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论文范例6篇

学校行政论文

学校行政论文范文1

纯粹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最早于19世纪末被哈佛大学所提出,指的是以法律案例为教学平台,通过案例所描述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进行情景教学,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分析、群体讨论甚至作为某个角色进入特点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追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教师引导学生启迪学生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实现和掌握蕴含与法律案例中的法学理论。

通过运用案例教学法达到培养学生活学活用法律理论的教学目标,以法律实务案例,形象地说明法律的理论知识,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激发思维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强烈的学习兴趣掌握有关法律知识技能。案例教学法强调教师与学生的共同参与性,将学生纳入到课堂活动中,容易形成良好的课堂互动,通过让学生开展合作性学习,以交流、互动的方式进行探究式学习。案例教学法区别于一般法学教育的方法在于,该种教学方法以案例为主导和线索,通过对案例的解析,使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方法。有点学者提出“:纯粹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缺乏相应的背景条件”“,我国的法学教育自大学阶段就开始设置,在法律功底全无、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也基本为零的状态下,采取单纯的案例教学法,其效果不容乐观,即使在课堂上生搬硬套地运用这种教学法,也会使学生一头雾水,无从下手,最多听个热闹,使案例教学法流于形式,到司法实践的场合,仍然不知所措。”

而在我国传统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在课堂讲授中也经常饮用案例,一般常见的作法是教师先将法律理论或者规则制度讲授完毕之后,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加强学生对于案例的理解和运用,同时也起到“佐证”理论的意义。这种方法一般将其称为“举例教学法”或者“演示案例法”,仍然是一种以教师的教授为主导,学生聆听的方式。案例运用的目的在于“解释”理论,并不是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与纯粹的案例教学法在目的上大相径庭。而案例的运用起到一种“佐料”或者“再现”的作用,姑且被视为是对课堂讲授法的一种补充或者丰富手段。在分析了中外两种以“案例”为线索的教学方法之后,揉合两种方法关于案例的使用,改变讲授法中教师对于课堂的驾驭方式,增加学生的课堂参与性、主动性因素,既要借鉴案例教学法中的优点,也要摒弃其不足之处,纯粹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往往课堂组织比较混乱,学生发表意见参差不齐,参与度不够等问题。而我国教师的课堂驾驭能力一般较强,纯粹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而且效果较差。那么“,本土化”的思路为这两种教学方法的矛盾冲突解决提供了思路。

以警察院校为例,行政法课程大多作为通识性、基础性课程设置,这与警察院校力求培养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合格警察的定位有关,往往也造成课程内容较多、课时较少的冲突,此时,行政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灵活、巧妙运用不可或缺。以警校的学校特色、学生职业特点,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则能够充分在有限的法律课程时间安排、有限的课程开设背景下达到以培养合格、具备良好法治观念的人民警察的教学目的。

二、“本土化”的案例教学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学中的实践思路

由于行政法规范的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繁多而且复杂,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学生对行政法课程的普遍认识是“晦涩难懂”“、抽象性强”“、体系庞杂”“、理解起来难度较大”。由于行政法的抽象性以及涵盖性较大,往往形成学习兴趣较低、课堂效果较差、知识运用能力较弱的特点。而在警察院校行政法的教学,一般将行政法作为通识课程进行讲授,课时安排较少,教学任务较重。如果仍按照普通高校或者法学学科教育的方式进行教学,很容易造成重理论轻实践,难以达到塑造学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脱离了教学培养目的。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则能够很好地取长补短,发挥课堂的真正效果。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教学:在总体框架设计上,首先,引入典型的教学案例。关于典型案例的选取是关键,在案例的选取时需把握几个方面,案例与本节课程内容的契合度是否联系紧密,案例的正面意义与反面意义在哪里,案例的争议点在哪里。有时一些案例的争议点往往会涉及到比较前沿的法学问题,此时可以进一步吸引水平相对较高的学生进一步思考分析,对法律规范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拓宽学生的视野与思路。

比如,在讲授警察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内容时,试举例:“小偷溺水致死案”。②其次,案例学生分析讨论。在这一环节,应充分让学生参与分析讨论,各抒己见,此时不应过早进行点评是否正确,尽量征询、综合几种比较突出的观点进行分类罗列。在分析讨论环节,应能够正确对学生的思路进行引导,避免学生思路跑遍和“钻牛角尖”情形出现,努力将案例中的知识点与疑难点、关注点、与课程的契合点提炼出来。最后,典型案例与警察行政法理论进行结合评析。此时应注意将本节课程中警察行政法理论知识与案例的契合点联系起来,教师本人总结或者让学生自己总结皆可,在总结综上可以看出,该种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极端严格,案例恰当、正确的选择,对教师自身实践知识综合分析能力的要求,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良好的教学经验储备基础都是发挥该种教学方法功效的必备条件,缺乏其中任一条件,很难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

三、“本土化”的案例教学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学中的实践意义

由于警察行政法学自身学科的特殊性,是一门密切联系警务实践,以行政法学理论为基础的课程。这就要求在课程的讲授中注重职业特点的特殊性教育,由于警校学生在毕业之后很多都会走上人民警察的岗位,塑造较强的职业道德意识与遵纪守法意识的是警察院校培养的重点。而警察行政法这门的学习课程,即是在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同时,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

(一)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有助于提升学生遵纪守法与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不仅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也应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典范。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应注意警察执法规范案例与职业道德素养的结合。培养细心、细致以及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在讲授“违法行为矫正”内容时“,成都小思怡饿死案”引起学生巨大的反映与讨论,案情大概是一名李姓母亲,一个人带一个三岁小女孩“小思怡”,离婚后染上吸毒恶习,经常将女儿一个人锁在家中自己去盗窃财物。一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按照法定程序经李女士送去强制戒毒。李女士一再恳求警察说自己女儿一个人被锁在家中没有照顾,肯定在被送去戒毒途中回家将孩子交于亲属照顾。后来,民警没有同意,李女士一再恳求民警打电话给自己亲属帮忙去接孩子。后来民警电话没打通就作罢。半月之后,民警发现“小思怡”已经死在家中,门后全是斑斑点点的抓痕。在讲述完该案例之后,课堂之上出现了少有的寂静,学生深深地被这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案例所震惊,哪怕当时民警的一个小小的举动,到家中去看一看,或者坚持把那个电话打通,可爱的“小思怡”也不至于被饿死在家中。同时,结合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收容教育制度,矫正制度展开。将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灌输到课堂之中,取得了良好的课堂效果。

