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市场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者、劳动者求职择业和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发展多种类型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组织,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就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三)综合管理和调控劳动力市场的运行;

(四)依法监督检查劳动力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求职择业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开力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和公民或以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开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省外组织、公民在本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劳务管理机构,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人需求进行登记,并组织供求双方洽谈;

(二)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库,为劳动雾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招用人员信息、职业指导和劳动政策咨询,开展对劳动者素质的测评;

(三)为公民或者家庭用工提供中介服务;

(四)为职业培训提供职业需求信息;

(五)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还可以从事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手续,代管劳动者档案,失业救济金,开展劳动工资,组织劳务承包、协作和输出等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二)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撤销,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力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困难的求职群体实行优惠。

第三章求职与招用

第十八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

第十九条求职择业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证以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城镇其他人员和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交单位有效证明和招用简章等有关材料。

招用简章必须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从农业人口中招用劳动者,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省外招用劳动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省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劳动者,应当向本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广告或者招用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刊播。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填写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招用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被招用人员需要迁移户粮关系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办理手续的证明之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在职人员转换职业,应当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行政关系,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擅自离职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流动手续。

对符合国家规定转换职业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流动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劳动者跨省或者跨县(市)流动就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擅自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三)拒绝接受年检的;

(四)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采用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招用简章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未经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费用退还当事人,可并处收取金额总数二至三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招用广告或者招用信息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市场管理制度范文2

近年来,各地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部门积极探索网吧管理的新方式,研究案件办理的新办法,一些地方在网吧管理中推行了网吧案件处理进程公示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网吧市场管理,深化政务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提高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执法工作透明度,现就实行网吧案件处理进程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网吧案件处理进程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网吧执法程序,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加案件检查和处理工作透明度,是《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本要求,是加强网吧市场管理、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纪律保证。

二、实行网吧案件处理进程公示制度应明确公示案件范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市场检查发现的违法经营案件均纳入公示范围。

三、网吧案件处理进程公示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的基本情况,包括立案时间、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2、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处罚依据、结果及其执行情况、案件移送情况。

四、公示程序。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市场检查发现的违法经营案件,应在24小时内对处理情况予以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在法定处罚时间内尽快将处罚依据、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处罚权限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公示。

五、公示办法。各级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专门的执法公示栏,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形式公示。根据本地违规经营单位查处情况,各级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月、季度、年度为单位,通过召开新闻会、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定期集中公布违规经营单位查处情况。

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以下简称“环保产业”)市场管理,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为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的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生产、销售,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环保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对全省环保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开发研究计划,制订发展环保产业的经济、技术政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组织推荐本省环保最佳实用技术,认定和认可环保产品,本省环保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淘汰目录,以逐步建立起全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和公平竞争的环保产业市场。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发展环保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正确引导我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保产业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组织获得国家环境保护局、省环保部门推荐的最佳实用技术和认定、认可的环保产品在本辖区的生产或推广使用;

(二)组织对获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并经省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在本辖区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对获得《福建省环境工程施工认可证书》的单位在本辖区环境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督抽查;

(四)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产品和资金。加快环境治理步伐,繁荣我省环保产业。

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应在国家和省环保部门指导下,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并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章资质认定

第八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环保产品的单位,必须到省环保部门办理《福建省环保产品认可证书》(以下简称《产品认可证书》)。

凡国家尚未开展认定的环保产品,由省环保部门组织认定,发给《产品认可证书》。申请办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四)产品经过鉴定(或视同鉴定),知识产权明晰;

(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环保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产品经二个以上用户使用后,证明性能可靠,符合使用要求;

(七)其它有关材料。

已获得国家环保局颁发《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的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到省环保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产品认可证书》。

第九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省外环保产品的,必须持有所在省(市)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认定(认可)证书》,并到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产品认可证书》,方可在我省经营和销售环保产品。

第十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

申领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资料,经省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由全国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发证。

申领乙级《设计证书》的省内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资料,经省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转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发证。

申领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向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资料,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的省外设计单位,必须办理《福建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认可证书》)。申请《设计认可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出具全国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颁发的甲级《设计证书》或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乙级《设计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经省环保部门核准后发给《设计认可证书》。

