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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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健康风险评估

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范文1

1国外化学物质筛查与风险评估现状

世界各国开展化学物质筛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各不相同,其中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相关基础研究较为全面,成果也较为显著。

1.1加拿大国内物质清单

加拿大环境部(EnvironmentCanada,EC)于1975年出台了第一部联邦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法》(TheEnvironmentalContaminantsAct,ECA),提出“新物质”在引入前应进行“通报”,但在政府部门通过已有信息或者其他来源获悉该物质进入环境的量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危险时,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进行测试。1988年,ECA被《环境保护法》(CEPA-1988)替代,CEPA-1988提出了对“新物质”在进口和生产前进行通报和评估的要求,同时隐含了系统测试需优先考虑到物质毒性的规定,要求卫生部长和环境部长建立一个优先考虑物质的清单,简称PSL(PrioritySubstancesList),清单中的物质得到最高关注并对这些物质的风险进行评估。PSL-1在1989年2月,包含44种物质;PSL-2在1995年12月,包含25种物质。1999年修订出台《环境保护法》(CEPA-1999)明确要求加拿大政府开展对“国内物质清单(DomesticSubstancesList,DSL)”中化学物质的分类工作,以识别出具有最大暴露潜能的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蓄积性和毒性(PBT、PT、BT)的物质。目前,加拿大已对大约23000种物质DSL中的4000多种完成了分类及风险评估,筛选出包含137种(类)的第一期有毒物质名录(ToxicSubstancesList-Schedule1)。

1.2欧盟高关注物质(SVHC)筛查

欧盟在2007年6月实施《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gulationconcerningthe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REACH),使欧盟在化学品管理中整体引入了风险评估的概念。REACH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四个层次。即要求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进行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许可,包括CMR(致癌性、致畸变性和生殖毒性物质),PBT(持久性、生物累集性和毒性化学物质),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集性化学物质)等。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REACH已经对市场上在1971年到1981年9月18日间上市流通的大约10万种化学物质实施了安全性评价。REACH明确规定,高关注物质(SubstanceofVeryHighConcern,SVHC)将逐步列入法规附件XIV的需授权物质清单中。一旦某物质列入附件XIV,则其进口、生产、使用等行为都需要得到授权方可进行。SVHC物质是指具有下列特性之一的物质:①致癌,致畸变性和生殖毒性(CMR);②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③非常持久和生物累积(vPvBs);④严重或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破坏荷尔蒙系统的物质。目前,REACH法规SVHC名单已经增加至169种,合计13批;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物质有64种;附件XIV授权物质清单物质有31种。

1.3日本化审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筛查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化学物质监管法律体系,其核心是化学物质审查和生产控制法(ChemicalSubstanceControlLaw,CSCL),简称为化审法。目前,化审法控制的化学物质分为4类。①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ClassI):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BCF>5,000),且对人类具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该类化学物质管理严格,在生产或进口这些化学物质前必须获得许可。②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ClassII):对人类或环境具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生产、进口被政府严格控制,使用时必须采取防控措施。③监视化学物质(MonitoringChemicalSubstances):被证实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长期毒性特征未知的化学物质。生产和进口商要向政府每年报告这些物质的实际生产和进口数量,以及预期用途,必要时由政府指导生产商和进口商调查这些物质的危害特性。④优先评价化学物质(PriorityAssessmentChemicalSubstances):具有潜在对人类或环境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目前,ClassI包含31种(类)、ClassII有23种(类)、监视化学物质包括39种(类)、优先评价化学物质有196种(类)。

1.4国际通行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框架

通过比较上述发达国家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发现当前国际公认的化学物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危害性评价和暴露评价两部分,即化学物质风险评估不仅要考虑化学物质具有的固有危害性(剂量-效应评价),还要评价环境、人类和这些化学物质接触可能性(暴露)。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流程主要有化学物质危害识别、剂量-效应评价、暴露评价、风险综合表征。

2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与风险评估方法

我国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起步较晚,在借鉴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与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

2.1化学物质危害筛查方法

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一般采用“标准比对法”。主要任务是确定筛查指标、制定筛查标准以及综合判别标准。2.1.1筛查指标。主要考虑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系统产生的慢性毒性危害,结合国际通行的关注重点确定了我国筛查指标,主要包括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三个方面。持久性判断指标包括半衰期、生物降解性、水解和光解等。生物蓄积性从生物富集系数BAF、生物浓缩系数BCF、正辛醇-水分配系数Kow等予以评价。毒性包括以水生生物毒性为主的生态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等项目。2.1.2筛查标准。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首先采用单项指标筛查,对每种关注的危害特性分别制定筛查指标。①持久性(P)、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筛查采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判定方法》(GB/T24782-2009);②内分泌干扰性由于当前国际、国内研究尚不深入,缺乏统一判定方法,故我国暂未建立特定的筛查指标,而是使用各个国家或者国际机构推荐的相关物质名单进行判别。2.1.3综合判别标准。综合判别指标是在化学物质单项危害指标筛查基础上,进一步对化学物质进行筛查,应用该指标优选筛查出高关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从生产使用情况和危害性等两方面进行考虑。2.1.4筛查流程。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一般的流程分为筛选准备、数据收集、筛选对比和确定高关注化学物质目录等四个步骤。1)筛选准备阶段:制定筛查方案,目标对象的分析、确定等。2)数据收集阶段:危害性数据收集,QSAR模型分析,质量评估。3)筛选对比阶段:筛查标准应用和Filter筛查。4)确定高关注化学物质目录:通过应用综合判别标准确定需要进行进一步风险评价的高关注化学物质。

2.2化学物质风险评估

对具有高危害性的高关注化学品,开展全面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识别出在不同生产工艺、使用领域、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为科学实施针对化学品生产使用的限制、淘汰等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我国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按以下顺序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危害效应评估及暴露评估、风险表征(包括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两方面风险),最后得出风险评估结论。就风险表征而言,主要包括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两部分。

3结论与展望

尽管化学工业是我国重要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化学品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其生产、使用、排放和废弃处置过程中会产生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产生危害。对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价筛选的目的是对化学品实行无害化管理战略,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监管、风险防患,将化学品的生产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危险降至最低限度。

作者:胡玉琢 石运刚 单位: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马天杰,张淼.潜在风险优先行动,关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9》的分析,绿色和平,2010.6.

