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教育方法范例6篇

外国教育方法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1

一、当代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特点

(一)内容丰富,地位提高。

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因而在国外日益受到重视和钟爱。新加坡政府把它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三大基础之一(另外两个基础是能力教育和双语教育),使之具有战略地位。美国许多州的大学都硬性规定,必须拿到政治科目的学分才能拿到学位。有的国家还专门建立了“社会道德委员会”等机构,实行专人专做道德教育的有关工作。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国政府,拨出相当数量的专款,资助道德教育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逐渐丰富起来。美国的政治教育和价值观教育有两个主旋律:一是把美国的宪法和《独立宣言》作为最高经典进行传播和灌输;二是宣扬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和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念。在新加坡,政府提出道德教育要“三兼顾、五强调”,即个人、社会、国家兼顾;法育与人情味兼施;理想与现实兼行;强调国情,强调国家利益,强调新加坡特色,强调内容形式应符合时代要求,强调寓教育于故事之中。德国的中小学要求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思想品质和行为标准,使他们具有为发展社会生活、发展科学技术的献身精神”。日本的思想政治教育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性和组织化,这与韩国、德国十分相似。

(二)途径广阔,方法灵活。

第一,学校德育。

1.课堂教学是主渠道。英国、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都专门设置了德育课。英国中学的德育教材是《生命线》,很有特点。如教材上有这样一些问题:有人纵火会发生什么?一个男孩请他喜欢的女孩看电影,该由谁付款?为什么?让学生讨论,学会做判断。目标是让学生学会关心和发展深思熟虑的生活方式。日本的道德课教学方法也是多样化的,如讲解、讨论、看录像、演剧、唱歌、辨论等。不拘一格、活泼有趣。道德课的评估不打分,而是对学生的有关认识特点和行为倾向进行分析。在美国,虽没有专设道德课,但包含了许多德育课程的科目。而且,美国很注意在专业教学中渗透德育。学习任何一门专业课都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的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学生去思考与专业有关的社会伦理问题,有利于德育目标的实现。以上这些做法都值得我国学习。

2.组织课外校外活动。新加坡教育部规定中小学生必须选择参加课外活动,并把分数计入成绩册。他们推行真实教育,课堂讲授结合社会生活,不但带学生去参观社会发展的成就展览,也带领学生参观监狱、禁毒展览、反艾滋病展览等。这样学校德育就是开放的,延伸到学生的校外生活中。

3.隐蔽课程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师生关系、教师对教学所持的态度、学校提倡的东西、校内的舆论导向、校园的面貌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作用不亚于正式的课程,所以西方国家称之为“隐蔽课程” 。日本极其重视隐蔽课程的作用,对教师的学历、仪表、言谈举止甚至容貌都有规定;对学生的要求就更加严格,有详细具体的学生守则、操行评定标准、多种多样的奖惩制度。美国教育界历来重视隐蔽课程对于学生思想品德成长的作用。一是力求课堂学习与环境教育活动目标一致。二是校园环境应与社会环境相一致;校内生活的伦理准则、价值观念应该与社会一致,这样在校内生活中获得的经验才能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4.务实的管理。许多国外学校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和道德行为导向的管理。世界导师制发祥地的英国牛津大学对学生的衣食住行几乎都有规定,导师对学生要求也非常严格。美国的公立学校也有类似我国学校的“班主任”制度。中小学班主任除了要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外,还有管理学生的“硬任务”,如学生的注册、考勤、身体及心理状况,组织参观、旅游,与学校和学生家长联系等。香港地区的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重视充分发挥学生会的作用,增加自治能力。

