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范例6篇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1

2019年,街道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应急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街道对2019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和评估。现将总结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

2019年,在区、街道、社区(村)三级共同努力下,我街道扎实有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全年虽发生两起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得当,未造成较大影响,总体态势保持平稳。

1、自然灾害。2019全年,我街道未发生较大火灾及暴雪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我街道历年保持良好态势。

2、事故灾难。2019全年,无重特大事故发生,发生两起一般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XXX受伤,不同程度交通拥堵,未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交通事故发生后,我街道有关领导和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维持秩序,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两起事故均已处理得当,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3、公共卫生事件。2019全年,未发生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动植物传染疫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我街道充分发挥综治、维稳、信访和各类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社会稳定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未发生重大、突发、群体性社会安全事件。 

二、应急工作分析与评估

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印发了《XXX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街道应急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任务以及重点项目。各社区、各部门按照党工委、办事处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了各类突发事件损失,确保了全街道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健全机制,有效应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一是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各社区居委会、相关各所站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筹指挥、协调全街道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配备了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各社区也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了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应急管理工作网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部门互动,工作到位。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妥善处置。三是信息畅通,反应灵敏。不断完善街道、社区两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做到了全街道覆盖,同时完善了各项机制,确保信息报送有效及时。制定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第一时间”知晓事件发生、“第一时间”投入处置。四是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失责追究制度。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不及时,处置措施不力等情况,建立追究制度,确保各项责任制度的落实。

2、完善预案,高效应急。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一是认真抓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紧紧围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结合我街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各个环节的专项应急预案。二是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预案针对性和适用性。年初,拟定了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安排计划,制定演练方案,并按方案有序推进各项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储备齐全,保障应急。我街道将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进一步强化,设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防汛防火、防寒防冻等各类物资储备齐全。总体来看,应急预案、队伍、资金、物资等准备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为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处置得力,降低损失。我街道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及时得力。2019年6月11日位于XXX与XXX处发生一起摩托车和出租车碰撞事故后,具体负责的基层信息员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我街道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救援,处理得当,有效预防了事件的影响及损失的扩大。

5、宣传到位,防范未燃。建立由包片领导牵头,包村干部及村主职干部配合的宣传机制,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全年累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5000多份。结合阶段重点工作,通过宣传栏、明白纸、宣传画、微信等一切可以加大宣传的载体,做好防火、交通安全、防寒防冻等各类公共突发应急事件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并做好防御措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街道虽然在应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极个别干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应急管理及防灾自救的宣传载体和形式还不多,群众对应急管理了解不全面,应急自救知识相对欠缺,自救能力还不强。二是由于少数预案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不够强,造成预案的落实不够彻底。三是应急演练不够经常。四是应急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工作需继续加强。

四、下一阶段工作建议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管理工作是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政府行政能力、执政能力的考验。防范各种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带来的损失,还是一项需要探索的工作。建议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1、规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本着立足实际、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方针,充实和加强应急管理机构,确保应急办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等。

2、规范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各类专项预案编制计划,确保预案基本覆盖本地主要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到预案先行,防范在前。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2

1.1目的

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充分动员政策资源和社会资源,增强全社会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失,保障全县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出租汽车行业紧急事件。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三级:一般、较大、重大。

一般:在全县范围内,一次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或群众游行示威,影响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较大,如不控制有可能继续扩大的情况。

较大:在全县范围内,一次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或群众游行示威,影响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很大,如不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况。

重大:在全县范围内,一次发生100人以上出租汽车驾驶员或群众游行示威,影响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重大,如不控制有可能对全县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1.3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事发地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域协调配合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首报问责制,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二)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条块结合,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依靠全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和科学决策体系。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四)综合调控的原则。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处置、平息事件。

