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采购工作计划范例6篇

行政单位采购工作计划

行政单位采购工作计划范文1

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形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非驻穗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3号)的精神,其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二、市级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市直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

市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审核按照部门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批复。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也是反映单位用款的计划。它包括了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等内容。

1、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格式。

采购人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季分月编制本单位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下称“采购计划表”,采购计划表用Excel格式制作,格式及编制说明详见附件1,由编报单位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及其软盘报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和方式的编制要求。

采购人在填报采购计划表时,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和方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纳入当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自行填报采购形式和方式。

采购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时间要求。

采购人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采购人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来源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计划表》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在实施采购前得到落实。

采购项目以协议供货、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在收到通过审核的《采购计划表》后,采购人应尽快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

采购项目需要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或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采购方式进行批复。采购人在收到采购办的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批复。

采购办收到经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转来的《采购计划表》后,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或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同时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出《东莞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格式见附件2),采购人应在通知的时间内到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计划批复书》。

计划批复书连同《采购计划表》主送一份给采购人,各抄送一份给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属当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建设工程类项目和修缮、装修工程项目的采购,应按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四)季度采购计划的调整。

季度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表》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表》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人应就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及地点、交货时间等资料提交给采购机构。

采购机构应在每月的14日和28日,将接收各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的安排情况书面反馈采购办(信息反馈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表》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表》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结束后,由采购机构将项目的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程序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公布。

(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确认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四)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进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应尽快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人根据已落实资金的《采购计划表》,在各品牌中自行选择符合使用要求的任何一个品牌和具体型号,然后由该品牌厂家指定在东莞的经销商将采购人的选择情况向采购办提出价格审核申请。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可以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采购办收到核价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3、收到采购办的批复后,采购人可与经销商办理签订供货合同及供货等手续。

4、关于纸张和印刷项目的采购程序。

采购人办理纸张项目的采购,不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只需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办理。

采购人办理印刷项目的采购,如采购资金属单位自筹资金的,不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只需直接与财政部门公布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办理;如采购资金属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该项目应按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程序1-3办理采购。

5、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采购程序。

采购办按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转来的已落实资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计划表》的接收先后顺序,向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出具一式五份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收到《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后,按以下程序分配工程编审任务:

(1)按资质划分: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结合东莞市实际和以往工作情况,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编审,需具备乙级或以上资质。3000万元以上的预结算编审,需具备甲级资质。如上级有关部门另行颁发相关管理规定,则业务主管部门对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审范围以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东莞市实际另行制定。

(2)分配办法:

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编审任务分配原则上采用循环排号法。

对入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

对于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概(预)、结算编审任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将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

对于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概(预)、结算编审任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将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

②属时间要求紧急、评审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进行任务分配。择优选择是根据工程评审的要求和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侧重、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选择。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获任务分配后,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原排号在该服务机构之后的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同一采购人不能连续两次选择同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编审。

③不论按哪种方法获取评审项目任务,但到下一次排号循环时,前项目评审还未提供评审报告的,不能接受新的任务,排号顺序不变,由下一排号接受,如此类推。如所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都存在未完成任务的,则按循环排号法和择优选择法分配任务。

(3)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按上述程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在《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上进行确认并交一式四份给采购办。由采购办把确认后的《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发给采购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各一份,同时抄送一份给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4)采购人收到经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和采购办确认的《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后,与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6、其他。

本工作程序公布后,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实施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1、采购文件。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机构在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定稿后,在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采购)邀请函前,将招标(采购)文件报采购办备案。

2、采购结果。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机构在开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提交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确定采购结果后,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站及其他媒体进行采购结果预公示。

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如无需公示的项目,应在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3、采购失败项目的办理。

对于采购失败的集中采购项目,如需即时调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的,采购人应及时会同采购机构填写《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预申请表》传真到采购办,进行项目采购失败预申请。采购办一般即时对项目采购失败预申请进行回复,采购机构按采购办的回复意见接着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采购机构在确认采购结果失败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采购办补报《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审批表》和《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预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4)。采购办收到采购人送来《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4、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1、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2、关于纸张项目和印刷项目的采购资金结算。

行政单位采购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预算;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原则;风险;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111-03

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定义及意义

内部控制既是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按照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结合内部控制的定义,可以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做如下表述: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条例、规章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衔接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控制措施,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防范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风险,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经秩序。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条例、规章的必要补充,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条例、规章,保障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和基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原则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原则包括:

一是全面性原则。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是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应当关注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采购活动和采购活动的重大风险。重要性原则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本单位的重大采购活动、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的建立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是制衡性原则。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制衡性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制约,确保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或岗位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和实行相互监督,确保履行内部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是适应性原则。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单位建立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国家对政府采购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