第二,社会性思想政治教育。

1.宗教教育。西方国家除直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之外,更多的是继承了把宗教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去的传统。通过遍布全国的宗教团体和广泛的宗教活动,把民众的宗教信仰巧妙地转化为对政府的顺从。美国政府极其重视利用公民宗教作为实行统治的思想舆论工具,美国公民自幼年起就时时处处感受到“上帝”的存在,“美国精神”也随之一点一滴沁入心脾,铸成他们的灵魂。在今天,俄罗斯总人口中有一半以上处于东正教精神思想控制之下,教会日益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机构。

2.政党与政治活动。政党是美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角色之一。两党竞选往往被看成是一场政治闹剧,但从普及和宣传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社会主张和价值观念等方面来看,又是很有时效的。新总统的就职演说的主旋律就是爱国主义。约翰·肯尼迪在就职典礼时讲的“不要问你们的国家能为你们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自己的国家做些什么。”成为美国人崇尚的名言。1993年46岁的比尔·克林顿在就职典礼上喊出了 “振兴美国”的口号,他号召年轻一代为美国的发展做出贡献。这种政治活动给美国公民上了一堂关于美国价值观念的政治课。

3.家庭教育。新加坡视家庭价值为东方社会生存发展的核心观念,所以对于家庭教育格外关注。政治通过立法、政策导向来维护家长的完整,取得的效果非常明显,是对学校教育很好的补充和深化。日本的家庭教育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日本通过建立家长教师协会等组织来促进学校和家长的沟通和配合。

4.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媒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利工具和重要途径。政府通过电视、报纸、电影、书籍等媒介宣传官方的政治道德信息,去影响公民的政治倾向、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目前,电影、广播、电脑网络、高保真唱片等技术已被国外学校广泛运用于各类教学,包括德育教学。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了教学效果,也有益于提高学生的道德知识水平。

二、对我国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启示

第一,借鉴别国经验,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效益。

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提醒我们,务必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到战略地位上来。西方发达国家曾因片面追求高科技而忽视青年人的人格教育,造成公民道德败坏、家庭崩溃等社会问题,现在各国已采用不同的方式和途径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益。我国现代化比发达国家晚了近一百年,我们已没有时间重演别人的悲剧。必须借鉴别国成功的经验,汲取其教训,加强对社会成员特别是对年轻一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并注重对教育效益的研究。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由政治拨专款资助研究工作的进行。

第二,坚持“意识形态化”,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正确导向。

各个国家都在旗帜鲜明地宣扬本国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美、英、法、德、日都在宣传资本主义如何优越,新加坡、韩国则一方面毫不含糊地宣传自己的资产阶级民主建国理念,一方面又抵制“西方”思想的侵蚀。所以政治性是思想政治教育题中应有之义,我们绝不能忽视。中国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并且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含义,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西化”和“分化”。

第三,将学校德育重点转移到发展道德思维和培养道德能力上来。

学校德育的任务是向学生灌输社会的主导思想意识和规范学生的道德行为。以往,我国的学校德育特别注重观念的灌输,在方法手段上缺乏灵活性,学生的道德思维得不到培养和发展。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学校德育的方法,把教育对象置于一定的认识情境,帮助他们掌握认识问题的方法,提高处理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要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固定其思想的基本思维模式,达到使他们独立自主地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目的。道德观念的建立到道德行为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只有重视发展受教育者的道德思维,培养道德实践能力,才能保证受教育者真正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2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GATS;立法;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2-034-03

一、中外合作办学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下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或《条例》)第2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是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GATS规定的服务提供方式分为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以及跨境支付四种。从服务消费国的角度来看,教育服务贸易也可以分为这四个基本类型。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部门对商业存在方式作出的承诺限于中外合作办学,合作方式可以是股权式,也可以是契约式。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定义,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商业存在形式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依据

我国用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内法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服务贸易的一种,在国内受到许多法律的规制。由《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称《职业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制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下称《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适用办法;其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因此,《条例》虽未明确表明其制定依据之一是《高等教育法》,但鉴于其上述规定,以及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高等教育的合作办学的事实,《高等教育法》也应是规范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依据之一。当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二)GATS对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定

