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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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的概念

社会安全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新安全观;政治安全;非传统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4-0026-06

一、引言

一般而言,安全从客观意义上讲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从主观上讲是因这种客观状态的存在而排除心理上的恐惧。安全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术语,一旦与政治产生关联,便立即成为政府权威部门优先处理的公共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涉及国家和民众根本利益,是执政者不可回避的首要责任。

传统的观点把安全等同于以国家为对象的军事安全,或者把安全界定为保卫国家免受外来的颠覆和攻击,其内容是维护国家领土和完整。随着冷战的结束,对于安全的问题领域和范围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转变,那就是逐渐突破了国家中心和军事政治领域,并向社会的其他领域推移。如哥本哈根学派在安全主体和安全领域两个维度上扩展了安全研究的外延。纵向上,将安全的主体由国家发展到个人、次国家集团、地区及全球体系。横向上,将安全的议题领域由军事政治安全扩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非传统安全领域[1]。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非传统安全语境中,安全的问题视角开始聚焦到“人的安全”上,这无疑是最具道德说服力的,同时也是极具包容性和综合性的概念。如联合国提出“人的安全”包括经济安全、食物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以及政治安全[2](p.24)。虽然“人的安全”作为一种安全观念在很多方面也反映出其内在的局限性,如忽视了国家层次的安全认同,客观上只能导致“虚无主义”;还比如把所涵盖的七类问题都提升到安全层面,容易导致“人的安全”概念的泛化,等等。但对“人的安全”的这些批判并不妨碍这一概念被联合国大力倡导,并在现代社会日益涌现的威胁与不确定的情形下得到众多不同政治背景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积极回应和更多的接受度。

作为“人的安全”的核心内容,政治安全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随着传统安全观念中军事-政治安全比重的相对下降,政治安全相对于以军事防御为中心的传统国家安全而言,其内涵和外延获得空前的拓展,在国家倡导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基本内容的“新安全观”的指引下,关于政治安全的研究逐渐脱离狭隘的国家间安全体系的零和博弈思维,从而获得更加宽广的研究路径。

二、政治安全的内涵界定

对政治安全这个核心概念的内涵及其边界进行准确界定是研究相关问题的逻辑起点,这直接关涉政治安全行为体的行动策略和行为边界。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很难把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其他领域的安全问题明确区分开来。哥本哈根学派的代表人物巴瑞?布赞就曾说过:“政治领域是最大的一个领域”,“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安全事务都属于政治的范畴”。“政治安全”这个概念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或价值判断因素,一般社会性问题只有经过特定的“安全化”机制运作之后才会成为真正的安全问题,当这些安全问题被政府作为最优先应对的事务后,促进政治安全的行动就成为“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实际上就是一种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3](pp.3237)。

一般说来,围绕政治安全研究的基本问题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对政治安全主体的认识,即谁是政治安全的主体和它代表谁的利益:国家、政府(某个部门)、族群、市民社会、社区、个体或是一套内在的制度机制?被强调的相关问题是否包括这些行为主体或机制之间的互动和合作?二是政治安全的议题领域。对威胁来源的认识,即不安全的根源是什么?除了确定存在某种威胁之外,我们也要考察对于威胁的性质是否在多种行为主体之间存在一致性看法,这就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三是对政治安全范围的认识,即政治安全的核心构成要素有哪些?其相互关系如何?四是对政治安全手段的认识,即如何达成政治安全目标,如何构建政治安全的体系。

近年来,学界对政治安全涉及的以上问题进行了积极探讨,产生了不少研究成果。但总体上还是偏重于对国家安全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对国家安全外部防范机制的研究成为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学界的热点议题,而对于政治安全的学理研究相对不足,特别是对其核心内涵及体系构建缺乏系统性研究,研究成果显得过于分散。笔者对近12年来(截至2012年4月)两大数据库进行检索的结果显示,以“政治安全”作为题名的学术论文不足200篇,远远低于以“国家安全”为主题的学术论文数(详见表1)。因此对政治安全的内涵、体系构建及其相关问题的系统研究仍然极具理论价值。

对于政治安全的内涵界定,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四种。

社会安全的概念范文2

其实与夏天无关,虽然天气确实让人困扰,南边洪水,北边高热。连续读到让人不安的新闻,好像生活突然进入了一个颠颠倒倒的状态。这样的新闻,以前或者还叫做隔三岔五,这一阵简直让人目不暇接。

紫金矿业在福建污染了汀江,吉林的化学品在松花江漂流,湖北维稳厅官的妻子在省委门口被警员殴打,辽宁铁岭城中村改造一名未迁户被打死,北京纸老虎文化集团董事长被刺死,湖北亿万富翁天津神秘坠楼身亡……大事小事,就像争先恐后地要来挤进视线。

