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例6篇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1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2]梁军,焦新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3]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2

所谓“汽车企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主要区别于当前汽车企业兼业保险业务模式。简单说,就是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早在今年3月,保监会就已暂停审批汽车企业保险兼业许可证,力图改革汽车企业兼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9月以来,保监会对专业保险中介审批明显加快,共有近30家机构获批,其中6家为汽车企业联合拥有。车险兼业的专业化渐成趋势,汽车企业兼卖保险将成为历史?

车险兼业:小、散、乱、差

兼业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车险兼业现象在汽车企业中比较普遍,尤其是销售企业中的4S店。据保监会公开信息披露,目前全国车险兼业机构近3万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违规问题和服务问题突出。

据保监会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共发生保险欺诈案件127起,涉案金额3645万元,其中,在车险领域,机会型欺诈比较普遍,规范车险的中介市场是整顿目前整个车险市场的重要举措。

“目前车险兼业的主要问题在于保监会的监管集中在专业保险机构,兼业这一部分处于真空的现象,这也导致了许多违规问题,比如片面追求保费,哄抬手续费等。”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郭丽军向记者表示。

现在对车险兼业监管比较困难,一方面兼业机构数量多、分布广,监管部门难以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动态监管;另一方面是兼业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是以主业的财务、业务渠道作掩护的,但监管机关的稽查只能监管保险部分,不能涉及主业。如果兼业转为专业,监管针对性更强,效果也会更好。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 《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车险原本是个比较小的市场,但近些年发展迅速,对如今这样一个大市场,监管力度也应该加大。兼业专业化的道路是必然趋势。”

专业保险机构:“机会”还未落地

目前,兼业机构实现业务专业化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成立保险、保险经纪公司,可以采取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二是汽车企业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开展业务。

“如果不能兼业卖保险,我们还是会选择自己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江苏文华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邢铭忠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一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能够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另一方面,新车利润比较薄,提供其他相关配套服务能够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利润。但是如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门槛实在太高,独立成立专业保险中介有点难。”今年 6月之前,申请专业保险公司需要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在保监会6月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中,注册资本要求提高到5000万元。

面对注册资金的门槛,联合成立公司成了中小汽车企业的可行之路。9月获批的辽宁鑫溢汽车保险有限公司就是由辽宁鑫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汇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汽车销售、维修企业联合申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1160万元,最高的出资比例为11.21%,最低的出资比例仅为1.72%。

对于和已经成立的保险、保险经纪公司合作,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万祥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电话车险在价格上的优势吸引了不少客户,保险的价格也比较透明,现在4S店卖车险利润有限,如果和保险中介合作,利润再次分配,这是我们难以承受的。”

“其实,兼业也有优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是兼业,同时还会负责其他主业,如销售、维修等,这样人员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

除了节约人员成本,目前兼业机构在主(兼)业产品的销售场所、销售对象、销售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因此能更好地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在兼业转为专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在规范化经营的同时,兼顾便利性,让消费者受益。

在如今的车险中介市场,电话车险大打价格牌,兼业大打服务牌,在两者夹击之下,专业保险只能在夹缝中生存。

某保险公司资深业务总监代越向记者坦言:“现在公司车险业务份额不大,根本原因在于产品比较雷同,在买保险时对专业性的要求就比较低。如果外资和合资公司进入车险市场,会有更大的冲击,因为外资会通过差异化服务来提升价格获得利润。”

郭丽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车险的主险部分差不多,主要就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会根据市场的情况推出不同的附加险。专业中介机构只有通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差异化的、更好的服务,比如针对车型、车主制定个性化的方案,让车主的个性化得以伸张,专业车险中介机构的机会才会真正到来。

消费者各有选择

“4S店就是兼业保险,发生意外终归还是保险公司赔给你,既然如此,与其在4S店办,不如直接找保险公司投保,省掉中间手续费。”车主杨青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邢铭忠坦言,电话车险通过价格上的优势,吸引了不少像杨青这样有多年驾龄的老车主。

