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

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范文1

一、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和犯罪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和浓缩,是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范围,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它们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为此,应从犯罪概念出发来探讨犯罪构成真实模型。

(一)对现行犯罪概念的质疑。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作了明文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具有刑事违法性;(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笔者认为,《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不科学的。该犯罪概念违反了“定义必须相应相称原则”。

该概念将“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属性作为“犯罪”的本质属性之一。这里所说的“应当受刑罚处罚”并不是说“必须受刑罚处罚”,因为在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虽然行为没有被给予刑罚,但是,该行为也被认定为犯罪。因此,这里所说的“应当受刑罚处罚”是指原则上应受刑罚处罚,但是,没有受刑罚处罚也可以。既然没有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属性就不是犯罪概念必须具备的属性。其实,“应当受刑罚处罚”本来就不应成为犯罪概念的本质属性,因为“应当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因,“应当受刑罚处罚”是果。作为原因的犯罪自有其自身的本质属性,无需借助作为结果的“应当受刑罚处罚”作为本质属性来加以说明。

“定义必须相应相称”是定义的重要规则,它是指定义概念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等。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可以互换位置。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有两种:定义过宽和定义过窄⑺。《刑法》第13条所规定犯罪概念具有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是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刑法》第13条的犯罪概念的定义概念增加了不属于犯罪概念本质属性的“应受刑罚处罚”内容,使其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犯罪”,导致定义没有相应相称。可见,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的犯罪概念确有完善的必要,科学的犯罪概念将有助于我们追寻科学的犯罪构成模型。  (二)犯罪基本特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基本特征是与犯罪构成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为此,在研究犯罪构成模型之前应弄清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

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里,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分属两个相对独立的理论范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科将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分属两部分相对独立的内容来构建理论体系是没有必要的。

在我国刑法学界出版的教材或专著里,在论述犯罪、犯罪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共同犯罪、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分则各个罪等内容时,经常出现“基本特征”、“特征”、“构成特征”、“条件”、“构成条件”、“成立条件”、“成立要件”、“适用条件”、“构成要件”等字眼。在一些内容里,就同一内容而言,此教材与彼教材在用词上是不同的,例如,有的教材称“犯罪未遂的条件”,而有的教材则称“犯罪未遂的特征”。又如,在《刑法》分则里,有的教材称“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教材称“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甚至在标题写“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而在论述部分写“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学里,“特征”、“构成要件”和“条件”分别包含什么意思?就前述论及的刑法学内容而言,可否随意用这三个词转换使用?为了搞清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关联问题,我们必须弄清前述疑问。

“特征”一词应如何理解呢?《新华字典》认为,“特”是指特殊,不平常的,超出一般的⑻。

“征”是指现象、迹象⑼。《现代汉语词典》认为,“特征”是指可以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⑽。从词典解释可知,“特征”的原意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迹象或标志,或一事物所具有的特殊迹象或标志。若从刑法学角度理解,笔者认为,“特征”主要是指某一刑法学里的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迹象或属性。用“特征”一词主要想强调某一刑法学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地方,且论述“特征”主要是以表面、平面思维方式进行思考。论者所提炼出的某一事物的“特征”是经高度提炼后抽象出来的。由于人们对事物的思维可能具有多种层次之分,因此,对同一事物的特征进行抽象思维时,基于不同层次的思维角度,其概括出的特征是有差异的,但是,其实质内容是同一的。

“条件”一词又如何理解呢?《新华字典》认为,“条件”是指事物产生或存在的因素⑾。《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条件”是指影响事物发生、存在和发展的因素⑿。据此,刑法学相关问题所说的“条件”是指某一刑法学事物成立应具备的因素。用“条件”一词主要不是想强调某一刑法学事物与其他事物不同地方,其所提到的一些条件可能是许多其他事物的共同条件。