矿难和交通意外仍在继续,陕西韩城矿难升井28具尸体;湖北满载客车冲下50米山崖;包头有女子感情受挫,3次驾车追碾农民以报复包工头;北京房山审判一起“伪造矿难”案,证明电影《盲井》中恐怖的矿井下杀人骗取矿难赔偿并非虚构情景;河南栾川一座大桥被尾矿溃坝冲垮,死亡及失踪达60多人。

但这些新闻,都不及爆炸来得集中。大连油库爆炸,南京工厂爆炸,河南煤矿爆炸,长沙税务大楼爆炸,临汾煤矿矿工宿舍爆炸。这里那里,炸声频仍,大多算是意外,但也有长沙税务大楼爆炸疑似有人故意而为(就像前时长沙机场大巴燃烧起火、湖南零陵有人冲进法庭枪击法官)。

所有这些新闻,似乎都足以成为重大新闻去做专题报道,但现在,却未必都能被广泛关注。离奇、震惊、纷乱的事情多了,能不能引起关注,也是存在“竞争关系”的。德国的一个音乐节,踩死了10个人,这一定会引起全球的广泛报道,虽然德国那个音乐节本身可能一向不被关注。

我想,在中国,一次死亡10个人的事情,都渐渐让人不以为奇了。注意力会疲劳,敏感会不断下降,刺激阈限会不断提高,这是规律,就像加沙的火箭袭击、非洲的艾滋病、拉美的金融危机,都不是什么新闻。经常发生的事情,就是家常便饭,你不用也很难在家常便饭面前产生特别感觉。

这是一种客观的心理变化,意味着你会接受一种纷乱而且缺乏安全的现实,从而生活在其中,还能够做到安之若素。你无法离开一个环境,那么这个环境的一切你都必须接受下来,有的人可以离开自己的环境,绝大多数人只能与某个环境相伴始终,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到处都有人生活,而不是那些不好的地方就人迹灭绝。

当奶粉、牙膏、洗发水、食品等物品中出现毒性反应时,消费安全的问题挥之不去;当矿井坍塌、客车翻落、化工泄漏发生时,我们会高度强调生产安全。然而,南京和大连的爆炸、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和吉林企业再度污染松花江等事件,使我无法再以生产或者生活安全的概念来看待。我想,这是城市安全、社会安全问题。

一个重大污染事件,可以使整个流域无法获得饮用水源;一个化工企业爆炸,可以使城市的一个街区变成瓦砾。如果这样的事情来自于某个国家的故意,那就是战争行为;如果它来自于国家内部某个组织或个人的故意,则称为恐怖行径。传统上,防止战争是一个国家最大的安全忧虑;现在,恐怖袭击几乎成为首要的安全问题。

但这样的事情来自于国家内部,事属意外,就只是公共事件。而对公共事件弱化看待,认知上就再度降档,只是生产安全、消费安全。人们之所以对战争和恐怖袭击特别防范,在于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重大。然而,像南京工厂爆炸这种事情,发生在城市之内,产生的影响可以说是总体性的,对人的心理和生命财产的摧毁力是巨大的,就其实际后果来说,未必比一次大规模恐怖袭击小。

社会安全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风险刑法 防卫犯罪 法益 节制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著名德国刑法学者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在《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一文中阐述了刑法的变迁与变革,并首次提出了安全刑法即风险刑法的概念。认为随着危害社会安全的风险行为的频繁发生,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也应当突破传统刑法“事后规制”的理念,提前对可能引发犯罪的风险行为采取“事前预防”的方式,并认为风险刑法是风险社会稳定的保证。至此,风险刑法理论逐步被刑法学者所关注。

风险刑法理论被介绍到我国以后,被学术普遍理解为“在主流刑法体系之外通过规制人们可能因违反规范导致风险的行为,以处罚抽象危险犯的方式来实现刑法一般性预防功能的目的。”①在刑法价值的追求上,风险刑法改变了传统刑法“事后规制”理念,提前介入到行为秩序当中,为了防止危险性犯罪的发生,对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进行非难,从而实现了刑法法益的提前保护。风险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风险性的犯罪行为,即构成风险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抽象的、不确定的却可以预测的风险行为。风险刑法的目的在于控制有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可见,为确保风险社会中社会共同体的安全,风险刑法的目的从惩罚和矫正犯罪转向预防犯罪。

