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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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范文1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 信用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决策灵活、建设周期短、管理成本少等优势,得到快速发展。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具有活力和前景的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问题的解决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然而,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这极大地限制了其可持续发展。信用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获得资金的前提,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有利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深入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提高企业竞争力。所以,如何构建融资信用保障体系,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1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概况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率较高,当研发后的产品获得成功时,能迅速占有优势,而后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规模并回收成本,需要保持技术上的领先性而不被市场淘汰,就要有更多的资本支撑,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金是不过或缺的生产要素,然而,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发展不成熟等原因,使其在融资上处于弱势状态,融资问题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问题表现:一是直接融资渠道狭窄,间接渠道主要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存在信贷配给问题,银行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时条件苛刻,易产生惜贷问题。二是融资结构不合理,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依赖银行等间接融资融资,直接融资比例较低。三是融资体系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要从整个融资体系的角度出发,从内外两方面找原因,如下表1所示。

2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的信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信用保障体系也不断完善。但是信用体系在取得成就、带来益处的同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差距仍旧较大,其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1)担保机构管理分散,发展不足。由于多数担保机构缺乏先进的管理体系,使其在社会信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许多银行也因为担保机构自身实力弱的问题,不容易获得银行的信任,难以发挥担保的作用。虽然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依靠各地政府出资提供担保资金,但是地方财政规模小,缺乏后续资金补偿制度,容易造成担保资金不足,也限制了其担保能力。

(2)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目前我国在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缺乏一个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避险能力弱,在同银行谈判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由于未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很多担保机构也达不到享受国家风险补偿政策的要求,金融机构会转移所有责任到担保机构上,这就增加了担保机构的压力,代偿风险一旦发生,担保机构将无法弥补。

2.2 信用评级体系落后

(1)制度欠缺。1992年以后,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之外的评级机构开始出现[1]。虽然全国性评级公司已有了较为成熟的信用评价体系,但一套公正、客观、全面的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并没有真正形成,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运作制度、业务范围也没有正式的制度规定,评级报告得不到社会广泛的认可,评估成本高,使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愿申请信用评级。

(2)有失偏颇,公正性不够。由于我国的评估业对信用的采集、评价等都分布在不同的职能部门,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职能部门也只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评估,从单一方面进行评价,而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整体信用水平,从而有失偏颇。

(3)缺少科学先进的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共享难。指标在不同行业或一个企业的不同时间段,无法进行比较[2]。另外,由于受到保密原则的约束,评价结果不对外公布,这就限制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阻碍了企业信用信息的传播。

2.3 法律政策缺失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障体系建设的保障,法律对市场各参与方都具有强制性作用,能保障各方的利益。但是法律和政策并不健全,存在缺陷。

(1)政策上主要表现为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与大型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国家和政府在项目、资金上的支持难度比较大[3]。

(2)法律的不健全是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条件下,法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保障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更加注重法制建设,但是针对信用经济方面的法律保障作用并不明显,许多信用核心法律并未制定,只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少数法律涉及信用管理,法律的规定也比较笼统、零散,不能适应各种信用问题的出现[4]。

2.4 信用意识与观念淡薄

当前,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也有不少守信的企业,但是整体信用水平仍处于低态,未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多数人重利轻信,市场各参与方普遍忽视对信用意识和基本道德观念的培养,许多中小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在发展的过程中急功近利,致使失信行为的产生和企业信用文化缺失,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水平降低,严重的直接造成资金流失。

3 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保障体系的困难重重,为了更好的进行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对信用缺失现象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政府法律政策的因素

政府在构建企业信用保障体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政府方面影响信用体系建设的因素主要:一是政府的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对一些逃避债务、失信的企业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对信用好的企业也没有奖励和促进措施,这就难以促进企业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二是缺乏全国的相关信用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信用立法不完备、法律诉讼成本高、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到位等,这些方面存在的缺陷间接地维护了违约者的利益,鼓励了企业的失信行为。

3.2 企业自身的原因

一方面是我国中小企业员工素质较低,由于长期受封建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信用的重视程度较低,而且每个人有不同的教育背景,素质参差不齐,有许多企业家缺乏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忽视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因而企业信用文化意识较低[5]。另一方面是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企业内部尚未确立信用管理制度,所以很难形成科学的信用管理体系。