“构成要件”一词应如何理解呢?《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构成”包含有“形成”、“造成”、“结构”这几方面的意思⒀,“要件”的意思是,重要的条件,主要条件⒁。“要”还有“索取”、“希望得到”的意思⒂,因此, “构成要件”可有两层意思:一是在结构组合上的重要条件或主要条件,二是在结构组合上必不可少的条件。刑法学相关问题所说的“构成要件”是指某一刑法学事物从其构造上讲应具备的要素。论述“构成要件”主要是在脑海里以立体思维方式进行思考,在思维上将刑法学事物比拟现实的物品(如机器)来理解。用“构成要件”一词主要想强调某一刑法事物具有明确的内在结构和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思维角度的需要, 对刑法学里相关内容所提及的“特征”、“条件”和“构成要件”用词进行选择,但是,应考虑习惯用法。

在研究“犯罪”概念时用“特征”还是“构成要件”分析其内涵更显科学性呢?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概念应有一定明确性,对犯罪概念进行分析的内容和犯罪概念应完全一致。我国刑法学界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可概括出三个特征:(1)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但是,由于“应受刑罚惩罚性”不应成为“犯罪”概念的内容,因此,依《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概念仅包括“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特征。将犯罪的特征仅抽象为这两个特征,这是过分的高度概括,它使犯罪概念的明确性不够,未能让人准确地理解“犯罪”概念,为此,我们对“犯罪”的特征应规定更具体一些,以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分则构成规定,同时符合总则规定。因此,从强调“犯罪”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不同的角度讲,“犯罪”概念应具有三大特征:

(1)犯罪是违反分则构成的行为或不作为,即具有分则违法性。

(2)犯罪是符合刑法总则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符合总则明确规定的基本要求)。即具有总则的明确违法性。

(3)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不作为。即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这三大方面特征概括,笔者认为,犯罪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构成和总则规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不作为。也可以说,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违反刑法分则构成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不作为。

如果从“犯罪”在构成上应具备的要素角度理解(即从立体思维角度理解),与前述三特征相对应,犯罪构成应具备三大模块要件:

(1)分则构成模块。

(2)总则明确构成模块[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罪过(即故意或过失)]。

(3)一定社会危害性模块。这一模块包括犯罪客体和综合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犯罪客体是从质上区分社会危害性大小,综合社会危害性是从量上区分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或大小。

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范文2

关键词:博物馆 陈列设计 艺术设计

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博物馆的需求已经不仅局限于增长历史和文物知识,而逐步转向以休闲和观光为主。因此,博物馆作为丰富藏品的信息集散地,应重观众对这些信息的感受。时代对博物馆提出的新要求,博物馆的陈列设计应当把教育、展示和娱乐三个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博物馆这个文化和科学的古老殿堂也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充实和改变自身的职能,重新展现出它新的职能,重新定位它在社会服务中的坐标。

博物馆陈列设计属于觉传达设计的范畴,它从立体、平面、环境和空间等多个角度,运用实物、音响、图片、色彩等多种听语言,广泛追求觉传达设计的目标。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把陈列设计定义为“根据陈列主题要求,在陈列目标的指导下,对陈列内容进行构思、确定陈列总体要求和艺术风格,并运用各种科技和艺术手段组合各种陈列品的工作。”现代陈列设计已发展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具有自己的基本要求和专业特征。

一、博物馆陈列设计的基本特征

博物馆陈列设计与“纯美术”的创作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要设计的是一个集教育、汇集、审美和信息制造、传播于一体的综合展示系统。这一设计过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博物馆陈列设计具有双重思维的特征

博物馆陈列设计具有形象思维与逻辑思维双重思维的特征,二者,既矛盾又统一。形象化是博物馆陈列设计的最基本特征,如果博物馆的陈列设计不能从形象感官上打动受众,那么即使展览对象具有很深的内涵,也无法被受众接受。然而,形象化的特征只是做到了陈列设计的第一步,在绚烂多彩的形象展示的背后是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和文化链条。因此,博物馆陈列设计要想深刻的影响受众,在做到充分形象化的基础上,还要挖掘展览品内在的逻辑联系。

(二)、博物馆陈列设计具有多维性的特征

博物馆陈列任务十分庞杂,涉及学科知识及其广泛。从不同的角度,对博物馆的陈列设计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博物馆进行陈列时,必须考虑其多维性特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抓住其主要任务和基本矛盾。