但很多新车主还是会在4S店买车险。今年新买了汽车的王燕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本想买电话车险,能便宜三四百元,但那样就享受不到4S店的一些后续服务,比如代为理赔、免费救援等,在4S店买车险主要是为了以后理赔修车更省心。”

“随着兼业专业化,会存某一阶段部分4S店不能办理保险业务,对那些选择在4S店办理车险业务的消费者在便利性上可能有所影响。”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

至于兼业专业化后对保费的影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短期内影响不大,政策本身是渐进的过程,业务有一定延续性,但从长期来看,可能在4S店办保险支付的保费会更多,因为多了一道手续,多层级的管理费用最终还是会让消费者买单。”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3

关键词: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提高,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伴随着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其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机动车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且成为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相对于国外机动车保险,我国的机动车保险业起步较晚,查勘定损技术相对落后,对比国外的车辆保险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1国内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现状

自我国汽车产业蓬勃发展以来,汽车保险也随着得到推广,经过30多年的发展,汽车保险已经成为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当家险种,属于保险公司的支柱性产业。目前,我国主要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保车辆保险、永安车辆保险、阳光车辆保险、太平车辆保险、大地车辆保险等。当今我国的汽车保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而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将来的车险业会面对更加严酷的竞争形势。

2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概念

在我国,现场查勘的概念是指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验证和查询,将所得的结果完整而准确地记录下来的工作过程。现场查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项法定程序,同时也是汽车保险理赔工作过程的一项法定程序。查勘定损必须公正、客观、严格地进行事故处理,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分析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为事故损害赔偿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查勘定损人员应该以科学、合理的现场查勘技术进行细致的现场查勘工作,这直接关系到查勘定损工作的成功与否以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

3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流程

查勘定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准确的查勘和掌握事故起因,同时还要列明损失项目、估损损失金额。因此,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应该遵循科学的查勘流程。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流程,主要是查勘和定损这两个部分。做好这两个部分的工作,是机动车保险这一险种迅速发展的推动力。如图1所示。一般情况下,当保险车辆遭受交通事故之后,车主会在第一时间拨打所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险电话,当保险公司车险呼叫中心接到报警电话之后会在第一时间调度距离事故地点最近的查勘定损人员到达现场,并在现场确认事故车辆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如果事故车属于保险标的,则要求车主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拍摄事故现场,以及事故车主的行车证和驾驶证,并根据规定进行现场的查勘工作。如果不属于保险标的,则需要留取证据,并通知案件的负责人。在查勘过程中,要确认事故车是否构成案件责任,如果已构成事故责任的,则制作查勘报告,若不是,则留取证据,通知事故负责人。在现场查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6点:(1)现场施救。事故现场的车辆如果仍处于危险的状态,应该立即协助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救援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扩大。(2)拍摄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不仅仅需要将保险车辆受损和反映局部受损程度的照片拍摄,还需要将事故的全景拍摄下来。散落的零件也需要一起拍摄。(3)初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现场的勘察情况,初定是否属保险责任。切忌主观武断表态。(4)初定损失金额。对受损物件进行类别和损失程度上的区分,估计受损物件数量及其金额。(5)绘制现场草图。重大赔案进行现场绘制平面草图,不遗漏主要信息。(6)现场查看记录。要全面准确地记录现场查勘的内容。在查勘定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后,工作人员要根据现场情况,查明出险的时间,出险地点,查明报案人的身份,查明出险车辆的情况,查清驾驶员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施救和清理受损财产,核实损失情况。拍摄事故现场以及绘制现场查勘草图。并对现场的散落物、痕迹、相关物证进行收集。图2车辆定损流程图当现场查勘工作完成,并开始进行对车辆的定损工作时,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客观的进行评估。做好与当地物价局价格评估方面的沟通工作,使其承认我们的定损结果,并对有关政府部门实行的“强制定损”行为,应按照保监委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释。一般的定损流程如图2所示。在车辆定损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4点:(1)要根据报价信息和当地汽配市场的信息,准确核定需要更换的零件的价格。(2)如果车辆的维修价格,修复费用已接近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需要报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决定是否做全损处理。(3)能修复的零配件应该尽量修复,不能随意更换新的零配件。(4)针对车辆表面漆的处理,要遵循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复的原则进行处理。