第十二条我省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工作。《评价证书》的申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89]环监字第281号)执行。

第十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省外评价单位,必须办理《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认可证书》)。申请《评价认可证书》的评价单位必须出具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甲级《评价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经省环保部门核准后发给《评价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福建省环境工程施工认可证书》(以下简称《工程认可证书》)。

申领《工程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国家建设部、省建委颁发的施工证书;

(三)有必备的施工设备和物质条件;

(四)具有从事环境工程施工的经验和技术人员;

(五)地(市)环保部门签署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经审查合格由省环保部门发给《工程认可证书》。

第十五条省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组织环保最佳实用技术的推荐和上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及销售环保产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环保部门颁发的相应认可证书。其他部门和各地(市)、县(区)环保部无权发证。

第十七条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须凭有关认可证书到当地环保部门验证、登记。验证不合格者,不得承接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各种认可证书有效期均为二年。持证单位在证书期满后要求继续使用证书的,必须在证书期满前向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者,所持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九条环境污染治理单位在选择环保产品、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时,必须选用有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委托有《评价证书》(或《评价认可证书》)。《设计认可证书》和《工程认可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价、设计和施工。不得选用无《认可证书》的产品、委托无《认可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环保部门对未取得相应认可证书的单位所评价的建设项目,所设计、施工的环境工程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予资金扶持,不予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实施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有权拒绝未持有相应认可证书的单位承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和施工,有权拒绝使用无《认可证书》的环保产品。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省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在我省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环保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保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在对环保产业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部门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审查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等环境管理中必须优先采用国家环保最佳实用技术;在国家环保最佳实用技术缺项的技术领域,优先采用省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的技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环保产品,是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主要包括治理水污染与空气污染、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控制噪声与振动、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以及其他防治污染和公害的产品。

本办法所指环境工程,是为解决环境污染、恢复生态而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和相应的建筑物配套工程,废物资源化工程,生态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环境技术服务,是为解决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所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咨询、预测、科研、设计、规划、信息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指环保最佳实用技术,是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或省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现实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市场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从事电力业务活动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安装(修、试)企业、进网作业电工、企业用电户和单位、商业、居民、商品住宅开发商、基建及其他用电户,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经贸委为我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电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发电

第一节建设管理

第四条发电企业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电力发展规划。发电企业建设、生产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小水电发电企业实行自建、自管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发电企业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县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发电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发电工程建设安全。

第七条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规定向发改委、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提交立项、可研、初设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发电企业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国土、环保、水务及电网经营企业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行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经贸委发给准许并网运行批复,电网经营企业凭批复接入并网运行。

笫二节上网管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与县供电公司的并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发电企业并网发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县电网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原则等规定。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和变电站应具备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调度专用通讯通道;发电企业和变电站的调度专用通信电路和通信设备必须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

笫三节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取得国家电监委颁发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发电业务。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的技术工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电工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发电运行操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笫四节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组织电力生产。凭准许并网运行批复与电网经营企业接入并网系统手续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委《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将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发电厂(站)必须有二人以上检修电工;发电机房的发电运行操作岗位必须有二人以上的人员在岗当班。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县经贸委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一节电力供应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电营业。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县经贸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国家统一文本的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严格禁止网前用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二十四条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笫二节电力使用

第二十五条用户应本着安全、计划、节约用电的原则使用电能。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二十七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十八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建房申请用电,应先后到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规范安装申报后在供电报装窗口办理用电手续。

笫三十条为确保用电安全,工厂、基建(含室内外工地)及其他用电户,其受电装置的室内电源导线、接头、闸刀开关的导电体不得;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线(俗称胶质线)或橡胶绝缘线,接头或接头端子用绝缘胶带包扎,闸刀开关的绝缘防弧盖(罩)不得损缺、脱落。

笫四章电力设施安装

第一节安装资质及用户的安装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县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按照国家电监委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发电、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笫三十二条在发电、输电、供电、用户受电(企业电力设备及照明、单位用电、商业用电、居民室内外电气设施和照明、基建及其他用电)设施上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电工),必须持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笫三十三条企业用电户和单位、商业、居民、商品住宅开发商、基建及其他用电户,不得聘请或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电工)进网作业。