(二)警察行政案例教学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与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相比,案例因为其自身的活现性,更容易被学生所接受和热爱。在讲授警察行政法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内容时,以“荒唐的处女案”展开,在该案例的讲述中“处女”“、”一时引起学生哄笑,从常识都知道这是执法犯法,一个女孩根本就不可能去,居然被公安机关弄假成真。在这起荒唐案例的背后,是守法意识的单薄,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表现。势必为我国的法律规定所不容。同时,结合案例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伤害的情况,结合我国《行政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修改内容,对于行政赔偿范围给予必要解读。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提高了学生对于相关知识内容的把握与理解,从细微之处管窥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进步。

(三)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关注社会动态、增强规范执法的意识通信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信息的流通速度越来越快,现代警校学生获取信息的能力很高,但缺乏对于一些社会事件的分析理解参悟,同时社会新闻传媒报道出来的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的事件不在少数。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将“时事性”的警察执法案例予以引入讲授,能够引起学生对于社会事件的关注,同时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与缺点,提高警校学生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的理念。比如,河南商丘女警被错当女异地被抓案。在选取该案例时,因为发生在我校附近,而且发生时间很近,容易让学生感受到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同时结合警察行政法制监督与执法程序规范,很容易被学生接受,起到警示与告诫的作用。曾发生过的“获嘉县交警收黑钱案”、“交警钓鱼执法案”等典型案例,能够让学生感受到执法不规范所带来的后果以及我国警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作用,从课题上培养学生规范执法的意识。