4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现在在汽车保险业中,最常见的事故车查勘定损模式一般有两种,即保险公司的车辆定损模式和交警事故车辆定损模式。保险公司的车辆定损模式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的,小型的交通事故,查勘定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与客户进行沟通,做到先人后车的关注顺序,让客户建立信任再着手定损车辆。定损结束后要求客户填写事故出险经过并确认签字,查勘人员将填好的表单通过网络传送到本机构核价员处,通过公司审核后就可以结案。而对于大案子,则需要公司组建大案组进行定损处理。这样的工作方式虽然有效,但相对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较低,面对当今车险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发展,有些力不从心。对于交警事故车辆定损模式,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车辆检验或鉴定后对事故车损失进行估价的一种定损模式。这样的定损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车辆定损的保准和保险公司的不统一;事故车定损不规范、不准确;车辆管理混乱等,表明这样的定损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代蓬勃发展的车辆保险市场了。对于有些地区出现的估损中心,也有着种种弊端。在实践中过于对小团体利益的保护,再加上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估损中心这种定损模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

5未来可实行的定损模式

面对我国现代车辆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探索新的查勘定损模式已经成为我们新的目标。为适应越来越快速的生活节奏,应该推广以下定损模式:

(1)大力发展车辆保险公估公司。由第三方介入事故车的查勘和定损,客观评价交通事故,会使查勘定损程序更加规范化,公平化。公估公司的推广和市场化作业,可以达到政企分开,避免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的不合理不公平的评估产生,能够有效地解决查勘定损失信的现象。

(2)规范汽车零配件市场价格和汽车4S店或汽车修理厂的工时报价。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加强管理,对汽车零配件价格加以控制规范,并建立监督机构,对4S店和汽车修理厂工时费用进行监督,规范统一的价格,执行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使得未来的查勘定损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有法可依。避免因为价格的不同导致的后期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3)开发手机查勘定损软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移动查勘定损”不再是空谈。开发可以安装在手机上的定损软件,利用3G网络技术,软件提供相应的查勘定损数据,零配件和维修工时数据,并能够实时通过网络打印表单、影像拍摄、数据导出等各项功能,让客户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能够让事故得到理实时、快速的处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发展模式下最大化地节省时间。通过发展以上三种查勘定损模式,相信未来我国的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6结语

对于当今我国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提高,国民对汽车保险的重视程度也在逐年增加,对个人财产安全的意识程度也在不断得到重视,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汽车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汽车保险查勘定损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用新的理念和技术迎合我国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在前人的技术基础上不断充实现在的技术理念,同时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的查勘定损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董恩国,陈立辉.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2]邵海忠,宋玉林.汽车保险与理赔[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3]王俊喜.浅析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J].企业导报,2013,(8).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4

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机动车安防现状堪忧

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机动车安防主要表现为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综合防范,而出现"防不胜防"的状况,以致盗抢车案发率居高不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一)停车场规划滞后,容量小,乱停车现象普遍,为盗车贼提供了便利。

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很快,汽车增长速度更快,而物业小区,商业办公场所停车场因属城市建设规划范畴。必然滞后于汽车发展速度,因此,停车场容量不够,不能让急速发展的城市车辆停放在管理较严格的停车场内,以致乱停车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车主自身防范不严——防范意识不强,侥幸心理严重,未能按照停车场管理的程序停好车、管好车。

