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政论文范例6篇

银行行政论文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1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问题。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一、引言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立体资格的组织。国外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一般均确认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产业银行为法人;《韩国住宅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住宅银行为法人;《韩国进出口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法人。《日本输出入银行法》、《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关于“二行九库”的立法也均确认这些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第2条也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但《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却对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独立法人均未予明确规定。3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也是独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依据《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因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国家开发银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称,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如行长、副行长、行长会议、监事会及若干职能部门;有固定的场所,其总部设于北京,并在全国设有若干分行;在业务运营当中,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见,国家开发银行具备法人的各项条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资产规模、业务量、业务范围、影响力等都要比国家开发银行小得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独立法人,4 国家开发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能成为独立法人;(三)、包括国家开发银 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初衷,有利于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四)、从国务院有关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来看,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的,如: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国家核拨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等等。总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属无疑。但是,仅仅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5(一)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1、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6 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7 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 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92、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10 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3、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11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12 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又?钊朔呀狻?BR>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社会团体法人。很明显,政策性银行同样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这勿庸笔者赘言。既然政策性银行这类法人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政策性银行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二)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1、 关于公法人的含义 公法人是与私法人相对的概念,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是法人分类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1) 目的说。即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 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3) 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4) 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5) 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6) 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似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其余诸说的缺点或是涵盖不周延易导致以偏盖全,或是因确定性差而不足采信。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 ,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13 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14 2、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的理由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1)、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性行为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2)、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3)、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15 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笔者认为,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注释:1 、参见白钦先、曲昭光著:《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2 、参见张长利:《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第4页。3 、不过从《决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国家开发银行组建文件的精神中可隐约看出,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法人对待的。4 、如从注册资本金来说,国家开发银行为500亿元人民币,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200亿元人民币,中国进出口银行为33.80亿元人民币。5 、同注2,第14、15页。6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2年版,第171、172页。7 、同注1,第27、28页。 8 、参见《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定义及其他条款的规定。 9 、徐孟洲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刘廷焕、徐孟洲:《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提到,国家开发银行要办理工商登记;依笔者理解,这实际上是在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企业对待,因为在我国,只有企业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10 、同注6,第178页。11 、同注6,第179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12 、徐孟洲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但在该书中还有一个观点,即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见该书第83页;郑人玮;《日本政策性金融法初探》,载《日本研究》1998年第1期;但在该文中,作者的观点与日本政策性银行均为公法人的法律事实是不相符的。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概论》(成人高等教育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3 、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编:《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14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会出现更多的、旧的法人分类方法所不能包容的新型法人,如存款保险公司、公证机构等等,只能以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方法来划分。 15 、同注12。本文作者单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通信地址:北京阜成门内大街410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事务处 张长利 收邮编:100034作者简介:张长利,男,1971年7月生,江苏人,法学硕士,经济师,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代表性著作:《论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有关问题》,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99年第10期《论政策性银行法的性质》,载《学术论坛》2000年第2期《论商业银行法实施中的一个误区》,载《经济与管理研究》1999年第5期《政策性银行法性质探析》,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利益对立与统一中的股东权保护》,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办《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8期全文转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评析》,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4期《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问题》,载《法律与社会》1998年第4期《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探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办《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年第12期全文转载,收入《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1卷》)《略论国外政策性银行法的产生、发展》,载《华南金融研究》2001年第2期《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7期《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法介评》,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2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也就是房地产界所称的“121号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就从一个侧面凸现了目前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缺位所遭遇的窘境。对于中央银行来说,信贷的高增长可能损害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即使信贷增长不带来物价必然上涨,中央银行仍要密切关注资产价格的变化以及信贷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以维护和促进金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要顺利实现,必然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因为目前货币信贷政策的传导依然是以银行业为主导,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需要金融机构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未必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一、从宏观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货币政策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较小,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的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但是,如果货币政策不是以反经济周期、稳定物价为主要任务的话,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这种冲突可能就未必会真正出现;如果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基调不是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独立确定的话,二者之间就可能出现冲突。例如,中央银行在1997年开始强化对银行体系的贷款监管,开始大规模强调处置不良资产,但是当时也是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下行阶段自然不良资产的比率就高,处置不良资产也会加剧贷款的紧缩力度,如果在经济上行的1992年等时期处置不良资产,对经济稳定的冲击可能就小的多,不良贷款也未必显得那么突出,但是,这个监管的力度看来也不是中央银行能够独立确定的。