风险刑法是刑事政策防卫犯罪的改革方向之一

在我国,对待风险刑法理论的态度有赞成、反对、折中等不同观点。赞成者认为转型时代的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刑法的理念和立场应该随之调整,刑法也应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风险社会中的安全刑法转型,认为“风险刑法的价值在于:改变了传统刑法对某些罪行处罚过于滞后的做法;解决了传统刑法的一些归责难题。”②反对者认为,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避免风险发生的能力,并不像有人认为的那样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因此,缺乏风险刑法存在基础。持折中态度的人虽然不绝对排斥风险刑法却又坚守传统刑法理论的基本价值。

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阶段,各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当风险都是由人们的群体行为引发,个体对风险引发的作用不明显时,传统刑法的规制能力相当有限。例如,当前普遍关注“治霾”问题,就是一种典型的群体行为引发风险危害,但我国刑法并没有积极地投入到“治霾”行动当中。原因是,一方面,单独个体对造成“雾霾”的作用不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刑法的介入就没有必要;另一方面,正因为个体不能成为“雾霾”风险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致使越来越多的个体加入到群体风险侵害当中,成为“雾霾”的“贡献者”。然而,风险刑法理论可以突破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构建防卫犯罪的预防罪责论,设立抽象的环境危害犯和过失犯,从而对潜在的单独个体环境侵害行为起到一定程度的警戒机能。因此,在我国有节制地引入风险刑法是刑事政策防卫犯罪的改革方向之一。

风险刑法迎合了人类对安全诉求的法益理念

普遍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但由于法益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所以刑法学界对法益意域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法益仅限于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事实上,更多的刑法学者都在强调法益的物质性概念,尤其在日本,刑法理论界定的法益必须是具有可以成为犯罪侵害的具体的对象。

然而,随着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精神法益概念越来越引起关注。例如,德国刑法学者威尔兹尔将法益定义为纯粹规范所保护的实在的状态和对象,从而使精神法益的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延伸。事实上,刑法法益的内涵和外延不是永恒不变的,随着人们价值观的改变,刑法法益的内涵不断由生活物质利益向精神利益扩张,外延也不断由个人法益向国家法益乃至社会法益蔓延。尤其当人们普遍面临难以预测和防范的社会风险,又无法根据已有的认知能力和经验积累并运用科学、理性应对时,人们对法益概念的理解必将突破以物质为基础的生活利益的界限,从而转向精神观念领域。人们对法益保护的需求不可能只局限于对被侵害法益的恢复和补救,而更加注重法益可能被侵害的防卫对策。

当人类将对安全的需求作为生活的追求目标时,对于存在的可能危及人类安全却并没有造成实际法益侵害行为,基于对风险的防范,也希望运用刑罚进行规制。作为事前的风险控制法,风险刑法注重对法益精神概念的诠释,强调严格责任理念,逐渐淡化刑罚报应机能,主张以一般预防为中心的刑罚预防机能,从而防卫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正如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举例强调的那样,“犯的罪责也许可能很轻微或者由于心理性疾病的原因而根本不能承担责任。……如果说等到他的行为实施完毕、等到这种危害结果出现了再做出反应,显然已为时过晚。对他处以严重的处罚,益处又有多大呢?”③

风险刑法能够实现刑法规范的指引功能

刑法规范作为最重要的行为规范,集裁判和指引于一体,既影响刑法的适用,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心理责任论为基础的传统刑法比较注重于刑法规范的裁判,希望运用罪责刑相适应的机制来实现对社会危害的补偿,以实现刑罚的报应功能和公平正义的价值。

然而,当传统刑法强调的事后报应和恢复机能的心理责任理论无法应对在深度和广度都有所突破的社会风险时,刑法规范的指引功能价值就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通过刑法规范形式指引人们行为,以形成人们普遍遵循的新的社会伦理规范和规范意识。例如,对待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不仅运用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方式进行规制,而且设置了相当数量的犯罪类型,并配置较为严厉的刑罚。但众所周知,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控制效果却并非让人欣慰,食品安全的风险并不因为刑法的过度干预而减少。究其原因,不在于刑法规范本身的伸张力不足,而在于对待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导向错位。食品安全风险不仅存在于食品销售环节之中,而且存在于食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监管各环节之中,同时威胁食品安全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责任强调的是心理责任,即刑法仅仅对某种食品在某个环节的重大安全危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而众多潜在的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始终在刑法规制之外。这样,打击食品安全的犯罪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发现一起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接着又发现新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又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如此被动的犯罪控制手段,人们开始重新质疑传统刑法的机能。风险刑法虽然不可能全面取代传统刑法,但风险刑法理论至少能给我们提供一种运用刑事政策防卫犯罪的新思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风险一旦发生,后果将无法弥补,刑法与其坐视等待风险发生后惩治引发风险的行为或行为人,不如事先采取防卫措施将风险的发生降至最低。

