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1
[关键词]特种设备事故;致因理论;安全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0.077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0-00-01
1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能力解析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别的安全管理,主要采取的是生产使用一体化其监管力度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结果,符合我国对特种设备的基本使用规范。全国范围内进行质量的监管,并通过检测总局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安全检测。具体的实施标准,以地方政府对特殊用具的使用监管来进行,根据县级、市级等标准来进行处理,在管理的职能上,对技术的监管,应当进行严格把关,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检测能够符合现阶段的现场工作应用。
在制度的制定中,应重视基层的使用标准,并依据我国现阶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标准进行改进。伴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学者认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理论,应建立于使用的基本操作方法和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上。由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评定需要对其业绩进行测评分析,其研究方法也有待考究。在参考了相关的文献后,我们对其安全实施的绩效标准以及使用规则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见表1)。
表1 2010-2011年期间的监管使用数据
设备监管能力的定级编号 2010年 2011年
检察机关数量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数量
持证人员比例
监察设备人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
设备隐患整改台数
工程技术人员比重 3 092
9 874
8 194
82.99
94.5
305.71
63.1 3 011
9 951
83.01
83.66
96.28
210.21
6
2 安全绩效和监管能力的相关性研究
根据施工的成因进行分析,其主要危害在于对人本身所造成的危害。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失成因分析,其选用设备台数也作为基准指标,在逻辑上,应根据表征所表示出的安全绩效进行规避,同时严格控制其监管过程中的业绩指标。
针对监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系数进行分析后,其相关的变量调整,也在于对整体变量的平衡型分析。根据统计学的原理来看,不同的序列之间均存在相关性,其相关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1)
其中a和b均为安全保障系统的检测序列号。在检测中,针对不同的变量关系,经分析后得出,其变量之间,无相关性(见表2)。
表2 相关系数的关联性分析
相关性 负相关 正相关
不相关
相关(不显著)
显著相关 -0.3~0.0
-0.5~-0.3
-1.0~-0.5 0.0~0.3
0.3~0.5
0.5~1.0
在进行机检的过程中,其检测变量应符合正态分布与此同时检测值中的参数也应满足统计学意义(P
对检查结果的相关性研究中,针对其相关分析进行定向相关性研究,按照监管部门的指标进行基准指标控制。其数据中相关指数r的计算结果为-0.600,结果表明其各指标的数据代入变量计算中各指标无显著差异。对于检测能力的相关性分析所得计算结果,符合调研研究标准。根据不同级别的调研结果也存在不同的基准,安全监管的着力点就在于对设备的应用基准进行能力上的总结,结构上的控制,应当以人力监管作为主要的控制基准。其应用应简单明了,并根据监管人员对所需知识的掌握进行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实践能力。
3 结 语
在现实工作中,应注意使用过程中对实际操作人员的影响,并根据相关企业单位的检测范围进行控制,根据检测规则进行监管,组织的力度应符合检测资源基础。在执行检验的过程中,根据上级部门的指标进行专业性管理。在事故发生后,也应按照设备和人员伤亡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检测过程中,需要应用现代化的设备系统进行管理,并根据需求制定指标性的生产规划。
主要参考文献
[1]武雪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创新[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4(3).
[2]冯杰,罗云,曾珠,等.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与安全监管能力相关性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22(2).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发展观察研究”课题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发展思路和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8(37).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2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企业对员工实施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企业在某些条件下给予员工部分公司股权,属于期权激励。在股权激励方式产生前,企业是通过对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这种激励方式与经理人员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股权激励计划的出现能够避免经理人过多地看重企业短期目标,意味着经理人能够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引导经理人能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立场上进行经营决策。自从2006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办法以来,上市公司纷纷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政策。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旨在分析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些许帮助。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现状分析
(一)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模式,但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这三种模式。
1.股票期权(Stock Option)。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激励对象(如管理层、高管等)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转让。其优点是可以降低企业委托成本,将管理层的薪酬与企业长期利益挂钩,确保管理层不会做出有损企业长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缺点是股票期权分散了股权的集中度,会影响到一些股东的利益,有可能产生纠纷。股票期权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目前股票期权是我国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限制性股票是指被激励人员在限制期内不拥有处理股票的权利,在限制期后可出售该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是为企业的某一计划而量身定制的激励模式,如果员工在限制期内离职,相应也会没收其股票。其优点是可以确保大部分员工不出现离职现象,有较强的稳定性;缺点是在一些非成熟型企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时会出现较大波动,股票市场价格变动不稳定,不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股价上升,会使员工产生怠慢消极的工作态度,因此该模式适合在成熟期企业实施。
3.股票增值权(Appreciation Rights)。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经营者的一种可以在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的差价之间获得收益的权利,当然前提是经营者努力为企业打拼,在限制期内股价上升,经营者可以收获这种权利,且不用支付现金,由上市公司支付。该模式的优点是简单、易于操控,可直接兑现;缺点是并不是赋予经营者真正的企业股票,激励效果与其他模式相比较差,且对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较高,因此该模式适合于现金充足、发展稳定的成熟型企业。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1993年,深圳万科最先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从此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尝试通过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来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2006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办法,并于2008年出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3号),同年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国家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股权激励计划逐渐被应用到上市公司高管的激励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2016年7月证监会再次了最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政策上的引导以及股权激励效果的逐渐显现,施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出来。一些上市公司是第一次施行股权激励方案,如2016年10月公告披露国祯环保授予1 575万份股票期权、海康威视拟推5 386万股限制性股票、顾地科技拟推2 764.8万股的股权激励计划等。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推行了多次股权激励计划,如网宿科技推行了5次、苏宁云商推行了3次。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提升了公司业绩。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 827家,其中有808家上市公司推行了股权激励计划,共涉及1 110个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创新性以及科技型企业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通过调查发现多数企业选择股票期权模式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我国2010至2015年各年新增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见表1。
