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相关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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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相关政策范文1

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自以来始终进行着,实践中表现为“三不”。

1.1规模化流转不容易,模式有待突破 股份合作――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这一有效形式未及时进行引导和支持,始终在小范围内进行;以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就可能“流产”或受到影响;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难成规模化气候。

1.2规范化操作不普遍,管理有待加强 普遍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规模化流转对农民的风险保护不够;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一般只有口头约定。部份表现为基层干部干预、强迫承包权人流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引发社会不稳定;承包权人脱离所在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机构调解、仲裁,流转双方相互扯皮。

1.3社会化服务不到位,体系有待健全 流转平台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农户有意转出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没有专业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金融服务支持。

2.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2.1思想认识错位 各级政府和部门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以致管理决策层对有利的模式不加以鼓励和推广,不利的模式不加以批判和限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以致基层干部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众在对待股份合作态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归大堆”、“吃大锅饭”,谈合色变。

2.2政策法规错位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中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后,没有像在《土地承包法》中那样作出“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很长或无限期流转,势必影响今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四是土地流转受相关政策制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于种粮比较效益低,规模流转者多发展比较效益高的林果业甚至非农产业,该《条例》在实践中必然成为反对流转者的政策武器。

2.3管理服务错位 县、乡镇管理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受限制,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指导;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陷于瘫痪。

3.规模化、规范化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由于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农村土地流转价值取向应是规模化和规范化,为此,需要从政策法规、模式引导、管理服务等方面努力。

3.1大力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农村第一次土地合作中途夭折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生产关系超前,分配制度不合理,“皇粮国税”重,农民饿肚子;二是生产力水平低。特别是当时没有“两杂”种子,单位面积产量低。三是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村富余劳动力无处吸纳,以致出现出工不出力。今天,伴随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惠农政策实施,这些不利因素皆一一消除,已经具备“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条件。二次合作带来的土地集中,有利于农民将农田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化的机械作业。土地合作后,农民可参加集体作业、承包作业或自由择业,收入扣除劳动、物质等成本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权利可继承、可转让。

3.2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一是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化法》或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专章规定,确立其法律地位,同时,在计划、财政、投资、金融等有关政策中对此强力扶持。当前,世界性经济危机尚未过去,经济结构由外向型向内需拉动型转变是大势所趋,国家拉动内需投资应重点向农村土地合作中的“改田改土”集中投入;二是修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并根据粮食自给率的要求,在现有“基本农田”内进一步划分“基本粮田”。“基本粮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占补平衡原则,划设在平原地区或丘陵、山区的沟谷地带,只能种植规定的粮食作物,其土地整治、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投入,对农民因种粮减少的收入给予差额补贴。“基本农田”中未划入“基本粮田”部份,既可根据占补平衡要求,由国家投资整治后转为“基本粮田”,也可以退耕还林或转为建设用地;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地位,允许其抵押、折资入股等流转;四是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出台促进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有针对性解决规模化流转困难问题;出台流转期限的指导意见,可设定为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20~30年;五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相关政策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等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现状,农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原则上不改变,完善合同台账和档案资料。

3、坚持依法办事、按规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参加,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5、坚持依法确权、登记和颁(换)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6、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一事一议、维护稳定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对各种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换)证,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

三、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到年4月底前,完成首善镇、常兴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年5月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村资产确权登记

1、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场、四荒地、机动地、养殖水面等)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2、确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3、确认农村房屋产权(包括企业厂房等)。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确认农村房屋所有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项工作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

4、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二轮延包时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牵头,村组为单位逐一进行核对,补登,做到“边界准确、四址清晰”,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同时,由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

5、确认农村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对使用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和养殖小区生产用房(棚)进行登记造册,设计并颁发农业生产棚(种植)、圈(养殖)使用证,同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年限。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

6、确认村组集体经济资产(生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对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资产(村组企业、沿街门面房)、公益性资产(村委会阵地、卫生室、学校、灌溉和人饮工程)进行造册登记,明确权属,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权登记,逐步实行股权改制。此项工作由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7、确认农民的知识产权。对农民群众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创造、选育的农作物及畜禽新品种、出版的技术著作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此项工作由科技局具体负责。

(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支持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畅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供需信息。

