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义范例6篇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义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义范文1

世界卫生日的纪念意义介绍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地的人们都要举行各种纪念活动,来强调健康对于劳动创造和幸福生活的重要性。

1948年,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要求建立“世界卫生日”以纪念世界卫生组织的诞生。自1950年以来,每年于4月7日庆祝世界卫生日。每年为世界卫生日选定一个主题,突出世卫组织关注的重点领域。世界卫生日是一次全球性机会,注重于影响国际社会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世界卫生日启动较长期宣传规划,持续至4月7日之后。世界卫生组织把20xx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确定为“投资卫生,构建安全未来”,以此呼吁各国高度关注新型和传统疾病以及大规模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增加卫生事业投资,确保子孙后代能够生活在安全、发展、繁荣的和谐社会中。世界卫生组织4月2日在新加坡召开了题为“改善国际卫生安全必要性”的高级别辩论会。各国政界、工商企业和媒体负责人聚集一堂,发出强烈信息:只有立即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资,才能为人类构建安全的未来。确定世界卫生日的宗旨是希望引起世界各国对卫生问题的重视,并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世界卫生日期间,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都举行庆祝活动,推广和普及有关健康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世界卫生日卫生条例第59届世界卫生大会20xx年5月26日通过决议,同意在自愿基础上立即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与防范禽流感和人类流感大流行相关的条款。世界卫生组织发言人法蒂拉·沙伊布女士认为,这一决议对于争取时间、避免由禽流感导致的人类流感大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沙伊布27日在日内瓦万国宫向新华社记者介绍说,20xx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xx)》原定20xx年6月15日起实施。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各种危险传染病的控制。沙伊布说,面对禽流感的严峻威胁,一些有条件的世卫组织成员国曾表示,希望在自愿基础上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禽流感和人类流感相关条款。

沙伊布说,出席该届世卫大会的代表一致通过决议,同意提前一年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禽流感和人类流感相关条款,正是尊重了这些世卫组织成员国的意愿。她强调,根据新通过的决议,自愿实施相关条款的世卫组织成员国必须迅速向世卫组织通报由禽流感病毒导致的人类流感病例。另外,各国卫生部门还必须设立专门观察组,负责相关条款的实施。

沙伊布认为,世卫组织成员国自愿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相关条款,将有助于加快防控禽流感的步伐,有助于各国相互分享情报、借鉴经验和共同采取防范禽流感大规模蔓延的措施,有助于避免人类流感大流行,尽早防范灾难的发生。

世界卫生日主题活动20xx年

世界卫生组织把20xx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确定为“投资卫生,构建安全未来”,以此呼吁各国高度关注新型和传统疾病以及大规模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增加卫生事业投资,确保子孙后代能够生活在安全、发展、繁荣的和谐社会中。世界卫生组织4月2日在新加坡召开了题为“改善国际卫生安全必要性”的高级别辩论会。各国政界、工商企业和媒体负责人聚集一堂,发出强烈信息:只有立即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资,才能为人类构建安全的未来。

世界卫生日标志着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的诞生。它是提高对关键全球卫生问题认识的一个重要机会。20xx年的主题是国际健康保障。世界卫生日的目的是敦促政府、组织和工商企业“投资于健康,建设更安全的未来”。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义范文2

 

“现代化最重要的指标还是人民健康,这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础。把这件事抓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该是全党全社会必须牢牢树立的一个理念。”今年3月23日,在福建考察时指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维护人民健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确立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发出建设健康中国的号召,明确了建设健康中国的大政方针和行动纲领,人民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持续改善。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我国的医药卫生体系经受住了考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恢复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快推动新时代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

 

2014年12月13日,在江苏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卫生院调研时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医疗卫生服务直接关系人民身体健康。要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真正解决好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对更好保障人民健康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2016年8月26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会议指出,编制和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保障人民健康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这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我国对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承诺的重要举措。

 

2016年8月19日,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

 

强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我们党对人民的郑重承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重大民心工程摆上重要日程,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推动落实。”

 

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报告中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党中央统筹全局、果断决策,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抗疫大战,经受了一场艰苦卓绝的历史大考,付出巨大努力,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2020年5月22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在重大疫情面前,我们一开始就鲜明提出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全国范围调集最优秀的医生、最先进的设备、最急需的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疫病救治,救治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指出:“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进程中,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始终处于基础性地位,同国家整体战略紧密衔接,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强调:“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2020年9月22日,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时指出:“加快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的基础。”

 

强调:“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加快建立完善制度体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治理模式,实现健康和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今年3月6日,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指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聚焦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主要问题,加快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今年3月25日,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

 

在人类社会发展长河中,传染病始终是重大威胁。一部人类文明史可以说是人类同瘟疫斗争的历史。

 

指出:“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拥有健康的人民意味着拥有更强大的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16年8月19日,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坚定不移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要重视重大疾病防控,优化防治策略,最大程度减少人群患病。要重视少年儿童健康,全面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卫生与健康工作,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学生主动防病意识,有针对性地实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餐或营养包行动,保障生长发育。”

 

2018年1月5日,在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列举了8个方面16个风险,其中特别讲到“像非典那样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严密防范”。

 

“我讲过,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常备不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2020年2月14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指出。

 

强调:“要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织密织牢第一道防线。要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要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

 

2020年2月23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和基层防控能力建设,推动医防结合,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2020年5月6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疫情防控工作中央指导组工作汇报,研究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体制机制。会议要求,要坚持预防为主,创新爱国卫生运动的方式方法,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2020年5月24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健全疾控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夯实联防联控的基层基础。”

 

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指出:“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突发急性传染病往往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大,是重大的生物安全问题。我们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

 

今年3月6日,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实践再次证明,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推动预防关口前移,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和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快速检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综合救治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保障人民健康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长时间持续努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生命质量和健康安全,健康需要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的特点。

 

指出:“人民群众不但要求看得上病、看得好病,更希望不得病、少得病,看病更舒心、服务更体贴,对政府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基本卫生与健康服务寄予更高期望。”

 

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2016年8月19日,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是: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这个方针的根本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必须一以贯之坚持的基本要求。”

 

强调:“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都要毫不动摇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旗帜上,不能走全盘市场化、商业化的路子。政府投入要重点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完善制度、扩展服务、提高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

 

指出:“坚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医疗卫生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应该主要由政府负责保障,全体人民公平获得。”

 

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让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广大人民现实生活中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

 

2018年4月11日,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规划馆考察时指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经济要发展,健康要上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离不开健康。要大力发展健康事业,为广大老百姓健康服务。”

 

2020年4月10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时强调:“要从顶层设计上提高公共卫生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充实中央、省、市、县四级公共卫生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履职尽责能力。要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环境,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和公共卫生服务。”

 

“实践证明,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的救治体系是应对重大疫情的重要保障,要全面加强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完善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应急医疗救治储备能力,把我国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和能力提升到新水平。”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指出。

 

2020年9月22日,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时强调:“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对卫生健康的领导责任、投入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加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县级医院建设,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要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落实乡村医生待遇,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的能力。”

 

今年3月6日,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公立医院承担了最紧急、最危险、最艰苦的医疗救治工作,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要加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落实乡村医生待遇,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强调:“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人民生命健康的守护者。要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深入宣传抗疫先进事迹和时代楷模,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广大医务工作者要恪守医德医风医道,修医德、行仁术,怀救苦之心、做苍生大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必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中国式解决办法”。