(二)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互动性

在评价银行监管部门的成立时,一个常见的看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成立之后,分别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专门性的监管机构都基本完备,因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这其中存在一个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与证券、保险体系风险的不同特性的模糊认识。

实际上,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的风险主要是宏观性、系统性的风险,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与投资者相关程度高的风险。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进一步看,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而独立的货币政策所创造的稳定的货币环境,也是银行有效地实施监管、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最为关键性的市场环境。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就是货币的稳定。

(三)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还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发育

通常,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来说,一个直观的判断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姑且不论当前微观层面的银行行为是货币政策的最为主要的传导途径,仅仅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其次,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实施的市场环境还应当包括银行风险的处置程序。实际上,如果商业银行体系总体上较为稳健,同时也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整个银行体系对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的依赖性显然就大大降低,此时,无论银行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是否分立,并不一定必然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反观当前中国的银行体系的实际状况,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似乎是当前维护银行体系突发性危机的主导性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即使分立,也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互动和有效协调。

二、从金融结构层面的考察

中国当前的金融结构必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互动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工具的相互依赖性

当前中国的金融结构是一个典型的银行主导性的间接型融资体系,因而银行体系自然就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银行监管的合作,或者商业银行从微观层面不作出积极的反应,那么,货币政策就很难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另外,货币政策也受到金融监管一系列法规的影响,最为典型的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金融监管,对于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等都会形成明显的制约。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货币政策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的配合,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借助银行监管的力量来予以监督落实,否则金融机构就可能会失去实施的外部动力。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监管与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之间存在显著的依赖性

在实际监管中,货币监管强调的是为保证货币政策实施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管;而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进行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的监管。这两个监管职能实际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在中央银行实施货币监管、或者银监会实施机构监管的过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监管以实施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行为,也必然会对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稳定的目标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例如,中央银行对于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的检查、对货币政策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当前经济转轨阶段采用的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现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都不仅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合作,也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目标的实现。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管也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机构监管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监管法规,直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影响,进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效果直接形成影响。因此,当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清晰地区分实际运作中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业务领域划分,并在进行各自的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时,主动考虑到自身的监管行为对于对方监管目标的影响。

三、从运作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

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等的大量信息的分析的基础之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3

【关键词】思想工作;员工;银行

在中国银行业大力倡导流程银行之时,各类规范、规章制度如同一道道紧箍咒,束缚着生性跳脱的青年职工,如何做好银行基层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束缚与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对银行的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银行基层青年员工思想现状

从近期对某基层银行员工的调查来看,从2010年到2014年,共招聘新员工180人,期间离职43人。在岗的青年员工存在迷茫、懈怠、消极等等负面情绪,表现为在工作上不积极主动、得过且过;对单位经营参与积极性不高,主人翁意识不强;对事对物责任心不强,团队不易凝聚,各行其是。导致结果:青年员工被处罚者呈上升趋势,离职人数逐年攀升。

二、成因分析

为何有如此高的离职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员工成长环境好,挫折教育不够

从近几年进入职场的青年职工,多为80年代末、90年代出生的员工,从小被家里视为珍宝,成长过程不曾经历挫折,家庭生活富裕,生活无压力,无经济负担,不能忍受委屈,并且有能力想走就走。也有个别员工家庭环境虽不是太好,但因贪玩好耍,受不了规章制度的约束而瞒着家人辞职的。

(二)银行工作规章多,条条框框束缚大

银行打造流程银行,以精细化为目标,导致各项规章制度多,初来乍到的青年员工遵守有一定的难度。

(三)银行管理力度大,工作压力强

银行作为现金流动比较大的地区,在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导致压力过大,从小娇生惯养的员工有一定的逃避倾向。

