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利用的方法范例6篇

循环利用的方法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湖北省 循环经济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循环经济法基本理论

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循环经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中被阐述为:“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我国学者针对循环经济的具体含义并未达成共识,但总体上来说其本质目标是基于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和资源化原则,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施科学的技术措施,节能的经济措施和高效的管理措施,实现减少废物排放量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最终达到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价值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法的涵义。循环经济法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企业、公民等相关主体在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中心的资源利用方面进行干预、促进或参与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总结为“凡是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可以纳入循环经济法的范畴。”①

国内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与启示

国外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情况。循环经济理念最先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美国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及有价值的物资和能源通过了一系列与固体废物管理有关的措施,如1976年的《资源保护回收法》。目前为止,美国大多数州都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制定了再生循环法规。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1972年颁布的《废弃物管理法》,1996年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后来相继出台《垃圾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森林繁殖材料法》和《再生能源法》等。由此可以看出,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着眼点是解决垃圾问题,其拟解决的站点问题是“垃圾经济”(也就是3R和最终安全处置)。其循环经济立法是从制定个别领域的法律逐渐延伸到整个循环经济法,然后通过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达到推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目标。日本在2000年颁布的《促进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对比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而言,目标更为明确,内容也更加深入和丰富。其目的是通过采取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和合理的配置、再利用资源等方法,使自然资源的消费水平达到合理的控制,建立最大程度降低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

其他很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丹麦和比利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循环经济立法中针对国内的资源消耗和环境问题,颁布和实施了大量有关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循环再利用的法律法规。

国内循环经济立法情况。我国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均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各地循环经济立法和实践奠定了基础和方向。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表明地方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目标就是发展循环经济,并制定了相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不仅在地方循环经济立法上取得较大的成绩还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例如,贵阳市于2004年11月1日颁行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深圳市于2006年3月颁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大连市于2010年6月制定了《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上述条例基本上都符合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需围绕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制定政府的规划与计划,做好示范与推广的工作,完成支持与鼓励和宣传教育的职责。

国内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与启示。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由于循环经济的生态本质属性决定了循环经济制度的出发点和立法重心都在于环境保护而不是经济效益。因此,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仅注重经济效益是不完备的,需要更要注重循环经济的环保功能。像湖北省这样一个资源丰富但不断遭到破坏的地区,更加需要推行循环经济。在经济活动中实现废弃物的生态化应当是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律规制的基本目标,建议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二是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三是倡导绿色消费;四是指导产业建设。

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分析

湖北省循环经济政策法规规划背景。《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表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以上;提前一年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设市城市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神农架生态补偿试点正式启动,退耕还林、湿地保护、石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和低效林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森林覆盖率达到38.46%。水环境不断改善,大东湖生态水网工程和洪湖、梁子湖生态保护工程等进展顺利。全省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顺利推进。低碳生产生活方式逐步推行。”

另外,随着湖北省令人瞩目的经济快速发展,而突显出来的问题是湖北省部分地区环境日益遭到破坏,水资源污染并日益减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能源消耗过大等。如何有效促进湖北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其核心在于根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推动湖北省循环经济建设。因此,完善与湖北省循环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相关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当前,湖北省在针对发展循环经济专项立法领域仍留有空白,即仅仅依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来指导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实施并解决湖北省存在的区域性环境问题是不够的。此外,在循环经济活动中湖北省各市政府部门表现出职责不明确,工作相互推诿,信息反馈不到位等现象,甚至有些个别基层区域为了保证短期的经济增长,在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方面消极不作为。其原因就在于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一方面,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统一有效的管理组织和明确具体的规划措施,另一方面,湖北省在实现循环经济平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有待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还未建立健全。

