态势。在国内,消费者在种种恶性食品事件的影响下,已经对政府及食品行业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在国际,很多进口我国食品的国家也相对减少了进口量。可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发了严重后果。除了人为因素外,不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是主要影响因素。
(一)在食品产业链上存在质量安全管理薄弱环节
在我国食品行业中存在2亿以上松散组织形式的种养农户,50万左右食品生产加工者,300多万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必然存在薄弱环节。在种养环节,生产农户如若使用劣质用药,极可能在食品内残留有毒物质;在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或其他食品领域的一些小企业和小作坊等,存在食品加工生产条件恶劣、食品制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流通和经营领域也存在经营秩序不规范,不注意保管食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食物链上比较严重的薄弱环节,很难从根本上改善这些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只能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相关从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监管能力不够
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分段多头管理模式。尽管该种模式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各个部门的权利和职责,可是并没有详细区分那个部门该做什么不该什么。以致于产生职能交叉、权利重复、监管空白、指法缺位等问题,主要与工作分工不明确、权利职责相互重复、部门间合作不密切等有关。时常出现食品监管信息不及时、对食品经营者处罚力度不够等现象。一般都是已经出现食品质量恶性事件之后,国家相关部分才着手调查和相关信息。
(三)尚无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因分段立法使得条款相对分散,尚未形成一体化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导致食品立法建设与执行上存在一个的“隔阂” ,产生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不统一,执法监管部门执行混乱等现象。具体表现为配套性差、结构不合理、行业指标交叉重复等现象。在食品流通领域,更是没有一个从“农户种养――生产加工――经营”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四)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薄弱
由于我国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资金相对较少,缺少足够资金建设与发展高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和高水平的质量检测技术,使得检测机构不规范,检测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表落后;由于缺乏系统性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导致检测环节重复,检测标准不明确。而且,很多食品在种养、生产加工等环节缺少不要的检测,完全发挥不了质量安全检测的实际作用。
二、改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有效建议
(一)加快食品产业链整合的脚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
积极推进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大小食品企业的的整合,建立食品产业战略联盟。有利于促进食品产业企业的集团化与品牌化建设,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更有利于规范食品产业,为政府减少监管宽度和减轻执法难度。
(二)打造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站在食品产业链“农户种养――生产加工――经营”全程角度考虑,为了形成动态的质量监管机制,有必要打造食品产业链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尽快区分各个监管部门的权利和职能,保证不出现权责重复、尽管空白等问题。对质检、卫生、工商、食药、商业等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整合,在可能的情况下建立一个联合部门。有利于各个部门的协调合作,构建系统化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进而加强食品在加工、制造、流通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视高等级的质检机构和高水平检测技术的建设,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三)食品安全规范标准化
围绕食品安全分段立法和多头监管的问题,有必要重新修订制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使食品安全规范标准化。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为中心,结合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四)重视法制管制
政府应该尽快出台食品产业导向政策,强制关闭一些不合规范的小型食品企业,减少劣质食品流入食品市场;强化工商、卫生等部门对生产伪劣食品经营组织的打击;严格贯彻卫生许可制度,及时召回不合规范的食品;加强对乡镇食品生产农户、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型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的食品从业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三、总结
本文在研究主题和目的引导下,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与管理模式现状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尽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已经取得良好的成绩,但是我们不可否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相关部门在借鉴国外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基础上,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俭.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思考[J]. 交通企业管理 ,2004,(04) .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据8月11日“工商总局网站”)
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据8月12日“工商总局网站”)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7日“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09年7月28日,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据7月28日《光明日报》)
200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8月24日“海关总署网站”)
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据8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施行《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据8月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据8月1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8年12月31日,广东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据8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7月29日“人力资源保障部网站”)
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7月31日“卫生部网站”)
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据8月19日《健康报》)
2009年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