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抓好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逐步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把特种设备事故指标控制在县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规定指标范围,为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安全发展和节能发展作出贡献。

二、活动主题

宣传贯彻新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面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各项目标任务。

三、活动目标

为防止我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0.8以下(不含气瓶和压力管道)。通过“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组织宣贯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大力治理事故隐患,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站等媒介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促进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意识不断增强,确保特种设备生产质量和使用安全。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状。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状,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落实企业业主主体。遏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指标进行分解,与各重点监控设备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责任状,层层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按照《湖北省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建立隐患整治档案。对一般隐患整改率应达到100%,对重大特种设备隐患力争纳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专项,实行挂牌督办,制定整改计划,做好监控措施,并向市局报送重大隐患目录。

(三)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在年锅炉、电梯、起重机和压力管道元件整治工作基础上,加强对锅炉、电梯、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查,严格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进一步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排查,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严格压力管道制造准入条件,加快许可证转换;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继续抓好气瓶专项整治的收尾工作,开展证后监察,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强化气瓶安全监管。加大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使用违法行为。

(四)继续开展全面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验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继续推进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其中,全面检查生产企业的数量,不少于本辖区获证企业数的40%。

(五)进一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按照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理的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启动全县系统特种设备应急反应能力体系建设,明确各级职责和组织机构建设;督促使用单位制定完善救援预案并演练。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及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事故原因分析。

(六)做好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我局将结合实际,选择开展试点工作:如电梯救援体系建设;企业应急预案分级备案;隐患治理动态电子档案;作业人员网上考试及监管;绩效考试点;联络员、协管员网络建设等。继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节能降耗试点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完善我县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网建设,利用网络深入报道宣传特种设备工作动态;在“安全生产月”、重大节假日期间,向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资料、图片;利用“”平台,开展特种设备咨询,进一步营造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氛围,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特种设备宣传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八)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任务建设。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从体系建设入手,提升检验能力,规范检验行为,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依法检验意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

五、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3月—4月):宣传发动。

我局拟定从四月份开始,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的形式开展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宣传,并出动宣传车深入乡镇,对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学校等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发放资料,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制定重点突出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5月—11月):全面实施。

按照《宜昌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内容要求,结合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并及时向市局反馈信息。

1、现场监督检查。2012年月至6月对学校、食品加工小作坊锅炉、气瓶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5月至7月对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现场监督检查;6月至9月对中小企业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4月至12月对期间的“五一”、“六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的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7月至10月对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医院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

2、检查整改。结合年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对企业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情况;二是特种设备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及整改措施和效果;三是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化工行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的整治结果;四是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考核持证;五是特种设备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特种设备施工工程项目管理和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管情况;六是企业对有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七是对去年以来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八是应急管理情况;九是加大对小中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规范性情况;十是打击非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经营情况。

3、汇总汇报。将本行政区域开展的每一个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市局和当地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任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监办。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领导,做到有组织领导、有实施方案、有行动效果。

(二)精心组织实施。我局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一是与务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工作相结合;二是与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确定本年度全面检查生产企业数量和名单,及时上报市局特监科,由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四是与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专项整治相结合;五是与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

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范文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工程等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 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企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其上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4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学时。

二、企业的厂(矿)长、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企业的车间主任、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学时。

四、企业的工段长、班组长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学时。

五、企业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

六、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车间、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不得少于24学时。

七、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新产品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2学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九、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其他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车间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2学时。

十、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监察权限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技术专职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

四、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五、工伤事故案例。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安排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给安全生产领导资格证书。企业职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由企业技术安全机构在该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卡上登记。

安全生产领导资格证书核发和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七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本岗位工作。违者,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非生产性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性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范文3

一、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

按《道路交通客运安全责任合同书》执行。

(二)煤矿安全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15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3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1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30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10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2万元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60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20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3万元罚款。

对煤矿安全所涉及企业和个人的罚款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三)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4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2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5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8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3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8万元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15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8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1万元罚款。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所涉及企业和个人的罚款由县经贸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四)消防安全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3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1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5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5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2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8万元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10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3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1万元罚款。