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建议

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当今世界各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有“污染预防目标模式”和“经济循环目标模式”两种模式。美国是污染预防目标模式的典型代表,主要源于其未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和综合法,仅颁布了有关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预防方面的循环经济法律。德国和日本是经济循环目标模式的代表,一边治理和预防环境污染,一边循环利用已消耗的资源和废物是其颁布循环经济法律的目标。综合考虑我国具体情况,我国采用“经济循环目标模式”立法模式较为适宜,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循环经济立法定位的选择,也符合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属性。“经济循环目标模式”也是湖北省在循环经济立法定位时的最佳选择,鉴于湖北省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在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上侧重于指引性,相应跟进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制定,同时增添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循环经济法制内容,并完善经济发展的责任追求和惩罚机制。在制定《湖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促进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其优点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与上位法衔接,保持在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上的一致性,在实践操作中可以更好的引导执法者操作、守法者遵守,有利于减少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分歧。另一方面,这一模式要求严格遵循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和资源化原则,要求符合生产和环境发展的科学规律,有利于实现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

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指导方针和立法原则。其一,立法指导方针。发展循环经济是关乎湖北省社会未来的根本性发展战略,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不仅要结合本地工农业和服务业经济发展的特色和优势,还应全面合理规划布,局走循环经济效益高、投入和损耗低的新型经济发展道路,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资倾斜,以有效整合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各种资源,同时,应当确定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公众积极参与性。总结来说,湖北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指导方针应当以“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设立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引导以及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为内容。②

其二,立法原则。循环经济立法原则是贯穿于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始终的灵魂,既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意图,也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战略的直接表现,同时体现循环经济特点。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原则应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所有的物质和资源要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其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我省应严格遵循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灵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不断思考、探索、创新和发展。

最后,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要在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公众的作用。第一,对于政府来说,为了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则必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实施作有力保障。政府为激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必须灵活运用多种政策服务于经济发展。第二,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要求。在发展循环经济时需要企业必须以市场为引导,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自主自愿改进生产工艺,谋求更长远利益,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第三,倡导公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监督政府和企业履行职责的功能,能更有效发展循环经济。因此要确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

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涉及面较广,但其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应切忌将所有与循环经济有关的制度都纳入其中,在设计时,要着重考虑最直接影响发展循环经济而其他法律中又无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湖北省在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时应突破传统的单向线性经济思维,转变为闭环流动的循环经济的思维方式,以期有效地实现循环经济发展。首先,政府层面的法律制度。依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在政府层面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应遵守以下几个要求:一是地方政府在设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时,要遵循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将循环经济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贯彻其中。其次,编制循环经济法规时,在程序和内容上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相抵触,需以其为指导加强循环经济规划体系的建设。二是本省需根据不同区域的自身发展情况和技术、资源条件等因素开展循环经济规划工作,使循环经济规划最终得以执行。三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支持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限制符合当前国计民生需要,但是能耗较高、污染较重的项目,禁止能耗高、污染严重项目。此外,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应结合《政府采购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绿色采购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其次,企业层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是国家(政府)根据市场经济情况,在准许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市场主体所要符合和遵守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规定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最活跃的市场因素,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主体。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逐渐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一是采取限制性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针对耗能高、污染重的产业和建设项目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与标准,限制其进入市场;二是采取优先性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针对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技术和产品放宽进入市场的门槛和标准,使其能进入市场,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只做了简单叙述,不足以达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能够达到提高产品的生态效率,减少社会能耗,更能推动生产者在推动循环经济顺利发展中起到应有的效能。所以,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应当考虑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因素,制定出具体的生产者责任制度,从源头控制废物的产生,减少资源消耗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更要明确产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企业责任,使该制度具有效用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建立和健全适合湖北省实情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最后,公众层面的法律制度。公众有效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公众有效参与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是有知情权,是信息充分公开。对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有所规定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些法律在制度设计和实施层面针对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信息公开问题都是不足的,不能很好的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在着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时,为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应明确政府和企业承担其与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信息公布义务,如果政府部门和生产企业违反该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消费者个人在循环经济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转变公众现行的消费模式对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应根据本省资源再利用率与公众自身环保素质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以规范绿色消费行为”。③湖北省可以从个人排污权交易制度、违规排污罚款制度以及引导消费者的生态选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作者单位: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本文系武汉东湖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关于促进武汉市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研究”的部分成果)