[2]矫波.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的变迁:1988-2008,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9,9(3):57-61.

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范文2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公共健康,《SPS协议》,欧共体荷尔蒙案,科学证据与风险评估原则

所有学派的经济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要比贸易保护好。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批评重商主义开始,贸易保护由于对一国经济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抵制。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即一个开放的世界市场将会有利于国际分工的发展,促进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好处。然而,正如经济史学家保罗?巴洛克(PaulBairoch)指出的那样,当自由主义理论统治着学术界的时候,现实主义理论在政治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贸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经济的普遍特征。[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义的影响。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即便是亚当?斯密也承认他的关于各国间自由贸易的价值观存在着一些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各国会追求并非是实现物质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比如说分配正义、反垄断、自然资源的保存,以及本国国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的保护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理念与人类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演进。进入正题之前,让我们首先来回眸人类贸易史中的若干片断。

Ⅰ历史回顾-贸易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如何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实际上,作为人类最早用来与传染性疾病进行斗争的武器,“隔离”(Quarantine)[②]措施的产生与发展就与贸易直接相关。早在15世纪意大利城邦时期,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在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都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以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扩散与传播。[③]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内容各异的规范体系。国际层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SanitaryConvention,1892),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对这一条约又多次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建立针对传染性疾病的国际监控体系;三建立国际卫生组织;四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④]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史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对此,1929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CPP)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公约一方面承认每一成员国有权利检查与处置被隔离的进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禁止此类植物或植物制品的进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员国“除非在某一国家的特定区域确实已经发现了植物病情或虫害,而且对于保护本国的植物及农作物来说是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以植物卫生为理由对该国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实施进口与运输限制。”[⑥]

历史的回顾告诉我们,在20世纪,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关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构建和完善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ⅡGATT-WTO协调贸易与健康的立法与实践

一初步尝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

(一)《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解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当时由23个国家签订此协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贸易自由主义,避免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经济民族主义以及贸易战在战后重现。非歧视原则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则,也是GATT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存在并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其职能的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对贸易的规范中同样包含了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关注。透过GATT第2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设计者们试图在保证政府的“健康福利权”与防止此种权力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逊教授对“一般例外”条款所作的分析那样,第20条“承认了国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员方政府能够采取行动以促进‘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标的实现,“尽管这种行为会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义务相冲突”;[⑨]对政府“健康福利权”的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有关措施的实施:1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2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对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

以上1、2两项体现在GATT第20条的前言当中,杰克逊教授称之为“较软的”(soft)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即在实现第20条所列的目标范围内,允许偏离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和第三条(国民待遇)义务-而不是扩大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歧视性做法,或者是保护国内生产-,如果这种偏离对于追求所列目标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国金枪鱼案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对其金枪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属于一种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违反了GATT第20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因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同样实施了此项措施,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加拿大金枪鱼制品不合理歧视。[12]在这里,评估一项措施是否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的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在“汽油标准案”中诞生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的第一份上诉复审报告,其中包含了对于“变相限制”一词的解释,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上诉机构对于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隐藏的或未公布的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歧视并未穷尽‘变相限制’一词的含义。尽管该词还包含着其他的含义,我们认为‘变相限制’可以被恰当的解释为包含了在第20条所列一般例外掩护下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任意与不合理的歧视程度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标在于防止对第20条一般例外的

滥用或非法适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实证分析

前述第3项要求则规定在GATT第20条(b)款本身当中。在GATT—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释涉及到了三个问题,其一,当成员方引用第20条(b)款时,相关的措施是否属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实施,即GATT第20条对特定案件的“可适用性”问题。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吸烟的健康危害性的专家证明,认定泰国对进口香烟的限制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14]其二,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辖的方式实施。在“金枪鱼-海豚案”中,美国认为它所实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目的在于保护海豚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应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则裁定MMPA试图将美国的环保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在GATT体制下这类域外管辖是不被允许的。专家组强调:第20条(b)款允许成员方设立各自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通过贸易限制的手段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保护标准与健康政策;[15]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为保护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的阐释,“必要”一词在这里有着确定的含义:如果存在着一个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项措施符合,或者与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违反GATT义务,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16]同样是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政府本来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规则的措施,例如“一项在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的非歧视性的法规,要求对香烟的成分进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对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来达到减少香烟消费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国限制香烟进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条(b)款有关“必要性”的要求。一个相反的例证则是加拿大和法国的“石棉”纠纷。在此案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评析

关贸总协定运行以来近40年的历史表明,第20条的健康例外条款并未达到当初所预想的效果。关贸总协定《GATT法律与实践指南》中记录的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条的不足与缺失。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欧共体停止了对核电站周围1000英里以内区域的肉类及活体动物的进口,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成为此项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匈牙利认为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规定,并认为禁止东欧国家相关产品的进口并没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科学方面的充足理由。欧共体对此的解释则是:在事故之后民众中存在着非理智的、相互传播的恐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这一措施来平息恐慌。[20]换句话说,欧共体承认了这一禁令从科学及公共健康的角度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成员方在援引第20条时,是否必须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事实上,第20条(b)款并未提及科学证明要求,在GATT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专家组也从未就科学在第20条(b)款中的地位进行过阐述。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国家受阻,起因却只是因为发现了的一次破坏事件导致的“两颗有毒葡萄”,而这两颗葡萄却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几乎陷于停顿状态。智利就此向GATT发出呼吁,敦促成员方更好地协调每一成员方保护其消费者健康的权利与出口国对稳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国际贸易的期望之间的关系,以避免此类措施由于未经协商而过急实施,由此产生非对称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这里,我们看到了对第20条(b)款试图达到的贸易与健康之间平衡关系的一种期盼,而这种“非对称性的”后果的产生则与有关措施的科学证明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关。如上所述,在第20条(b)款中既无科学证明要求,也没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以采取适当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虽然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内容,但是在关贸总协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由于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所限,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平衡关系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地位[22];GATT并未试图协调各成员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许成员方选择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标准,前提则是这些措施同样的适用于相同的进口产品及本国产品,并尽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条条文规定的宽泛和疏漏,特别是缺乏有关的科学证明和风险评估要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条文解释的分歧,一方面使得总协定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成员方也很难利用第20条为其健康安全措施辩护[23].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公共健康安全成为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人类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二新的路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一)《SPS协议》概述