(四)个人期望值高,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大

部分青年员工进入银行,是因为多多少少受了外界的影响,认为银行工作薪酬非常高,一旦到银行后,枯燥无味的工作,规章制度繁多,处罚力度又大,工作时间长,与原来所见到的光鲜亮丽银行工作人员形象形成强烈的反差,因此,萌生出退出银行工作的想法。

(五)银行竞争激烈,指标完成难度较大

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以某县级区为例,目前,常住人口108万,全区幅员1576平方公里。2013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同口径)432.4亿元,地方公共财政收入32.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2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633元,城镇化水平达到61.77%。各项存款392亿,居民储蓄存款278亿,各项贷款264亿,拥有金融机构13家,从2008年至今,增加了5家金融机构,5家小额贷款公司,100多家投资公司,无论存贷款业务的竞争,都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为完成业务,银行各出奇招,员工完成指标越来越难,在现行银行以业绩论绩效的时代,新员工没有积累有丰厚人脉资源,无法为自己撬动各方资金为自己完成任务,只能做好日常工作,保持基本工资,而基本工资与员工预期的高薪酬存在巨大差距,导致员工萌生退意。

三、采取措施

青年员工是银行持续发展的人力基石,为了储备有效的人力资源,做好青年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就至关重要,要培养青年员工能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增强其责任心和使命感,要有“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抱负。把艰辛的劳作看作是生命的必然,即使没有收获的希望也能心平气和的继续。

(一)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1.要加强理论学习。要在各种思潮面前不被侵蚀,必须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因此,在青年中,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必须是一贯的,长期的,使其学会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2.要做好思想改造。有了正确的理论,必须要有将理论实践到底的决心和勇气。要将青年人遇事则退的思想改正过来,必须激发其做事的决心和勇气,有毅力、坚强、能担当,要有在艰苦环境中也能开拓出一片广阔天地的气魄。3.要树立正确观念。要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把握好自己的言行。比如享乐主义,这种人生观认为“人生在世,吃喝二字”,因此贪图安逸,追求吃喝玩乐。在它的影响下,一些人讲“不要活得太累”,“过把瘾就死”等。因此,不仅工作时要关注员工的状态,更要重点关注员工8小时之外的行为,对有享乐主义趋向,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严重的员工,要通过交心谈心、人文关怀、规范行为、合规教育等有效措施,把问题和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扫清员工发展过程中的障碍,为员工成长保驾护航。

(二)加强培训,拓展员工视野、眼界

1.构建分层级的培训管理体系为有效指导培训工作,构建银行总行、分支机构多层级的培训体系。大力引进职业化培训方法,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素质型培训模式,着力提升全体员工对银行的组织文化和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并制定有效的管理规定,清晰地界定总行和各级支行的培训职责分工,明确培训重点和配套措施,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2.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理论水平一是与高校合作,聘请资深专业教授,针对银行员工的工作特点,对经济政策进行深度研读,拓展员工思维和视野。二是建立内部培训师队伍。内部培训师主要由总行各部门和各级支行中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理论功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各业务领域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授课,并参与培训课程的设置工作,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员工操作合规性。三是合理拟定培训计划,分配好工作和学习时间,确保培训效果。3.鼓励员工自学,取得各类从业资质“活到老学到老”,这不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前人经验积累,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适者生存也适合知识架构的改革和理论知识的更新。因此,要鼓励员工多参加各类资质考试,不仅是取得各类从业资格,更是鞭策员工自主学习,自我提升。4.积极组织业务技术比赛,全面提升服务水平“赛场跑马”方能识别何为良驹,通过组织知识竞赛、业务技能比赛、岗位技能竞赛,营造创先争优氛围。提高全行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对外服务品质,形成人人练绝技、个个争一流的良好氛围,以练兵学技术、以比赛强素质、以素质促工作的积极作用,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时事教育,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

时移事易。作为金融从业者而言,了解国家改革的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了解行业内新兴的业务和事物,才能及时更新观念,紧跟经济形势。才能掌握国家政策导向,结构调整方向,禁止领域,风险范畴,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执行,避免。