2、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合法取得并通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有权能限制的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使用。逐步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有形市场,推进并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4、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中介机构。一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促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土地流转担保机构,促进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利益。三是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建立城乡一体、开放、规范的房地产市场。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储备中心,以市场价格收购进城农民的农村房屋,促进农村房屋流通。

(三)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探索组建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和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建立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金融新体制,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五、基本程序和实施计划

(一)基本程序

1、清查。明晰农用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农村资产的归属。

2、勘界。核查确认土地和房屋的四至界限及面积。

3、确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和房屋面积、地块位置、四至边界、权属、用途等认可,并将相关权利人对勘界、确认的结果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

4、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程序进行规范化登记,并使登记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5、发证。向房屋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颁发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

6、管理。发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种业务后续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承担。

(二)分批实施

先行试点:年12月15日至年4月30日,在首善镇、常兴镇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其它乡镇开展改革工作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全面推行: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其余3个乡镇在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以下步骤稳妥推进。

1、宣传发动、制订方案。各乡镇结合实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相关政策,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到基层,做到家喻户晓,真正让广大村民熟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2、调查摸底、清产核资。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基本情况。在保证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颁(换)证的依据。

3、全面公示、审查复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4、明晰产权、依法颁(换)证。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由农业、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颁(换)证。

5、自查总结、检查验收。各乡镇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机构,精心组织。县上成立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县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林业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部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财政局负责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的列支和监管工作,确保改革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县公安局、局要主动参与产权争议的调查与调解工作。

农村土地相关政策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土地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在保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中央到各个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得以蓬勃发展。但是,因为各个方面的原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问题依然较为严重,限制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与作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其中,具体土地是指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土地的主要所有权形式。而土地流转则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其自身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对应的经济组织,在保留自身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去。

在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集体土地入市开始进入讨论范畴。通过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优化与再分配,能够缓解农村劳动力紧张的农户的生产力不足的问题,在保留其自身的承包权基础上,将土地的使用权流转给农作大户,实现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控制农业生产成本。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不重视土地流转制度

地方政府不重视土地流转制度是造成农民对相关政策不理解、不支持的最主要原因。而当地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不重视,导致土地流转工作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引发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不执行、不支持,出现抵触的情况。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农民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对土地产生了依赖性,导致农民即使不能种地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不但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且还会给农村土地抛荒、国家粮食安全埋下了隐患。

2.土地流转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缺乏一个完善的价格体系,对应的价格信息透明度不足,使得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表现出土地资源少、交易量低以及交易价格低等问题,使得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部分农民依然将土地作为唯一的立身之本,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意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导致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没有发挥出来。

3.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导致农业现代化进程受损。在实施土地流转政策的过程中,因为农民进城之后并不能获得与城市居民等同的权利,这增加了农民在城市生活的风险,使得他们必须将农村土地作为其最后的保障。这就使得农民只能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游离,他们虽然在城市工作,但是又没有完全摆脱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给农村土地的流转带来了困难。

三、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1.加强基层干部土地流转制度培训,提高土地流转政策的重视程度

虽然当前农村地区的基层干部素质以及工作能力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其整体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到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恶化实施。因此,应该加强基层干部土地流转制度培训,提高土地流转政策的重视程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定期召开基层干部的土地流转制度知识讲座,对土地流转政策落实到位的干部予以表扬和奖励等。同时,还应该增加政策宣传的力度,以十的相关方针政策为依据,进行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制度和政策的宣传,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有效落实。

2.构建并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在构建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基于“形式多样、市场运作、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基本要求,构建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应该提升服务理念。各乡、镇地方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提高农村地区仲裁机构的管理职能,为农民办理土地流转提供对应的信息、制度等服务。同时,在各个县、乡镇政府则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及时更新土地流转供求信息、评估土地登记、流转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提高土地流转量;其次,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进行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签订规范合理的流转合同,对流转形式、数量、年限、具体条件以及责任义务等进行详细说明;最后,要建立全面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通过以村为基本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实现土地流转的常态化管理,形成全面、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体系。

3.形成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机制

采取完善土地流转法规、规范土地市场交易等方式,是形成多元化土地流转制度体系的有效途径。首先,应该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立法工作,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所涉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关系予以明确界定。对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程序进行规范,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得以明确,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正当利益,使得他们获得农村当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应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构建完善的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为农民做好相关的支持工作;再次,应该逐步开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系,通过保证进城工作农民的基本权利,确保其与城市居民权利对等,消除其后顾之忧,是形成多元化土地流转机制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延诗苑.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视野,2014(10).