第三十四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企业用户电力设施安装

第三十五条企业用电报装,经供电部门确定供电方案后,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企业电力设施安装,有权选择招标或选择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阻挠或干预。并将安装方案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在确定安装方案的基础上,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承装企业应当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同内容应规定双方的责任,包括承装(修、试)范围、达到的技术性能要求、工程完成的时间期限、费用、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等。

笫三十七条电力执法监察人员可在施工期到现场检查安装资质和安全规范情况。供电部门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向用户、供电单位提供全部技术数据、资料等,并明确保修期限。

第三十九条承装(修、试)工程在保修期内,因安装、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装(修、试)单位负责承担,并无偿修复。

第四十条电力设施安装(修、试)工程费,要打破行业、价格垄断,比照市场合理价格或低于国家物价部门定额标准收取,不得扩大、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应接受县经贸委、工商、技监、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中发生纠纷时,可由县经贸委协调解决,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讼。

笫三节建房用电申报及规范安装

第四十三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用电人(指建房单位、个人、商品住宅开发商)在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时,须向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电力规范安装申报(以栋为单位)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供电营业报装窗口及冯川、赤岸、干洲供电营业所所属县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用电申报,应配合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做好用电户的电力规范安装申报工作。对未备案的建房用电户和电力安装无资质、违规的用电户(或建房人),供电报装窗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规定及业扩报装程序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或正式用电报装手续。

第四十五条建房用电人(建房单位、个人、商品住宅开发商),负责所建房屋室内外受电装置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及安装规范要求。

笫四十六条室内用电安装,应配备电路设计图纸。

第四十七条室内外受电装置的导线、材料、配件,应是质量达标的正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的材料及配件入网安装。

第四十八条建房用电人在实施室内导线、电气设施安装时,应通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室内外受电工程安装完工,建房用电人报请供电部门和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竣工验收。对持有安装资质、符合安装规定和工程规范要求的建房用电户装表接电;对进网安装人员(电工)无有效资质、无电路设计图纸的违规安装,检验不合格的受电工程,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和供电部门应书面通知建房用电户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装表接电;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受电工程,供电部门不得送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经贸委按监管职责,加强对县内发电、供电、用电市场及电力安装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电力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进入电力市场所需各项资质、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须经县经贸委审核后,依照行政许可程序上报审批发放。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个月到发证机关办理暂停或注销手续;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发电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县经贸委备案。同一法人新开发电力资源的,应当按电力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县经贸委会同县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规定》及《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办法》对县内发电企业进行安全及技术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县经贸委加强对发电、变电和电力线路及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对县内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有关辅助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损坏(破坏)案件,由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笫五十六条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工作。

第五十七条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应对企业用户、商业、居民、基建用户的用电安全和室内外电力新装用户的规范安装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察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电力企业和用电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察检查人员应当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电力建设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技术的,县经贸委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没收淘汰的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立项,未经审核批准开工兴建的,县经贸委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具备两种以上调度专用通讯通道或因发电企业原因通信电路中断造成电网事故,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扣除15万千瓦时以下上网电费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依法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发电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发电企业聘用或安排未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作业,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笫十八条、笫二十四条,从事电力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四十条,供电企业、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关项目定额标准)收费,责令改正,并将其扩大、重复或加收的其他费用退回用户;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盗窃电能的,县经贸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承担补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并处应补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工厂、基建(含室内外工地)等用电户受电装置的室内导线、接头、闸刀开关的导电体在外的,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其停止相关的安装业务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依法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的人员(电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其停止相关安装业务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五条,建房人、用电户聘请或安排未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进网安装作业,或者不配合电力执法监察人员检查的,县经贸委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电力设施建设企业和电力设施承装企业故意阻挠或干预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建房用电人不向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电力规范安装申报手续,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笫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供电报装营业窗口未配合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做好用户的电力规范安装申报,给未备案的建房用电户和电力安装无资质、违规的建房人、用电户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或正式用电报装手续,县经贸委给予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笫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建房用电人不配备电路设计图纸;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电力材料入网安装的,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予送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管理制度范文5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文化市场管理方针、政策,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领导本区域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2、针对本区域文化市场发展、变化实际情况,制定稽查队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对本区域文化市场的日常稽查和案件调查工作,执行文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调查研究本区域文化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加强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5、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勤政廉政建设:组织专、兼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全体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6、定期向上级文化稽查机构报告工作,并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情况。

