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物安全知识范例6篇

国家生物安全知识

国家生物安全知识范文1

高校培养的大学生将来走向社会,会在不同岗位履行不同的职责,其中不乏决策者和管理者,如果他们没有受过应有的生态安全教育,缺乏生态安全意识,就很可能会沿袭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最终将阻碍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高校生态安全教育的对策

(一)设置相关课程,恰当选取教学内容

将生态安全基础课程设置为非生态环境专业学生的必修课,选取适当的教学内容,这对学生生态安全意识的增强具有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非生态环境专业学生毕业后不是去从事生态环境工作,不一定也不可能全面学习生态环境方面的知识,但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学习最基本的生态环境知识,让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自觉爱护生态环境,预防生态环境问题发生,这就达到了教学目的。笔者认为,可选取资源安全、生态学、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作为课程内容。资源安全知识可使学生了解当前我国的自然资源状况和人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了解发达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对我国资源安全的挑战,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生态学知识可使学生了解人是整个生物圈中巨大食物链和食物网中的一环,这个食物链和食物网一旦中断,人类将面临灭顶之灾。

生态学不仅是一门专业课,更是一种理念,生态意识的强化是生态安全教育的先决条件,没有生态学知识背景,学生就很难对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对保护生态的紧迫性产生足够的认识,就没有忧患意识,生态安全教育就很难取得实效。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关系的知识可使学生了解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自然界的食物链传递给人类自身,在人体中会发生种种变异,形成“三致”作用,极大地损害人体健康,由此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环境管理知识可使学生了解国家的相关制度和法律,将头脑中的环境意识上升到法律高度,增强其约束力和执行力。另外,还可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增加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生态安全知识。如旅游专业可进行生态旅游等知识的讲授,财政、贸易、管理类学生可进行环境经济学、贸易环境等知识的讲授,理工类学生则可进行环境标准、环境评价、环境规划等知识的讲授。

(二)将生态安全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

经济、环境、生态问题,绝不仅仅是科学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教育对象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问题。如为了一己私利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的使用和开采,毫无节制地向河流、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等行为根本就不是知识或技术缺失,而是与行为主体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紧密相连的。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仅仅把目光停留在人与集体、社会的关系上,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把生态安全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体系,这不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现实政治、经济生活变化的一种回应,更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践行党中央要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将生态安全教育上升到爱国主义高度,注入到“三观”教育之中,可使受教育者获得更大的精神动力。

1.将生态安全教育上升到爱国主义高度

弗洛姆认为,爱是人的本性。他说:“没有爱,人类一天也不能生存”。爱国主义思想就是人类的大爱,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爱祖国的大好河山将成为新时期爱国主义的首要要求,然而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人们头脑中“地大物博”、“人定胜天”的观念以及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方式,导致了绿水青山的美景逐渐离我们远去。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急功近利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眼前和局部的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

甚至一些部门为了地方利益变相出卖国家资源。如被国土资源部称为“世界级金矿”的我国三大金矿,现在分别被澳大利亚、加拿大的公司掌控,外资控股比例分别高达85%、79%、90%。

我们的决策者在无知中成了外国企业掠夺我国资源的“帮凶”。因此,提高国民生态安全意识刻不容缓。然而生态安全意识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有强烈的民族忧患意识,高度的民族责任感和持之以恒的精神,而爱国主义则始终是凝聚中华民族、推动中国发展的伟大精神动力。人类最深厚的感情是爱国之情,这种感情包括对祖国的热爱、自信和忧患意识,有了爱国主义的底蕴,保护生态安全的行为才会从心灵深处被触动,产生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痛切之心、痛恨之情;人类最自觉的责任是爱国之责,有了爱国主义的基础,“保护环境,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才能真正树立起来;人们最强大、最持久的动力是祖国之需,当一个人的精神被爱国主义所浸润,就会自觉地把自己的事业融入国家民族的大业之中,从而获得一种最强大的内在精神动力,形成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因此,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中,应该让学生的意识升华到爱国主义的高度来理解生态安全的重要性。

2.将生态安全教育纳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生态安全意识的培养,生态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形成,需要以生态环境知识为基础,更需要心灵的感悟和内心精神世界的撞击与升华,需要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层面上形成信念甚至信仰。大学生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他们能够对现有的价值观进行深刻的分析并提出质疑,这就要求教育者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要让学生明白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消除生态危机带来的破坏而重建自己美丽的家园,就必须改变自我中心的价值倾向和追求,正视宇宙万物的存在和价值,采用多元的价值尺度来指导行为决策。必须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把价值观念和权利观念引申到自然环境中去,树立人类自身价值与自然界价值相统一的新的价值观,在自然本身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建立起一种合理的生态平衡,确立人文生态价值取向。在这种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向下,使学生具有生态是非感,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能够做出合理的选择。认识到人类为了优化生存环境,必须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为了持续发展,必须负起保护资源的责任;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负起优化人类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责任。

将生态安全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安全的内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非传统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凸显,生态安全作为非传统安全的重要方面,已经成为国家“非传统安全”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前,发达国家为了转嫁生态危机,已由过去以裸的军事侵略、政治压迫、经济掠夺为表现形式的殖民主义逐渐演变为一种对第三世界“温和”的生态殖民主义。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给发达国家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发达国家的资源战略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已把保障资源安全、稳定供应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即在维护经济繁荣、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使国家能够稳定、可靠地获得海外低廉的能源、矿产资源供给。为此,发达国家不仅进口国内储量小的资源,对一些重要的战略资源,以进口增加储量,避免国内资源的枯竭。美国在二战后,就由过去的矿产品自给和出口国转变为大量依赖国外资源供应的进口国,政府积极支持以跨国矿业公司为主体的大量资本输出,占有、掌控国外重要矿产资源基地,源源不断地获取国外矿产品的供应,并抢占国际矿产品市场。日本一直在储备资源(许多是来自中国),尤其是地球上比较稀缺的资源。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普遍缺乏完整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和有力的防范措施,很容易成为发达国家经济扩张的牺牲品。

“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这句话显示了中国在未来发展中具有独特战略资源的重要作用。然而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的几年,我国对稀土资源的开发毫无节制,被早就发觉稀土拥有战略价值的日本、美国以低廉的价格大量购买囤积,乃至他们可以靠现有存储的稀土,保障其未来二三十年军事工业发展之用。当中国如梦初醒时,稀土资源已开采了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八十之多,现未开发的保有量已危及到国家未来的战略发展。当前这种“第一世界”对“第三世界”进行的生态侵略,正伴随着发达国家资本和市场在全球的扩张,呈现出发展和蔓延之势,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

事实证明,生态安全和传统的国家安全一样,也是一个民族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古埃及、古巴比伦、玛雅文化等之所以失去昔日的光辉或消失在历史的尘埃中,其根本原因是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进而导致人类文化的衰亡。英国著名的生态学家爱德华把全球的环境危机比喻为“第三次世界大战”,而且这次大战所蔓延的区域极其广大,中国是一个重要的“战区”。因此,在全球化时代和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将生态安全教育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中国走向世界求发展筑起了一道坚实的安全屏障。

国家生物安全知识范文2

关键词:国家安全学;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信息安全观;信息内容安全;信息载体安全;信息应用安全