为此,风险刑法就可以通过设置抽象危险犯的规定来指引和警戒特定行为人的潜在危险行为,防范群体性风险危害引发的犯罪,从而促成公众对于犯罪的道德厌恶,培育自觉守法的意识,提升对法秩序的信赖,实现刑法一般性预防的功利目的。事实上,这种理念已经先于风险刑法的概念在西方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尊重,并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例如,德国联邦法院根据刑法典规定的“保卫法律秩序”这一概念,明确提出了刑法规范的指引下的一般预防论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增强市民对“法律秩序的稳定及效力的信心”,这一概念也被联邦的判决所采纳。

有节制地推行风险刑法的必要性

风险刑法作为一种有效防范风险的刑事政策手段,其工具性价值正在被不断地提升。在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面临风险危害的情形下,现行的刑法理论往往只能等到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出现以后,才对行为人实施非难,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的预防功能只能在犯罪发生之后得到发挥,这种“罪后防卫”的刑罚预防功能大大增加了法治成本。因此,人们应当将目光转向风险刑法视域里,运用社会防卫刑事政策思想,分析各种引发犯罪的社会风险,制定充分有效的社会防卫方面的刑事政策和犯罪的预防措施,尽可能消除或降低风险。

然而风险刑法并不是刑法的异类,只是刑法的发展形态,运用风险刑法对风险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因此,风险刑法从其理论诞生到发展也就必然受到质疑。尤其在我国由于对刑法理论移植的“本土化”进程还没有完成时,对引入风险刑法的态度更是谨慎,对于如何合理界定风险刑法的控制范围,以防范风险刑法本身的风险,成为风险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课题。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风险刑法在化解风险中固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风险刑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刑法风险,因而也需要化解。”④

如果对风险刑法规制的“风险”作宽泛的理解,将传统刑法中的违法可能带来的危险归入到风险刑法调整的“风险”范围,必然扩大风险刑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很有可能带来刑法规范的风险。例如,有人将我国当前转型期社会问题引发的―爆炸、投毒、杀人、绑架等恶性暴力行为―看作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的表现。也有人将巨额财产的研究也纳入了风险社会刑法研究当中;还有人将恶意欠薪行为也视为引起风险社会的重要因素,等等。这无疑曲解了风险刑法所能够规范的风险类型。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待风险刑法的问题上理应采取“节制”的态度。

首先,风险刑法作为预防风险犯罪的社会防卫手段,对风险的认定应当采取严谨的态度。风险刑法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导向的选择和抗制风险的手段和工具,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全。风险刑法规制的风险应当具有独特性:一是风险的社会性,即人类的决策与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国家往往也成为风险的主要制造者。例如,国家制度不健全、不协调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侵害之间冲突引发的风险。二是风险的双重性,即风险在带来人类发展和自由选择机会的同时,也会产生危害人类安全的危险。“风险的结果是双重的,既可能遭受失败的损失,也可能获得成功的收益,成功与失败、收益与损失,即风险的正面与负面效应共存于风险社会始终。”⑤例如,人们不能完全控制网络技术发展而导致的网络犯罪的风险。三是风险影响的伸延性。“风险社会的风险在空间上呈现全球化态势,在时间上其影响具有持续性,不仅及于当代甚至还影响后代。”⑥四是风险影响途径的不确定性,即风险社会的风险造成的危害影响往往不固定且不可预测,超出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范围。例如人们对食品需求的高要求导致食品安全标准难以确定而伴随的风险。基于风险刑法理论中风险的独特特点,在理解和研究风险刑法时,就不能将传统刑法中因违法行为引发的危害视为风险,纳入风险刑法的规制范围。

其次,应当尊重风险刑法目的的正当性,以风险犯罪预防机制作为其核心价值。风险刑法的目的是防范风险犯罪,维护社会正当秩序和效益,所以,在利用刑事政策加强风险社会防卫时应当采取适合其所追求的目的的手段,必须有节制地运用,而不能为实现目的而不择手段。例如,在风险刑法中增设过失或故意环境污染危险犯、过失或故意食品安全危险犯等时,在定罪上认定风险危险的程度应当采取节制的态度。同时,在适用刑罚时不能为了实现环境治理的目的而阻碍经济的发展,也不能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限制人们对食品消费的需求。