车主平时用车、停车时,不能按规定停车,不重视安全因素,随意停车,似乎只停几分种,问题不太严重,侥幸心理较强。车主麻痹大意,不按停车场管理规范程序操作,有的车主停车时,小区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员交给的停车卡,不随身携带,常常随手丢在车内,为盗车贼盗车后出逃小区管理关卡提供了通行证,也有的车主没有关好车门车窗,没有设置各类防盗器、报警器的锁定开关和预警,让盗车贼一路畅通。

(三)盗抢车犯罪集团化、高科技、智能化。

由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盗车团伙成员来自于汽车修理厂,对各类车辆及防盗器有深人研究,经验丰富并经过系统专业训练,每个团伙拥有高科技作案工具,实行盗销一条龙动作,有一支专业性强、程序化操作、有组织、有纪律、技术精湛、工具齐全、配套完备的盗抢车专业团队,每个团伙分工明确,睬点、望风、下手,拆卸报警器电路、破坏车窗门锁、防盗锁具,非法启动、掩护出关,到地下修理厂改装,整修改换发动机号和车牌,再找买主、上牌、交易,形成一个秩序井然,盗销流水作业链,每个团伙少则五、六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形成跨省跨国的盗抢车集团。而专职的反盗抢公安干警人数寥寥,且只司职侦破任务。汽车遇盗时,一般作案时间是在凌晨2:00-6:00,早上7:30以后车主才能发现,这时等车主报案时,被盗车已经过3-6个小时的长途跋涉,已经改头换面到周边地区的地下汽修厂或进入外省。纵使公安干警获取线索去外地侦破,要耗费差不多全部车价值的侦破费用,公安部门有限的财政费用不能保证这种案件侦破支出,这也让犯罪集团变本加厉,扩大再犯罪。

(四)技防手段简单,已不适应现时期的防盗抢的需要。

经济发达地区机动车99%加装的是机械锁、电子锁、指纹锁等简易单体报警器和锁具,由于盗车贼团伙智能犯罪,采取高科技工具作案,从解除报警器到打开车门,启动车辆,只需2-5分钟时间,因此,这些简单物防技防手段,面对今天的智能化作案团伙,则形同虚设。据统计,被盗汽车中95%都备有方向盘锁或档位锁或单体电子报警器,电子密码锁,因此,单单的物防、人防、技防或科技含量不高的技防防盗器具都已不能起到高保真的防范作用,已不适应现时期的防盗抢的安防需要,市场呼唤高科技防盗器,市场呼唤高科技技防与快速反应的人防有机结合。

因此,打击盗车犯罪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艰难的履程,如何解决,只有找到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才能见效。

二、双管齐下、打防并举、重在防范、强化技防

面对盗抢车案发率逐年上升的现状,各地市公安部门每年开展阶段性的反盗抢严打行动,固然每次均能取得辉煌战果,对打击机动车盗抢确实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这种严打只是阶段性的行动,只要严打行动一结束,打击力度一下来,各路团伙又如雨后春笋,盗抢车案发率又直线上升。因此,单靠严打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只有打防结合、重在防范,才能根本好转。

有效的防范,可以防患于未然,给犯罪分子设置防护罩,为公安即时提供报警信息,可降低了盗车成功的机率,让犯罪团伙无所为,不能为,有效的防范,可以让车主免去担忧、烦恼,也为车主提供了一份财产和生命安全保障,有效的防范可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少警力不足的压力,减少资产的流失、损失,减少出警侦破的财政支出。

那么如何有效地防范,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怎样把防与打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新时期研究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安部门在向科技要警力、科技强警、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强主动防范上,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在公安技防部门的规划、指导下,均已相继建立了双G体制、信标体制、无线基站体制等多种汽车防盗抢报警系统,构成“汽车防盗抢的天罗地网”,例如深圳市就有八家取得运营资格的报警网络运营公司在开展机动车防盗劫报警服务。深圳市“天罗地网”入网车截止2001年9月共有1万多辆左右,截获遇盗抢车有60辆,为车主和保险公司挽回2500多万元的损失。