0引言

以往国家安全学理论中的信息安全,包括2004年出版的我国第一部《国家安全学》研究的信息安全章节,都没有处理好其与信息技术领域信息安全的关系,没有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不同[1]。其实,国家安全学论域中的信息安全,应该不同于信息技术专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技术专业领域的信息安全是狭义信息安全,是存在和流动于当代信息技术创生载体上信息的安全。国家安全学论域中的信息安全,是广义信息安全,既包括信息技术专业领域的信息安全,也包括信息技术专业领域之外的非常广泛的信息安全,如古代已有的纸墨载体上的文字信息安全,以及近代化学技术创生的胶片载体上的图文影像信息安全。从本质讲,信息就是脱离客观事物母体或由主观精神创生的存在于一定载体上的逻辑,其中既包括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现实世界的客观逻辑,也包括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人类精神创造出来的设计逻辑(即虚拟世界逻辑)[2]。因此,广义信息安全就是脱离客观事物母体或由主观精神创生的存在于一定载体上的信息不受威胁和侵害的客观状态。国家安全学论域中的这种总体信息安全,是一个国家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所有信息的安全,既包括平常人们特别关注的信息内容安全、信息载体安全、信息流动安全(网络安全),也包括与此相关但又超越其范围的信息母体安全、信息处理安全、信息工具安全、信息应用安全等多方面内容。按照信息的生成逻辑,本文从信息母体安全谈起。

1信息母体安全

信息母体即信息源,是能够从中获得相关信息的客观事物。当前人们经常说的地理信息,既指通过地理测绘形成的关于地形地貌等方面的图文信息,也指客观存在的各种现实地理特征,而且常常指向客观的地理特征。但严格来说,客观存在的地理特征,并不是信息,而是能够让人们采集到地理信息的信息母体或信息源。正是因为通过观察、测绘、计算等认知活动,人们能从客观地理特征中采集到脱离这种信息母体的真正的地理信息,所以为了保护地理信息秘密不被不该知晓的人知晓,特别是防止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中获得或窃得相关地理信息,国家通常会禁止外国组织和个人接触和进入本国的重要地理区域,禁止他们在重要地理区域进行地理测绘。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外国组织和个人通过对信息母体即信息源的实际测量获得真正和真实的地理信息。

为了保护信息安全而禁止他人进入相关区域进行观察、测绘、拍照的,并不只是重要的自然地理特征,同时还有经济、政治、军事方面的场所、建筑、设备以及相关活动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场所、建筑、设备、活动,同样都是客观事物而非信息,但也是能够形成相关经济信息、政治信息、军事信息的信息母体或信息源。人们在深山老林看到的山水树木并不是信息,而是实物,但他们又不可能搬走山水树木等实物。靠近和进入军事基地的外人看到的同样不是信息,而是作为实物存在的各种武器装备和军事建筑,而他们也难以开走那里的军舰、飞机、坦克和导弹,更不可能把相关军事活动拿去重演一遍。但是,人可以通过观察这些实物与过程获得相应的信息,拿走相应的信息。海军港口和军舰、空军机场和飞机、陆军基地和设备、火箭军阵地和导弹,以及军舰航行、飞机起落、军车行进、导弹发射、军事训练和演习等等,都是他人能够从中获取国家安全重要信息的客观存在、客观事物,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母体、信息源。禁止无关人员特别是外国人进入相应区域进行观察、绘图、拍照和测量,就是防止外人从这些事关国家安全的信息母体或信息源中获取相关信息和秘密。

但是,信息母体并非只有客观事物。在客观事物之外,能够形成信息的母体还有人的大脑和电脑。大脑和电脑能够形成的信息有两种,一种是基于客观事物而反映客观事物形成的信息,一种是没有相应的客观事物而创造出来的新信息。前一种情况下,客观事物是信息的母体,人的大脑和电脑是由此生成信息的加工器。后一种情况下,信息的母体就是人脑或电脑,人脑或电脑就是最后的信息源。信息母体安全,一般情况下特指作为信息来源的客观事物,而不包括能够创造没有客观原型的新信息的人脑和电脑。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脑和电脑也会作为信息源受到特殊保护,从而成为信息母体安全或信息源安全的一部分。

在信息技术领域,信息安全一般不包括作为信息源的客观事物的安全及人脑电脑的安全,但在国家安全领域和国家安全学论域中,信息安全则必须包括所有信息源的安全,即不同类型信息母体的安全。

2信息内容安全

信息安全虽然包括多方面问题,但最核心最基本的是信息内容的安全,即信息本身的安全。信息内容就是信息本身的含义、所指,既包括主观性的人类思想、观念和设计,也包括客观性的自然、社会和人的各种表征。信息内容安全就是信息本身不受威胁和侵害而完整存在并有效运行的客观状态。危害信息内容安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信息内容被泄露,二是信息内容受到破坏[3]。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信息内容和信息内容安全进行不同划分。例如这里从秘密与公开、社会与自然两个角度来划分和讨论信息内容和信息内容安全。

2.1秘密信息安全与公开信息安全信息本身并无公开与秘密之别,只是因为人类认识局限一时不能获悉某些自然信息,于是把其称为自然的秘密,同时也因为社会利益和安全需要的不同及冲突,人们规定某些信息只能存在于一定范围内,只能被特定的某些人知悉,从而使这些信息成为秘密。这就有了秘密信息与公开信息的区别。古往今来国家安全实践中,虽然秘密信息及其安全问题更为重要,更引人注目,更为专家学者所重视,从而成了信息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的主要内容,但是国家安全实践不仅需要保障秘密信息的安全,也需要保障公开信息的安全;国家安全学理论在重视和研究秘密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研究公开信息及其安全问题。

秘密信息即通常所说的秘密,就是不为人知的或按规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只能被特定人员知悉的信息。在当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秘密信息早已存在。不为人知的自然信息是秘密信息,但对安全和国家安全更重要的并不是自然秘密信息,而是各种社会秘密信息。

传统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中的秘密,一般不包括自然秘密信息,而是各种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秘密信息。早在《孙子兵法》中,就有关于秘密信息和保密要求的论述。在古代各国历史上,存在着大量关于国家秘密特别是军事秘密的理论与实践。当代世界各国,对于秘密和国家秘密的规定更为详细。我国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保密法》规定,能够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是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且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具体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此外,“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秘密信息在当代信息技术未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在当代信息技术充分发展情况下依然存在,而且既可脱离当代信息技术而存在,也可依附当代信息技术而存在。在当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就存在的秘密信息,以及如今脱离当代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秘密信息,主要指那些存在于传统纸墨媒介上的秘密信息,以及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并以口语传递的秘密信息。依附当代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秘密信息,是指存在并传递于当代信息技术创生的计算机、磁盘、光盘、网络、服务器等各种电磁载体上的秘密信息。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国家秘密既有通过纸墨、人脑、口语等传统媒介保存和传递的,也有大量利用计算机、磁盘、光盘、网络、服务器等非传统媒介保存和传递的。

