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传承的必要性范例6篇

非遗文化传承的必要性

非遗文化传承的必要性范文1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应赋予非遗传承人自愿传承的权利。因为自愿是非遗传承人主观独立意识的体现,也是其自的基础。只有出于自愿,非遗传承人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做到积极有效地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实现此权利,关键是政府,即在实践中政府和其他组织应充分尊重非遗传承人的自愿传承权利,做到是否传承完全出自非遗传承人自主决定,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其他违法行为。同时,政府还应发挥其保护职责,创造各种条件,帮助非遗传承人实现这项权利。自主决定传承内容与方式。在自愿传承的基础上,非遗传承人还应享有自主决定传承内容和选择传承方式的权利。非遗传承人可根据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传承哪些内容、不传承哪些内容。对此,政府和其他组织不得横加干涉,但可采用探讨、研究等其他辅助方法引导传承人对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进行删选,在保有其“原味”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优化传承内容,保证传承质量。此外,在传承方式上,非遗传承人还享有选择权。非遗传承人可自主选择传统“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可选择现代“培训班”的方式,甚至是“职业教育”等多种方式,只要合法,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规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法律均许可。获得资助权获得资助权是指为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政策支持和精神鼓励的权利。政府应提供传承活动所需的场所、条件,创设有利于传承活动的环境,给予优秀者精神上的鼓励。为此,非遗法第3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提供必要场所、必要经费、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文化部45号令第12条也出台了相关具体规定。这些法律以政府法律义务的形式客观上承认了非遗传承人应享有获得资助的权利。实践中,非遗传承人的资助权已获得了部分落实,如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部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而文化部表示,从2011年开始,对非遗传承人每年的资助从原来的8000元增加到1万元[6]。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可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获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一些权利,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享有著作权,而某些传统药物、自然成分及组合也可经过申请获得专利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主要义务传承是传承人的权利更是义务。非遗传承人传承的不仅是技术、艺术、历史知识,更是一个民族、地区的传统道德、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故传承人必须积极履行传承义务。非遗法第31条概括性地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需承担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四项原则性义务。同时,为督促非遗传承人认真履行义务,该法条第2款还创造性地规定了非遗传承人的“退出”制度,即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确实无法履行规定义务时,文化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其他人作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此法条改变了原来非遗传承人“终身制”的规定,标志着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重心由“申请阶段”转入到“管理阶段”,是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管理制度上的一大突破,体现出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的管理制度正日趋成熟。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非遗文化传承的必要性范文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普遍的传承人,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与实践。不过,由于缺乏深层次的关于传承人性质差异的研究,因此很多保护方案只限于部分传承人才具有意义,或者说,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往往偏于一端,造成保护上的失误。

一、总体性保护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27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重要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提出了明确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同时,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总体性保护方案:(一)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总体性实施国家行为,以专门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以国家意志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分散的、无组织的、长期失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上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整理和保护。这样一些政策,无论在权威性、参与性方面,还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方面,都将一国一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并加以专门性管理,给予其合性身份,达到了实施保护的有效性目标。

研究层面,强调总体性的指导与合作,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部分,寻找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在人类学意义上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线索与传播规律,同时,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在这个层面上,研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目标。

普及层面,强调总体性的范本和传播体系,以教育、公共传播体系和国家示范性代表作来引导国民关注和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长期的国家制度性努力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理论和传承价值,是为上述层面目标的最终达成而确立的基础性方针,根本意义上,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与必然策略,因此,普及层面的总体性要求,事实上已经奠定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坚实基础。

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沿袭了《公约》的思路,也主要从制度、研究和普及三个层面来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总体性保护方案。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所强调的保护方法称之为总体性保护。