《SPS协议》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所下的定义对GATT第20条(b)款中所说的“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详尽的阐释,根据《SPS协议》附件A,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治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职务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协议》的根本目标是“在确认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认为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权利的同时,保证这种权利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及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2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SPS协议》引入了科学证明原则,规定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科学原理(basedonscientificprinciples),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arbitrary)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的歧视,其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disguisedrestriction);同时辅以风险评估原则,要求成员方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应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为基础[26].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协调”(harmonization)原则,即除非协议另有规定,SPS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

“科学证明原则”的引入使得与《SPS协议》相关的纠纷中涉及到了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举证责任的确定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承担就给出了相反的意见。

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颁布了三个指令,禁止为促进牲畜的生长而使用含有促进荷尔蒙生长或激素作用的物质,同时禁止将使用前述物质的国产和进口牛肉或肉类产品投放欧盟市场。1997年7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号,取代前述指令,继续禁止进口或向欧盟市场投放含有荷尔蒙或激素的肉类或肉类产品,但用于治疗或动物技术的此类物质除外。欧共体荷尔蒙案涉及六种荷尔蒙,其中三种是天然的,另外三种是人工合成的。美国指控欧盟禁止进口含该六种荷尔蒙的牛肉和肉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第2条、第3条和第5条,《TBT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

在此案中,欧共体认为应由美国证明使用有关促进生长的激素对人类的健康来说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27]而美国则认为应由欧共体来证明健康风险的存在并对此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28]专家组的意见是,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有关的措施高于国际保护标准时更应如此。申诉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员方违反《SPS协议》的初步(prima-facie)证明,这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实施措施的成员方那里。专家组认为协议的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条第2款都支持这一观点。[29]然而,上诉机构却了专家小组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后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成员方的一种惩罚。上诉机构认为《SPS协议》下的举证责任不同于GATT第20条中的举证责任,专家组本来应当分析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法律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SPS协议》的规定。这意味着美国和加拿大必须做出初步证据,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从而违反了协议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30]

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引发了一个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体制下成员方对SPS措施提出申诉的难度将要比关贸总协定时期大为增加,因为申诉方在案件开始时就必须承担重要的或者说实质性的举证责任。结合上诉机构关于任何对违反GATT第20条(b)款的指控必须按照《SPS协议》的规定来解决的主张,我们可以得出,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对于GATT时期认定举证责任的标准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在WTO的实践中,至少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的公共卫生安全的方向上倾斜。

(二)科学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类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们认识到了GATT第20条的重大局限,有鉴于此,《SPS协议》在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它们也被公认为是《SPS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的解释主要涉及到了以下问题:1如何构成一项“充分的风险评估”?2为证明一项SPS措施符合协议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学证据的支持?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何为充分的“风险评估”?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都认定欧共体的做法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31],但是二者对于“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一词的含义却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到了”(takeintoaccount)有关风险评估的资料,以此来达到该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要求“;[32]实质方面,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应包含两个步骤:(1)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人类健康风险的纯粹的科学实验;(2)风险管理(riskmnagement),包含了成员方希望怎样去设定适当的健康保护标准的社会及政治价值判断。[33]

然而,对于专家组的上述结论,上诉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的意见。首先,对于程序方面,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犯了一个法律上的错误,认为在协议的条文中并没有包含对成员方证明其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上诉机构并不拒绝一个可能支持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即使成员方从未考虑到这一证据,甚至这一证据是在成员方已经实施了有关的卫生措施之后才出现的;[34]对于实质方面,上诉机构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风险评估划分为“科学上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做法,认为这种划分并“没有文本上的根据”(hasnotextualbasis)[35]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实际上是对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科学证明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以确保一项卫生措施不是在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下实施的。因此,上诉机构澄清,第5条第1款是一个实质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员方不仅要能够举出对它所实施的卫生措施进行的风险评估,而且必须证明有关措施是被这一风险评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证的”(sufficientlysupportedorreasonablewarranted)。上诉机构必须查明成员方是否达到了这一要求。[36]此外,上诉机构主张,“所要评估的风险…并不仅仅是可以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过程中被确定的风险,而且包含了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风险,换句话说,包含了在人类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实世界里,对人类健康存在的真实的、潜在的负面影响。[37]对此,有学者评论说,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所下的定义”将风险评估从专家组狭隘的、纯粹科学过程的定义中拓宽出来“,这种对”风险评估“所作的广义解释”为公共卫生当局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风险评估’将可能检测和评估对于人类健康的所有风险,而不问其确切的和即时的起源如何。“[38]

2“风险”及“科学证据”有无量化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机构又一次了专家组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对一项风险所进行

的评估如果要符合第5条第1款的要求,那末该风险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门槛”(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说一个量化的要求。[39]换句话说,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体现出一定量级的(magnitude)风险的存在。[40]上诉机构则认为《SPS协议》中并未包含此种要求。按照上诉机构的解释,成员方只须评估出一种风险,无论此种风险是多末的小,也不论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关卫生措施与风险评估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关系,成员方即为履行了风险评估的义务。[41]

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理解则与它对“少数科学意见”的态度有关“,这也是上诉机构的结论中最富有争议的一部分。[42]上诉机构认为,风险评估并不一定非要体现相关科学领域的多数意见,而是可以体现一个有着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andrespected)来源的,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分歧“(divergent)观点。[43]这就意味着一个建立在少数科学观点上的风险评估就可以使相关的卫生措施满足《SPS协议》的科学证明要求。很多人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结论是对第2条科学证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导致成员方不会遇到太多的困难就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来支持所实施的卫生措施,因为他们总能找到一些科学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贸易与健康安全关系的角度出发,这就证明了科学证据要求并不会对成员方限制贸易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产生过多的限制。