其中基于信标定位的“地网”是由深圳市永华网络报警有限公司建立的“110护车神”联网报警中心,该系统已有7000多辆中高档汽车入网,并成功截获了54辆遇盗劫车,其中五辆是遇劫车,并抓获了6名犯罪嫌疑人。该系统以其成熟、可靠、实用、经济在市场上推广运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基于GPS卫星定位的“天网”有深圳市赛格圣颖通信导航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特(科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吉贝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伊爱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颖网通讯有限公司,华强通讯公司等七家。截止2001年9月,这七家天网共有入网车4000多辆,截获了4辆遇盗车,市场接受能力逐步提高。

从入天罗地网车辆的防盗抢效果看,这两种系统是有效的可行的,体现了天罗地网在有效、主动防范方面的实效性,体现了科技强警的作用和价值,要让案发率下降,运用“天罗地网”是技术防范方面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但是由于这两套系统的八个网络中入网车只有1万多辆,仅占深圳市70万辆(含外地车)车的1.3%,占绝大部分(98.7%)的车辆未能纳入“天罗地网”保护中,市场普及率低,因此,深圳市盗抢车案件仍呈上升趋势,也就不足为怪了。那么如何普及推广高科技的天罗地网终端报警装置。引导绝大多数车能进入天罗地网,是深圳市公安部门打防结合的防盗抢车技防工作的重点,也是技防网络运营商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圳市运用高科技防范汽车盗抢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经验。这种多系统并存的汽车技防体系将成为我国经济发达城市的汽车安防模式。

三、整合资源,配套支持,普及汽车高科技技防,确保盗抢车案发率下降。

基于以上分析总结,我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整体协调布局、调动社会力量,做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普及汽车高科技技防。

(一)将汽车防盗抢的技防天罗地网工程纳入110报警体系与指挥中心接轨。完善接出警机制,可调动各警种警力,做到以动制动、快速反应、就近出警、围追堵截,让天罗地网的技防发挥更有效的强警作用。

(二)明确职能部门的服务职责,各负其责。

机动车防盗抢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调动社会一切力量,集中相关资源,协同作战,才能发挥作用。它牵涉到车主和停车场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网络报警运营商(企业)、公安各警种等每个部门。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车主和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主动防范、责任看管,网络报警运营商负责安装报警系统及接报警服务,公安各警种负责处出警服务,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服务。只有这些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才能做到有效防范机动车盗抢和反机动车盗抢。

(三)调动社会力量,引导被盗抢车重点车型的车辆进入天罗地网,得以有效防范和保护。

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发动各大媒体,组织派出所及运营商、物业管理部门的宣传员进入停车场、居民区,开展宣传工作,强化车主防盗抢意识,共同宣传高科技技防天罗地网的作用。

2、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以“环保”为突破口,解决小区汽车普通“哇哇叫”类的报警器扰民问题。禁止使用“噪音污染严重,起不到防盗作用的低档报警器”,引导车主安装使用环保型网络化的天罗地网终端报警装置。

3、协调保险公司,广泛地为被盗抢重点车型的汽车安装天罗地网终端报警装置。

由于经济发达地区被盗抢的车辆集中在进口车和国产中高档车,保险公司为此每年付出的盗抢车损失理赔高达数亿元,这种“有钱买棺材,无钱买药”的不合理现状,一直末得到重视,如果这些车能进入技防天罗地网,保险公司支付少少的预防针“药费”,其案发率可下降90%以上,可省下高额的盗抢赔付成本,车主也将不再为丢车而损心、损钱。如果保险公司为汽车装配天罗地网终端报警装置,这将是对车主,对保险公司,对公安、对社会均有益的举措。

4、技防网络运营商应遵循市场规律、价值规律,普及汽车网络技防,完善服务。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5