《三)、博物馆陈列设计具有综合艺术的特征

首先,博物馆陈列设计具有时间艺术的特征。时间是博物馆展品陈列要考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元素之一。其次,博物馆展品的觉形状是展品的外在特征,在博物馆陈列设计中要首先考虑展品以何种觉形象展示出来。第三,博物馆展品陈列设计还具有影像艺术的特征。博物馆的展品是在一定光线中展出的,因此造型艺术必然带有影像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综合特征并不是独立分离的,而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二、博物馆陈列设计的基本要求

陈列展览是博物馆面向社会展示藏品,是把文字的内容方案变成形象的陈列展示内容的一种展览形式。在整个筹展过程中,陈列设计是系统的、整体的、目标明确和充满创意的。

(一)博物馆陈列设计的总体要求

博物馆陈列设计的总体要求,是以建筑场地为出发点,以陈列内容和展品为对象,是对陈列内容和形式的总体构思和全面规划,以保证陈列艺术形式的完整统一。陈列内容决定它的艺术表现形式。陈列艺术设计应根据陈列内容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展品的艺术形态和特色,使其达到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和谐,才会得到广大观众的认可。一个成功的陈列设计,应该具有独创性,突破传统的陈列思维模式,并且做到个性鲜明,主题突出,创造出合理的空间环境和高雅的艺术品位。

(二)博物馆陈列设计的内容和理念要求

陈列设计大体分为陈列艺术设计和陈列大纲编写两大部分。陈列大纲是陈列主题的具体体现,是主题条目按时间顺序、逻辑关系、地域方位具体排列穿插使其成一个形象的剧本的过程。陈列大纲编写,主要是对陈列内容的结构处理,是内容编辑阶段的中心工作。陈列艺术设计,涉及范围包括陈列设施、展品放置、展厅环境和参观路线。陈列内容设计主要是考虑陈列主题的提炼、陈列目标的设定、陈列信息的传播,以及与观众的交流互动;陈列艺术设计也注意到陈列目标和陈列主题的价值判断,力求用色彩、空间、形象来表达展品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力图用觉传播手段来表达陈列深层次的情感和态度。

陈列是博物馆三大职能之一,是衡量博物馆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展示历史遗存和研究成果的窗口。现代博物馆的理念也正从“以物为本”朝着“以人为本”发生时代性的转变。过去博物馆的工作是以藏品的研究为重点,以藏品为核心,而现代博物馆的一切中心是观众,如何用古老的收藏讲述最现代的故事”是博物馆服务社会、面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注重展览效果、努力创办精品展览的今天,那些题材类同、没有特色、缺乏创意、布置平淡的展览已经无法吸引观众。

参考文献:

【1】朱琳.博物馆陈列的美学特征和教育途径[J].中国博物馆.1989年04期

【2】沈柏春.论博物馆陈列设计与观众的因素[J].中国博物馆.1990年03期

【3】陈开宇.尊重传统 继承创新――浅谈中国地质博物馆陈列特点[A].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西部科普场馆建设与发展[C].2005年

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范文3

1、引言

2012年中国城镇化率为52.57%,已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改革开放后城镇化进程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传统城镇化进程中注重“量”的提高,忽视了“质”的提升,导致城乡差距拉大等系列问题,城镇化发展质量广受诟病。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如何提升城镇化的质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城镇化质量评价是了解城镇化发展质量的科学方法,传统城镇化质量评价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因此适时构建符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质量评价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2、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2.1新型城镇化的科学内涵

新型城镇化是相对传统城镇化而言的,“新”简要的说是指城镇化发展的观念更新、体制革新、技术创新和文化复新;“型”是指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关于新型城镇化的科学内涵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是以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为发展原则,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为推动机制,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良性互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形成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乡一体的集约、智慧、低碳、绿色城镇化道路[1]。

