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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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体系

社会责任体系范文1

关键词: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利益相关者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通常是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步骤进行设立,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途径进行完善,并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客观、完整、相关的可比信息,同时也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和监督的运作系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有利于企业制定发展策略,实现更好、更长远的发展,有利于强化信息使用者的监督意识,有利于社会责任信息使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相关基础理论分析如下: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逐渐发展成熟,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基础性理论,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象,有利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所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企业要想很好地维持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应该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向其利益相关者和社会传递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使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如果企业不选择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就可能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会逐渐失去社会和其利益相关者的信任。

(三)外部性理论。从外部性理论的观点看,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压力,主要是受到来自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压力。社会公众对企业施加的压力往往是潜在的、无法避免的。企业应该重视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贡献,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等,这就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地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高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地位。政府给予企业的压力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激励性的。政府以法律手段制约着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通过颁布一些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同时也会采取鼓励和奖励手段,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影响因素

本文从企业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角度即内因和外因进行分类讨论影响披露体系的因素。

(一)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内部因素。

1.企业因素。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互相影响,两者相互促进,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又依赖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不能否认企业是为了追逐利益而存在,但是企业有其社会性,不能独立于社会关系之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可以吸引优秀人才,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赢得社会的尊重,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

2.企业的规模大小、盈利能力、负债的比率等。这类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情况,且与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总量呈正比关系。上市公司较一般企业受到的影响因素则更为多种多样,本文选择从上市公司特有的影响因素进行说明:一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的比例呈正比的关系,但是二者的影响不是很明显;二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持有国有股的比例呈正比的关系,并且二者之间关联性较大;三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管理部门的薪金激励呈正比的关系,并且二者之间关联性较大;四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总经理和董事长两个职位合并呈反比的关系,但是二者的影响不是很明显(于晓谦,程浩)。

(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外部因素。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因素、环境保护因素和政府因素,这部分群体主要是为了自己使用产品和服务的安全、环境保护、履行监管职责的原因而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企业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关联到的一些团体、个体或者组织即利益相关者,企业通常的策略对其有形成相关责任的“利害关系”。对企业来说其利益相关者大部分包括企业的用户、政府的监管部门、债权拥有者、企业投资者、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企业雇员等。由于存在这种“利害关系”企业会根据需要及时、充分和准确地提供企业相关情况,真实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程度与督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成正比,需求度越高,监督力度越大。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首先,披露内容不全面,比较单一。利益相关者无法全面掌握企业具体运行情况。企业环境投入、改善职工福利和社会捐赠等内容几乎占据披露的全部内容,其他内容很少被企业披露出来,如消耗的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等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成本及企业的整体社会绩效几乎没有体现在披露内容之列。其次,披露信息的可比性不强。同一行业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方式不同导致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可比性不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第三,只披露利好信息。企业从自身形象考虑,多以披露正面信息为主,采取报喜不报忧的策略。大部分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与需求方所需信息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有选择的披露,对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部分作为披露的重点,对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信息则简单带过。

(二)利益相关方监督和管理方面。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虽大部分属于自愿披露,但很大程度上迫于政府和国家的压力,而目前我国关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法规形式过于单一,仅仅出台了小部分指导性的法律和法规,社会责任披露的规范标准不完善,反映的社会责任形式也比较单一。

四、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

(一)完善政策及法律体系,规范信息披露。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需要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倡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年度报告。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提高了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然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比如可以制定一些有关我国企业编制独立社会责任信息报告的具体法规政策,来逐渐规范报告的框架结构。

(二)实施审计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效用的充分发挥是保证社会责任报告审计质量的前提,也是保证审计者独立性的基础。同时要设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标准或准则。这就要求国家相关机构积极推动这一进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设立一套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准则,对社会责任的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和审计主体进行明确,并对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程序与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对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的必要框架进行拟定,使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有相关规则制度作为依据。审计部门实行审计其业务和报告等都应符合审计的标准,为所审核的内容负责。国家审计机关为确保其审计的质量,还应当和相关的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并对相关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加强审核的程序和制度。

(三)加强各方监督。促使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必要的监督,将会对企业履行其职责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产生一定的推动力。企业员工、消费者、社区成员、政府部门、上下游合作者等利益相关方要明确自身监督的重要性,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跟披露的相关信息,从完整性角度督促企业及时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利益相关方、证券交易所、会计准则委员会同时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从制度和社会责任报告等方面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披露信息。最后,媒体也可以加入到监督的队伍中来,以对社会负责为目的,甄别企业披露信息的真假,为企业及时准确的披露相关信息提供途径。

五、结论

我国正在经历经济转型的关键期,更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从长远考虑,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应定期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培训教育专题;企业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工作,并将社会责任工作涵盖到企业发展策略计划中,把整个社会利益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标准。企业应当协调社会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建立和社会之间合作和沟通的良好机制,为我国和谐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注: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TJGL11-057)

参考文献:

1.李正.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研究[J].经济经纬,2006,(6).