对消防安全所涉及企业和个人的罚款由县消防大队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五)特种设备安全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2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1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5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3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2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8万元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5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3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1万元罚款。

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进行的罚款由县质监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二、奖励

对全年因为安全监管措施落实较好,无安全事故,无违章作业行为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

三、资金管理

所收缴罚款上交县财政后,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不缴纳罚款的,进行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范文4

 

一、填空题

1、《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内容为6章59条。             

3、我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4、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

8、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通防、防治水专职副总工程师,并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生产定员的百分之五。

9、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10、煤矿企业应当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禁穿着化纤衣物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入井。

11、煤矿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查明煤矿、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措施。

1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和瓦斯监测、检查制度。

14、煤矿企业应当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15、煤矿井下风质、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6、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的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掘进工作面数量应当符合规定,采煤、掘进工作面名称应当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

17、煤矿井下采煤、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应当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和现场作业人员学习掌握后方可施工。

18、煤矿采煤、掘进作业中的顶、帮管理,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19、煤矿井下密闭应当统一编号、挂牌、建档,由专人管理,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明确标注。

20、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应当进行公告、警示。

2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

2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3、煤炭加工企业投入生产前应当通过安全、消防、环境影响等评价、评估,并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24、煤炭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25、煤炭加工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落实生产系统开、停安全措施,建立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和档案。

26、煤炭加工企业的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应当分开,设备设施、物料、成品、消防器材等应当定置管理。

27、煤炭加工企业除尘系统应当定期检查、清理、维护,防止和消除积尘。

28、煤粉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范文5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管理。

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

三、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各地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四、评审机构管理

(一)评审机构是指由各级评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二级企业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各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由各地评审主管部门确定。

各地评审主管部门应督促评审机构填写《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登记表》(附件1)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三)评审机构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负责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内设工作部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并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机构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申请的受理、评审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抽查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达标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达标等级的建议。其中,二级企业评审机构负责的二级企业抽查情况和相关建议报告省安监局。

3.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队伍。聘请评审专家,分行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数据库和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二级评审机构只报省安监局):

(1)《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附件2);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4.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5.承担省安监局和各地评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2.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3.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4.认真接受评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五、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含外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3年(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评审办法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或我省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二)评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专业评定标准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以下统称“评定标准”,可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查询)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

(1)经自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等级的企业,登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主页登录,以下简称“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填报申报信息并保存,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料。

(2)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打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连同附件资料,按《填报说明》的要求,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经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登录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交网上申请。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向省安科院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向所在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评审申请在网上被受理后,应按评审机构的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受理、评审与报告

(1)受理。评审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包括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上的材料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两部分)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①根据企业申报的达标专业的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②现场评审前,评审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

③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④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机构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组形成评审报告。

⑤评审机构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应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应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3)报告。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相应的评审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企业经整改,可在6个月后向原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

评审工作应在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审核与公告

评审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5.证书发放

经公告达标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七、达标信息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证书打印等工作一律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不含应附的其它材料)和评审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在受理、评审、审核等过程中的各类纸质文书,_律使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一)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采用闽安委办[2012]48号文印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评审机构管理、达标企业审核、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组织管理;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管理。企业使用企业用户端进行申请和查询管理。

(二)用户注册

1.省安监局使用政府用户端,将二级评审机构注册为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二级评审单位。

2.各地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将本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注册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三级评审单位。

各地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按照设区市评审主管部门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三级评审单位的用户名,按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如福州市安监局的用户名为3501,福州市评审主管部门应将评审机构以35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应将本单位以3501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单位。

(三)建立评审人员资料库。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含外聘)的评审专家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专家库;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评审员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员库。

(四)企业注册和申请。申请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企业用户端。企业应准确填报申报信息,按评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纸质资料,并使用企业用户端查询评审进展和相关通知。

八、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原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整改期满,经原评审机构评定,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审核单位交回证书。

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应抄送原审核单位和评审机构。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到现场抽查、核查。

十一、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十二、经国家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一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经我省二级评审机构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专业评定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的其它工贸企业的评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范文6

煤矿安许证受字[ ] 号

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共三联)

煤矿安许证受字[ ] 号

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机构留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共三联)

煤矿安许证受字[ ] 号

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