2.2城镇化质量评价体系研究评述

关于城镇化质量评价方面的研究,国内外很多学者和相关部门都发表过相关研究成果,国外研究成果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联合国人居中心的城镇发展指数(cdi)[2]和城镇指标准则(uig)[3],cdi是从基础设施、废弃物处理、健康、教育及生产5个方面评价城镇化质量,uig中包括居住、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环境治理、经济发展和经济管制等5个方面的指标;国内学者中最早研究城市化质量的是叶裕民,她从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两个方面的相关指标评价城市化质量[4]。最新的城镇化质量研究中有代表性的有:张春梅等在界定城镇化质量内涵的基础上,从经济竞争度、民生幸福度、城乡统筹度和持续发展度四个方面构建发达地区城镇化质量综合测评指标体系,以江苏省为例进行测评分析[5]。何平等在已有相关城镇化质量测评研究的基础上,从城镇化内涵和城镇化质量内涵的角度出发构建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包括7个方面,分别是人口就业、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居民生活、资源环境及城乡一体化,较好的体现新型城镇化内涵中人的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6]。

相关研究中对城镇化质量的评价各具特色、百花齐放,但目前仍缺少针对新型城镇化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新型城镇化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在综合考虑评价数据能够统计得到的前提下构建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丰富城镇化质量研究的成果。

3、新型城镇化指标体系构建

在对城镇化质量评价相关文献评述和深刻理解新型城镇化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构建出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该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6项准则下属24项指标。指标层以反映新型城镇化基本特征和数据容易量化获取为原则,以正确评价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为目标来选取。

参考文献:

[1]王素斋.新型城镇化科学发展的内涵、目标与路径.理论月刊2013年第04期:165~168.

[2]united nations human habitat. the state of the world’s cities report 2001[r].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s, 2002: 116-118.

[3] united nations human habitat. urban indicators guideliners[c]//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 programme.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s, 2004: 8-9

[4]叶裕民.中国城市化质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1(7):27-31.

[5]张春梅等.发达地区城镇化质量的测度及其提升对策——以江苏省为例[j].经济地理,2012年7月,第32卷第7期:50-55.

[6]何平等.中国城镇化质量研究.统计研究,2013年6月,第30卷第6期:11-18.

作者简介:1.张高岭(1989——),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建筑技术经济及管理。

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范文4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特征的争论,其核心就是没有明确在何种意义上讨论犯罪特征问题。从刑法学研究类型的角度分析,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特征的研究包括面向立法的研究和面向司法的研究,面向立法的刑法学研究认为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法惩罚的社会危害性,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研究认为犯罪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一、刑法学研究的类型划分

如果将刑法学研究与刑法的运行过程相联系,并且以此为标准来进行划分的话,刑法学研究可以分为面向立法的刑法学研究和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研究。

所谓面向立法的刑法研究是以刑事立法为最终目标的研究,包括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等问题。其中事实判断问题,意在揭示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以往对于这些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手段是什么、其绩效如何;价值判断问题,意在以讨论事实判断问题得出结论为前提,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决定生活世界的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采用刑法手段进行协调,并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相应的利益关系做出妥当的安排;解释选择问题,意在用刑法语言将价值判断的结论及其附属因素表述出来,完成从“生活世界”向“刑法世界”的转换,为刑法的成文化开辟道路;立法技术问题则是讨论在刑法成文化过程中,如何在一部法典或一部专门法律中,妥善容纳价值判断的结论。

所谓面向司法的刑法研究就是以司法适用为最终目标的研究,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法典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司法技术问题,即主要讨论裁判者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如何妥当地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如何妥当理解、转述立法者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判断及在必要时填充法律漏洞,并进一步评价行为的问题①。

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视角来观察就会呈现不同的样相。对于犯罪的特征而言,从面向立法和面向司法的角度来观察,它的表现也是不同的。