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通常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制度未及时修订和建立,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缺乏,难以形成相互制约,影响单位对采购风险的控制。二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不合理,导致政府采购活动与业务活动相脱节,出现资金浪费或资产闲置等问题。三是政府采购需求审核不严格,需求参数不公允,验收不严格,导致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质次价高等问题。四是政府采购活动不规范,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信息,甚至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导致单位被提讼或受到处罚,影响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五是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不善,信息缺失,影响政府采购信息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等。六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保密相对立,以保密为由,杜绝信息公开,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

四、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建议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存在的主要风险,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到本单位外部的相关环节与程序,也涉及到本单位内部的相关环节与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这些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机构和相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二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流程;三是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责任;四是政府采购业相关的检查责任。

(二)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机构和岗位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规模、内外环境等因素各不相同,各个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组织体系的具体设置也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都应当包括政府采购业务决策机构、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机构及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机构。

1.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机构。(1)政府采购业务决策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作为专门履行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决策机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在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其成员由单位领导、政府采购归口部门、财会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决策机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能:一是审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二是研究决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三是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是其他相关决策事宜。(2)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机构包括政府采购归口部门、财会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请的提出部门,具体承担的工作包括:一是申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二是依据本单位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提出政府采购申请;三是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四是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部门或者指定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其一,拟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其二,汇总审核本单位各业务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其三,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其四,组织处理政府采购纠纷;其五,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其六,做好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及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主要职责包括:一是负责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各业务部门执行;二是及时转发有关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三是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四是依据规定,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五是与政府采购部门沟通,核对采购业务的执行和结算情况。(3)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机构。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通常为内部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监督检查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部门执行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2.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牵制原则,确保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做到相互牵制;二是效率原则,岗位的分离,应当体现在不相容岗位之间,而不是所有岗位都要分离。在实际工作中,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其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定;其二,政府采购需求的制定与内部审批;其三,合同签订与验收;其四,验收与保管;其五,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其六,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在采购预算编制时,要加强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使政府采购预算能够满足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的需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或未能购置、影响业务工作开展的情形。

2.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按期(如月度、季度)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业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注意:一是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依据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需求进行编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的落实情况;二是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三是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同一季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尽量不安排两次以上采购计划;四是业务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部门在提出政府采购计划后,政府采购业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是政府采购计划所列的采购事项是否已列入采购预算;二是是否与业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资产存量相适应;三是是否与资产配置标准相符;四是专业性设备是否附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财会部门应当就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在采购预算指标的额度之内进行审核。

4.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经审核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照程序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应当下达给政府采购业务部门,作为业务部门办理采购业务的依据。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1.政府采购的申请与复核。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应当以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为依据,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在申请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和政府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需求登记日期等要素。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在对申请进行复核时,需关注:一是采购申请是否有预算指标;二是是否适应当期的业务工作需要,是否符合当期的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业务部门的审核。政府采购业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申请后,应当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当期的政府采购计划;二是政府采购成本是否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额度之内;三是经办人员是否履行了初步市场价格调查,政府采购需求参数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数,是否存在“排他性”的参数;四是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的选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政府采购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对按照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

1.确定验收方式。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的政府采购验收应当按照采购组织方式进行:本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由本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本单位依法委托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由本单位或委托的政府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本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机构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办理验收。

2.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由本单位代表、政府采购机构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但是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组织实施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文件,对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

3.出具验收证明。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证明。参与验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证明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单位应当加盖公章,以落实验收责任。验收证明应当作为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必要文件。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

为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等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者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或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质疑投诉答复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如,某单位规定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由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部门负责牵头,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并对答复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由政府采购业务部门进行归档和保管。

(七)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加强记录控制有利于全面记录、反映政府采购业务的全过程,促使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工作人员自觉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部门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防止资料遗失、泄露;需要向财会部门同时提交的或按照规定应当向外部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及时提交或备案。此外,政府采购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与本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定期核对信息,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业务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及时解决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在本单位内部的公开透明。

(八)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管理职责,要求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政府采购信息。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通过这种方式强化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从而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安全保密控制。

行政单位采购工作计划范文3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采购项目截止(开工、使用)时间等。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

(1)政策性原则。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应当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2)实用性原则。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要盲目追求“超前”,贪大求洋,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超前,也要避免不考虑发展而导致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造成浪费。(3)可靠性原则。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单位的财务预算一样,一经批准,便要严格执行,一般不能调整。因此,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该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不能预留缺口。(4)完整性原则。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5)统一性原则。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1)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2)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3)各业务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4)单位各项收入中能够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资金额度;(5)近期政府采购招标竞标活动的中标价。