(五)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修订应急预案,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加强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使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规模较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上访、罢运等事件,以及少数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过激行为,制造严重不稳定事端等情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腾冲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建设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交警、交通、财政、发改、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决定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决定现场处置指挥小组人员的组成和分工,授权指挥小组进行现场处置;决定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组织起草修订《腾冲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部署的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件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和恢复工作;部门负责群众上访问题的汇总和汇报等工作,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借助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情况;其他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相应的具体行动方案;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收集、掌握动态信息,平息、化解矛盾;参与现场处置,做好本属地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疏导工作;做好平息事态的相关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组、现场治安组、后勤保障组。

(一)综合组

综合组由县建设局、交通局负责人组成,县建设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应急协调事务;负责向各组传达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的指令;负责与有关方面联系,督促有关方面工作;报告各组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公布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负责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承办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现场治安组

现场治安组由县公安局、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的分析处理,内容包括事件特性、危害程度和事件波及范围;负责控制源头,防止事件扩大;负责事件现场摄像;负责搜集与事件有关的物证、证人证言和资料;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负责组织维护事发现场和区域治安交通秩序;负责疏散事件区域内的无关人员;负责处理与事件有关的其他治安问题;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财政局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度应急处理所需的器材、车辆等应急物资,承办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当本县辖区内发生一次50人以下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启动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当发生一次50人以上影响特别大的出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请求县人民政府处理,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理

(一)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启动本地或本单位应急处理预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减少经济损失。

(二)县应急指挥部接到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后,按其严重程度,酌情启动全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责任人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迅速组织处置工作的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制定处置方案,责令受到严重影响的区域立即停止一切活动,并撤离、疏散无关人员。

(四)参加现场处理的人员必须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处理方案实施治理,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4.3现场处理

(一)加强对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警戒和监控,一旦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的情况,县建设、公安i、交警、交通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疏解和劝导,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二)一旦出现部分出租汽车罢运的情况,县公安、、

交警、交通等部门和各相关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及时进行阻止和规劝,并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交通部门应迅速调集客运企业应急运力疏散旅客。公交、中巴等经营企业通过加密班次等方式,积极缓解交通客运压力。

(三)一旦出现阻塞交通、聚众闹事、冲击县委、县政府、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等情况,公安、交警、行业管理部门应迅速进行现场控制,疏通道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四)一旦出现个别人的过激行为,公安、交警等部门应迅速封锁现场,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4.4应急处理终止

(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事件应急处理终止。

(二)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规定,向有关机构提供事件调查处理所需的情况资料。

5.责任与奖惩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等情况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3

由于特有的地质构造条件和自然地理环境,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有2亿左右人口受灾;年均死亡近万人;年均倒塌房屋350多万间,经济损失2000亿元,自然灾害频度高、分布广、损失大。

由于我国的公共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又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迅速发展的历史阶段,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造成13万多人死亡,70多万人受伤。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500亿元。多种传染病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据统计,2003年全国按照规定报告的27种传染病发生近260万例,其中死亡6474人,死亡率是0.48/10万。2004年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7451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

近年来,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20万人,非正常死亡率约26‰(非正常死亡人数/死亡总人数×1000‰),伤残超过200万人,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公共安全还将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三)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但是,要特别注意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往往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几个突发事件同时发生。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穴Ⅰ级?雪、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穴Ⅲ级?雪、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穴Ⅳ级?雪。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按照其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严重 ?穴红色?雪、严重 ?穴橙色?雪、较重 ?穴黄色?雪、 一般 ?穴蓝色?雪。

(四)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穴单位?雪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部门预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各地 ?穴市?雪、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各企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的应急预案等。

(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法制

应急管理体制方面:主要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和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充分发挥人民、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

运行机制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会管理机制等。

法制建设方面:主要是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并注意通过对实践的总结,促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

(六)狠抓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4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突破创新跨越科学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省政府印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依照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报县政府备案。

(5)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安全生产、民政、卫生、公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全县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是县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县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生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办)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3.1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应急办会同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2)预警信息的。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县政府将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预警通告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气象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县人防、气象等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的权限和程序。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权限。

