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家庭暴力的成因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家庭暴力的成因范文1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心理;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B8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3-0150-03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和谐、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是各国政府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社会各方面已做出多种努力,试图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深入探讨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本文试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探讨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提出相应的救助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妇女在家庭建设和促进家庭和谐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关注家庭、婚姻、妇女、老人和儿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当今社会。与家庭和谐对立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接受调查的2700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案件增多。江苏徐州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工作人员和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的社会调查及对寻求庇护人员的个案访谈显示,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的各阶层中。而非存在于一类或几类特殊的人群。受教育程度、社会成就、社会地位的差异或许会使家庭暴力的表现方式不一,施暴的严重性、复杂程度有所不同,但并不能阻止家庭暴力在受教育程度较高和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中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新的趋势和特点。
家庭暴力之所以如此广泛地存在,有着十分深厚的社会心理根源。家庭暴力是与婚姻关系中的文化观念和权利分配不公平息息相关的。当婚姻关系以权利不对称为特征时,当两性关系还是持续不平等时,妇女在家庭暴力面前会显得特别脆弱。虽然公众对该问题的关注可以部分减少家庭暴力带来的巨大危害,但是只要性别不平等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就不可能完全消失。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虐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因素。从社会方面来看,中国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传统意识影响。“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在中国家庭中仍然较为盛行。许多妇女在她还是女孩的时候就被教育成依赖、顺从、无我、忍受、没有主见、低自我期望、不求进取、没有目标、文化水平低下,这在传统的家庭、农民家庭、没有文化的家庭尤为明显。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中国的女性受虐者所表现出来的普遍的社会心理问题。首先,女性受虐者的承受力、耐虐性极强。受虐妇女大都有长期受虐史,有的长达几十年。是什么力量支撑着她们忍受身心摧残,而仍然固守家园?是维持家庭完整的责任。维持家庭的完整本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但是社会文化、社会价值观的长期影响。使这种共同责任变成了妇女单方面承担的责任。为了孩子为了整个家女性就得委屈求全。其次是受虐妇女在家庭中一般没有经济优势或者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因此即使妇女对自己受虐这一现实很不满意,但是她们担心一旦受虐关系中止了,会造成生活的窘迫,更不用说怎样抚养孩子了。第三是受虐者与施暴者存在相互依存关系。有的施暴者因心灵扭曲使得他们选择愚昧暴力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家园,他们害怕失去家庭、妻子,再加上性格孤僻、自卑,没有社会交往,不善沟通。因此一旦他们认为家庭安全受到影响,往往就采用谩骂、贬低、羞辱等办法摧毁妻子的自尊心,从而达到完全控制妻子的目的;而受虐者也相信对方还深爱着自己,如此使得受虐者一再陷入家庭暴力的泥沼中不能自拔。受虐妇女对施暴者存在感情上的依恋,抱有幻想,即认为自身有能力改变丈夫,丈夫会回心转意的。实际上这就纵容了暴力的频发。第四是习得性无助感的形成。暴力的反复出现最终会磨灭受害女性的斗志,习惯了暴力,习惯了受虐。妇女长期处在孤立无援的情境,也会因心力交瘁而无力反抗;部分人甚至会听从命运的安排,处在自我迷失状态。这样就促成了施暴者对受虐者精神上的控制,女性也就更加逆来顺受了。例如有的受暴妇女在回答家庭暴力的原因时会说。“是我的原因”、“是我影响了他的进一步发展”、“我也不好,老惹他生气”。这种反思的结果就更加将被虐女性“定位”在一个“有错”而应该被打的夫妻关系位置上,使得施暴和受虐都具有了合理性,直接导致了受虐女性接纳暴力的连续发生。
受虐女性的社会心理特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国外调查研究表明。易受暴力攻击的女性的特点是:个体自尊水平一般较低;缺乏自信心,出现较高的焦虑和忧郁感;多数人成长于有暴力虐待史的家庭;自身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与丈夫关系平淡或存在情感隔阂;遇事毫无主见;事事需要丈夫认同或需要丈夫帮助。总之,易受虐待的女性均具有受教育低,无职业或固定收入、经济处境较困难等特点。由于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这类女性很难进入劳动力市场。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而导致他们对男性的依赖,而这种依附又极大的降低了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受害者不是马上寻求解决之道。避免暴力受虐过程反复发生,而选择接受现实,很少寻求正规渠道取得外界援助。