美国的旅行者保险有限公司在1898年给纽约布法罗的杜鲁门・马丁上了第一份汽车保险。马丁非常担心自己的爱车会被马冲撞。当时美国全国只有4000多辆汽车,而马的数量达到了2000万匹,马车仍然是主要的交通工具。

在100多年之后,如今的美国有2.2亿辆汽车,而马的数量已经减少到200万匹。一个多世纪前还被视为新鲜事物的汽车保险如今已经成为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在中国,汽车正在进入寻常百姓家,各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也越来越竭尽全力地争夺市场份额。  我们所讲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这些车辆都可以保险。  买保险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即花少量的保险费,避免大的经济损失。中国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汽车年出险率为20%左右。因此,买车上保险就成为了明智的选择。一是可以使自己的车免遭损失;二是也能防止万一不慎造成他人损失时,及时给人以经济补偿;三是只要参加了保险就能相应地享受许多保险服务,如及时帮助处理交通事故,以及诸如一定范围的道路免费救援等多项服务。

购买汽车保险第一步  随着车辆销售不断增加,车辆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虽然给厂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但暴露的问题也大大增多。如何避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购买汽车保险的第―步很关键。

首先看准保险公司 客户投保时应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最好是一些规模大、信誉好、网点全、服务意识强的公司。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有些公司为了上业务量,而在投保的时候向客户提出各种优惠条件以吸引客户,一旦出险,常会引起索赔纠纷。大公司在处理赔偿个案的时候,会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影响力。

因此,投保时要去保险公司的正式营业场所,或是持有保监会核发的《保险兼业许可证》的网点办理,这样其真实性更有保证。

险种的选择要认真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真的车辆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他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补偿。

投保以前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完全理解,还要向经办的业务人员了解出险以后的具体注意事项。事故非常复杂、是千变万化的,至少要了解几个主要的问题,比如应在多长时间内报案,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与非道路上的事故(例如发生在小区里的事故)有哪些不同。尽可能多向经办的业务人员进行咨向,以避免在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者责任险是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法定要求保的险种,属于强制保险,每年验车的时候,都要出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车损险能为被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坏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才能选择其他的附加险种,如盗抢险、玻破险、司机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等等。如果能保的险种全部保齐,那么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障也最全面,但因为是按险种及保额的不同收费,所以保的险朴越多,所需的保险费也越多。因此,根据车型的不同,结合自身的需要,选择部分需要的险种投保也是一种合理的方式。

仔细审阅保险单证当您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x 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上了全险不代表全部赔付市场上通常提到的“上了全险”并不是指车辆只要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予以赔付。“全险”只是由几种基本险和附加险构成的,并不能囊括所有的风险,所以还需要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以便选择自己最需要的。

如伺办理汽车保险

当车主或使用者有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时,应按以下步骤办理保险。

在未领取正式牌照前,凭购乍发票购买保险期限为20天的《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在领取正式牌照后,购买正式保险,程序如下:

1.备齐有关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发票;

2.针刘‘自己的保险需求和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以及自己的缴费能力,作出投保的险种选择;

3.填写投保单;

4.缴纳保险费;

5.领取保险单和保险证。

必须要注意的是,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投保人应将车险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之保险公司;在办理完毕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上列明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要求承保等项是否有错漏,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更正;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连续的保障。

车辆的保险金额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应凭工商部门认可的发票或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渭使之具有可保利益。当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如增加危险程度,除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外,按规定应补交保险费。

出事后,如何获得保险赔款?报案施救备齐索赔单证: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人员伤亡费用单据、伤残鉴定证明等。

保险公司的赔偿期限是多长时间?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审查核定后,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保险不等于包险,有自负比率条款、除外责任条款,有违反某些义务的拒赔条款等。因此,买了保险以后,还必须注意防灾防损,安装防盗装置,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增强车辆的安全驾驶意识。

影响车保费的因素

同样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待遇。一些车主经常抱怨:“为什么我的车在保险公司上保险时总是会被百般刁难?或者要求加装防盗设备,或者提出增加保费,有的甚至干脆对某些险种拒保……”