学校行政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 行政法分析 论文摘要:从民法上来讲,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在行政法上,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高等学校内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外部关系和契约关系,是行政契约的扩张、延伸,因此,其关系后果是一种行政后果,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办教育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民办高等院校也逐步发展起来,有些民办高等院校还拥有了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教育质量和影响力。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主体仍然是公立高等学校,因此,本文也主要是针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我国目前的高校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无疑是政府的附属产品,一直按照较为严格行政体制进行管理,行政化的程度是非常高的。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国家化改造,把所有的高等院校都统合于国家计划经济之中,通过计划来对人才培养实行调控。教育的行政化管理与我们长期以来认为教育是一种国家权力,应由政府来统一组织的基本观念是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已经不再用传统的政治观点片面地来看待教育现象了,教育体制开始打破原先的政府独家经营,社会力量不断介入教育领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长期以来的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法律地位不确定,使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的内部管理关系处于模糊的状态当中,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又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而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1〕已经严重阻碍了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因此,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理顺高等学校内部、外部的管理关系,将有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使我国的高校体制能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 对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见,就国家立法而言,是把教育单位纳入事业单位的范畴的,当然高等学校也不例外。对这一点,无论在学校内部还是社会评价,都是一致的,并无多少疑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缌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也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显然,从民法的角度上来看,学校包括高等学校是法人,而且是事业法人而非企业法人。〔2〕关于这一点,在学术界也是比较统一认识的。现在所要讨论的是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或者说除了事业法人的地位外,其还有没有其他的法律身份。对此,则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引入大陆法系中公务法人(或公营造物)的概念,认为我国的学校等事业单位应类似于大陆法系公务法人的性质。〔3〕有观点认为,高等学校在内部教学、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也有学者认为,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教育应当归属于“第三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教育产品应的是非垄断性的公共物品,可以通过政府和非营利性机构两种资源配置机制来向社会提供。从学校来看,在其活动时,依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力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5〕另外,也有理论认为,教育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两种途径共同来提供。当教育通过社会力量来提供时,营利性组织就会介入,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社会对教育的供需关系。这时应当把教育看成是产业,通过市场来运作。这是市场经济理论对教育的产业机构定位。 上述观点、看法尽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高等学校的地位和性质, 但其共同点就是它们都认为高等学校并非一种单纯的民事法人组织,同时也具有行政法上的地位,但它们对高等学校行政法地位的理解却有不同,笔者认为: 引进大陆法系中有关公务法人的概念和理论对我国高等学校以及相类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无疑是有益的。但目前,在我国并无公法、私法之分,在立法中也无公务法人的概念,法国的“公务法人”从实质上来讲,是社团的一种,其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更多体现国家的意愿,或可能就是在分担国家的某种公共职能(其实质上就是一种行政组织)〔6〕。而在我国,立法上对社团缺乏界定,理论上对社团缺乏研究,实践中也往往把这一类社团归于事业单位,且把它们的行政管理功能归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司法实践中,就是用这种授权理论来确定这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的。 以授权理论来解决高等学校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可以说是司法机关的一种创造性使用。可是,这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问题。事实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存在着先天的不足:目前,在我国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科书和相关论著中,都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诠释也无外乎: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另一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其特征在于: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系列;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该行政职权是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授予的。〔7〕但是,在我国目前一些法律、法规在授予特定组织权利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权利的属性,而在学术界也经常是在论述行政主体范围的时候来描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却很少深入探讨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利为什么是行政权,而不是其他权利。〔8〕而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乃至个人,他们的很多权利都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具体到学校和高等学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41条都对学校以及高等学校的职权予以了规定〔9〕,但是,从表面文字的规定来看,我们很难确定法律赋予学校和高等学校的这些权利就是行政权力。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维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义,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在我国,对第三部门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其理解有多种多样的标准,众说纷纭。〔10〕依著名学者康晓光先生的观点,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在中国还不存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集权制下的“单一部门”结构,但也不是标准的多元主义模式或法团主义模式。似乎正处于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过渡的阶段,或者说是一种软化了的国家法团主义体制。笔者认为,我国高校不是“非官非民”,而恰恰是“半官半民”,甚至“官”的氛围更浓一些。因此,在第三部门本身界定不明确的前提下,笼统地将学校(高等学校)定性为第三部门是不合适的。 我国的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到底怎样呢?这个问题将关系到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以及在管理当中的法律后果问题。勿容置疑,高等学校肯定不是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不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但它应该是行政主体。 二 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11〕显然,行政主体有两层意义:即一个实施行政职务的主体;一个负担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就其法律特征而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同时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12〕可见,行政主体的核心要件是享有行政权。传统的观念和理解一直认为政府才是行政权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他组织即使有也是法律、法规授予的。可是这种理解现在已经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现代西方社会兴起的“治理理论”(Gvernance Theory)就是一个典范。其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了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13〕 而人们对公共行政概念的提出、重视,也正是顺应了这种潮流。长期以来,人们在研究行政法时,多把“行政”局限于“国家行政”,认为“只有国家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行政是国家的,只能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即政府来依法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只有在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能行使某种行政职能”。〔14〕“行政乃行政机关,本于行政职权,能为之一切行为。”〔15〕而现代行政管理理论认为,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不能局限于政府,因为政府也有“失灵”的时候。〔16〕有关公共管理的组织、执行应概括为公共行政,它既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社会行政,其目标是一致的,实质是相同的,即都是要保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都是行使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17〕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只研究国家行政,而很少涉及社会行政,而事实上,社会行政已成为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也应该有所修正、发展,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不一定是国家行政权,也可以是社会行政权。随着政府角色的不断调整,一方面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不再由政府垄断,而是不断地被转移给非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国家所拥有的公共职能或行政权力呈现出逐渐收缩的趋势,同时,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不再仅仅限于国家行政,它还开始对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18〕 事实上,在大陆法国家,行政主体理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于行政分权制度,即国家为减轻自己行政机器的负荷,将其作为行政权的原始主体所享有的部分行政权,以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的方式下放于其他公务法人,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行政主体理论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科学化以及行政管理方式多样化的体现。〔19〕特别是在德国,“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作为联邦制的行政分权国家,德国并不拥有一个统一的、封闭的行政,相反,它支配着许多分为独立单位的行政组织,即行政的集合体。因此,行政分权构成德国国家的主要特点,辅之以行政分治。在此基础上,德国的行政主体分为:机关;公共机构;(公法上)团体;(公法)财团等等。〔20〕 而在英美国家则比较实用,其判断某一组织的某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是由该组织的主体性质来决定的,而是由该行为所行使的权力性质来决定的。即不论该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只要它的行为行使了公共权力,对具有公共性的事务进行了管理,那么,该行为就受行政法的规范,具体来说,就是将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因为在英美国家并无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分。〔21〕 笔者认为,英美国家的做法更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公法人的概念,更何况这样更灵活、更符合行政法发展的潮流。如上所述,我国的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其都有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同时,其又有着特殊的行政地位和权力,当其行使这些行政权力的时候,应受行政法的调整,应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所拥有的管理权来看,其具备了行政权力的特征,应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 首先,高等学校所拥有的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学历证书颁发权、学位授予权以及教师聘任权等都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并经相应的审批而取得的,其运行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其具有法定性。 其次,法律、法规所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力,诸如规章制度的制订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对受教育者的学籍管理权、奖励权和处分权、对学业和学术水平的评价权等,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面性,受教育者或被管理者只有服从的义务。学校作出的决定,比如对某一学生的处分、对课程体系的编制、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受教育者或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否则,学校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措施来推行。而且,这些权力的运行,也会直接对受教育者或被管理者的权利如受教育权、财产权甚至人身权产生影响。 