2.田翠香,李玲.利益相关者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综述[J].财会通讯,2011,(11).

社会责任体系范文2

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核算作为现代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内容中探讨的重要话题。我国的财务核算体系还不够成熟,很多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时缺乏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账务处理方法欠缺统一性。本文以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定义及核算现状作为出发点,从计量要素、计量假设、计量方法、计量主体等方面探讨了如何构建一套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核算体系,并就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核算体系给出一些具体的途径,以期给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社会责任成本;核算;现状;途径

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社会责任成本核算在企业集团财务中运用越来越广泛。社会责任成本核算体系作为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新的管理模式,不仅是现代成本管理研究的新课题,也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标志财务报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等信息的完整性负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当做是慈善事业追求的目标,与企业的经济目标毫无关系。因此,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一系列后果。国家针对这一情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构建一个公平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责任成本核算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一、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定义及核算现状

(一)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定义社会责任成本是企业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社会成本是息息相关的。一方面,社会责任可以对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进行及时反馈和掌控。另一方面,社会成本需要基于社会责任进行会计信息计算。总之,一个完整的责任成本核算体系需要企业履行会计职责,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协调好企业责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界定没有唯一的标准。按照企业社会责任发生范畴来看,社会责任成本主要分为环境污染成本、社会管理费用等;按照成本类型来看,社会责任成本分为税务成本、职工责任成本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核算现状近几年,我国企业一直实行“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对企业责任成本核算运用还不够到位。虽然有些大型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对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准则、制度还没有明确规定。另外,企业在对会计处理中遇到的责任成本费用问题当做常规费用支出,直接将生产成本纳入制造费用中去,将其他费用纳入管理费用中去,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纳入营业外支出,没有独立的核算账户,也没有设立明细科目。这些现象导致企业的成本在实际的账面上不能明细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不能在实际账面上得到披露。总而言之,我国企业对会计责任核算体系认识还不够到位,政府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社会责任法规,企业对成本、费用的支出还不能准确计量。

二、构建社会责任成本核算体系

(一)计量要素对会计要素内容加以延伸是社会责任成本信息的条件之一。从社会责任核算占整个成本核算体系中的比例看,社会责任能够有效反映企业经济目标、企业经济活动执行力情况。与传统的企业会计核算内容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核算在形式上、结构上、内容上并没有做多大改变。但是在核算要素上增加了从宏观角度看待成本处理事项的内容,比如社会责任收益、社会责任成本、社会责任资产等等。社会责任收益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给企业创造的纯收益,具体反映在会计账面上就是扣除社会成本之后的净收入;社会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等阶段发生的费用支出,或者是企业在履行社会义务(如向国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各种税款)时导致资金减少的行为;社会责任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效益而投入的资金,或者其他股东的股票、基金投入。

(二)计量假设传统的会计计量假设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传统的会计计量假设以不能满足企业社会责任核算体系对会计信息处理的综合要求。企业成本核算不能单纯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价格机制标准来核算,也不能将货币作为唯一计量单位。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希望可以在实际会计核算中用实物量或者时间单位作为假设计量单位。相比而言,用实物量或者时间单位作为假设计量单位,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真实、更可靠、更及时的财务信息。