各家保险公司不太愿意承保的车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类是“稀缺车型”,包括国内保有量极少的高档进口车、出厂超过10年甚至15年的老旧进口车型以及目前已经停产的一些国产老旧车型;第二类是出险率极高的营运大货车;第三类是易被盗的车型,主要是桑塔纳系列和广本系列;第四类则是目前新出的一些车价便宜但配件昂贵的国产车。

还有以下这些因素,也直接影响到汽车保费的多少。

驾驶记录在过去3年内你是否有违规驾驶或过去5年内是否有过失在你的交通事故,决定了你的驾驶记录的等级。总之小心驾驶,少吃告票,没有事故,你的保费就会降低。

汽车型号保险公司对所有型号年份的汽车都赋予不同的风险数值。你的汽车价值越高,或越流行(被偷盗破坏的可能性大),保费自然就越高,反之保费就越低。  使用汽车的方式你使用汽车越多,就意味着发生事故的机会越大。所以汽车每年里程数高的话,保费也会高。

你所住的地区不同地区的汽车失窃、交通意外或被破坏的几率不同,这也是在保险公司考虑的范围之内。有时候相差一条街,保费就不同了。有的保险公司连你把车泊在自己家门口车库还是地下公共停车场也考虑在内。  受保的项目受保的有全保,有三保,最低垫底费不同,也会影响保费高低。

司机的年龄和数目越是年轻或新上路的司机,发生事故的机会可能越大,因此他们的保费会高一些。而司机的数目增加也影响到保费。  是否连续受保如果给予合理的理由,比如你要到外地公出、旅游两三个月,期间不使用车辆,保险公司多数会同意暂时把你的汽车保险停掉,等你回来后再按原来价格恢复保险。但如果没有足够理由,他们可能认为你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要停止保险,再恢复时会把你作为一个新客户来考虑,通常这意味着加保费。

车险天平如伺平衡?  一边是满腹牢骚的车主,一边是牢骚满腹的保险公司,车险承保的这个矛盾究竟该如何解决?其实,价格是最好的调节杠杆。保险公司要利用大数法则,发挥为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功能,就要承担高风险的车辆承保义务;但保险公司也要生存和盈利,同时还要体现对其他低风险车辆的公平,也应该提高那些高风险车辆的保费。

尽管车险改革已经进行了一年,费率较以前有了很大自由度,各家公司可自定费率,但很多保险公司都对目前划分不同车险风险费率的分类标准有异议,认为笼统地把车辆分成货车、客车、进口车、国产车等几大类,每个类别采用相同的费率表,以及按照座位数量来划分类别等分类方法并不能够反映不同车辆的风险系数。

此外,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家公司对自己车险费率的变化必须要上报监管部门批准。而根据浮动系数对一些高风险车辆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远不能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这也是一些保险公司“婉拒”某些车辆投保的根本原因。“为什么不能像一些国外车险市场上那样,根据车型、品牌厘定费率、并能随不同品牌车辆的安全性能变化等因素而调整费率呢?”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相关链接

汽车险种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该附加险承担的是主险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的除外责任。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国所载固体货物或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毁损,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按照《道路交通处理办法》,保险车辆一方应承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有时由于受害人没有经济能力治疗,而交警部门为尽快处理事故,当地政府考虑社会稳定等多种原因,强行保险车辆一方承担超过应负担的10%这一部分,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的费用而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出险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车辆停驶损失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该附加险承担的是主险条款第六条第一款的除外责任。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车的损坏,致使车辆停驶,对于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对于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车辆损失的保障范围

保险人承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在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玻璃单独破碎保险的保障范围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除了被保险人成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外,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灯具和车镜玻璃)的破碎,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偿。车上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该附加险承担的是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的除外责任。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6