如果从面向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以立法为最终目标,揭示某行为需要通过刑罚规制所进行的研究。也就是说,它是为了将可以规定在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具有社会化危害性的行为区别开来,结合立法过程,对犯罪的特征所进行揭示。揭示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首先,犯罪的特征应该表现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通过刑法来规制,也就是对于刑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确定主要是通过事实判断问题的研究,揭示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其次,对于该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法规制的确定主要通过价值判断问题的研究,以事实判断的结果为前提,在一定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决定该行为是否必须通过刑法规制,也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罚处罚或者说是否具有刑罚惩罚性的问题。结合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在面向立法的研究中,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从面向司法的角度来看,它主要是为了司法适用,将落实在立法当中的价值判断结论通过法律解释揭示出来,也就是为了能够将犯罪行为与其他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基于这个目的,就应该结合刑法的司法适用过程来揭示犯罪的特征,说到底就是揭示犯罪行的刑事违法性。而对于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来说,它需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确定:首先,需要从形式上考察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法条有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符合则具有形式的违法性;其次,需要从实质上考察行为是否具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确定行为在实质上是否具有违法性。结合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在面向司法的研究中,犯罪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二、有关犯罪特征的不同观点

在中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我国刑法学中的通说观点,认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的内容。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这是犯罪前两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也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1](P382)。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特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即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这样严重的程度。所以,只有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才能说明犯罪的根本特征,才能用以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同时,认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创始人的犯罪观的。正因为只有认清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才能从社会危害性的质与量的统一上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因而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犯罪的法律特征即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也可以说是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2](P16-17)。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立法机关认为,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已经达到了需要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处理的程度,使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已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刑事违法性,或者称刑法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②。

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③。

第五种观点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语境下,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刑事违法性④。

三、对各种观点的分析

我国有关犯罪特征的各种观点中,除了第四、五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一特征说,其他其种观点都采取犯罪多特征说,其中如通说的观点认为:在这三个特征中,相比较而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居于重要地位,是第一位的。因为从逻辑和时间顺序上讲,先得有行为危害社会,而后才有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评价,有这种评价,才谈得上负刑事责任。从构成犯罪来讲,也先得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什么也谈不上。这样,在三特征的关系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成了犯罪行为的第一位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则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具有前置意义。所以,从犯罪三特征的关系上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最基本特征的地位[1](P394)。首先,所谓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主要因素,该观点是将犯罪的不同侧面的特征罗列在一起,使人难以明确这些特征到底哪一种是为了将犯罪现象与其他何种现象区别开来。其次,将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特征理由不足⑤。第三,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很显然是从面向立法的角度来说的,但是它同时又将面向司法的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法律特征,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而言,当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也就具有了刑事违法性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行为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是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就不会有刑事违法性。因此,对于刑事违法性,我们必须将它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理解,才能避免形式主义的理解的错误[2](P23)。这种观点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特征,首先,和通说观点相同,难以确定此二特征中的哪一特征是为了区别犯罪与其他何种现象的特征。其次,混淆了面向立法的特征与面向司法的特征。如果从面向立法的角度而言,社会危害性不能明确区分犯罪行为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与其他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区别开来;如果从面向司法的角度而言,在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过程中,在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违法性的层面还是需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都是统一关系。立法机关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时,才将该行为规定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当然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管是就观念的犯罪(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而言,还是就现实的犯罪(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认定的犯罪)而言,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都是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由于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是统一的,故对刑法规范应从实质上进行理解,特别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核心,使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另外,由于刑法禁止的行为都是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当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不能以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否认其犯罪性。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有些行为或许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在刑法中作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因为不具有犯罪的法律特征,故不能认定为犯罪。这表面上说明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相分离,但既然立法机关没有在刑法中作出禁止性规定,就不能证实立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具有犯罪的法律特征的行为,也不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3](P81-85)。这种观点认为作为犯罪特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关系,并且还注意到了立法与司法的不统一情况,但是很遗憾该观点没有进而从立法和司法两个侧面将犯罪的特征分离开来,因为在面向立法的角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是基础,而刑事违法性是目标;在面向司法的角度时,刑事违法性是基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的要素。