(三)计量方法现行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是构成传统会计计量属性的内容,货币是会计计量的单位。随着我国企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发展,传统的成本信息输入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也不能全面评价企业费用支出和收益之间的比例是否恰当。因此,针对传统企业计量方法的不全面性、不专业性和运用过程中出现的漏洞问题,我国学者诸如周游对计量方法做出了一些调整和创新。综合归纳学者周游的计量方法主要有:替代评价法、调查分析法、生态社会责任法、其他核算方法。其中,周游对调差分析方法相当推崇,认为调查分析方法可以让企业了解博弈知识(调差分析法包括博弈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起到一个指导性作用。目前,这些方法在上市公司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计量体系,国外和国内的许多学者虽然都对社会责任核算计量方法和核算单位上有过深入研究,但是要在企业中普遍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四)计量主体经济组织是区分社会责任会计计量主体和传统会计计量的临界点,经济组织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也可以是社会团体。计量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一个地区。所谓会计核算计量就是对主体企业产生的社会成本进行核算,对企业产生的社会责任收益进行计量。传统的会计计量只是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进行资产核算,忽略了政府、地区的社会成本,从而导致国家账面总成本支出与实际支出不一致现象。

三、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核算体系的途径

(一)国家设立统一的社会责任成本核算部门我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为主,微观调控为辅。因此,站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政府需要设立统一的社会责任核算部门,配备专门的成本核算设施,实行双重成本核算模式。所谓双重核算模式是政府设置专门核算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核算形成一个统一的核算规则制度,方便政府向企业下达指标,也让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参考依据。而企业在接到政府指标分配后,根据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计算核算成本。首先,国家管理中心要事先计量好企业的社会成本率,针对特殊企业的强制性社会责任成本根据特殊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综合计量。其次,对于有些企业采取自愿性社会责任成本计量时,国家要设立风险防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风险防控能力来归属各生产部门对自身企业成本负责。最后,对有明确归属的社会责任成本的企业,国家根据配比原则将社会责任成本分摊到产品成本中去。例如,国家对股票、基金、证劵等金融行业成立一个市场风险成本控制核算部门,不定期抽查企业社会成本,对企业成本核算后将社会责任依次分配到股票、基金、证劵行业,市场风险成本控制核算部门计算出各行业的社会责任成本率。国家设立统一的社会责任核算部门不仅可以有效调控各行业的成本率,还可以减低社会环境对企业的危害。

(二)企业要明确核算方法国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率做出了明确指标,并在总体上对社会责任成本进行了计量,企业就可以将社会责任成本作为费用或者成本对成本进行计提、分配。企业对成本计提、分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将社会责任成本看做是净利润的减项。这种方法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避免出现费用在税后扣除现象,将社会责任成本当做是企业的费用,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费用可以在税前计提。对企业账户设置时专门设置一个“社会责任成本”科目和“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科目。社会责任成本率和当期税前利润的乘积就是社会责任成本,即当期税前利润×社会责任成本率=社会责任成本。对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进行账务处理时的借贷方分别为当计提应付成本时,借方为“社会责任成本”,贷方为“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当对企业期末结转时,借方为“本年利润”,贷方为“社会责任成本”;当企业向国家缴费时,借方为“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贷方为“银行存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对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纳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从消费者的角度使社会责任成本得到广大社会的关注。第二,将社会责任成本直接看做是一般企业成本。这种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本期发生的社会责任成本”当做“制造费用”处理,与将社会责任成本看做是净利润的减项处理方法是相同的。

社会责任成本率和上期主营业务收入的乘积就是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即期主营业务收入×社会责任成本率=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将社会责任成本直接看做是一般企业成本的账务处理的借贷方分别为:借方为“制造费用”,贷方为“应付社会责任成本”。对比分析方法一与方法二,可以明确,将社会责任成本看做是净利润的减项这种核算方法是国家提倡的,原因是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最后是要上缴国家的,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将社会责任成本直接看做是一般企业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是企业提倡的,原因是社会责任成本纳入了产品成本,将社会责任成本基金留给了企业,并将社会责任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但是这种核算方法就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的支出就不能从企业中得到补偿。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就要将一部分社会责任成本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至国家。企业在向国家缴纳社会责任成本基金时,需要在对应的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因此,对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进行账务处理时的借贷方分别为:当提取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用时,借方为“制造费用”,贷方为“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当企业向国家缴纳费用时,借方为“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上缴国家”,贷方为“银行存款”。当企业留用一部分社会责任成本基金时,借方为“应付社会责任成本费-企业留用”,贷方为“银行存款”。