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同样明确了,根据《SPS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4]他们有权对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判断。[45]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认为成员方将卫生措施的实施建立在“少数科学意见”上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实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辩护。

通过对科学证明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的分析,我们可以不难发现,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三)协调原则

《SPS协议》第3条(Harmonization)要求成员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以此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第1款);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学理由,各成员可采用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款)。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的标准指南或建议。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第3条的解释又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专家组认为,第3款是对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的一般性义务的一种“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据”(based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to)是同一种含义。[47]上诉机构则明确,第3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的权利,第3款中所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autonomous)权利,而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成员方在建立更高的卫生保护水平时,如果未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并不是对第1款的一种事实上的(ipsofacto)违反。[48]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诉机构对第3条前三款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出自己的阐释。

上诉机构认为,第1款里要求成员方的卫生措施“根据”(basedon)国际标准制定,这里“根据”(basedon)的含义是指“在……基础之上制定”(built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by)。[49]一项卫生措施如果仅仅是“根据”(basedon)国际标准制定,并不等于是与国际标准相“符合”(conformto)。成员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措施与“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符合”(conformto)是指“完全地体现了”(embodycompletely)或者“转化为国内标准”(convert…into…municipalstandard)。[50]一旦成员方选择了与国际标准不同的保护水平时,第3条第3款就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

根据第3款的规定,成员方采取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卫生措施时,不得与SPS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相冲突。上诉机构澄清,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符合第5条,特别是要满足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员方选择了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措施,这种措施也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结论又明显地与第3条第3款的表述相冲突,因为第3条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着“科学理由”(scientificjustification)的卫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对此,上诉机构也承认,SPS协议第3条第3款“‘循环和重叠(involvedandlayered)的语言’实际上使我们无法做出选择”。[51]

在笔者看来,这种“循环和重叠语言”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协议的制定者们在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关系时的谨慎与小心。

(四)“预防原则”

《SPS协议》的设计者们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努力在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样得到了体现,这些条款在相关的争端解决中被统称为“预防原则”(PrecautionPrinciple)。[52]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主张“预防原则”属于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证明它的卫生措施符合风险评估的要求。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未给予明确回答,但二者都确认在第5条第7款和第3条第3款中包含了预防原则的内容。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欧共体并不能援引预防原则来规避第5条第1款规定的将卫生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的明确义务。[53]在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中,[54]预防原则的运用则与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条第7款试图证明其检疫措施满足了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充分科学证据”要求。日本认为,它之所以暂时禁止所有品种的水果进口,是因为缺乏分别测试导致了“相关科学证据的不充足”。对日本的这一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从第5条第7款的实质方面做出判断,(例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相关的科学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着眼于第5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既未设法获得风险评估所需的“额外信息”,也没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审议”有关的检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机构得出的结论,日本的检疫措施并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从而违反了第2条第2款的规定。[55]

以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与欧共体荷尔蒙案和日本限制农

产品进口案的分析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结

综上所述,从协调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宏观角度考察,《SPS协议》继承了GATT第20条有关“必要性”及“对贸易最小限制和禁止变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要求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和证据之上,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这一规定具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它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课题[57];其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尽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8];最后,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SPS协议》的诞生使得与健康安全有关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有了强制性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这种超越不仅增加了《SPS协议》的可操作性,而且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与《SPS协议》有关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一种现象的出现耐人寻味。那就是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只有在有关的案情特别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对被诉方是否违反了《S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结论。[59]这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权衡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时,更倾向于维护一国卫生主管当局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

结语

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从与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开始,直到20世纪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努力贯穿了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历史。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努力将会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和谐与福利。

参考文献:

[①]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②]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为“40天”,这也是我们在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

[③]SeeT.Ranger(ed.),‘EpidemicsandIdeas:EssaysontheHistoricalPerceptionofPestilence’(1992),p.15.

[④]DavidP.Fidler,‘InternationalLawandInfectiousDiseases’(1999),p.2.

[⑤]1929ICPP,art6.

[⑥]Ibid,art8.

[⑦]GATT1947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1997)。

[⑨]Ibid

[⑩]GATT1947,art.XX(b)。

[11]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p277.

[12]SeeUnitedStates-ProhibitiononImportsofTunaandTunaProductsfromCanada,adopted22Feb.1982,GATTDoc.L/5198,BISD29S/91

[13]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AppellateBodyReport,adopted20May1996,WTODoc.AB-1996-1,p.25.

[14]SeeThailand-RestrictionsonImportationofandInternalTaxesonCigarettes,adopted7.Nov.1990,GATTDoc.DS10/R,BISD37S/200.

[15]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SeeThaiCigaretteCase,PanelReport,para.74;andGasolineCasePanelReport,para.6.24.

[17]ThaiCigaretteCase,para.77

[18]MeasuresAffectingAsbestosandAsbestosContainingProducts,WT/DS135/AB,para.150.

[19]GATT,GuidetoGATTLawandPractice,p.527

[20]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SuspensionofFoodImportsfromCertainEastEuropeanCountries,inGATTDoc.c/m/198,p.28.

[21]EstablishmentofaStreamlinedMechanismforReconcilingtheInterestsofContractingPartiesintheEventofTrade-DamagingActs—CommunicationfromChile,GATTDoc.C/M/232,23,23-4.

[22]在GATT第20条中,健康安全只是作为例外之一与其他九项一般例外并列。

[23]在与第20条(b)款有关的泰国进口香烟案及金枪鱼和海豚案里,泰国和美国所采取的措施都被专家组认定为不符合GATT规则。

[24]参见《SPS协议》附件A.