总体性保护基于自己的宏观目标而没有落实到传承人保护这一次级的保护项目上来。但从系统性的保护要求来讲,传承人必然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可以将这一总体性保护方案看作传承人的总体性保护。从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的命名现状来看,总体性保护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第一批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第二批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第三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非遗的十大项目。这些保护名录,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传承人保护的意识与措施是明确而有力的,在这些众多项目中的传承人的评审中事实上也兼顾了整体性原则,注意到以国家力量来展开总体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总体性保护的积极意义是,在各种文化力量并存共鸣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受到全球性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影响之际,总体性保护可以完成一种文化整合,既在文化系统内容,也在全球化将背景下的各种文化系统之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贯串于人类文化史之中,融汇于不同文化系统之中的具有文化核心价值地位的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的总体性运动和世界性传播,最终将几乎被现代文化与信息文明所淹没的文化遗产重新拉回到社会文化的台面上,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传统的反思与兴趣,重新建立起人类智慧与理想的历史线路。在这个意义,总体性保护是一种起死回生的策略,它已超越了自身目标与宗旨,而成为人类文化在今天如此繁杂、多元的社会中必定要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

与此相关,我们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总体性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症结,必须要以某种方式去冲破,去打开。最大的问题是,总体性保护是以普遍性法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方案。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所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总体性保护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这样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认真的、细致的、批判的眼光来执行,就很可能回到了保护之前的状态,以一种原则去衡量无数的个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不得要领,没有实际效果,要么就会大量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保护成了摧残,总体性也就完全失去意义。

二、类型化保护:走向非遗保护实践的有效原则

在民间工艺传承人的保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有较为宏观的保护政策,但对于十多类民间工艺传承人而言,则面临困惑。政府强调要保护传承人,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加以保护。这显然是一个单一原则。在传承人当中一些有其他职业,不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也有传承人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传承人与所传承的工艺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情况,而是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以此为生,有的则在生活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种创作,还有的在市场化中找到了传承的方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以市场化来总体性保护,则很难从中为所有传承人找到一个统一的保护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思考:这些传承人,是否可以重新找回其个性化的传承方式。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类型化保护观念:即针对传承人在年龄、职业、民族、性别、传承方式、传承目的以及对非遗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扶持性保护是指保障传承人的生计与基本发展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尊重和捍卫传承人基本的生存权,理解和同情传承人的生活处境与人生际遇,将保护的第一原则落实到传承人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方面,充分鼓励传承人在生计困境中要志存高远,不弃艺术和传统,建立长期的扶持关系,为传承人恢复健康的身体与身心创造条件,为传承人自觉而坚定的担当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

引导性保护是指政府以政策咨询、知识推介、发展设计等方式协助传承人找到发展之路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注重并推动传承人走向社会,引导和提升传承人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决策,将保护重点放到政策方面,有效利用传承人自身的良好环境与经济社会基础,创造一种整体性的传承氛围,为传承人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使命。

开发性保护是指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因素加以运用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动力价值,将传承人纳入到社会发展的主轨道上加以运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推动传承人开发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功能,将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融于一体,突显出传承人的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

非遗文化传承的必要性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固本;创新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69-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在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在某种意义上基本结束了关于生产性保护的若干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实践中,依然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困扰我们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知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

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在这个文件中,首先明确了必须是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能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一界定明确了生产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等诸多保护方式一样,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寻得来的一种保护方式,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诸多的保护方式共同推进了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然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将会发现更多的适合我们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方式,也将不可避免地对已经采用和实施地保护方式进行修订、完善,甚至是弃用。

在这个文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要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和基础,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任何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有效传承、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措施都是为生产性保护所排斥的,因而这完全可以作为衡量诸多措施是否能够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主要标准。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因而,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不过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所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并通过这些措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可供大众欣赏和消费的文化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大众的视野,为广大民众所认知,从另一个侧面唤起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进而逐步唤起广大民众的保护意识。既然生产、流通、销售是生产性保护中的一些手段,也就存在可以采用或者不采用、选择采用的可能,这种可能完全取决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需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若不能明确这个问题,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是活态流变性,如果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无疑就是失败的。因而,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时代的变迁所带来的社会背景的诸多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甚至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相当尴尬。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的传承,甚至存在其传承在某个时期空白的可能性,即缺少某一时期的时代印迹。任何文化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所经历时代的印迹,也正是这些诸多的印迹才使得诸多具体文化项目更具有价值,甚至其所具有时代印迹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价值的大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何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连续性,尤其是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的连续性也就至关重要。如何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文化传统连续性的关键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通过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得以活态传承,使得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得以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当代社会找到符合自身实际的合理定位,进而在现当代社会中实现自身的传承与发展。