农村土地相关政策范文4

关键词: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农业发展;科学引导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12-11-02

近年来,颍上县针对农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如何科学的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目前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2.8万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7.3%,全县已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20家,参合农户达4.5万户,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家、市级53家,农产品年加工能力126万t,年加工产值达59.8亿元。

1 农村土地流转势在必行

1.1 农村劳动力紧缺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选择外出打工的农村青壮年越来越多,留在农村继续种地的老年人和妇女居多,他们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对新知识、新技术的认知不足,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要使土地的开发利用得到重新的重视,就必须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将土地流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手中,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

1.2 惠农政策的需求 现在有地的农民可享受政府补贴,买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农业相关用具均有一定的补贴。2004年以前,农民种地每667m2须缴纳近百元税费,小麦价格仅为0.8元/kg左右,使农民种地收入不乐观,种田积极性极大下降。2004年以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税费改革,免除了农业税,农民种地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自2012年以来,颍上县政府对小麦的“一喷三防”实行免费供应,极大的推动了土地流转步伐,使全县小麦生产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促进了一些家庭的土地流转。

1.3 现代农业科技推广的需要 推广现代农业科技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只有使土地大面积的流转起来,发展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农业,才能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科学的进行土地流转才能更好地实行种植专业化、管理一体化,进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2 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2.1 对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认识不足 目前,农村对土地流转相关的一些政策宣传力度小,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政策认识不够,片面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把土地租出去。一些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收不回来,使自己失去收入的基本来源。土地流转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如果农民对土地流转有足够的认识,就会明白其实流转出去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户仍然保留着土地承包权。

2.2 发展现代化农业的意识不强 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很多人认为自己种的粮食够自己吃就行了,不愿为种植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发展现代农业失去了积极性。土地是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只有农业良好发展才能实现强国富民的目标。但是由于农村当前的劳动力素质较低,地块零散、不便于机械化耕种,很多农户都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

2.3 国家惠农政策理解不够深入 近年来,中央政府逐渐提高对农民的土地补贴,不断完善农民种地的奖励措施,但是没有先进的技术和生产装备,包括一些种植大户仍采用传统的种植模式,降低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个别农民认为种植大户仅仅是为了享受补贴,所以不愿把土地流转出去,但对种植大户来说,政府补贴也有限,这对扩大土地流转、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

2.4 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不足 目前,国家已经开始加大对农民种植的各项补贴力度,但是对于促进发展现代农业现有的投入仍然不足。这包括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的两方面不够。小户农民多数采用松散粗放的种植方式,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还降低了农业投入的使用效率,不利于加快土地流转。

3 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3.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要做到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就必须逐步完善土地信息的搜集体系、体系和纠纷调停体系。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需要将转出和转入的土地信息全面的上传到互联网上。土地流转服务站,必须进行土地流转供求登记,同时在网上土地信息、提供法律咨询和合同范本,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档案,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服务和引导的作用。同时要对这些体系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外,对广大农户、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典型事例、成功经验等加以宣传,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3.2 加强领导,逐步落实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关系到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成立由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谋划如何更好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找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办法和突破口,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接受农户依法流转的土地,并建立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对那些流转土地面积大、期限长、示范带动效益好的农户及种植大户,政府应该从资金、政策和技术等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组成一批可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管理、指导和引导领导队伍。至少要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的1~2人负责各专项工作。

3.3 完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 科学引导土地流转,必须完善土地流转鼓励机制。政府财政部门应该设立土地流转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各个方面,包括经营权流转指导、流转信息等。促进土地流转,必须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同时激励扶持出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新型经营主体的财政、保险、信贷等奖励扶持措施。对于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应该进行表彰,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

3.4 规范承包合同程序工作 有些农民一直以来对承包合同的手续不了解,很盲目。政府必须大力开展土地流转的宣传工作,同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手续。对那些合同中存在问题的农户必须进行一定的惩罚。同时要对各项合同的相关程序进行完善,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稳步的进行。政策较好的村镇还应该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切实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4 结语

土地流转适度规范化种植,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土地流转工作又错综复杂,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促进颍上县农业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培虎.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5,02:343-344.

[2]孔辉.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3(16):350-352.