 

2016年8月19日,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到了啃硬骨头的攻坚期。要加快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

 

强调:“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差别化探索。”

 

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报告中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2020年2月23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在这次应对疫情中,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深入研究如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020年3月10日,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着力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020年5月24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坚持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全面提升,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理顺关系、强化责任。”

 

2020年9月22日,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时强调:“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健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合理制定并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并建立动态核增机制。”

 

今年3月6日,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指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在健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

 

强调:“要继续加大医保改革力度,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

 

近年来,福建三明医改以药品耗材治理改革为突破口,坚持医药、医保、医疗改革联动,为全国医改探索了宝贵经验。2016年2月,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三明医改情况汇报,要求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我很关注你们的改革。这是一种敢为人先的精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觉悟担当。”今年3月23日,在三明市沙县总医院考察时勉励大家。

 

谈到下一步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看大病在本省解决,一般的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的头疼脑热在乡村解决。这个工作要在‘十四五’期间起步。研究改革的堵点在哪里,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

 

科学技术是人类同疾病斗争的锐利武器

 

纵观人类发展史,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学技术,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多次强调战胜疫情离不开科技支撑,要综合多学科力量加快科研攻关,在坚持科学性、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加快研发进度,力争早日取得突破,尽快拿出切实管用的研究成果。

 

2020年2月23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作为一种新发传染病,我们对新冠肺炎的认识还比较初步。要综合多学科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加强传染源、传播致病机理等理论研究,为复工复产复课等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防控指南。要加大药品和疫苗研发力度,同临床、防控实践相结合,注重调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的积极性,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推广有效的临床应用经验,力争早日取得突破。要加强病例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有效诊疗方案。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3月2日,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强调:“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担责任、尽锐出战,尽快攻克疫情防控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我一直强调,科学技术是人类同疾病斗争的锐利武器,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指出,“要加大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投入,加快完善平战结合的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集中力量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持续加大重大疫病防治经费投入,加快补齐我国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卫生、医疗设备等领域的短板。”

 

强调:“当前,我们一定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优势,力争率先研发成功新冠肺炎疫苗,争取战略主动。要深化科研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科研队伍,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2020年9月8日,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提出了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

 

指出:“面对前所未知的新型传染性疾病,我们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把遵循科学规律贯穿到决策指挥、病患治疗、技术攻关、社会治理各方面全过程。在没有特效药的情况下,实行中西医结合,先后推出八版全国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筛选出‘三药三方’等临床有效的中药西药和治疗办法,被多个国家借鉴和使用。无论是抢建方舱医院,还是多条技术路线研发疫苗;无论是开展大规模核酸检测、大数据追踪溯源和健康码识别,还是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都是对科学精神的尊崇和弘扬,都为战胜疫情提供了强大科技支撑!”

 

2020年9月11日,主持召开科学家座谈会时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解决方案,都更加需要增强创新这个第一动力。”“希望广大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肩负起历史责任,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2020年9月22日,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时指出:“要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一批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领域‘卡脖子’问题。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今年5月28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科技界为党和政府科学应对疫情提供了科技和决策支撑。成功分离出世界上首个新冠病毒毒株,完成病毒基因组测序,开发一批临床救治药物、检测设备和试剂,研发应用多款疫苗,科技在控制传染、病毒溯源、疾病救治、疫苗和药物研发、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打了一场成功的科技抗疫战。”

 

强调:“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革故鼎新的勇气、坚忍不拔的定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把握大势、抢占先机,直面问题、迎难而上,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积极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

 

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

 

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经常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术语阐释大政方针,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指明了方向。

 

2015年12月18日,在致中国中医科学院成立60周年的贺信中指出:“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希望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增强民族自信,勇攀医学高峰,深入发掘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在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谱写新的篇章。”

 

2016年2月3日,在江西南昌考察时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所有制药企业都要增强质量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努力研制和生产质优价廉疗效好的药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为推进全民健康多作贡献。”

 

2016年8月19日,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我们要把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中医药宝库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坚持古为今用,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代健康理念相融相通,服务于人民健康。”

 

强调:“要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发展的评价体系、标准体系,加强中医古籍、传统知识和诊疗技术的保护、抢救、整理,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力争在重大疾病防治方面有所突破。”

 

2018年10月22日,在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考察时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华文明的瑰宝。要深入发掘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推进产学研一体化,推进中医药产业化、现代化,让中医药走向世界。”

 

2019年,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华文明的一个瑰宝,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医药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为增进人民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

 

“这次临床筛选出的‘三药三方’,就是在古典医籍的经方基础上化裁而来的。”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指出,“要加强研究论证,总结中医药防治疫病的理论和诊疗规律,组织科技攻关,既用好现代评价手段,也要充分尊重几千年的经验,说明白、讲清楚中医药的疗效。要加强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建设一批科研支撑平台,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要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要强化中医药特色人才建设,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伍。要深入研究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中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2020年9月22日,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时指出:“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服务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

 

今年3月6日,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指出:“要做好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工作,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服务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使传统中医药发扬光大。要科学总结和评估中西药在治疗新冠肺炎方面的效果,用科学的方法说明中药在治疗新冠肺炎中的疗效。”

 

今年5月12日,在河南南阳调研时指出:“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和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要做好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工作,积极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注重用现代科学解读中医药学原理,推动传统中医药和现代科学相结合、相促进,推动中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健康服务。”

 

把体育健身同人民健康结合起来

 

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中国体育强国梦息息相关。

 

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

 

2013年8月31日,在辽宁沈阳会见全国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等时指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我国体育工作的根本方针和任务。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工作,把体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2015年7月31日,北京获得2022年冬奥会举办权。主席致信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感谢国际奥委会的信任与支持,表示将兑现全部承诺,为奥林匹克冬季运动发展和奥林匹克精神传播作出新的贡献。

 

2016年8月25日,在会见第31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全体成员时指出:“我国体育健儿在里约奥运会上的表现,展示了强大正能量,展示了‘人生能有几回搏’的奋斗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需要这样的精神。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我国体育健儿在奥运会赛场上展现的拼搏精神,使之化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

 

2017年2月24日,在首都体育馆考察时强调:“少年强中国强,体育强中国强,推动我国体育事业不断发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书记希望运动员们刻苦训练,不断提高技战术水平,多为祖国争荣誉、为人生添光彩。

 

2017年8月27日,在天津会见全国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等时强调:“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要把发展体育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谋划,狠抓落实,不断开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新局面,加快把我国建设成为体育强国。”

 

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报告中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2018年9月10日,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2019年9月30日,专门邀请刚刚获得女排世界杯冠军的中国女排队员、教练员代表,参加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招待会,并在会前亲切会见女排代表。

 

2020年9月22日,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时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

 

强调:“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统筹做好东京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各项工作,发挥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全力做好东京奥运会备战参赛工作,同时高质量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实现办赛精彩、参赛出彩的目标。”

 

今年1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河北考察,并主持召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汇报会。

 

强调:“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使命光荣、意义重大。要坚定信心、奋发有为、精益求精、战胜困难,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办奥、共享办奥、开放办奥、廉洁办奥贯穿筹办工作全过程,全力做好各项筹办工作,努力为世界奉献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

 

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

 

