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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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范文1

文章结合物权权能理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界定集体土地收益权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发现:集体土地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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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佚名.村民住别墅发万元年终奖 家电集体配发[N].临川晚报,2013-02-07.

[9]杨青贵.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困境及其出路[J].现代法学,2015(5):74-84.

[10]王卫国.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2(2):140-149.

[11]韩松.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63-70.

[12]蒲俊丞.农村集体土地私权制度的所有制基础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09-116.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范文2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

一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

截至末,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增值收益由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和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再转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以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地或划地人口为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为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日期起为时限的年龄段为依据,包括死亡人员、新生婴儿、迁出、迁入人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越来越困难,一是部分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使户籍的迁移变得相对容易和简单,使原来单纯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难以适用;二是身份变化所引起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界定难。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收益比重过大。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补偿收益使用、分配不规范。四是集体土地流转中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不确定、不规范。

(四)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

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对已经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经营,使农民难以形成长期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经营预期,结果对农民而言没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构建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有效的土地产权。

(一)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

(二)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三)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外,还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等。国家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相关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在法律上界定产权主

体,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关键。一是应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经由严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决定,并承认所有成员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三是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稳定农村土地关系。四是明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二)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可以考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及农民个体成员权益,两者产生连带法律关系,成员人的权益依附于所有权,所有权由各成员人的权益组成。集体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都有相应的、平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表决决定。

(三)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一是承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权,以便有效抵制对土地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将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三是强化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国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农村土地。四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处分权能。

(四)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是配套改革国家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政府征地行为,强化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二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有限地流转的制度,并对其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等加以明确规范。三是放开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显化农民财产权价值。四是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保护国家、集体、农民共同利益。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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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姚开建.经济学说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3.

[10]李伟伟.农业的“底线思维”[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4):77.

[11]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4[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453.

[12]刘纪远,匡文慧,张增祥,等.20 世纪80 年代末以来中国土地利用变化的基本特征与空间格局[J].地理学报,2014(1):314.

[13]朱莉芬,黄季j.城镇化对耕地影响的研究[J].经济研究,2007(2):137145.

[14]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EB/OL].[20140316].http:///politics/2014-03/16/c_119790653.htm.

[15]蔡运龙.认识环境变化谋划持续发展――地理学的发展方向[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1(4):390398.

[16]赵晓丽,张增祥,汪潇,等.中国近30年耕地变化时空特征及其主要原因分析[J].农业工程学报,2014(2):111.

[17]龙花楼,刘永强,李婷婷,等.生态用地分类初步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2015(1):17.

[18]朱前涛.耕地红线与生态红线概念比较[J].中国土地,2015(3):2426.

[19]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EB/OL].[20150602].http:///xw fbh/xwbfbh/yg/2/Document/1436286/1436286.htm.

[20]周其仁.纵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EB/OL].[20040310].http:///cn/ReadNews.asp?NewsID=3062.

[21]谭荣,曲福田.中国农地发展权之路: 治理结构改革代替产权结构改革[J].管理世界,2010(6):5664.

[22]国土部.增减挂钩试点全国化[N].中国房地产报,20131102(05).

[23]白佳飞.探析重庆地票交易[J].中国房地产市场,2011(12):2425.

[24]黄奇帆.地票制度实验与效果[N].学习时报,20150504(08).

[25]孙鲁平.耕地占补平衡现状及发展趋势[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00716(08).

[26]张秋惠,薛剑,贾文涛.占补平衡怎样“再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化交易机制研究[J].中国土地,2014(1):4345.

[27]陈江龙,曲福田,陈雯.农地非农化效率的空间差异及其对土地利用政策调整的启示[J].管理世界,2004(8):3742.

[28]罗琼, 金渡江.“飞地”之谜[N].南方周末,20130426(04).

[29]叶兴庆.国研中心专家:2018年全面推进[EB/OL].[20150420].http:///fortune/2015-04/20/c_127709409.htm.

[30]蔡P.中国市场化改革三十年回顾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8(6):99110.