最后,利用风险刑法加强社会风险防卫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风险刑法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深入,其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一方面不能将属于传统刑法类型的犯罪随意归入风险犯罪,从而扩大风险刑法的打击范围;另一方面,对某种社会风险,在没有通过非刑事规范控制和防卫之前,刑法不能随意介入。而且,在刑法规范风险行为之前还应当制定出客观地预警和评估风险的非刑事法律制度,以实现对风险行为的有效管理。因此,笔者认为,风险刑法应当作为其他社会规范的补充,只有当非刑法规范对可能引发犯罪的风险的规制和防控无能为力时,刑法的干预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适用其他制裁方式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即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只有动用刑法才能抑止这种行为、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⑦

作为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改革的措施之一,不可否认,风险刑法理论一直遭到质疑和批判。笔者认为,应当立足于刑法谦抑主义,对待风险刑法应当采取客观科学的态度,这本身就是一种谦抑的态度。正如有人提倡的那样:“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的冲击已然存在,切不可因噎废食妄加否认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及其益处和必要性,更不能全盘否定或者全盘接受。”⑧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海洋大学讲师)

【注释】

①何立荣,蔡家华:“风险刑法正当性探析”,《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11期。

②王拓:“风险刑法:风险社会下传统刑法的必要补充”,《检察日报》,2010年4月26日。

③[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与现实》,2005年第3期。

④陈兴良:“‘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双重视角的考察”,《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⑤黄家瑶:“哲学维度:反思现代风险”,《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⑥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2007年第3期。

⑦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社会安全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行政安全国家安全关系对策建议

一、引言

当今世界,随着非传统安全概念的不断确立,行政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內容。政府之行政安全则是一次前瞻性的思索,其建立在行政决策后给行为相对人带来的安全状态之上,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有执行力的政府的保障。其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相对复杂,是非传统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安全意识淡薄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软肋。怎样增强公民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的意识,解决国家社会当前之弊病,确已成为现行之难题。本文在提出行政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行政失败一说,通过行政安全的表现形式,进一步分析给出了政府应对行政安全的建议措施。

二、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关系综论

行政安全一说,散见于各政治家的言论与著作中,如唐太宗的“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履舟”说,《淮南子,兵略训》的“兵之胜败,本在于政”之说等等。然而,在现行的书籍或文章中直接描述的甚少。

1.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界定

何为行政安全,在这一领域实属空白。

“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恩格斯致符,博尔吉乌斯,1972)。正因为如此,行政安全理论研究的价值才得以存在。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在其《行政学研究》中认为“行政管理是政府工作中极为显著的一部分,它是行动中的政府;它就是政府的执行,政府的操作,就是政府工作中最显眼的部分,并且具有与政府本身同样的经历(丁煌,2008)。”与威尔逊同样坚持行政一政治二分法的古德诺则认为行政就是对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就是以行政手段治理,政治的具体表现就是行政。由此可以看出,政治与行政不能处于绝对二分法的状态。

相对于政治一行政二分法而言,古利克强调,政治与行政之间的老二分法已经失败。他认为应该建立和发展一种“可以在具有政治和专业责任的适当组织机构中充分利用专家。”的学说(丁煌,2008)。沃尔多在总结传统行政学时,认为其具有接受政治一行政二分法、一般管理取向、通过科学分析来寻求一般原则、强调行政活动的集权化和对“民主”的基本承诺五个特点。其在对传统行政学进行批判的同时认为当代公共行政学则主要包括组织理论、比较公共行政学、公共政策及“新公共行政学”。马克思(1957)在论述行政的本质时指出:“所有的国家都在行政机关无意地或有意地办事不力这一点上去寻找原因,于是它们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点的手段。为什么呢?就因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相对于行政研究的如此广泛和深入,同样安全研究也有其广阔的领域。“安全”一般是指稳定、完整、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威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则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而在英语中被认为是指无危险、无忧虑以及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险或忧虑之物。然而,相对于个体生命而言,安全的首要价值在于生存,其次是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等),再次是财产。行政安全面对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包括个人、法人、组织等。换言之,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对象。在这里,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的行政权利,以自身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皮纯协,张成福,2002)。