指出:“要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2016年8月19日,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重点抓好空气、土壤、水污染的防治,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强调:“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努力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

 

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报告中指出:“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2019年4月15日,来到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益乡小学考察。总书记走进师生食堂,仔细察看餐厅、后厨,了解贫困学生餐费补贴和食品安全卫生情况。总书记嘱咐学校和老师既要当好老师,又要当好临时家长,把学生教好、管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们放心。

 

2020年3月2日,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指出:“要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人居环境改善、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2020年5月6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创新爱国卫生运动的方式方法,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2020年5月24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新时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坚持预防为主,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加快建设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密集集中特点的公共卫生体系,深入持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解决好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

 

2020年11月12日,在江苏南通考察时指出:“城市是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人口最密集、污染排放最集中的地方。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处理好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又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今年4月2日,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美丽中国建设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努力。美丽中国就是要使祖国大好河山都健康,使中华民族世世代代都健康。要深入开展好全民义务植树,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组织发动,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义务植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履行植树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呵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让人民过上高品质生活。”

 

今年4月30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应对。

 

长期以来,我国在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全球健康治理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全面展示了我国国际人道主义和负责任大国形象,国际社会也给予广泛好评。

 

2016年8月19日,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我们要积极参与健康相关领域国际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和谈判,完善我国参与国际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紧急援外工作机制,加强同‘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合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国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第一时间向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主动通报疫情信息,第一时间新冠病毒基因序列等信息,第一时间公布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毫无保留同各方分享防控和救治经验,尽己所能为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有力支持了全球疫情防控,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2020年3月2日,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指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多个国家出现,要加强同世卫组织沟通交流,同有关国家特别是疫情高发国家在溯源、药物、疫苗、检测等方面的科研合作,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共享科研数据和信息,共同研究提出应对策略,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重大传染性疾病是全人类的敌人。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蔓延,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巨大威胁,给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巨大挑战,形势令人担忧。”2020年3月26日,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应对新冠肺炎特别峰会上强调,“当前,国际社会最需要的是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团结应对,全面加强国际合作,凝聚起战胜疫情强大合力,携手赢得这场人类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斗争。”

 

2020年5月18日,主席在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指出:“人类是命运共同体,团结合作是战胜疫情最有力的武器。这是国际社会抗击艾滋病、埃博拉、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疫情取得的重要经验,是各国人民合作抗疫的人间正道。”

 

主席宣布了中国支持全球抗疫合作的5项举措。“我呼吁,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佑护各国人民生命和健康,共同佑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现在,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我们要继续履行国际义务,发挥全球抗疫物资最大供应国作用,全面深入参与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分享中国方案、中国经验,提升我国在全球卫生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强调。

 

2020年6月17日,主席主持中非团结抗疫特别峰会时指出:“中方将继续全力支持非方抗疫行动,抓紧落实我在世界卫生大会开幕式上宣布的举措,继续向非洲国家提供物资援助、派遣医疗专家组、协助非方来华采购抗疫物资。中方将提前于年内开工建设非洲疾控中心总部,同非方一道实施好中非合作论坛框架内‘健康卫生行动’,加快中非友好医院建设和中非对口医院合作,共同打造中非卫生健康共同体。中方承诺,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愿率先惠及非洲国家。”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中国同世界各国携手合作、共克时艰,为全球抗疫贡献了智慧和力量。”2020年9月8日,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强调,“我们倡导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国际援助、疫苗使用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主张。中国以实际行动帮助挽救了全球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以实际行动彰显了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诚愿望!”

 

今年4月20日,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指出:“要加强疫苗研发、生产、分配国际合作,提高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让各国人民真正用得上、用得起。要全面加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今年5月21日,主席在全球健康峰会上指出:“这场疫情再次昭示我们,人类荣辱与共、命运相连。面对传染病大流行,我们要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团结合作、共克时艰,坚决反对各种政治化、标签化、污名化的企图。搞政治操弄丝毫无助于本国抗疫,只会扰乱国际抗疫合作,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更大伤害。”

 

主席宣布了继续支持全球团结抗疫的5项举措。“让我们携手并肩,坚定不移推进抗疫国际合作,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共同守护人类健康美好未来!”

 

“人类是一个整体,地球是一个家园。面对共同挑战,任何人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人类只有和衷共济、和合共生这一条出路。”今年7月6日,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强调,“面对仍在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要坚持科学施策,倡导团结合作,弥合‘免疫鸿沟’,反对将疫情政治化、病毒标签化,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义范文3

一、健康权及其国际和国内救济

(一)人权代际的概念

人权代际的概念,或者“三代人权”的概念,是法国学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 Karol vasak )提出的。他认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瓦萨克根据公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样态将第一代人权定性为消极的人权,将第二代人权定性为积极的积极,而将第三代人权定性为连带的权利 (the solidarity rights)。[1]尽管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认为,第一代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第二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相互依存的(inerdependent)、相互关联的(inerrelated)和同等重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和西方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仍然认为,第二代人权远远没有第一代人权重要。而对于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则更加强调第二代人权的重要性。而对于上一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兴起的被第三世界倡导的第三代人权——发展权,则在西方世界很难得到承认。

造成这种对人权代际认识上中西差异论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突出表现为权利的可诉性(judiciability)问题。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权利救济,在国内则可以诉诸司法机关,在用尽国内救济的情况下也可以诉诸国际——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即能够获得国内和国际的司法救济。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救济,由于该类社会权利是以缔约国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为条件的,是以缔约国政府的积极义务行为表现出来,因此针对政府的社会权利的诉讼要达到充分有理(reasonable)是很难评估的,因此,在国内救济方面,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的诉讼远远没有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诉讼那么充分和及时;在国际救济方面,表现为以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报告审查来完成的。由于两类权利在可诉性的差别,长期以来使西方国家将第一代人权凌驾于第二代人权之上。虽然第二代人权可诉性缺失的一个原因在于其受制于缔约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情况,从而使违反人权义务的针对国家的诉讼很难实现。但是其可诉性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第二代人权概念的模糊。

(二)健康权的司法救济

1.国际组织下的报告程序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救济方式可以接受个人和国家的申诉不同,对于健康权的国际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国际条约下的国际组织的报告程序表现出来。如,1985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成立,它是联合国负责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情况的机构,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该国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享受人权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报告;根据这些报告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送来的其他报告的研究情况,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一般性建议,以帮助缔约国完成其执行公约的任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提交的报告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改进报告程序的方法;促进缔约国、各国际组织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加快采取行动,从而使人们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之内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如中国2001年签署了该公约,于2003年向该委员会提交了报告。第一次在两年期内报告提交之后,此后的报告为五年提交一次。在具体的报告审查时,先有缔约国代表做介绍性发言,然后委员会成员对某些问题进行评论和提问,再由缔约国代表答复提问;对报告讨论的最后意见,经过摘要提交经社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发表。此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通过缔约国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来完成的,在缔约国第一次提交了关于其旨在消除国际条约下的权利歧视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报告后,以后缔约国还要每隔四年,向该委员会提交一次其在消除权利歧视进展情况的报告,而该委员会在对报告进行讨论时,重要集中于妇女的健康状况、计划生育服务、孕前孕后的保健、爱滋病等问题。同样,《儿童权利国际公约》是通过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来监督缔约国义务的履行的。