7、做好稽查队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

8、组织完成本区域文化行政部门和上级稽查机构交办的具体任务。

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稽查。

3、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4、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的动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汇报。

一、学习制度

1、全体稽查人员,除积极参加局机关布置的各种学习外,稽查大队每周要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

2、如无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请假、缺席。

3、学习时间不做任何有碍学习的事情,并要求每人应做好笔记。

4、每次学习,记录人应较详尽地记录学习内容,以便查考。

5、定期写学习体会,每人每年完成1-2篇理论文章。

二、内部管理制度

1、加强组织纪律性,按时上下班,擅自离岗按旷班论处。有事请假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平时外出半小时以上,首先要征得大队主要负责人同意。

2、办公场所要文明、整洁、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不乱丢烟头。上班后15分钟内要搞好内务整理。

3、加强工作计划性。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周有布置;半年有小结,全年有总结,认真填写好《稽查工作日志》。

4、搞好分工与协作。常规的工作,按分工的职责抓好落实,确需协同配合的工作,全体队员要齐心协力完成。

5、加强议事和请示汇报。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问题,由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向领导汇报的,按程序逐级汇报。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三、档案管理与举报制度

1、重视和完善稽查大队档案的管理,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

2、各种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资料要认真收集,及时整理,分类归档。

3、凡工作需要查找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的有关手续,填写好借阅人姓名、类别、份数、还档时间。

4、加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社会参与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0797)6063535、6233329和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查",为举报者保密。

6、泄漏案情和举报人姓名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四、办证制度

1、办理各类许可证,均先由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严格按照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条件)审核(审查)后,具体承办人员须提出能否办证的意见,经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审定后

,需向法人代表或业主收取免冠1寸照2张,再予以办理。

3、对申请开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做到热情服务,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给予对方答复。

4、办证后,经营单位(个人)必须向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办理各类许可证。

五、收费制度

1、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收费。

2、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应及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3、各项费用应如数收取,确有困难的,应由经营者写出申请,经稽查大队调查核实后,报文管办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六、年审制度

1、所有文化经营单位(户)必须按《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市场法规的要求,每年按时进行年审。

2、年审时,认真填写好《文化经营单位(户)年审表》。凡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单位(户),在责令限改正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年审。

3、在本年度年审期间、办理了各类许可证不足三个月的,可延期至下一年度年审。

4、年审后,要在许可证上加盖本年度"年审讫章",以防止许可证的租、转、卖。

七、证件管理制度

1、核发各类许可证,是文化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维护这一工作的严肃性。

2、各类许可证要有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核发。

3、核发的各类许可证要按序编号,并张挂在经营场所内,做到亮证经营。

4、文化经营单位(户)停业、歇业,要及时收(交)回各类许可证。

5、各类许可证正副本加盖的发证机关印章,只能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或是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管理审批专用章,不得加盖其它任何印章。

6、各类许可证如遗失,经营单位(户)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该许可证作废。

八、稽查制度

1、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在县文化局的直接领导下,受县文化局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域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稽查。

2、稽查人员必须经省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每个稽查队员都应掌握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掌握稽查工作技能。

3、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严守稽查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尽职、秉公执法"。

4、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办事,稽查要出示证件,检查要有记录、处罚要有决定,扣押查封财物要履行手续。

5、罚没的物品要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外传、外借或私自占有。

6、稽查工作时间,原则上做到每周不少于三天两晚,每天不少于半天。

九、办案制度

1、办理案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在具体办案当中,要有两人以上负责办理、要做到情况清楚、证据确凿,确定处罚的类型要有法律依据。

市场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监督;多维机制

一、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概况

(一)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定义

移动电子商务是指依靠收集、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一种商务活动,完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支付等所需过程均通过移动终端。