当然,受虐女性的社会心理并非家庭暴力成因的核心。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的定位不当,及由此而产生的普遍社会心理则是家庭暴力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的主要根源。我们以个案说明问题。江苏徐州市某县一李姓农民,小学文化,脾气暴躁、性格孤僻,喜欢贪图便宜,小偷小摸不断;妻子王某,高中文化,长的瘦弱、性格温顺、也比较漂亮。结婚不久就因为家庭的一些琐事就开始吵架,每次吵架邻居都要去劝架,这是农村人朴实的为人处世的民风。然而,后来的事情越来越升级:李某偷窃行为被妻子斥责后,恼羞成怒对妻子大打出手。邻居再次闻讯而至,李某的怒火转向了前来劝架的好心人,开始指桑骂槐说妻子被人教唆、有人指使,后来甚至于说有人对自己的妻子不怀好意,向邻居挥舞棍棒试图驱散大家。再后来,劝架的人就少得多,以至于没有人劝架。李某打妻子没有人劝架了,他也许是自己打得不耐烦了。竟然高声大骂大家没人性、不去帮忙劝架。很长一段时间整个村庄的村民天天生活在不安的情绪中,直到有一天,李某和一邻居发生争吵,生性暴躁的他用菜刀砍伤了邻居,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并会同相关部门解决长期的家庭暴力问题。妻子王某解脱了、那个村庄重新获得了安宁平静。
也许要问,大家能容忍李某打妻子是因为那是人家的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嘛!那么为什么可以容忍李某对整
个村民的情绪控制呢?在我们的走访中发现有这样的理由:敢怒不敢盲,怕引火烧身;不知道这样的事政府管不管;找了村官来管了,但他会变本加厉地找告密人的麻烦;长期在农村派出所的民警爱于面子即使认识到该管,但一般树立不了警察的威严,只能轻描淡写地说服教育完事,有的甚至接了肇事者的一颗香烟便一笑了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普遍存在误区: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因此,在对女性报案的服务、对待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其他犯罪行为那样认真负责。民心民意如此。家庭暴力怎能不长期延续。
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家庭暴力已经是离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每年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的家庭大约有10万个,占离婚总数的30%左右。近年来家庭暴力的危害更加突显,特别是使许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丧失了自信和自尊,表现为敏感、脆弱、孤僻和自我封闭;更多的妇女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向离婚,甚至以暴治暴走上犯罪道路,因家庭暴力而转化的刑事案件达数千起。由于家庭暴力的存在,离婚案件增多,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增多,、、赌博、酗酒等社会丑陋现象也随之增多,社会治安秩序日益严重。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妇女,往往会殃及未成年人。我们在青少年心理咨询和青少年社会工作中发现:问题儿童、青少年犯罪都与不良的家庭环境密切关联,家庭暴力让他们从小倍受身心的煎熬、甚至是摧残。在个案工作中有一个12岁的小女孩,曾经两次自杀,原因就是不想活。花季少年不想活的理由恐怕她自己说不清,但她的父母是绝对可以说清楚的。伴随着孩子12年生命过程的,几乎都是父母的争吵、打骂。母亲一脸的无奈说,自己被丈夫打急了也就失去理智了,就拿孩子当出气筒,每次自己挨打,女儿也就必然遭受谩骂、毒打。有关研究表明,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在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要大,也比在正常环境中成长的人更容易犯罪。
幸运的是。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家庭暴力越来越广泛引起社会关注,宣传力度加大,立法研究工作增强,社会干预手段增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2005年(北京+10),《妇女法》(修改)第一次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明确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规定了相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妇联,联合成立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一些地方先后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长沙市在1996年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是为第一部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辽宁、浙江、陕西等地还在“110”报警网络中增加家庭暴力投诉的内容,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家庭暴力报警服务点。在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手段上,全国已有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有13个省份建立了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的行为,各地也尝试进行从轻发落。
当然,要根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加强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在我国,禁止家庭暴力虽然已经写进了《婚姻法》,也写进了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还有诸多不便。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刑事法律及其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也尚未建立。专家认为,目前涉及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刑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种单独的罪,如果要指控家庭暴力行为,就要以虐待罪的名义提出。由于公诉机关只对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提出指控,因此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只能由妇女提出自诉。有关专家指出:“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仍呈明显的滞后性。”