企业将社会责任成本看作是费用或者成本进行不同核算方法时,需要依据国家对会计成本核算率的标准进行会计责任成本的计量。传统的成本核算是将成本信息通过账簿的形式记录,但是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在上月或者上个季度没有计提、分配,使企业整体账目不明确,不便于企业对本期成本统一规划。企业将社会责任成本作为费用或者成本对成本进行计提、分配这种核算模式不仅方便企业将本期成本发生额与各期成本发生额进行对比、计量,使财务信息更加完整性;还可以加强国家对企业责任管理的宏观调控,明确各行业的会计责任,让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这一问题,将社会责任问题当做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探讨话题,承担企业应尽的义务。

(三)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责任成本核算的监督是保障社会责任核算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会计责任成本不是以一个单一的个体或者形式存在在核算体系中,在社会监督体系中还扮演着社会核算职能的角色。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成本核算的引导、监督力度。首先,国家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会计行为,将社会责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落实。其次,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监督机关要加强对社会责任核算体系的监督力度,让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各个部门都成立社会责任管理组织,对企业财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操控、虚假漏报等现象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做成调查报告书,最有上报给监督机关、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处理好企业短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承担企业在社会环境中应尽的社会责任。最后,政府要改变单一的监督方式,采用多元化形式展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根据不同企业机构设置的不同,实施与企业核算体系的运营、监管机制,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资产和社会责任成本相匹配,实现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有效融合,从根源上调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成本的有效控制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中之中,成本的合理支出也是与一个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息息相关。构建一个完整社会责任成本核算体系不仅需要国家政府的监督,还需要企业自身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将社会责任与社会利益放在同等位置,自觉履行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义务。

参考文献:

[1]付建龙.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从毒胶囊事件谈起[J].特区经济,2012,10.

[2]李姗姗,李成琪.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核算体系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2009,16.

社会责任体系范文3

摘要:以“三鹿奶粉事件”为警示,分析构建

2008年8月以来爆发的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简称“三鹿奶粉事件”),已波及到

2.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完善。首先,没有确立相应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内容;其次各种计量方法自成体系。目前主要方法有:客观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机会成本法、替代品评价法、社会公正法、预防成本法、调查分析法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体系[3]。

3.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不够规范完整。实务界关于企业披露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只是停留在原始的自发阶段,十分不规范和不完整。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上缴利税、劳动就业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情况反映不足,无法满足国家管理部门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已成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大缺陷[4]。

二、构建编辑

社会责任体系范文4

【关键词】社会责任因子;财务理论;革新

一、现行财务理念评析

现行企业的财务理念,基本仍以“价值最大化”为主导理念,强调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价值最大化,对于社会责任则是作为附带因子对待的。在该财务理念中,强调的是企业价值的创造,虽然在对价值创造的理论中,似乎考虑到了“社会责任”这个因素。但事实上,这种所谓的考虑显然是基于诸多社会问题的凸显以及社会伦理的挑战,局限于强调公司对于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没有将社会责任真正贯彻始终,最终导致“言行不一致”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在理论界,对于财务目标的设定附加着社会责任这个要素:另一方面,在现实操作中,为了更好的进行定量分析,在制定公司财务决策标准时,社会责任这个因素又没有体现。

事实上,传统的企业财务理论对于社会责任的排外源于学者们认为企业是因为经济环境的变化促使了这种组织的自然形成。这种理论明显将企业的社会属性剔除在外。即使有其他学者对该理论产生疑惑,如当企业产生“社会成本”等外部问题时,企业该如何处理,秉承传统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用自愿协商”形式解决外部问题的解释,这种解释还是没有将社会成本融入企业的财务决策目标体系中。

二、社会责任内融的必要性

纵观现实,重审企业,会发现企业实质上是由一系列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交融的集合体。经济因素即以经济权利和义务为载体的各种联系,如企业与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等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企业与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社会因素则主要以规定社会责任和效用为主要内容,反映的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关系。两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在于:经济因素所涉及的内容清晰、可定量分析,而社会因素的内容则含糊、无定量分析的指标。尽管从内容和评价指标上无法明确社会责任,但如果企业顺势就将社会因素忽略不计甚至是违反,这个企业终将走不长。因此,在公司财务决策指标中必须纳入社会责任,考虑在经济性因素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牵扯所带来的一系列非财务资本(如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人力资本、市场资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等):要认识到现代企业是依赖于多种资源的综合体,企业的利益不仅仅只涉及股东的经济利益,而是与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企业的目标就应该为各种资源提供者谋取更多的利益以及尽可能平衡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社会责任的内融是现代企业财务理念重塑的关键所在。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20世纪初,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与企业满足社会各相关关系者需要的责任结合起来,因为企业的经营战略中,对社会提供的服务能增进社会利益,而这种利益远高于企业的单纯盈利。