1.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定

GATS主要规定的是缔约方在进行国际服务贸易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市场准入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透明度原则对于成员国而言是普遍义务。

2.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作出的承诺

WTO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承诺,GATS项下的一些基本义务,如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等,也是通过成员作出的承诺实现的。

服务贸易的承诺可以分为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水平承诺是十二个服务贸易部门都要遵守的共同承诺,而具体承诺则需要各国按照GATS的统一要求,按照准备开放的服务行业领域,就不同的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依据照国内法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减让表。我国在教育服务领域的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在我国的承诺减让表中有明确的体现。我国在其他的承诺中,也有一些与教育服务相关。例如我国在加入WTO时,保留了对外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审批权。

三、中外合作办学立法与GATS的冲突之处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履行了入世承诺,为中外合作办学创建了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环境,使其得以进一步规范发展。但是,现行的中外合作办学立法,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还存在某些条文与WTO谈判承诺及有关规则不尽一致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GATS相关规定和承诺减让表与我国教育

教育是一国处理教育方面国际事务的最高原则。教育市场由于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逐步对其进行开放的同时必须要严格控制,以保证不损害我国和不对我国安全造成威胁。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中教育的和产权问题虽然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

但对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没有规定。此外,我国承诺“中央及地方政府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而我国尚待将这些规则、协议转化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GATS的规则相冲突

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是否可以营利,《条例》未明确规定。但《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属于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依据《条例》第3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

如前所述,教育产业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教育服务的商业化也已经是世界潮流,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与国际贸易的发展走向相悖,与GATS的规则也不相符。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而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与教育服务的实际不相符。从办学实际来看,许多民办学校的营利性色彩已成公认的事实,不少投资办学者利用政策的模糊性,通过各种方式去得学校的举办权或经营权,并以各种方式去得了回报。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一种商业服务行为,无法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投入相当的成本来运行,如果不允许营利,则其无法持续经营,最终将导致其培养人才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获取利润也应当是中外合作办学的目标之一,其与培养人才是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

更为重要的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目的相违背,不利于我国教育的国际化。如果不允许营利,那么对于外方办学者而言,则其基本上丧失了来中国办学的动机;对于中方办学者而言,如果其是社会力量投资的民办教育投资者,那么不营利会使其经营难以持续,并进而影响其办学的积极性。

(三)《条例》的规定未完全体现我国的入世承诺

总体而言,我国在承诺减让表中对教育服务贸易所作出的承诺在《条例》中有了较大程度的体现,但是仍然有一些方面未能完全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方多数拥有权的许可,在《条例》中并没有体现。在我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承诺中,外方办学者可以在中外合作双方总投资中占有多数拥有权。但我国相关的立法,尤其是《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未对多数拥有权在总投资额中的比例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

2.我国在水平承诺中关于外资比例不少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25%的限制,并未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条例》及其他相关立法中没有任何关于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的规定,承诺中的关于外资比例不少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25%的限制在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立法中没有体现。

四、中外合作办学立法的完善

结合如上所述的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立法与GATS存在的冲突之处,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立法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理性认识中外合作办学,正确处理其与我国教育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解决大国办教育所急需的资金、师资等难题;另一方面,我国的受到了挑战。对此,我国应该辩证地看待,采取正确的态度,认识到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其视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这一必然趋势,积极吸收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我国所用。

当然,在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同时,切记不能忽视对我国教育的维护。在立法原则上,我们要坚决维护国家的教育,严防一些国外的办学者利用办教育之名,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警惕消极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侵袭。我国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以及一些特殊教育,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不在合作办学之列是极其必要的。

(二)修改相应立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针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建议对《条例》及其上位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进行修改,使中外合作办学的营利性合法化。具体如下:

1.对《教育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议删除其最后一句,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样,作为各种类型教育的一般法,《教育法》不再绝对规定任何教育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2.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营利性的规定。