现当代社会是诸多文化相互影响的时代,尤其是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商业文化对农业文化的冲击更为明显,这种冲击既表现为对本土文化、弱势文化、农业文化生存空间的挤压,更表现为对本土文化、弱势文化、农业文化的同化。若只是生存空间被挤压,尚且还有传承的可能,一旦被同化,那么带有民族印迹的文化将不复存在。

非遗文化传承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特点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9-0218-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21世纪,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名词闯入了国人的脑袋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出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官方中文本。从表面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分为“非物质”和“文化遗产”两个部。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全称的否定。就此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就应当是“精神”,而不是“非物质。固然我们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就是精神文化。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并非原生性的汉语概念,它产生于汉语语境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作了解读,但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缺失,必要的时候可能会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

物质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是靠物质有形文化来传承的。表现为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劳动者生产技能和知识观念,它是人类物质基础和生活环境,能够便于观察相对固定统一的文化。如山川河流、楼阁庭院、生产机械等。非物质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维系生存最重要的精神形态则是动态无形的,流传着的。如人的本身是物质的,而每个人的不同形象、性格、脾气、语言和行为的“描述”则是”’非物质”的了。由此认为,对非物质文化认识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然角度的不同,认识的观念也不同。于是,关于“文化”几乎每一位学者都有自己的认识和标准,所有学科都定义过“文化”,事实上从未被统一过。最终世界文化组织把“文化”收集成两种:一种是物质文化,另一种是非物质文化。把非物质文化按照当今的观念和理论规定为五大类::一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语言口述的类别;二是表演艺术,包括戏剧小品、舞蹈等;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活动);四是有关宇宙和自然界知识实践(认识自然的过程);五是传统的手工艺生产过程(手工作坊和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劳动人民创造的精神财富,保护和探讨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被人类以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和发展的性质。如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即:指南针、火药、造纸和印刷术。它是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象征和汗水的结晶,并在长期生活实践中流传下来的技艺。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在调查时,首先要弄清这项技艺是不是我们的祖宗留下来的。这是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之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流传于农村,有的传承人是文盲,不可能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和习俗整理成书,在传承形式上主要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再加上在传承中有许多规矩,如“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有许多技艺属于独门绝技,往往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绝艺。再说,我国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还打上了“仙人和神秘”的烙印,甚至让人“望而生畏”,这些技艺往往都是一脉相传,一旦师傅过世后,这些技艺随之失传。故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抢救和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塑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的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塑性的必然。也就是说有“非遗”口头的传承性就有“非遗”的可塑性。特别是在“非遗”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日庆典、传统工艺等遗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它的文化内涵是通过人的活动表演来传达给受众的,因此在传承传播的过程中,将会有所变异和创新。如武术中的太极拳,从陈氏到杨氏,再到吴氏,还有流传着的太极拳的八十八式等,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他们还会根据不同人的特点不断创新,绝不是一成不变的。

非遗文化传承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高职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

作者简介:唐雯(1981-),女,四川营山人,南昌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艺术管理、艺术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3-0028-03

从教育学的立场出发,教育的文化功能决定了各级各类教育必然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承担自己的职责。当然,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教育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都应该形成自己的特色;这既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也是发展各级各类特色教育的需要。就高职教育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其可能性与必要性,也有其互惠性;所谓互惠性正表现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高职教育能够生成其自身的特色。