国家安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是历史上任何时期任何一个国家的首要问题。关于国家安全的研究著作颇丰,学者徐则平(2009)在《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古代至近代以军事安全为主要目的和手段的安全研究阶段;二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冷战结束的安全研究阶段;三是冷战结束后发展到今天的通常所说的安全研究阶段。在冷战结束以前的国家安全研究主要是传统安全领域,主要指军事安全与政治安全,冷战结束以后,随着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非传统安全得以迅猛发展,主要包括经济安全、科学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民族安全、文化安全等等。现在的国家安全不再是单一的某一领域的安全,而是综合的安全观。是用一种辨证的系统的观点来看待分析问题,是对传统安全观的扬弃。在学术界,对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争论,美国学者Deutsch(2010)也认为,安全没有确切的含义,“安全意味着和平与和平的维护,但是由于安全作为一种价值,同时享受其它许多价值的方式和条件,所以它的含义往往是不明确的”;美国另一学者Baldwin(1995)认为,安全是一种活生生的外皮,它所应用的时间和环境不同,它的色彩和内容就截然不同,因而人们难以界定或者定义国家安全的概念。中国学者认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和政治制度不受外来势力的侵害”(胡锦光,王谐,2005);国家安全是一种“没有危险的状况”(刘跃进,2001)、是“一个国家防止境外间谍、敌特势力进行渗透和破坏的专门能力与措施之和”(李敏,吴为,1996)、是“维护国家存在和保障其根本利益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刘卫东等,2002)等等。

社会安全的概念范文5

摘 要 本文阐明了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伦理和社会分析,不仅是关涉竞技体育发展和人类安身立命的问题,同时为全面辨析体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更理性地理解体育在个人生活中的价值,无疑具有启示作用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 竞技体育 不道德现象 伦理 社会

一、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划分

(一)关于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首先应分析什么是道德行为,这里的道德行为不仅指有道德的行为,而且涉及是否道德的行为。它与非道德行为相对,“一般来说,一个行为被实施了,并造成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的损害,它就可以从道德上被评价,就成为一种道德行为”。当然,道德行为的意义还包括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有利的行为,它既包括(有)道德行为(狭义),又包括不道德行为。不道德行为则专指那些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道德行为的表现即为不道德现象,故以下我们对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考察,很多是从行为的意义进行切入的。

道德评价是从善恶的角度出发,考察社会及其制度、行为活动,以及微观主体的道德性,不道德现象就是这种评价的负面与否定方面,不道德现象通常被视为道德问题。从社会的角度分析,社会问题与道德问题有着一定的联系。社会问题是“由于社会关系或环境失调而造成影响或危害社会相当部分人员正常生活的问题”。普遍性的道德问题常常演变成为社会问题。竞技体育中很多社会问题在伦理学的领域中被视为道德问题,伦理学研究竞技体育中的社会问题的视角主要着重于:人权维度以及竞技体育伦理冲突下人们行为的价值反思和探寻道德共识的方法,并涉及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包括道德教育和制度保障等)。

(二)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行为)的分析角度

对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行为)分析的一个重要角度,即从社会伦理到个体道德进行切入。

区分不同层次和方面的道德主体,其意义首先在于为考察、分析不道德行为提供了一个视角。从行为主体来说,不道德行为的类型,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两分法是把不道德行为分为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两个维度的不道德表现(实则还有组织、集团层面。组织、集团的行为其实是其内个体行为,意识的反映,故此把组织、集团这个层面归结为个体道德)。三分法实则是二分法的深化和细化。在此,我们把竞技体育中的道德主体按三分法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①宏观层面:这包括竞技体育总体发展取向、竞技体育中的制度与政策安排中的道德问题,对竞争失败者的非人道对待,世界范围内竞技体育中的性别、种族歧视、民族主义,以及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反映到竞技体育中的道德问题等。②中观层面:主要指各省市之间,各运动队之间关系的处理中反映出的道德问题,以及金牌战后面不合理的人才流动、地方本位主义、奥运战略与全运战略中造成的矛盾等。这些矛盾有的是集团、地方之间的,有的是集团、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国家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矛盾)。目前,从宏观和中观的层面对竞技体育进行道德考察还处于薄弱环节。③微观层面:主要是针对竞技体育中的个体道德而言,这是传统道德考察和评价的主要方式。

(三)中观和微观层面不道德现象(行为)的划分

从上文分析可知,竞技体育中的不道德行为从广义来说包括了宏观的社会不道德行为以及中观和微观的组织、集团、个体不道德行为等几方面的内容。因宏观社会伦理涉及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等,这也是政治学和制度学的研究范畴。故在本研究中我主要对竞技体育中的微观方面――个人有关的不道德行为表现和原因进行分析。

从微观层面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表现是否具有分开性,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分为公开性的和隐秘性的。

按是否有获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和意图性,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分为利益型的和非利益型的。利益型不道德行为还可以根据具体动机的不同,将其分为逐利型、徇私型和因公型等。逐利型不道德行为是个体为了追求政治或物质、钱财、名誉、权力等而进行的不道德行为;徇私型不道德行为是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而;因公型不道德行为是个体为某一单位谋取利益而从事不道德行为。如起因于从众、心理宣泄、酒精等的粗野行为,乃至球场暴力等,其发生主要受一定的道德修养、个性心理或社会环境的影响和驱动。