首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建议将这一句改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即不再明确将民办教育事业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其二,经过之前的修改,民办教育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第2款所规定的“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应改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其三,在对民办学校进行营利和非营利的区分之后,对其政策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区分。在税收政策上,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应享受更优惠的待遇。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相应修改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参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第四,之前的修改承认了民办学校可以营利,因此应当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的规定。此外,既然依据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了区分,则应增加一条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义。该条可以规定:“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利润的民办学校。”

3.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行修改

根据上述对《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的修改,对《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第39条和第47条。将第39条所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修改为“非营利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本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至于第47条,可以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2)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非营利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作办学合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正确处理我国入世承诺与国内立法的关系

针对外方合作办学者可以拥有多数控股权在《条例》中没有体现的问题,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目前我们对“多数拥有权”的理解尚未达成一致。从产权分割的角度来讲,其意味着一方占有50%以上100%以下的股份,而同时也可以理解为虽不占有50%以上的股份,但是所有持股人中最大的持股者。因此,一些法学界专家认为,如果不明确规定对外方持股比例的限制,则第一种解释可能成为现实,即外方拥有50%以上的股份。这样,虽然对于投资者来说有较大的自由度,然而一旦外方办学者投资比例过大,则可能会影响对合作办学机构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对“多数拥有权”的定义,并设定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对于外资比例不少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25%的限制并未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我国对待教育服务商业化的谨慎态度。鉴于目前我国将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为公益事业,不允许营利,虽然要求改变这种状况的呼声很高,但综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的政策导向,短时间内我国还不能承认中外合作办学的营利性。我国一方面承认中外合作办学属于教育服务贸易,另一方面又不愿给予其完全的商品地位。基于我国政府的这种态度,如果在《条例》中设定外资最低比例,恐怕会给以后修正我国水平承诺带来困难。

总体而言,综合考虑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立法及实践现状,大幅度修改《条例》及其上位法尚有困难,但我们的方向是明确的,即在确保维护我国的前提下,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向商品化的方向转变,逐渐允许投资者营利,充分体现GATS的精神以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此外,为了更充分地利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成果,我国还应考虑将中外合作办学扩散到初级教育、成人教育以及语言培训等教育领域,而不是集中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文献:

[1]朱晓勤.发展中国家与WTO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颖姬.GATS框架下中外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法律问题研究[J].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孔峰.WTO框架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4]杨斐.WTO服务贸易法[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3

关键字:思想政治教育;对比;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对其成员进行有计划、有目的进行教育的过程,教育内容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要求。目前,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对待思想政治教育的态度是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也是不同的。本文的重要研究内容是国内外思想政治教育的对比,以期发现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有借鉴意义的内容。

一、 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情况

1.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思想品德和政治观念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美国明确规定每所学校都必须进行品德教育,并且在一些大学里学生只有修够了政治学分才能够最终取得学位证。在英国,政府颁布了《道德教育大纲》来规范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一些专门的道德教育研究机构也在大学里成立,来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指导意见。日本也通过拨出专项资金来资助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2.课程内容十分丰富

国外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爱国主义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民主意识培养和公民意识培养等等;第二,思想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等等;第三,法律知识教育,主要是让被教育者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并了解自身拥有的权力和义务。

3.教学方法自由灵活

为了取得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效果,国外很多国家采用了自由灵活的教学方法。美国在政治课和德育课上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这就使得教师在教学中拥有自,按照自己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另外,美国除了设置专业的思想政治课程外,还将道德教育内容渗透到其它学科教学中。新加坡的思想政治教育除了通过专业的课程进行学习以外,也让学生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进行学习,例如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等。

二、 国内思想政治教育情况

1.突出意识形态性,政治性强

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性较强,政治色彩浓烈。在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让学生明确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大力倡导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只有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性,才能坚定个人的立场,才能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2.重视显性教育