4 加强融资信用体系建设以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的基础上,加强信用机制作用的发挥,并利用法律、法规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

4.1 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

(1)提高企业人员诚信意识,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借助大众媒体的工具,大力宣传信用意识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大众能自觉树立诚信意识,同时要发挥其监督功效,支持、鼓励守信企业,惩戒毁约等不守信行为。企业还要把信用观念加入到企业理念中,加强内部诚信教育,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提升企业形象。

(2)制定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是规范的内部信用管理,要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建立独立的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分析调查客户信息,并及时掌握国家政策、银行信用贷款状况等,保护自身利益。第二,要提高风险防范控制能力。信用风险无处不在,制定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规范,增加刚性约束,使企业保持良好的信用度。

(3)加快企业产权制改革,明确产权。明确法人信用的法律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避免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明确的产权形式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

4.2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

(1)完善信用担保和风险分摊机制。许多大型商业银行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力弱,没有可供抵押的资产,而不愿意给其贷款,这就需要发挥信用担保机构这个第三方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普遍做法[6],对融资进行信用担保是解决融资和银行惜贷问题的有效措施。为了降低风险,要建立担保风险分摊机制,把风险进行分摊。例如,日本的担保机构和银行就对风险进行分摊,担保机构承担70%,其余的风险由银行承担[7]。由此,对我国来说,我们要借鉴日本的做法,使担保机构、政府、银行等共同承担融资风险。同时要完善再担保机制,建立区域型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再分散[8]。

(2)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政策性担保机构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收入,在此基础上,政府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可增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投资信心,也可刺激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3)学习先进的评级技术,健全征信系统。一方面,对相同的业务,各地区的评级机构可相互联合,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提高整体信用评级质量,保证其权威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9],投资者可通过数据库了解到融资企业的详细信用信息,很大程度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帮助。

4.3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法律法规

信用除了需要道德的约束外,还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和法规,要尽快完善立法,依靠法律维护正常的企业信用关系。目前,我国针对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要尽快制定《我国企业信用法》,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实行信用奖惩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对企业信用采取激励机制。二要建立信用预警机制。三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采取监管措施,实行严重失信者淘汰机制[10]。

5 结语

本文主要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保障体系建设的视角出发进行研究,认为要完善信用体系,要注重信用意识的培养,从信用担保和评价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建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不管怎样,解决其融资难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长期摸索前进,而如何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障体系更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我们的不断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金晶.基于第三方评级机构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研究[D].陕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8.

[2]倪凤h.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浅析[J].河北金融,2013(12):18-34.

[3]齐春霞.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205-207.

[4]杨兰.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D].陕西:延安大学,2012.

[5]胡芳.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探析[D].福建:闽南师范大学,2013.

[6]赵淑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与信用保障体系建[J].中国科技论坛,2005(4):74-77.

[7]赖小民.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思考[J].中国金融,2009(2):61-63.

[8]刘晓霖.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1(2):23-25.

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范文2

论文关键词:信用缺失信用法律制度药品

论文摘要:尽管我国药品市场已部分启动了信用提供与管理体系,但这种缺乏法律支撑的信用体系相当脆弱。同时由于我国法、规律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更加剧了药品市场的信用缺失现象。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监管的法律缺失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监管法律的策略。

1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现状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

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我国的民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我国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均体现了信用法则。然而,我国已初具规模的药品市场虽然在供销链接、竞争机制、价格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制售假劣药品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突击大检查或“严打”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医药市场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1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11。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国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现今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存在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在药品生产环节,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存在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

2我国当前建立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2.1上位法缺失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4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企业对对外公布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操作性不强除了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3信息记录、信用评价指标不统一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并未明确,造成各地的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定量的指标。

3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及其特点欧美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

上述两个方面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足够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会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规范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目前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台湾、香港。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完备的规制,使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

(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美国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法律的立法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4建立和完善我国药品市场经济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的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7昆乱。

4.2对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范文3

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农民融资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引入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均组建政府全资和参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成立为“三农”服务、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款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民间投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条件成熟时,成立为全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再担保机构。争取在3年内,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业绩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形成以中小企业、“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规范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设立再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设立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中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兼并联合等方式,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二)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各地企业、社会和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股份制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到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登记备案。