同时,刑法有关举证的规定也没有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发生大多在家里或一个房间里、两个人的战争,一般没有目击证人,证据很难收集。施暴者绝对不会配合取证、受暴者单方面大多是言语表述,但有些伤害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尤其是越来越多的精神暴力,即使是身体的伤害也不都是可以用医学进行衡量的。据妇联的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施暴者的重要原因。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也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这些都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性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而90%的案例表明受暴者根本无法满足这些高标准,她们都长期受到轻微伤害,比如用烟头烫、用脚踢,这些都构不成重伤害,法律管不着。举证难也是阻碍执法者执法的重要因素。
为加强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功做法。在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定性以及受害妇女的法律保护相对比较完善,他们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也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美国宪法的第13条修正案,也规定禁止非自愿奴役的存在。美国法院发现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庭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施暴者除了违反民事保护令可能被外,他们也可能因为其攻击行为和施暴行为而直接受到逮捕和,这也是美国数次法制改革导致的结果。一些州以一般的伤害罪来施暴者,而有些州却独立的法条,来规定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和刑罚。有的州甚至颁布独立的法律,把家庭暴力专门作为一种新罪来界定。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以民事侵权为由对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很多州的法律规定,这种赔偿应当不仅仅包括身体伤害的赔偿,而且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行为对受害妇女造成的内心折磨和心理压抑)。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很多法院喜欢适用调解方法来替代诉讼。与正式的法院相比,逐渐减少争议的调解制度可以为受害妇女争取更多的权利。
反家庭暴力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为依托,也要专业的机构为受害者提供直接的帮助。目前全国有10多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妇女救助保护中心,尝试为遭受家庭暴力造成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的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保护。目前国内的受暴妇女庇护所在全国许多城市地区已经建立。为适应徐州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需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模式,2003年6月12日,市妇联和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徐州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徐州市救助管理站具体承担了庇护工作。几年来中心进行了有意的工作尝试和探索。其中与驻徐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的合作共建就是最具创新的工作。首先,中心给予社会工作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平台。学生在中心通过观摩和亲自接待、处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员的善后工作,这样既锻炼了高校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又加深了对社会问题的理解;其次是整合研究力量,积极开展家庭暴力的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研究,踊跃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2003年11月。中心派员参加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年会并在会上作经验介绍,受到各界的高度重视,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多家研究机构同庇护中心建立了项目合作关系,为庇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智力和法律支持。2003年11月25日,新华社通讯为《妇女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一文多次提到徐州的做法并予以肯定,2004年11月26日,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妇女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徐州救助站承办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做法引起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第三。利用高校的学术力量进行业务培训工作。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对受害人员进行心理素质、就业等培训,提高其自救意识、经济自立能力;第四对施暴者进行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治疗,使施暴者认识到暴力是最低级的解决家庭问题的手段,使施暴者知道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导致其犯罪,通过咨询和治疗帮助施暴者学会人际沟通的技巧、科学的情绪宣泄方式方法,目的是寻求家庭暴力的根本治理经验。第五是依托社区进行家庭和谐相处的系列培训活动,比如举办家庭教育、人际交往等讲座,相亲相爱家庭活动比赛、亲子游戏秀活动、模范丈夫或妻子才艺大比拼等等。以期在社会上形成浓厚的反家庭暴力舆论氛围。家庭暴力成了许多徐州老百姓的热点话题。公众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杨会,浅论家庭暴力[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2]刘淑娟,增权理论视阁下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研究[1]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家庭暴力的成因范文2