(四)加强挫折教育,锻炼员工形成坚强的毅力

美国第十三任总统卡尔文•柯立芝曾说过:在这世界上没有什么能够取代毅力。才干不能取代它,有才干的失败者比比皆是。天才不能取代它,怀才不遇的天才几乎成了谚语。教育不能取代它,这个世界上到处是受过教育的废物。只有毅力和决心是无所不能的。那句“坚持努力”的口号已经并且将永远解决人类的困难。因此,培养员工坚持做事的毅力,直面困难的勇气,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单位的职责,引导员工提高对从业历程的认识,意识到人不可能从一开始就能站得很高,必须如攀登山峰一样,从下而上,一步一步,努力经营,拼尽全力,不断克服挫折,战胜重重困难,坚持不懈,才能到达人生的圆满。

(五)合理规划,畅通渠道,为员工的职业人生助力

职业生涯设计,就是个人和组织相结合,在对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法国心理学家约翰•法伯曾经做过一个著名的“毛毛虫实验”,把许多毛毛虫放在一个花盆的边缘上,使其首尾相接,围成一圈,在花盆周围不远的地方,撒了一些毛毛虫喜欢吃的松叶。毛毛虫开始一个跟着一个,绕着花盆的边缘一圈一圈地走,一连走了七天七夜,它们最终因为饥饿和精疲力竭而相继死去。虽然食物近在咫尺,但是他们只知道盲目追随,没有目标,结果全部饿死了。所以员工必须对自己进行职业生涯设计,为职业发展确立目标,在明确的目标指引下,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使自身得到发展。所以帮助员工进行自我职业生涯设计的目的就是协助个人达到和实现个人目标,帮助员工真正了解自己,知道自己以后职业发展方向,为员工订下事业大计,筹划未来。事实表明,一个职业目标和生活目标相一致的人是幸福的,职业生涯设计实质上是追求最佳职业生涯的过程。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4

关键词:货币政策;银行监管;协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陈春光.金融一体化条件下银行业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5

一般来说,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主要通过影响社会信贷供应量调控、政策传导机制两方面来体现,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展开分析。

1.影子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影响

从某种程度上看,影子银行能够取代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扩大社会信贷投放量。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功能可以帮助企业从商业银行以外获取信贷资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存入到商业银行,这就扩大了社会贷款供给总量。另外,影子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信贷业务,其利率往往比商业银行利率要高得多,这就会吸引大量社会储蓄,减少商业银行存款,流动性要求减低,由商业银行决定的超额准备金也会相应的减少,这会放大货币乘数,增大社会货币投放量。另外,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将大量资金置于银行体系之外,打破了传统货币供给机制平衡,降低了人民银行预测货币供求关系变化的准确性,无形中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总而言之,影子银行体系通过信用创造功能扩大了金融市场信贷投放量,影响正常的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削弱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影子银行对传统利率传导机制的影响

传统利率传导机制为:紧缩性货币政策i上升I下降Y下降。也就是说紧缩性货币政策会促使利率i上升,这就会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导致社会投资I下降,最终导致社会总需求和总产出Y下降。如果存在影子银行的话,当央行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信贷利率i提高,企业会减少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量,转而通过影子银行融资。因此,社会投资I可能不会发生明显变化,甚至会上升,社会总产出和需求不变或增加,这就削弱了人行的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二、对策和建议

1.健全和完善货币传导机制

(1)突出商业银行的传导地位。

要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严格限制各类金融交易行为范围和幅度,从源头上化解金融市场主体有效性缺位的问题,在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建立一套贯通的政策响应和执行机制,为实施货币政策奠定坚实基础。同时,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向中小企业倾斜。商业银行体系是我国货币政策主要传导机制,而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渠道又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这是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有效实现的关键环节。目前,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流向大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少数行业,这使得中小企不得不向影子银行寻求融资机会,产生了大量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体系,彻底化解中小企业信贷难问题,是有效规避影子银行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2)增强宏观调控机制针对性。

人民银行要加强影子银行资金价格分析,对不同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对流动性影响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以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采取正确的措施规避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在社会流动性充裕的前提下,货币政策要充分利用利率手段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控,有效遏制影子银行对流动性调控的干扰。