(三)担保机构的从业资格。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

3已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经贸委备案。

4具有担保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基本的内控制度。

(四)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担保资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应分开运行、单独核算。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五)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1提取持续经营保证金。担保机构要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2控制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3提取风险准备金。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使用“信用产品”。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申请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分析,要求企业、个人在提出担保申请时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市企业信用办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

(六)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降低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市内必须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为:一是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或今后申请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二是2005年以来,享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三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或申请加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四是年担保业务收入不足注册资本金50%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由市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承担。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人民银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七)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经贸委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经贸委、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八)担保机构的市场退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应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市场。担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三、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健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补充。对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各级财政可按出资比例增加注入资本金。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也应根据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担保竞争实力。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在其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的前提下实行限率补偿,不承担无限责任。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兼营担保业务的投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三)完善担保机构的税费减免机制。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诉讼、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规范担保机构的费率确定机制。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机制。市信用再担保机构以我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再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申请再担保支持。

(六)改进对担保机构的考核和奖励机制。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时报送注册事项变更表、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各级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信用办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等指标和专业资信评估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据考核结果对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四、优化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一)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担保办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经担保机构承诺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合理确定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二)加快担保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增强信用网的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覆盖全市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网成为担保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平台,推动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

(三)对担保从业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体系。

(四)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在全市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个人提高资信等级。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保障、房产、供电、海关等部门应按规定向市企业信用办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市企业信用办力争在2年内,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形成银企共同发展的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信用;泛珠;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9-0048-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9.12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促进社会和谐、保证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海南正面临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第二次重大历史性机遇,新的历史机遇对海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

一、新的历史机遇对海南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以旅游业为主要方向的发展战略要求微观经济主体具有较强诚信意识

现代旅游业是海南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海南是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要把海南建设成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到2020年海南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要达到12%以上。消费的异地性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对消费者选择旅游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兼具精神层次的旅游消费,又具有较强的替代性,风险规避者的游客很难青睐信用缺失的旅游景区。因此,海南要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经济主体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做到诚实守信。

(二)以金融业为新兴支柱产业的规划要求海南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国务院44号文件还要求海南要大力发展与旅游相关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并给予海南在金融领域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了至2020年,要把金融业发展成为海南重要支柱产业的目标。众所周知,金融业是以信用交易为对象的行业,无论是银行的存贷、股票债券等金融票据的买卖,还是保险、期货等市场操作,都是资金、权益等跨时交换,信誉和履约是保证金融交易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历史经验表明,信用好则金融活。19世纪50年代的伦敦在新教伦理、个人自由伦理和市场伦理影响下形成了优良信用环境,最终助其取代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因此,海南要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必先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以“国际化”为发展目标的规划概念要求海南建设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近年获批的多个国家级战略的区域发展规划中,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是唯一一个冠以“国际”概念的区域发展规划。总书记视察海南时,明确要求海南旅游业的发展“要提高国际化程度”。旅游业的国际化既包括旅游设施的国际化、旅游企业的国际化,也包括旅游服务的国际化。要达到国际化标准,旅游服务供给者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如国际化旅游胜地香港、新加坡等地通过推出诚信旅游产品,建立诚信旅游机制,构建完善的信用征集机制等系列制度安排来打造诚信、健康的旅游市场。海南要提供国际化的旅游服务,同样要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支撑。

二、推动“泛珠”地区信用体系合作机制建设合作的思考

经济越发达,信用活动越频繁,经济与信用之间的互动关系越紧密。随着“泛珠”地区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机制建设日益紧迫。海南要立足自身实际,共同推进具有区域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旅游业是一个以少数龙头企业为骨干、集聚众多中小企业的行业。据不完全统计,在旅游业发达的海南省,中小企业占全省企业总数90%以上,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将促进海南旅游业发展,提升旅游业管理服务水平。一是探索成立“泛珠”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制。通过与担保机构开展授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异地互保再担保业务,为“泛珠”区域内各类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二是探索建立供应链融资信用评价体系。供应链融资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性质,加快供应链融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有利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防范金融风险。泛珠各方可以共同探索建立供应链融资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供应链成员建立客户资信管理系统、信用销售管理系统,引导供应链成员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征信机构的沟通联系,提高其信用等级。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托专业评级机构,联合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实现对优秀中小企业的批量筛选推荐。四是适时推出中小企业增信融资培育计划,筛选确定重点培育中小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开展信用意识、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制度、贷款申办、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信用意识和竞争能力。五是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联动机制。

