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教育的含义范例6篇

社区教育的含义

社区教育的含义范文1

含义 目的 关联性

一、青少年文学教育的含义和目的

关于文学教育,我国学者大致有以下三种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文学教育就是语文审美教育。第二种观点认为,文学教育就是文学教学。第三中观点认为,文学教育就是文学审美教育,尤其是文学审美能力。为了弄清文学教育的含义,先从文学这个概念着手。文学是指用语言文字表达工具来形象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它把社会生活和心理活动用艺术化的表达方式表达出来。其基础是人的情感和社会生活,其语言文字的表现形式如小说、散文、诗歌、戏剧等。文学教育,首先它是一种教育活动。什么内容的教育活动?即文学上的教育活动。为什么要进行这种教育活动?无非是教育人们懂得如何表达内心的情感和社会生活状况。如何表达?就是运用语言文字的工具用一种艺术化的方法表达。前面对于文学教育的三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其片面性。认为就是语文审美教育的观点,只注重了语文艺术的审美,却忽略了文学艺术的全面性和应需要的表达形式。认为就是文学教学的观点,只注重了科班式的教育方式,忽略了社会教育等多种教育方式。认为就是文学审美能力的观点,虽然不在只注重语文审美,注重了整个文学范畴的审美,却也忽视了应需要的表达形式。据我的理解,认为青少年文学教育就是以文学接受为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文学教学,培养青少年的文学审美能力,使其能通过语言、文字的方式表达内心的情感和生活学习状况。

对青少年进行文学教育,目的在于让青少年掌握一定语言文字技巧,艺术化的表达自己所看、所想和所经历的。具体上讲,让青少年掌握基础的文学知识,提高阅读文学作品的积极性和欣赏能力,学习成功的创作经验,培养高尚的艺术情操,陶冶感情,开阔视野,学习成功的文学创作经验,最终提高青少年的阅读鉴赏水平和写作能力。

二、青少年社区教育的含义和目的

社区教育,就是在一定区域内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了提高社区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因此,青少年社区教育就是在一定区域内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旨在提高青少年社会认识能力和生活关爱程度的教育活动。由于青少年一般都在学校接受教育,一般社区教育进行都是在青少年放学后及放假假的课余时间。基本内容是对青少年提供的课后辅导,包括课程内,也包括课程外的辅导。课程外教导主要是帮助青少年认识社会、融入社会。社区是青少年生活居住地,是青少年学习的“第二课堂”,社区教育有其重要性。实践中,青少年社区教育项目主要是通过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智能培养、德育培养、作业辅导、心理沟通、家长教育、旅游活动等一系列方式。社区教育给予了青少年生活关爱和心理关怀,目的在于增强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自信心,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以及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金钱观。

三、二者之关联性

1.青少年社区教育中包含着一定的文学教育

青少年社区教育项目很多,可以通过开展多样式的方式,包括学生课外辅导,社会公益活动,心理辅导,家长式教育,德育讲座,瞻仰烈士林园等。在社区教育中,对青少年提供的课外辅导中,既可以课程上的,也可以是课程外的。学生课外辅导,就包含着一定的文学教育,对于青少年文学上不足的,尤其是对语文教材不懂的,文字语言功底不好的以及文学鉴赏能力和写作能力不足的,可以在社区中通过“量身辅导”。在社区教育中,可以针对不同学生和不同的学习状况,予以单个补习。

青少年社区教育内容一般可分为革命传统教育、道德价值观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健康心理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安全意识教育,文体鉴赏教育等。其中文体鉴赏教育中,旨在通过社区课外教育提高青少年文学艺术水平,体育竞技水准以及各种鉴赏能力,自然也就包含着文学教育。社区这种文体鉴赏教育并不一定通过授课方式,绝大部分是通过社会活动的形式。比如举办社区青少年文学创作大赛,来提高青少年写作能力,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其自信心,培养文学方面的热情。对创作作品公开展览,对青少年语言表达技巧多建言。通过拜访文化大师或者参观已故大师的故居,瞻仰文学遗迹,陶冶青少年文学情操。通过观看著名文学作品,学习成功的文学创作经验。游览人文精神馆,开拓青少年的文化视野等等,都属于文学教育的范畴,只是形式不是课堂模式而已,通过这种方式的社区教育,可以缓解单纯枯燥的课堂模式,帮助增加他们对文学的爱好,启发他们对文学的积极性。

2.青少年文学教育和青少年社区教育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前面讲到,对青少年进行文学教育目的在于让青少年掌握一定语言文字技巧,艺术化的表达自己所看、所想和所经历的。对进行社区教育在于提高青少年社会认识能力,全面提高青少年各方面的素养,帮助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二者仔细分析在目的具有一致性:

首先,文学教育和社区教育都在于提高青少年的素养。文学教育直接目的在于提高青少年文学上的素质。我们知道,文学素养是一个人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通俗地说,一个人连语言文字艺术都没有,谈何全面素质。社区教育中,内容上不只是文学教育,所以目的也不只是在于提高青少年的文学素养,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素质的培养,只要有助于提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都可以开展活动。它注重的是全方面的教育以及对学校教育的不足“查漏补缺”。

第二,就文学教育本身来说,一个与文化教育好有涵养的人,其他方面的素养应该也不会差。通俗地说,“文化人”是有别于一般人的,其价值观有更高的高度,有思想深度,能巧妙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有良好的品质,至少不那么粗俗。某种程度上说,文学素养就代表着整体素质。也就是说,文学教育搞的好,也能带动了其他素质的发展。这和社区教育注重提高全面素养也是一种竞合。所以我甚至建议,青少年的社区教育从培养“文化人”下手,注重培养青少年的文学性格。

第三,青少年文学教育和社区教育都注重提高青少年表达能力。一个有内涵的人才,是需要通过良好的艺术表达方式投递给其他人的。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自己,别人理解都成问题,这也意味着很难沟通,对其发展是很大的阻碍。社区教育尽管和文学教育侧在表达方式的侧重点不一样,前者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语言交际的沟通,后者注重的是文字方面的沟通。不管怎讲,这都只是在表达方法上的差别,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表达自己。

3.青少年社区教育能反作用文学教育

青少年社区教育搞的好,很多方面能指导文学教育。第一,社区教育通过各种关于文学方面的活动,比如前面说过的办社区青少年文学创作大赛,参观已故大师的故居,瞻仰文学遗迹等有助于培养青少年对文学不同映像,陶冶青少年文学情操,摆脱那种课堂式文学的枯燥,有助提高青少年对文学的热情,积极性。还可以学习成功的文学创作经验。第二,在社区教育中,专门针对文学的课后辅导,可以有效弥补课堂理解不足的缺陷。由于文学课本许多难懂晦涩,经过社区教育的“查漏补缺”,解决了语文老师难以顾忌到的知识点。第三,文学的基础是人的情感和社会生活。对青年人进行社区教育,最大目的在于提高青少年对社会的认识能力。文学创作很大部分依赖需要社会生活支持,多增加生活阅历,能为自己创作增加素材和灵感。参加社区教育活动,比如,社会实践、社会公益等,不仅能学到社会知识,而且能感受了不同的社会形态,增加青少年新的感受,这将有利于青少年文学情操的培养。第四,文学需要语言上的美,文学教育就是要培养对这种美的创造和鉴赏。青少年社区教育中通过文体鉴赏能力的教育,比如旅游活动或者人文博物馆的参观。能增加对美好事物的艺术鉴赏力,提高审美素养。而这种素养正是青少年文学教育所需要的。

四、结语

青少年是未来的国家栋梁,对他们的教育至关重要。那种单纯科班式的教育,对青少年全面发展有一定的限制。对青少年进行文学教育在于提高其文化素养,纯粹文学思想的灌输,不利于青年对现实的了解,容易造成与社会的脱节。通过社区教育多种形式的开展,指导青少年社会生活的理解。文学教育和社区教育并不止于它们在现实和艺术的对立,其实,二者有其很大的共性和联系,对青少年教育方面这两种教育可以交叉运行。分析二者的联系,目的也在于此。

参考文献:

[1]阅立兴,陈汉.对语文教学的一点意见[J].文学教育,2006,(7).

[2]闫立钦.语文教育学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3]李海林.言语教学论[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4]曾祥芹.阅读学新论[M].北京语言出版社,1999.

社区教育的含义范文2

依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入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保护条例》,依法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入学工作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成为“领导放心、人民高兴”的阳光工程。

(二)根据本市基础教育“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市教委的主要职能与责任是制定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和入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和制度设计,及对各区县统筹与指导、督政与监察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统筹实施区县基础教育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区县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本地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入学工作,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依法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三)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配置和生源状况的实际,制定本区县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工作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和组织实施。

2、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和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及时按政策处理好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中遇到的问题。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严厉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学是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须通过政府网站和其它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和公布。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考试院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

(2)市教委《关于20*年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2、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2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配套政策文件;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本区县《2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并附各学校的收费标准)》;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若干意见》。

2、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和上网公示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20*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配套政策。

(2)《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资源配置和建设的基本状况》(参考样表见附件);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各公办(含转制)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信息(在本区县招生的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等);