2.完善货币政策工具

(1)调整准备金的统计口径。

在存在影子银行的情况下,大量流动性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显著降低了商业银行实际提缴的法定准备金。如果将经影子银行流通的资金计入到货币供给的统计范围内,就可以计算出更加贴近社会流动性实际情况的准备金数值,从而有效化解影子银行干扰社会流动性的问题。

(2)提高再贴现工具的作用效力。

一直以来,国内再贴现工具利用频率较低,随着影子银行影响力不断增强,商业银行消化持有票据的途径选择越来越多,这显著降低了对央行贷款的依赖性。因此,要提高再贴现工具的效力,一方面要对当前金融市场上的票据理财、变相票据、"双买断"等操作加强规范。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会计操作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严厉查处。另一方面,要明确再贴现工具的功能地位。过去以来,再贴现工具主要充当了市场培育和资金结构调整工具,通过对贴现对象和贴现条件的约束来调节经济结构,而忽视了其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功能和作用。今后要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市场化的、以票据市场利率为基础的再贴现利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引导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

(3)加大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力度

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实施货币政策主要手段,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质没有发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节功能。央行票据存在的持有主体、期限结构、发行成本等问题难以有效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因此,从长期来看,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国债市场,特别是短期国债发行和提高国债上市流通效率,合理配置国债市场资源。另外,要将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等优化组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货币市场体系,加强各专业市场之间的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社会资金流动性,并形成合理的市场利率机制,并准确传递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其调控目标。

三、结束语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6

关键词:信贷运营;调查分析;对策建议

郴州市邮政储蓄银行2008年3月正式挂牌运营,成立一年多以来,资产运用主要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银行业务为主导,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邮政储蓄信贷业务的贷款投向、产品模式、利率定价、风险控制等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邮政储蓄向商业银行的良好转型。

作为一家新生的大型零售银行,郴州邮储积极开展信贷服务,引导资金回流地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针对城乡有特色、有市场、有潜力但面临暂时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积极增加信贷产品,邮储信贷以贷款门槛低、手续简便快捷给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城镇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的融资难题带来了许多方便。但在邮储银行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时,邮储信贷业务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市场运营中不断的完善。

一、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运营状况及特点

(一)储蓄存款成为信贷资金主要来源。

由于改革前一直以邮政汇兑为主要业务,储蓄存款也理所当然地成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止2009年12月末,郴州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存款余额114.2亿元,其中储蓄存款108.3亿元,占比高达95%,而企业存款只有5.3亿元。

(二)信贷产品以小额贷款为主。

郴州市作为湖南省“先行先试”试点城市,郴州金融在开展金融创新,优化信贷结构和郴州“两城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为拓宽信贷领域,先后开办了保证类小额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房产抵押个人商务贷款等信贷业务,这些信贷产品均以小额贷款为主。止2009年12月末,全市邮政储蓄银行各项贷款余额已达2.07亿元,其中用于农业的贷款仅为3331万元,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10116万元,个人消费的贷款482万元。

(三)信贷产品以一年以下短期信贷为主。

从贷款投放的期限看,目前还主要以一年以下短期贷款为主,止2009年12月末,短期贷款余额13929万元,中长期贷款余额6792万元,短期贷款占比额高达67%。这些贷款的投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辖区居民临时性的融资困难,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信贷业务规模发展较慢。

邮政储蓄银行2008年3月正式挂牌开办了贷款业务,但是信贷业务发展缓慢,信贷资金来源多,信贷投放较少。2009年末全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余额仅占全市贷款总额的0.66%,2009年新增贷款412万元,仅占全市新增贷款的0.05%。然而,邮政储蓄各存款余额占全市各项存款的14.32%,2009年新增存款16亿元,占全市新增存款的13.49%。

(五)信贷资金富裕程度高。

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存贷比只有1.81%,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发展极不平衡。由于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形成了大量富裕资金,高达100多亿元,主要通过系统存放上存到上级行,占整个资金运用规模的85%以上。