[31]青木昌彦.什么是制度?我们如何理解制度[J].比较制度分析,2010(6):2838.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范文4

所谓土地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完善产权制度的过程。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规定的产权结构规定,其所有权在集体,经营权及相关的收益权在农户,但实际上,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有严格管制。

首先,无论是使用权人还是所有权人,都无法主动提出邀约并自由转让土地所有权,只能被动依赖于政府单方面发起的征收,农村土地才能上市成为建设用地。而征收也并非市场行为,地方政府只按“最高不得超过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城市地价高企的背景下,政府转手就能以补偿价9倍以上的土地出让价转售给开发商。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受到严格管制。已有的一些土地流转的试点,也明确规定“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意味着,即便使用权人可以绕开地方政府,通过更加主动的有偿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但相关土地依然只能在农村部门内部发挥作用,无法带来跨部门资源配置的超额收益。

土地制度改革的症结在于,土地产权属性及用途变更而产生的巨额级差地租如何分配。

一方面,市场将土地与房产的真实价值不断展示出来,让农村权益人越来越看清自己手中土地的潜在价值,而不愿被低价剥夺土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收入已经高度依赖于级差地租的摄取,一些地方甚至不惜放任强拆现象,造成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日益尖锐。

三中全会之后,安徽省政府迅速作出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表明“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相当于在用途方面放松了部分管制;而“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则意味着在产权转移和上市等方面也将具备更大的灵活性。

这些试点都是边际上突破原有制度的有益尝试。

纵观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大势,土地要素不可能持久独立于市场配置机制之外。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 管理制度改革 措施

Abstract: Actively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to protect the land rights of peasant is the foundation to coordina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The reasonable arrangement of rural land will promo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Faced with the fierce land competition between rural area with urban and argiculture with industry, it is important to take measures to protect farmland. The former imperfect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caused a lot of conflict of land, resulting in serious waste of rural land with low utilization. And in expropriation of land, a variety of land rights competition occurred occasionally, even the frequent large-scale illegal land use. The imperfect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not only suppresses the people's interest in land, and also causes some coordination in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rural land;management system reform;measure

中图分类号:D92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合理的分配土地问题,是协调我国的城市、农村、与工业规划的基础。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的现状分析,理清关于土地现状的思路,推动土地管理的改革,使原来不完善的制度得以修正。让改革的指针落实到每个农村、每个城市、每个工业上,使其对于土地的规划也更加完善。对于农村土地管理的改革,科学的分析了我国的国土资源形势,通过系统的总结分析我国这30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造就了如今的改革方案,指导了农村土地管理的方向,对于以后的农村土地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一个目标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良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农民的权益,合理的配置安排土地使用,统筹城乡发展,为建立新农村新形势建立良好的基础。通过产权的稳定管理,来保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使用者使用用途的严格管理,来管制用地的各种建设,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以及违规的操作。通过节制用地来控制用地的资源,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利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严格的控制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的使用率,,节约用地资源,保护土地所有者的个合法权益.在改革的推动下,提升我国的农业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加粮食的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的收益.以建立良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护农民权益为目,标,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二、严格实施耕地保护措施

农业的生产是人们粮食的主要出产地,民生问题关系到人们的生存,与每一个人都有关系。而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人口众多,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却不多,因此对于实施耕地的保护措施是非常最要的。一些人对于耕地没有进行粮食的种植而是开垦实施建设用地,使得粮食种植面积持续缩小,这样不仅会给农村的发展带来影响,也会给粮食问题造成负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及发展。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逐渐减小,有些市县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不足一亩,站在了国际警戒线的边缘。面对这样的严峻现象,实施耕地保护措施势在必行。面对现在的种种现象,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严格的执行保护耕地制度。

对于耕地的保护是实施各项农业事项的前提,不管实施什么制度,对于耕地的保护都是必要的,要达到耕地数目不减,质量不下降的标准。在对于农村的标准的改革中,国家设定了建立基本农田制度,将一些灌溉设施好、水土保持好以及分等定级高的农田进行特定的保护,并设定为基本农田。对这些农田要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并且除了国家规定的建设外,其他一切用地建设都不允许,并且对于土地拥有者要进行农田补贴,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三、严格控制节约用地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字】农村土地征收;利益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也随之快速的推进,在农村中,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由于它涉及到关系复杂的利益,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日益明显,倘若解决不好就会引起利益冲突,是矛盾加剧,同时也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农村土地征收主要纠纷从本质上讲是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各个主体方的纠纷。由于这些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他们的价值目标和利益需求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就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利益博弈中获益和受损的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问题,我们就必须严格遵照党的指导,对征地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对政策调适机制要逐渐完善,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这样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