(二)开展农村和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合作。2011年海南农业实现增加值为659.15亿元,占GDP比重为26.2%,为“泛珠”九省中最高。目前,海南正在按照国务院2009年44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热带农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热带现代农业,重点建设全国冬季菜篮子基地、热带水果基地、南繁育制种基地、渔业出口基地和天然橡胶基地。因此,开展农村和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是推动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发展国际旅游岛的必然要求。一是探索开展订单农业主体信用评定。征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农业、质监、渔业以及“泛珠”区域的订单验收方,根据订单产品质量诚信、履约诚信、交易诚信情况,评定产生不同级别的“守订单、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和农户,并向获得级别较高的订单农业主体颁发奖牌和证书。二是探索开展蔬菜瓜果类企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中介评级、信息公开”的原则,委托信用评介机构对蔬菜瓜果类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1]。三是利用征信系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议金融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个人征信系统、农户信用档案的作用,将农户个人信用报告作为“泛珠”九省地方政府评选优秀农民工的重要参考[2]。四是积极开展“征信+信贷”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村、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高、期限放宽、利率优惠、简便手续”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户增强守信、诚信的意识。

(三)开展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开展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为海南建设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和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一是构建区域无障碍诚信旅游机制。共同推动政府部门建立起目的地与客源地互动的诚信机制,鼓励九省旅行社组建诚信联合体,共同抵制旅游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确保提供“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二是推动建立旅游业专项信用档案。推动“泛珠”区域内征信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合作,共同建立旅游企业、旅游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跨区域的专项诚信档案,并实行诚信公告制,及时公布相关诚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探索景区信用新的监管模式。依托信用中介机构,开展对景区区域信用环境、地方政府在景区的信用管理、景区管理公司的信用管理、景区内经营单位信用状况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实现从对单个企业的信用监管向对景区整体的信用监管的转变。四是探索研究旅游业信用技术指标体系。尝试推出旅游业信用等级、信誉指数等技术指标,客观反映区域内旅游业服务主体的综合实力、服务水平、服务记录、客户满意度。

(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协调机制合作。一是探索建立“泛珠”九省内的信用投诉处理机制,推动信用行业组织在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上的合作,形成信用统一的服务行业标准和规范。二是探索建立“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信用激励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三是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泛珠”地区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组织、公用事业单位以及金融行业信用管理数据库系统的信用信息对接共享[3]。

参考文献:

[1]倪培元.合作共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11(11).

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范文5

[关键词] 人才市场;信用缺失;人才信用征集系统

[中图分类号] F713.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0-0027-04

人才信用是指对人才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它是以信息化手段为基础,以为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人才资信服务为目的,通过对人才信息的收集整理、调查评估、分级归类、交互运用及保障追究,实现对人才资源科学系统有效管理的人才宏观管理系统。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一些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在学习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市场上提供征信服务。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个别地方组织也开始投资征信行业,一些著名的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登陆中国市场。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以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应收账款管理、信用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信用体系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作为信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中国的人才市场信用制度相对于中国的经济信用来讲,区别很大,差距也很大。人才市场中的信用制度需要有更多的政府部门的介入,如人事、劳动、教育、科技部门,而目前中国人才市场征信信息尚不能够满足人才求职、就业、使用、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存在层次偏低的缺陷,法律支持还不到位。

一、中国人才市场信用缺失的程度、范围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签订的经济合同有40亿份,履约的只有20亿份。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近300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由于社会信用污染严重,人才市场也受到信用危机的影响,假学历、假文凭、假档案、假接收、假鉴定、假证明等时有出现。中国已经加入WTO,在同国际惯例接轨中信用制度建设突出地提到议事日程。各地政府都在重视信用制度建设,在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重点的同时,也启动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1999年5月中国首先在上海成立了资信有限公司,并开始试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随后深圳从2002年1月起也开始了同样的试点。这些试点侧重于个人的经济行为的信用,例如上海联合征信的信息主要是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信用与透支及付款记录,个人在银行发生的不良信用特别记录,个人的民事和刑事诉讼记录,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和与个人信用有关的处罚记录等。然而,综观整体人才市场同经济信用相比还存在着各个方面较大程度的信用缺失。

(一)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制贩假证件、假文凭、假档案现象普遍,信息缺乏真实、完整性。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应该是诚信经济。然而,加入WTO后的中国,信用问题已经严重危害我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人才的快速流动,择业的双向选择,使得制售假证的不法行为泛滥成灾,人才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受到影响。