(5)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和公示: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入园工作的主要政策;

2、根据当年适龄儿童的入园人数所确定的本区县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范围、招生报名与入园办法,以及收费标准;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基本信息。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本市《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布局合理地设置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本区域内各公办(含转制)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入学的范围,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并使各校招收的学生中大部分为对口就近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以学生成绩排序划分“快慢班”(或“特长班”、“尖子班”)组织教学。

1、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1)公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公立转制学校作为公办学校,应当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免试招收新生。当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3)公办学校(含转制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初中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体育、文艺特长生,可进行体育或文艺的技能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4)寄宿制(或具有寄宿条件)公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招收住宿生人数和招生办法,必须向社会公示。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2、民办学校招生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评估民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和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民办学校应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做好接纳新生工作。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

(2)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区县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

民办小学接纳新生工作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的学习成绩,或提供其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或竞赛的成绩(证书)。

(3)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的同等待遇。

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合理配置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优质教育的需求;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每一位初中毕业生提供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或者劳动就业预备教育培训学习的机会。

(二)严肃招生纪律,加强招生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必须严格按市教委《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执行。

1、本市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2、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均不得擅自进行计划外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录取无中考成绩和无报考材料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公立转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和无学籍的高中学生;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外省市学生。

3、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程序和结果,以及本市中招改革中的“推优生”和“零志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健全社会监督,确保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和规范本市寄宿制高中面向全国试招外省市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

1、各寄宿制高中必须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寄宿制高中外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在兄弟省市中考前,不得组织考生来沪或在招生地参加与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进行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2、各寄宿制高中必须严格审核和掌握考生报考条件(考生必须提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生的成绩,且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地省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方可允许报考),控制报考规模,保证生源质量。

3、各寄宿制高中须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以考生在当地参加中考成绩和考生在校期间学习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考生报考时提供)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五、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入园工作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和配置好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学前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在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的同时,保障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本市公办(含转制)幼儿园实行就近免试入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适龄儿童需求量,划定本区域内各公办(含转制)幼儿园的入园范围。

(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本市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以及其他类型的幼儿园,下同)不得对要求入园的适龄儿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

六、违纪违规的处罚

(一)市和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和公布本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的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开展对学校招生行为的专项检查和督察。依法查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1)公办(含转制)学校未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公办(含转制)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违规擅自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本市各类幼儿园为迎合少数小学招生考试选拔需要,违规擅自开设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学科化教学内容,或组织幼儿参加学科化考试(测试)提供成绩证明的,由幼儿园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幼儿园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社区教育的含义范文3

    美术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广义的美术则凡与造型和色彩有关的因素都可以是美术的范畴,而狭义的美术则是指绘画、雕塑、装饰设计等。可见,乡土美术一词包含了社会学与文化学的综合含义,是一个看似简很单实则很复杂的一个复合型的概念。从狭义上来说,乡土美术就应该是指乡土中的美术成分,比如民间绘画,民间图案装饰,民族服装,民间雕刻等等,这类乡土素材是广大劳动群众集体创造的结晶,它反映了某一乡土族群的精神特征和对自然和社会的思考和认知方式,是民族、族群的精神、思想和审美的共同结晶。它蕴含着社会学、民俗学、民族学、艺术学、历史学、考古学、心理学等方面的文化因素,因此有很高的综合学术价值。广义上说,乡土美术则是指乡土中的美术成分,而美术成分则不仅仅只包括以上所说的内容,也包括了乡土文化中含有造型和色彩的一切因素,例如砍柴用的刀,耕田用的犁,甚至遮风避雨用的斗笠蓑衣等等,也包括一定的造型因素,这些造型是劳动人民在生活实践中不断总结生活经验而得到的最合适的造型,同样蕴含着社会学、民俗学、民族学、艺术学、历史学、考古学、心理学等方面的文化因素,同样有很高的综合学术价值。有利于培养学生传承传统文化的意识,

    乡土美术虽然有很高的综合价值,但是在众多的美术专业院校教学大纲中,把乡土美术内容融入教学体系的并不多见,除非是专业的民间美术教学大纲。1982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全国中等师范教育美术教学大纲》中就有乡土美术教育的相关要求①,根据这一大纲编写的中等师范教育美术教材也有相关的教学内容②,但是随着中等师范教育逐步升格,相关课程没有受到重视,乡土美术教育在提升师范教育的过程中并没有融入高师或者小教本科的课程内容,也没有融入美术师范专业的课程体系,而是淡出了教学体系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然而,教育部的历次中小学美术教学大纲都有关于乡土美术的相关教学内容,各省区自己编写的美术教材都会把本省区的乡土美术内容编入教材,而高等师范教育作为培养教师的摇篮,理所当然应该重视乡土美术的教育。高等教育中注重知识体系的系统传授,这样本无可厚非,但是在系统传授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学生的横向知识体系的建立,使学生学会从自己的专业角度认识乡土美术的文化价值和意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对于有着很高的综合价值的乡土美术,作为高校美术师范专业就应该责无旁贷地把相关内容融入自己的课程体系中。