一、内在契合:高职教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性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依据这一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统和表述;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其中,表演艺术、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是具有比较明显的职业属性的,例如现代社会已经有了建立在特定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知识基础之上的庆典策划公司。可以说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某种职业属性为高职教育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高职教育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是使受教育者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道德修养的教育。按照1997年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简称ISCE),高职院校处于“实践的、技术的、指向具体职业的”5B的位置。无论是从职业教育的性质确定,还是从高职院校在高等教育机构序列中位置,都可以看到高职教育的职业属性;高职教育的职业属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职业属性正可以形成内在契合性。

具体而言,这种契合性至少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教育内容上。无论是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还是节庆礼仪,都可以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表演艺术与传统手工艺技能的职业导向可以一目了然,其本身正是人们在谋求生存过程中发展和积淀起来的。北京天桥艺人们的史册便是明证。节庆礼仪的职业导向亦正在被发现之中。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仓廪实而知礼节”,人们对礼仪规范的要求也开始日趋丰富,不仅传统的婚丧、重大节日庆典、各种奠基活动等要遵循既定的仪式,甚至朋友之间的聚会为了显得隆重也需要特别的设计。人们对礼仪规范的要求不仅仅是范围的广泛,而且有着“质”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要求礼仪“中规中矩”,忌讳“不伦不类”。换言之,人们对于礼仪规范等的要求也开始日趋“专业化”,于是也就有了从事这些工作的专业人员。其次是教师队伍。高等职业教育一直倡导“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固然可以着眼于让每一个教师既熟悉理论又熟悉技能,事实上也可以将高职教师分为两个体系:一是理论教师,二是技能教师。这两个体系的教师之间可以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同心协力地起到“双师型”教师队伍应该起到的作用,甚至有可能更为有效。因为各自有所专攻的时候,理论教师会在理论的提炼上更有成效,而技能教师也可以在技能上更有精进。如果确实可以做到将高职教师划分为两个体系,那么很多的民间艺人和技师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被吸纳入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队伍之中。如是,高职教师也就同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了。

二、责任担当:高职教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更具有迫切的必要性。同志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高等教育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首届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也指出“促进文化的发展”是大学的使命。足见,守护、传承、创新文化已是高职教育必须承担的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文化创新之源,守护、传承和创新文化必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传承、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经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的一种重要体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进民族认同和加强民族团结,这将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石。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难以为继的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式急剧减少,许多民间技艺濒临灭绝。例如,山西地方剧在1983年时大约有49种,而到2004年已锐减至28种。导致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保护不力。对于具有文化性格的教育活动而言,积极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责无旁贷。正如潘懋元教授指出:“教育的本质是通过文化过程使文化得以社会遗传和再生,因此,教育是文化的社会遗传和再生的机制,是文化化人的过程。……高等教育应该具有文化传承的功能、文化适应的功能和文化创造的功能。”[2]作为合理的推论,高等职业教育也应该勇于承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事实上,高职教育对技术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往往落实为某种技能技艺的传授,这正是在将体现悠久世界文明成果的优秀文化遗产一代代地接力、传承下去。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在于传承,要有传承者作为载体将其传承下去。没有传承人,许许多多的绝活绝技、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和节庆礼仪就会像生物物种丧失遗传基因一样永远消失。当前,我国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困境。而培养人正是教育活动的基本职能,在培养各种民间绝活绝技的传承者上,高职教育正可以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换言之,我们正需要高职教育去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这既是社会文化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其实也是高等职业教育职能扩展的需要。

三、特色生成:高职教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惠性

高职教育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有利于我国社会文化的传承与创新,而且也为高职教育寻找特色发展之路提供了契机。因此,我们认为高职教育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互惠性的。

高职教育的特色发展可以体现在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师队伍等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高职教育内容的特色发展之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具有典型的地域特色,即便是同一种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的地方仍然会包含着明显不同的知识与技艺。如剪纸首先分为剪纸和刻纸两大技艺类型,而后因南北风土人情的差异又形成南北剪纸的不同特性,北方剪纸粗犷豪放,南方剪纸精细秀丽。织绣则有汉族的云锦、宋锦、蜀锦,以及少数民族的土家锦、壮锦、毛南锦等;山东有鲁锦,无锡有精微绣,湖北有红安绣刘寿仙等。制陶技艺的地方差异性也是非常明显的,陕西、江苏、福建、贵州、广西、江西等其技艺也各不相同。这些颇具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进入地方高职教育活动之中,成为地方高职教育的资源,也就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高职教育内容。