农村土地相关政策范文5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模化流转不容易。股份合作一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这一有效形式未及时进行引导和支持,始终在小范围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难成规模化气候。以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就可能受到影响。近两年因政府提倡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户较多,签订流转合同,较前几年土地流转面积虽然有所提高,但流转数量还是微乎其微,没有形成大规模流转。

二是流转认识不到位。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或边务农边外出打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特别是实行粮食补贴后,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民,担心得不到惠农资金补贴,又开始收回原有承包地自己耕种。

三是流转规模小。由于农户承包地块过于零散,流转缺乏必要的组织引导,企业想租地因农户多条件苛刻而增加成本,农户愿租地因意见不统一而难以流转。

四是流转行为不规范。多数农户流转土地未签订流转合同,通常采用私下协商的方式达成口头协议,个别签订合同的,也存在表述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村组干部一般不知情,容易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1.思想认识错位。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以致管理决策层对有利的模式缺乏鼓励和推广,对不利的模式没有批判和限制;以致基层干部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众在对待股份合作态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归大堆”“吃大锅饭”,谈合色变。

2.政策法规错位。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

3.管理服务错位。基层管理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受限制,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人员进行管理指导或指导不到位;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1.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定要慎重对待。因此,建议政府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从政府层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统一指导,有序推动。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一是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创业中介组织等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体系。重点是积极培育以县、乡(镇)农经部门为主体的非盈利性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依托县、乡农经部门和村民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做好流转规划、信息、价格评估、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农村土地相关政策范文6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

首先是土地流转过程中服务作用的部门缺失,实际上是缺乏甚至没有中介服务组织,导致流转信息不对称。其次是没有形成有效地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乡、村两级政府引导和服务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的能力。三是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偏低,无法体现土地的真正价值。最后,对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目前,缺少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导致有的县(区)在引进业主,签订合同和为业主提供必要支持等服务方面跟不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2.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土地流转不能顺利实施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约束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首先,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产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土地的流转,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其次,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缺失。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土地在流入主体和流出主体之间交易时,没有统一的合同格式,导致各地的土地流转交易合同格式、内容、效力不尽相同,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由于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一般文化层次不高,所以需要可靠的中介组织来帮助他们完成土地流转程序,而实际上在各地区这样的中介组织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担任顺利实施。再次,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必须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然而涉及到制度层面的内容,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共同进行探讨,制度的制定实施难度大,意见也很难统一。

3.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由于土地流转时缺乏相关制度的约束,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一再发生,从而引起了一些问题。首先,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导致了土地产权关系的混乱。产权不清晰,利益分配机制不均衡,为进行土地流转所设定的激励措施失效,土地流转难以顺利实施。其次,土地流转行为的不规范,降低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的唯一生计,失去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流转中不规范的行为会伤害农民土地流转的信心,从而导致他们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按照集体或国家的要求进行流转。

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1.明确产权,稳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在我国的法律中缺乏明确的界定,因此,要想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就必须要明确土地所有权,保护土地承包方的权利,而且这同样是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规范明确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能够使得农民更加清楚明白土地的归属,防止归属不明确现象的出现,而且,这样也能够使得农民参与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得到提升,把土地效益充分发挥出来,提升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速度;确定好土地承包与所有之间的关系,能够使得农民按照锁定合同进行土地的流转,在外出务工经商的过程中更加的放心,使得土地承包权更加地稳定,提高了土地承包方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积极性,优化土地流转的科学配置,从而促进土地自身效益的实现。

2.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当前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并不完善,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大力构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培养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利用中介当桥梁,加强土地转让方与土地承包方之间的沟通交流,借助信息化的手段,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及时对称的信息,提高土地流转的速度。同时,国家也要增强对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机构的支持,通过对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进行改革,成立储蓄银行或者是农村银行等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并且,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制定多种政策,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资金扶持,对于一些用于发展高效以及规模化农业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优先扶持,从而使得土地流转双方的资金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为土地流转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3.加强管理,科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参与者以及相关部门都需要严格执行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农民自主经营权的维护,同时,还需要对土地流转的程序进行科学规范,这就要求在土地流转之时,流转双方要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对流转的土地进行登记、备案,充分发挥出土地流转中介的作用,为流转双方合同的签订进行签证,并做好流转土地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节合同纠纷,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4.政府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

4.1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建立多层次、广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包括社会救济、农村社会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等。只有当农民真正放下担子,没有后顾之忧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真正取得成效。使农民增加收入,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业生产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