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理由如下:应受刑罚惩罚性体现了犯罪与其他危害行为之间的内部联系。同时,应受刑罚惩罚性也表现了犯罪本身特有的内部联系——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刑罚惩罚性不仅直接全面地反映了犯罪的本质,能为人们直觉所把握,而且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行为的科学标准。因此,它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从立法上讲,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关键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而是看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即应不应受刑罚惩罚。从司法上看,有了这个标准,我们不仅可以将形式上虽然具备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特征,但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行为排除于犯罪之外,而且还可以将我国刑法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受刑罚惩罚性程度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纳入犯罪之列,从而不枉不纵,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⑥。这种观点提出犯罪的一特征即应受刑罚惩罚性,应该说确定特征的标准非常明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每个个体关于应受刑罚惩罚的判断是不一样的,这样势必会在犯罪的认定上出现混乱,因此将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特征不太妥当。另外,从立法上讲,应受刑罚惩罚性必须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从司法上讲,应受刑罚惩罚性必须以刑事违法性为基础。

四、结语

上述各种有关犯罪特征的观点其实是和犯罪概念的定义形式密切相关的,在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定义可以分为形式的定义、实质的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定义。一般认为我国的犯罪定义是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定义,因此对于犯罪特征的揭示也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进行的,这就是学者们围绕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产生争论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便是犯罪的定义也同样具有面向立法和面向司法的倾向,一般说来,实质的犯罪定义是面向立法的,而形式的犯罪定义是面向司法的。

实质的犯罪定义不能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某行为是否是犯罪的标准,因为其缺乏确定性,而只能成为在立法过程中相互妥协和相互争论的对象,也就是说“刑法的意志体现,完成并停留在立法阶段”[4](P8)。与实质的犯罪定义相对应的就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这些特征也仅仅能够成为立法过程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应该被规定在刑法中的根据,不能直接成为司法实践中定罪的依据。

对于犯罪的形式定义而言,它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将对犯罪的定义限制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从刑法规定出发来为犯罪下定义,这种定义是与面向司法的刑法学密切相联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确定性,这恰恰是司法实践所最需要的。与形式的犯罪定义相对应的是形式的犯罪特征即刑事违法性,对于刑事违法性并不是说不需要实质的判断,只是说实质的判断是被限制在严密的形式的框架之内的。

对于我国的形式与实质的犯罪定义而言,它们也同样存在着实质的犯罪定义的缺陷,这种缺陷导致了在犯罪特征问题认识上的混乱,这种混乱的根源是没有区分面向立法的刑法学研究与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研究。

注释:

①该部分内容主要参考王轶有关民法问题与民法学问题类型分析方法的论述,具体论述可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7页;《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载崔建远主编《民法9人行(第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27—332页;《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107—113页;《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74—81页;《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87—97页;《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36页以下。

②此观点的详细内容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1—85页。

③此观点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344页。另可见林:《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

④此观点的详细内容可参见黎宏:《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10—19页。

⑤对于应受刑罚惩罚性不能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学者论述的理由如下:第一,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二,将应受刑罚惩罚性列为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并无必要;第三,不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制约犯罪,而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决定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第四,在犯罪定义中将应受刑罚惩罚性列为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第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也不便说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第六,外国不少立法例,并未把应受刑罚惩罚性列为犯罪的特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15—16页。笔者认为从面向立法的角度来说,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主要依据,将其作为法律后果很难说得通;从面向司法的角度来说,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身就被包含在刑事违法性之中,没有必要单独存在。

⑥详细内容参见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344页。另可见林:《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范文5

【关键词】和谐 会计 问题探讨

和谐会计理念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而产生的,有着极其深刻的政治背景。当前,和谐会计理念是我国众多学者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学者对和谐会计理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将从和谐会计的含义及基本特征、和谐会计的基本内容以及如何建构和谐会计三个方面进行和谐会计理念的阐述。

一、和谐会计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一)和谐会计的含义

当前,我国提出以和谐理念为指导进行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在此背景下,我国会计行业也提出了和谐会计的理念。和谐会计要求从事会计行业的相关会计人员要保证其会计行为的民主性、有序性、协调性以及公正性。由以上概念可以得出和谐会计理念的基本点:和谐会计的对象是从事会计行业的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和谐会计的目的是保证会计行为的民主性、有序性、协调性以及公正性。