独特的教育内容往往也会要求独特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与之匹配。对很多颇具特色的地方技艺而言,传统学校教育的班级授课制是难以达到其技艺所要求的高精水平的。因此,必须改变传统学校教育的班级授课制,寻找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在这一点上,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做出了很好的探索。他们以南通仿真绣为教育内容,以工作室为依托,实施“教师与师傅融合、学生与徒弟融合、作业与产品融合、教室与作坊融合”为教育模式进行纺绣技艺的传授。既沿袭了传统的“师傅带徒弟”心口相传的教学方式,又有手脑并用,理论学习加上实践操作的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在“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仿真绣工作室”里,师生学员首先对仿真绣大师们口授技艺的影像录音资料进行记录、整理,通过工艺学、遗产学的研究方法将所梳理建档的口传资料进行实践与复制,从而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融合。各地方高职院校都应该积极地探索与自己独特教育内容相匹配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3]。

独特的教育内容和教学组织形式必然会带来独特的教师队伍。正如前文所述,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等职业教育发生内在的契合之后,我们所倡导的“双师型”高职教师队伍也应该相应地发生变化。一方面我们需要有一批专门从事技艺、技能分析的理论型教师,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作为技艺、技能的教师。于是,各地方的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都可以纳入高职教育的教师队伍行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特异性自然也就会增加高职教师队伍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这可以说是与普通高等教育教师队伍的绝大差异,也正是高职教师队伍的一种特色。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职教育策略

一般意义上说,高等教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主要是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入手的。在人才培养方面,高校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各层次专业人才,如学士、硕士、博士等。例如,中山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湖北美术学院等明确招收“文化遗产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南京艺术学院等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方向研究生。以期望这些专业人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振兴”各个环节都能大有作为。在科学研究上,高校可以提供专门的研究机构、人员,产生一大批研究成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智力支持。自2002年5月,中央美术学院率先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之后。中山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河南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等高校也相继设立了名称相似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在社会服务上,高校可以通过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设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献、档案、展览等工作。当前的相关研究多论及的是普通高等教育或普通高等院校,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或高等职业院校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却较少论及。或者是因为人们习惯地认为高职教育以教学为根本,对于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很少做出要求。事实上,高等职业教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也可以从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在教学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教学内容。结合地方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着力开发相关的课程与课程体系,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课程、专业课程与选修课程综合体系。二是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正如前文指出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职业属性,那么高职院校正可以依托这些职业属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新的专业,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化,进而培养专门从事这些专业的人才,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在高等教育呈现能级差异的今天,很多人会认为只有普通高等院校才要关注科学研究,高等职业院校是教学型的高校,可以不要求科研。事实上,这是对高校的研究职能的一种误解。高校的研究职能首先不是仅仅指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的研究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其次,所谓的科学研究并不仅仅指向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各种手工艺技能、人类社会的各种表演艺术同样需要研究。高职院校同样可以建立研究所或研究中心,承担技艺或艺术研究的职能。每个地方的高等职业院校可以结合自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化的现实建立各种相应的研究中心。如江西省的高职院校可以建立赣剧研究中心、手工制瓷技艺研究中心、星砚制作技艺研究中心;安徽的高职院校可以建立徽剧研究中心、纸墨制作技艺研究中心、徽州三雕技艺研究中心等。