关键词:大众传播 家庭暴力 女性刻板印象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上面的规定同时对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做了规定,对虐待的定义进行了扩张,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大众传播对妇女家庭暴力防治的影响
1、正面影响。一方面,随着近几年社会各界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立法被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相关媒体对于这些事情也是进行了相关跟踪报道,这无异于对施暴者有一定的威慑作用,通过对一些家庭暴力案例的及时报道,很好了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势头,有利于营造出社会“反家暴”的良好风气。此外,传媒通过对家庭伦理美德观念和社会意识进行广泛宣传,也让人们逐渐摒弃一些不正确的腐朽的思想道德观念,从而营造一种家庭和谐的氛围。
2、负面影响。一方面,大众传播中对女性刻板印象分析,男性的角色主要是职业角色,其职业范围是高层次的、广阔的,而女性在媒介中的形象,多为类似秘书或护士这样的传统职业形象。此外,在许多媒体形象中渗透着女人祸水的传统偏见。另一方面,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媒体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程度有差别;以报刊为例,家庭暴力的报道以案例和纪实故事为主,分析报道尚缺乏深度;有的报道题目含混,反映着媒体对家庭暴力还存在模糊认识;对国内外反暴力的理论研究和行动干预介绍较少。这些都为妇女家庭暴力防治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三、建议
1、传媒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法、守法。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为此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尤其是人权宣传,教育公民树立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使大家学会遵守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同时通过人权宣传易于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努力,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共同为维护良好的法制环境作贡献。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相关的宣传,加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关注。网站、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都是十分有感染力的传播媒介,要进一步提高大众传媒对家庭暴力问题报道的重视程度,同时以社会性别观念影响其报道视角,改善其报道质量。促动传媒向大众传播反家庭暴力意识,唤醒和凝聚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能量。具体来说,媒体在报道家庭暴力时,需要把受害妇女作为有尊严的人,体会她们的处境,深入分析她们被困在暴力中的背后原因,如教育因素、社区文化,分析社会的两性标准、对受害女性的评价和对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家庭暴力的报道要使公众了解怎样有助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在寻求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时,不应只给妇女提要求,应更多地向社会舆论和有关社会机构、组织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
2、摒弃大众传播中对女性的刻板印象,重新定位女性形象,借此推动女性群体自身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首先要大力宣传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公职,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广泛性,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极的态度。她们往往不敢也不愿意同男性竞争,在家族中也往往处在被支配地位。
其次,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族中遭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也不懂得、不敢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几千年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造成了妇女的弱者意识,依赖性大,自卑感强,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相当多的妇女没有意识到歧视是对她们的限制和人权的侵犯,反而认同传统观念,这在农村妇女和文化水平低的妇女别明显。这种精神上的束缚和困惑,压抑了妇女的才能和潜能的发挥。因此要大力培养妇女的“四自”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女性的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
3、媒体应通过一些相关方面的报道强化妇联、立法部门等职能部门对妇女家庭暴力的认识,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必须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严重,单靠妇联的说服、教育、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的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此外,还应该加大对一些非职能部门、社会工作者的宣传,推动非职能部门、社会工作者更好地介入随着国内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干预和介入将成为一种趋势和必然。家庭暴力受虐妇女作为弱势群体,也是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帮助受虐妇女脱离暴力的环境,重拾生活的信心,重新拥有幸福的生活应该是社会工作者受过一定的科学训练,掌握科学而有效的工作方法,可对受虐者和施虐者提供多方面的协助。
参考文献
[1]孙璐.《论当代传媒中女性刻板印象的嬗变》.苏州大学,2004.