【注释】

①蔡守秋:“循环经济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33页。

②魏纪林:“循环经济促进法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思考”,《法学研究》,2008年第10期,第18页。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2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循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决定了循环经济法基本制度的性质、内容与基本价值取向。其确立应体现循环经济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立法目的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科学的制度建构是基本原则的贯彻途径之一,《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内在需求确立了若干基本制度,但有关原则的制度化建设不强,规定过于原则化,责任体系不健全、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适应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 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循环经济法之中,体现循环经济法立法目的,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基本特征,对循环经济立法、守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准则。

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如下原则:

1.应反映循环经济的本质及发展规律。即循环经济从本质上讲是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2.应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应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体现经济和环境资源一体化思想。即循环经济法是一部环境资源法与经济法交叉的专项立法,规范和调整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4.应贯穿全部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指导整个循环经济法立法、司法活动,作为循环经济整个法律活动的根本依据。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国循环经济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原则、循环经济责任原则、“3R”原则。

二、循环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公众参与原则

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实现过程中,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活动,并有义务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最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循环经济法中贯穿公众参与原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模式,公众是其推行的主体和强大的社会基础,公众能否积极参与以及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与实现的进程。国外丰富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和循环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公众在参与决策、实施消费和进行监督等方面大大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并没有形成普遍的意识与氛围,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废物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认识和行动还有所欠缺,公众参与的领域、形式和途径都比较单一,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因此,应特别注重公众参与原则在循环经济法中的地位。

(二)循环经济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则。作为循环经济责任的主体和内容应该是广泛和丰富的。从主体上来讲,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相互配合,形成统一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众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通过责任的分担以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 “3R”原则

“3R”原则是各国循环经济立法中普遍适用和富有成效的原则。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

“3R”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统一。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倡导的是一种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废气物的排放,并将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是解决资源短缺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过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以及污染物的减量化。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在循环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决定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及价值取向,是循环经济法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以其为基础来架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与循环社会的建立。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内在需求确立了若干基本制度,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但由于循环经济在中国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基础和制度化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碍,如有关制度的规定原则性过强、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地位不突出等问题都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适应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

(一)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关于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途径、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众有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权利和义务,但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还不够。

首先,关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其次,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对滞后。

循环经济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基础,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对权利的内容、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行使的保证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通,公众虽有参与的热情,却苦于不了解相关信息、缺乏相应的参与途径,其参与热情难以转化为循环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力量。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并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公众参与决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的现象。监督权是有效实施公众参与决策制度的重要保证,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权的实施方法、程序、法律救济等方面尚未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不完善。对于公众而言,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要求公众改变以往形成的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改变公众事业政府依赖型的特点。《循环经济促进法》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产业支持和对企业的激励促进政策和措施规定较为全面,但是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相关激励措施并不具体。而公众的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废弃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如果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单凭一部分人的环保热情是很难实现循环利用的。同时,《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消费者对于“列入轻质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过程中为其消费的产品承担环境责任。但对消费者来说,循环经济如果仅意味着自身成本的增加,则很难指望他们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

所以,应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明确在循环经济领域,公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听证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同时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以及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方式。通过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完善,在消费政策、公众购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品的引导等方面应该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热情,使公众在循环经济领域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自觉自愿的参加到循环经济的建设中来。

(二)循环经济责任制度

循环经济责任制度是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中各个主体之间在清洁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义务的分配以及违反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确立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但是对于循环经济责任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为了更好地操作,还需进一步完善,根据责任公平的理念,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

1.建立健全政府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

对国家和政府而言,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并通过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管制和引导等方面的作用。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但责任主体的责任如何实现则是一个很概括和模糊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不可持续发展的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的发展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并以循环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和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这样有利于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真正落实,加强循环经济的管理。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