(二)信用信息的开放度与透明度

资讯的收集、使用相对封闭,缺乏公开和透明。长久以来,中国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规范的信息和收集渠道,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个人资讯没有合法开放,增加了企业和征信机构信息获取的难度。另一方面,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育较晚,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是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技术力量不强,市场竞争不规范。人才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相对封闭,不公开,不透明。

(三)信用档案的管理与监督

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管理目标操作不规范,档案材料没有法定责任和缺少监督保证。现阶段,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企业生存周期缩短,人才流动频率加快,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目标与分散操作不规范的管理矛盾加剧,用人单位对进入档案的材料没有法定责任和缺少监督保障。目前国有经济单位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单位自主管理,而大部分民营企业无人事档案管理权,只好委托人才市场进行有偿管理,或干脆不要档案。这样,不但在社会上造成了民企人才社会地位差人一等的不公平感觉,影响人才进入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导致大量民企人才断档、弃档,使这些人才的信用在社会上受到怀疑,给人才的流动制造了障碍,也增添了社会的失真度和无序度。另一方面,现在的档案有偿管理可能导致部分人才市场见利忘义,容易滋生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还有,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滞留、接收、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造成流动人员原所有制身份不能保留、档案工资不能调整、工龄无法计算、难以参加社会保险,其他应享受的保障无法实现,甚至双方发生人事争议时也无法进行仲裁。

如上问题说明,在人才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管理由于日益分散的操作,规范程度不断下降,信度、效度受到影响。进行人事档案制度改革是建立人才信用制度的重要一环。

(四)信用档案内容的适用性与规范性

原有档案内容已不完全适应市场需要。中国传统的人事档案可以看作是中国特色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但随着市场化就业机制的推进,内容简单、条目单一、千人一面的人事档案已经无法满足招聘双方的需要,更无法成为打假的有效手段。这是由于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干部的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为基础档案材料的内容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档案材料的收集、使用在统一的制度规范下由各用人单位分散操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人事档案内容已经表现出若干不适应:首先是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已经实行分类管理,统一的“干部”概念和管理体制已不复存在;其次是原有档案是组织部门用于考察和了解干部的工具,它记载着个人的成长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等内容,是用人单位选拔和使用人才的依据。但是,现在进入档案的内容越来越少,档案不能满足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一个人全部信息的要求,特别是缺少反映当事人综合能力、素质、职业生涯以及综合信用信息和有权威部门认定的业绩考核资料。由此可见,修改原有档案内容,建立社会化的人才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五)信用管理人才缺失度

根据上海市紧缺人才办公室2005年公布的紧缺人才报告,目前上海从事信用服务行业的公司不过20家,从业人员仅500余人,每年有数千人的“信用”人才缺口。而据中国市场学会统计,在今后10年内,中国将至少需要50万信用管理人才。该报告介绍,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2005年上海80%的大型企业和50%的中小企业都要建立贯穿企业经营和交易各个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建成内容完备、管理规范和定期归存的企业信用档案。而在企业经营中,随着国际化程度提高,中国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急剧增加,其中企业缺乏信用管理机制造成的风险将是最主要的。今后,企业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及政府相关监管环节中将越来越多地要求提供信用报告。由此,一个信用社会的诞生,将出现对信用管理人才的大量需求。

就目前而言,中国高校从2002年开始招收第一批信用管理专业的本科生,在上海仅有两所高校开设该专业,每年的招收人数只有二三十余人,最早的毕业生也要到2006年才能就业。“信用”人才缺口今后每年都有数千人的“空当”,信用管理人才即将成为企业争相抢购的“紧俏商品”。

目前上海市已经按照“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3年行动计划”,正式启动了上海市企业信用管理岗位培训。由上海市信用管理培训与考核办公室主办的《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实行全市学大纲、统一考试、统一发证。重点培养信用管理专业知识扎实,创新与管理能力较强,能够熟练运用信用管理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满足整个国家对此类人才的需求。