社区教育的含义范文4

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相关概念释义

明确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的含义,首先要明确其教育对象。媒介素养教育是针对性、实践性较强的教育,如果教育对象不明确,教育活动也就无法有效实施。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的基本含义,指针对农村居民进行的媒介素养教育。为此,我们必须先搞清楚以下四个基本问题:

1.问题之一:何谓农村

就行政区划而言,农村指我国的省、市、县、乡、村中的乡、村,但这种划分只是行政级别上的划分。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在沿海地区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周边乡村,已经成了以非农经济为主体产业的小城镇,这些地区的经济水平、生产生活方式、教育水平、媒介环境,都与一般意义上的农村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农村应是指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县级以下的地区。

2.问题之二:谁是农村居民

依据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农村的人口。但这一定义显然没有穷尽事实上的农村人口状况。首先,拥有城镇户口的乡镇干部、中小学教师、邮政电信等方面的工作人员也在农村长期居住;其次,户口在农村的农村人口也分为四类:一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二是“离土离乡”长期在外的打工人员,三是在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四是户口虽在农村,但在城市扎根了的名义上的农村居民。因此,事实上的农村居民应该指长期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非农业生产的居民和农村的外出打工者。

3.问题之三:媒介素养为何物

媒介素养是指“获取、分析、评价和传播各种形式的信息的能力”,①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文字、图像、声光等各类语言的识别与使用,也称为传统素养,二是对各类信息进行的采集、加工、保存、传播等能力,也称信息素养。显然,在信息迅速膨胀的当下,第二种媒介素养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判断一个人究竟能否适应时展,其主要标准就是看他在传统素养的基础上对自身所处的自然、社会、媒介环境的信息处理能力。而能力的形成,一是靠自身的学习与经历,二是靠外界的教育与训练。

4.问题之四:农村媒介素养教育是什么

当前,有关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的研究主要有:农村媒介素养教育是我国教育与媒介素养教育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把媒介素养作为考察传媒与农村关系的一个新视角;对农村媒介素养状况开展实证考察;新媒体在农村的应用,等等。近两年来,学者把更多的研究重点放在了留守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上。从对农村及农村居民定义的梳理,笔者初步将“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界定为:在县级以下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乡、村进行的,针对其长期居民及外出打工者进行的媒介素养教育,其教育对象与场所的独特性,决定了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独特的特点与实施体系。

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的特点

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的特点体现了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地域性以及复杂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媒介素养教育反映了农村教育的深度与水平。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农村媒介素养教育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对象的多样性

对象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农民职业构成的多元化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大,农民的职业和身份发生了深刻变化。陆学艺“根据农民所从事职业类型、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这三个因素的组合”,②认为中国农村阶层中已初步分化为农村干部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集体企业管理者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智力型职业者、乡镇企业职工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雇工阶层、外聘工人阶层、无职业者阶层等10个阶层。同时指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村,分层结构是不同的”。但就总体而言,农村内部那种“铁板一块”的格局已被彻底打破,则是不争的事实。农民的概念开始多元化。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方晓红教授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农村中处于不同阶层的居民,由于各自的经济条件、文化水平、职业的不同,媒介拥有率与接触习惯、媒介偏好、媒介参与程度、媒介诉求也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别。③相应地,各自的媒介诉求、对媒介素养教育的要求与接受能力也各不相同。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表现出多样性。

2.空间的区域性

空间的区域性是由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各地经济水平、气候特点、地理条件差异较大造成的。在经济发展上,不仅存在着东中西部的差异,还存在着因与中心城市距离的不同而造成的经济差距。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该地区的教育水平,媒介素养教育作为传统教育的延伸,也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相应地表现出区域性。由于气候、地理的不同,各地的生产方式也有较大的区别。

3.文化的复杂性

就大文化背景而言,我国各地区由于自然、经济、历史等条件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地域文化,并作为不同的地域文化心理成了人们接受新事物的背景。此外,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多生活在县及县以下乡、村,各民族在宗教、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构成了我国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的多民族性。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再加上由于人口流动与传媒带来的城市文化与外来文化,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文化的复杂性,作为我国农村媒介素养教育的既存背景。