对企业而言,通过确立其清洁生产的义务、产品回收与处理的义务、相关信息的公开义务等,扩大企业对其产品责任的承担,达到资源的节约与环境的保护的目的。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将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就是指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仅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它实际强调了以生产者为责任核心的社会不同角色在产品整个生命过程中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强调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有效机制共同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

目前,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已经从直接的生产责任扩大到生产之外的延伸责任。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企业不仅要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其产品被使用后的回收和利用承担责任。如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和再利用责任,明确规定了产品生产企业除了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外,还应该承担生产产品延伸的环境责任,包括产品完整生命周期中的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资源和能源高效和合理利用责任等。

但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规范,有关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需对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回收处置责任、费用分担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各个主体间的责任做具体的划分。

3.公民的循环经济责任

公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基础,其循环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绿色消费、资源消耗的减量化、资源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责任的同时,也在第15条第3款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消费者在整个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是产品的消耗者,废弃物的产生者,从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角度而言,消费者应该承担预期受益程度、能力、技术等因素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消费者承担将废弃产品或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其委托回收的销售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擅自丢弃的义务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消费者如何交付,费用如何承担等还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公民循环经济责任的规定现行立法在对公民日常生活行为中的规范是缺失的。如水、电等资源消耗的减量化义务、家庭垃圾的减量化及分类收集等义务缺乏规定。这都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三)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循环经济知情权的基础,也是循环经济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对循环经济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程序、费用及救济方式等。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必要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众循环信息查询获取制度的建立以实现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1.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通过污染物的防治、资源的综合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可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循环经济信息的需求,并借助公众舆论和社会监督,是企业在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和革新、清洁生产、资源的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有所改进,从而降低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也可以对其他相关企业的生产行为及公众的消费行为起到引导作用。

目前,企业需要在各种环节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信息,如在申报项目时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包括排污量等环境信息。但对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信息的公开是一个不完善的地方,在现实中也存在着障碍和阻力。因此,需要完善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不公开的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采取措施加大施行力度。

2.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2008年的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其中《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信息公开方面有很大的突破。该《办法》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除了把政府环境信息作为公开的对象,也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公开的对象;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项监督制度,公众可以依据相关条款对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救济途径。在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方面,应该总结环境领域信息公开的办法,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政府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即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的借口。所以,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国家秘密,哪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这些信息是否能成为政府公开的信息的一部分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新时期;循环经济;必然选择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0901

循环经济是经过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变迁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时期,探索出循环经济的发展之路,起初循环经济是在西方的国家中发展起来的,循环经济在实践中探索出来,在我国,循环经济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循环经济利用生态学原理,把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循环经济以消耗最少的资源为主,实现少量资源成本的投资,目前,这种经济模式还存在不足之处,我国的经济社会要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成为必然选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

1 循环经济的概念

(1)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型的经济,循环经济将清洁生产和废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循环经济依靠生态学的理论来作为指导思想,指导发展经济中的各项活动,循环经济的循环系统是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主。

(2)相对于传统经济来说,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为主,循环经济的主要是低消耗、低污染,循环经济就是对环境资源的高利用率,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充分合理的利用资源,实现物质的转化,循环经济就是将各项经济活动中对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为为最低,且实现经济的发展,也就是将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实现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因此,循环经济的实质是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四大原则。循环经济就是多次或多种方式的使用物品,避免物品过早的成为垃圾。循环经济的资源化一方面是原级资源化,就是将消费者遗弃的废弃物利用起来,进行资源利用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新产品;另一方面是次级资源化,就是将废弃物变成与原来不同类型的新产品。

2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深。我国的循环经济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目前,我国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仍不到位,一方面是对循环经济中涉及的资源环境形势的认识不足,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迫切性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对循环经济概念的理解不够,我国对循环经济的一些认识比较片面,只是简单的人循环经济只是对环境的保护,以此来改善生态环境;最后是对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2)我国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目前推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对循环经的立法思路尚不清晰。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3)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技术的支持。循环经济需要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再制造技术、污染防治理技术等。但我国的科技力量还存在不足之处,以致我国的循环经济技术水平较低。