二、中国人才市场信用缺失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

(一)信用缺失是造成人才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失调的内在原因

目前中国低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高端劳动力市场尚有缺口需要满足,整个人才市场的结构并不均衡。通过培养和开发来提高人才价值是人才市场长期的发展政策。而人才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能力价值、资源价值和道德价值。在一个成熟的人才市场中,人因为守“信”而得“用”,因“用”而集“资”,三者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人才的道德价值是资源价值和能力价值得到实现的保证。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信用是形成企业与个人双方雇佣关系的前提条件。然而,信用缺失导致了人才市场道德机制的缺失、人才信用与人才价值背离,从短期来看使雇用双方遭受损失,从长远来看,人才市场上有利于人才价值提升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进而制约人才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信用缺失提高了人才市场上企业与个人匹配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

近年来,职业经理人违约跳槽事件经常见诸报端。职业经理人在获取了企业生产经营经验、关系资源和客户资源,甚至一些商业机密之后,转而加入原企业的竞争者或另起炉灶,给原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虽然企业针对此类风险采取了一些对策,如加大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空间、内部人推荐及增加试用周期等,但所有这些方法都不能非常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同时,还会引发另一些问题:如用人的选择面狭窄、难以获得一流人才、容易引发裙

带关系等,造成人力资本开发和有效利用的低效率,无形中增大了人才开发与利用的成本。

(三)信用缺失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严重,从而造成人才市场价格信号机制失效

虽然人员素质测评技术对于减少逆向选择动机有一定的作用,但与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信度和效度不高的问题。企业在人才市场上面临这样一个困境:以一个薪酬标准来招揽人才,吸引而来的往往是低于该薪酬标准对应能力的人,而高于此薪酬标准相应能力的人则不会被吸引。这类逆向选择问题对人力资本的激励会产生负面影响。而欠缺信用体系的信息披露和监督以及职业中介的辅助,中国人力资本的各种类型还未得到有效的市场细分,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商家靠广告效应高薪招揽人才的被动局面,大大增加了逆向选择行为的机会。

(四)诚信缺失引起的劳动争议和知识产权纠纷不断

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人才的诚信度和忠诚度偏低感到苦恼,由于个人缺乏道德与自律意识,企业花巨资送人出国培训,受训者学成回国后却甩手就走,经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委托人利益,流动之中窃取机密、带走客户及管理团队跳槽给企业管理造成真空等等行为屡屡发生,折射出中国人才市场缺乏诚信的现状,也引发了许多相关的法律诉讼和媒体上的口诛笔伐。同时,由于人才市场上企业与人才双方互不信任,缺乏承诺,对契约关系如同儿戏。为了应对人才泡沫,企业对人才也进行“海口承诺”,许以不切实际的待遇和机会,到最后难以兑现,人才只好跳槽报复。

三、构建中国人才市场信用体系的对策分析

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着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是增强企业诚信的根本途径。为了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诚信。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所有者是否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所有权是否能有偿转让。这就是说,明晰的产权是企业经营诚信的基础。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建立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的有效转让和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基础之上,产权的界定、转让、保护及其相应的制度可以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私有权的存在是维系和支撑诚信原则最基本的制度基础。当私有产权不存在或保护不足时,诚信的成本就非常昂贵。因此,明晰产权可以有效地降低失信的概率。

(二)培育信息对称的环境,促进重复博弈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信息主要是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横向传递。目前,中国人才市场上的信息量空前增大,但由于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尚未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人才市场上授受信双方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坚持诚信可以看作是一种风险。而诚信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是信息畅通,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能够被及时观察到,交易关系须有足够高的概率持续下去。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从而缩减信用缺乏的滋生土壤。二战后美国建立的信用报告机构和目前中国汕头市政府大力推行的“信用网”都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建立信用网,塑造一个信息对称的环境是大势所趋。可见,诚信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只有塑造信息对称的环境,保障信息畅通,促进重复博弈,才能建立起诚信经营的机制。

(三)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

法律是社会信誉与公平的一道防线,通过事前规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事后仲裁和惩罚机制来维系诚信的供给,目的在于让守信者因守信而获得回报,让失信者因失信而受到惩罚。人才市场大量的信用缺失属于道德层面,有的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危害到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和安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精神和诚信行为是通过制度的约束而逐渐形成的社会要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引导其讲诚信,并逐渐形成一种习惯。首先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把个人信用作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将个人信用状况记录在案,把个人诚信状况和以后一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直接挂钩,个人一旦有失信行为,那么在以后的社会活动中就要付出沉痛的道德和经济代价。其次要建立企业诚信体系,调查和收集企业的信用资料,建立信用资料评估机制,对企业的非诚信行为用严格的信用奖惩制度来约束。最后要尽快建立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从法规上推动信用的建立和诚信的形成。同时,对违反诚信造成恶劣后果的企业与个人严惩不怠,断其存续之路,则其势必会强化守约意识。

[参考文献]

[1]郭爱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J].求实,2002,(12).