显性教育是指有意识、有目的通过外显教育活动让受教育者受到思想政治教育。显性教育具有目的性强,教育效果明显的优点,但是显性教育大多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忽略了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性。隐性教育主要是指学生的自主学习过程,它能够弥补显性教育的不足。因此,我国今后在注重思想政治显性教育的同时,也应加强指导学生的自主学习。

3.教学方式多样化

同国外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同,我国也注重思想政治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发展。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更有利于学生的学习,但我国的教学方式多样化也有其独特的特点,例如思想政治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往往局限于课堂内学习方式的改变,并没有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其它专业课和人文课程中去。目前国内典型的几个思想政治教学方式有说理教育法、讨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和谈话法等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开始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让学生通过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来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政治意识。

三、 国外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1.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教育

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在学习国外一些优秀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突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特色。道德教育上,西方的道德教育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而我国应当发掘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道德教育与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相结合,将传统文化中的精髓能够得以继承。政治教育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区别。所以在进行教育时一定要同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相区别,明确我国的国家的性质。

2.注重道德观念教育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出现了种种道德危机的现象,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道德教育上的落后有着重要联系。今后,学校要加大道德观念教育。我们应当学习国外德育的方法,将学生放在一定的认识环境中,提高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步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正确道德观念的树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需要课堂上的学习,更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受教育者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

3.注重社会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

国外很多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性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性思想政治教育相对课程教育更为直接,并且蕴含于社会生活中,对受教育者的影响更为持久,更为有效。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观各地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利用现代化的大众传媒来开展教育,例如报纸、电视和网络。因此,只有将社会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才能够更好的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水平。

参考文献:

[1]江萍.国内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比较思考[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2009(02).

[2]张爱平.日本注重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启示[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12).

[3]王洪飞.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借鉴[J].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8(06).

[4]马奇柯.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建设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2006(04).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4

关键词:外语教育;社会经济;教育政策

在各国之间往来逐渐频繁的状态下,外语教育已经成为各国教育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语教育不仅涉及个人成长成才,更涉及国家的政治以及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应的外语教育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例如:考虑一定的教育成本与收益,社会发展对外语人才的需求,接受外语教育的最佳年龄,外语教育的知识内容等。国家将制定外语教育政策放在一定的战略发展高度,协调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将能够极大程度地促使国家经济软实力的提升。

一、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互动

1.以亚洲新兴工业国韩国为例

韩国的外语教育最初始于对我国汉字的借用,另外照搬了日语教育体系、美国英语教育体系,发展历程较为艰辛。在1955年时,韩国的外语教育终于走向了自主发展的道路。直至今日,韩国的外语教育方试图通过制定比较合理的政策培养人才,使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韩国创造更加丰富的经济利润。整体而言,韩国的外语教育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迅速,自其自主发展至今,韩国的外语教育得到了来自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多方面的支持。由此,能够根据目前的经济社会需求对外语教育政策进行恰当的调整,培养相应的人才。面对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韩国逐渐加大了对外语教育的投入,将制定外语教育政策放在战略发展的高度,便于推动其外语教育的有效开展,为其经济的增长提供软实力支持。

2.以欧洲典型发达国法国为例

法国可以称为欧洲的发展大国,是欧盟当中的重要组成成员。基于其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外语教育极为受重视,与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均具有紧密的联系。法国曾经对其外语教育政策制定以及实施情况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调查,发现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中,外语教育更应该具有跨国家文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可以利用在欧洲的发展趋势,为其提供外语语言的多样化选择。外语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建立比较广泛的网络外语资源,聘用专业的外交人员,力争将外语教育发展成为进军国际市场的重要工具。法国外语教育政策的不断创新与实施,明确表明外语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同时更对国家各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国愈加重视对外语的教育,尤其汉语的兴起,使法国更加重视与中国的各项往来,不断提升其汉语教育水平。