[25]

WTO,Understand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greementon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

[26]参见《SPS协议》第2条、第5条、第3条。

[27]BeefHormonesPanelReport,para.8.50

[28]Ibid,para.8.49

[29]Ibid,para.8.55

[30]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04

[31]BeefHormonesPanelReport,para.9(i);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253(i)

[32]BeefHormonesPanelReport,para.8.113.

[33]Ibid,paras.8,94,95,160.

[34]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89.

[35]Ibid,para.181.

[36]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86.

[37]Ibid,para.187.

[38]SeeFidler,‘TradeandHealth’,p.38.

[39]BeefHormonesPanelReport,para.8.188.

[40]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86.

[41]Ibid,para.193.

[42]SeeCraigThornandMarinnCarlson,‘The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andTheAgreementofTechnicalBarrierstoTrade,LawandPolicyinInternationalBusiness,Vol.31,Number3,2000.

[43]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94.

[44]《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objectiveassessment)。

[45]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92.

[46]BeefHormonesPanelReport,para.8.86

[47]Ibid,para.8.72

[48]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72.

[49]Ibidpara.173.,

[50]Ibid.

[51]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74.

[52]《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在科学依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条第3款规定,在有科学依据且措施不违反协议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

[53]BeefHormonesAppellateReport,para.124.

[54]该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禁止从美国等地进口杏仁、樱桃、梅子、梨、桃、苹果和胡桃等八种植物。理由是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虫的寄生体。1978年后,日本有条件的进口以上产品,即只要出口国实施另一可达到进口要求的保护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进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国要求与日本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议双方争议。

[55]Japan-VarietalAppellateReport,,para.80.

[56]SeeCraigThornandMarinnCarlson,‘The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andTheAgreementofTechnicalBarrierstoTrade,LawandPolicyinInternationalBusiness,Vol.31,Number3,2000.

[57]Charnovitz,‘Freetrade,FairTrade,GreenTrade:DefoggingtheDebate’,Cornnel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27,1994,p480.

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范文3

关键词:入院;风险评估;精神科;护理管理

0引言

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存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方面的障碍,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往往难以预料。因此对精神科入院患者进行护理评估,掌握其精神状态、性格特征,社会支持等实施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对本院精神科新入院110例病人进行调查,分析影响病人发病的相关因素,从而提出改善对策。观察应用入院风险评估在精神科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效果,现作如下报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我院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精神科住院患者不分性别、年龄、病种,随机抽取110例作为研究对象,分为两组。实验组55人,对照组55人。对照组中男性患者32例,女性患者23例,年龄在(48~70)岁之间,平均年龄在(61.3±4.2)岁,疾病类型包括:25例精神分裂症患者,10例躁狂症患者,12例抑郁症患者,6例神经症患者,其他2例;实验组中男性患者34例,女性患者21例,年龄在(50~76)岁之间,平均年龄在(62.4±1.7)岁,疾病类型包括:22例精神分裂症患者,11例躁狂症患者,10例抑郁症患者,8例神经症患者,其他4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以及疾病类型等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P>0.5,存在可比性。

1.2研究方法。

对照组采用传统的护理模式,遵医嘱,予以生活、饮食、用药以及心理等常规护理评估。即安排专人负责患者的生活和饮食,叮嘱患者要定时、定量的用药,通过患者能够接受的方式和语言予以患者心理疏导,缓解患者的不良情绪,使患者能够积极接受治疗;实验组利用自行设计的精神科风险评估表进行评估。首先对新入院病人进行压疮、跌倒/坠床,日常生活功能进行首次评估,通过这三类比较常见的评估表,评出低中高分值,分类进行干预。低度风险:存在或潜在风险应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加强看护,做好心理护理,开展健康教育。中度风险:加强安全护理管理,给于保护性隔离,专人看护。高度风险:每天进行风险评估,给予24h看护,制定详细周密计划,安排重症观察室。再结合患者当前状况,家属的代诉以及医生提供的病史分别给予暴力。出走、藏药、自杀、自伤、噎食进行评估。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建立评分等级。低度危险性患者要对其精神状态和行为实施全面观察,如发现新风险应提高危险等级,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中度危险性患者应加强心理疏导,严格交接班制度,加强防范。高度危险性患者应该作为重点管理的对象,可以将其安置在观察室,实施全面监控并给于患者相应的心理辅导,制定针对性心里辅导方案,在监视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1.3观察指标。

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暴力、自杀自伤、外走、藏药、噎食等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应用入院风险评估在精神科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4数据处理。

使用SPSS10.0进行处理,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χ²检验,组间比较,数据具有统计学意义用P<0.05表示。

2结果

实验组在住院期间风险发生率为7.3%,对照组在住院期间风险发生率为21.8%,实验组风险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

3讨论

安全管理是医院的重要组成,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的整体管理效果。良好的医院管理是促进医院稳定发展的前提,是保证医院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尤其是精神科的护理工作,具有特殊性,其护理对象多为行为异常、精神混乱的患者,可能随时存在自杀、他杀等意外,因此,有效的安全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精神障碍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精神病患者大脑活动异常,思维行为异常,自理能力下降,特别是在受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往往出现危害自身和伤及他人的行为,护理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突然性,护理安全存在极大挑战。相关研究报道显示,对于精神科患者予以入院风险评估,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的发生率,本次研究结果与该报道结果一致。在此次调查中,在精神科实施入院风险评估,对患者实施风险评估取得满意的护理效果。55例患者中,有4例出现风险事故,其风险发生率为7.3%,显著低于对照组实施常规护理的21.8%。因此可以得出,利用精神科护理评估表、评估风险程度,在危险未发生前采用积极措施有效防范,可以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提高护士风险意识和护理风险识别能力,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1]陆沈艳.护理安全管理在精神科护理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中医药咨询讯,2010,02(30):49-50

[2]李静,樊海雷,等,精神科风险评估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实用医药,2014,(18):236-237

[3]徐志欣.精神科不良事件的原因分析与安全管理对策[J].精神医学教育,2013,(11):102-103

[4]张瑞.加强精神病患者入院风险评估减少不良事件发生的护理体会[J].中外健康文摘,2012,09(12):296-297.