仅从提交给“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的报告看,各缔约国政府都程度不同地表达了对该公约权利可诉性缺失的忧虑。比利时政府的报告认为该公约权利逐渐性特征,妨碍了相关权利在国内法院的直接诉讼。[2]黎巴嫩的报告则将组织工会权视为可以直接司法管辖和强制执行的权利,而将参与文化生活权等视为不能强制执行的权利。[3]此外,无论是在俄罗斯联邦政

府还是挪威政府的报告中,都没有提到关于该公约权利的国内诉讼案件。显然,在这些报告中,可诉性被认为是提交法院的诉讼。但是如果从广义上看,可诉性包括在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机构的裁决和在不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机构的裁决。前者如国际刑事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而后者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委员会等;前者具有司法效力,后者具有准司法效力。由于在国际上具有司法效力的国际裁决机构很少,那么具有准司法职能的国际机构的作用是不容否认的。可见,虽然“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最后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具有准司法的效力。[4]

2.国内的司法救济

在国内司法救济方面,从世界范围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诉讼并不多,但是荷兰、印度、南非的三种健康权的司法救济方式值得注意。

在荷兰,国际法的适用采用一元论方式,即国际条约一旦被荷兰批准,就自动成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公民可以依据该国际公约进行司法救济,但是该国际条约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要由法院决定。1995年,海牙上诉法院就脱离家庭的孩子的健康保护做出了一个判决。该判决指出:幼小者基本生存条件的缺乏侵犯了《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给予他们充分的健康保护。[5]但是法院的判决回避了该国际公约在荷兰国内适用中的直接效力问题。在另一个涉及荷兰病人基金会拒绝报销住院费的案件中,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裁定:病人的住院费应当得到支付,为病人提供医疗保健是合理的,因此基金会应当承担其住院费用。尽管在这个案件中,申诉人援引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的规定,但是该法院仍然回避了该国际条约在荷兰的直接效力问题。但是,该案件中法院事实上以该公约的第12条对拒绝报销住院费加以司法审查的,因此这一案件也暗含了该国际公约在荷兰国内司法中具有可诉性。

同荷兰不同,印度在国际法的适用上是坚持二元论的,即国际法必须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才能为国内的司法所适用。由于印度宪法并没有关于健康权的规定,因此在印度关于健康权的宪法诉讼中,印度只能引用印度宪法第21条中生命权的规定,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尽管如此,也不排除在印度的司法判例中,同时适用印度宪法和国际法的情况。在1992年C. E. S. C. Limited v. Subbash Chandra Bose案件中[6],一方当事人为加尔哥达电力供应公司,另一方当事人电力消费公司,就工人健康和职业安全责任发生的诉讼。在法院驳回的意见中, Ramaswamy法官认为:作为私人雇主一方的电力消费公司有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印度宪法的义务。在该案件中,他援引了普遍人权宣言的第25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b款,还有印度宪法第39条e款的规定,做出了司法判决。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不是直接依据国际法中健康权的规定进行裁决的,但是法官显然是以国际法中的健康权为依托,来解释其宪法中的生命权的。

与荷兰和印度不同,南非于1994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延至今日没有批准。虽然如此,1996年生效的南非新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可谓是相当完备的。宪法中不仅包含了获得卫生保健权(第27条第1款a项)、紧急医疗救治权(第27条第3款)和儿童基本卫生保健权(第28条第1款c项),而且还包括了被拘留人和罪犯的医疗救治权(第35条第2款e项)。很显然,南非的宪法制定者力图将健康权的国际义务在宪法中固定下来。但是由于南非爱滋病感染率的惊人增长,使南非在关于健康权的诉讼中面临着痛苦的裁决。在健康权的宪法诉讼中,Soobramoney v. Minister of Health案件颇有影响。在该案中,法院判定:公民平等获得卫生保健的权利必须受到政府资源的优先配置的制约。法院认为,在有希望治愈的肾病病人与没有希望仅仅为了延长生命的肾病病人之间,卫生部关于优先治疗的计划安排是正当的,因为国家通过合理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来制定进步法律的义务,受到“其所能获得的资源”的限制,因此拒绝Soobramoney先生的常规肾病透析的决定是合理的。[7]南非另一个著名的判例是“卫生部诉治疗行动运动”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一案。在该案件中,法院拒绝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健康权最低核心标准。法院认为,给予每一个人立即获得最低的健康保健权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将宪法中确认的社会经济权利建立在“进步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期待的一切才有希望得到。在今年世界爱滋病日前夕,南非“治疗行动运动” 以剥夺携带爱滋病病毒的婴儿的生存权为由,将南非政府又一次告上了法庭。

从以上分析看见,各个国家国内司法救济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法在各个国家的发生作用的程度不同;二是国际社会中关于健康权的诉讼不并多,其可诉性不强。

二、严格意义上的健康权概念

尽管健康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经济发展和政府赖以获得的资源基础上的,但是这并不成为健康权可诉性缺失的惟一理由。接下来的部分将通过对健康权的最低标准和健康权的义务类型的分析,确立健康权在人权谱系中的地位。

(一)健康权的最低标准

健康权的不明确首先表现在该概念名称本身就有争议。本文使用“健康权”(right to health),而不是使用“卫生保健权”(right to health care)和“卫生保护权”( right to health protection)的原因有三个:首先,这个术语与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的使用是一致的。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有“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权利”的表述,而健康权是这个表述的简明方式。在该条款中所涉及的国家必须采取的广泛公共卫生措施中,如果使用“卫生保健”来表述,显然失之狭窄,词不达意,而使用“卫生保护”则加重了已有的混乱。其次,这个术语是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和许多国际化学者的表述是一致的。而且它同生命权(right to life)、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一样简明实用。最后,尽管使用“健康权”容易使人顾名思义,认为“健康权”就是“使人更健康的权利”,但是,从公共卫生的历史发展看,为了推进人的健康,“仅仅强调卫生设施的提供是不够的,还需要卫生和其他环境条件”。[8]因此,卫生保健权是无法涵盖这些内容的。

但是即使我们使用了健康权(right to health),解决了名称上的不统一,但是围绕健康权的内涵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首先表现为对健康这个概念的主观性太强,不同环境和不同地理状态下,对健康有十分不同的理解。在古希腊哲学家笔下,健康是一种力量之美,是肉体的强健,而且是贵族的而不是一种民主的健康。到了基督教时代,健康不仅包含了肉体的健康,而且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到了当代,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而是一种身体、精神的、社会的完满状态,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者身体虚弱”[9]:“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个健康权概念显然是很宽泛的,由于其包含了社会进步和福利的目标,使健康概念被社会化,使它面临着大而无当的危险。后来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将健康权

的限定为“人人有权获得身体和精神上的最高标准”。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和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健康权覆盖了以下大体范围:一是卫生保健领域 (health care),包括医药保健(medical care)、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家庭节育服务、孕前孕后卫生保健、精神保健服务等;二是卫生条件领域(preconditions for health),包括清洁用水、充分营养食品、充分卫生设施、环境的健康、职业卫生、与健康有关的信息等。由于世界各国发展差异巨大,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的实现受制于经济发展和可资利用的资源条件,因此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第二代人权被赋予了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10]虽然这种规定考虑到了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但同时也给某些国家义务履行规避和义务履行瑕疵提供了借口,从而使健康权作为人权的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影响。1987年《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委员会报告起草人Philip Alston指出:“每一权利必须有最低的标准,缺少这一标准就会妨碍缔约国义务履行。”[11]三年后,该委员会发表了第三份“总评”,其中第10段中指出,“确保最低的实质权利实现的一个最低核心义务,是每个缔约国必须要做的。”[12]