(二)和谐会计的基本特征

由和谐会计的含义可以得出,和谐会计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和谐会计理念讲求人本性,力求以人为本。

第二,和谐会计理念追求的是健康有序、讲求民主的会计。

第三,和谐会计理念讲求公平与诚信。

二、和谐会计的基本内容

(一)和谐会计要求实现会计行业中人的和谐

和谐会计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能够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还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实现人的和谐。会计行业中人的和谐主要包括:会计人员自身的和谐、会计人员平级之间的和谐、会计人员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和谐以及会计人员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和谐。会计人员在进行人际关系的处理时要坚持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原则。只有实现会计行业中人的和谐,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和谐会计要求实现会计系统内部环境的和谐

我国会计系统自有一套有序的运行程序。我国会计系统的运行程序主要包括填写会计凭证、记账、核对账目、结账以及编制会计报表等程序。我国的会计系统要求会计人员在从事相关会计工作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这一套运行程序有序地进行。和谐会计要求,一方面,会计人员在从事相关会计工作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会计凭证、记账、核对账目、结账以及编制会计报表,保证医院会计运行程序有序地进行,使会计工作按照自身规律有序进行;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控制度以及管理制度,从而能够更好地保证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会计发展的和谐状态。

(三)和谐会计要求实现会计系统外部环境的和谐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事物都不是单独存在的,都与其他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世界之网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行业也不例外。会计行业与其他行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进行会计业务的办理时,必然会与外部的部门发生联系。例如,在进行会计业务办理时,必须要与银行发生接触,会计部门只有同银行进行良好地配合,才能够保证会计业务的顺利办理。因此,在构建和谐会计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实现会计行业外部环境的和谐,保证会计部门与外部其他部门之间能够建立和谐、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从而更好地提高会计系统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会计行业的发展。

(四)和谐会计要求实现会计行业实现会计环境的和谐

和谐会计要求会计行业实现会计环境的和谐。会计环境的和谐主要包括会计经济环境的和谐、会计政治环境的和谐、会计文化环境的和谐以及会计社会环境的和谐。会计经济环境的和谐要求会计人员要做好会计工作,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会计政治环境的和谐,要求在进行会计工作的管理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实现管理的民主化。会计文化环境的和谐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会计工作时必须要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会计社会环境的和谐要求会计部门要处理好与外部环境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与社会各方友好合作、相互配合,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

三、如何建构和谐会计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首要原则。相应地,在建构和谐会计过程必然也要将以人为本作为首要原则,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进行和谐会计的建构。在建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以人为本并不是说会计人员自己说了算,想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以人为本要求会计人员要通过接受相关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从而促进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以人为本也不是说会计人员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一方面,会计人员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相关会计行为。另一方面,会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会计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部门管理制度。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谐会计的建设

科学发展观要求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协调好会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科学发展观特别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时做到绿色核算,即不仅要提供财务信息,同时也要提供有关环境损害、环境修复等方面的信息。

四、结语:

建构和谐会计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会计,既是一种先进的思想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谐会计的发展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对和谐会计相关问题的探讨。

参考文献:

社会研究的基本特征范文6

[关键词]高尔夫;基本特征;发展趋势;发展对策

高尔夫运动是现代体育运动社会发展进程中一项古老的户外体育运动。海南高尔夫运动在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社会影响下,以其独特的运动魅力,所表现出诸多经济功能和文化内涵,使我们无法用一般体育运动的认识方法来评价高尔夫运动对现代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和推进作用。海南高尔夫运动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来源之一,显示出了巨大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潜力,并迅速成为对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新兴的社会第三产业。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化的社会发展,是基于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文明、高雅、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情趣的心理祈求,以及社会个体文化价值趋向的心理驱动,成为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的社会基础。

一、海南高尔夫运动的发展现状及产业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一)海南高尔夫运动

高尔夫运动起源于英格兰,至今已经有500多年的历史了。20世纪高尔夫运动传人中国,目前在广东、北京、上海、海南等地已建成了许多个具有国际水准的高尔夫球场,高尔夫运动产业化发展趋势已初步形成。由于缺乏系统的整体品牌宣传推广,海南高尔夫运动目前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还不是很高。