再次,从实质上来看,法律、法规所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力是一种自由载量权,其自我把握的空间非常大。比如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对教师、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就具有很大的弹性,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专业甚至不同的时期,其标准都不同,即使是在教师的评聘资格和要求上也不完全相同。 当然,作为一种与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有密切关系的权力,它也必须履行其社会功能,切实保障每一个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其在整个的教育教学过程中 ,都必须贯穿这种理念,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其必须保证其制定的教学计划的实践,保证其培养的人才的基本规格。 可见,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所拥有的这种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它既不是立法权也不可能是司法权,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而且这种行政权力贯穿了高等学校整个管理活动过程的始终。因此,笔者认为,在高等学校的运行过程中,它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开展活动的,因为其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与这种行政权力是分不开的。至于有人认为,高等学校也开展民事活动,是民事主体,这并不矛盾,更不能因此否认其行政主体的地位,正如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民事主体不能影响其行使行政权,充当行政主体一样。 三 明确了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那么,它与政府的关系怎样?其与教师、学生之间又具有什么样的关系?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我国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学校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虽不能简单地认为高等学校是政府的附属部门,但是事实上,政府对高等学校仍然实施着直接的控制,这与政府对一般企业的管理是不同的。目前看来,公立高等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招生规模的控制、专业设置以及领导人员组成及机构设置、学生培养的规格等都是由政府直接控制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而事实上,公立高等学校的校长以及主要组成成员都是由政府任命或派遣的。所以从总体上来说,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家学位制度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高等学校经政府(国家)的授权可以颁发一定层级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实质上这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单纯的学校的行为。因此我国传统上的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以命令与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为基本特征的内部行政关系。当然,基于高等学校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为了使教学、研究工作有一个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政府也赋予了它一定的自主权,且限制较少。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直接管理者的角色将逐步弱化,但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加强,其关系将呈现出一种动态的状态,而非单纯的内部行政关系或外部行政关系。一方面,政府仍然是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和投资者,它有权对高等学校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不可能脱离政府的管理、控制而自行其事,更何况,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生产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国家必须保证其基本规格。而另一方面,举办者不等于直接管理者,举办权与管理(经营)权又必须合理地分离,要给予高等学校充分的自主权,否则也将严重制约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上,政府的权力应限制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章程权。章程是高等学校的基本文件,应由举办者来制定,章程的内容一般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等。制定章程,一方面体现了政府作为举办者的权力,同时,又通过章程明确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是处理高等学校与政府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22〕。 第二,决定、任命、核准学校的主要组成人员权。高等学校的校长等主要组成人员,对高等学校的发展负有重大的责任,而高等学校在教育发展乃至国家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也决定了政府必须对这些人员组成进行直接干预,就我国目前来看,这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力,而非形式上的任命。 第三,规划、审批权。规划、审批都是一种宏观管理权,即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政府也应该通过行政规划、审批的方式对高等学校的设置、规模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制定标准权。为了保证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了保证培养人才的规格,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并采用有效的措施来保障这一标准的实现,这是政府的行政管理的职能所在。 第五,监督(评估)权。对高等教育的定期评估,是政府监督高等学校办学权活动,检验其办学水平、确保教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方法,是政府宏观管理的主要方式。 可见,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但不是日常教学、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者,其举办权和管理权是分离的。因此也可以得出结论,高等学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所导致的法律 后果应由其自身来承担,因其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评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单纯从教育教学的角度来分析的。而作为民事主体的学校法人是必须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的。 那么,高等学校与其教师及学生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其教师及学生的关系应通过三个层次来进行分析: 首先,它们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以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为基础的,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等学校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事实上是在行使公共管理的权力,也就是说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上存在着明显的非平等性(当然,在民法上并不能否认其间的平权关系)。但是,这种公权力关系又非一般的行政法律关系。对此,有学者引进了“特别权力关系”一理论来进行阐述。〔23〕 “特别权力关系”(Besonderes Gewaltverh? ltnis)理论起源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学说。在传统的德国公法学理论中,公法上的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的作用,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后者是指某些特定身份的公民(如士兵、学生、病人、公务员等)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与国家及其它行政主体产生的一种特别的权力服从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形成,可以是依法律之强制规定,也可以是依个人之自愿。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的不平等性,甚至比一般权力关系更严重:①义务的不确定性。在特别权力关系下,权力人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下达命令的权力,只要在达成行政目的的范围内尽可予对方相当之义务。②无“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依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不必严格遵循法律保留之原则,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仍可以限制和约束相对人。③缺乏法律救济途径。依该理论,特别权力人可以以制定内部规章的方式来限制他方之基本权利。而且,这种限制既不能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亦不能因此提起任何行政救济,相对人只能忍受权力人所给予的任何不利之处置决定。 可见,这一理论为了保证行政权的绝对权威,不惜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与现代法治的走向背道而驰的,因此在经历了80年的盛行后,这一理论逐渐被得以修正甚至废弃。但是,这一理论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何况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所规范的事项极其广泛,不可能全部导入法律保留原则。因此,德国的乌勒(C、H、Ule)教授在1956年将特别权力关系分成“基础关系”(Gyundverh? ltnis)即外部关系和“管理(运作)关系”(Betriebsverh? ltnis)即内部关系。前者指有关该特别权力关系之产生、变更及消灭事项者,如公务员、学生身份之取得、丧失等;后者指为了达到行政之目的,权力人所为一切之措施,如学校对学生的服装、作息时间之规定等。属于前者的事项,权力人所为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权,且相对一方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乌勒教授之观点有助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有助于行政内部纪律维持及有效完成行政任务之需要。〔24〕至于哪些事项应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例中提出的“重要性理论”中指出:某个事务对于共同体或者公民越重要,对立法机关的要求就越高,有些事项必须由法律来调整而不能依内部规则,如教育领域内的教育内容、学习目标、专业目录、学校的基本组织结构、学生的法律地位(入学、毕业、考试、升级)以及纪律措施等。〔25〕 明确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公权力关系,有助于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其行政主体的地位。 其次,它们是一种外部关系。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公权力关系既包括了内部关系,也包括了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有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其关系的处理主要依据其内部的管理者制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如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而外部关系是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契约来处理,而无直接的隶属关系。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其中的部分内部关系的事项(如目前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度),但其主要是外部关系,如招生、处分、退学、开除、聘用、解聘以及学位、学历证书的颁发等。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师地位,有学者将其定位于公务员,一方面有其历史的体制的原因,另一方面,基于高等教育的公共产品性,也促使其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工资待遇、劳动保险、 退休制度、休假制度等方面与公务员有着共同性。可是笔者认为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将它们等同:其一,它们在职务上存在差异。公务员有服从法律和上级命令的义务;而教师在教学、科研上有专业自主、学术自由的特点。当然,其教学、科研活动也不能违背法律。其二,它们在任用途径上也存在差异。公务员的任用依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而教师则要求接受专业训练,取得合格的教师资格,然后接受聘任。其三,随着教师聘任制的进一步实行,教师的流动性、自主性将进一步加大,这与公务员的稳定性及岗位被动性是不同的。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对象,如果说教育具有公共产品性,那么学生就是公共产品,而学校则是“生产者”、管理者。随着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的社会化,高等学校对其学生的日常生活的管理将逐步弱化,而其管理权主要会集中在对学生的招生、教育、评价上,这种管理显然是一种外部的管理关系。一系列的诉讼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司法机关对这种外部管理关系的认同。〔26〕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未将行政主体的内部关系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再次,它们相互关系的契约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招收、教育、评价学生,有义务教育学生并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以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申诉权,并有义务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27〕 可见,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不仅存在着管理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各有权利、义务,而且聘任合同将这种契约性表现得淋漓尽致。但是,此类契约又绝非民事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而是在管理关系基础上的契约。笔者认为,这是行政契约的一种扩张和延伸方式。“契约内容是公益还是私益是决定契约是行政契约还是民事契约的重要标准。”〔28〕基于高等教育的公共产品性和非义务性,一方面需要用契约的方式来约定和规范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同时这种契约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此类契约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制约更多。也正是由于它们之间的这种行政契约性,意味着它们之间的争执属于行政争讼,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进行解决,但是我国目前无论是在行政契约立法还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中都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一旦引发争议,往往无救济途径,对此,立法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学校行政论文范文3