3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措施

(1)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以我国的国情为出发点,考虑到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现状,制定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规,逐步建立完善的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综合法律体系。

(2)对循环经济的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完善循环经济政策。循环经济需要各经济综合部门和资源环境部门执行各自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功能发挥,使得各部门共同发挥其主导作用,同时政府应有效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循环经济政策,实现资源配置,形成循环经济的相应机制。

(3)我国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国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大力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自主创新能力要进行提高,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对资源与能源的高效利用,创新循环经济技术,发展特色循环经济。

4 结语

近些年,我国的循环经济逐渐的发展起来,循环经济主要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主,人类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循环经济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巨大的转变,循环经济是一种创新型的经济,我国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循环经济能够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循环经济使得我国的经济走上科学发展之路,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是提倡人们对环境的保护,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协调人类、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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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梅.当前中国循环经济发展存在问题与对策思考[J].河北学刊,2011,(03).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4

一、循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物质财富迅猛增加,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然而,在人类取得一个又一个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人口剧增,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依靠资源消耗线性增长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循环经济坚持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原则,控制有害环境的资源投入;防止破坏生态盲目开发;在减少废物生产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再利用。

循环经济法具有外部经济调控功能,是环保及生态资源有效配置、和谐发展的重中之重。要保障人类开发利用不超过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裁力,不把资源枯竭、环境恶劣的风险转嫁给子孙后代,就要在环保政策制订、建设项目论证、有限资源管理上明确立法,用科学的法律规范调整先进的经济运行方式,以达到人类社会期望和追求的理想目标。循环经济法以生态效率为核心,尊重生态学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走社会经济发展绿色空间内在化的路子。循环经济法倡导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无害工艺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实现少投入、低污染、无破坏、可转化、再循环经济效益理念。确立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违法制裁一条龙规范机制。同时,运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规范使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有效控制决策失误、市场缺陷、消费落后、无意损害等经济发展弊端。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强制措施的可行性及效果会增强,而经济手段的适用扩张能力则成为补充。所以,加速折旧、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措施的实施,可使严厉的直接控制法律规范变得柔和顺畅。这将有助于实施属于自愿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强制措施,有力配合直接控制条款的全面推行。一般情况下,经济措施极有利于预防性政策的实现,有利于提高灵活性和效率,并能为消除污染保护生态产生持续不断的压力,从而激发开拓创新能力。循环经济法正是利用法律法规,使全民认识到整个社会是一个大循环系统,整个世界是一个“地球村”,各种生灵都维系在这一综合系统的正常运转中,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这是造福人类的唯一途径。

循环经济法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溶为一体,要求运用生态学链接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当产品成为再利用资源时,将加大循环力度和环节,确保无法进行循环性利用的循环资源得到适当处理,以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耗,最大限度降低环境负荷,让蓝天更蓝、大地更绿、空气更加清新宜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人类对难以为继的消耗型发展状态进行冷静反思后的创新。经济社会是一个自然生态系统,未来社会应成为循环经济社会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因此,人们一定要未雨酬缪,落叶知秋,尽快建立循环经济法体系,使世界变得更加美好和谐。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法是指关于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总称。凡是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可纳入循环经济法的范畴。循环经济法是用法律调整资源配置、资源利用和资源开发的当代环境法律与经济法律的交叉整合。由于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和环保经济,所以,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与经济活动紧密相连的环境资源法。它主要适用于循环经济活动,强调结合发展过程保护资源、反复利用资源、并解决因资源引发的诸多问题。它不是单纯狭窄的防污手段,更不是赢利性废物产生的“行业阴影”或“行业枷锁”。循环经济法的建立是对所有可利用资源的保护,其法律体系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和科学运行。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要遵循自然规律,并符合市场、政治、人文需要,在产品选择、收入分配、信息传递、经济引导、技术研发等方面寻求总量平衡。