3.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好预算,保证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质量,必须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1)对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深入了解并掌握各业务部门的资产情况、管理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及需购物品、工程、服务情况,总结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方面的经验与不足。(2)搞好国有资产合理调配与利用,挖掘现有资产潜力,盘活存量资产。尤其是在当前财力十分有限、公共财政建设压力加大、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更要注意挖掘存量资产潜力,对闲置资产实行统一收缴、统一调配,或者实行租用,鼓励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既可弥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不足,又可以腾出资金加快新一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3)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在单位领导的统一协调下,从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采购项目,并进行认真论证,落实相应的资金来源。(4)申请财政专项拨款的单位,应从单位实际出发,提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预算额度。(5)正确领会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求。为了保证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前,必须组织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有关规定,熟悉政府采购目录,正确领会编制预算的有关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意义

政府采购预算集中反映了预算年度内各级政府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事业行政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方向。加强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仅对保证事业计划和行政任务的完成,而且对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事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要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农业等领域从事公益性的业务活动;行政单位则从事着组织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因此,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一方面是国家实施有关方针、政策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又是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保证行政工作任务完成的物质条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执行的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项事业发展、国家政权建设、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是有利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各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如何,既影响着单位预算的平衡,也影响着财政预算的平衡。因此,要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就需要各事业行政单位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资金,为财政预算的平衡奠定好基础。

行政单位采购工作计划范文4

【摘要】近几年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四项改革逐步在基层全面铺开。政府采购作为财政四项改革之一,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但由于其运行环境并不完善,特别是在基层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困难重重,如何应对。

【关键词】政府采购基层单位难点透视

一、基层堤防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难点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属湖北省水利厅直管单位,下辖十二个堤防、涵闸管理分局,五个局直单位,所辖单位分布在江汉平原七个县市,担负着汉江中下游752KM堤防的常年维护、管养及防汛任务。2008年,我局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571万元,利用自有资金列入政府采购商品180万元。项目经费571万元包括堤防维护经费533万元,正常防汛经费38万元,按湖北省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堤防维护费和正常防汛费支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截止10月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项目经费实际到位291万元,未到达280万元,包括1.4万元正常防汛经费。堤防维护经费和正常防汛经费是我局完成年度堤防岁修养护、涵闸整修任务不可缺少的经费,资金到位的早晚对当年的安全渡汛影响极大,然而2008年汛期已过仍有近半的资金没到位,由于资金不到位,有的分局仍没能完成当年的堤防岁修计划。此外利用自有资金采购商品实际申报112万元,其中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函70万元,正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确认函。因得不到及时批复,为了保持单位的正常运转以及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单位不得已对堤防管养所需的除草机、堤林翻耕机等急需物品未待批准自行采购。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已成为我局正常运转的最大障碍,造成我局政府采购进展缓慢、执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府采购手续繁琐,操作难度大

2007年湖北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订了《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分采购程序、采购行为、采购文本三部分规范共22章,12.5万字。其中采购程序就有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质疑和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程序,每一程序又有若干环节,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但是对基层单位(特别对省直、厅直在武汉市外单位)可操作性不大。依照《规范》我局各二级单位所需政府采购物品首先经汉江局汇总,再上报水利厅,然后由水利厅汇总上报财政厅,小到传真机、碎纸机,大到工程项目,一概必须此程序,而现行《规范》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协议供应商在武汉市区,我局所辖却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包括询价、协议等必须跑很远的路,有的二级单位分散在偏僻的乡镇,这样层层上报,层层下达,加之政府采购本身的繁琐程序,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和运行成本,有的单位为几百元的急需物品,也得跑出几百元的申购费用。此外,按照《规范》,有的基层单位在加油、打印、会议费等支出根本无法实施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行为滞后,造成隐患多

按照现行的财政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各单位采购活动纳入部门预算,而部门预算的编制本身就有“二上二下”的漫长过程,一般在次年的三月人大会通过后才得以实施,在部门预算没有批复之前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财政部门为各预算单位预拨经费,但政府采购却只有在人大批准部门预算后方可执行。部门预算的批复在基层单位一般也就拖到四月份以后了,这意味着每年的前五个月无法购回所急需的办公用品、设备等。我局2008年堤防岁修任务按原计划拨付体制,应在前一个年度的冬季即预付开工,2008年汛前即已完工,然而今年汛期已过,却有近半数的资金没有到位,造成应维修涵闸无钱维修,很多堤坝无钱养护,这无疑加大了我局所辖的堤闸的隐患,对堤闸安全渡汛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有的管理段危房改造、维修项目因当年采购工作推迟而推迟,有的管养点用房甚至在房屋倒塌后仍没有等到房屋整修的批复。