在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中,最重要的信息安全是秘密信息的安全。秘密信息安全就是不为人知的或按规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只能被特定人员知悉的信息的不被泄露、不被窃取、不被损坏、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所谓“不为人知”的信息,是指人类还不知晓的自然信息。所谓“按规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只能被特定人员知悉的信息”,主要是各种需要保密的社会信息,也包括某些人已经知晓但需要保密的自然信息(如某些人已经获得但需要保密的自然科学发现和发明)。秘密信息的安全,最主要的是它不会被不该知悉的人知悉,既不会被泄露给不该知悉的人,也不会被不该知悉的人窃取。但是,秘密信息安全还包括它们不被损坏、不受威胁。秘密信息不被不该知悉的人知悉,其目的是保证秘密信息不会为敌人或对手带来额外利益,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额外的不利,而会给自己带来相应的好处和收益。秘密信息的设定和保护,就是要在保证不该知悉的人不会知悉的同时,保证己方能掌握和利用秘密信息获得相应好处和收益。如果秘密信息因为各种原因被损坏,那么它就不能被自己掌握和利用,不能给自己带来相应的好处和收益。因此,秘密信息因为损坏而不能为己所用或不能够充分为己所用,也是秘密信息不安全的一种表现;秘密信息不被损坏而能够充分为己所用,则是另一种形态的秘密信息安全。由于安全不仅要免除现实的损害,而且本质上还要免除潜在的损害,也就是要免除损害的可能性,即免除损害的威胁,并且秘密信息的安全不仅要免除被泄露和窃取,也要免除被泄露和窃取的可能性,即免除被泄露和窃取的威胁,所以定义秘密信息安全时必须把“不受威胁”放在其中。秘密信息的不受威胁,就是秘密信息免除被泄露、被窃取、被损坏的可能性。

信息内容有的属于秘密,但更多是公开的。在人类社会生活和国家安全实践中,公开信息要比秘密信息多得多。公开信息虽然没有泄露不泄露的问题,但依然存在着特定形式的是否被窃取的问题,特别是存在着是否损坏及其存在和传递是否受到威胁的问题。这就是公开信息的安全问题。

公开信息安全就是被或可以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内容的完整存在不受损害和威胁、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被窃用的客观状态。

与秘密信息安全包括信息内容不被损害、不受威胁一样,公开信息安全也包括其内容不被损害、不受威胁,即信息内容的完整存在及其完整存在的不受威胁。古代图书虽然只能被少数人阅读,但其内容并不是秘密,而是公开信息。以纸墨为载体的公开信息的安全,无论在古代还是在当前,多是通过制作复本来保障。由于这些信息的内容不是秘密,因而复本可以尽量多地制作,主要的制约因素在古代可能就是经济成本,今天可能还有环境成本。与古代不同的是,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公开信息取得了许多更有利于受众获取与阅读的载体,即各种各样的电磁载体。当代信息技术支撑下的公开信息安全,已成为信息技术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信息内容的安全,包括秘密和公开两方面信息内容的安全,当代信息技术把信息完整性作为信息安全的重要指征,并一直在努力探索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信息内容完整的技术手段。

公开信息虽然可以被公众普遍知悉,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开信息都可以被公众无条件随意使用,更不能被任何人随意置于自己的名下。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公开信息,是过去和今天不同人的各种发现、发明、设计、创造,其所有权也只能归相应的信息生产者,而不能被其他人冒领。古代社会虽然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概念、理论和法律,但也有不同形式和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意识。如果别人的一首诗被他人冒领,那么事情败露后这个人一定会受到大家的谴责和鄙视。在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日益成熟的当今世界,既可能通过定密和保密来保障知识信息安全,也可以通过法律在知识信息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公开的知识信息安全。

2.2社会信息安全与自然信息安全在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以来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多是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社会信息安全,而不是甚至不包括自然信息及其安全问题。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信息对人类社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从而引起了国家安全实际工作部门和理论研究者的关注和重视。

社会信息是源于并指向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信息。社会信息安全就是各种源于并指向社会生活的信息的不受侵害与威胁。根据社会结构和国家安全体系结构,社会信息安全包括国民信息安全、经济信息安全、政治信息安全、军事信息安全、主权信息安全、文化信息安全、科技信息安全等等,也包括关于宗教、民族、恐怖主义、刑事犯罪、民间社会、社会组织、国际关系等等方面信息的安全。在传统国家安全实践和传统国家安全思想中,社会信息安全的重点是军事信息安全、政治信息安全、主权信息安全、国际与外交信息安全等,而在非传统国家安全实践和非传统国家安全理论中,国民、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安全,以及有关宗教、民族、恐怖主义、刑事犯罪、民间社会、社会组织等方面信息的安全,都变得日益重要,也日益成为社会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

纸张和书籍在记录历史文化和文明的同时,当前依然是记录各种图文信息的重要载体。日常生活、人际交往、经济金融、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今天依然在用纸张记录;军事政治、外交外事、情报侦察、保密反谍等方面的信息,今天同样也还在用纸张记录。有时为了保密,人们还会放弃计算机、磁盘、光盘等载体,选用传统纸张载体记录相关信息。这时,记有国家秘密的纸张,就成了国家秘密的载体,它们的安全就成了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一环,成了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

自然信息是源于并指向各种自然存在和自然现象的信息。自然信息安全就是各种源于并指向自然存在和自然现象的信息的不受侵害与威胁。如同自然界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一样,自然信息在社会和社会信息出现之前也早已存在了。人类社会出现后,自然信息与自然存在一样开始被人们认识和利用,在人类生活中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古人可以根据气象变化猜测或预知何时下雨,从而使某些气象成为下雨的信息。国家诞生之后,自然信息在国家安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家安全理论中也占有一席之地。战争中将帅和士兵对山川地理、气候变化的认识,就是对军事行动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信息。《孙子兵法》不仅要求将帅知敌之情,知己之情,而且要求将帅要掌握和利用地理天文等方面的自然信息。孙武认为,要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重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其中的“道”“将”与“法”是社会问题,“天”和“地”则是自然问题,而且具体来说就是“天气”和“地理”两个方面的自然信息。“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如果说与某些国家安全基本构成要素相关的军事信息安全、政治信息安全、经济信息安全等等都是国家社会信息安全的话,那么与另外一些国家安全基本构成要素相关的国域信息安全(包括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信息安全、生态环境信息安全等等,则基本上可以归为国家自然信息安全。

在科学技术进步使越来越多的自然秘密被人类不断揭开的情况下,国家特有自然存在及其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安全价值不断被揭示出来,变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它们的安全也成为本国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动植物和人的基因信息,就是在当代基因科技不断进步的情况下,日益成为国家信息安全特别是国家自然信息安全重要内容的。在国家安全领域,基因既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特殊的信息资源。

3信息载体安全

信息内容即信息本身,总是存在于一定载体上的。离开载体,信息既无法生成,也无处存在,已有信息还会灭失。因此,就象信息和信息内容离不开信息载体一样,信息安全亦即信息内容安全也离不开信息载体的安全,而只能建立在信息载体安全基础之上。

信息载体多种多样,但大的方面可以分为自然载体和人工技术载体两种。

信息的自然载体就是非人力所为而自然存在的信息载体。按照从低级到高级的序列,自然载体主要有:a.基于事物的普遍联系,一种事物往往能够在不同形式不同程度上表征其他事物,而表征其他事物的事物就是一种信息,如火表征了热,因而火既是热的信息,火也是热的信息载体;b.能够记录和保存一定信息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无机自然物,如能够留下物体撞击印痕的石头、泥土等;c.能够生成和保存自体遗传信息的动植物基因;d.能够既反映和记录自身生存状态又反映和记录外部环境的动物神经系统;e.既能反映和记录自身状态和外部环境,又能够进一步生产和创造全新信息的人脑;f.人类自然语言。