循环经济法应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一体化,以优化资源重复利用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和法律保障体系。该法可把循环经济活动划为生产阶段、消费阶段和处理阶段,统筹规划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动态经济的全过程,增强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形成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环环相扣的循环链条。企业层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应着眼于清洁生产,减少和降低物质能源的消耗量,实现污染物生产量的最小化。在生态园区发展循环经济,要把上游生产过程的副产品或下角料用作下游生产过程的原材料,形成企业间的代谢——共生——往复。在此基础上,推进绿色消费,注重一、二、三产业间物质循环和能源的阶梯升级,从法律上解决废物和旧资源在全社会的重复利用问题。

循环经济法要规范循环经济活动的主体作用,有效调整这一主体在循环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法律要明确政府行政调整的范围和作用,及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应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而且这种义务主要集中在“利益机制”和公众信息建立方面,充分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配合利用“无形之手”的功能,全面推进循环经济深入开展。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重点表现为:提倡环保道德、绿色文化和生态文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信贷、价格等法律手段,调节和影响市场的主体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开发资源、循环利用资源的激励机制;积极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标准和生态恢复价值印证,使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生相长、互为循环,以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三、循环经济法的主要责任

循环经济法律的行政责任,在整个循环经济法责任中相对较轻,其构成必须是:行为违法;有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违犯了法律禁止的规定,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擅自改变建设循环经济生态总体规划;不按标准实施评估是公布评估结果;违反规定不按实施项目进行论证,听证等。循环经济的民事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循环经济法的行为或者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同时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为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适应面更宽,更严格,更有效。因为民事责任的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要其负举证责任,特别是致害方有无主观上的过错非常困难,也显失公平。所以,循环经济法无过错归责原则符合实际,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循环经济的刑事责任,主要指行为人违反循环经济法规定,实施了严重的资源破坏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受刑事制裁。严重的污染和资源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及社会发展有特殊的危害。循环经济刑事责任,可预防循环经济建设中的犯罪,警醒和教育社会上的一般行为者并使其受到震撼。在预防的同时,刑事责任也起到对循环经济相关犯罪的打击,尤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循环经济法规定标准的各种产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法律制裁,依法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精神实施惩罚。一般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企业,往往把行政机关本身和消费者排除在外。然而,循环经济法必须打破常规,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造成资源浪费、具体项目违法、构成侵权时,不仅要求其个人对此承担责任,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使损失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也可以从法律上规范和制约行政管理的不良行为。

企业从来就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循环经济法的重点规制对象。因为企业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参与人,如果它们不积极贯彻和提升循环经济理念,不严格遵守循环经济法的具体规定,那么,循环经济法就不能起到法的作用,而只能说是一纸空文。所以,用严格的法律责任来约束、管制企业行为非常必要。社会再生产的未端是消费者,普遍法律规范中,很少规定消费的义务。但是,循环经济法则要求消费者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其消费行为直接受到法律约束和控制,以此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及责任感。当然,环保工作和循环经济都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意识很难统一,法律权威尚未有真正树立起来,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大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建设,树立应有的法律观念,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让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付出代价。

四、循环经济法的重大意义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5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后工业化?发展中国家的新型工业化都是循环经济理念的体现,循环经济是已露端倪的知识经济的第一阶段?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日本走在前列,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一、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分析

(一)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

作为发达国家,日本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居世界前列,国民高收入导致了其“大量消费”模式的形成,从而造成大量废弃的后果,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已经成为日本面临的主要国内环境问题之一?在废弃物处理上,日本一直采用焚烧和最终填埋的方法,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又占用了土地,同时,大量废弃物的焚烧和填埋也是资源的浪费,因为世界上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没有无价值的垃圾?

改变过去不合理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发展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成为日本的优先选择?将已产生的废弃物重新利用再资源化,既解决了废弃物处理难题,又具有环保意义的经济效益?

(二)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90年代,日本提出了“环境立国”口号,并集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0年,日本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公害加剧并存的博弈过程中,日本逐步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保证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循环产业有法可依,有利可图,有后续发展能力?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环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的最重要保证?