(5)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街道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地区或国家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按规定程序逐级向市、省政府提出请求。

对于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或县有关部门的建议,县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省、市驻庆单位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药品监管、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县商务、住建、交通运输、人防、民政、公安、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县应急办负责和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县发改、经信、商务、交通运输、财政、民政、物价、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县经信、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县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组:由县委宣传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台办、商务、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县环保、卫生、科技、金融、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庆有关单位,武警中队,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2.6区域合作

县政府指导、鼓励各乡镇(街道办)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2.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3.3.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县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省、市政府统筹安排。省、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3.4信息

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急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中队、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政府及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县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县发改、经信、商务、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民政、水务、公安、消防、电业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县乡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卫生、民政、水务、电业等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县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县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县经信、人防、文广新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撑

县科技部门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4.12法制保障

县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县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河道、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县应急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办)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县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附件

7.1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2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3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I级响应。逐级报告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1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利用全省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逐级报告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应急指令,启动省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利用省政府多个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5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2.4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6

为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应急防范处置能力,保障基础信息网络、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和重要网站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确保我区基础网络、电子政务系统与其他重要信息系统能够连续运行和数据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政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框架指南》;

6、《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7、《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8、《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1、积极防御、综合防范。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以及“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协调管理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

3、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障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民财产遭受损失。

4、科学决策、果断处置。按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5、依靠科学、平战结合。加强技术储备、规范应急处置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与规范化。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适应于我区范围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预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预案所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设备软硬件故障、内部人为失误或破坏、黑客攻击和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宣传、煽动和渗透活动,或者对国内信息网络或设施、重要网站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活动等原因,严重影响到我区各级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破坏、数据破坏或信息失泄密或窃密等,从而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众利益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程度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主要是指国家事务处理信息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系统);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劳动保障、卫生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教育、科研等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公用通信、广播电视传播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重要网站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其他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及承载这些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

(五)分级分类

1、事件分类

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特征,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指地震、台风、雷电、火灾、洪水等引起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损坏。

(2)事故灾难。指管道建设、电力中断、网络损坏或者是软件、硬件设备故障等引起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损坏。

(3)人为破坏。是指人为破坏网络线路、通信设施,黑客攻击、病毒攻击、恐怖主义活动、反动宣传和恶意煽动等引起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损坏。

2、事件分级

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I级(特别重大):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发生全区性大规模瘫痪,事态发展超出区政府和区级主管部门的控制能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2)II级(重大):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发生全区性瘫痪,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需要全区多部门协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III级(较大):某一区域或部门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瘫痪,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但不需要跨部门协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IV级(一般):除上述情形外,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区政府设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1、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我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机构,由区长和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610办、工信局、公安分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文化广电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全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由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2、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由区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工信局、公安分局、政府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办(保密局、机要局)、区政府办(应急办、信息股)、区工信局、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电局、区委610办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建立社会应急支援体系。区公安分局为全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信息通报与预警监测机构。

(二)工作职责及任务

1、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制订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协调推进全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和工作体系建设;发生I、II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后,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和处理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落实。

(2)研究提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督促全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建设。

(3)负责区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督促重要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

(4)指导全区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研究、预案演习、宣传培训,督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5)负责对区级各部门、各乡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工作,并组织力量进行援救。

(6)及时收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I级或II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相关单位职责

(1)当发生重大网络与信息突发公共事件时,各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公安分局为全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通报单位,接收来自各成员单位和重要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负责信息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和通报,必要时受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向社会预警信息。在应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维持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监督、检查、落实网上安全技术措施,处置网上病毒等各类有害信息,重要通信设施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3)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在应急期间指挥系统的通信保障和基础通信设施的保障、修复,对基础信息网络事故的调研、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并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5)区文广局负责组织监测发现影响和可能影响广播电视传播网络正常运行的事件,并组织开展处置恢复工作,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监测发现无线干扰广播电视信号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恢复工作;组织监测发现卫星干扰广播电视信号事件,并进行处置;组织监测网上有害、敏感视听节目,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和管控;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输通畅。