虽然一个健康权的最低标准有助于各个缔约国的义务履行,但是制定怎样的最低标准争议却很大。有的学者提出,应该根据各个国家发展的差异,制定一个基于国情的最低的健康权标准。如挪威学者根据国家的发展水平,提出了使政府立即、无条件履行义务的最低的健康权标准—— “核心健康权”。[13]但是,基于自身的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最低义务标准恐怕不会太高,而且这种义务一旦实现,履行更高的义务标准的动力就有可能大大减少。后来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人人健康战略”中,根据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最贫困国家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最低健康权标准。[14]这种最低标准听起来似乎很合理,但是这样的标准不仅制定起来不容易,而且就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权审查的现有条件看,操作起来有极大困难。本文认为,既然是健康权的最低标准,就应当普遍性的。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卫生保健战略”中,就提出了一个普遍性的健康权的国家义务基本标准,它包括:(1)提供重大卫生问题及其预防和控制这些问题的教育;(2)加强食品供应和适当的营养;(3)提供充分的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4)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母婴保健;(5)提供重大传染疾病的免疫;(6)给予常见疾病和伤害以适当的治疗(7)提供必备的药品。[15] 虽然这个标准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今天看来仍然有参考的重要价值。至少就卫生保健看,母婴保健、重大传染病的免疫、常见疾病和伤害的诊治、必备药品等卫生保健仍然是维持人们最基本的健康尊严的最低标准,而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则是卫生保健的前提条件。[16]

尽管上述对健康权最低标准的界定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但是一个更具体的健康权概念显然会有助于司法实务人员的司法判决。

(二)健康权义务类型分析

长期以来,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的划分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前者是一种消极的人权,后者是一种积极的人权。随着学界对人权问题研究的深入,这种划分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就健康权来说,它不仅表现为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而且要求国家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在林林总总的健康权的国际条约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含了丰富的国家义务内容。在该公约的用语中,有的使用了“承认” (recognised),如该公约第12条第1款的“健康权”、第6条第1款的“工作权”、第7条“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利”、第9条“社会保障权”、第10条的“家庭权”、第11条第1款“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和第2款“免于饥饿权”、第13条第1款“受教育权”等等;有的使用了“尊重” (respected),如第13条第3款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自由”、第15条第3款的“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有的使用了“保证” (ensured),如第3条“男女平等权”、第8条“组织工会权”;还有的使用了“确保”(guaranteed),如第2条第2款的“非歧视”、第7 条第a款中第(1)项中的“用工中性别歧视”。在这些用语中,“保证”和“确保”要比“承认”和“尊重”更重要更有迫切感,因此“保证”和“确保”项下的权利不应当受到“逐步”这一条件的制约,它们是需要国家立即履行的义务范围,是公约中国家义务的最高层面。[17]

此外,在同样使用了“承认”(recognise)的义务条款中,列举了“行动计划的义务”(obligations of conduct)要比规定“结果的义务”(obligations of result)要有可行性也更规范。如该公约第12条第2款所列举的以下行动步骤:(1)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得儿童得到健康的发展;(2)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3)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疾病;(4)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这些义务比其他使用了“承认”的“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家庭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受教育权”等显然更具体更实用更重要,因此,它们属于国家必须尽最大努力加以立即或者尽快实现的义务。而且由于它们属于上文确认的核心的最低标准的义务,因此,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以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最大能力”和“逐步达到”条款为借口而对其有所减损。

同样我们也可以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找到出各种形式的义务表达。第一表现为“确保”(to ensure)和“给予”(to accord or grant)的规定,如该公约第16条第1款“保证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和家庭权”和第7条“男女平等的投票权”等;第二存在“采取”(to undertake )的表述,如该公约第2条a-d项下的义务,还有公约第14条第1、2款关于采取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歧视的规定;第三还有“采取一切适当措施”(to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的表述,如该公约第3条、第5条b项、第6条、第8条都有这样表述。在这三类义务中,第一类为国家必须立即行动的义务,因此也是可以诉诸司法裁决的;第二类义务需要国家采取某些特别的措施,因此也是可以提交司法裁决;最后一类因为需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需要时间上的期待,因此不适合于提交司法审查。[18]

如果对以上各种义务做进一步的理论归纳的话,可以从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个方面将之划分为:第一类为“尊重”的义务,面对的是不需要国家采取行为就已经存在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义务;第二类为“保护”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其他人带来的权利侵害,是一种积极的义务;第三类为“实施”的义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去实现法定的权利,也是一种积极的义务。[19]

对上述义务的条分缕析一方面使健康权的概念更加清晰,另一方面给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导引。如果从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角度看,前者的履行较后者履行更容易为人判断,因此“尊重”的义务也就较“保护”和“实施”的义务更容易为司法所裁断。如果从两类积极义务的比较看,因为“保护”的义务指向的是权利侵害的第三人,而“实施”的义务指向的是具体的系统的政府行为,因此前者较后者就更具体更容易为司法所裁断。

以上分析可见,所谓第一代人权是可诉的而第二代人权是不可诉的观点,第一代人权表现为国家的消极义务,而第二代人权表现为国家的积极作为的观点,是一种简单的武断分类,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健康权无疑兼备了上述分类的共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对健康权概念的分析,即对其健康最低标准确认和对其义务视角下的分类,使我们看到了健康权在沟通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之间的特别作用。

三、广义的健康权概念

如果说,对严格意义上的健康权概念分析使我们拉近了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之间的距离的话,那

么广义的健康权观念将使我们看到了第三代人权与前两代人权之间的鸿沟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如果说科学的进步可以使地球变小的话,那么类似传染病这样的灾难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标,尽管我们有时并不愿意承认这点。健康,从一个严格的卫生领域的概念,从一个涉及人道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渐被其他更多的社会目标所覆盖的过程,经历了一个内涵丰富化但是内容越加模糊的过程。上一部分的概念分析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健康权概念的社会化现象将使其作为一个人权概念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但是健康以及健康权似乎天生就是这样一个具有浓厚悖论色彩的东西。通则认为,科学使世界变小,而健康权偏偏昭示了这样的道理,传染病使地球变小。西方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全球化就是资本和贸易的自由化,也是政治的自由化,而健康权发展的历程告诉人们,全球化招致了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穷者越穷富者越富,使健康问题每况愈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告诉我们,世界是强者的天下,弱者无外交,但是健康观念下的国际关系则告诉人们:现代传染病的穿透力也会使世界最强大的霸权一筹莫展,再严密的国门也有透风的时候,现实主义走到极端就是理想主义。