1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转让给国家,并给予个人补偿,它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并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同时,土地征收也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自从1982年颁布了关于土地征收的管理法后,近几年来,相应的法律不断出台。这些法律不但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维护了农民的基本权益[1]。

由于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土地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使得土地征收形成热潮。但是,它所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过度征收、违法征收、暴力征收的现象不断发生,导致土地征收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⑴由征地矛盾而引发的进京上访告状的事件越来越多,并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首要因素。有些被征地农民不仅是到各地上访告状,而且这种上访就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例如广西上林县上塘狂庄征地纠纷案件在持续了36年后才被解决。⑵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众性冲突问题日益明显,由于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问题,能引起他们的共鸣,所以在冲突时常常会出现一人呼叫万人响应的局面。由于在群体冲突中,主要的参与人员是村民,但是迫于村民的压力,村级组织不得不站出来成为抗争的主体,这就使群众冲突具有了一定的组织性。同时,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而介入的社会精英,使群众性、组织性的征地冲突不断提高。⑶强制性的征地使得对抗性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并有向暴力化发展的趋势。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使得上诉越来越向法律方面发展。

2农村征地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农村土地征收的纠纷主要是各个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主体间的利益之争。与征地相关的利益主体包括: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他们作为土地政策的制定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因处在不同的管理位置上,所以在对农村土地转用和补偿中,存在着严重的目标冲突。从中央政府的方面看,他们所具有的的目标是全局性、战略性的,他们更注重的是对耕地的保护,对粮食安全的保障,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同时为了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而进行适当的建设用地。但是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他们更注重的是自己政绩,为了使经济高速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和融资规模增加,他们加快的对农用地的征收,用于建设用地。这种不顾后果的发展方式,与中央政府所提倡的背驰,使得矛盾增加。由于地方政府可直接负责征地转用,并直接管理农地和农户,所以与中央政府相比,他们更容易实现土地目标,但也导致了农地转让的规模大大超出实际控制范围,使中央政府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受到侵害。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使得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2]。

第二,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使其无力与地方政府抗衡。被征地农民希望政府在征收土地后,为他们提供长期的、不低于务农的生活保障,并希望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地方政府在制定、落实征地政策时,往往把农民排除在外,农民不仅在土地征收中没有得到增值收益,而且也无法抵抗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权益侵害。再加上我国社会体系的不健全,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在农村中建立起来,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生活上得不到保障。

第三,开发商与被征地农民。尽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并没有与开发商进行直接交易,但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和拥有者,与开发商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开发商为了使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希望村民能够尽早的把土地交给他们,并完成搬迁。但是仍存在着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问题,从而引发农民的不满,并用滞留、拒搬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开发商的投资成本,而且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第四,村集体与村民。在农村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在征地过程中发生村干部的情况,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冲突解决办法

农民的生存之本就是土地,解决征地矛盾冲突的关键就是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当前,那我们应按照党和国家的精神好要求,不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征地所引发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⑴征地的使用范围要明确,政府征地行为要规范。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它是在维护被征农民的利益前提下进行的。政府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行使这一权力的,但是,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益性用地和经济性用地的范围。所以就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范公益性用地。

⑵土地征收程序应作出规范,同时保证农民享有对土地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土地征收实践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现象发生的原因与征地程序不完善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要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同时,也不能忽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协商程序,使农民能够充分的行驶参与权、知情权和申诉权。对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补偿方式,应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设立专线来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对征地目的和补偿方式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3]。

⑶对征地补偿机制要加以完善,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相应的牺牲,所以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目前为止,我国对征地补偿仅限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不偿并没有使农民的实际生活得到保证。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征地的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必要的征地支出费用等列入补偿范围中,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结语

在我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党和攻击事业发展全局,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既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在征地问题中,常常出现农民的基本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引起冲突、矛盾的发生。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征地的管理,制定出征地法律、规范征地范围,加大对农民的补偿,使农民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