4.媒介的自主性

媒介资源指农村的媒介硬件条件与媒介对农村的关注。资源的缺乏与主动性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是互为表里的两个问题。随着国家“村村通”项目的推进,农村各地的媒介硬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与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差距依然很大。最明显的表现是在网络的使用上面。同时,媒体整体上呈现都市化倾向,缺乏对农村、农民的关怀。主动性的缺乏指农民缺乏通过媒介维护自身权益、表达自身诉求的主动性。方晓红教授的研究表明,无论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民还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民,“对于运用大众媒介的舆论影响力保障自己的民利”的意识都不强。④

此外,师资与资金的缺乏是我国农村教育面临的普遍问题,同样也是我国在农村开展媒介素养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媒介素养教育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必须首先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其未来社会的发展,同时考虑我国农村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特点、人口素质、民族状况以及自然地理环境等诸种因素对教育的制约性。”⑤作为农村教育的一个部分,我国农村媒介素养教育同样面临着农村地域独特性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注释:

①张开:《媒介素养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②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428页

③④方晓红:《大众传媒与农村》,中华书局,2002年版

社区教育的含义范文5

[关键词]德育 《历史与社会》 资料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3(a)-0169-02

德育,顾名思义即道德教育,有广义德育与狭义德育之分。其中“广义的德育指所有有目的、有计划地对社会成员在政治、思想与道德等方面施加影响的活动”,“狭义的德育专指学校德育”,“即教育者有目的地培养受教育者品德的活动”。本文主要探讨的德育是学校德育(以下简称德育)。德育隐藏在校园的一切活动中,包括践行学校办学理念、打造校园文化、构建课程等。其中在课程构建方面传递德育,即在日常的学校课程中传递道德知识,陶冶人的情操,是实施德育的较为重要的形式之一。

“《历史与社会》是在7-9年级以历史、人文地理和相关学。科为载体,对公民进行公民教育的综合文科课程。”课程总体目标是对新型公民素质的培养,核心是促进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课程本身蕴含着丰富的德育素材,具有人文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如何在初中《历史与社会》教学中渗透德育?这是每一名《历史与社会》任课教师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基于个人教学经验,通过选取七、八年级《历史与社会》教学中的典型案例,尝试探讨一些恰当的渗透德育的教学途径。

1.选择隐含德育内容的课内外资料

选择隐含德育内容的课内外资料是探究在《历史与社会》教学中渗透德育教学途径的第一步。《历史与社会》课程本身蕴含着丰富的德育资料,但并非是显性知识,而是隐性知识。这就亟待教师在认真剖析教材的基础上,从中挖掘有价值的德育资料。

例如,八年级《历史与社会》(上)第三单元《农耕文明时代(上)——相继兴衰的欧亚国家》《第一课希腊、罗马与欧洲古典文明》之第一子目《早期爱琴文明与城邦国家》呈现了一幅《古代希腊》地图。这幅地图展现了古希腊的地理全貌。本课的教学目标之一是利用图文资料,分析自然环境对早期区域文明的影响。如果利用这幅《古代希腊》地图,结合教材文字资料“欧洲南部的希腊半岛,东邻爱琴海。这里山峦起伏,海岸线曲折,海上岛屿星罗棋布……”就可以帮助学生理解自然环境对希腊民主产生的影响——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希腊的商品经济发达和城邦国家的建立,使得城邦内的新兴工商业者追求民利的渴望更加强烈。初中《历史与社会》的课程理念强调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在培育学生人文精神和人文素养的过程中,注重帮助学生更为理性、更加有智慧地认识人类的历史和生活环境,正确理解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继承和弘扬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教师选择图文资料,帮助学生“理解自然环境对希腊民主产生的影响”。这恰恰是践行《历史与社会》的课程基本理念,同时也在无形中进行了德育渗透。

另一方面,《历史与社会》教材蕴含的德育资料毕竟有限,有时适当选择相关课外资料进行德育渗透,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教材德育资料不足的问题。

例如,八年级《历史与社会》(下)第六单元《席卷全球的工业文明浪潮》《第二课整体世界的最终形成》通过引用一些图文资料,如《美利坚民族的形成》、《17世纪欧洲的咖啡店》等,来帮助学生认识新航路开辟的世界意义——促进了大陆迁徙,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市场的形成和不同区域文明的交流,引导学生树立全球视野的眼光。但是,有限的图文资料不能帮助学生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新航路开辟的世界意义。这时,教师适当引用一些相关的课外图文资料,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比如,运用几幅《新航路开辟前后的世界地图》,揭示欧洲人对世界了解的变化过程;运用《14世纪前后欧亚商路的地图》、《新航路开辟商品交流路线图》帮助学生认识新航路开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学生的全球视野意识在无形中树立。