限于篇幅,本部分只对广义的健康权进行分析。人口的增长、经济发展、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新的疾病的爆发,都会威胁到公共健康,因此公共健康领域处于激烈的动态变化之中,与此相应,公共健康作为一个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中,作为人权的健康权也无法一成不变。当我们论及公共健康问题时,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大量的社会因素正席卷而来,它们包括:战争、暴力、贫穷、经济发展、收入分配、自然资源、减肥和生活习尚、卫生保健的设施、人口过剩和公民权利等。[20]健康已经不再是没有疾病和身体强健,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被使用于国际和国内。世界上大多数人们不再仅仅依靠于医药服务,而是更依赖于有效率的耕作、分配正义、确保国内和平、自然和环境的可持续的发展。战争、犯罪、饥饿、贫困、文盲、无家可归、侵犯人权等都给个人和总体的人口健康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也许一个医学教授希望安心于自己的疾病研究,并希望提出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但是,大量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以及经济问题的出现,却使使健康问题空前复杂化,使社会问题“公共卫生化”[21].公共卫生社会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导致了这一概念更加不准确,二是使这个概念渗透了更多的政治或其他目标。但是,不可否认,公共卫生社会化也会带来人权观念的重大变化。如果不依靠民主制度仍然可以带来经济发展的话,那么公共卫生的严重恶化就使人们发现,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双引擎拉动才行,既需要对第一代人权的尊重,也需要对第三代人权的承认。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从第三世界发展的切身体验指出:“自由与发展如同鸡和蛋一样是密切联系的。没有鸡你就没有蛋,没有蛋也就没有鸡。类似的是,没有自由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你就很快失去自由。”[22]如果说尼雷尔的出发点是发展中国家的话,罗斯福总统的见解可能更有说服力。在1941年,罗斯福总统在议会发表的“四大自由”的咨文中就指出:自由不仅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而且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在1944年给议会的咨文中,他进一步指出:“没有经济的保障和独立,就没有个人的自由”[23].因此,在人权领域中,代际之间的鸿沟不一定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缩小,但是重大传染病事件甚至环境问题却会产生这种意想不到的效果。日渐严重的爱滋病问题,除了需要动员社会的经济资源以外,还使人们日渐认识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缺少只会加剧已有危机。因此人权的“代”本身并没有等级高下之分,前一代人权并不必定比后一代人权重要,后一代人权也并非意味着比前一代优越。[24]这个道理被领悟,竟然是以爱滋病这个人类沉重的灾难为代价!这很有西谚中“通往地狱的道路是善良的愿望铺成的”所折射出的另一层道理。

参考文献:

[1] See Karel Vasak, Pour une Triosième Géné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in STUDIES AND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RED CROSS PRINCIPLES IN HONOUR OF JEAN PICTET 837, 839 (Christophe Swinarski ed., 1984)。

[2] Initial report of Belgium, UN Doc. E/1990/5/Add. 15, para 1-4.

[3] Initial report of Lebanon, UN Doc. E/1990/5/Add. 16, para. 35.

[4] Brigit C. A. Toebes, The Right to Health as s Human Right in International Law, by INTERSENTIA, 1999, P.170.

[5] The Hague Appeals Court, 22 September 1995, TvG, No. 1, 1996, Case No. 1996/4.

[6] C. E. S. C. Limited v. Subbash Chandra Bose, 1992(1)SCC, P. 441.

[7] Soobramoney v. Minister of Health(Kawzulu-Natal), 1977(12)BCLR 1696(SA)。

[8] Brigit C. A. Toebes, The Right to Health as s Human Right in International Law, by INTERSENTIA, 1999, P. 8.

[9] WHO, Re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regional arrangements of the World Organnization, EB101/7, 101st Sessio, 14 Nomber 1997.

[1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中规定:“本盟约缔约国承承担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或者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步达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另外本盟约的第4条还对权利做了限制规定。

[11] Aston, P., Out of the Abyss: The Challenges Confronting the New 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9, 1987, P.353.

[12] UN Doc. E/C. 12/1990/8,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General Comment No. 3(Fifth session, 1990)。

[13] Andreassen B. A., (et al.), Assessing Human Rights Performanc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Case of a Minimus Threshold Approach, in Andreassen B. A.(eds.), Human Righ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1987/1988, Copenhagen: Akademisk Forlag, 1988, P.333-356.

[14] Mahler H., Present Status of WHO‘s Initative, Health for All by the Year 2000, 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 Vol. 9

, 1988, P. 71-96.

[15] WHO, Primary Health Care, 1978, Chapter 3, para. 50.

[16] Brigit C. A. Toebes, The Right to Health as s Human Right in International Law, by INTERSENTIA, 1999, P.284.

[17] Alston, P., and G. Quinn, The Nature and Scop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uman Rights Quarterly,Vol. 9, 1987, P. 185.

[18] Byrnes , A. and J. Connors, The Adoption of a Petition Procedure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Background Paper Exert Group Meeting University of Limburg, The Nethe.rlands, 29 September-1 October 1994. P.7-14

[19] UN Doc. E/CN. 4/Sub. 2/1987/23, para 140-147, P. 28-29.

[20] Mark A. Rothstein, RETHINKING THE MEANING OF PUBLIC Health, Journal of Law, Medicine and Ethics, Summer, 2002. S.P. Marks, “Jonathan Mann‘s Legacy to the 21st Century: The Human Rights. Imperative for Public Health,” Journal of Law, Medicine Ethics, 29 (2001): 131-38;

[21] I.H. Meyer and S. Schwartz, “Social Issues as Public Human: Promise and Peril,”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90 (2000): 1189-91, P. 1189.

[22] J. NYERERE, FREEDOM AND DEVELOPMENT: A SELECTION FROM WRITINGS AND SPEECHES, 1968-1973, at 58 (1973)。

[23] Eleventh 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 Jan. 11, 1944, reprinted in 3 THE STATE OF THE UNION MESSAGES OF THE PRESIDENTS, 1790-1966, P.2859 (1966)。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义范文4

世界组织提出了卫生保健的奋斗目标,即要从以医疗为中心转向以保健为中心,并向家庭医学方向发展。护理学也随着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在不断发展,护理工作范围也由单纯的疾病防治护理扩大到全社会的人群。由此,护士的社会工作体现了护理工作具有社会性、群众性和多样性。

一、护理工作的社会性

1、对患者和家属的社会工作。护理工作的社会性决定了护理道德的广泛性,护理人既要面向医院的患者,又要面向社会各种类型及各种健康状况的人群。工作上要求护理人员必须以患者为中心,针对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护理和转归等各阶段的心理、社会因素,开展社会工作,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和帮助指导等方法,周到细致地为患者提供心理卫生和社会服务。护理工作就是这样时时刻刻关系到社会人民的健康及幸福,成为人民健康的卫士。

2、医院内工作的社会性。护士与医院各部门各类人员, 要通过信息交流,协调配合,共同为患者身心健康提供各种服务。当患者病性突变或多变时,医护间应配合默契,有时可互相代替,争分夺秒地为病人生命安危着想。

如当病人心脏骤停时,护士要及时果断地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同时迅速报告医生处理,以免失去抢救时机。同样,为了患者的需要,在必要时医生也可以代替护士做部分工作,共同承担起“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义务。

二、护理工作社会性的重要意义

1、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公共卫生事业在防病治病、增进人民健康水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护士的社会工作有助于医务人员树立崇高的护理道德,树立整体观念,有利于对社会人群有计划地大力开展健康宣教工作,帮助人们克服危害健康的行为习惯,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有利于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健康公平;健康权利;健康责任;卫生改革发展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069-04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等新要求。可以说,健康公平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那么,什么是健康公平?健康公平的意义何在?健康公平的具体限度有哪些?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健康公平和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利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健康公平的内涵