信息安全专业讨论信息安全时,涉及的信息载体主要是当代信息技术创生的各种电磁载体及其安全,如计算机、磁盘、光盘、线路、电磁波等等的安全,基本上不涉及非人工的自然载体和自然载体安全。但是在国家安全领域,特别是对国家安全学理论来说,仅仅讨论当代信息技术载体创生的人工信息载体及其安全是不够的,还必须讨论非人工的自然载体及其安全问题。这是因为,不仅生成或存在于人工载体上的信息及其安全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存在于各种各样自然载体上的信息及其安全对国家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存在于化石载体上的古生物信息和古人类信息,是大自然给人类留下的认识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富贵资料,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同时也是化石来源国独特的信息财富,因而许多国家都在禁止出口某些载有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古老信息的化石。再如,自然界的动植物基因信息和人的基因信息,对国家安全和人类安全具有不同方面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在基因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基因信息甚至可能被用来开发基因武器,从而成为一个全新而重大的国家安全问题,这就使各国开始注意保护自己特有的动植物基因和人的基因,禁止载有动植物遗传信息和特殊人群遗传信息的基因及其载体出口。为了防止重要物种特别是各种粮食物种的基因信息失传,防止物种灭绝,许多国家还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种子库,以保存载有生物遗传信息和基因的种子。

信息的人工技术载体既包括当代信息技术创生的计算机内存条、存储器、磁盘、光盘等信息电磁载体,也包括已有数千年历史的文字和记录文字的甲骨、兽角、竹简、帛、锦、羊皮、牛皮、纸草、纸张等等。人的思想是信息,是信息内容,语言和文字都是记录和传递思想信息的载体和工具。但语言和文字都是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而无法直接存在的信息载体,它们必须存在于其他物质形态的载体上。如果说人的大脑是语言存在的内在生物载体,文字是语言存在的非物质形态载体,那么甲骨、兽角、竹简、帛、锦、羊皮、牛皮、纸草、纸张等等,就是记录文字从而也就记录了语言和思想的人工物质载体。因为这些人工物质载体是需要一定技术才能制造出来的,因而它们都是记录信息的人工技术载体。今天的人们要认识、欣赏和研究早已逝去的本族、本国和人类的文明和文化,要借此满足自己寻根的愿望和精神寄托,可以去观看远古遗留下来的食物、衣物、工具、器皿、房屋、道路、城垣等等考古发现,更需要阅读最初记录在甲骨、竹简、羊皮、纸草和纸张上的各种文字。历史文物和遗址的安全,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刻录、书写、印刷有不同文字的竹简、纸张和书籍等图文载体的安全,也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而且还常常超越文化安全而具有更广泛的国家安全价值。

如同社会信息有秘密与公开之别一样,自然信息也有秘密与公开之别。除了因为认识局限一时无法知悉的自然秘密外,包括国家在内的不同集团还因为它们之间利益的不同、矛盾和冲突,人为设定了某些自然信息的知情范围,并且控制着某些自然信息不让他人知悉,以便在利益和安全上获得更多的好处和更大的比较优势。一国特有自然信息及其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价值,在传统国家安全实践和理论已有充分的显示和验证。作为自然信息重要内容的国家地理信息,从古至今都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自然信息。近代以来,日本政府和民间广泛搜集中国境内的各种地理信息,绘制精密的军事地图,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中国抗日战争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安全。为此,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强化国家地理信息管理,努力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测绘法》。2002年和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通过《测绘法》修订。2017年4月27日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测绘法》第1条,明确把“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作为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这部《测绘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纸张载体在有利保密的同时,存在着不利于信息处理和处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除非特殊需要,当前人们无论是处理日常家务、公司业务,还是处理国家在经济、金融、科技、文化、教育、政治、外交、军事、情报、安全等方面的各种事务,都广泛使用当代信息技术创生的计算机和磁盘、光盘、网络等电磁载体。但是自从这些载体被用于记录信息和处理信息以来,各种安全问题就没有间断过,其中也包括电磁载体的安全问题。水、火、外力、强磁、强电会破坏电磁载体,人为偷窃和破坏也会损害电磁载体,利用信息技术同样可以损害电磁载体的安全。为此,信息技术条件下电磁载体安全始终是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

4信息处理安全

信息处理是信息从资源走向应用的中间环节。虽然许多信息不经处理就可使用,但也有许多信息只有经过处理才能使用或才能更好使用。在当代信息技术创生的计算机通用程序处理着大量记录和运行于电磁载体上的数字化信息之前,人类早就利用不同的语言文字和书写工具对各种信息进行编写处理,而且在生物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人类也直接编辑处理动植物和人类的基因信息。

但是,信息处理过程也有安全问题。无论是通过生物技术对动植物及人类基因等自然信息进行重组,还是利用语言文字和书写工具对文字和图形等前现代的人工信息进行编写,以及计算机程序对数字化人工信息的快速运算,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信息的失真、残缺、灭失,损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因此,从人工编辑到计算机运算,信息处理的安全都是信息安全的应有内容。

古人在编辑文献时,有时会隐匿、销毁、增删、修改文献信息,从而在保护图文信息存续的同时,又造成了许多文献信息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缺损和不安全。例如,清朝乾隆年间编纂《四库全书》时,就对搜集到的文献作了许多删减、修改,甚至还销毁某些图书,或“抽毁”书籍中“不全时宜”的章节。这种因统治者旨意而造成的文献编辑过程中的信息不安全,是古代社会经常出现的信息处理不安全。

图文信息在人工处理时的失真和不安全,既可能出现在古人利用纸笔对文献进行编辑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当今人们利用计算机软件对文献进行编辑的过程中。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人们根据自己和有关方面的需要,会利用笔和纸篡改甚至销毁纸墨载体的文献信息,也会利用计算机编辑功能篡改和销毁电磁载体的文献信息。

但是,计算机并非只能编辑加工图文信息,而是具有更广泛更强大的功能,可以用于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经济金融、军事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各方面各种形式的信息。作为信息处理工具的计算机,在保障信息处理安全中日益重要。当代电磁信息处理的安全与不安全,越来越取决于计算机工具的安全。国家安全学理论虽然不从专业技术方面深入研究计算机安全问题,但也需要涉及以计算机为主的信息工具安全问题。

5信息工具安全

在计算机诞生之前,人们早已开始运用某些工具帮助人脑处理各种信息。纸墨强化了人脑的记忆功能,是记录信息的古老工具。算筹、算盘、机械计算器强化了人脑的计算功能,是帮助人计算数量信息的古老工具。然而电子计算机诞生以后,以往信息处理工具在信息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便日益下降。当代信息技术创生的电子计算机,特别是发展到今天的大型电子计算机,是以往任何信息处理工具都无法比拟的。大型电子计算机可以替代以往任何一种信息处理工具,快速处理海量复杂信息。