根据危害程度,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分为较轻微的,一般的和较严重的(包括已经触犯刑律的)。

二、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

(一)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形式

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形式较多,本文只对球场暴力与社会的关系进行探讨。

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运动竞赛变得更加紧张、激烈了,尤其是那些身体接触性对抗项目,如足球、篮球、橄榄球等。浓重的职业性、商业性、政治性使得原本纯洁的体育竞赛异化,各种冲突不断激化,导致了运动场上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球场暴力作为影响球场和社会安定的隐性因素,一直是困扰国际体坛及世界各国政府的体育社会问题(朱小平,1998)。它不仅危害了人类自身的安全,还违背了体育运动的根本宗旨(杨继林,2001),成为破坏人类体育文明的杀手。

(二)球场暴力的定义

发生在球场的任何意欲或已经造成自己及他人身体上、精神上伤害的行为,以及毁坏私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均被称作球场暴力。

(三)球场“动粗”是社会安全阀吗

在现有的资料中,针对球场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球迷或观众与球员身上,以探讨导致球场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防范或制止暴力的措施。这些研究大多都是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如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其它学科等,形成一家之言,因而具有局限性。由于球场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暴力只是这种社会现象呈现的方式,如果只研究暴力呈现的方式,而不去研究暴力产生的政治、经济、心理、文化和社会等原因,就无法科学地认识球场暴力。如果在研究球场暴力时,每一学科只从自己的研究视角出发,排斥其它学科的研究视角、理论和方法,那么这种研究是不完整的,也是欠科学的。

当然这里并不是对球场暴力进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尝试,在此就球场暴力与社会安全阀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即球场暴力与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或社会稳定有何关系。

1.球场暴力减少了社会暴力

(1)本能论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以及其他精神分析学家的理论为该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所有人类都有一种死的本能,有时指“死的愿望”。这种死的本能在一个人的心灵里以破坏性能量的形式存在。如果不有意识地释放这种能量,最后它将越积越强,并以侵犯自己(极端的形式是自杀)或侵犯别人(极端的形式是谋杀和暴力冲突)的形式不由自主地加以释放。控制这种潜在的破坏性能量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有表现力的攻击性活动安全地释放它。这种安全的释放叫宣泄(catharsis)。

该理论被研究者运用到体育运动时,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比赛和观看比赛可使运动员和观众安全释放或排除天生的攻击性能量,尤其是接触型运动。

根据本能论的观点,人类具有攻击性;运动,尤其是接触型运动,为人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表达的攻击提供了安全的“出口”。所以在本能论看来,球场暴力和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之间是一种“U”形关系,也就是说球场暴力越多,就意味着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越少,反之亦然。由此看来,本能论认为体育运动可以控制和调剂社会中的攻击。但是很明显,这种理论存在着如下缺陷:首先,没有研究证实人类的侵犯行为是生物意义上破坏性能量的产物(杰•科克利,2003);其次,从经验层面上看,本能论并没有区分球场暴力实施者和球场外的社会暴力实施者。再次,本能论“总是指向男性的侵犯行为,而忽略了女性和女中释放攻击性本能和冲突的方法”(杰•科克利,2003)。

(2)社会安全阀理论

社会安全阀是美国社会学家科塞(1956)提出的。它是社会冲突理论中用以表示社会冲突积极作用的概念,它是指各个社会都存在着这样一类制度或习俗: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积蓄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在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安全阀”一样的功能。它强调消除心理紧张在解决社会冲突、排除敌对和不满情绪中的作用,并根据心理学关于对立、紧张情绪可通过向替代性对象发泄而予以消除的观点,提出了安全阀制度发挥作用的机制――替罪羊机制,但是社会安全阀制度并不能彻底解决社会冲突问题。在社会安全阀理伦看来,球场暴力就是一种替罪羊机制,它减少了社会暴力,这与本能论相同。