《中国企业管理年鉴》(1990)对企业社会责任给予了首次界定:企业有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基本责任);企业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接受政府的干预和监督所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如纳税、职工福利安全等);企业的生态责任(合理利用资源、承担资源治理的费用);企业的伦理责任(承担社会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企业的文化责任(社会责任的教育与规范,良性市场行为的体现)等。在这个定义中,明确区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同于企业自身的经济责任,显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深化。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表述有所差异,但究其内涵却大致相同,即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企业或股东价值利益的同时,还要对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上的社会责任。

四、重塑社会责任内融下的财务理念

(一)改革财务决策标准

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的财务体系,用定量的方法加以明确,是新财务决策标准设定的难点所在。至少应考虑三个问题:一是现金流量计算依据的变革,在倡导“利益最大化”背景下,现金净流量的计算是“净利+折旧”;而社会责任的融入,就应当考虑将会影响经济利益增加的现金流出量,纳入公司财务决策标准中,如:工资性支出、税收性支出、利息性支出等,则现金流量的计算应为:“利润+折旧+工资现金流出+利息现金流出+税收现金流出”。二是社会成本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如果企业的一项财务决策预期会产生社会成本或社会效益,则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必须作为现金流量的一个调整因素纳入决策中,可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体系上增加社会责任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三是不能将现金流量折现标准统一化。因为不可能所有的企业的财站霾撸都是追求“价值最大化”这个价值指标的。

(二)拓展财务分配理论

传统财务理论的分配对象和范围局限于股利政策的选择上,是面向股东的股利分配理论。将社会责任融入的财务理论,其财务分配的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拓展。表现在_一是分配范畴扩展为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以及资源提供者,这表明除了原已纳入分配范围的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外,供应商、客户也一并纳入其中,个中因由是他们通过市场为基础的价格转移影响了公司的价值或收益的实现。二是分配对象的扩展,原有的分配对象是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社会责任的融入使得分配对象扩充为经济增加值。三是分配基础的扩展,将从股东提供的权益性资本,扩展为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资源。

(三)再造财务决策机制

现有的财务决策框架内,主要考虑的是三大财务决策(投资、融资和分配)问题,这种财务决策机制在设计和选择时,是以股东的利益代表

社会责任体系范文5

[关键词]社会责任;影响;意义;表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15-02

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主体在行使行为过程中与其他相关因素有关,并负一定责任承担一定义务的任务。对于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来说,主要是在公司经营活动与其他活动时,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负的责任。从一定角度来看,实际上对于公司的赢利水平、股东所占份额应付的责任都属于社会责任,还有对社会、对环境、对员工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从本质上说,社会责任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员工的健康、资源的利用、员工的权益等。

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文化、经济、环境、道德、教育的责任。道德责任指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公民所要遵循的社会公德; 经济方面责任主要是指公司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从而为社会创造一定的财富;文化、教育方面两者的主要责任是指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为员工提供一个舒适的办公场所,同时还要对每个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他们为社会作贡献,成为一个“四有”公民;环境责任需要公司在生产方式上应该符合环保要求。公司的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道德责任,四者中以公司道德责任为核心和准则,其他都是道德的发展。

1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

社会责任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标准,但是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单单是对公司本身有一定影响,与其他公司相比,竞争力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同时它对社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对于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公司来说,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公司文化的本身,都能对社会产生回报,在社会中公司也会树立下较好的形象,长久以来也可以给公司带来可观的利润;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可以使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平衡,也可以使员工和社会受益,使股东在内的所有公司利益相关受益者得到保障;社会责任的实行,不但可以使公司的风险降低,也可以使政府对公司的监督管制降低,同时市场的占有率也得到扩大,那么公司的利润率也在不断的提高;社会责任的实行使公司的影响力得以提高,可以吸纳更多的人才之外也能使公司员工对公司形象有一个全新的认识,那么员工的工作效率也就提高了。