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入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1],符合了各时代的要求,为高校学生管理指明了方向。可以说,现阶段我国已基本形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有关规定学生管理的法律框架,但也应看到其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关于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中法律严重缺失和混乱。例如,高校学生管理事项就没有列入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之内;另外,在自制的政策中,一些高校甚至私自创制了不符合实际、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的新处罚或新义务,并且在具体操作中,高校有许多地方与自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使得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困难。二是在学生权利保障的程序规则方面,高校显得主观化、随意性很强,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体现实体的公正性,一些高校重实体、轻程序,在处理校园行政诉讼案件时,往往高校做主,否认学生参与权,不能从程序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单一,目前学生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不清,为学生正当维权的途径设置了障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学生可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3]。此外,高等学校管理者法治观念、学生维权意识淡薄,也是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的建议

(一)强化高校学生管理中行政法治理念

“以学生为本”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高校要将学生当成教育的主体,增强高校服务意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主人翁地位,除此之外,作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人才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管理者更应该要牢牢树立法治观念,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深深融入行政法治精神,才能适应高校时展,也是科学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一是要增强制度的认同感,法律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具有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高校应认真学习并贯彻现有的学生管理法律,承认制度的权威,树立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二是突破传统学生应无条件服从,重义务、轻权利,“师道尊严”等观念的束缚,将学生摆在独立的、自由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主体地位,才能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地尊重学生的权利。

(二)健全学生权利保障的行政程序规则

高校在具体的学生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法定行政程序给予学生充分的权力,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例如,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对于给予学生发表意见的机会、顺利进行申述有重要的意义,能有效达到保护学生利益和实现管理双赢的效果。一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立法听证”[2],现阶段,高校在对学生管理中主要是自制内部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制度的合理性,高校应该经过一定的听证程序,作为制度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即让学生参与到校规校纪的制定,对于去除制度的偏私和武断、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重大事项听证”,关于高校扩招计划、课程和教学改革等等,高校应讲究集思广益,通过听证的形式择优选择方案,增强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为更好地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渠道。三是“惩罚听证”,高校中制度中关于开除学籍、退学、警告处分等教育惩戒是学生关注的重要话题,这些事关学生特殊利益,更应该要经过听证程序,对保障学生权利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应保留被惩学生的申辩权,并举行学生参与的公正听证,才会避免教育惩罚的随意性,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处分行为。

(三)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

一些高校制定的“男女学生同居开除”、“大学英语四级不通过者不准获取学位证书”等“土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校的管理压力,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关于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处分不规范等管理纠纷,因此,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是现阶段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亟须解决的难题,高校可通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置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畅通救济渠道、健全校外救济制度等来及时消弭争议,保障学生救济权利。例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实践中,有的高校就根据自身实际,设置由学校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3],以此来受理学生管理纠纷的相关事项,有助于高校根据事实做出公正的决策,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作用。

三、结语

学校行政论文范文4

[关键词]高校;外语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一、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的相关研究

关于我国学者对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相对完备的学科研究体系,公开出版发表诸多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著述。研究主要从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问题研究和实践问题研究两方面体现。

第一,理论问题研究。学者们主要从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范畴和教育过程构成要素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在基本范畴层面,主要包括对中国高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理论价值、学术地位、主要作用、理论本质等理论研究。如“以完整、准确的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为理论基础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以整体性的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为指导;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近伟大成果为指导。”(1)在教育过程构成要素层面,主要包括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内容、途径方法、教育环境等理论研究。如“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为教育对象制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使他们具有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较高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理论素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审美情趣。”(2)大多学者认为教育内容应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等主要理论内容。关于研究的途径方法,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呈现多样化趋势。从宏观论证到微观证明,从规范研究到实证分析,从人文科学的描述法、元理论分析、经济分析到自然科学的数学方法、建模方法等都有所涉猎。

第二,实践问题研究。关于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问题研究,其研究具体内容有所差别,基本都是围绕其实践的实效性进行研究的,研究思路大致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进而寻找对策解决问题。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教育理念、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等。如梁金霞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点问题现状》、冯刚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研究》、房晓梅的《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张秀荣和韦磊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热点问题》、张苗的《工具理性视域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分析》、邹楠的《当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仲兆华的《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问题及根源》等文章,都是从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层面进行探讨的。再如我国学者张再兴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徐艳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政策环境论》、李伟的《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对策》、苏启敏的《价值反思与学生评价》、张秀荣和王瑞荪的《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等文章,就是从解决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题维度来进行论述的。由于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传统教育方法侧重单向灌输和说教,缺乏灵活多样的艺术方法,收效甚微,因此必须建立起教育者与受教者地位平等的双向交流模式、隐形教育模式,采取教育途径多样性与多元化的手段,从而有效提高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由此可见,从宏观层面上看,我国学者对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为发展与完善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为本文将进行的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研究基础。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的研究,还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大量的资料是重复的,新意不够。相关理论大多是对现实环境的客观性陈述、对面临问题的滞后性罗列以及对未来发展的理想主义式期盼。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许多重要概念没有做出明确区分和科学界定。现有许多含混不清的概念,如高校政治思想工作、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思想教育、高校政治教育、高校政治思想教育、高校德育等等,这些概念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和科学界定之前,无法建立统一科学的学科理论体系。第二,关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学术研究的应然程度较高,实证程度不够,仅仅依凭理论思考与逻辑演绎来构建应然性的原理原则,应结合实践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并进行多维度的实证分析。第三,理论研究方法不够丰富,目前研究方法虽多种多样,但基本上是囿于借鉴其他学科的常用研究方法。而且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经验问题研究多于理性分析研究、静态描述多于动态分析、宏观研究多于中微观研究。第四,在中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专业课进行渗透的研究方面,学者基本都意识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重要性,但是在宏观层面研究较多,而在微观层面研究较少,具体措施或结合何种专业的研究大多不够全面或可操作性不强。

二、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的相关研究

目前,关于中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的相关研究已形成专业化研究体系,但从结合高等院校学生专业背景的角度进行专题研究的成果数量却十分有限。主要集中在中国高等院校艺术专业背景、航海专业背景、医学专业背景等专业领域背景当中,艺术专业背景研究如我国学者何勇和程辽撰写的《职场需求下的艺术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析》、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陈妍的学位论文《艺术类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尹振永的学位论文《艺术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陶思璇的学位论文《综合大学艺术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孙传辉的学位论文《艺术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徐彩萍的学位论文《艺术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山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敬芯的学位论文《艺术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析》等;航海专业背景研究如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郭海峡、邱爱红、刘思、刘明明、田沙沙的学位论文《航海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研究》、《航海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创新研究》、《我国航海专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研究》、《航海类专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和改进对策》、《航海类专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接受研究》等;医学专业背景研究如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汉君的学位论文《医学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刘蔚的学位论文《“90”后医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西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石春兰的学位论文《医学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探讨》、我国学者李久东等撰写的《医学类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等。可见,其著述形式主要是以高等院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为研究成果,偶尔散见于期刊等文献。这些结合中国高等院校专业背景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大都缺乏理论性和专业性,仅简单罗列各个不同专业背景的特殊性,并加以简要分析,分别指出高等院校中具有专业背景的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并试图阐述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和对策。