[2]张田.《媒介女性形象刻板印象之成因探微》.学术交流, 2009年05期.
[3]吴飞.《大众传媒的女性形象模式化》.新闻与写作.2007年04期.
[4]王国珍.《女性受众与传媒中的“女性形象”》.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03期.
[5] 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
[6]王丽君.《试论家庭暴力及其对策》[D]. 苏州大学,2005.
家庭暴力的成因范文3
关键词:家庭暴力;防治;救助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105-03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直以来,颇受社会媒体、公众关注的家庭暴力事件从未消停。2011年9月4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外籍妻子通过微博曝光了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多张照片;2013年10月14日,宁夏彭阳县的麻永东因婚姻纠纷杀死妻子和岳父母一家七口,家庭暴力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此解释以列举性、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界定。就法理而言,家庭暴力应当涵盖以暴力手段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和精神权的各种行为。如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对配偶实施性暴力,溺婴、弃婴等残害婴儿的行为,长期对处于弱势的家庭成员恶语相向、冷漠无情致使其精神紧张进而产生精神分裂等等,都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现状与原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现状
在我国家庭暴力现象比较严重,偏远农村地区尤甚。(1)据调查,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受害者90%是女性。根据温州市妇联的统计,2005年家庭暴力问题投诉量较2000年翻了一番,夫妻暴力占家庭暴力总投诉的97.6%。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两年审理的近400多起婚姻案件中,当事人提到家庭暴力的占四成,但是70%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的仅有7件。(2)根据山西省妇联的调查,近年来,大同市家庭暴力问题日趋严重,不但数量激增,而且施暴手段愈发残忍,严重危害了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3)全国妇联权益部在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中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自杀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的孩子高6倍,吸毒、酗酒的可能性高50倍,犯罪几率更是高74倍。(4)根据我国妇联的抽样数据显示,有16%的妇女曾经遭到丈夫殴打。在每年约40万个离婚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发生几率达50%。(5)根据山西省太原市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数据,2007年共收到家庭暴力案件167件,2008年收到193件,2009年上半年收到61件。在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夫妻暴力占89%,同居暴力占11%,主动愿意离婚的女性受害者(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占40%,可离可不离的占31%,不愿离婚的占29%,其他占16%。可见,太原市家庭暴力在逐年下降。特别是2008年8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后,女性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二)家庭暴力的诱因
家庭暴力成因形形,总体归纳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历史原因。传统男权文化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根源之一,这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其次是主体原因。家庭成员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的差异性易致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再次是社会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引导和救助渠道,使得受害者的安全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施暴者行为不能完全得到制止。因此,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须担负一定责任。最后是法律原因。立法无论先进或滞后,都需与本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认知水平相契合。从以上原因进行延伸分析,应当从个体、家庭、社会三方面深入探讨家庭暴力诱因。施暴者与受害者的个人因素、家庭暴力氛围的代际传递、社会性别非主流化以及不平等性别关系的再生产,均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具体诱因所在。
1.施暴者特质心理。暴力的现实使用不会体现在每个人身上,然而,潜在的受害者在社会性别角色化的过程中却一直存在,尤其是在男性施暴者对女性受害者抱有支配欲和控制欲时尤甚。对于男性而言,“暴力”可以说是一种社会习得,暴力已成为他们一种共同的“生活经验”。至少绝大部分男性可能会视暴力为一种维护尊严的有效措施,一种能够证明力量的可靠证据,一种回应他人威胁的可以接受的方式。在男性社会性别角色化的过程中潜藏着暴力心态的倾向和暴力行为的养成。
2.家庭暴力代际传递。一般而言,从构成来看,家庭是以夫妻为核心,由子女组成的血缘集体,家庭成员情感的相互性是建立在共同的生物基础之上,遗传使父亲与子女、母亲与子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遗传上的联系是家庭成员相互信赖的基础。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家庭,子女发生精神障碍和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家庭整体关系出现的问题导致家庭动力系统产生了扭曲和家庭疾病的代际遗传。“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止是给其造成的肉体创伤和恐惧、痛苦等精神刺激,有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在模仿、使用暴力方面的几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源于家庭成员中定位的体验,最终表现为个人在家庭中的暴力实践。
三、我国内地防治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的优化
家庭暴力的成因范文4
家庭是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
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健词:家庭暴力 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 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四)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 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家庭暴力的成因范文5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参考文献:
[1]CATHERINEA.SIMMONS,PETERLEHMANN.Exploringthelinkbetweenpetabuseandcontrollingbehaviorsinviolentrelationships[J].JofInterpersonalViolence,2007,22:1211-1222.