但是,电子计算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其中既包括硬件安全,也包括软件安全。这时人们回头再看传统信息处理工具,发现它们与电子计算器一样,也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笔、墨、算盘、机械计算器部件等等都是传统信息处理工具的硬件,书写规范、珠算口诀、机械计算器运算规则等等则是传统信息处理工具的软件。不仅如此,传统信息处理工具的硬件有安全问题,天灾和人祸都可能损坏笔、纸、墨、算盘、机械计算器部件等传统信息工具的硬件;传统信息工具运行的软件也有安全问题,天灾人祸特别是人祸,也经常会损害和威胁这些信息工具软件的安全。虽然这些远古信息处理工具的安全问题并不突出,但毕竟已经存在。与此不同,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量巨大庞杂,能否顺利处理好这些数据,不仅是信息安全问题,而且是影响十分突出的重大信息安全问题。电子计算机硬件出了问题会影响计算机的运转,电子计算机软件出了问题同样也影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最终都会影响信息处理安全和信息本身安全。因此,可以把信息处理工具分为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来讨论信息工具安全问题。

从硬件方面看,无论是笔、墨、算盘、机械计算器等传统信息工具的硬件,还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内外各种部件组成的机械性和电子性硬件,都会因水浸、火烧、电击、锤打等等而损坏、失灵、灭失,从而无法正常处理信息,有时还会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改变了原始信息,最终破坏信息本身的安全。

从软件方面看,支撑笔、墨、算盘、机械计算器等传统信息处理工具有效运行的书写规范、计算口诀、运算规则等,可以被视为传统信息处理中的软件。操作者如果错记、漏记、遗忘了这些规范、口诀和规则,或不严格遵循这些规范、口诀和规则,就会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发生各种错误,就不能安全有效地使用信息工具,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危害信息本身的安全。对于电子计算机来说,人工操作虽然必不可少,但其在整个信息处理中所占比例一直在不断下降。当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信息处理,主要依靠电子计算机内在程序来完成。人类根据数理逻辑原理和人工语言编写的各种程序,以及计算机在人工程序控制下自动编写的各种程序,构成了电子计算机的软件。电子计算机要高效、准确地处理各种信息,不仅需要硬件的安全,也需要软件的安全。随着被处理信息的日益庞杂和运算功能的不断增强,电子计算机的软件类型、软件数量、软件体量等都在不断增加,软件安全问题和解决软件安全问题所耗费的人力和财力也在不断攀升。这就使以各种程序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软件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此,在信息科学技术领域,硬件安全和软件安全早已成为最基本的信息安全研究领域。国家安全学由此与信息科技在安全问题上相对接,但并不需要研究具体的软硬件安全技术,也不研究传统信息工具的具体安全问题。这正是国家安全学与其他安全学科的连接点,也是国家安全学与其他安全科学的分界线。

6信息流动安全

信息流动是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和途径在不同范围内、不同宿主间的运动,主要包括指向特定对象的单向信息传送、指向不特定对象的单向信息传播,以及多宿主多主体间的多向信息传递。信息流动安全就是信息能够按照信息发出者或信息接受者的意愿、安排和预期,准时、准确、完整地从一方到达他方。

信息流动安全虽然只有在互联网时代才成为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但在前互联网时代,甚至在前信息时代,信息流动、信息网络及其安全问题就已存在了。远古时期的情报活动,就是与军事行动及国家安全具有直接关系的信息流动、信息传递。在政治活动和军事战争中快速安全地传递情报,对以朝廷安全为主要形式的古代国家安全非常重要。情报传递安全,就是从古至今都存在的国家信息流动安全问题,是古代信息安全的一种重要形式。

后来,国家还建立了一种由驿站、驿道、驿吏、驿人构成的官方信息传递网。这种3000多年前就已存在的“驿网”,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信息网络,它既能快速安全地把朝廷的旨意送达地方或战争前线,也能快速安全地把地方和战争前线的情况呈报朝廷,在经济民生、政治军事和国家安全等方面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古代“驿网”的安全运行,是对当时的国家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种信息流动安全。

19世纪末期的电磁技术发展,改变了古老的信息传递方式。人类可以不用人马脚力而用电磁来传递各种信息。先是有线电话的发明,使人们可以通过电线互通信息。后有无线通讯技术的广泛运用,使信息传递能够在更远距离上快速实现,甚至快速达到全球任何地域。有线电话很快催生了有线广播,无线通讯也很快催生了无线广播,后来还出现了有线的或无线的音像信息传送工具——电视。于是,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电磁与特定对象远距离即时通话,而且还可以通过电磁在更大范围对不特定人群进行广播。

但是,通过电磁的信息流动,无论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通讯,还是对不特定人群的广播,安全问题比古代驿邮都更加突出。有线通讯可以被搭线窃听,无线通讯同样可以通过无线电技术进行窃听;有线广播可以通过剪断电线来破坏,无线广播也可以通过电磁干扰来破坏。至于通过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各种强力手段夺取电讯设备,占领电讯基站和广播电台,中止或改变原来的通讯与广播,都是对信息流动安全更严重的破坏。为了防止诸如此类的安全事故发生,人们发明并不断改进无线电密码技术,以保证通讯秘密不被窃取;对通讯广播线路和通讯广播基站采取各种保密保卫措施,严防敌对力量的破坏和占领。

20世纪前半叶,人类开发了以电子计算机为主体的当代信息技术,发明了在计算机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互联网。互联网是网线、电波以及被网线和电波连接起来的计算机、存储器、服务器和终端机等等组成的全球信息流动体系。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成为人们传递、传播和接受信息的主要渠道。从文字到图像,从音频到视频,从个人履历到政府文件,从公开信息到秘密情报,互联网上流动的信息每天都是天文数字。但是,互联网在给信息流动带来从未有过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安全问题。传递信息的网络不安全,已经成为信息不安全的主要形式。如果说过去人们还在泛泛地谈论信息安全,那么人们今天说的更多的是网络安全[4]。在2014年4月15日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时,讲到了国家安全的12个基本构成要素,其中之一是信息安全。后来,信息安全虽然不断被提起,但他用的更多的一个概念已经不是“信息安全”而是“网络安全”了。在国家安全领域,特别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是当代信息流动安全的基本内容,也是当代信息流动安全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后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不仅仅是由网线、电波、计算机、存储器、服务器和终端机组成的信息流动体系和所谓的虚拟空间,而是已经与现实事物连为一体、通过电磁信息监视和控制现实世界的信息与事物之间的互动体系。这种超越单纯的信息流动、走向远程监视和控制各种事物运行的新型网络,已经不是传统的“互联网”,而是“物联网”“赛博网”(Cyber)。“物联网”和“赛博网”的安全,依然要以传统信息安全和传统网络安全为基础,但却已经超出了传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范围,而进入信息应用安全领域了[5]。

7信息应用安全

网络安全是当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最主要的信息流动安全问题,但网络不仅关系到信息流动和信息本身的安全,而且越来越关系到接入网络的任何一种事物的安全。在信息技术广泛渗透并日益紧密地与人类生活各个领域联系在一起的今天,无论是个人驾驶汽车、进行体检、呼叫的士、器械健身,还是企业加工产品、销售服务、上市融资、招标投标,以及政府下发文件、举办会议、听证咨询、征税征粮、调控市场、整顿金融、对外交往、发兵开战,都在不断被信息化、网络化。当网络应用到社会生活、企业经营、政府工作等各个领域时,网络信息控制的事物必须能够安全存在和安全运行,这就要求网络和流动于网络的信息必须是安全的。如果说流动于网络的信息和网络的安全还仅仅是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问题,那么通过网络和信息控制的各种事物的安全,就是现实世界的安全问题了,是信息应用于现实世界的安全问题。