二、各国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互动对我国的启示

由韩国和日本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经验而言,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重视对外语教育政策的制定,均希望通过外语政策的实施,提高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由此,我国需要明确,外语教育并不简单的是一项语言教学,其更能够折射出一个时代的需求以及经济增长的水平。外语教育的形式比较多样,可以通过教学、培训、考试等促进公民自身外语水平的提升。

另外,外语教育不应该仅仅为了培养外语人才或者翻译人才而进行,更应该致力于培养精通外语的高级专业人才,使其能够在各项工作当中均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外语教育亦应该渗透到各阶段学校教育当中,尤其小学教育,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外语的最佳年龄掌握相应的外语基础,为今后的外语深入学习提供充足的动力,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坚实的保障。由此方能够建立良好的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综上所述,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各项交流越来越多。因此,为了促使我国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促使我国的社会经济更加稳定和快速地发展,需要积极吸取不同国家在制定外语教育政策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外语教育优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际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外语教育政策,将外语教育置于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只有如此,方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提高我国的经济软实力,促进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蔡志全,赵红霞.“一带一路”背景下试行多元外语教育政策的思考――以新疆地区为例[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5,17(1):10-14.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5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6

关键词:日本;新加坡;英语教育;外语人才培养模式

21世纪是一个高科技时代。是信息化时代,是全球化时代,时代和社会对外语人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已呈多元化趋势,外语人才的培养模式也由以培养复合型外语人才为主转变为以培养创新型外语人才为目标,这个目标将促使外语教学的内容和方式得以改变,所以如何深化外语教学改革,构建适应时展的外语人才的培养模式,将关系到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和适应全球化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速度和质量。本文通过介绍作为亚洲经济强国的日本和“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的英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总结其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有助于我国英语教育的发展。

一、日本英语教育模式改革与发展概述

日本真正意义上的英语教育始于明治维新后,随着西式洋学堂的创建和外籍英语教师的引进,日本英语教育初步发展起来。但在明治维新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日本英语教育随着国家在不同阶段面对的不同形势而左右摇摆和反复迂回,处于跌宕起伏地曲折发展阶段。二战结束后,日本战败,受美国影响,日本的英语教育进人了快速发展时期,日本政府对英语教育也十分重视,并在以后的各个阶段进行各种改革,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日本英语教育,侧重对学生英语学习个性和能力的培养,从学生的需要出发,把主动权交给学生,课程设置灵活化,70年代的日本英语教育,由于高考的需要,几乎所有中学都开设英语课程,英语学习得到空前的重视,80年代,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为了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需要,日本英语教育在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教材编写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特别是JET计划的实施,即招聘大量的外国青年到日本进行外语教学指导和外语教学研究等工作,该计划的实施对于日本涉外经济发展和促进外语教学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80年代英语教育发展的基础上,90年代日本英语教育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比如:英语教育的起始阶段提前到小学和政府与民间合作推进英语教育等等。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又公布了《培养“能够使用英语的日本人”的行动计划》,勾勒出了21世纪日本英语教育发展战略。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不断进行着英语教育方面的改革,但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注重语言知识教学,忽视语言技能训练。日本人用英语交际能力差,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日本学校教育长期以来注重语法教学,忽视培养学生听说能力造成的;二是日本的英语教育过分以应试为主,在日本升学压力很大,日本的英语教育长期以来是以考试为航标的,从而忽视语言的交际功能,三是英语教材参差不齐,不成体系。日本的教材编写制度是文部省负责审定,民间编写出版,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官方标准。经过审定的教科书都可以成为教材。这样就造成了英语教科书的出版泛滥和版本不一;四是缺乏高水平的师资队伍,随着JET计划的实施,大量以英语为母语的教师来日本任教,提高了日本的英语教育水平,但总体来说,日本缺乏高水平的英语教师,五是其他外来语的涌入,影响了英语口语水平的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日本政府于2002年形成了《培养能使用英语的日本人的战略构想》报告,以及2003年出台的《培养“能够使用英语的日本人”的行动计划》,明确了英语改革的目标以及所要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具体表现为:改善英语教学;提高英语教师的指导能力,改善聘用制度;提高英语学习的动机;改善人学考试的评价;援助小学英语会话活动,提高国语能力,推动实践研究的开展。