[2]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coucilonethicalandjudicalaffairsreportonsexualharassmentandexploitationbeweenmedicalsupervisorsandtrainees[Z].Chicago: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1989.
[3]LEIDIGMW.Thecontinuumofviolenceagainstwomen:psychologicalandphysicalconsequences[J].JAmCollHealth,1992,40:149-155.
[4]ROSEDS.Sexualassault,domesticviolenceandincest[M]//STEWARTDE,STOTLANDN,eds.Psychologicalaspectsofwomen’shealthcare:theinterfacebetweenpsychiatryandobstertricsandgynecolog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rtricPress,1993:447-483.
[5]BROWNGR,ANDERSONB.Psychiatricco-morbidityinadultinpatientswithchildhoodhistoryofsexualandphysicalabuse[J].AmJPsychiatry,1991,148:55-61.
[6]CARMENE,RIECKERP,MILLST.Vicitimsofviolenceandpsychiatricillness[J].AmJPsychiatry,1984,141:378-383.
[7]KEMPA,RAWLINGSEI,GREENBL.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PTSD)inbatteredwomen:asheltersample[J].JTraumaticStress,1991,4:137-147.
[8]SORENSONSB,GOLDINGJM.Dpressionsequelaeofrecentcriminalvictimization[J].TraumaticStress,1990,3:337-350.
[9]STEWARTDE,ROBINSONGE.Violenceagainstwomen[M]//OLDHAMJC,RIBAMB,eds.Reviewofpsychiatr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tricPress,1995,14:260-282.
[10]STEWARTDE,ROBINSONGE,Violenceandwomen’smentalhealth[J].HarvardRevPsychiatry,1996,4:54-57.
[11]STARTE.Rethinkinghomicide:violence,raceandthepoliticsofgender[J].IntJHealthServ,1990,20:3-26.
[12]COUNTSDA,BROWNJK,CAMPBELLJC,eds.Sanctionsandsanctuary:culturalperspectivesonthebeating[M].Bolder:WestviewPress,1992.
[13]CAMPBELLJC.Wife-battering:culturalcontextsversuswesternsocialscience[M]//COUNTSDA,BROWNJK,CAMPBELLJC,eds.Sanctionsandsanctuary:culturalperspectivesonthebeating.Bolder:WestviewPress,1992:229-249.
[14]夫权观念诱发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BE/OL].[2004-03-08].新华网.
[15]范德章.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和对策[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5,22(4):62-64.
[16]MorbidityandMortalityWeeklyReport.Preventionofviolenceandinjuriesduetoviolence[J].MorbidityandMortalityWeeklyReport,1992,41:5-7
[17]HOTALINGGT,SUGARMANDB.Ananalysisofriskmarkersinhusbandtowifeviolencethecurrentstateofknowledge[J].ViolenceVict,1986,1:101-124.
[18]赵幸福,张亚林,李龙飞,等.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理健康状况[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7,15(11):543-544.
[19]CATHERALLDR.Aggressionandprojectiveidentificationintreatmentofvictims[J].Psychotherapy,1991,28:145-149.
[20]PITMANRK,ATTMANB,GREENWALKE,etal.Psychiatriccomplicationduringfloodingtherapyfor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J].JClinPsychiatry,1991,52:17-20.