什么是健康公平?起点公平派认为,“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1]结果公平派则认为,“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2]折中派则认为,“健康公平是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结合。”[3]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都只看到了健康权利的公平分配,而忽视了健康责任的合理分担。

“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4]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内涵由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原则确定,不同的分配原则形成了不同的正义观。公平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以公正平等为价值诉求的正义观。第一,公平意味着无论做出何种决定,每一个公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与财富如何,都应一视同仁,保证起点公平。第二,公平意味着有差别的平等。由于主体差异的客观存在,结果的绝对等同是不可能的。绝对平均主义将挫伤有能力者的积极性,损害社会效率。“一种社会若坚持对其所有成员给予同等的尊重和款待,而无论其行为的特点如何,则这种社会与其说是可叹的,不如说简直是不可理喻的——也将是非常短命的。”[5]第三,公平意味着在追求有差异的平等的过程中,要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并努力改善他们的不利地位,确保人之为人的价值与尊严。

所谓健康公平,就是健康权利与健康责任的合理分配。健康权利的公平分配包括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卫生服务的公平提供、健康状况的公平等等。健康责任的公平分配则是政府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合理分担。或许有人会说,健康是自己的,自己的健康自己负责,与他人无关。但是,事实并非如此。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组织法中提出,健康是“一种个人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融合的完美状态,并非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6]健康内涵的不断扩大使得健康的决定因素也随之变得广泛而复杂。具体而言,健康有四大决定因素:第一是遗传因素,包括体型、疾病的抵抗力和易感性、基因疾病等等;第二是个人生活方式,包括饮食、睡眠、运动等等;第三是环境因素,其中社会环境包括宗教、种族、性别、社会经济状态、教育、职业等等,自然环境包括空气、水、住所、工作场所等等;第四是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可及性、质量和公平性等等。前两者是健康的个人决定因素,后两者是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大会上所发表的《阿拉木图宣言》指出: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一项重要的社会性目标。因此,消除社会因素对健康的不良影响,维护公共健康是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健康是个人的,健康责任却涉及到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责任分担是否合理也是健康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遗传因素导致健康结果的不同在整个社会群体间是随机分布的,也大多是无法避免的。我们认为,由遗传因素产生的健康差异是一种不幸,而不是健康不公平。“在不公平与不幸之间划出界线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不可能用一般的世俗的道德语言来把所有的需要都翻译成权利,翻译成对别人的资源的要求权。”[7]由个人的自由选择造成的健康不平等也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譬如,不良的行为与生活方式是影响公共健康的重要因素。“世界卫生组织1992年估计,全球60%的死亡主要归因于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8]不良的行为与生活方式包括吸烟、酗酒、过度娱乐、懒于锻炼、暴饮暴食等等。一些人明知不良的行为与生活方式损害健康,却依然我行我素,由此造成与他人健康状况的差距。这种行为是明显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不公平的后果只能由自己来承担。“要我为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是一个明显的不公平。”[9]由社会因素造成的健康不平等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许多健康的不平等均是由社会因素造成的,例如,贫穷、营养、早期的生活条件、性别与人种的歧视、饮水、教育、住房、以及对自己命运的掌握等。”[10]由社会因素造成的健康不平等不仅是一种不幸,更是一种不公平。约翰·克雷布斯(JohnKrebs)认为:“政府有责任提供条件,保证人们过上健康的生活。除了保护其公民免受伤害之外,‘管家政府’还有减少健康不平等、保护脆弱人群健康的特殊责任。”[11]

二、健康公平的意义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义范文6

论文关键词:城市,人口将康素质,亚健康,对策

国民健康指标是衡量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2007年1月11日公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把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优先开发人力资源作为实施人口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并提出“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实施全民健康工程”的口号。同时,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94年提出了健康城市的概念。健康城市是一个不断开发、发展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扩大社会资源,使人们能够在享受生命和充分发挥潜能方面互相帮助的城市。开展健康城市最重要的特征是使政府、群众、志愿者们通力合作,关注城市的健康,并用更多更好的方法处理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城市的目的是通过提高人们的认识,动员市民与地方政府和社会机构合作,以此形成有效的环境支持和健康服务,从而改善环境和健康状况。目前,建设健康城市已成为各大城市发展的目标,而人口健康是健康城市的首要指标。因此,对人口健康素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口健康素质的科学内涵剖析

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之初(1948年)便在其宪章中对健康下了明确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而是一种躯体、心理、社会适应的完满(complete)状态。1989年WHO把道德修养纳入了健康的范畴,提出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四个方面的健康新标准,内容包括:“健康者不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具有辨别真与伪、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等是非观念,能按社会行为的规范准则来约束自己及支配自己的思想行为。”这就是“健康四维“观念。

世界卫生组织的多维健康概念不但在学术界,而且也在普通人群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健康作为一种完美的境况更应看作是一种理念和追求。健康是多维的,亚健康也必然是多维的。目前,对亚健康状态尚无一个公认统一的定义和判断,国内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2006年在北京举行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亚健康专业委员会成立暨首届世界亚健康学术大会”上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亚健康中医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起草小组提出了亚健康状态的最新概念。其概念为:亚健康是指人体处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一种状态。处于亚健康状态者,不能达到健康的标准,表现为一定时间内的活力降低、功能和适应能力减退的症状,但不符合现代医学有关疾病的临床或亚临床的诊断标准。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亚健康状态的界定标准:

①排除疾病源因素的疲劳和虚弱状态。

②介于健康与疾病之间的病前状态(中间状态)。

③在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和道德上的欠完美状态。

④与年龄不相称的组织结构和器官生理功能的衰退状态。

二、人口健康素质的结构分析

世界卫生组织(WHO)把“健康”定义为“躯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上的理想状况”。由此可见,没病、没痛、没残障,准确来说并不就等于完全健康,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上的良好表现同样是健康的重要指标。同时,世界卫生组织虽然给出了健康定义,但问题是如何解释健康?什么状态可以视为“躯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上的理想状况”。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到底何为健康,按健康的标准来判断自己是否是一个真正健康的人。

如果把人体的健康水平用一条直线来表征,健康与疾病可谓是直线的两端。健康到疾病之间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图1 个体健康水平一维表征图

如图1所示,个体健康水平除了疾病、健康两个状态以外,还有第三状态--亚健康。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一项全球调查结果告诉我们,真正健康的人仅占5%,经医生检查,诊断为疾病的人也只占20%, 75%的人处于亚健康状态。1999年,WHO宣布:亚健康与艾滋病是21世纪人类最大的健康敌人。目前,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已把持续和症状突出的亚健康状态(严重疲劳、肌肉疼痛、失眠等)作为一种疾病来对待,法国把亚健康视为“人类的新传染病”。我国近10年才开始重视和关注亚健康问题,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都出现了亚健康状态在人群中与日俱增的情况。初步调查显示:高级知识分子、企业家、艺术家的亚健康发生率高达70%以上;城市中新兴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IT业、新材料业、广告设计、新闻及行政机关等行业或部门人群中高达50%;步入中年的人群中处于亚健康状态的比例接近50%。当前国民亚健康问题加剧,全国老龄人口快速增加,急需进一步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宣传疾病防治及自我保健知识,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亚健康防治,关注健康长寿。