谋1可以看出,2015年新增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减少到48个,原因可能是由于2015年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使上市公司缺少对未来经营业绩上升的信心,所以数量有所减少。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总体呈递增趋势。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施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制定行权价格时缺乏对影响公司业绩的内外因素的综合考虑
股权激励选择过低或过高的行权价格都是不恰当的。过低的行权价格违背了股权激励施行的初衷,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激励企业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过低的行权价格则使股权激励容易实现,员工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股权激励;过高的行权价格,员工望尘莫及,对股权激励失去信心,因达不到行权的要求而变得消极,这样也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失败,达不到激励的效果。由此可见,行权价格的制定对股权激励的作用非常重要,当企业缺乏对外界市场状况、公司业绩现状及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时,都会导致选择不恰当的行权价格,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
(二)短期考核指标诱发盈余管理操纵行为
设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利用股权激励方案约束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高管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避免短期行为。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许多企业高管为了谋取自身私利,采取操控企业账面数额的办法,来达到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是大多数企业以短期考核指标为最终行权考核指标,如仅仅以销售净利率、经营业绩、营业收入增长率等短期指标为考核指标,致使高管有机可乘,通过盈余管理来操纵企业业绩。
(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通过调研发现,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明确界定管理层的权利范畴,管理层“一方独大”现象显著。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激励管理层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不约束管理层的权利范畴会导致股权激励成为其套利的工具,管理层为了达到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滥用职啵操纵企业财务数据。即使发现了管理层违纪现象,也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没有对管理层实施监督的条例与措施,导致管理层人员不用为自己的违纪行为负责,没有有效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造成了企业内部监管的缺失,使股权激励计划违背初衷,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另外,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致使内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通常不披露或很少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股东对企业的真实状况缺乏了解,影响公司股价,使股权激励效果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外部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处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条件的设定还存在疏漏,如证监会制定的股权激励制度中关于授予价格的规定,其计算期限较短,容易纵。
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不够严格,门槛设置不高,没有把好关;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是否存在高管盈余管理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监督措施;对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不到位,在定期披露的报告中,没有发现公司将股价趋势与公司业绩进行对比,缺乏公司股价与同行业股价进行对比的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管理层违反法纪时承担的风险较小;政府监督部门的分级管理工作不明确,给企业明确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造成阻碍。可见,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外部监管还有一些疏漏,相关法律之间尚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
四、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的改进建议
(一)充分考虑内外因素,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
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确保管理层继续为企业发展做出努力;在经济萧条时期,在制定行权价格时应适当降低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经济的萧条会导致股价出现降低的趋势,这时若仍制定较高的行权价格不但不会起到激励效果,反而会使员工消极工作。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制定符合企业未来发展的行权价格。过低或过高的行权价格都达不到股权激励的目的,违背了股权激励施行的初衷。
(二)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
很多上市公司将公司业绩、财务比率等短期指标纳入股权激励方案的考核指标,忽视了能体现企业长期利益的考核指标,如长期股价表现、净利润增长率、股票收益率等。仅仅设置短期考核指标会使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行为达到行权目的。企业应将短期考核指标与长期考核指标相结合,也可以适当引入非财务的相关指标,如市场表现、经济状况等高管不能轻易操控的因素来构建综合的指标体系,作为行权考核的依据。考核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否对股权激励计划效果的发挥至关重要。
(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正是由于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才给了一些企业管理者以可乘之机。为此,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法规制度的形式明确管理层的职权范畴,明确违反法规制度的惩罚机制,对违反相关法规制度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使股权激励方案真正发挥其作用,使被激励人员和企业双受益。应制定详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公司业绩、公司的市场指数等,让外界投资者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良好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能防止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促进管理层理性地为自身和企业的长远利益发展做出努力。只有将约束机制与股权激励相结合,才能使委托双方利益趋于一致,才能发挥股权激励的应有作用。
(四)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股权激励计划的圆满实施,不仅需要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更需要外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证监会应提高计算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计算期限,以大于30个交易日为宜。因为短期的计算期限会出现误差,长期的计算期限更能体现市场的波动状况。应提高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标准,对没有激励效果的方案不予通过审批。完善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增加公司股价与行业股价、公司业绩与行业业绩等的对比信息的披露,外部监督机构应发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评估的意见,确保相关信息公正、公开。为避免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出现,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纪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确保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制约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外部监管机构应采取分级管理的形式,对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分别进行管理。只有企业和外部监管机构真正实现内外双重约束,才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夏波.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6,(04).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3