二、新加坡英语教育模式改革与发展概述

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在影响其经济发展的众多因素中,新加坡的英语教育改革对促进其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新加坡的英语教育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1959―1970年、1971―1985年以及1985年至今。1959年新加坡独立后,这一时期的英语教育模式并未摆脱传统的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英语教学模式,英语教学以讲授传统语法为主。六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突出特点是实行双语教育,即英语与另外一种官方语言并用,在当时众多的官方语言中,新加坡政府领导人意识到英语学习的重要性,采用“以英语为本”的双语教育,有利于促进新加坡与国际经济和文化间的交流,从而促进其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实施双语教育,新加坡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比如:通过语言分流使得双语学生接受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更高层次的教育,重金聘请国内外名师等砝码来吸引人才;通过大众传媒创造有利于英语学习的环境。这些积极措施的实施有利地促进了新加坡英语教育的开展,同时也培养了大量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80年代中期至今,新加坡的英语教育侧重于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模式的改革等细节问题,如交际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引入和采用“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等等。

总体来说,新加坡的英语教育发展早,体系完备,特别是双语教育的开展,对于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然,这里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双语教育的开展。降低了母语的地位,过早的语言分流,虽然有利于英语教育,特别是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但同时也造成部分人才过早地告别了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英语教育的模式和手段过于西化,缺乏本国特色,尤其是缺乏对适合亚洲英语教学模式的探索等。

三、日本、新加坡英语教育模式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及思考

(一)日本、新加坡英语教育模式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与日本和新加坡同属于亚洲国家,对于开展英语教育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和发展水平不一样,我国不能完全照搬日本和新加坡的英语教育模式,但是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和新加坡的英语教育经验,从而更好有力于我国的英语教育,特别是外语人才的培养。

1 高质量师资队伍的引进和培养

日本和新加坡都是通过高薪或其他的一些优惠政策去吸引优秀人才参与本国的英语教育,政府也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政策和资金上提供方便。比如新加坡政府在教育方针上强调英语教育和依靠国外教师及教育顾问。而日本则积极实施“JET”计划(TheJapan Ex-change and Teaching Programme,日本交流与教学项目),大量吸引以英语为母语的人来日本做ALT,这样既保证了日本高水平的英语师资队伍,又保证了英语教学质量。在这方面,我国也应该大力调整我国现有的人力资源,充实我国英语师资队伍,同时可以采用吸引留学人员和对在职教师进行培训等措施来保证师资力量,吸引大批优秀的外语人才到教师

岗位上来,做到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

2 政府、社会、学校需要密切合作

在日本,任何教育战略或者政策的产生,都是经过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在咨询和审议的基础上产生的。比如日本在2002年制定的《培养能使用英语的日本人的战略构想》以及后来的《行动方案》,都是通过“英语教育改革恳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方案的实施需要文部科学省、地方政府以及学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来完成的,日本正是整合了这些资源,形成了最大的合力,确保日本英语教育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新加坡双语教育的成功也是与政府、社会和学校间的通力合作分不开的。比如政府把全国华文改成以英语为主要教学媒介语,华文作为第二语文等措施来促进英语及双语教学。而在我国国家各部门间,往往是各自为政,缺少高效合作。不过近年来国家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省部共建高校和部委之间共建高校等。又如教育部组织的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评估,从全国各个高校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全国高校进行专业评估,这些政府间或政府与高校间相互合作的模式,有力地保证英语教育的质量和发展。