2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

公司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同时它也是道德主体。道德在公司中重点应用,主要是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应该遵守道德准则,做“四有”公民,同时公民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也给公司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目前实行的主要是市场经济,经济的一些负面发展使得一些公司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就我国而言,虽然在经济的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公司在运行中也会出现一些缺失,从而影响社会责任的实行,这些缺失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经济激烈的竞争中,利益是公司的主要目标,但是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手段方面采取的手段很多,有的甚至违反经济法规,为了达到目的,他们不惜一切办法,这就导致公司在诚信方面出现问题,也就是诚信缺失。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公司的偷税漏税等现象普遍存在。第二,公司环保意识不强,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每个上市公司都在不断的扩大生产规模,损耗了很多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是全球的问题。第三,关于职工的安全和基本保障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重视,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每个人都是企业利益的相关者,不少的上市公司也出现了只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倾向,严重的危害了利益相关方面的权益。

3构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及质量体系的路径

社会责任的标准成为上市公司质量体系的重要问题,构建合适的社会责任质量体系需要公司的全力配合,同时这套体系也要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适合公司本身的需要,做到社会责任规范化,体系全面化。同时社会责任质量体系的建立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也就可以将公司的无形资产纳入到社会责任体系中,像公司的文化、公司的形象等,来引导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将利益最大化与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结合在一起。

3.1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制度

法制社会下,不管是什么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来肯定,公司也不例外,公司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为法制化经济做铺垫,公司要想民主化管理,它离不开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套完善的公司制度包括的内容很多,例如权利与义务方面、政府的干预与企业发展方面、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等内容。民主的意思是要求平等、公开、公正,在企业中企业民主的表现主要是让职工参与到事务管理中去,各个阶层的大会都要有普通职工的参与,对于制定的制度也要进行及时的公开,职工对于董事的工作事项有监督的权利等。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企业民主管理的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民主管理的变化也体现了公司在管理的过程中逐步走向了正规化的道路,制度越来越完善,法律制度方面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当前我国关于公司民主化管理的建设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在建设中应如何处理好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权利的划分是重要的问题,还有公司的法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让员工参与到制度的建立和监督中来,实现管理公开化,同时也使内部人员的沟通制度的建立得到完善。

社会责任体系范文6

[关键词] 和谐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本质内涵;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4-0021-03

[作者简介] 陈冬林,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助理、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学和公共事业管理;

李燕凌,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共事业管理。(湖南 长沙 410128)

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及其评估体系,不仅要求企业投资者与供应商、债权人、消费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发展,最重要的还应当包括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和谐发展,利益共享、实现“多赢”。因此,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本质内涵,以及构建中国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估认证体系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本质内涵

社会学家J・H・特纳认为,人类有三种交换活动,即“市场交换”、“互惠交换”和“再分配交换”。根据J・H・特纳教授的“交换理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市民(消费者)、企业与员工、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互惠交换”,即企业为取得自己所希望得到的社会认同,进行的无法量化的“社会价值”交换。一切交换活动,从本质上讲都应以“等价交换”为基础。“互惠交换”也要遵循这一价值规律,只不过,这里所讲的“价值”是社会价值而已。在长期以互惠交换稀缺社会资源为目的的社会活动中,凝结在社会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即表现为以社会成员长期努力逐渐形成的进步的、积极的、美善的共同社会意识或行为规范等,这就是社会互惠交换中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具有价值目标多元化的社会行为特征。那些在企业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进步的、积极的、美善的共同社会意识或行为规范,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内涵。

首先,它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共同生存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企业社会行为存在共同价值标准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保卫自身生存权。保卫自身生存权是保护企业共同生存权的基础。企业在社会行为活动中,立足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维生存空间”,在实现社会价值“互惠交换”的同时,必须追求合理的、有效率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服从政治及法律规范。只有每个企业都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生存权,全社会企业的共同生存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给人们以深刻教训。许多产品完全合格的食品生产厂家,因不法企业缺失社会责任诚信,致使全社会范围内消费者都不敢吃熟食产品,合法企业被“殃及池鱼”。究其终因,就在于合法企业缺乏“自身生存权”保卫意识,全社会也缺少以此行为规范为内涵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然,我们说保护企业共同生存,并不否定企业“优胜劣汰”为原则。但是,它排斥无序竞争、禁止恶意竞争、反对非道德竞争。