[关键词] 金融危机;股权激励
2006年中国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和2007年股市的繁荣促使众多中国公司纷纷试水股权激励,而2008年股市的跳水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环境恶化又给了这些刚刚尝试股权激励的公司一个沉重的打击。
一、目前上市公司实现股权激励方案面临的情况
1 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2007,2008年正是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整个世界经济环境恶劣,很多企业都受到严重的波及,绩效都受到负面影响。不少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反而精简人员或者降薪,在这样的情境下股权激励对绩效产生的促进作用可能无法显现。
2 在模式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单一。资本市场的持续下跌使诸多国内上市公司的长期激励计划,特别是“期权计划”陷入尴尬境地。
根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4月9日,A股上市公司中使用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工具的公司共有104家(其中包括5家复合方式),其中102家有效统计样本中,有56家的股票期权已经处于“潜水”状态(即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公司期权目前已没有内在价值。一些公司不得不停止实施“潜水期权”,而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期权对股市的高度依赖,使很多人开始对这一方式持怀疑态度,并倾向于后期寻找对市场依赖较小的长期激励方式。
“潜水期权”大批涌现。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56家上市公司出现“潜水期权”,这和2009年1月份相比,当时近80%的上市公司期权处于“潜水”状态。这里对潜水期权的统计,针对的是所有已经公告期权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但公告并不意味着实施。已经实施且采用股票期权的32家公司(其中包含4家复合方式)中,有14家公司的股票期权处于潜水状态,也就是说采用股票期权的A股上市公司中,有42家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没有授予就已经“潜水”。造成“潜水期权”原因:
第一、当前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审批时间相对较长。
由于目前中国企业的治理和市场都不成熟,因此政府在审批时比较谨慎,期权激励方案从方案初步形成到最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很多上市公司是在2008年上半年股价已接近历史最高点时公告的期权激励计划,因而导致企业激励成本较高。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按照董事会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孰高的原则确定,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不少股价跌破期权行权价的上市公司在推出激励方案时,股价已经经历过了深幅调整。
第二、大部分期权激励计划是一次性授予的计划,从绩效设定和行权价设定上,部分公司不能很好的规避短期的剧烈波动和风险。
第三、当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相悖,部分原因是公司高管薪酬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在市场上升时期设计的长期激励计划,这些计划往往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并且没有很好地处理管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四、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没有慎重考虑自身的特点和激励目的。方案设计有时就直接复制别的公司的做法,因为政策紧,做方案时的首要原则是先通过再说,以先做一期是一期为指导思想。
第五、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未能有效地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情况挂钩。在确定每批期权的有效长度时也没有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可能的股价波动,有的企业还忽视了股权激励的财务影响,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实现长期激励的初衷。
3 盲目模仿大公司
一些成长性高、未来预期好,但规模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参照一些行业领先企业的激励方案,却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是盲目模仿,只是稍微修改一下就硬搬过来,最后出现了严重问题。激励应该从战略出发,为战略和愿景的实现服务,考虑企业规模、成长周期等情况,制定合适的股权激励计划。普华永道就长期激励进行的调查显示,约30%制定了长期激励的受访企业在授予长期激励的时候没有进行任何估值,13%的企业确定授予个人的数量是考虑与其薪酬水平的关系。这样无法正确体现长期激励的价值,可能会造成长期激励对财务报表的巨大冲击,而且使得高管人员的总体薪酬严重背离公司的薪酬战略。调查还显示,约70%的受访企业将长期激励的等待期设定为1年以内,并且指标设定侧重单一年度的静态指标,使高管更注重公司的短期业绩,而非长期。
4 激励力度有限
股权激励的力度和公司的内部运作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虽然公司高管名义收人水平不高,但隐性控制权收益相对较高,往往存在着经理人转移股东财富,损害股东利益现象。在这种公司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即使授予公司高管部分股权,但是经营者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太低,无法将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所占比重较小,带来的激励作用不大,公司高管仍然有动力去损害公司的利益,如增加自己的在职消费,获取额外的个人好处,甚至将公司的财产和收益据为己有。
5 监管层对股权激励严格控制
由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备忘录》形式呈现的“三道金牌”后,对股权激励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因与该规则相抵触,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或调整或干脆中止。“三道金牌”对股权激励的规范并不仅限于此。事实上,“三道金牌”2008年发出后,与其相冲突需进行调整或不得不中止的情况频频发生。
长电科技(600584.SH)、天士力(600535.SH)等公司方案存在“对监事进行激励”及“激励预留股份过多”的问题, 特变电工(600089.SH)、美的电器(000527.SZ)的方案,则违背“股权激励应该与增发等重大事项间隔至少30天”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行权价格或激励方式。中集集团(000039.SZ)、宝钢股份(600019.SH)等,在无法更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下,均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无奈之下,另觅它途变相股权激励开始滋生。长电科技,南京医药(600713.SH)实行的奖励基金计划就是途径之一。长电科技股权激励计划在受到备忘录的规范中止后,原来并行的“现金奖励基金计划”成为唯一的激励方式。
上述券商高层表示,这相当于公司发现金,让高管以个人名义买股票,其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有些上市公司正酝酿采取由大股东出面给高管股权回避监管,雪莱特(002076.SZ)式的争端却可能成为以该方式激励股东永远的痛。2002年,雪莱特大股东柴国生自愿将名下若干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但随后双方矛盾骤起,522万股激励股权归属问题遂起纠纷。此案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由于李正辉离职时距离约定的时间2003年1月1日不满5年。因此最高院判定他返还3.8%股份中的一小部分,即李正辉应退还柴国生雪莱特公司股份348259股。
6 股权激励个税明确征收方式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影响
2005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通知针对的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公布的最新通知则明确了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纳税事项。
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例如: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税。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相关政策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思考:
1 潜水期权的处理:受到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近期市场上存在不少尚未行使的潜水期权(即股价跌破行权价),对于这部分期权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在有关政策中并未明确。上市公司是否仅可选择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然后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呢?这是否也同样需要6个月的等待期呢?――如果需要同样的等待期,这将增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成本,人为形成至少6个月的股权激励“真空期”。