2.隐含德育内容的资料在教学中的运用

教师选取隐含德育内容的资料是前提,如何将所选资料更好地在教学中运用与前者相比,更为重要。

案例:

以七年级《历史与社会》(上)《第二单元人类共同生活的世界》《第一课大洲和大洋》之《海洋对人类的影响》为例,本课的课标要求——“描述世界各大洋的分布概况,说明海洋对人类生存的意义”;教材编排特点一一借用地图与图片等形象事物辅助说明相关内容,这符合了七年级学生的认知需求——易接受直观形象事物,课后思考题的设置,真正使学生在“动起来”的过程中,将本课学习内容学以致用;学生情况——学生处在形象思维向逻辑思维转换之际,对本课的地球知识、地图知识有一定的储备,对海、洋等地理概念的理解不明。依据课标要求、教材特点、学情,教师拟定本课的教学目标一一学生说出四大洋的名称,利用《世界地图》,区分海与洋的概念;学会在世界地图上准确填充四大洋的位置;采取探究性学习方式一一分组讨论“海洋对人类的意义”,后展示讨论成果。在上述过程中,学生逐步形成搜集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鉴别的能力与合作意识,理解资源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逐步形成海洋资源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教学目标中隐含德育的内容包括在“学生填充四大洋位置的过程中,形成空间思维能力”;在讨论“海洋对人类的意义”的过程中,形成对信息分析、判断和鉴别的能力,合作意识,理解资源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逐步形成海洋资源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教材蕴含的德育资料,包括帮助学生建立地理空间思维的地图《七大洲和四大洋》,帮助学生理解资源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逐步形成海洋资源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图片——《海上石油开采》《潮汐能发电》《海岸风情》《马六甲与苏伊士运河》。另一方面,教材蕴含的德育资料毕竟有限,师生共同搜集一些相关课外资料,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实教学内容。

依据上述分析,教师可设置如下教学流程:

第一,课前准备环节:教师准备上课教具——地图,布置学生搜集海洋对人类意义的相关资料。教师认真研读教材,积极参与集体备课,讲课时对知识进行分类并形成相应的策略:1.通过阅读教材可获得的知识,即知识的存在点,让学生自行找出。2.课标要求中的重点特别是难点知识,利用《世界地图》,采取探究性学习、分组讨论的方式分别攻破。学生围绕教师布置的任务主题,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导入环节:教师引入时政新闻“中日之争”,设问“为何中日两国对展开激烈争夺”——这反映出人类对海洋资源的重视。学生在此环节,大胆猜想和揣测。

第三,基础知识学习部分:

教师利用《世界地图》,以举例和图示方式帮助学生区分海与洋的概念。随后教师提问学生“世界大洋的名称是什么”,“你是否能在世界地图上(教师课前绘制在黑板上的与学生手中的地图册地图)标出”。学生阅读教材、回答问题,在黑板上、地图册上填充四大洋的位置。教师展示学生的填充结果,并点评。

随后,教师采取探究性学习的方式,组织学生讨论“海洋对人类的意义”;后就学生的汇报内容予以点评,总结出“海洋对人类的意义”——“海洋为人类提供生存与发展空间的意义,海洋的资源意义,海洋的交通意义,海洋的渔业价值等”,并在黑板上予以展示。

第四,小结。教师就学习方法进行总结——“是的,我们要学会这种学习方法,利用有关资料、图片、地图等说明某一问题”。

最后,教师提问:这节课我们学了些什么?还有哪些问题?教师将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在多媒体上清晰地展示出来。