高职院校同样可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建设展馆,开展社会活动,参与非遗文化的直接开发(如旅游)等社会服务活动。同时还可以将师生在学习与教学的过程中形成的产品与习作组织义卖,一方面让学员看到自己作品的价值,另一方面所获得的资金可用于慈善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艺术表演类则可以组织义演,一方面增强社会民众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让学员将学习成果进行演练的好形式。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非遗文化传承的必要性范文6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上升至社会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力度与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社会上引起剧烈反响,如民间曲艺、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益成为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重点,本文以“梁平珠帘”为例,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探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以物质为存在形态的,群众文化生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紧密联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主要依靠世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广泛,内容众多,如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文化、手工工艺等。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人的技艺、经验、精神的活态流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标准可以看出其独具的特点,传承三代以上,时间不低于一百年,有明确清晰的谱系。民族特殊生产生活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内容,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灵活现的表现出民族个性与民族审美。人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传承者,人的声音、形象与记忆是其不断延续的工具。这就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具有脆弱性。当前我国有众多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最多的国家。

梁平竹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发展尺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进行发展争论日久,当前部分观点认为,只有发展才能拯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是其前提。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产业化发展,是解决非物质文化保护问题的唯一出路,产业化发展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带来经济效益,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经济成本控制是这部分观点的主要视角,其认为,应当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旧事物是否能为新时代创造经济价值是其值不值得进行保护的依据,如果被保护的事物不具备相应的传世价值,就不应浪费人力物力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济支持最终还要从其本身而出,只有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才能从物质基础上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这种观点有其独到之处,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想要发展壮大,走产业化发展是其必经之路。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产业化发展,必须清楚的认识到非物质文化产业化发展的主体是什么。早在1000多年以前的宋代,梁平竹帘就已经产生。可谓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梁平竹帘古老而精美,但是在继承与发展过程中却举步维艰。梁平竹帘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竹帘的造型,而是竹帘制作背后的工艺流程、传承人、与传承方式。梁平地区的人、社会关系、物蕴藏于梁平竹帘之中。产业化发展的特点即高度工业化,如果将产业化发展引入梁平竹帘,毫无疑问,现代工业生产模式必将深入梁平竹帘制作之中,这无疑会对梁平竹帘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传统制作工艺造成毁灭性打击。这会使梁平竹帘制作过度重视经济利益,忽视其背后的地域文化底蕴与人文内涵。如果对梁平竹帘产业化发展的主体把握不准,无疑会对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损害。梁平竹帘是梁平地域文化的代表,因此,在对其进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商业性应该小于艺术性。非物质文化申遗成功以后,相关部门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在当前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许多过度开发现象,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严重损害。中国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正在快速推进,许多优秀的民间艺术存在于农村,新农村建设中大量出现拆旧村建新村现象,这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载体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特别是一些具有市场价值的非物质文化,在申遗成功以后,一些人刻意追求其存在的经济价值,如在相关地点建立度假村或者大量复制一些手工艺品,这虽然看似是在弘扬优秀文化,实质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损害,这是没有准确把握非物质文化发展尺度的表现。但是如果不实行产业化发展,也不利于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传承人是民间文化存在于发展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民间艺术市场萎靡不振,传承人从事民间艺术收入微薄,不能满足生存发展之需,这导致许多民间文化传承人转变行业。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传承人也不希望自己的后代清贫,年轻人也不愿学习经济效益不大的手艺,这使民间文化的传承出现断层。同时受西方物质诱惑,许多民间优秀艺术传承人出国,传承人流失现象严重,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点,只有代代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不会消亡,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缺乏保护力度,传承人学习技艺的目的,首先是生活之需,只有满足自身发展之需,其才能将民间技艺等发扬光大,如果,民间技艺不能满足传承人需求,其主观上自然不愿意进行传承民间技艺,民间传承人保护力度不足,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梁平竹帘不仅仅是竹帘,其背后蕴藏的是梁平的地域特色与文化底蕴,要求其产业化发展必须准确把握发展之度。