    近年来,众多挂靠或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对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到挂靠经营及未过户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与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等有紧密的联系,投保人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拟从两则案例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案例一

    车牌号为xxx号的小车原系潘某所有并挂靠于车队从事运输经营。潘某于2001年12月12日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1年12月13日0时起至2002年12月12日24时止。保险期限内潘某将该车转卖给黄某,但双方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买卖过户手续,亦未告知保险公司该车辆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批改手续。黄某又与王某合伙经营该车,并雇用驾驶员张某。2002年5月10日晚,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两车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黄某、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黄某、王某不具有诉权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为由而拒绝支付赔偿。原告黄某、王某于2004年3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潘某已将该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等有偿转让给二原告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发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险责任。鉴于保险车辆已由原告实际支配营运,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二原告作为该保险车辆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又保险公司已明示不对原投保人、被保险人潘某理赔,因此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险公司既不向保险车辆法律上的车主潘某理赔,又拒绝二原告作为事实上的车主的赔偿请求,于法于理不合,二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有据,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黄某、王某保险赔偿金。

    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机动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损失已客观存在,作为保险公司自然应当承担理赔义务。潘某将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有偿转让给被上诉人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未履行保险车辆转让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已由黄某、王某实际支配营运收益,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黄某、王某为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对原投保人潘某理赔。因此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黄某、王某直接行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04年8月1 6日,陈某为车牌号为粤xxxx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上乘员)、无过失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上显示:被保险人、联系人、索赔权益人均是陈某,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车牌号是粤xxxx,新车购置价是580000元,实际价值是270000元。保险期限白2004年8月17日0时至2005年8月17日O时止。2005年7月17日,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到某市洽谈生意业务,将该车停放在一小区商铺前,在当晚21点取车时发现该车不在,遂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后陈某向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7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发票上显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和支付保险费的人均是陈某,故投保人应认定是陈某。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案涉保险标的——车牌号为粤xxxx汽车的所有权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陈某,故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但保险单上明确显示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支付保险费的人和被保险人均是陈某,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知道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公司仍旧与陈某订立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费,故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不能举证证明是受保险公司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以上分析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承保期间对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已赔付金额不作退回,且应当退还陈某保险费,而陈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退还保险费。

    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单即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依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当然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本案保险单是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该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是陈某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本案诉争丢失的车辆的所有权不是陈某的,那么陈某即投保人对本案诉争的车辆就没有保险利益,依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即陈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陈某即投保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请求保险赔偿,陈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丢失车辆的诉请应予以驳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对保险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作出的判决也存在着巨大才差异,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正确理解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保险利益原则,它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条第二款对海上保险利益问题做出了一个定义,很有参考价值:“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具有某种合法的或合理的关系,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①;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故保险利益必然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是一种可以确定的利益和合法的利益。

    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财产一旦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具有保险利益,他可以对该项财产进行投保,如汽车所有人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二是财产的合法占有人、经营人对他们所占有、经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些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三是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对他们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四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他们所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具有保险利益。汽车所有权的转让标志着保险利益的转移,出卖人不再享有汽车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汽车的保险利益。虽然汽车的买受人取得了对汽车的所有权,对汽车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因出卖人没有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故买受人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故其应当履行通知的义务,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对于车辆过户登记与保单批改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4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1)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2)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3)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4)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5)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案例一中黄某、王某作为xxx号小车的买受人,其驾驶员张某驾车外出时发生保险事故致小车被盗,因买受人没有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既不是小车的登记车主,又不是小车的投保人,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他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无权获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没有考虑到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没有正确理会保险法,而受让人并没有参与原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却被法院强制执行原来的保险合同,不仅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案例二中陈某作为投保人,但不是粤xxx汽车的所有权人,他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院虽然对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判定合同无效,但是法院认为可以推定保险公司知道陈某对投保的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实践中,财产保险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是不是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并不进行审查,保险人只是关注财产保险在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也是符合对财产保险的审查要求和保险行业惯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