3 创造良好的语言教学环境

一个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对于外语学习者来说至关重要。日本和新加坡都重视对英语语言教学环境的培养,比如日本大力开办面向学生的英语报纸,利用媒体优势来辅助英语教学,创建良好的语言教学环境。而我国目前缺少这样的学习环境,但是对于英语语言环境我们可以去创造,比如通过政府的政策性引导,学校的努力和支持以及多种多样地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活动去创造、丰富和充实英语教学环境。

4 强调母语学习的重要性

国语是一个国家的文化基础,国家在强调外语学习重要性的同时,必须重视国语的学习,新加坡在重视英语学习的同时忽略了国语的教学,从而降低了国语的地位,而日本在强调外语学习重要性的同时。仍强调增强日本国民国语能力的重要性,所以日本一方面要加强本国英语教育,一方面也强调所有来日本参与“JET计划”的外国青年“不遗余力”地学习日语。而在我国,类似的情况仍然存在,在全民学英语的浪潮中,往往忽视汉语的学习,比如有些开设英语专业的院校,甚至没有为英语专业学生开设现代汉语的基础课,造成很多英语专业的同学,汉语写作功底薄弱。因此因为单纯重视英语学习而忽视汉语学习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需要我们也引以为戒。

5 英语教育教学与科研并重的方针

在日本制定的21世纪英语教育发展战略中,日本一方面加强英语教育教学,另一方面强调英语教育科研。通过教学给科研提供现实的可靠的教育材料和案例,通过科研反过来指导教学。在日本,从国家层面上说有“日本教育改革恳谈会”、“推进英语指导方法改善恳谈会”,而在地方的具体操作中,又有“超级英语学校”等实体,来进行英语教学方式方法的推广,进而进行有效地英语教育科研研究。日本英语教育教学与科研并重的方针,对于我国英语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既克服了英语教育教学没有科研而失去方向,又避免了科研没有教学支持而失去生命力的局面。

(二)推进我国外语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

以人为本,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我国走强国之路的基本原则。21世纪是一个高科技时代,是信息化时代,是全球化时代。时代和社会对外语人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已呈多元化态势,外语创新教育应以培养复合型外语人才和创新型人才为目标,这个目标将促使外语与专业结合,语言的认知功能和语言的学习体系融为一体,外语教学内容和方式将发生深刻变化。如何深化外语教学改革,构建创新型外语人才的培养模式,如何加强培养外语专业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将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质量,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新加坡英语教育经验对我国的英语教育的几点启示,对我国的外语人才培养进行了如下思考: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外语人才培养模式应是以培养复合型外语人才和创新型外语人才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特别应通过如下途径不断深化,改革现有的教育教学模式。

首先,注重语言实践能力的培养。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培养学生外语口语交际能力,提高外语创新应用水平,是进一步改革外语教学的重要方面,

其次,教学方法的多样性采用和灵活应用,由于英语的国际化使用和工具性特征,在外语学科实践中,应创造性地运用现代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将多种方法进行优化组合,实现教学方法创新。外语教师要采取“参与法”、“任务法”、“讨论法”、“角色法”、“情景法”、“操作法”、“演示法”、“解决矛盾法”、“过程法”、“案例分析法”、“文化对比法”、“行为比较法”等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智力、经验、辨别力、和思维潜力,在语言习得过程中培养“交流沟通,解决矛盾,完成任务的能力”。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思想、情感和悟性等内在的学习机制,创造“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条件,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创新能力。

再次,课程体系的完善和课程内容的充实,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培养模式的实施,归根到底要依赖于合理完善的课程体系。在教学内容上,教师们可以采取人类所关心的共同问题,并提供社会对高校人才所需的基本知识,如管理。经营,推销,人际关系和跨文化交流常识等,以便学生学以致用。同时加大外语多媒体教学课件等现代科技教学手段的研制开发,在教学中不断应用,以现有部级或省级精品课为模板,并在其它课程中辐射和推广,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和充实课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