(二)海南高尔夫球场

海南高尔夫运动自1992年开始,至今已经经历13个春秋。自1992年由台商独资建成海南第一家高尔夫球场――海南台达高尔夫俱乐部开始营业至今,海南已有20多家高尔夫场分布于海南海口、博鳌、兴隆、三亚四大区域,高尔夫球爱好者人数超过30多万人,预测这个数字在以后的5年中将以每年超过20%的平均速度增长。尽管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海南的高尔夫球场并不算多,但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其密度名列前茅,数量也仅次于广东、上海和北京。

(三)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高尔夫运动产业化的社会发展是现代经济文化一体化社会发展的基本体现,也是以体验高尔夫运动文化,感受高尔夫文化魅力的社会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为高尔夫运动的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所以,作为一种文化消费体验和感受高尔夫文化的发展内涵,实现社会个体追求高雅、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与休闲方式的心理发展祈求,是高尔夫运动产业市场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化发展的基本趋势主要体现在市场发展结构还未完善、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还未达到具体要求、不同市场的管理人员还未实现本土化,管理还未达到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等。

二、制约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化发展的因素

许多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下,制约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化发展的因素还很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制约海南高尔夫产业发展的因素。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消费门槛太高

虽然近年来海南的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已经今非昔比,但是一般的普通大众仍然是没有能力涉足贵族化的高尔夫消费。海南人均可支配水平在2003年还是刚达到1000美元而已。海南的高尔夫球场一般都有价格昂贵的会员证,让一般工薪族望而却步。这也是制约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海南,要想更多的人来参与高尔夫运动,要使更多的人了解海南高尔夫运动,必须要将其消费门槛降低,让更多的人去参与高尔夫这项运动。

(二)技术和管理人员缺乏

目前国内很多球场靠聘请国外的管理人才来管理高尔夫球场,这无疑增加了经营管理的成本。中国高尔夫教育与国外还有比较大的差距,而技术和管理人才也比较缺乏,和外国的相比还比较落后许多,根本就跟不上国外的节奏,这也不能够使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顺利地向前发展。目前全国接受高尔夫专业大学教育的学生只有少数部分,大部门集中在深圳和北京,据具体调查所知,海南地区高尔夫产业管理层所需要的人才达到300~500个;5年之内,这方面的需求将达到1500~3000个。这些简单的数据都已经足够说明了海南高尔夫人才供需比例严重失衡,很多高尔夫行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缺乏高尔夫产业的意识。

三、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化的发展对策

海南高尔夫活动和高尔夫产业处在初始发展阶段,为使其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必须选择合适的发展途径,寻求多方支持并形成合力。

首先应充分发挥社会行业组织作用,使之成为推动海南高尔夫和高尔夫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其次要充分运用传媒的力量,为海南高尔夫运动和高尔夫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另外积极创办高尔夫职业教育学院,为高尔夫产业发展创造人才条件。

四、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建设的不断完善,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与国内某些地区相比,其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研究认为在今后的发展中,随着海南高尔夫产业不同市场的企业经营和市场开发,海南高尔夫运动产业将会体现出平民化、市场主导型、叛卖快乐经营模式和媒体相结合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吴亚初.现代高尔夫运动发展特征及社会属性之窥见[J].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3)321-325.

[2]陈伟新.周丽亚.深圳高尔夫运动公众化发展趋势[J].国外城市规划:规划研究,2002,(5)43-45.

[3]郁小平,何莽.珠江角高尔夫产业环境分析及发展对策[J].区域经济2003,84-85.

[4]郁小平.中国高尔夫俱乐部发展战略研究[J].暨南大学2004.

[5]杨晓生.论高尔夫运动的文化内涵[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4,(1)9-11.

[6]吴亚初.高尔夫运动产业化社会发展的动因与趋势[J].上海:上海体育学院报2003,(3)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