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范文4

1食品质量概况

第一,从总体上来说,食品的合格率处于一个稳步提升的状态。在2006年的全国监督抽查中,食品质量的抽查合格率达到77.9%。2007年上半年,食品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了85.1%。由此可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的水平保持稳定,并且呈现逐渐上升的态势。第二,全国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食品质量都处于同步提高的状态,地区发展态势较同步。2007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质量平均合格率为89.2%,其中有14个省达到90%以上。第三,各个重点行业的食品质量水平较高。在相关企业对食品生产加工的专项整顿下,我国28大类共计525种食品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尤其是那些日常生活中的大量消费的重点行业,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显著。伴随着我国各食品产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许许多多的食品企业模式不断壮大,生产集中度也在不断提高,其中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优良。在2006年的调查中,食品企业销售总额占全行业比重达24.9%,在销售收入排名前100家的企业占据较大的比重;我国的三大名牌方便面更企业是在行业中占据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76%。

2食品安全

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课本是这样定义的,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那些无毒、无害,符合现代人营养健康需求的食品,并且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慢性或者急性疾病的。但是食品倍诺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与之稍有不同,它对于食品安全是这样定义的是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目前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于食品的质量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是必须的。

3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3.1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指对食品中的成分、添加剂等物质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分析和检验,评估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有哪些,其中对于风险评估的步骤包括有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3.2作用

(1)了解是中所含的哪些物质对人体有危害,并且主要危害有哪些,预测危害的后果及严重性,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要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防护链;(2)确定食品所具有的风险危害有哪些,并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3)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代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3.3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的食品安全程序

手册中,关于食品风险分析,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阐述,分别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风险评估指的是食品中所具有的风险分析的基础,建立在实验科学之上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风险评估的理念在于:(1)风险评估基础为: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析、确定;(2)风险评估核心为: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评估;(3)风险评估要求立论有据:在检测和评估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具有强大的说服力,针对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要进行说明;食品毒理学是现代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关键,但是在针对此的基础上存在着诸多难点:(1)关于医学上对药物毒理学的分析就异常复杂,当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后,进行进一步的消化、代谢等使得对于此的研究更加艰难;(2)在毒理学及医学之上,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致病性相当复杂;(3)目前针对药学毒理学方面的研究只能在动物身上进行实验和操作,动物实验的过程时耗长,并且不能直接代换到人体实验。而且不同是动物不能统一实验,不具有代表性。(4)人体的身体素质会因为地域、水土、性别等不同而各不相同,所以不同种群的人不能作为人体实验的代表。

3.4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

在中国,关于食品的安全性分析是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成分在人体使用后所需要承担的相应的危害后果,这就强调说,在进行食品生产研发时,要重点确认是添加剂的含量或安全使用剂量。通过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进行着重分析,促进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我国有感政府部门对食品我国现存的安全问题的做法和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对食品安全进行立法、清除劣质食品和严格查处。但是由于现在相关部门查处不严,立法较为疏漏等问题,目前市面上仍存在较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待解决。目前我国所面临的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所做出相应的政策进行改革,同时可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在检测、研发上的革新,减少食品在一系列化学、生物反应上存在的技术问题,要逐渐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政策,并在将来经济发展中不断进行完善。近几年我国在食品安全生产问题上有了较为重大的突破,特别是在基因工程等新技术领域,当然新技术的出现意味着食品安全又进行一项新的挑战,所以目前中国对于新技术的革新是要建立在食品安全的基础之上的,并且现今对于食品的检测和评估越来越倾向于公开化、透明化,并尽量采用权威手法进行监测。针对我国现存的对于食品安全的检测手法,还需要向国际中较为权威的检测指标和评价方式,并且要建立属于我们自己特有的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完善和修改是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循序渐进的进行,一般可以通过以下的几个方面进行,其一,在平时生活中,要对发生的食品安全性问题及时展开危害性评估,为国家一级国际标准做依据;其二,及自己所能手机食品安全性资料;其三,及时了解其他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性问题及资料;其四,就中国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性的问题及数据等与发达国家做交流。

4结论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政府应积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摆到重要的位置,加大资金、人员、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投入。树立法律的权威,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推动食品造假售假行为入刑。因此,我们应该加大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追责力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以及监督队伍建设。坚持严字当头,严谨标准、严格监管、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指示,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付加亮 单位:厦门瑞德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范文5

关键词: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

1 前言

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所面对的体育教学风险,是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动作行为上、意识上、思想上的风险。由于其产生的事故责任、赔偿可能性和法律纠纷等问题,其管理目标限定在减少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方面。高校体育教学风险存在时间较久,近几年问题凸显,其根源一方面在于应试教育的重智轻体,导致近几年我国学生体质连续下降,再加上学校体育管理模式的落后,使大学生体育活动安全事故增多。由此,在高校中体育教学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是十分有必要的。

2 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理论的内涵

2.1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理论的发展

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对于风险评估理论的分析,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而对于评估的操作环节也持有不同的观点。这样使得风险评估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作为支撑,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也就导致了研究推进缓慢的结果。

通过查阅有关风险评估的文献,我们可以看出类似于这样研究的文章很多。但是,深入研究后发现,目前的研究只停留在表层的研究中,而高校体育教学中存在的风险,如何去正确评估的研究还很不完善。可以说高校体育教学中风险存在由来已久,认真地分析和定位才能够准确找出风险发生的缘由,进而加以预防,因此,此类研究还须进一步加强。

2.2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风险

现在的高校体育教学工作仅仅局限于以风险危害安全为主要的任务,缺少追求学生全面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我们要转变体育教学的思想观念,要对体育教学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针对高校体育教学风险存在进行深刻认识,把运动伤害事故转化为风险的收益。通过这种认识将使高校体育教学质量得到很好的提高,还能为人类的身体健康、愉快的工作、提高身体素质、改进体育教学方法手段以及为体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提供理论保障。

2.3体育教学风险的评估

风险评估,即安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风险产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来估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基于发生的损失数据,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某一(或几个)特定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或频数)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做定量分析。