日本是自上而下的制定综合性循环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推进?具体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基础层,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法律,有《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三层面是针对循环经济这一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物质输出端,即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促进容器和包装物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车辆再生法》?《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并相继付诸实施?

(三)有力的政策扶持

由政府出面制定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经验?较为典型的政策有:

1.政府奖励政策?日本设立资源回收奖,这种奖项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该奖项实施后在日本许多城市收到良好的效果?

2.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有成就的企业,日本政府要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如企业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由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凡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皆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

3.价格优惠政策?如规定废旧物资要实行商品化收费,即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

4.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扶持社会“静脉产业”?在绿色消费中,贴有政府认可的环境标志的商品可出售,表明该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符合环保要求?日本产生了一种新的环保产业的形式——“静脉产业”,它是那些将废弃物转换为再生资源的产业的总称,因为这些产业能使生活和工业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如同将含有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脏的静脉?日本政府将“静脉产业”作为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力军,通过减免税收,增加投资等方式来大力扶持,旨在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的经济环路?

5.强化行政管理机制,保障政策实施?2001年1月,日本环境厅在机构改革中升格为环境省,将原来多部门执掌的废弃物管理职能统一划归环境省,由大臣官房下属的废弃物?回收利用对策部统一管理?为了实现环境与发展二者之间的平衡,针对国内环境问题,谋求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和循环型社会体系,日本政府还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

(四)官产学民共同努力

发展循环经济单靠一方的力量是不行的,日本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上发挥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官产学民共同努力的优势?

1.政府?日本各级政府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和日常管理之中,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中,规定政府要在实施有关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如对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实施产业倾斜政策,激发企业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另外,国民消费意识的改变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从 2001年4月开始,根据《绿色采购法》,日本政府各机关在购买商品时,要购买减少环境负荷的环境友好型产品,这一行动对国民消费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2.企业?政府提出的循环型社会战略方针,得到了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主力军的各企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这使得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生产制造到废弃为止,都要负有一定的责任,从而促使生产者联合起来

应对所面临的更大的责任?企业将“产业垃圾零排放”作为发展目标,在削减资源使用量?抑制废弃物产生量等方面取得进展?在注重自身发展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同时,企业还非常注重生产链条上下游环节的减量化和再循环,从而为日本全面发展循环经济作出贡献?

3.科学研究?循环经济属于技术密集型经济,必须有大量高新技术作支撑?日本研究部门以零排放为目标,对废弃物减量化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的产业链技术等循环技术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取得进展,从而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节能降耗环保技术?以“技术立国”的日本,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应用与推广,这为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4.在经历了公害病的苦楚之后,日本民众形成了强烈的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意识,清洁生产?回收利用废弃物?垃圾的分类投放等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追求美好环境的人数远远超过了追求物质富有的人数?在日本,各种以“爱护地球”?“保护环境”为主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多如牛毛?这些志愿者利用空闲时间,无偿地从事有助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工作,包括回收可循环资源?转让或交换可循环资源等自愿活动?可以说,日本能够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与全民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基础是分不开的?

(五)开展多领域环境教育

日本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与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宣传,以提高国民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的环境意识?日本各行政部门?企业界?民间团体和个人相互合作,共同努力,综合推进从幼儿到老人各个年龄层在学校?社区?家庭?单位?野外等多种场所的环境教育和环境学习?另外,日本不断充实其环境宣传手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活动,制作?分发宣传小册子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同时,还在互联网上开设绿色购物网(GPN)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环境信息?环境教育是发展循环经济从概念到行动的关键,是国民不断地从认识到参与的发展历程中的中介环节,因此,日本多领域的环境教育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日本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循环经济在中国已经由一个陌生的名词和概念上升为指导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并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走的是一条赶超型工业化道路,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发达国家所未经历过的,让我们更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健全法规体系

循环经济作为一场变革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社会经济活动,需要一个明确的导向系统,一个可靠的支撑系统?法律因其自身固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对循环经济进行观念表达?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日本是全世界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先行者,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日本在发展循环经济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制定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更是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

中国已制定了一些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但是,当前中国环保法律仍然是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过分强调污染发生后的被动措施?某些条款仅有一些方向性和概念性的笼统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在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方面,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强制回收的建立?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经济刺激机制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循环信息的公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中国必须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利用其强制性来督促企业和民众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行为?

