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例6篇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 制度 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简介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与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国家法律已经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互、强制性以及保障性。单位一个职工个人必须根据法律要求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具有普遍性。城镇中的在职职工,无论是家庭收入、单位性质还是是不是有住房,都需要严格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若是单位不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登记,或者不给员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力要求相关单位给员工办理,若是逾期不办理,那么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来处罚单位,并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福利性,除了职工个人需要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单位也应该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要比商业贷款低。

返还性。若是职工退休、离休、或者劳动能力丧失,并且和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者迁出户口时,住房公积金可以返还给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合理

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在东部地区,百分之九十的职工已经进行了住房公积金缴纳。但是在中西部地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比较少,例如,我省截至2014年,实缴单位41588家,实缴职工400.4万人,覆盖面刚50%,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归集手段比较软弱。在执行时,甚至有些事业单位和国企都没有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纳。在住房公积金执行的过程中,这些领导比较消极,往往会找各种借口,并推诿责任。还有些单位缴纳延迟,给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力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差距明显

住房公积金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分别是单位给职工缴存的和职工缴存的部分,缴存基础是职工的工资,属于职工所有。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货币工资分配关系存在一定差异,或者同一个地区,行业不同工资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是导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如:太原市2015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1320元,最高缴存基数14220元,相差10倍多,缴存比例最低单位10%、个人6%,最高单位12%、个人12%,这样算下来,相差不止10倍。经过进一步调查,人均月缴存额排名前几位的是烟草、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排名后几位的主要是私企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报各个单位的缴纳基数审核时仅仅走一个形式,这也导致了很多单位都进行工资基数的虚报,通过住房公积金进行津贴和奖金的发放,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出现的问题

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能够帮助收入较低的群体解决居住方面的问题,但是在实施时,无论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提取,条件都比较多,若是收入比较低,很难通过审核来进行贷款和购房,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福利,仅仅能够在退休时领取,并且其存款利息比较低,低收入的家庭利息方面会有一定损失。在收入比较高的群体中,公积金带来的受益比较明显,而在低收入群体中并不明显。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

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平均为66.7%,其中,东部发达省份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普遍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则普遍较低,我省使用率仅24.66%。究其原因:一是,贷款的条件、手续比较多,门槛也比较高;二是,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条件严格,并且还限制次数;三是,收到政策的影响,人们很难享受到;四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的竞争意识比较差,进行市场推广时,力度比较小,很多开发商愿意和商业贷款合作。并且,在银行中,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优质品种,这也导致银行在贷款给开发商时,会要求其在本行中进行个人贷款的发放,这也会给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造成很大影响。

三、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为了切实提高公积金覆盖面,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在宣传时应该宣传在人们生活中,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这样能够让人们了解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从而获得群众基础。此外,还应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到费公有制经济方面,囊括农民工。强化执法,加强公积金催缴力。

(二)放宽贷款政策

一是进行贷款限额的提高。不同地区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人们的生活水平情况以及房地产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贷款限额的调整。降低门槛,全面落实住建部148号文件精神。

二是进行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公积金贷款本身便具有保障性质,所以应该将其和商业贷款的利率拉开,从而减轻收入较低家庭购房方面的负担。对于那些购买户型较小、自主的房屋,还应该进一步的优化利率,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发挥出来。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策

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60%左右。但是地区不同,存在的差距也比较大,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房地产发展较快的城市,使用率已经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比如重庆市2014年这个数值已经达到了98%。但是在很多规模比较小的城市中,受到的影响因素比较多,还有些城市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所以,应该进行住房公积金有效途径的探索,加强沟通和交流,进行公积金的调度,将其作用发挥出来,不断的提高其使用率。

四、结论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便是为了帮助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自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现在住房公积金的功效还没有完全发挥,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不容忽视。下一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提高使用率成为我省公积金发展的重要解决问题,无论怎样改革,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难题,不要忘了圆每一个居民的住房梦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李秀昆,张兆林.住房公积金解读[M]中央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阎祖美.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探析[J]经济师,2008:67.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2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文做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转贴于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3

一是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用费用发票代替,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例如:

小李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2004年5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扣除标准是1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0=4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800×15%=59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6000-595=5405元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800元车票到会计那里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8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6000-2800=3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3200-120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2800+3200-175=5825元

多获得收入:5825-5405=420元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即使调增也不超过限额比例的部分。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是可以通过提高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三险金额的方法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A公司原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小李每月个人负担部分是220元。从2004年7月起改为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0%的缴存比例提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500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6500×10%=650元,没有超过缴存上限。2004年小李的月工资是7000元,通过改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计提基数前后小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可以看出:

原计提住房公积金220元,应纳税所得额:7000-220-1200=55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580×20%=741元

A公司实际支出:7000+22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7000+220-741=6479元

现计提住房公积金650元,为使A公司实际负担不变,小李的名义工资应符合下列公式:A公司原实际支出=小李的名义工资+现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即:7220=小李的名义工资+650

则:小李的名义工资=6570元

应纳税所得额:6570-650-1200=47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720×15%=583元

A公司实际支出:6570+65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6570+650-583=6637元

小李的实际收入提高:6637-6479=158元,与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差额相同。

三是可以通过年底奖金分开发放,最大限度地实现均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同样,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奖金集中在年底一次发放,相对于在季末和半年末平均发放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也大得多。因此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就很重要了。

例如,某甲在北京市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20000元,如果奖金在12月与工资一起一次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0=1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300×10%=155元

奖金部分不再扣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应纳税额:

500×5%+1500×10%+3000×15%+15000×20%=3625元

12月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5+3625=3780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两次在6月和12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00元,则6月支付的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5%+1500×10%+3000×15%+5000×20%=1625元,同理,12月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为1625元,两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25+1625=32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3250=375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四次在每季度末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则每季度末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625元,四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25×4=2500元。比每半年支付一次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250-2500=7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2500=1125元。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4

2、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满足国家提取条件的时候,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3、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证书。

    受托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6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