3 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风险评估的实施策略

3.1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体系

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是由上述主要因素形成的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全国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是为了评估出主要存在因素,根据评估出来的要素来研究如何评估,评估实施过程要合理,要有针对性。

3.1.1评估的目标

风险评估有了目标,才能选择评估什么内容,才能确定风险评估人选,决策评估的合理时间,并运用最好的评估方法和手段。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目标是:提高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水平,加强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效益,使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呈现良好的运行模式。

3.1.2风险评估的对象

风险评估的活动者即为风险评估的客体。要对风险评估的个体活动进行评估,也要看活动过程是否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对课题评估的结果是否准确无误。一方面要考虑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考虑评估的结果对教师、学生、学校等方面存在风险的程度大小,风险存在的影响是利是弊。

3.1.3评估权重的设置

评估权重设置要根据高校体育教学评估的侧重点不同,评估主体首先设置学校在风险评估中风险指标体系风险量的大小。评估主体预先设定的各单个指标分值占指标体系分值的比重。因为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主体构成的不同,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预先设置的目标大不一样,所以评估指标的方向也会有所变化。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主体不同,评估指标的设置也不能完全固定,由实际操作者对主体的不同进行预先的设置。

3.2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模型

风险评估模型是对风险评估的重要环节,它的建构基础是在一定的评估层次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分析理论和统计学学科知识,逐步搭建的评估体育教学风险的模型。

3.2.1设定风险评估指标权重

本文选择层次分析法来确定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指标的权重。本模型采用1至9标度法,请有关专家填写判断矩阵。假设建立的判断矩阵为B=(CKL)P×P,其中CKL表示对于上一层元素而言 BC对 BK的相对重要性指数。建立了判断矩阵以后,就要对判断矩阵分别单排序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第一,明确单个排列的权重。评估体系里的多个指标权重,可以运用和积法进行换算。

第二,得出结果要对其是否一致进行检验。

第三,计算层次总排序。

3.2.2模糊综合评估过程的实施

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模糊综合评估过程,通常运用一些有关的高等数学理论和一些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最后,根据得到的评估结果分析整个评估过程,具体操作如下:确立评估指标和要素,规范评估行为;明确有关于风险评估的定语;预设风险要素体系权重向量;确定风险要素的隶属度矩阵R;多层次模糊综合评判。

3.3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运行

3.3.1评估方法的确立

帕累托分析法是根据评估分析内容制定方针应使用帕累托分析法,针对不同形式、不同类别开展排列分组,根据内容标注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再根据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制定行动路线。

收集数据。按分析对象和分析内容,根据分析对象和分析的内容开展材料整理,最终以要点的要求进行整理。

数据处理。根据要点的要求、性质分别对资料分析处理,分析面广且包含内容多,如:累计数值到什么程度、数值所占比例。

根据数据处理的结果制表分析。

3.3.2评估过程

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确定目标、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得出结论。

确定目标:体育教学风险评估先制定最终预想结果,根据预想结果制定策略、方针、整体思路,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选择合理路线。

资料整理:预想效果制定后,根据要求分析数据、取其精华,利用合理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整理。采用方法可用多元化的实地考察。

预期效果:数据进一步研究后,制定预期效果,并获取相关数据,并将相关结果对外告知他人。

3.3高校风险评估的要求

评估要求的立足点根据多元化的形式探讨风险评估,因需求不同采取方式就不同。多元化的因素取决于那个主体对象是制作者还是使用者;想要关注实施过程还是所要效果或是对其的力度面,都要仔细思考。

第一,应具有高风亮节的精神、严谨求实的作风,优良的团队,这几项是风险评估的重点要求;

第二,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多与他人沟通交流,不断提升自己,使自己综合素质得到提升。

第三,选取的课本应适用现代教学目标,可选用多种类型的课本适合体育教学大纲等,使学生更好地获得知识,提升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

最后,验证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通过实践,首先要素是教育实施过程管理,风险评估效果最终是以管理效果来反映。因此,指标的设立要充分反应风险管理的力度。

4 结束语

通过对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风险评估理论的仔细梳理,把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基本理念、原理和方法进行科学的整合,形成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新的模式。在新的模式下,根据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要素体系,以及形成的评估执行的准则,对体育教学中风险进行评估归类,最后得出相应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估体育教学的风险模型,对体育教学风险进行系统分析,依据得出的结果,说明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苗,石岩.小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与风险防范理论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6,(06).

[2]张左鸣.高校运动伤害的风险管理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范文6

1研究方法

1.1研究区概况

太湖流域上游区域包括无锡、常州、湖州三市,水系包括洮滆水系、苕溪水系、南河水系、沿江水系,面积14820km2.该区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水丰沛.区域内工农业发达,产业密集,城镇化程度高,人口密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逐渐恶化,水体污染较为严重,22条入湖河流中水质劣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的河流有7条,水质为Ⅱ~Ⅲ类的河流只占15%,尤其以北部、西北部地区河流污染较为严重.结合河流水系、行政区划将研究区分为5个区域(见图1).