(6)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安全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和管理工作;对互联网时政新闻信息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手机时政类新闻信息进行管理;通知相关部门或网站及时删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依法关闭严重违规的网站;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重大敏感时期和重要活动、会议期间重点网站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回答公众与各新闻媒体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询问。

(7)区委办(保密局、机要局)、区政府办:负责组织查处互联网失泄密事件,对互联网失泄密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密级鉴定;负责互联网失泄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各部门、重要业务系统的密码、密钥管理和推广应用,保证密码、密钥安全。

(8)本预案未规定具体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制订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协调小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4、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专家小组职责

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专家小组由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广电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等社会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科室负责人组成。

专家组职责: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参与重要信息的研判,参与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和先期处置

(一)信息监控与报告

1、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制度。要落实责任制,制定本单位信息通报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单位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按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报告。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2、区公安分局应整合现有的应急服务报警接警资源,实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接警,保证信息通报和联系渠道畅通。

3、各重要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员应确立两个以上的即时联系方式,公众可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进行报警,避免因信息网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要的信息通报与指挥协调通信渠道中断。

4、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报告制度。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单位),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报告:

⑴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⑵网络或信息系统通信和资源使用异常,网络和信息系统瘫痪、应用服务中断或数据篡改、丢失等情况;

⑶网络恐怖活动的嫌疑情况和预警信息;

⑷其他影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信息。

(二)预警处理与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在2小时内进行风险评估,判定事件等级并在本系统预警。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的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区公安分局通报情况。

2、公众发现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时,可向区公安分局报告。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向相关的责任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各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救助,查明事件状态及原因,并反馈给区公安分局。

3、召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特殊重要时期,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指示,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Ⅲ级/预警”安全事件处理要求和流程做好应急准备;当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预警”及以上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提高一级安全事件的处理要求和流程进行各项应急处理。

4、对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和地区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处置程序处置,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信息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根据问题的性质、危害程度,提出安全警报级别,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送区指挥部,同时对重大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5、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信息作出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生和可能发生I级或Ⅱ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迅速召开区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确定指挥人员。

6、对需要向社会预警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指挥部授权区公安分局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分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的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7、各相关应急联动机构应根据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8、各相关应急联动机构应根据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应急响应程序

当我区可能发生或已发生“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Ⅰ、Ⅱ级/紧急”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紧急报告时,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经指挥部批准,指示事发单位和相关部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二)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Ⅰ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立即将安全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电话报告至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向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1)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进入Ⅰ级响应状态。紧急安排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安全事件信息和汇总,并派出联络员参加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同时向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的机理、原因和造成的危害,严密监测、监控和跟踪事件发展态势。

(2)按照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挥部组织公安、保密、通信等职能部门、技术支撑机构和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专家小组,按照本案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条款控制事态发展。

(3)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现场应急处置规定和要求,负责对事件进行监测、监控、跟踪和应急处置,并根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及发生的机理、原因和造成的危害。指挥部每小时向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发展和工作进展。

2、Ⅱ级响应

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Ⅱ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在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按照本案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条款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示事发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处置程序。

(1)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Ⅱ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区指挥部办公室安排24小时值班,收集和汇总事件信息,每小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进展情况。

(2)事发单位的应急机构进入紧急状态,在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负责本单位应急事件处置和支援保障工作。

(3)事发单位及时组织力量,监测、跟踪和收集事件信息,分析、研判事件特点、机理和危害,每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进展情况。

(4)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全面了解、分析和研判主管范围内的信息系统是否受到事件的波及或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5)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事件变化和处理情况,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区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6)指挥部组织公安、保密、通信等职能部门以及技术支撑保障队伍,采取技术措施,尽快控制事态;组织、督促相关运行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事件蔓延和升级。对于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扩散。

