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盐务部门市场管理通知

市盐务部门市场管理通知

各县盐务局、市批管处:

自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治盐,落实专营政策,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确保食用盐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即为典型的案例,令人深思、教训深刻。食盐作为一种人民生活必需品,联系着千家万户,马虎不得。因此,为巩固业已取得的成就,规范盐业流通秩序,确保合格食盐供应,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食盐专营与管理,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党和政府赋予盐务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市盐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市场管理,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

一要常抓不懈清理整顿盐业市场。各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重点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业、边界地区交界处、私盐重灾区、腌渍酿造业、食盐经营户、流通环节,特别是高碘乡镇与缺碘乡镇搭界地区,以及肆意向高碘乡镇贩销碘盐、向缺碘乡镇贩销无碘盐的不规违法行为的治理整顿。要对全市盐业市场进行无缝隙、拉网式排查,彻底清除流入高碘地区的加碘盐与流入缺碘地区的无碘盐,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合格的食盐。

二要规范批发企业经营行为。各批发企业要认真执行专营政策,严格落实省、市局的盐种管理规定与国家的价格政策。食盐批发企业要按下达的计划数量、流向、盐种均衡组织购进,保证向市场销售合格盐产品。居民家庭腌渍用盐分季节供应小包装粉洗盐和一级日晒盐,小包装畜牧盐须供应一级日晒盐;酿造、腌制(渍)等企业(大户)生产用大包装日晒盐和大包装畜牧盐推行供应洗涤加工的日晒(腌制)盐;向高碘地区供应合格无碘盐,向缺碘地区供应合格的加碘盐,并且完善在各批发企业设立的无碘盐专柜,确保高碘病患者能购得无碘盐。

三要加强与公安等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及盐政、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的作用,强化与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边界市场联防联治协议,营造多方齐抓共管,共同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对走私贩私扰乱盐业市场秩序,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

三、严肃纪律,狠抓落实

加强市场管理,确保合格食盐供应工作是市局为推动全市食盐专营水平不断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再坚持且重点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措施,提高执行力,切实将该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抓出成效。近期,市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迟缓,落实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的批发企业,一旦被查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除严格考核、责成限期整改外,性质严重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