2 限制性股票的收益封顶:《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其中“业绩指标”以及“业绩目标”指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的指标和目标,限制性股票实际收益增长幅度如超过此幅度,超过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锁)是否本年度不得出售?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3 对于已授予但末满足行权条件或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处理:对其进行延期归属还是作废?这在相关政策中未予说明,也可能是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决策空间。
2008年可以说是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范年――证监会连续制定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围绕股权激励这一看似井不复杂的事项有这样密集的规则出台,一方面说明了监管机构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思考――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
三、结论
长期激励的使用不当并非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有效设计的长期激励可以改变企业经营层的短视行为,并且使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渡时艰。同时,作为中短期激励的替代,长期激励可以减少公司中短期的现金薪酬支出。而且,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长期激励的估值较低,对公司和员工而言都能以更低廉的成本发放和取得长期激励。从公司角度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节约成本。另外即使是在经济危机时期,保留和吸引重点人才对企业而言仍旧至关重要。
1 2009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新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数量有所缩减,行权价格有所提高,行权条件更加严苛,政策和经济形势逼迫下的这一转变,有望推进股权激励制度的良性发展。例如,青岛海尔公告,拟重启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由原计划的8000万股缩减到1771万股,行权价由原来的7,63元提高至10.88元。除将计划有效期由原来的七年缩至五年外,还对行权需满足的业绩条件提出更高要求。新华都(002264,SZ)公告称,678名激励对象将获得66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的行权价为25,35元,激励对象可在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在该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日按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30%、30%、40%分三期行权。
2 应选择真正有衡量作用的业绩条件,减少市值条件的使用,同时,应积极引入相对绩效衡量。此前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长期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尽管有部分公司跌破了授予时点公司股价,目前为止没有方案跌破员工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票购买价。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4
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40-03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 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2]谭 震.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5
关键词:高级管理层 股权激励 利益输送 经营绩效
一、引言
在世界范围内,除了英美等少数国家外,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模式更为普遍(La Porta等,1999;Clasessen等,2000)。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改制过程中通常采用国家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股权模式,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这就为控股股东及高管的利益输送行为提供了机会(Johnson等,2000)。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一些企业家想尽各种办法将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以达到提升企业经营业绩的共同目标,这样就渐渐产生了股权激励的奖励机制。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在监管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权激励也渐渐成为企业高管利益输送的渠道之一。由此不难看出高管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当中占了比较大的比重,并且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当前,国内众多学者对高管利益输送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做了大量研究(李增泉、余谦和王晓坤,2005),但高管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基于此,研究高管股权激励背后的理应输送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政策建议,以期通过高管股权激励的合理安排达到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1)高管股权激励行为与人力资本理论。股权激励既是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长期激励,同时也是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人力资本所有者由于其对公司人力资本的投入而参与分享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使他们感到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享受投资者的权利,由此产生激励;另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的实现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也就是说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可能一下子就获得期权收益,而是在很多年内分期分批收益,他们的预期收益在一定的期间抵押给了企业,以这种方式降低了人力资本的道德风险。(2) 高管股权激励行为与委托――关系。在委托活动中,克服和防止人道德风险的关键在于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人必须给人适当激励来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委托人要通过与人分享剩余索取权而建立起长期激励机制。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正是有这样的效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配置的机制,使经理层的长期利益与企业的效益和股东的利益一致起来。委托理论从原理上揭示了为什么人在过程中会出现道德风险,而股权激励制度则是由此产生而来用于解决两权分离矛盾的机制。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激励经营者通过增加公司的利益达到增加自身利益的目标,从而降低了成本。然而由于我国企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都还不够健全,导致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效用发挥不良,甚至沦为了高管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因此,要推断股权激励是否沦为了高管的利益输送的工具,就要分析股权激励的激励效用是否达到预期,即分析公司的经验业绩与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存在怎样的线性关系。本文提出假设1:
H1: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经营绩效提高与经营者因股权激励而增加持股比例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或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上市公司对经营者进行股权激励,无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激励方案只需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即可。因为董事会中的部分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表,他们不仅代表大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投票,而且所代表的大股东的股权比例通常都比较高,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也就可以通过。因此,关键问题是股权激励方案能否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这就要看董事会的具体构成是怎样的。这样,如果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包含了高管,那么,作为自利的理性“经济人”就会从为自己谋福利的角度,通过提高业绩股票数量来进行利益输送。本文提出假设2:
H2:如果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包括高管,那么公司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持股比例与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06 年以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故本文将选用2006年以后的数据。在截止至2013年6月前,公布过股权激励公告的797家A 股上市公司中,本文拟选用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公司为样本,考虑到极端值对结果的不利影响,剔除ST、*ST等上市公司,剔除数据不全公司,剔除还未完成和已经取消股权激励的公司,经过筛选后,以73 家A 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选取2008 年至2012 年的年末数据,获得观测样本365个。数据来源于GTA 国泰安CSMAR 数据库、巨潮资讯网、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以及样本公司的相关年报,并采用SPSS17.0 对数据进行处理。由于实施了股权激励的A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年份各不相同,所以本文选取混合截面数据,选取完成股权激励公司2008 至2012 年的数据。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本文利用间接法对高管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实证研究,被解释变量是与之相关并能间接反映利益输送的指标。依据前文的两个假设,本文选取反映公司业绩的指标作为假设1的被解释变量,选取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作为本文假设2的被解释变量。反映公司业绩的指标有很多,净资产收益率可衡量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它弥补了每股税后利润指标的不足。例如:在公司对原有股东送红股后,每股盈利将会下降,从而在投资者中造成错觉,以为公司的获利能力下降了,而事实上,公司的获利能力并没有发生变化,用净资产收益率来分析公司获利能力就比较适宜。净资产收益率的综合能力强,是反映资本能力的国际性通用指标。故本文将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分析假设1的被解释变量。(2)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本文以非独立董事人数比例Entren和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Nob作为假设1的解释变量。以公司规模Size作为第一控制变量,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以财务杠杆即资产负债率Dar作为第二控制变量,以负债与总资产之比来加以衡量。本文以独立董事比例Inddirra 作为假设2的解释变量,即公司的独立董事与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以资产负债率Dar作为第一控制变量;以公司规模Size作为第二控制变量,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以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一人担任Samedvm作为其他控制变量。最后,本文设定5个年度虚拟变量Yi用以控制宏观经济年度差异。参考证监会数据设定行业虚拟变量综上所述,将各变量的名称、符号和定义如表(1)。
(四)模型设立 为了研究高管股权激励背后的利益输送行为,本文采用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进行假设检验。
(1)检验公司业绩与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关系, 构建模型一:
Roe=?琢0+?琢1×Nob+?琢2×Entren+?琢3×Size+?琢4×Dar+■?茁i+4×Yi+■?茁8+jIndj+?着
其中Roe 是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表示公司业绩,Nob表示高管因股权激励而增加的持股比例,Entren代表非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 Size, Dar为模型一的控制变量;ε1 表示随机误差。具体说明请参见如下;α0、α1、α2、α3 、α4是待估参数;ε1 是随机误差。
(2)检验公司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与董事会构成关系,构建模型二:
Nob=?茁0+?茁1*Inddirra+?茁2*Samedvm+?茁3*Size+?茁4*Dar+■?茁i+5×Yi+■?茁9+jIndj+?着
其中Nob表示高管因股权激励而增加的持股比例;Inddirra表示公司独立董事与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Samedvm,Size,Dar为模型二的控制变量;ε2表示随机误差。具体说明请参见如下;β0、β1、β2、β3、β4是待估参数;ε2是随机误差。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1)净资产收益率的统计分析。本文利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各年度上市公司业绩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列示如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最小0.026,最大为0.361,均值为0.122,反映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从各个年度看,2008到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均值分别为0.1204、0.1351、0.1333、0.1215、0.1112,2008年、2009年呈上升趋势,以后就逐年的递减,说明在实行股权激励的初期,业绩还是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后期业绩却在一直下降,说明股权激励的效用在渐渐变小,即高管可能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的利益。另外,上表还可以看出,样本的最大值在最近几年内大幅度的下降,这说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效用没有很好地发挥效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较大。至于是否真的存在利益输送,还需后面回归分析进一步的研究。(2)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的统计分析。从表(3)中可以看出,总体上,上市公司的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最小0,最大为0.28955,均值为0.02210,反映的是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因股权激励而增加的持股比例总体水平比较高,说明了股权激励可能被高管用来增加自己的利益。从各年度看,2008到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均值分别为0.01462、0.00734、0.02128、0.02636、0.40885,2008年、2009年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量还较少,但从2010年开始,增加的持股比例却呈现出较高的增长,说明在实行股权激励的初期,股权激励的效用发挥的较好,但是后期高管很有可能利用股权激励进行自利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回归分析 上市公司业绩与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结果显示,整体检验模型的F 统计量为16.763,在1%水平显著。模型中自相关DW检验值为2.195,说明这个模型自相关不显著或不存在。可以看出该模型的基本设置较为合理,最后得到的估计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影响的方向相同,但并不显著,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1是一致的,正好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1。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影响程度为0.054;t检验值为1.126,且不显著;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对公司绩效影响程度为0.121;t 检验值为1.410,且不显著。通过研究分析,从模型可以看出,公司规模(size)与公司绩效存在正向影响,且在1%水平上显著;资产负债率(Dar)与公司绩效存在正向影响,且不显著。上市公司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持股数与独立董事比例关系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结果显示,整体检验模型的F统计量为5.077,在1%水平显著。模型中自相关DW检验值为1.835,说明这个模型自相关不显著或不存在。可以看出该模型的基本设置较为合理,最后得到的估计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独立董事比例对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影响的方向相反,这与本文研究假设2是一致,并且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的相关变量均显著,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2。独立董事比例对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的影响程度为-0.092,t检验值为-0.820,在5%水平显著。通过研究分析,从模型可以看出,公司规模对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量的影响程度为0.297;t 检验值为2.960,在1%水平显著;资产负债率与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量存在负向影响,且不显著;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一人担任与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量存在负向影响,且不显著。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致使高管增加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业绩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显著相关,说明股权激励没有达到预期效用。同时独立董事比例对高管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比例的影响方向相反,并且显著相关,说明高管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滥用股权激励为自己增加财富,进行利益输送行为。尽管股权激励被视为激励高管努力工作的长期激励手段,但由于现代的企业还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导致高管滥用了股权激励,反而使得股权激励成为了高管进行利益输送的手段之一。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对改善股权激励的效用,减少利益输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