(二)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移动电子商务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次革新。第一次是移动电子商务的出现,表现为以短信为基础,开展查询、收费等业务。这种方式的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响应速度太慢,因此很难满足大部分商贸的需求。第二次是在WAP出现之后,移动终端(主要是手机)可以访问WAP网页,实现了实时查询,这是第一代所不能做到的,但是这一访问技术不够便捷灵活,还存在巨大的安全漏洞,也逐渐被革新取代。第三次革新就是在SOA架构基础上,通过结合3G网络技术、智能移动手机等多种技术的移动商务,这就是目前我们广泛使用的通过手机APP完成的查询、支付、反馈商务活动。

(三)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分类

目前,根据市场主体,大概可以将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分为无线网络服务、系统平台、应用平台和应用服务四类。无线网络服务是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系统平台是移动终端的系统,如安卓、ios等,应用平台即传统的电商平台,如商城、社交网络等,而应用服务则是数量最为众多的APP终端服务。

(四)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特点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到第三代,相比之前已经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人群和所有的行业,其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涵盖的信息量也是十分巨大,并且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使用,移动终端也越来越智能。这就意味着安全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未来发展前景也会越来越广阔。

二、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多维机制

(一)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随之带来的不只是经济上的发展、使用上的便利,同时还有很多亟待解决和加以预防的问题。1.安全性受到挑战互联网的可连接性强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安全方面的隐患,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端口非法传播不良信息,盗取用户隐私,窃取用户财产,并且将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散布,侵犯到用户的个人隐私和个人财产安全。而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又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到这些信息,这就对使用的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方便用户使用的前提下又能够最大程度的组织不法分子的从数据库中窃取信息,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能够跟上。2.内容的积极性需要核查在第一代移动电子商务运维模式下,对于有害垃圾信息,在汇总和传送阶段,可以直接将其屏蔽或者删除,在到达用户终端时的信息能够保持准确健康,能够完全阻断不良信息的传播。而到了第三代,交互性的提高,传播空间变得更加宽广,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这些垃圾信息的传播会危害社会安全,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十分需要建立一个监管的体系,来控制这些不良信息对社会大众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对于这种移动电子商务的监管还非常薄弱,一方面由于市场的自由性,监管存在不便利之处,另一方面,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再者,由于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足,这也使得我国监管采用的一些手段是比较落后低效的。种种因素使得市场监管还需要更加完善,来保障用户的利益和安全。

(二)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几种类型

纵观全球的电子商务市场,市场监管主要可以划分成三种类型。第一,不把经营一方当作特殊主体进行监管,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本身进行专门立法。比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菲律宾、印度等国,就是颁布了一些的法律法案,来对交易的进行了规则制定,但是政府却尽可能的不进行干预,而是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对经营者进行无形克制。一旦发生问题,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各种自发组织进行调节教育,对于其他的出格行为上报法院制裁。第二,经营一方设立专门的法规监管,同时也对电子商务或电子交易专门立法。比如韩国、英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就在对电子商务做出管控要求之外,还设立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经营一方的合理合法性。通过立法来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保经营主体有合格的条件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并且对于交易活动中的种种情况负责。第三,完全不区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全部按照某一法律法规进行管控和约束。如瑞士、日本等,这些国家按照电子商务平台的完成的整个过程对每个环节进行规定,严格审查各个服务点。

(三)国内外监管机制的差异

1.国外的监管机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这些地区的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管控机构,而是将警察局、税务局、法院等部门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第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把电子商务经营个人的监管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有着非常强大的信用审查体系,通过信用来控制市场行为,而很少去对市场准入门槛进行特别规定;最后,对于在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是“零容忍”的态度,对于这些行为的制裁十分严格,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国外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治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的原则,一方面政府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市场的力量使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不断优化,如美国的Apple、Google、Facebook等公司在自由竞争推动了移动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同时,第三方主体在网络安全和企业身份、信用等级的认证等方面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2.国内的监管机制国内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来实现。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商业行为立法的开始,2005年以后,各种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并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了不断修订。立法立规是我国对市场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移动电子商务的运营平台发生转移,很难再通过运营商来监管整个市场,因此,监管的中心逐渐下放到各个互联网平台,采用了层级管理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对其所运营的各个业务进行规范监管,这样一来尽管在整体上得到了一定的管控,但是对于下一层级的具体内容却无法继续深入,因此还是会有很多垃圾信息的存在得不到及时的清理。行业自律也是重要的管理机制之一。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就是各个系统平台的审查,一些应用商店对所上架的应用进行审查,将一些不良应用排除在外,这要求这些应用平台能最大程度上保持公正自律,不因为一时的利益就放宽要求,让不良应用进入市场,进行传播。