社区教育的含义范文6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 受教育义务 教育管理权力 教育自由权 论文论文摘要:制订中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应符合宪法,因此对宪法文本中的教育关系规范进行分析厘清成了当务之急。通过明确宪法所勾勒出的教育关系图,可以发现宪法文本中不够确定的教育关系内容。 宪法是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在制订“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时,必须再次强调这一法治基础。我国宪法文本中直接明确教育关系的规范有八条,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规范有两条,它们是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教育大辞典》认为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及其教育规范体系的总和,可分为三个层次:1.教育根本制度,主要指教育方针;2.教育基本制度,它是教育方针的主要体现,如教育体制、学制、各种教育政策法规等;3.教育具体制度,指各种具体的教育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和运作机制,如教学管理制度、考试制度、入学制度、教师制度、质量监督与评估制度等。 我国宪法中的教育关系规范从宏观上明确了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教育权力运行规则,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但从山东“齐玉玲”案、湖南“罗彩霞”等教育事件中,却反映出我国各地处理教育事件依据的合法性和模糊性问题。 一、我国根本教育制度宪法规范分析 此类规范包括教育根本制度和教育基本制度,具体是教育目标、教育阶段制度、教育投资制度、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等,分布在第19条、第23条和第24条。 (一)教育目标 第19条第1款和第23条明确了我国的教育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教育目标分两个层次:实现教育朴素价值和实现教育功利价值,即帮助人的全面发展和培养人的专业工作能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此有进一步的表述,但侧重点不一。《义务教育法》侧重帮助人全面发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侧重培养人的专业工作能力。 第l9条第5款确立了具体教育目标——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教育阶段制度 第19条第2款明确我国的教育阶段制度——学前教育、初等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法》第17条对此表述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法》则明确了职业教育制度。 第l9条第3款中“鼓励自学成才”的表述是成人教育的宪法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规范是对该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三)教育投资制度 第19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范我国的教育投资制度,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有两类,即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国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则是指非政府组织或人员,它表明了我国教育投资主体的开放性。投资领域同样具有开放性,只是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突出了举办学校、建设和发展教育设施的投资领域;非政府组织或人员作为投资主体时,投资领域是各种教育事业,并将具体领域授权给法律法规明确。《教育法》第25条、《民办教育法》第9条对教育投资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 这些条款还表明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不同教育阶段承担的不同投资责任:举办各类学校组织;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其中对初等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为普及。 (四)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 第l9条第3款和第24条,都明确了教育对象,所不同的是第19条第3款通过例举方式表明:应教育文盲、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第24条则将教育对象抽象为群众和人民。从语言表述来看,我国宪法明确的教育对象实质是全体公民。 第24条第i款明确了具体教育方式之一,即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城市居民委员会法》第2条、第3条,《村民委员会法》第2条、第6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在我国宪法第19条还隐含了学校教育方式、自学教育方式等。 第l9条第3款、第24条明确了教育内容,即: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 想的教育。我们可以从中抽象出三种教育内容,即人的社会素质、文化科学知识和意识形态。 二、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自1919年《魏玛宪法》始有,己被包括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大国在内的99个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或组织确认,但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它的理解有所区别。 欧洲国家把受教育权理解为自由权,侧重于对受教育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的履行。在国际人权法和其他区域人权法中,受教育权被视为一项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履行实现的义务。 郑贤君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温辉认为:受教育权在宪法学意义上是教育上的受益权,是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予以实现的基本利益,也是政府的教育责任;但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自由。 对公民的受教育义务,除我国宪法外,他国宪法没有直接规范,而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等来间接表述。郑贤君认为:受教育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强制公民接受初等教育,它兼具强制性和社会性。受教育义务在符合社会义务一般属性下还有特殊性,即:受教育义务以国家履行给付责任为成立前提,受教育权利义务具有共时性,受教育义务主体具有平等性,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受教育义务法律责任具有不完全司法强制性。张震对受教育义务的论述与郑贤君的观点相似,但他进一步指出:受教育义务更多意义上是一种为了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带有手段性质的义务,并不具有与受教育权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综合上述观点和对教育实践的观察,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条款的分析认识有以下几点: (一)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都具有基本属性 公民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的确认都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它们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受教育权利具有开放性,受教育义务却是封闭的,两者的关系是受教育义务是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为目标,同时受教育义务对受教育权利有约束,如在受教育义务内容中无放弃的自由、无选择的自由。但必须明确对受教育权利的约束仅是也只能是宪法所确立的受教育义务内容。 (二)受教育权利是受益权,也是自由权 宪法确认基本权利有两类价值,即保障性价值和防御性价值,受益权和自由权分别是对受教育权保障性价值和防御性价值的认定。从人的生存要求和国家的生存要求来说,公民必须获得受教育这种受益权,但从人的发展要求和国家发展要求来看,公民有必要获得受教育的自由权。这与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新纪元的本质认识是契合的,这一认识是《共产党宣言》里的一句话:“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如郑贤君所说,作为一种受益权的受教育权,依赖国家履行给付责任,它受到国家责任履行情况的限制,但作为一种自由权的受教育权,却可能因公民的自身努力而得到无限发展。 (三)受教育义务是对特定阶段教育的接受义务和对特定教育内容的接受义务 宪法第46条所指的公民是指受教育主体,而非泛指所有公民。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受教育义务主体的具体范围,但在《义务教育法》第2条确认:适龄儿童、少年是该受教育义务主体,且该义务主体与义务教育内容是连带的。这类主体在国家实施这些教育内容时,应承受。