1.2模型构建

基于生态系统层面的湖泊流域生态风险评估模型如图2所示,主要包括压力源分析、生态系统刻画、评估终点选择及其关联分析.压力源直接作用于生态系统,并通过生态系统状态指标间的相互作用,对生态系统各指标产生间接影响,最终影响生态系统服务产出.模型构建主要包括评估终点、压力源及生态系统等风险组分指标体系的构建,风险组分量化,风险组分间关系的量化及风险表征三部分内容.1.2.1生态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生态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压力源指标、风险受体和评估终点三部分.系统压力源包括风险源和胁迫因子,结合相关研究和流域特征[21-23],共选取自然源和社会源指标共计11项,污染物类和生境改变类胁迫因子10项,具体如表1所示.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风险受体,从生态学理论出发可从结构、过程、功能和服务四方面描述生态系统的本质属性,生态系统状态从结构和过程两方面进行刻画[24],其中,结构指生物组分、生境组成要素及其间相互作用方式,过程即以生态结构为基础的物质和能量迁移转化的现象,共选取20项指标(见表1);以生态系统服务作为评估终点[25],针对湖泊流域生态系统特征,结合Costanza等[26]以及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ecosystemassessment,MEA)的分类标准,选取供给服务、文化服务、调节服务和支持服务这4类9项指标表征生态系统评估终点,具体如表1所示.生态系统与生态系统服务之间以生态系统功能作为桥梁进行关联[27],生态系统功能即生态系统为人类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的能力,生态系统通过其不断输出生态系统服务.根据Groot等[28]的研究,流域生态系统功能可分为调节功能、生产功能、生境功能和信息功能,具体包括流量调节、水储存、污染物降解、水灾调节、种群调节、营养元素储存和循环、初级原料生产、生物资源生产、生境调节和娱乐美学等.1.2.2矩阵的构建及量化依据生态风险评估模型(见图2)和表2所示指标体系,建立风险组分矩阵及传递关系矩阵,将不同风险评估子流域内的风险源进行等级排序,对风险源强度和生态系统状态进行量化处理,进而构建风险源强度矩阵(A)和生态系统状态矩阵(B)〔见式(1)(2)〕.依据生态系统弹性与其状态的关系,构建生态系统弹性矩阵(C)和中间矩阵(M)(与生态系统状态矩阵同行同列)〔见式(3)〕,系统状态越好,弹性就越强,抗干扰能力也就越强.风险强度分为强、中、弱3个状态,按照相对风险模型赋值方法[7]分别赋值为6、4、2;生态系统状态分为好、中、差3个状态,分别赋值6、4、2;A和B分别根据各风险源实际统计数据和生态系统状态监测数据进行赋值,其中风险源统计数据通过min-max标准化进行处理,生态系统监测数据结合GB3838—2002进行判断,同理,构建风险源与胁迫因子之间的关联矩阵(S)、胁迫因子与生态系统状态指标的关联矩阵(E)、生态系统状态指标之间的关联矩阵(I)以及生态系统状态指标与生态系统服务之间的关联矩阵(D),D通过生态系统状态指标-生态系统功能关联矩阵(F)和生态系统功能-生态系统服务关联矩阵(H)计算得出〔见式(4)〕.传递关系矩阵的量化过程采用层次分析法,赋值方法如图3所示,分析所得数值(0、1、2、3)即为相应矩阵元素值.1.2.3风险表征在对风险组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量化后,风险源对子流域i内生态服务的影响可用相对应矩阵运算得到.子流域i内所有压力源对生态服务的影响计算过程如式(5)~(7)所示.1.3数据来源以太湖流域上游区域为例,2012年为基准年,收集所需数据(见图2).风险源数据主要来自2012年江苏省、浙江省统计年鉴,无锡市、常州市、湖州市统计年鉴及水利普查公报;生态系统状态数据主要来自《2012年太湖健康状况报告》《太湖流域概况》《中国水资源公报2012》等,风险组分间关系分析数据主要来自文献[29-32].太湖流域上游各区域风险源统计数据和生态系统状态数据如表2、3所示.

2结果与讨论

2.1区域风险分析

根据流域水生态风险评估模型,太湖流域上游各区域内风险源带来的总体生态影响如图4所示.由图4可见,无锡-江阴区域相对风险值最高,长兴-安吉区域最低,常州-金坛、湖州-德清、溧阳-宜兴和长兴-安吉区域相对风险值分别占无锡-江阴区域的73.2%、78.8%、74.4%和59.9%.工业、种植业、水产养殖、生活和水利设施等风险源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较严重,由图5可见,不同区域内主要风险来源差异较大,其中,无锡-江阴区域内各生态系统服务主要受到工业、种植业、水产养殖、生活和畜禽养殖的综合影响,其风险贡献率分别为18%~19%、16%~20%、14%~15%、12%~13%和9%~11%;湖州-德清区域主要受到水利设施和工业的影响,其风险贡献率分别为16%~21%和13%~15%;长兴-安吉区域则各风险源贡献率较为均衡,除畜禽养殖和旅游影响较低外,其他风险源贡献率均为7%~12%.从另一角度分析,洪涝、干旱、水土流失、旅游和航运在整个区域内形成的风险均较低,而工业、种植业、水产养殖和生活产生的风险普遍较高,可见,人类活动引起的社会源是区域生态系统的主要风险源,而自然源影响不大.

2.2生态系统服务风险分析

各区域内各项生态系统服务相对风险值如图6所示.由图6可见,水产品、水调节、水质净化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系统服务面临的风险较大,所受风险分别占该区域总风险的17.63%、20.04%、22.88%和24.21%,水供给、航运、气候调节服务面临的风险均处于较低水平.由图7可见,同一区域内各生态系统服务所受影响大体相同,但又各有差别,其中,航运和水供给服务主要受到水利设施的影响,水质净化和水产品服务主要受到工农业及生活源的影响,各风险源对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影响都相对较大,工业、种植业的影响尤为显著.评估结果表明,太湖流域上游北部—西北部—西部—西南部的生态风险水平逐次降低,南部略高于西南部.在太湖流域北部—西北部,应注意工业发展及生活污水排放对流域生态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合理减排、循环利用以控制污水排放的量和质;太湖流域西部主要受农业发展的影响,围湖养殖、种植业化肥农药的流失等是引起生态风险的主要原因,应在种植及养殖方式、施肥方式方面进行改进,提高利用效率,减少流失;太湖流域南部面临的风险则主要由水利设施的建设及生活源引起,应注重生态的补偿和修复.与其他生态风险评估研究相较,基于系统水平的生态风险评估模型更适用于大范围的湖泊流域,究其原因:①它综合分析了多种风险源与生态系统的复杂作用关系,而并非单一风险源或单一受体的风险水平[8,33],能够反映流域内多风险源综合作用下的整体风险水平[12-13,34];②该模型将经济-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进行了有机结合,能够识别出区域内生态风险的核心问题,进而找到对应的解决方案,为流域管理决策的制订提供支持.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