三、针对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前期的市场法律法规

1.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完善法律条款。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要求,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和重编写,使立法更加完善、具体。同时还可以借鉴立法的过程,推进立法机构的工作效率,确保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2.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审核标准。在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设立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实时监控调整,建立完备的体系。对应用商城、移动终端、传播途径进行审核,提高规定准入门槛,建立完备的检测认证标准,及时更新监管信息,防止经营主体通过软件升级等修改信息,编著不良信息。

(二)加强经营主体的自律

良好的市场需要经营主体的自我约束。加强经营主体的自律,不只是要求对经营一方的自律,更有用户方的自我约束。1.提高用户自身对市场监督的积极性。移动电子商务最核心的还是用户,用户是连接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一条纽带,经营者需要根据用户需求来进行推广,监管部门也需要根据用户反馈来调整监管措施。用户在市场监督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是发现市场监管漏洞的重要来源,加强沟通,能够让市场监管更加完善。2.大力培育与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在监管环节中是重要的辅助,他们如果担负起市场监管的责任感,不仅能够减轻政府监管负担,更更能够帮助确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他们由于第三方监管的身份,也容易为用户接受,与经营方和用户的沟通会更顺畅。3.建设移动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明确信用在移动交易中的重要地位,鼓励个体和平台进行信用认证,同时加强信用审查制度,防止假信用的出现,树立群体对于信用交易的认可,并且自觉维护信用建设。在信用环境下的交易会更加便捷,也更加安全。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移动电子商务市场是在一定的平台上建立起来的,那么对于这些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管控则更为重要,加强这个基础平台的社会责任感,让这个基础的运营商担负起旗帜作用,保障源头的公正透明,传播优秀的文化,并能够为市场负责。

(三)对各个环节的进行审查和管控

除了上述的对基础平台的和交易个体的约束之外,也要防范一些不良竞争导致的不良信息,因此对各个环节的审查和管控是尤其不能放松的。特别是应用商城的审核和管控,所上架的应用是否包含不良信息,程序是否盗用用户隐私,是否存在不良广告等等,均应该纳入审查范围,应用的每一次更新也不可以放松审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

(四)设立市场管控底线

1.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竞争是不可消除的,要想使市场能够持续发展,在管控之内,鼓励市场多样化发展,鼓励良性竞争,丰富市场内容,消除垄断,不仅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电子商务的不断改进和优化。2.确保安全底线市场安全是市场监管的最后底线。它包括用户的信息安全,经营主体的经营安全,基础平台的通信安全等众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用户的信息安全。移动电子商务企业获取了大量的用户隐私信息,用于开展盈利性的商业分析,一方面为用户提供了个性化的便捷的商业服务,促进了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巨大的用户信息安全隐患。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需要市场本身来强化经营主体的对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更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来对用户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四、结语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的同时,监管也是我们值得注意的重要方面,完善市场管理机制,提高市场自律,未来的电子商务市场将会获得更科学、更合理、更有益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龚秀芳.移动电子商务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分析[J].电子商务,2013(11).

[2]吴勇毅.移动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尚不成熟[J].IT时代周刊,2013(Z2).

[3]黄江玲,陈福集.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文献综述[J].知识管理论坛,2013(08).

[4]陈志刚,陈健.浅析移动电子商务产业链的整合[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03).

[5]周娇.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J].互联网天地,2013(05).

[6]许志远.移动智能终端发展进入窗口期带动产业深度整合[J].世界电信,2013(Z1).

[7]张晓琴.我国移动支付监管策略研究[J].时代金融,2013(03).

[8]谢剑超.流量运营,运营商须“抛弃”更多[J].通讯世界,2012(09).

[9]杜春娥,孙会.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媒介特点与受众分析[J].计算机与网络,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