其次,它是一种能够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过,“正义否认某个人失去自由会由于别人享有更大的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它不承认强加给少数人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类似于经济学上的“正义”帕累托最优,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社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景天魁借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本著作的名称,提出了“作为公正的发展”新概念。他认为,没有公正的发展,根本算不上发展,在某种状况下,它极可能是“反发展”、“负发展”。所以,“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遵循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原则,当然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不过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学意义上的“正义”帕累托最优也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从根本意义上讲,作为企业社会行为规范的社会责任标准,所要求的“公正”与“公平”,本质上是要求能够建立一种“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实现的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根本前提则是维护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正常秩序(或称自然秩序)”。如果没有这种“正常秩序”,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会乱套,会发生“企业战争”,有些企业会被无秩序的混乱所消灭,而这并不是“适者生存”进化论的应有结果,恰恰是因为违背进化论的一种无序状态所造成的悲哀。

第三,它是一种能够保持民族先进文化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民族的先进文化,应当是在保持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基础上的多民族文化融合的过程。企业社会行为领域内所存在的一切共同价值标准,并不是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的“消灭”,相反,它是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种新的存续,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多民族优秀文化融合的过程。唯如此,人们才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对人名的称呼上,中文称“张三”,英文却称“三张”,这已经形成了两种文化习惯。从中也可以体现两种不同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前者反映中华民族秉承父姓(姓氏、性格与性情)、长幼有序的特点,后者反映西方民族个性张扬、独立发展的开拓精神。你能说哪一种文化更优秀、更先进、更具有生命力呢?

第四,它必须是能够不断创造和谐社会建设新动力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企业社会行为存在共同价值标准的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诚如我们前面所论及,不同企业在社会领域里的“互惠交换”虽以价值为基础,但极难找出它的价格或价格表现形式。这种社会交换活动虽以“互惠”为目标,但却很难真正衡量企业自身在交换活动中的“惠得惠失”。所以,社会领域内企业交换的效用,形式上大多体现为企业对其社会行为的“幸福感觉”。最明显的一个事例是,禁渔期的实施。当一个湖(或江河)里的渔资源一定的情况下,两个企业的社会行为可能存在“对抗性”,我捕的鱼多,意味着你捕的鱼必定会少,但我们还是能找到共同的行为价值目标取向,即共同保护好湖里的渔业资源,共同禁渔成为我们“互惠交换”的价值均衡点。这既是我们现实的共同福祉所在,也是我们未来幸福的共同愿景。所以,两个企业选择了共同社会行为,实施禁渔期禁渔。这种在长期社会劳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共同行为规范,成为推动和谐发展的新动力。

二、构建中国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估认证体系

进入21世纪之后,国际上掀起了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已不再只是一个动听的口号。一些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不少欧美国家甚至开始实行包括SA8000在内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标准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管理方法,是一种管理理念,是一场管理范式革命。我们并不主张不加“消化”地将国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标准(如SA8000)照搬照抄过来,而是主张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准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精神,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并遵循6项基本原则,尽快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估认证体系。

第一,承认差异原则(或称“差异客观性原则”)。受不同价值观念、不同民族文化或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目标价值取向,客观上存在差异性。保留企业价值目标的这种差异性,有时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加拿大朋友周英和(中译名)说过一件事,在他居住的蒙特利尔市某英语社区,2005年1月,有一家“沃尔玛超市”的员工以罢工形式争取成立企业工会,但结果是美国老板关闭了该超市,员工全部失业了。又如,日本实行典型的终身雇佣制。日本企业不靠“高薪”留人,甚至埋没员工“个性”,要求员工用一生的“灭私奉公”来培育共有的企业团队文化。当然,日本企业建立了丰厚的福利制度,甚至有企业承诺员工死后由公司提供一等土地建墓地,以此回报员工对企业的忠诚。这样,日本企业与员工间形成了一种超长期的“集体”命运共同体概念。而欧美等国企业则一般采取高工资和高保险基金等“即时”(或称“短期”)措施,来保护企业员工权益。在日本企业,“缺乏(东方人)伦理道德的、带有浓重市场万能主义色彩的美国式思考方式(即安哥拉・美国标准)”,显然是不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