(7)事发单位根据事件发生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恢复受破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要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和数据信息,有必要时要组织公安部门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8)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向社会有关单位的信息工作,对受灾单位和个人进行解释、疏导,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相关信息。

(9)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发展和进展情况,提出是否需要救援和进行跨部门协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需要跨部门协作的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Ⅲ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由事发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1)事发单位的应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单位在4小时内将事态发生变化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重大事项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事件处置中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和支持的,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协调。公安、保密、通信等技术支撑部门应积极提供配合和支持。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通报,结合本系统网络与信息系统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固本网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和损失。

4、Ⅳ级响应

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Ⅳ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自行做应急处置,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现场应急处置

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在启动本级预案或报经指挥部批准启动区预案的同时,须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尽最大可能收集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定位威胁和安全事件的来源,缩短响应时间。

(2)检查威胁造成的结果:如检查系统、服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或可用性,检查攻击者是否侵入了系统,再次侵入的可能性,损失的程度,确定暴露出的主要危险等。

(3)抑制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限制潜在的损失与破坏。可能的抑制策略一般包括:关闭服务或关闭所有的系统,从网络上断开相关系统,修改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过滤规则,封锁或删除被攻破的登录账号,阻断可疑用户得以进入网络的通道,提高系统或网络行为的监控级别,设置陷阱,启用紧急事件下的接管系统,实行特殊防卫状态安全警戒,反击攻击者的系统等。

(4)根除。在事件被抑制之后,通过对有关恶意代码或行为的分析结果,找出事件根源,明确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彻底清除。与此同时,对攻击源进行定位并采取合适的措施将其中断。

(5)恢复信息。恢复数据、程序、服务、系统。清理系统,把所有被攻破的系统和网络设备彻底还原到正常的任务状态。恢复中涉及机密数据,遵照机密系统恢复的相关要求。

(四)应急结束

1、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根据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预案建议。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终止应急预案建议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预警级别做出决定,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总结。回顾并整理发生事件的各种相关信息,详细记录所有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逐级上报调查报告。

五、事后工作

(一)事后处置

1、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统计各种数据,查明原因,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以及恢复重建能力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员和技术、物资和装备以及资金等支持,并将善后处置的有关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2、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援助,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助。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二)调查和评估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事件调查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事件发生及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应经区指挥部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采取新闻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通报。

六、保障措施

区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一)积极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要充分考虑抗毁性与灾难恢复,制订并不断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处理流程。

(二)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和信息安全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三)建立应急处理技术平台,进一步提高安全事件的发现和分析能力,从技术上逐步实现发现、预警、处置、通报等多个环节和不同的网络、系统、部门之间应急处理的联动机制。

(四)加强应急通信装备准备,建立备份系统和紧急保障措施,形成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通信系统。

(五)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业主单位在建设系统时应事先预留一定的应急设备,建立信息网络硬件、软件、应急救援设备等应急物资库。在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调用。

(六)重要信息系统均应建立异地容灾备份系统和相关工作机制,保证重要数据在受到破坏后,可紧急恢复。各容灾备份系统应具有一定兼容性,在特殊情况下各系统间可互为备份。

(七)加强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强化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术的信息安全核心人才及管理队伍,提高全社会网络与信息安全防御意识。

(八)大力发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业,增强全社会应急支援能力。

(九)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和经费保障,优化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的物质保障条件。

(十)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预案实施有效。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有效的形式,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预防、预警、自救、互救和减灾等知识的宣讲活动,普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教育材料,普遍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公布有关信息网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制订严格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增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组织能力。加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技术准备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及技能。

(二)预案演练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监督检查和奖惩

各重要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与任务,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经常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对各项制度、计划、方案、人员、物资等进行实地验证,并以演练的评定结果作为是否有效落实预案的依据。对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有效落实预案各项规定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保障不力、瞒报漏报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修订工作由区工信局负责,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有关部门、重要信息系统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报区工信局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