2.创新尺度

部分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走产业化发展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会导致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原生态遭到破坏,使民族传统文化丧失其本身价值与含义,如何界定原生态中的“原”,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走向。梁平竹帘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宋代的舀纸帘是其古老形式,如今的梁平竹帘是经历千年发展历史的结晶,工艺、公用与艺术价值与宋代相比,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对梁平竹帘进行原生态保护,首先应当对“原”的时空点进行界定。很显然,现在保护的梁平竹帘,并不是宋代的舀纸帘,而是经历千年发展之后的梁平竹帘。梁平竹帘在清朝末年的主要题材大多是花鸟、民年故事与年华人物,与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相比,这些主要题材显然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如果固步自封,迟早会被市场淘汰,当今社会是公平法制社会,如果梁平竹帘的主题仍是维护封建秩序的宗法体系,势必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保护梁平竹帘,创新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创新也不是漫无边际的,过度创新会使梁平竹帘丧失地域特色与文化底蕴,因此,必须准确把握创新尺度,使梁平竹帘传达的价值观与当前社会总体价值观相符合,并影响主流价值观,才能不断开拓梁平竹帘的市场,市场开发出了,梁平竹帘的经济价值就会提高,这也更有利于保护梁平竹帘。对梁平竹帘的应当准确把握创新尺度,如大力弘扬与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相符的“仁”、“孝”、“和”的中国传统价值观。总之,保护非物质文化价值观不能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应当在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特色与文化内涵的基础上进行有尺度的创新。

做好梁平竹帘保护工作的具体对策

1.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梁平竹帘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梁平竹帘的发展状况。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把梁平竹帘保护工作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门机构,领导梁平竹帘普查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和普查人员,积极组织、精心策划,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培训,培养一支专业素质的普查队伍,落实普查工作,摸清区域内梁平竹帘的资源数量。广泛宣传,增强梁平竹帘的保护意识。加大投入,多方筹措梁平竹帘保护资金。加强理论研究,深入挖掘梁平竹帘蕴藏的文化内涵。

2.重视宣传,谋求发展

政府首先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政府并没有足够重视对于梁平竹帘这一民间传统手工艺宣传,仅有的少数报道也没有深入实质,大部分艺术工作者及研究机构对梁平竹帘没有广泛深入的了解,这直接导致梁平竹帘缺乏走向市场的媒介。梁平竹帘要发展,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这种独特的手工工艺为更多人知晓,加强社会对梁平竹帘的认识深度,使其广泛传播发扬光大。其次政府应应当积极谋求发展,只有为当地人民不断创造经济利益,人民才乐意学习这种传统工艺并将其传承下去。这就要求政府必须重视发展相关竹产业经济,鼓励当地人民积极学习竹帘制作工艺,保护梁平竹帘发展。政府应当积极利用税收、财政补贴政策对竹帘生产行业主题进行扶持,积极借鉴外部发展经验,吸收利用,构建一个完整的、良性运转的目竹帘生产发展体系。

3.制定梁平竹帘保护规划

对梁平竹帘保护必须制定规划,有步骤的开展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动保护工作开展,广泛普查,打好保护工作基础。制定梁平竹帘发展长期规划与具体工作步骤。规划制定应从大局出发,梁平竹帘保护工作应当做到统筹兼顾,既能保护梁平竹帘,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为传承人创收增益。制定保护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各个阶段的目标,要求,坚持循序渐进原则,避免操之过急。竹帘产业发展应当坚持试点先行与面上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对有消失危险的制作工艺进行重点抢救与整体保护。梁平竹帘是梁平地域特色与文化底蕴的代表,梁平竹帘保护与发展核心应当是政府,,因此政府必须积极落实保护经费、加强产业建设指导。同时,要坚持政府要积极动员民间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梁平竹帘保护工作。

4.完善法律制度

当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增强,非遗产业化发展迅猛,与非遗产业相关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纠纷不断随着国内非遗保护的意识渐渐增强,非遗行业的发展势头强劲,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不规范事件也屡见不鲜。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民间创作的作品作详细规定。当前我国非遗传承人,规模庞大。非遗文化的特点,使司法保护难度加大,当前我国非遗产业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因此政府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培养非遗产业传承者与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梁平竹帘保护力度,从法律层面为梁平竹帘的发展提供保障。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发展之度与创新之度,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快速发展的同时又不丧失地域特色与文化底蕴,政府应当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全社会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去,才能真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壮大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