(二)完善政策机制

中国已经实行的环保经济政策有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治理污染的排污费返还和低息贷款制度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的减免税制度等,但还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用更具实效的经济激励以及其他刺激手段促进企业和国民进行循环经济实践,采用价格?税收?信贷?征费等手段,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引导企业和国民自愿发展循环经济?例如,对于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应给予减免税收?财政补贴以及信贷优惠等政策?同时,利用逐步提高各项排污费用及其他惩罚性措施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环境污染,加大环保投入?另外,还要加快改革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扣除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促使地方政府建设循环型社会?

(三)突破技术瓶颈

科学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中国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总体上看,还相对滞后,有关技术信息的渠道也不尽畅通?

中国一方面要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尽快使资源消耗从高增长向低增长?再向零增长转化,使污染排放量从正增长向零增长?再向负增长转化,从源头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的作用,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推行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引进核心技术与装备?

(四)贯彻“5R”原则

2005年3月,在阿布扎比召开的世界“思想者节日论坛”上,规范了循环经济理念,首次提出了从3R向5R转变的循环经济新思想,即再思考(Rethink)—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经济理论,减量化(Reduce)建立与自然和谐的新价值观,再利用(Reuse)—建立优化配置的新资源观,再循环(Recycle)—建立生态工业循环的新产业观和再修复(Repair)—建立修复生态系统的新发展观?5R理念的创新在于增加了再思考与再修复的新理念,并把原3R的理念进行了延伸与拓展?中国在实施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要随着循环经济理论的更新而不断地创新理念?目前,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5R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大差距,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地努力,绝不能松懈?

(五)培养全民意识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事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大力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 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和印发宣传品等,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宣传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将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内容,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循环型社会是一个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是一个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发展的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型社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城市和乡村?

参考文献:

[1] 孟赤兵.循环经济要览[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

[2] 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 吴季松.新循环经济学——中国的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 周玉梅.构建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J].当代经济研究,2004,(2):35-37.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6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发展阶段经济中存在的主要制约目素,针对国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要保持持续发展,就要求我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使生态和环境也能得到进一步改善。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此,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以致还有许多制约因素,限制着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本文旨在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和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制尚不健全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强制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制定了综合性或单项的发展循环经济,资源利用的法规。日本2000年颁布《促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立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行动规则,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有基本法、综合性法律,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3个层面。在立法体制上采取基本法统领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环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的最重要保证。我国2008年公布了《国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相应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未建立,因而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

(二)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需进一步深化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传统增长模式转变为“资源一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模式的根本变革,是可持发展理念在经济增长中的具体应用。一些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传统思维模式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没有真正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运作机制还待加强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市场机制才具生命力,但是循环经济不是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也就是以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为目标,这是市场机制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就当前而言,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共享机制还没有普遍形成。因而,政府对循环经济调控力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内在动力应进一步加强。

(四)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论众的参与

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够和信息不对称,民众不容易获得循环经济信息,加之传统的生活方式,造成一般社会成员对发展循环经济认识不足,社会参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目前缺乏大量的群众性环保组织,造成中间环节缺失,单靠政府推动很难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与公众参与水平

大力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培养人们节约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物质的意识;对企业界要宣传和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公共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使用环境友好型产品,提高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绿色消费意识与表率作用;搞好循环经济专业人才培训,重视专业人才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加快构建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法规体系

借鉴国外经验,着手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情况制订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决定;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制订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激励措施。

(三)加强政府引导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对重点企业从事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倡导科技创新;设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积极创建生态市、生态示范区、绿色村镇和绿色社区;改进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