从外语专业背景进行的系统化理论研究就更为鲜见,只有河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代晓雅的学位论文《高校外语专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及其对策研究》、河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王婷的学位论文《高校英语专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姬喻波的学位论文《外语专业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现状及其教育对策研究――以四川外国语大学为例》等数篇文章。

另外还有二十余篇期刊论文形式发表的论文。首先,如以概括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的特殊性为出发点,分析并论述相应问题对策的文章《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征及其思路》(漳州师范学院学者项梅)、《外语专业大学生的特点及教育对策》(商应美等)、《外语类大学生思想素质教育刍议》(彭海)、《外语专业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引导对策探讨》(河北北方学院学者段汝和)、《试论提高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集美大学学者肖振南)、《外语专业女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策略分析》(苏惠芬等)、《新时期加强外语专业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高荟等)、《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模式研究》(黑龙江大学学者曲亮等)、《高职院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心探析》(萧君虹)、《新时期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究》(伍廉松)等文章,这些文章主要阐述了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这些学者普遍认为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具有专业学习背景、教育生活环境、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等特殊性,并针对这些特殊性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原因分析和宏观对策研究,但这些研究重复率较高,大多是对特殊性和对策进行宏观层面的罗列和泛化研究,没有深入研究导致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困境的深层原因,也没有从微观层面出发给出具体对策和方法路径。

其次,如从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角度进行论述的《入世后外语院校德育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者曹文泽等)、《关于外语院校实践育人模式的思考》(大连外国语大学学者李宝章等)、《外语院校德育工作实效性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四川外国语学院学者陈洪丽)、《新媒体时代外语类高校思政工作创新策略研究》(西安外国语大学学者迟鸥)、《外语院校育人特点分析》(西安外国语学院学者刘伟)、《对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探索――以成都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为例》(成都理工大学学者张钊等)、《加强独立学院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讨》(广东海洋大学学者谢睿萍)等文章,这些文章大多从高校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行研究,在中国外语类高等院校的管理层面论述了外语专业背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对策。

再次,如将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放在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中进行研究,重点在于分析外在环境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强调解决思想政治教育问题途径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网络时代外语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重心》(刘练)、《互联网时代外语专业学生的思政教育》(x睿萍等),这些文章虽然及时关注了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信息化特征,并根据时代背景对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的特殊性进行了合理分析,但并未将导致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困境的根本原因及解决困境的对策路径与时代背景直接联系起来,也没有做出系统化专业化的深入研究。

第四,如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程教学方面的论述来研究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问题。《浅析外语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困境与对策》(四川外国语大学学者张庆虹)、《形势与政策教育对外语专业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影响研究》(闫春)、《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文化哲学研究》(张家政)、《涉外院校思政课教学改革探略》(笔者)、《浅析在外语专业学生中开展跨文化思想政治教育》(田雨)、《思想政治教育在英语教学中的渗透》(杜琳娜),这些文章大体分析了目前中国外语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程面临的现实困境,从宏观层面提出一些相应对策路径。也从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外语专业课的两种课程教学角度对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外语专业学生特点进行外语专业课程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相互渗透的教学方法。这对于改进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现状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但这些文章大多没有对导致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面临的现实困境的根本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的对策和路径不够全面具体,同时实际操作性不强。

综上所述,从整体上看,以上相关研究成果还是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外语专业背景下中国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研究依据,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部分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但在相关研究成果中还是缺乏权威性著作和系统性论述,经验问题研究多于学理性研究,静态描述多于动态分析,宏观理论研究多于中微观理论研究。现有研究成果大都是简单罗列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困境,泛泛分析导致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而从宏观层面给出相应对策和路径。因此,结合时代特征、社会背景对中国高校外语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对其内涵做出准确解读、对其理论价值进行科学分析、对其困境及其产生根源做出详尽论述、对其调适路径和对策方法进行合理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前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张秀荣,韦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热点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4]冯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郑永廷.《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注释:

(1)张耀灿,郑永廷等著.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学校行政论文范文5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生存与发展环境问题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建设依托的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其生存和发展状况直接影响教学团队建设的状况。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高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育的主阵地,是引导学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也能够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支柱。高校必须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管理和改革,维护其重要的地位,从各个方面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顺利开展,使其真正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生受益的课程。

然而,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生存环境的实际情况看却参差不齐,总体上综合性院校最好,文科类学校为其次,理工类学校的大部分状态有待提高。

1.行政机构建制。教社科[2008]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独立的、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该机构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机构,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的依托单位。为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部分高校已经按照文件要求,设立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的二级机构。但是,考虑到各种情况相当一部分高校,尤其是理工类高校依然持观望态度,没有实质行动,依然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门维持在教研室的级别,有的学校虽然也建立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但都是所谓“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为应付教育主管部门检查而已。当然,有的理工类院校也非常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如南昌航空大学,由于其学校领导了解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学校发展、对学生培养的重要性,因此他们不仅建立了马克思主义学院,而且在建设经费方面也能够满足需要。可以说,只要行政建制一天不真正解决,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地位就不可能得到维护和提高。为进一步落实教社科[2008]5号文件精神,各省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并且要求没有按照教社科[2008]5号文件精神办事的高校,务必于2009年秋季开学前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独立二级机构。

2.学时保障。按照教育部2005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规定,高校必须按照各门课程的学分开设,不得随意变动,具体学时依据各高校的标准确定。大部分高校在学时保障方面还是能够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设,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高校,尤其是理工类高校在学分和学时方面严重不足。有的学校表面上学时和学分都有保障,但却随意增加实践教学学分和学时,导致理论教学学时变相减少,这明显违背了教社科[2008]5号文件规定本科院校的实践教学学分为2学分文件精神,这种学时安排使教师在进行课程教学过程中明显感觉学时不足,只能够蜻蜓点水地抓住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讲述,很难系统讲述。