本研究对通过对亚健康状况情况进行的大样本调查,采用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编制的《中国人亚健康测量问卷》,人口健康素质可以躯体、心理及社会功能等三个维度来考察,具体见下图:

图2:亚健康问卷结构

三、提高城市人口健康素质的对策及政策建议

(一)建立动态的心理监测预警系统

随着我国城市进入快速建设期和发展期,我国大中城市也同时迈入了“非稳定状态”的危机高发期,尤其是经济发达沿海城市。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做好心理健康,必须建立一个反映灵敏、准确的心理监测预警系统,应对个体及群体心理危机的发生。

1.建立专门的心理监测预警机构。

由点及面,由上至下,层层铺开,为预防和处理心理危机,有效地协调多个单位和机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120、110、热线电话、学校、妇联、青年团、老年人团体、媒体和其他机构;在居委会、社区街道、城镇等部门,由公共卫生医疗部门设立专门的心理卫生机构或专人负责心理监测预警,从而在整个社会编织起一张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网络。

2.加快队伍建设。

一方面,政府要整合现有资源,从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进行人员选拔,建设一支由心理学专家、公共卫生研究人员及精神卫生控制工作人员组成的心理队伍;另一方面,支持现有人员提升素质,并加快选拔和培养有志于心理工作人员的力度;第三,向不同类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持续的培训,建立心理监测预警的信息队伍。

3.加快制度建设。

逐步完善和健全社会心理监测预警的法规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和保障干预活动的有效进行。尤其对于危害程度较深的突发灾难事故的心理干预,更需要制订周密科学的应急方案,明确宣传部、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交通局、气象局、民航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铁路火车站、科协、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完善的配套的应急机制。同时,对已经接受心理监测预警介入的人员进行心理动态跟踪。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媒体和其他方式获得公众对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工作的支持,提高公众的精神卫生意识,促进有心理问题的人尽早寻求帮助。通过建立医疗、卫生、公安、教育、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救助网络,设立专门网站,定时通告社会注意和帮助高危人群。特别针对压力巨大、容易产生心理危机的行业,通过讲座、培训、辅导等各种措施,提高心理监测预警的覆盖面。同时,要树立危机预防与干预的理念。思想上,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认识理解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对象上,要面向全市公民;策略上,要立足预防为主;方法上,要坚持教育性、系统性、常态化。

5.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网络。

心理监测预警,必须动员各方的力量,构筑全方位、多途径工作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市政府—危机干预专家指导小组—社会各类基层部门”等立体网络。

6.提高危机干预的效果。

在危机干预时,需不断评估干预措施是否产生了预期效果,以便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对计划做出调整和修改,以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周期性的开展“心理体检”,将其纳入健康检查体系

通过定期体检了解身体的健康状况,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与习惯。不过一个人的健康实力与健康管理范畴还不止于此。WHO关于健康的定义,除了生理健康,还有心理与社会适应力水平,而这两项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的生活品质与健康实力。

因此,在生活节奏日趋加快的今天,工作压力、情感困惑、抑郁等已成为困扰现代人的主要“心结”。而一些压力和情绪长期得不到舒解则可以导致躯体化症状:如腹痛、胸闷、背部疼痛、恶心、呕吐、不能耐受某种食物、气促、心悸、头晕、等症状。有调查显示,到医院就诊的患者,超过半数并未见生理性病变,而更多是心因性疾病。因为心理状况隐藏在内心,人们只知道自己心情不好,却很少像身体状况那样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一项调查显示:全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调查局部地区各类精神疾病总患病率在14%到17%。然而,实际上到医院就诊的比例,远远低于发病率。

生理体检是为了能够主动掌握身体的情况变化,对可能发现的问题及早治疗。“心理体检”也一样,许多心理疾病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也具有生理疾病所常有的“潜伏期”,如果尽早通过心理测评等手段及早发现,则可以防止心理问题演变成严重的心理疾病,而且有利于生理功能的全面健康。现代医学证明,人体内有一种最能促进身体健康的力量,即良好的情绪的力量。70%的病人只要消除了恐惧和忧虑,病就会自然而然地痊愈;98%以上的疾病会因为心情愉快而出现明显好转。

心理体检并不是生活中的奢侈品而是如跑步、健身一样是日常就可以进行的基础服务“心理体检”应该定期或者根据个人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从大健康的概念出发,整合考虑躯体、心理与社会适应因素在健康中所起的作用,在身体体检的基础上,加入心理体检。

(三)增强身心健康的保护因素,减少身心健康的危险因素

1.危险因素

凡引发人们心理健康水平下降的因素被称为危险因素。如:治安不好、居住环境差、文化氛围不好等。

2.保护因素

凡促进心理健康水平提升的因素被称为保护因素,如幸福感、对市民的认同水平等。

(四)加强身心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和教育活动,促使人们自愿地改变不良的健康行为和影响健康行为的相关因素,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健康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促使个体或群体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尤其是组织行为改变。诚然,改变行为与生活方式是艰巨的、复杂的过程。许多不良行为并非属于个人责任,也不是有了个人的愿望就可以改变的,因为许多不良行为或生活方式受社会习俗、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卫生服务等影响,更广泛的行为涉及生活状况,如居住条件、饮食习惯、工作条件、市场供应、社会规范、环境状况等。因此,要改变行为还必须增进有利健康的相关因素,如获得充足的资源、有效的社区领导和社会的支持以及自我帮助的技能等,此外还要采取各种方法帮助群众了解他们自己的健康状况并做出自己的选择以改善他们的健康,而不是强迫他们改变某种行为,所以健康教育必须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教育过程,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六)建立城市健康促进计划

健康促进的概念比健康教育更为广义。1986年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健康促进大会发表的《渥太华宪章》中指出:“健康促进是促使人们提高、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这一定义表达了健康促进的目的和哲理,也强调了范围和方法。

《渥太华宪章》并提出了健康促进的五点策略,制定健康的公共政策健康促进超越了保健范畴,它把健康问题提到了各个部门、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上,使他们了解他们的决策对健康后果的影响并承担健康的责任。

1.健康促进的政策由多样而互补的各方面综合而成,它包括政策、法规、财政、税收和组织改变等。

2.创造支持性环境人类与其生存的环境是密不可分的,这是对健康采取社会-生态学方法的基础。健康促进在于创造一种安全、舒适、满意、愉悦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任何健康促进策略必须提出:保护自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

3.强化社区性行动健康促进工作是通过具体和有效的社区行动,包括确定需优先解决的健康问题,做出决策,设计策略及其执行,以达到促进健康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核心问题是赋予社区以当家作主、积极参与和主宰自己命运的权利。

4.发展个人技能健康促进通过提供信息、健康教育和提高生活技能以支持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群众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健康和他们的生存环境,并做出有利于健康的选择。

5.调整卫生服务方向卫生部门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临床与治疗服务而必须坚持健康促进的方向。调整卫生服务方向也要求更重视卫生研究及专业教育与培训的转变,并立足于把一个完整的人的总需求作为服务对象。

综上所述,健康促进的概念要比健康教育更为完整,因为健康促进涵盖了健康教育和生态学因素(环境因素和行政手段)。健康促进是指一切能促使行为和生活条件向有益于健康改变的教育与生态学支持的综合体。健康促进是健康教育发展的结果。健康促进是新的公共卫生方法的精髓,是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球战略的关键要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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