二、制约邮储信贷投放的调查分析

(一)基层邮政体制改革不彻底。

目前基层邮政储蓄与邮政业务实行混合经营、混合管理的模式。郴州市邮政储蓄银行下辖9个县(市)支行和88家二级支行,拥有152个储蓄网点,其中有70%的网点分布在县城和农村,网络覆盖面广,并与全国各地邮政储蓄网点实现了联网通兑。调查显示,邮政储蓄银行有很多业务还属邮政局管理,部份网点甚至包括人、财、物的管理。这种混业经营产生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职责不清。邮政和储蓄银行这种相互交叉的体制设计必然导致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很容易出现“该管的不能管,想管的管不了”的现象;二是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网点少。目前,每县邮政银行一般只有3-6个网点办理信贷业务,不能有效覆盖广大农村市场,影响到居民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

(二)信贷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一是存单质押贷款条件限制过多。贷款的质押存单必须是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定期整存整取存单,而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单不能作为质押物,这种限制严重束缚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二是贷款期限过短。现行的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期限为一年,这与实际贷款期限需求不一致,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三是贷款额度上限过低。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质押定期存单本金的90%,具体贷款额度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持本人存单贷款最高额度08年以前为50万元、09年上调到100万元;如果是持他人存单和授权书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这种情况难以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四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手续相对繁杂。目前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业务的审批主要采取“基层网点上报,县、市两级审核”的管理方式,具体是:10万元以下的由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信贷股和信贷员三级审批;1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市行审批;2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省分行审批,乡网点由县支行行长授权发放。这种权限的高度集中,手续的繁杂不能及时满足居民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需求。

(三)金融业务管理体系及组织结构还不完善。

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晚,开办银行信贷业务时间短,像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中的信贷“三查制度”,信贷评级制度及内控风险制度等管理体系与组织框架还没有很好建立起来,没有一套很完善的与信贷业务相适应的金融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同时,一些经办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了解不够。内控制度执行力也较差,如在会计出纳操作岗上,对业务印章、密押、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临柜人员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往往因缺员或个人素质等因素而没能得以严格执行。其次稽查部门作为内设机构,地位不超脱,职能不独立,难以对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进行有效的监督。加上稽查部门人员少,与所担负的责任不匹配,极易引发风险。

(四)信贷业务品种单一。

从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资产业务看,主要有小额质押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个人商务贷款等几个小额信贷品种,对于二手房贷款业务、向地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以及进一步开办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还未涉及,这相对于其雄厚的资金实力来说,还远远不够,业务面亟待全面拓展。

(五)金融专业人员缺乏,不适应业务开展的需要。

据了解,现有的邮政储蓄工作人员,除了会搞储蓄存款业务及邮政投递业务外,对银行信贷业务中如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如何提供抵押担保等操作与管理实战经验欠缺,相关人员只参加了上级行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就直接上岗操作,并且工作人员兼职、兼岗现象普遍存在,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不能适应邮政储蓄银行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合理运用信贷资金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产品创新,增加信贷品种。

邮政储蓄银行应根据地方实际信贷需求,加强产品创新,推出更多的能满足客户需要的信贷产品,拓展信贷投放渠道。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尝试开展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为地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开办信用卡、票据承兑及贴现业务等,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小额贷款管理。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满足客户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进一步简化小额贷款手续,给客户提供更便捷的信贷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应参考基层行的资金宽裕程度及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授于基层行能基本与其资金组织能力相匹配的信贷审批、投放权限,适当增加对农户的投放量。

(三)制定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

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在信贷管理上,对贷款责任人的约束不能过于追求贷款的“零”风险,在强调责任约束的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信贷投放与管理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更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信贷人员的信贷管理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的工作制度、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通过制度的完善来严密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确保平稳、健康运行。借鉴国内外现成的风险管理经验,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特别在信贷管理上,要通过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等各个阶段,对信贷资金风险进行适时监控和管理。

(五)通过招聘与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要尽快将目前广大干部员工分期分批地安排到其他商业银行进行实战业务学习与技能培训,以此提高邮政储蓄广大干部员工的金融业务水平;二是扩大对外招聘,每年定向招聘一些大专院校金融系学生进入邮政储蓄银行,利用这些学生所学金融专业知识及网络技能促进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