在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并控制了烹饪、交通、会议、科研、军演、战争及家电、汽车、飞机、坦克、军舰、卫星等现实事物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安全便越来越依赖并取决于信息和网络的安全。安全是网络信息用于控制现实事物的最基本的前提。没有安全,网络信息就不能用于控制现实事物。当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信息应用安全,使信息技术远远超越了虚拟世界,直接关系到由物质、能量和信息构成的现实世界的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现实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生态环境等等方面的安全,关系到现实世界中的国家安全。针对这种情况,信息技术专家创造了“物联网”“赛博网”(Cyber)和“物联网安全”“赛博空间安全”(“网络空间安全”)等等概念并进行了描述。事实上,这些新情况可以更准确地概括在“网域”和“网域安全”两个概念中[6]。“网域安全”就是网络领域的安全,它既包括信息和网络本身的安全,也包括信息和网络应用的安全,包括与网络连在一起从而被信息网络覆盖的现实事物的安全。如果把与信息网络连在一起的事物称为“网物”,那么网物安全就是信息应用安全的具体体现,网域安全则包括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网物安全三个层次。

然而信息应用安全并不是在当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后才有的安全问题,也不只有保障网物安全一种形式。古语“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非常到位地说明了语言信息的不同运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有时会促进人的安全,有时则会因伤人而造成人的不安全。战争中获得的情报是要运用的,但情报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相关情报人员的不安全,还可能在不同程度影响后续情报工作。这就是古来已有的情报应用安全问题。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都属知识信息的范畴,都是知识信息。包括科技知识在内的任何知识信息的应用,也都有安全问题。科技知识应用不当,会给国家和人类带来灾难,会不同程度地危害国家安全和人类安全。无论是物理学中的核知识、化学中的药物合成知识,还是生物学中的“克隆”、转基因等知识,都是重要的知识信息,它们的不当运用必然会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威胁和危害个人、国家和整个人类的安全。科技知识应用安全因此是当代信息应用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信息在应用中的安全,除了保障现实世界和实际事物安全之外,还包括信息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权益安全。古代社会虽然没有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概念及相关的法律政策,但人们早就通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保密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被盗用。当代世界,知识产权意识已经非常普及,保障知识产权的各类法律也越来越健全,知识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得到了充分保障。从信息的视角看,这也是信息权的保护问题,是信息应用的安全问题。

国家生物安全知识范文3

1.1法律法规的建全与实施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1.2技术创新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2.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2.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2.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动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3.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的科研有效结合“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3.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激励“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3.3加强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4结语

国家生物安全知识范文4

不容忽视的是,面临粮食安全大考,握有知识产权的底牌至关重要。“确保粮食安全不仅要增加粮食产量,而且要注意掌控我国粮食生产的主动权问题。在现有制度安排下,通过知识产权等制度措施掌控粮食生产链的关键环节,是争夺粮食生产主控权的主要手段。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总结自身的特点,扬长避短,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制度手段,掌控食物生产链的关键环节,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支撑供给是关键

“粮食问题表面上表现为总量问题,而实质上却是粮食生产与消费严重脱节带来的粮食供给主动权的问题。”宋敏一针见血地指出。

以大豆产业为例,2009年全年我国大豆的进口量为4200万吨,进口依存度超过70%,这使得农产品中链条较长、涉及环节较多的中国大豆产业日益失去供给主动权。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防认为,近年来,国内大豆生产与加工之所以陷入受制于人的被动境地,其根本原因在于大豆转基因技术自主研发实力不足。据了解,目前,国产大豆的出油率为16%至17%,而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出油率一般在19%至22%,国产大豆出油率明显低于进口大豆。

而从另一方面看,外资对大豆行业的垄断,是导致大豆进口激增的重要推手。目前,ADM、邦基、嘉吉、路易达孚等跨国公司垄断了中国80%的进口大豆货源,拥有我国40%以上的压榨能力。这些跨国公司凭借技术和资本优势,掌握了产业的上中下游,搭建了一个外国大豆进入中国市场的快速通道。

无论是内因还是外因,都显示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农业国际化潮流的大背景下,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之策在于不断提升我国粮食生产供给体系的竞争力, “依靠农业科技创新不断形成技术优势,并借助知识产权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方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食生产供给体系。”宋敏表示。

同时,专家提醒,在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中,又要注意正确处理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的关系,防止我国粮食生产体系对外来技术的过度依赖,用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粮食生产体系,正是从根本上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

抓住种子是本原

要掌握供给主动权,就要从源头上抓起。“世界范围内的农业竞争首先就是良种的竞争。”宋敏直指问题核心。特别是以基因工程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更强化了良种对于一国农业发展及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0年7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7144件,已授权3251件。从2004年开始我国年申请量一直保持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韵第四位,仅次于欧盟、美国和日本。通过实施以授权品种为主的超级稻推广项目,2008年至2009年,推广1.6亿亩,增产粮食160亿斤。同时,非转基因生物育种技术获得了长足发展,2009年,我国为2种转基因水稻和1种转基因玉米颁发了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

然而,不容乐观的是,我国种业发展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随着农业国际化趋势的加剧,跨国种子公司加大了在中国的专利布局力度。截至2009年底,在我国受理的3.1万件转基因技术专利申请中,国外申请1.3万件,占42%;转基因植物育种专利1900件,国外申请1121件,占59%。目前,世界主要农作物的72项转化体绝大多数被国外生物公司掌握,有22件在我国提交了专利申请,其中6件获得授权。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战略向农业产业链渗透的举动,日益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与警惕。

相关专家表示,面对强大的跨国种业集团,目前我国的种子企业不仅育种创新能力弱,而且缺乏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对育种成果进行战略保护和利用的能力。目前,我国有种子企业8000多家,但拥有自主品种权的企业不过百余家。杂、多、乱、小、散,是国内种业的明显特征,与美国孟山都、瑞士先正达等跨国种业巨头形成鲜明反差。我国前10强种业在世界种子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0.8%。我国自主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如果我国种子供给主要受控于外国公司掌控的知识产权,这将给我国农业和粮食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宋敏表示。

因此,迅速提高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发创新能力,增加自主核心知识产权拥有量,对于从种业源头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实施战略是保障

在重点明确的基础上,我国已经日益注重从机制和政策上为农业知识产权提供保障。

2010年1月,聚焦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其中提出,要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6月,《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更是为增强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实行农业知识产权战略,迅速提升我国种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参与纲要的制定,让宋敏对于纲要的重要作用有着更为透彻的认识。

同时,在他看来,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围绕知识产权均有功课要做:国家一方面应加大农业科技投入,进一步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创造出更多的品种和技术,增加对种粮农户的科技支撑:另一方面,应完善制度机制,促进农业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和知识权产业化,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升级。

国家生物安全知识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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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基因作物;环境伦理;伦理原则;伦理实践?

abstract:just like a double?edged sword, genetically?modified crops not only bring benefits, also trigger ?arguments, among which the ethical problems captures most attention. after researching the origins of those ethical problem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ethical principles to direct the ethical practice of genetically?modified crops, so as to ensure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these crops will be developed favorably for human beings and ecology ?environment.?

key words:genetically?modified crop;environmental ethics;ethical principle;ethical practice

转基因作物又称基因工程作物,泛指利用以dna重组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将外源基因整合于受体植物基因组,通过改造作物的遗传组成所获得的某种新的遗传特性的作物。[1]它在改善生物的抗性、提高生物品质、人类保健和医药及环保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应用前景。然而,转基因作物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潜伏着人类深切的恐慌,引发了诸多伦理问题。

一、转基因作物引发的伦理争议

在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如下的一些伦理争议。?