3.同工同酬。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其他教师,甚至可以向其倾斜。大部分学校是能够实现同工同酬,甚至也的确有部分高校进行了适当倾斜。但是,有些高校,包括理工类高校,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时总是不能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其他课程教学放在平等的位置上,没有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与其他教师的同工同酬,更不可能有所谓倾斜。

面对这种生存环境,要真正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引起高校党委和行政的进一步重视,在高校党委和行政的相关政策的扶持中,开创思想政治理论课更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发展,为高校的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教学团队的差异性问题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的建立必须经过正常的程序,按照学校的整体部署进行,与其他教学团队共同竞争,并经专门机构最终认定。按照教高[2007]1号文件的精神,对教学团队进行培育、遴选和建设,对于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教学团队,必须终止建设。

1.遴选过程中的基础差异问题。理工类高校是以理科工科专业为重点、特色和代表的学校。一般来说,理工类高校中发展水平高、发展历史长、学科层次多和实力强的专业都是理科和工科专业,文科类专业则都呈现出学科点少、层次低、办学时间短和实力弱等特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虽然时间也很长,但是,由于理工类高校一般没有本科专业做依托,其发展水平与其他综合性院校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如何在相对较低的基础上谋生存求发展,关系到教学团队目标的实现,更关系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目标的实现。在教学团队遴选过程中,如果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与其他强势学科的教学团队在同样条件下竞争,将很难获得学校相关部门的扶持和资助。因次,高校依据思想政治理论课发展的基础科学分组,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进行适当扶持非常重要。

2.运行中的扶持力度问题。教学团队通过遴选后,将在遴选部门的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着手进行建设。部级和省级教学团队不仅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会进行资助,团队所在学校也需要进行配套资助,校级教学团队则由学校直接进行资助。在确定资助的过程中,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是否需要进行倾斜、如何倾斜,关系到教学团队的发展。

3.考核标准的差异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在建设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也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由于身处理工类高校,教学团队的发展基础和发展速度与其他高校相比,都有一定差距。如何依据这些差距确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考核的实践看,这个差异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标准的高低问题。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依托的课程发展基础及速度与其他课程相比有差距,这是客观的现实,教学团队的考核部门必须正视这种现实,在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的考核标准时不能太高,而必须低一些,以确保经过努力建设的教学团队能够继续获得资助,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目标的实现。二是标准的内容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的体现形式与其他课程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要求考核部门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确定考核指标时不仅标准要低,而且要不一样。考核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因课程而宜,体现课程本身的特殊性,不能与其他课程标准一样,搞“一刀切”。

三、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的融合问题

兼职教师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以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原则,符合教社科2008[5]号文件的精神,是缓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师资队伍紧缺的重要途径。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在任何一个高校都普遍存在,只是理工类高校表现得更加突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理工类高校文科专业少,相当一部分文科基础的行政人员由于在职称评聘中需要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所以他们就以兼职教师身份参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建设过程中,解决好专兼职教师的融合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兼职教师能否加入团队的问题。按照一些高校目前的做法,教学团队的教师一般是专职教师。但是,由于目前教学团队建设处于初期阶段,一般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也不会超出2个。随着团队建设的深入发展,如果需要拓展新的团队,而专职教师又很难满足团队建设的要求,则吸收一些教学质量高、学生反映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兼职教师,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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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地域文化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2-0072-03

地域文化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历史背景和独有的文化积淀下形成的一种亚文化,是地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校是依靠地方财政供养、主要面向所属地域招生的高校,生源地方化是其重要特征。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形成了丰富多彩而又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地域文化资源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之不尽的宝藏和财富,为人才培养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宝库、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开发利用地域文化资源,“能使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置身于其中、身临其境而具有不可替代的‘地域氛围’和近距离的‘亲和力’以及教育上的方便,成为一种富有潜力和特色的优势教育资源”。因此,充分挖掘和利用地域文化中的优质教育资源,将其转化为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资源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重要价值。

一、有利于促进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建设

作为教育的核心或心脏,课程是实现诸多教育理念的基本途径。“无论是哪一层次的课程建设,都应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按照‘五个一流’的要求,即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从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建设、机制建设六个方面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建设”。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既是一门需要借助教材之外资源才能完美实施的课程,又是一门需要教师创造性地组织实施教学的课程,更是一门需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参与、发挥其自主学习能力的课程。地域文化资源蕴涵着丰富的课程资源,地方高校通过挖掘其中蕴涵的优质教育资源,并将其转化为课程资源,可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针对性和感染力,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建设。

(一)能够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创新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的核心所在,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由和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其内容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体现了大学生成长的规律和时代精神,与教学需求基本趋于一致。但由于是全国统编教材,存在着如下不足:一是教材内容主要着眼于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共性发展,地方性特征发展不足;二是教材内容中理论性内容偏多,感性素材不足;三是教材内容存在着与社会生活脱节现象,生活性和现实感不强。地域文化资源具有地方性特征突出、感性素材丰富、生活性和现实性强烈等特点,正好可以弥补统编教材内容方面存在的不足。“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作用,地域文化都是作为一种教育资源而客观存在的,它丰富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创造性使用统编教材时,要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和当地社会实际,对地域文化资源进行提炼和梳理,形成教学读本和案例,使地域文化资源中的精华上升到理论教学的高度,使地域文化资源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理论教学相衔接,实现教学内容和素材的进一步充实、丰富和优化。地域文化所具有的生活性、开放性和分散性特征,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现实化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多样化途径,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所具有的理论性、封闭性和集中性,又为区域文化提供了历史的、辩证的理性思维和系统融会的现实机制。所以说,思想政治理论与区域文化虽同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但二者功能释放的方式与特征存在着很大差异,而这种差异互动又客观地形成了二者之间的功能互补。