第二,协商性原则(或称“非强制性”原则)。与强制性执行的企业技术法规与产品标准不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一般不宜采用强制性。这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一项基本原则。桑德斯理论和松浦四郎理论,都高度重视标准化的社会活动属性。标准化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过程,其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难以大量使用带明显强制性的标准。桑德斯在1972年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一书中就曾写道,“国家标准以法律形式实施,应根据标准的性质、社会工业化程度、现行法律情况等慎重考虑”。松浦四郎也在1972年出版的《工业标准化原理》一书中主张,“制定标准的方法应以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对于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标准,依法实施是必要的。其他以法律形式实施的标准要考虑标准的性质和社会工业化水平等”。

第三,通用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强调通用性原则,主要是因为社会责任范围广大,不同企业由于所处社会背景差异,无法在所有领域都达成共识。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应该适应于不同层次、不同民族、不同所有制、不同国家政治制度、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与价值准则的责任主体的共同要求,所以该原则我们又称之为共同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性原则要求,反映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行为价值目标多元化的认可,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与多元化的对立统一。只有那些在一定条件下,依据一定范围内企业对社会责任管理活动所形成的共同认识,才可以制定适应于该范围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超越此范围的企业,有权不适用该标准。不过,这种确定“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通用性原则的另一方面含义是,非此范围内的企业,可能因不实行该标准而失去标准调整范围内的“秩序效益”。例如,“北美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就属于一个暂时不开放的标准体系。非“北美”地区的企业不受该标准约束,但同时也不可享受“北美”地区企业的自由贸易待遇。不过,我们必须慎重对待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性原则。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各企业间的磋商,通过增进“沟通”和“协商”,收到企业社会责任“通用”范围越来越广的效果。

第四,适度让步原则。企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刚性,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执行过程中,则普遍强调“适度让步”。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作为一个“指针”,具有强约束功能,企业一旦承诺实施社会责任标准,就意味着企业自觉接受此标准约束或认证。另一方面,更应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体现“适度让步原则”的要求。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贸易伙伴企业之间,可以实施让步原则。有企业执行该标准,并有权要求关联企业亦实施该标准。也有企业申明保留权力,赞成贸易伙伴实施该标准,而自身则不执行该标准,或者有条件地执行该标准。贸易伙伴之间坚持通过谈判、沟通的方式,对标准实施采取“适度让步原则”。二是在贸易伙伴集团内部,对同一标准不同企业实施步骤、实施程度、实施效果等的规定或评价,实行“适度让步原则”。当某企业宣布或承诺实施某一标准时,允许企业分阶段实施,也允许企业逐项有选择性实施。遵循“适度让步原则”,并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约束力弱化,而是强调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过程中,加强谈判和协商,使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行为的管理,不构成“强制”但集聚“压力”,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推广实施,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最大范围、最大规模、最大(数)量的交换秩序优化和最大程度的获取(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综合效益。

第五,开放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开放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是一个面向所有贸易伙伴的开放性标准,任何非缔约的第三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领域,要求加入标准化进程,都是受欢迎的;二是指任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基本立场、精神和规定(条款),都是可以磋商、修正和调整的,这种标准本身的改变,只能通过合作各方或缔约各方,以谈判方式来形成共识,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主义倾向;三是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本身所坚持的“非贸易壁垒”精神,一般以“第三方认证”作为其保障措施。制定或推广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目的,在于企业交换活动的“扩大”、“统一”和“简化”。因此,不应当以主观“贸易壁垒”措施作为标准条款。考虑到同一标准的不同使用者,在理解、解释和采用标准方面的不同状况,所以我们强调“第三方认证”的重要意义。

第六,时间表原则。当我们在全社会范围内基本建成了某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之后,有的体现为企业自律倡议,有的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信任程度评估报告制度,更完善的则体现为标准,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这些规则所要求的“责任”。“责任是什么?责任是义务。而作为义务的责任,是需要努力去实践或实现的”。早在2000多年前,十分推崇社会责任自律的孔子,虽然视“克己复礼”为悠悠万事中“唯此为大”者,但他也不得不强调,“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就是说,如果“礼”实在行不通的时候,不用一定规矩制度加以节制,也是不可行的。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标准,远没有法律法规具有强硬约束力,“劣币驱逐良币”或“搭便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那些法律约束乏力的企业,社会可以孤立他,消费者可以抵制他,企业员工可以离开他,中小投资者可以不信任他,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抛弃他。正如孟子所说,“不仁者,可与言哉?”当然不可与言,直至这样的企业求善为仁时止。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时间表原则”。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J・H・特纳,著.范伟达,译.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3]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中译本)[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