[21]SPIEGELD.Trauma,dissociativeandhypnosis[M]//KLUFTRP,ed.Incest-relatedsyndromesofadultpsychopatholog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tricPress,1990:247-261.
家庭暴力的成因范文6
“你有没有被丈夫打过?”有一些妇女隐瞒了自己被殴打的事实。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妇女顾及脸面,怕旁边人笑话。当问及“有没有被打过”的这个问题时,她们显得犹豫,最后才说“没有”。二是农村妇女对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打得不是太厉害,丈夫打老婆的事不值一说,尤其是年纪大些的妇女,她们很爽快地回答:“都过去了,不算啥。”甚至于还有的妇女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因为自己确实做得不够好。第三,对家庭暴力有一个识别的敏感度和认定的标准问题,农村妇女把丈夫的小打轻骂称之为“扯皮”、“脾气急”、“不是真的往死里打”,可以不列入“打”的范围。调查中,询问被打的理由时,回答千差万别,最主要的还是因为家务琐事或观点不一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妇女在遭受家暴后认为,“肉体的伤是轻,精神的伤害最重”。
1、封建思想残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认为只要不过分,丈夫打妻子很自然,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2、立法不足和现行的司法举证制度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原因。目前为止,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具体规定,大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注意及时取证,导致在诉讼中难以举证。妇联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组织,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多数情况只能接待和倾听受害妇女倾诉,指引其依法解决;司法机关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一般不愿介入家务纠纷,致使反家暴联合机制难以有效落实。
3、农村基层干部重视程度不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和蔓延。农村传统观念中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许多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家事,别人管不了,也没有必要管。由于基于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积极性和公正性,对家庭暴力案件调处中存在“劝和不劝离”倾向。
4、受害妇女的软弱和一味忍让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成因。一些受虐待妇女往往因为考虑到子女和社会舆论压力而一忍再忍,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95%的女性是多次遭受暴力侵害后,才要求调解,她们中的多数人认为,男人脾气上来了打一下是正常的,她们一般都不会想到要用法律来解决,其结果是一而再,再而三,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无法忍受,直到男方要以暴力赶自己出门或者危及到生命安全时,才会想到寻求法律保护。试想,如果在第一次遭受暴力侵害后,就能冷静地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那么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
5、喜新厌旧和婚外两性关系的发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的人,尤其是那些先富起来的人,腰缠万贯后,就滋生了“饱暖思欲”的思想,为了踢掉原配偶,人为地制造矛盾,采用殴打、折磨、虐待等手段逼使原配偶同意离婚或原配偶无法忍受时主动提出离异。当然,也有因妻子有了外遇后,致使丈夫采用武力解决的。总之,哪里有喜新厌旧或第三者,哪里就很有可能出现暴力,这是当前家庭暴力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此外,一些家庭中,由于女性经济不独立或经济收入偏低,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夫妻间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不一致,夫妻之间的性格及关系不和谐、爱好不同等等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1、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相当多的农村家庭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之个别男性倚仗自己是体力上的强者,对妻子破口就骂,动手即打。妻子在暴力侵害中失去了人格尊严,失去了健康,甚至危及到生命。
2、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由于家庭暴力影响了夫妻感情,很容易导致家庭破裂。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心理,他们感到自卑、孤寂,变得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会严重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有些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甚至死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个别的还会引起家庭之间的暴力冲突,酿成血案,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1、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是反家庭暴力的关键。要广泛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纠正“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清楚家暴也是违法的这一浅显道理。要大力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在家庭内发扬民主,男女平等观念,应通过开展“平安文明家庭”、“模范夫妻”等评选活动,促使婚姻美满、家庭和睦。
2、加强立法,从源头抓起。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的少。为此,执法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各级妇联组织要定期向有关党政部门汇报和通报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支持配合,使严重侵害妇女权益
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三是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应当在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审理。四是对受害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局限,各级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尽量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法律咨询、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受害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应选择在司法机关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