2.球场暴力增加了社会暴力

科克利在谈到在运动中所学的暴力策略能否带入其它生活领域时指出,对暴力携入社会的研究很难做,因为似乎大多数运动员能够区分运动场地和其它互动情境,他们能够意识到如果把运动中的暴力运用到运动会场之外是不恰当的。然而一些运动员在场外的暴力名声以及大量公开的法庭案件对运动员暴力行为的指控表明,攻击性策略用于运动场以外是可能的。正如美国橄榄球联盟达拉斯牛仔队的前任前锋约翰•尼兰德(John Niland)所说:“任何运动员都想自己能像你玩橄榄球那样使用暴力。说把暴力留在运动场内,那是欺骗他自己。对于现场观众而言,研究表明、观众暴力与竞赛期间运动员的动作有关。如果察觉出运动员的动作是暴力性的,观众就更有可能在比赛期间或比赛后从事暴力活动(Berkowitz,1972a;Smith,1983)。这些观点都表明,球场暴力有可能增加社会暴力,但需要进一步研究。

3.球场暴力与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同源于社会结构

前面的研究都是在考察球场暴力对社会暴力的影响,事实上,球场暴力和社会暴力是相互作用的。球场暴力看似是一个独立的现象,但是如果从政治、经济、文化、阶级和种族等因素考虑时,就会发现球场暴力与更大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连。虽然从表面上看,有些球场暴力确实引发了社会暴力,但它不是社会暴力的真正原因,球场暴力只是一种导火线罢了。

那么球场暴力到底是不是社会安全阀呢?应该承认球场暴力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种族等社会因素相联系,有着自身的规律。根据默顿的正负功能理论,如果球场暴力确实起到社会安全阀作用的话,说明它具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显然不是它的全部。因此,仍然有必要对它可能具有的负功能进行深入而彻底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罗国杰.伦理学(第1版)[M].人民出版社.1989.1.

[2] 熊文.竞技体育与伦理(第1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

社会安全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生物废弃物;实验室管理;防护措施

随着生物、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的应用,在基因工程、生物技术开发、病毒研究等方面,对于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最近十年,新的生物安全问题不断的出现,如SARS、禽流感、疯牛病、艾滋病、禽流感疫情等疾病,甚至炭疽病毒等生物恐怖事件,使到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也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不仅是实验室的局部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问题。

1 生物安全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概念

生物安全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生物安全是指防范由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主要指转基因技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可能构成的危险或潜在风险。广义生物安全不仅针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它涵盖了狭义生物安全的概念并且包括了更广泛的内容。大致分为3个方面:①指人类的健康安全;②指人类赖以生存的农业生物安全;③指与人类生存有关的环境生物安全。

2实验室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2.1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有待强化,执行安全制度及安全标准不严格

由于生物安全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多、涉及面广,而且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只是从近十年里才引起重视,所以有关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淡薄、自觉性不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还有待加强,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关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有待加强,安全设施需待完备。另外,自从新的生物安全问题不断的出现后,各相关部门加快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尤其是三级实验室的建设),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缺乏统一的监督与管理,所以缺少建设与验收的标准,执行安全制度及安全标准不严格。

2.2.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部分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政策、标准文件及规章制度,包括专门性的生物安全立法文件和相关性的生物安全立法文件。但与生物安全立法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法规级别较低,立法体系不够健全,远不能适应我国面临的相当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此外,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如除菌系统等,缺少生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装置等,缺少完善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存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

3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3.1成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

实验室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最高管理者,他要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应有的资源(人、财、物等),并根据情况制定实现生物安全目标、持续改进的措施,同时制定激励措施,保证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由于生物安全管理环节多,部门职能交叉,还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实验室主任应为实施生物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另设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成立生物安全管理机构的目的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3.2 制定安全标准并健全法规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者往往忽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因此制定安全标准并健全法规和实验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非常必要的,应制定安全标准和健全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目标、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程序监督管理体制违法责任损害赔偿等条款等。制定和完善各类与生物安全有关的实验室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生物安全操作程序及防护措施等。

3.3 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不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就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生物安全培训。要学习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知识。还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如进修人员实习的学生的管理, 全面掌握防止生物危害的知识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都能自觉遵守实验室有关生物安全的各项规定,通过教育培训使相关人员养成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的习惯。

3.4 加强生物废弃物的管理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力度;(2)由于废弃物种类不同、性质各异,为减少交叉与重叠污染以及可能的直接机械伤害,不同废弃物应该分类储存,及时回收处理;(3)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4)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岗位培训。

3.5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由于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问题常常是隐性的,为防患于未然,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有效的预警预报系统。 如对相关人员定期体检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措施等,使安全隐患或生物安全事故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快速反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给予解决和控制,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 全面掌握生物实验室的名称 地点等级项目安全操作程序及防护措施等各项工作并就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全面的统计汇总以便更好地协助专家做好各项指导工作。

5小结

鉴于上述文献复习所分析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与现状,建议从成立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组织、制定安全标准并健全法规和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生物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加强生物材料的检疫工作等几方面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