本文研究得出结论如下:高管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绩效,但效果并不显著,说明其背后存在利益输送行为;高管因股权激励而获得的持股数量与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说明由于缺少监督,高管利用自己的控制权,设计出利于自己而不是利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致使股权激励成为了高管进行利益输送的方式之一。提高独立董事比例能够有效地治理股权激励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以上结论说明高管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高管进行利益输送的有效工具,同时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抑制高管利益输送行为的作用。因此,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强对高管的监管,增强独立董事在公司的表决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基于金融发展视角的民营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L1237);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GL39);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基金一般课题项目(项目编号:13YB07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袁淳、刘思淼、高雨:《大股东控制与利益输送方式选择――关联交易还是现金股利》,《经济管理》2010第5期。
[2]魏刚:《高管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经济研究》2000第3期。
[3]李增泉:《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一项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0年第1期。
[4]刘斌、刘星、李世新、何顺文:《CEO薪酬与企业业绩互动效应的实证检验》,《会计研究》2003年第3期。
[5]王克敏,王志超:《高管控制权、报酬与盈余管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7第7期。
[6]周建波、孙菊生:《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03第5期。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6
关键词:股权激励 契约结构 文献综述
一、引言
股权激励机制探索始于20世纪50年代。股权激励的在各国的运用发展神速,以2000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公司为例, 高管薪酬有50%以上来自于股权激励。此时期,国外学者们针对股权激励实施效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最初的研究中,学者将股权激励作为一个独立的外生变量,即外生视角去研究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或业绩的影响。Core和Guay(1999)、Jensen和Murphy(2004)的研究均表明,经营者持股水平与公司价值正相关。大量的研究结果都证实了利用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安排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可以提高公司的价值和业绩。基于此,形成了股权激励效应的利益一致假说,该假说认为经营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会降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因此科学的激励机制尤其是股权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问题的有效手段。除了研究股权激励的对公司价值或业绩的直接效应外,学者们也开始关注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其他行为或高管行为的影响,如公司的投资决策、股利分配政策等。然而,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一系列关于股权激励运用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安然、世通等公司经营者过高薪酬,尤其是股票期权的滥用引发了对股权激励的广泛争议。理论研究者、实践者与政策制定者等开始重新审视和反思股权激励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人们开始质疑股权激励是否真的能够提高公司的价值或业绩,发挥良好的长期激励作用。而后,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股票期权这种激励制度存在着副作用(Jensen et al.(2004),Bolton 、J.Scheinkman和Wei Xiong(2006),Kumar和Langberg(2007)等)。特别是2003年美国微软公司和花旗集团先后宣布放弃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把对股权激励效应的质疑推向了。Bebchuk、Fried 和Walker(2003)在质疑股权激励的呼声中提出了经营者寻租论,认为由于公司经营者存在寻租行为,因此股权激励并不能有效解决委托问题,反而会导致或加剧委托问题。股权激励成为高管寻租的工具,反而失去了其激励约束经营者的最初预想。公司高管为了能够实现股权激励的收入,会加重公司信息操作,甚至财务信息欺诈,进行盈余管理。Paul Brockman(2010)指出,当管理层预期将要施行出售(或继续持有)拥有的股票期权时,在此之前的会计期间,管理层会披露更多,更频繁的披露公司的利好消息(或坏消息)。大量的研究结果与股权激励最初的研究结论相背而驰,认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并没有带来更好的公司价值和业绩,反而成为高管人员的福利工具。持此流派观点的学者们,提出了股权激励效应的另一假说,即壕沟效应假说,该假说认为股权激励会增强经营者抵御外部压力的能力, 经营者持有公司大量股份会扩大其投票权与影响力,有可能出现即使经营者的行为背离公司目标,他们的职位或报酬也不会受到任何负面影响的情形。虽然壕沟效应假说与利益一致假说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但是持这两种假说的不同流派学者最初去研究股权激励效应时,均将股权激励看作一个外生独立变量进行研究。
此后大量的研究结果要么支持利益一致假说,要么支持壕沟效应假说。对股权激励效果的争议,至今也没能达成共识与调和这两种假说的矛盾和对立。但是无论这些研究的著者持什么观点,这些研究都没有解决为什么股权激励会产生完全相反的效果,是什么在影响不同的股权激励起到不同的效果。国外学者开始探讨股权激励研究的新方法,是否有新的视角能够同时解释利益一致假说和壕沟效应假说的矛盾。学者纷纷转向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将股权激励看作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组成的一个整体,研究这些股权激励内部因素是如何影响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虽然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视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 但如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当, 则会成为公司高管侵蚀企业利益的工具。学者关注于公司哪些内外部机制会影响到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制定。
二、西方国家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综述
(一)激励对象
国外已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主要是授予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众多文献主要围绕高管人员,特别是CEO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和行为影响,因为股权激励实施的对象大多数是针对高管人员。如,H.E. Ryan和R.A. Wiggins III(2001),Tom. Nohel和Steven. Todd(2005)均指出实施股权激励会促使高管人员冒更大的风险,帮助管理者战胜保守心态;David J. Denis、Paul Hanouna和Atulya Sarin(2006)指出财务欺诈和高管股权激励有正相关关系;Christian Laux和Volker Laux(2009)研究发现对CEO实施股权激励并不一定会增加盈余管理行为等。总之,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进行研究的文献非常多,而且越来越细化和视角独特,如Balsam和Miharja(2007)研究股权激励对管理层自愿换届的影响、Qiang Cheng和David B.Farber(2008)研究CEO收益重溯协议是否会减少股权激励、Paul Brockman(2010)研究管理层股票期权与高管自愿性披露。而Paul Oyer和Scott Schaefer(2005)却认为,更多的公司应该对所有的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因为股票期权计划可以为员工提供激励,也可以对员工进行分类以及留住员工。David Aboody、Nicole Bastian Johnson和Ron Kasznik(2010)在研究股票期权重定价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中指出,高管股权激励和非管理层员工股权激励的效果有显著性差异,管理层的股票期权重新定价才会提高公司业绩,对非管理层的员工股权激励却没有这样的效果。