应指出的是,从我国宪法第46条内容来看,受教育义务主体的确认具有开放性,不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宪法第24条明确了特定的素质教育和意识形态是受教育义务的教育内容,第46条第2款则间接明确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受教育义务。这些受教育义务主体对这类义务教育本身及其内容都没有自由选择权,必须接受并获得合格成绩。 (四)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的宪法规范是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的双重需要 以《魏玛宪法》为代表,各国政府开始关注人作为社会一员的需要和责任,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宪法规范的出现是这种关注的体现。对于受教育权利的确认,世界各国已有共识,无需多言。对于受教育义务之义务教育规范,公众也有广泛认同,但对意识形态的受教育义务内容或许有疑问。美国经济史学家诺斯认为:要协调社会利益集团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可以 采取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等多种方式,而意识形态的成本最低;因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道德约束,是最佳的教育方法。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这种需要,也存在类似教育,只是是否上升到宪法义务有所不同而已。 三、我国教育权力宪法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对教育管理权力规范有3条,即第89条第7项、第107条第1款、第119条,分别确立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管理权力。 (一)文本分析 我国宪法第89条第7项明确了国务院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力;第107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工作”;第ll9条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同样是权力规范,但表述各不相同。 国务院的教育权力范围是全国,权力内容是领导和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范围是本行政区域,权力内容是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行政工作,管理方式、管理内容依赖法律确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权力范围是本地方,权力内容是自主地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事业,它的自治性特点使之与其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有区别。 (二)问题分析 1.除上述宪法条款外,它们各自教育权力的依据、来源 国务院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我国宪法第89条仅说国务院具有领导和管理权,没有提及依照什么权限,因此可以认为,国务院和它的所属机构有权对教育工作进行立法。比如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建立和规范高校辅导员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但此处的法律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从实践来看,此处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即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地方人大等有立法权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教育规范性文件等)。比如《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进行了规范,并赋予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教育权力。在高家伟主编的《教育行政法》中对教育法渊源的表述也是指广义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所不同的是它所依据的法在某些方面可以突破与上位法的一致性规则。 2.它们各自的教育权力对象的区别 教育工作、教育行政工作和教育事业从字面来看是有区别的,教育事业外延最广,教育工作其次,教育行政工作最窄。这是对教育权力对象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化,还存在模糊性。 3.教育权力与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的关系 首先,教育权力要管理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执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强制性受教育义务;其次,教育权力要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之受益权部分的实现;再次,教育权力要防止自己和其他力量对公民受教育权之自由权部分的侵犯;最后,教育权力一切内容都应服从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宪法所确认教育目标的实现。 4.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的内容 受教育权的自由权部分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但对非受教育权主体及其教育行为,也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吗?现实中对高等教育的约束是否具有合宪性? 上述问题的解决是我国新一轮教育改革推行的前提。因此,对我国教育权力的宪法规范应进一步分析。 四、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宪法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9条第3款也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规范。 (一)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它包含了教师、学生在教育领域的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并暗含了学术自由权 我国《教师法》第7条的第2项、第5项与之相呼应,确立教师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对学校教育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它们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在教师这一特殊群体的具体化,应该是调整教育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 1.从教育关系的完整性看,有必要确立该条款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宪法有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对教育管理者的权力规范,但没有对施教者——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这一重要教育 关系主体——的规范。 2.从国外宪法规范和实践来看,认定我国宪法第35条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是合法的、科学的。日本国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自由;美国则通过1968年的PickeringV.Bd.ofEduc案明确:教师的言论自由在不影响教育质量下被保护。 3.从该条内容来看,它能满足教师在教育关系中的宪法权利需求。教师以言论教学、以言论参与教育管理,而且从教育的本质来说,教师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将教师的施教行为僵化,将很难促进个人充分发展的教学目标的实现。 4.确立该宪法条款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有紧迫性。2008年萧瀚因“杨帆门”事件向中国政法大学辞职事件已能说明其紧迫性。 (二)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了宗教自由,它隐含了教育内容对宗教的不干预政策 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通例,它明确几点:1.教育组织不干预受教育者和施教者的宗教信仰;2.教育内容中应排除引导宗教信仰;3.宗教仅限于合法宗教,不包括被国家或国际社会认定的非法宗教或恐怖组织意识。 (三)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明确了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是除国家以外唯一对未成年人承担教育义务的主体,此处的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父母对未成年人施教,隐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事务上的选择自由权;二是明确父母要承担未成年子女获得受教育权的保障责任,包括父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完成受教育义务。在明确这两层含义后,我们可以解释父母为子女择校、择兴趣培养的教育行为,也可以理解上海教育部门对“孟母堂”进行取缔的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文本规范了我国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分析后可以得出其所包含的制度内容,这些规范是解读教育事件、改革教育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