(一)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风险性?

转基因作物及食品在研究和商业化过程中给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及人类健康带来了很大的潜在风险,引发了相关环境伦理方面的争论。?

目前转入作物的插入特性以抗除草剂最多,其次为抗虫和抗病毒。当这些转基因通过基因流动逐渐在野生种群、非转基因同种作物中定居后,使作物的野生近缘种有获得选择优势的潜在可能性,将可能产生“超级杂草”,或造成遗传多样性的丧失。这对生态系统、其他物种是否公平?换言之,生态系统、各物种是否具有道德主体地位? ?

转基因食品,指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转基因生物直接食用,或者作为加工原料生产的食品,统称为“转基因食品”。?

消费者担心转基因食品有毒;会引起过敏反应;引起人体对抗生素的抗性;素食主义者担心在植物性食品中转入了动物基因;穆斯林担心在其他动植物种转入了猪的基因,引出了对特殊人群的尊重问题。?

(二)转基因食品的标签问题与知情选择?

近年来,就转基因食品是否贴标签问题,国际上引发了一场激烈争论,被称为“标签风波”[2]。从中可以看出,标签问题主要不是针对产品本身,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提供有关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并与传统食品区分开来,以便素食主义者、宗教信徒等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能够自主选择,这是对他们信仰与人格的尊重,避免引发诸如民族冲突和宗教冲突等社会问题。?

(三)基因资源的保护与利益分享?

在基因研究国际合作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有失公平的情况。发达国家以“未具备开发、使用能力,守着也是浪费”为借口或以国际合作为幌子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将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据为己有。如把发展中国家的原始品种资源引进并进行基因改造后,生产出更优质的品种,然后再以此来抢占国际市场或申报专利,而发展中国家使用该基因资源时却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费。围绕基因资源、基因专利的激烈争论,是现代人在新的技术范式中寻求各种不同利益间均衡与协调的表现。在国际合作中如何界定基因的专利权、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实现利益分享等,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转基因作物引发争议的伦理根源

从伦理学及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转基因作物在研究开发、商品化过程中引发上述伦理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生态利益?

基因技术尤其是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应用会对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土壤、基因资源库、生态系统产生潜在的不可估量的影响。人们在追逐转基因作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时候,往往忽视了生态利益。在发展这一高科技时,我们应以正确的生态伦理观来指引基因技术的发展方向。?

生态伦理学把承认自然界的价值作为出发点,主张把道德权利扩大到动物、植物和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要求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在生态实践中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价值观倾向于承认自然界生物个体及其整体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圈)的各种价值。余谋昌先生指出:“‘价值’与‘权利’这两个概念是有联系的,从对自然界价值的确认,会导致对自然界权利的确认。生命和自然界有权利,因为它具有内在价值,为了实现它的价值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3]罗尔斯顿也指出:“生存权,从生物学上讲,是指为了生存适应性配合的权利。适应性配合,需经上千年的维持生存过程。这种思想至少使人们想到,在某一生态位的物种,它们有完善的权利。因此,人类允许物种的存在和进化,才是公正的。”[4]可见自然界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它的生存权方面,即拥有按照生态规律持续生存下去的权利。在以后的基因技术实践中,要确立起尊重自然生态系统的态度,考虑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权利,谨慎开发转基因技术。?

(二)忽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基础上,没有知情权,也就谈不上自主选择。转基因作物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认为:只要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3年提出的“实质等同性”(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则?①,就可以认为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一样是安全的,也就不必要对其进行贴标签了。?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用最终食品的化学成分来评价食品的安全性,而不管转基因作物或转基因食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包括人体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这是结果评价法,而不是过程评价法。如果从哲学的角度反思,“实质等同性”原则的缺陷在于用还原论和单一的线性思维方式思考问题,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还有人认为,用全面的生化、毒理学、过敏性和免疫学的实验和检测方法来评价转基因食品,会增加转基因食品的成本和消费者的负担;用“实质等同性”原则可以降低成本。但笔者认为这些增加的成本与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相比是次要的。而且,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降低转基因食品的成本,如提高转基因技术和管理水平。因为成本过高而降低安全评价的标准,这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更不能成为不贴标签的理由。?

(三)国际合作中的正义缺失?

在国际合作中,由基因专利带来的利益分配,有时并不能为尽可能多的资源拥有者分享。生物海盗行为比比皆是。[5]这就涉及基因资源的公平使用问题。?

发展中国家提出从相应的国际合作研究成果中分享利益的要求,本身是基于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从法律角度看,分享利益要求也是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专利法来为其辩解。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简单的宣称对基因资源的并非其最终目的,分享基因技术的成果才是其最大利益所在。[6]正因如此,发展中国家指责发达国家利用各种途径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基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并寻求专利保护的做法是一种“生物海盗”行为,要求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修正。发达国家从保护自身既有利益出发,坚持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对己有利的原则,反对发展中国家在现行制度中引进新规定。在公正的原则下,如何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基因研究方面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促进利益的公正分配;发展中国家如何从基因资源的出发,在法律上设计出一套相应制度,确保自己能够分享以基因资源为基础的专利技术的商业利益,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维护转基因作物与食品安全的伦理原则

根据转基因作物(食品)研究涉及的主体及问题,从尊重人和自然的角度,确定如下伦理原则:?

(一)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vorsorge)思想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环境法中提出的。它的核心在于不确定性不能成为不行动或延迟行动的理由之一,体现的是“安全要比后悔好”的价值取向。对于管理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的基因技术风险,具有深远的伦理意义和制度意义。?

这一原则也体现了环境伦理中追求代际公平的思想。对未来利益的关注是风险防范原则与代际伦理的结合点,它要求现代人在行动时要考虑到未来后代的利益。转基因技术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如转基因作物发生“基因漂移”对自然基因库的污染将导致怎样的生态环境恶果,短时期内可能几代之内也很难显现出来,承受环境风险后果的将是我们的子孙后代。因此,在发展转基因技术时要坚持风险防范原则,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历史教训。?

(二)尊重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原则?