(二)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对象在实现其股票期权时能够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一般而言,公司在确定行权价格时,主要参考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由于行权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被授予者在可行权时可获得价值,因此,在确定行权价格过程中,高管人员有动机进行干涉影响行权价格,甚至是进行信息操作、盈余管理等。Yermark(1997)、Aboody 和Kasznik(2000)发现,公司在股票期权授予日更有可能推迟公布利好消息,进行信息操作, 这样管理层就可以在低价的时候确定行权价。Chauvin和Shenoy(2001) 发现,在授予股票期权的10 天前,公司股价存在异常下跌情况。Aboody和Kasznik(2000)、Baker、Collins和Reitenga(2003)、Coles、Hertzel和Kalpathy(2006)研究发现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期,管理层确实存在向下调整会计盈余,意图降低行权价格的行为。此外,在行权价格确定后,由于市场情况的不利变化,特别是在公司股票价格发生非正常性下跌,甚至低于行权价格情况下,而出现对股票期权的重新定价。近年研究股票期权重新定价的文献越来越多。Brenner、Sundaram 和Yermack(2000),Chance、 Kumar和Todd(2000),Carter和Lynch(2001)均发现,股票期权的重新定价的是由公司的低业绩引起,并非行业或是市场的低业绩。Ittner、Lambert和Larcker(2003)指出,重定价发生的频率在小型、高科技、新经济企业中明显要更高,重定价主要是为了挽留企业人才。David Aboody(2010)发现,相比于已实施期权计划但是没有重新定价的公司,股票期权重新定价的公司在以后年度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有更大的增长;而且,只有对管理层的股票期权重新定价才会提高公司业绩,对非管理层的员工股权激励却没有这样的效果。对于行权价格的重新定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重定价为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灵活性,Saly(1994)认为允许长期激励契约能够重新定价一般来说是最有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重定价并不一定有利于公司,而且得到大量文献的证据支持。
(三)绩效条件
激励条件是股权激励对象得以实现激励的绩效条件,旨在克服股票期权股价与收益挂钩的缺陷,对经营者为私利操纵股价的动机与能力加以控制。国内外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对股票期权契约中激励条件做出规定,因此绩效条件由公司自行规定,如是选用会计业绩还是市场业绩,是多个指标维度还是单一指标,是严格还是宽松的,公司享有很大程度上的自由来决定。Healy(1985)、Dechow 和 Sloan(1991)认为,仅仅利用会计收益作为考核指标,不仅容易被高管操控,还可能导致高管放弃那些短期降低公司利润但长期会提高公司利润的项目。Sautner和Weber(2006)从最优契约的角度出发,认为对高管薪酬激励的考核应该从绝对绩效和相对绩效两方面同时进行。不管公司规定怎样绩效条件,股权激励并不是可以无代价的行权,需要满足预先确定的市场条件或是业绩条件。但是,当被授予者,特别是授予对象为高管时往往会采取盈余管理修饰企业业绩,甚至财务欺诈,以达到实现契约中规定的绩效条件。Gao和Shrieves(2002)、Cheng和Warfield(2005)指出,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比重越大,则盈余管理现象越严重。Bergstresser和Philippon(2006)在研究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公司薪酬时发现,CEO的总薪酬与其持有的股票和期权的价值联系越紧密, 盈余管理行为越显著。Burns和Kedia(2006)研究发现,期权激励与报表谎报之间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其它的激励方式,如受限制股票、长期激励支出、工资、奖金,对报表谎报没有任何明显地影响,股权激励会增加公司修正财务报告的概率,是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信号。Efendi、Srivastava和Swanson(2007)研究股权激励在财务谎报中所起的作用时指出,当CEO持有大规模的股票期权时财务报表谎报的可能性大为提高。
(四)授予数量
股权激励数量或比例,反映对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的强度,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在外生性视角下,对于高管股权激励数量的激励效果有不同的研究结果。Denis(1995)发现,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提高,个人利益不再是其经营行为的主导,管理者的风险回避偏好也显著降低;而Hermalin和Weisbaeh(1991),Hubbard和Palia(1995),Kole(1999)提出,高比例的管理层持股可能导致盘踞效应,即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增加时,其对公司取得控制权,董事会的监督力度减弱,降低了公司的长期价值。但是基于内生性视角,学者们关注于各种公司机制因素如何影响股权激励数量的高低。Demsetz和Lehn(1985)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水平决定于公司的风险。Himmelberg、Hubbard和Palla(1999)检验管理层持股的决定因素,发现管理层持股水平可以由不可观察到的公司特征决定。DariusPalla(2001)发现管理层持股的工具变量,并且考虑股票期权的影响,发现不显著的绩效影响,并且检验如果不考虑内生性,倒U型曲线依然显著存在。关于股权激励的数量,有学者的研究结果中指出存在着一个最优水平(Core和Guay(1999))。Dittmann和Maug(2007),Armstrong、Laroker和Su(2007)在研究股票期权最有结构中均赞成此观点,认为股票期权存在一个最优水平。Ryan et al.(2001)、Dee et al.(2005)研究发现,企业规模、经营风险、成长机会、自由现金流以及管理层的任期等因素和高管股票期权最优水平有显著相关关系。
(五)激励期限
激励期限,是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式,其激励功能不同于工资薪金和奖金。因此,为了使股权激励能够发挥对激励人员的长期激励作用,激励计划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是其长期性的重要体现。Zattone(2009)对股票期权方案的特点及其效果进行检验,实证结果表明,激励期限对其实施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股权激励的长期性能够将员工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联系在一起,短期内会计业绩可能会纵,但从长期来看,这些指标纵的迹象最终会暴露,所以高管操纵行权条件的能力被严重削弱。
三、我国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综述
(一)国内股权激励机制引进述评
我国对股权激励机制的引进和研究较国外滞后很多,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股权激励制度,以期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完善高管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在此背景下,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越来越备受企业青睐和各界人士的关注。为了规范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运行),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9月, 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专门对境内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加以监管约束。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内研究主要围绕检验股权激励实施后的对公司价值或业绩的影响效果,由于选用样本的时间跨度的不同,对于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结论多有不一致,形成三种观点:价值积极论,无关论,消极论。周建波和孙菊生(2003)、徐国栋(2003)、叶建芳和陈潇(2008),得出高管持股对公司价值有正的积极影响。而魏刚(2000)、李增泉(2000)、潘亚岚和丁淑洪(2008)实证结果发现,企业对实施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没有使企业的业绩变好,两者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甚至有学者的研究结果显示出实施股权激励,反而降低了公司价值和业绩。在此期间,也有学者从其他视角对股权激励进行研究,主要集中于采用股权激励的动机、股权激励对公司行为或高管行为的影响,如高管信息操作、盈余管理、择机行为。由于此综述重点关注股权激励契约的结构特征,特别是股票期权计划的契约设计,故在此不做详细论述。对于股权激励的讨论和争议一直持续至今,为了更进一步、深层次的对股权激励进行研究,解决众多不同的研究结果,国内有一些学者开始效仿国内对股权激励的研究方法。即从内生性视角,股权激励契约要素去研究为什么股权激励的实施会引起不同的实施效果以及有哪些因素会影响这些要素的设计。目前,国内关于股权激励契约特征研究的文献少之又少。现有的几篇文献都围绕于在我国采用股权激励最普遍的模式――股票期权,分析股权激励计划契约的要素组成及其关键要素。以此来研究不同的要素对公司价值或公司业绩的影响,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该如何设计合理的激励要素,以此来达到激励和约束高管的目标。
(二)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要素及其制约因素
目前的研究重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要素和其制约因素。(1)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要素。吕长江与郑慧莲(2009),以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公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司为样本,首次研究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是激励型效应契约还是福利型效应契约。该文认为体现股权激励方案是否合理的关键的两个要素为激励期限和激励条件,以此来划分激励型和福利型股权激励草案。实证检验发现:激励期限长、激励条件严格的激励型公司和激励期限短、激励条件宽松的福利型公司相对,在窗口期有显著的CAR差异。作者认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的改善,来增加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吴育辉与吴世农(2010),赞同吕长江(2009)股权激励方案关键的两个要素为激励期限和激励条件这一观点。徐宁、徐向艺(2010)指出,在既定的法律条件下,相对于其他契约要素而言,上市公司对激励期限与绩效条件设置的自主性较大,因此这两者是决定股票期权契约合理性的关键要素。这三人的研究均只选取激励期限和激励条件这两个要素来研究股权激励契约结构。(2)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的制约因素。公司的内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会影响股权激励契约设计是否合理,即影响公司设计怎么样的股权激励方案,如选择多长的激励期限,制定严格还是宽松的业绩条件等。