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范文6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在我国技术创新与改革中成了重要力量,论文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为研究,对其融资现状与困难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针对该困境提出了解决途径,希望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 融资困难 国民经济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现状及困境

近年来,随着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大型企业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的融资,反过来对银行信贷逐渐地减少,因此可说,国内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潜力十分广阔,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在全国总企业数量中占到99%以上,但信贷融资量仅为全国信贷总量约15%。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严重缺稀,为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方面提供了发展机遇。

银行信贷目前是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最主要途径之一。但由于很多因素的影响,使其在信贷方面面临很多约束,因此在企业资产占有比例十分低。

据统计,在我国的中小企业群体80%以上的中小企业资金匮乏,其中20%的企业严重缺乏。随着企业的人民币升值压力和生产成本的不断增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不断增大。近年来,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实行,加息政策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不断执行,趋紧的信贷政策,以及银行不断压缩信贷规模,使得中小企业借款数额不断降低,因此,信用问题成为银行收缩信贷的主要对象,致使中小企业信贷供给量不足。目前四大行在信贷方面在我国占据大量份额,但主要是信贷仅给大型企业开放,而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有限,导致其信贷供给量不足。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很多,除了依靠创新融资模式外,还要结合实际和实践,需中小企业自身、金融机构、政府等多方努力,着力构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管理

(1)健全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的产权归属明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建立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明确设置企业机构,明确机构职权,建立起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约束机制,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各自的积极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托市场为中心,明确发展企业经营理念,企业的经营战略要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并推动其发展。

(2)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要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加大创新经费投入,促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要注重企业间的良好合作和优势互补,努力形成区域优势或产业集群效应,避免恶性竞争,以期长期稳定发展;要加强技术创新,提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加快设备改造、工艺更新的步伐,提闻产品附加值;要树立企业品牌意识,不断使企业核心竞争力得到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力度要加大,严厉打击非法侵权;人才引进与开发力度和要不断加大,在创新人才方面数量与质量方面不断提高,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调动科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挖掘创新潜力,确保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3)提升企业财务管理。中小企业要不断提高内源融资能力,并不断完善自身积累,进而实现企业滚动式发展,对中、良、好的企业财务管理十分重要。建立的财务管理体系要进行规范化,能准确预测资金的收回和支付,使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不断提升,使企业资金良性循环;要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的透明化;加强企业财务运行和约束管理规范并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加强企业的成本、收支、往来结算、资产存货以及现金流的管理,严控成本支出,合理分配企业盈利,防止企业盈余留存影响企业职工收入分配,避免乱摊成本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中小企业信用主要来自如下三个方面:企业自身的成长与发展、企业间的互相借助及依靠信用担保机构的提升。建立信用管理机构公司章程要明确信用管理的职能和职责;要建立信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加强信用建设,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要加强与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的合作,要注重防范风险,企业要真实反映相关经营和财务情况担保机构、投资机构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监控有效控制风险。

(三)拓宽融资渠道

(1)完善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体系。当前中小企业对我国的贡献很高,但大多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可见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银行业加大融资力度,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降低企业的融资门溢,建立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信用评级办法。

(2)合理发展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在当前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情况下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要发展民间金融,首先要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坚决取缔一些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活动;要将民间金融纳入到金融管理体系,加强对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要防范风险,量化指标,建立民间金融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要积极引导,发展中小型投资机构、股份合作制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等。

(3)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创业板通过发行证券解决了上市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还可以持续的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市场机制。创业板市场企业的入市条件相对宽松,但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利益创业板市场采取和主板市场一致的标准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企业内部职责明确,并建立了一套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创业板市场丰富了资本市场,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融资渠道,推动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三)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国家有关部门将中小企业司升格为部级机构,统一管理全国中小企业事务,并在各地设分支机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展经济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政府可从如下两点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加快立法,形成法规体系。要实现中小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须有健全的中小企业立法和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并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开展中小企业立法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资本引进和信贷市场的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