康德认为自由与理性把人与其他生物区别开来,我们具有规范性的自决能力,而该能力是我们人之为人的一种最高价值。因此,一个人受到别人尊重是因为他可以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未来和命运。一个人也有义务尊重别人的这种同等的自决能力。从康德哲学的观点来看,把某人当作人来尊重,就必须尊重他的自由,而尊重他人的自由则意味着必须考虑我们自己的行为和政策对他人产生的影响。我们没有干涉他人自由追求其目标的权利,但是,当我们不尊重他们的知情权时,恰恰就是在干涉他们的自由。某人作为理性和自主的人而被尊重的事实,也意味着人们应该尊重他的知情权,因为这是自主的必要条件。如果不进行标识,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关信息,致使知情权缺失,不能自由选择,实质上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限制。所以,在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上,必须以尊重个人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与人格尊严为前提。应该保护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三)利益分享、公正原则?

当代专利权把专利视为经济政策的一种工具,是一种激励机制,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研究的热情,激起投资商对科学研究进行投资的兴趣。专利权的授予当然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但是,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不能损害人类的整体利益或者不能危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要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这正是专利法中伦理条款的要求。法律也要接受道德的制约。?

2001年10月联合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组会议”,要求各国政府应该鼓励专利申请者披露基因资源的起源国、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等,提出“促进向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建立承认并保护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机制及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促进缓解贫困,支持实现人类粮食安全、保健和文化完整”,促进利益的公正分配。

四、维护转基因作物与食品安全的伦理实践

实践中需公众、科学家、政府共同努力来维护转基因技术的安全应用,使之朝着有利于人、有利于自然环境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普及基因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

公众对转基因作物、食品的认识不是很全面、客观,因此有必要对公众进行基因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向消费者客观公正和全面地传播有关知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树立基因资源的保护意识和公平合理的使用意识,使其具有实际参与决策(决定)的能力。科学家、政府、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都应行动起来,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二)加强基因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为提醒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感而营造一种社会氛围。首先,伦理研究与科技活动应当配套进行,而且要形成机制。如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子计划——elsi。第二,在宣传伦理知识的同时,建立配套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的监督评价功能。第三,新闻媒体应在伦理宣传中发挥作用,在报道重大科技成果时,要让公众知道其中可能存在的伦理问题,要灌输知情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意识。第四,高层领导、决策者、基因科学家、社会科学家要充分交流探讨,决策时做到科学化、民主化,努力营造基因技术发展必须要接受伦理道德的引导、科学家必须承担起伦理责任的社会氛围,从而维护转基因技术的安全。?

(三)完善政府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

只有将上述伦理原则内化于法律体系之中,优良伦理道德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落后于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的现状,已经不能满足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对转基因作物与食品安全性的政策、法规建设,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国际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准则,加强生物安全立法,推行标签管理。?

参考文献:?

[1]朱玉贤,李毅.现代分子生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樊龙江,周雪平.转基因作物安全性争论与事实[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1314.

[3]余谋昌.生态伦理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81.?

[4]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88.?

国家生物安全知识范文6

关键词:克隆动物;安全;监管;立法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12-01

自从1996年克隆羊“多利”作为世界上首只体细胞克隆动物在英国诞生以来,克隆技术的争议随之普及开来,以往争议的焦点在伦理,如今的话题转向了食品安全,而由安全又引起了相关立法的问题。

一、克隆动物食品概念

动物克隆是一种通过核移植过程进行无性繁殖的技术。不经过有性生殖过程,而是通过核移植生产遗传结构与细胞核供体相同动物个体的技术,就叫做动物克隆[1]。克隆食品,以克隆动物为原料生产出来的食物,统称为克隆食品。

二、我国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立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一)由于克隆动物技术在我国还没有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普及,只有少数研究机构掌握,因此目前我国还不可能实施动物克隆食品安全的上位法,但是制定一部具有高层次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克隆产品安全法》可以说是未雨绸缪之举。国外已经有报道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基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法上拟定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根据我们一般法律制定的程序,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订专门的克隆动物食品安全法规,然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具体明确地制定该法规的实施制度和方针。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可厚非,它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统一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制度,实施细则,优化监管体制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而不应该由地方制定法律和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建立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立法的基础上良好的监管制度,我各国应罗列不同的机构和职能部门。在明确界定的职能的基础再建立立法,理顺现行的法规,规则的执行情况,部门规章和法规,以改善当前的多头管理,职能重复或混乱。

中国应更积极地发挥市民更多地参与监督,发展更多的公民监督渠道,从而尽量降低克隆动物食品的潜在危险[4]。具体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应该做到如下:首先,行政监管要能独立政府,具有一定的自主行使权,不应让政府一手包办管理。其次加强责任公司的责任。最后,要完善公民监督渠道,并结合相应的经济激励的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即提高克隆动物基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建立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三)克隆动物食品流通过程中相关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第一,提高我国克隆动物食品生产的许可制度。考虑到克隆动物食品的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我们应从源头上保证克隆动物食品的安全性,政府制定出一个严格的资格许可制度,杜绝低于许可标准的食品公司生产克隆动物食品。在中国,有关克隆动物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先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通过负责部门的测试和审批之后,方可获得安全认证或正式授权的生产和市场运作,或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二,中国应该建立宽严适度的过程控制系统。拟定的《克隆动物食品微升管理办法》须明确卫生部具体的监督职责,还要明确卫生标准、明确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对其流通过程进行全面监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考查人员必须暗访式现场考查生产场地、技术以及生产人员素质,只有考查对象拥有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符合达标,才具有克隆动物食品研发或生产的资格。

第三,建立克隆动物食品示踪制度。具体讲,踪制度是一个登记制度,其目的是记录克隆动物产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重要的信息,从而可以追踪克隆动物产品的全部流通轨道。例如,当某一环节的产品发现出了问题,即可通过登记记录快速查询到供应链的每个环节,以便调查或停止出问题的克隆动物产品继续流通。目前,只有欧盟国家要求克隆动物产品从生产到在销售跟踪的所有方面,该系统可以促进来自克隆动物的响应问题的速度,并精确地锁定有关负责人,也有利于准确评估的食品是否是隆动物,这值得我国借鉴[4]。

第四,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也就是提高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中国应该不断建全克隆动物食品的相关标识制度。上述笔者已表明中国在克隆动物食品安全指导原则应借鉴欧盟的做法,因为我国人口之多,食品安全责任之大可想而知。此外,还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标识制度并支持系统识别在反映的反应原则,即无论食品原料或性质普通与否,只要是包含来自克隆动物成分的食品都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应该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有简陋或者含糊不清者的应予以惩罚。对于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强制性标识和其他一般产品的强制性标识一样,能够最大可能地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综合当前的情况,可以遵循以下几个环节来完善克隆动物食品标识制度[5]。对于标识要求,应加以明确具体内容。对于克隆动物产品应当提供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克隆动物品种;亲种的具体年龄;亲种是否经过基因改造;如果亲种是经过基因改造,则须说明基因的类型、来源、作用、特性以及所含转基因成分可能会引发的过敏性等问题。

三、总结

尽管我国目前的克隆动物技术还尚未达到产业化水平,但是随着生物技术在国内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的缩小,克隆动物技术产业化终究会发生。另外我国每年需要从国外发达国家进口大量的食物来满足庞大的人口需求。为了尽量降低14亿人的食品安全风险,我国应在此方面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坚持“谨慎防御”原则,建立完善相关监管部门和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杰里米・里夫金.生物技术世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1.

[2]PhilippeSand、Priciplesof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Law[M].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

[3]吴芳,潘云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J].黑龙江史志,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