(二)能够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式方法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普遍表现为理论性的、抽象化的和宏大叙事式的,又是远景性的概念描述和逻辑阐释,普遍存在“一本讲义、一支粉笔、一块黑板”的简单单一教学方式,而大学生更需要的是具体和感性的知识,这种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导致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不满的―个重要原因。地域文化资源是特定区域内存在的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它们具有看得见、摸得着、体验得到的特征。因此,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把地域文化资源运用到课堂教学中,能够改变长期以来理论脱离实际的状况,增加课堂教学的活跃气氛和感染力,使理论知识和学生实际、社会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为此,既要立足主渠道又要实施多渠道,既要立足校内课堂又要走向社会课堂。主渠道就是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主渠道教学要根据教学内容特点,采取诸如讲授式、展示式、研讨式、音像式、参与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还可借助电影、电视、多媒体、课件等现代科技手段,把地域文化资源展示出来,使学生受到感染和冲击。多渠道就是课堂教学之外的其他渠道,是主渠道的深化和延伸,可选择走出校门,组织学生通过社会调查、参观工厂农村、采访先进人物等方式开展教学。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教学方式方法,可以丰富和拓展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教学空间,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方法,更好满足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需求。

(三)能够拓展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资源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由于课程内容具有较强的抽象性,教师必须将抽象的理论与鲜活的社会现实和学生有限的社会体验结合起来,帮助学生解决现实中的困惑和思想上的疑虑,而这一过程必须以增强学生实践体验为基本途径,使学生在实践体验中产生心灵上的共鸣。也就是说,实践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全国统编教材提供的只是理论骨架,其血肉需要用丰富的实践资源去构建,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可以通过开发利用地域文化资源实现实践教学的创新。首先,地域文化资源的丰富内容和思想价值,是地方高校创新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教学的先决条件。地域文化资源可开发成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课程资源,为实践教学提供广阔的体验阵地,为深化、细化和拓展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教学提供依托。其次,地方高校利用这些实践资源具有地域优势。地方高校利用地域文化资源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实践教学具有人、财、物等方面的便利,可本着“就近取材”的原则进行教育化的开发,缩短课程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最后,地域文化资源能够促进知识向行动的转化。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仅要对学生进行知识构建,更要把理论知识上升为学生的价值观,外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要实现这一点,最好的方法是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增长知识,进行验证理论和形成新的理论观点。

地方高校利用地域文化资源创新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教学模式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学校和地方的合作,创建与课程教学相适应的实践教学基地,将丰富的实物史料转化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生动教材,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坚实广阔的平台,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由课堂内向课堂外的拓展,由小课堂向大课堂的转变。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和熏陶,感受地域文化的氛围和底蕴,使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沉思,从中得到做人成才的启迪,最终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既可吸引学生的眼球,又可叫醒他们的耳朵,还可震撼他们的心灵,真正实现思想政治理论入耳入脑,改变长期以来“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扔笔记”的现状,从而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素质教育中发挥着特殊作用,是其他课程无法比拟的。地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典型性、直观性和生动性等优势,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中发掘利用这些地域文化资源,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学生“三观”和国家意识的形成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地域文化资源运用到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过程,可以引导学生把握其审美意义和道德价值,促使学生了解和喜爱地域文化的优秀成分,培养他们热爱乡土和热爱祖国的美好情操,激发他们为建设家乡和建设祖国做贡献的志向,进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国家意识是人们在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对国家的态度、情感、认知,也是人们的信念、习俗、价值认同的复合存在形式。国家文化包含着不同地域的文化,不同地域的人们对地域文化的认知和认同,有助于他们对国家的态度、情感和认知的形成。国家意识的形成和地域文化传承是一致的,这与中国传统“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理念相符合。“家国同构”是儒家文化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古人“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个人理想的层层递进,就反映了“家”、“宗族”与“国”之间的这种同质联系。因此,对于中国国民而言,爱家乡,进而爱国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二)有助于学生人文素质的提高

人文素质是指社会中的人建立在人文科学知识之上,通过对人类优秀文化吸纳,受人类优秀文化熏陶所反映出来的精神风貌和内在气质的综合体现。加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是提升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塑造大学生完美人格的基础,有利于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人文素质教育是多方面的,而地域文化具有独特的文化教育功能,是进行人文素质教育的天然教材,在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担当着不可低估的角色,对于塑造大学生的人文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在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中引入地域文化的优秀内容,不仅可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文性、生动性、实践性,还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和品德修养。换言之,优秀的地域文化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育平台,把学生喜闻乐见的地域文化作为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素材和切入点,发挥其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使学生从身边的生活得到文化的熏陶,增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实效性。

(三)有助于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的培养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指出:“教学方式和方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主体来说,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包括教与学两个方面,仅仅局限于教师开发利用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手段与教学方式方法、重组教学环节等方面是远远不够的。研究性教学不仅要求教师要实施研究性教学,还包含促进学生学习方式向研究性学习转变。所谓研究性学习,是指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从自然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地域文化资源的开发过程将为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提供平台,学生在研究性学习中使知识和能力有机融合。地域文化资源或来源于学生身边的事情,或来自于自己的家乡,或来自于自己学习的周边环境,大多具体、直观、形象生动,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并具有亲近感,容易引起学生的好奇和探究兴趣与欲望。学生可在老师的指导下去搜集地域文化资源,将学习过程处于可依托性和具体感知性中,促进学生探究问题并形成学习能力,运用所学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实现由接受性学习向研究性学习转变。

三、有利于推动地域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汇共进

地域文化与地方高校办学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地域文化孕育和滋养地方高校办学特色,对校园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指导和文化资源;另一方面,地方高校的办学定位之一就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地域文化的传承便是其地方服务功能的重要体现。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地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校园文化与地域文化之间搭建了桥梁,对推进地域文化校园文化的融汇共进发挥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地方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

高校校园文化属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体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地方高校与区域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相关度较高,由于长期处于特定的地方文化氛围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所在地域历史沿革、文化渊源、地理环境的影响,自然而然地带有所在地域文化的种种特性。作为地方高校,其生源主要来源于本地域,长期积累的地域文化以生物遗传和社会遗传的形式世代延续,深深融入学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之中,内化为文化心理和性格,并进而约束着他们的思维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情操、生活方式,他们的地域文化印记更为明显。地方高校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发利用地域文化资源,可以有效地推动富有地域文化特色且乐于为学生接受的校园文化精神的培育,增强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