研究重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基本特征、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公司基本特征中,尤其是企业的成长性、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对股权激励契约的合理性约束性作用。现有文献已证实,成长性企业更倾向于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安排高管薪酬(王华(2006)等),特别是高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主要集中在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也有学者加入了机构投资者持股这一变量。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动机和效果可能不同于民营企业。为了研究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对激励合约的设计有不同的影响,有的学者单独研究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或者进行两者的比较研究。此外,为了探讨大股东在契约制定过程的影响,反映股权集中度和制衡度的作用,现有文献一般选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衡量股权集中度)和第一大股东持股与第二大股东持股之比或者第一大股东持股与第二大到第十大股东持股之和之比(衡量制衡度)。公司治理,是股东、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分配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已有研究对于董事会的作用达成共识,认为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核心机构之一,是防止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行为的有效环节,是治理结构中影响股权激励制定与实施的最关键因素。主要选取董事会的规模、独立董事比例、非执行董事比例、是否两职合一等变量衡量公司治理机制对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影响。王华、王之骏(2003)、周建(2008)、吕长江(2009)、吴育辉、吴世农(2010)、徐宁、徐向艺(2010)等实证检验均证实独立董事比例与非执行董事比例与股权激励水平显著相关。周建波、孙菊生(2003)、吕长江(2009)发现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兼任也具有显著性影响。现有研究支持,董事会结构对股票期权契约结构合理性的关键制约因素。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特别是股票期权的契约结构,进行梳理和综述,总结了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和成果。不难发现,相比于国外研究,我国的研究滞后很多,现有研究成果较少。我国的研究应该学习西方研究的思维,借鉴他们的研究方法。但是,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时,却不可盲从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不能忽视我国的制度背景、市场环境等特殊性。因为契约结构,本身是从制度经济学中产生,那么基于股权激励契约解放的研究就必须考虑契约所在的制度环境。而且,制度环境本身就会影响到股权激励契约的设计与执行,需要对西方模式下的契约结构进行适应中国环境的创新,如此才能使得股权激励在我国的运用能够取得预想的激励效果。另外,从国内外的文献综述发现,公司的内外部机制会影响激励契约关键要素设计的合理性,从而影响股权激励方案是否能真正起到对实施对象的激励效果,以此是否能提高公司价值和业绩。所以,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应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约束契约结构的制定,防止激励对象在契约制定过程的干涉和后期的信息操作、盈余管理、财务欺诈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只有将股权激励机制和公司其他机制整合起来,相互融合、互相促进,才能更好的发挥其长期激励作用(Agrawal和Knoeber(1999))。希望本文能为我国相关制度制定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设计提供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华、黄之骏:《经营者股权激励、董事会组成与企业价值――基于内生性视角的经验分析》,《管理世界》2006年第9期。
[2]刘浩、孙铮:《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综述》,《管理学动态》2009年第4期。
[3]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会计研究》2009年第9期。
[4]徐宁、徐向艺:《股票期权激励契约合理性及其约束性因素――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2期。
[5]吴育辉、吴世农:《企业高管自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草案的证据》,《管理世界》2010年第5期。
[6]Jensen M.,W.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
[7]Core J.,W. Guay.The Use of Equity Grants to Manage Optimal Equity Incentive Level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9.
[8]Bebchuk L. A.,J. M. Fried,D. I. Walker.Managerial Power and Rent Extraction in the Design of Executive Compens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2002.
[9]Ittner CD,Lambert RA,Larcker DF.The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Consequences of Equity Grants to Employees of New Economy Firm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3.
[10]Jensen M.,K. J. Murphy,E. G. Wruck. Remuneration: Where We've Been,How We Got to Here,What are the Problems and How to Fix them,Working Paper,2004.
[11]Harley E. Ryan Jr,Roy A. Wiggins III.Who is in Whose Pocket? Director Compensation, Board Independence,Barriers to Effective Monitoring.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4.
[12]Paul Oyer, Scott Schaefer.Why Do Some Firms Give Stock Options to All Employees?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Alternative Theorie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5.
[13]Sautner Z.,M. Weber.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Design of Stock Option Programs, Working Paper,University of Amsterdam,2006.
[14]Bergstresser D.,Philippon T. CEO.Incentive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6.
[15]David J. Denis,Paul Hanouna,Atulya Sarin.Is There a Dark side to Incentive Compensation?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6.
[16]Cole J. L.,Daniel N. D.,Naveen L. Managerial Incentives and Risk taking.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6.
[17]Efendi J.,Srivastava A.,Swanson E. P. Why do Corporate Managers Misstate Financial Statements? The Role of Option Compensation and Other Factor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7.
[18]Armstrong C.,D.F. Lareker,C. Su.Stock options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ompensation. Working paper,Stall ford University,2007.
[19]Dittmann I.,E.Maug. Lower salaries and no options? On the optimal structure Of executive pay. Journal of Finance 2007.
[20]Kumar P.,N. Langberg. Corporate faud and overinvestment in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Working paper,University of Houston,2007.
[21]Qiang Cheng,David B. Farber. Earnings Restatements,Changes in CEO Compensation,and Firm Performance.The Accounting Review,2008.
[22]Alessandro Zattoni,Alessandro Minichilli. The Diffusion of Equity Incentive Plans in Italian Listed Companies:What Is the Trigger. Corporate Governance An International Review,2009.
[23]VolkerLaux,Christian Laux.Board Committees,CEO Compensation,and Earnings Management.The Accounting Review,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