3、政府采购刚性有余,缺乏灵活性

按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项目经费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作为我局正常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经费即被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可是堤防维护费实际用于全局堤防日常维护,其开支主要有诸如堤面整修、堤身除草等项目,防汛费也是用于日常防汛检查等支出,况且全长752公里的大堤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项目支出涉及到上百个点,无法集中实施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的这一硬性规定,正是造成我局2008年项目经费无法及时到位的主要原因。《政府采购法》及其《规范》虽然对所须按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服务等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临时性、突发性的采购行为作具体规范。《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提到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规范》第三章也只提到“不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预算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但这只是使采购工作回到了重新申报的起点,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我局今年5月在水管爆裂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将本已纳入2009年部门预算的水管项目提前开工,在申报政府采购时,水管改造已经完成,这暴露出了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缺乏灵活性。

4、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多年,但在基层才刚刚起步,有的基层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十分肤浅,重视不够,主要表现有几点。一是认为自有资金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随意购买,自行其事仍很普遍。2008年各二级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行采购的设备、办公用品等41.99万元,没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工程70万元。二是对政府采购与集体采购的概念没有分清,以为只要是集体行为的采购就是政府采购。三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配备不强,不能及时按《规范》程序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造成已申报的政府采购材料多次被打回,有的询价单不是真正由供应商参与填表,而是由采购单位一人完成,有的中标单位与发票开列单位不一,甚至银行账号也填错,没有采购小组签名等等。四是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粗糙,没有进行细致的市场调查。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对本单位所需商品进行初步的市场询价,做到心中有数,如有的单位,需要10万元的小车,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认真作市场调查,结果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再进行询价才发现市场没有所同价位的小车,致使当年的采购行为大打折扣。五是政府采购工作后续管理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资料保管期为十五年。可是有的基层单位在当年申报完成后,就无法查找申报资料的踪迹。

5、现行政府采购工作与有关法规相抵触

依照《规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畴的商品、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这就包含了纳入预算之内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工程项目。自有资金采购程序是:采购计划申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函,基层单位再组织询价、签订采购合同等,将此资料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确认函。按规定的程序,确认函下过后,基层单位即可实施采购行为,在询价、签订合同的申报材料中,规定必须附上采购发票,然而真正的采购业务并没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单位为开发票的确犯难,特别是在现今发票管理越来越严的条件下。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1、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已颁布实施几年,但要达到其最终目标,必须经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并不断创新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法》应有的作用。省级预算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深入调查,制订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2、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适当放权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管而有序,放而有度”的原则上,适当下放当前政府采购目录下的货物、工程项目、服务等政府采购权。一是将用于堤防维修项目经费、防汛经费与重点工程项目经费分别对待,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费可视同人员经费一样,按工程进度拨付,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即可。二是对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手续进一步简化,探索并扩大分散采购的办法,如将自有资金采购审批权改为属地审批原则,这样既节省了采购繁琐的手续和时间,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也节约了采购成本。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为分散采购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采购工作计划范文5

一、应急项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二、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急项目的处理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1.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2.属于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四、责任追究

行政单位采购工作计划范文6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规模小,供应商少,市场竞争氛围不浓。县级财政财力有限,“吃饭财政”普遍存在,用于各单位硬件建设的资金比例较低,从而制约了政府采购的规模。规模小导致外地有实力的供应商对进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兴趣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优势的发挥;另一方面,县级商品市场相对发育不健全,市场竞争远不如大中城市激烈,潜在的本地供应商偏少,有的货物很多是本地独家经营或者根本找不到供应商,无法满足潜在供应商必须超过三家的基本要求,致使政府采购难以实施或实施起来有不规范的地方

(二)管理体制不顺,采购机构、队伍不健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应分开设立,而绝大部分县级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均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部分甚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采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出现监管缺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使人们对“阳光下的采购”存有疑义。另外,绝大多数县级采购机构人员较少,多数属于财政部门的人员,一般只有2-3人,他们既要抓监管又要具体实施采购,难以在政策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采购活动顾及所有环节。往往重视具体采购环节,而不得不去忽视前期的采购策划、后期的验收、跟踪问效、采购效益的综合评价等。

(三)部分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门开支的自由,必然触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切身利益,一些单位认为采购资金是单位的,“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应该自己说了算”,政府集中采购就是存心给单位找“茬子”,是不相信干部的表现,由此对集中采购产生抵触情绪。此外,不少单位对政府采购的意义、运作程序等知之不多。如哪些物品应该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金额最低点是多少等还不清楚;特别是乡镇游离于政府采购大门之外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些都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的具体衔接问题亟待解决。对于县级政府来说,一般财力均较薄弱,财政难以拿出更多的钱来对各单位所需设备、设施等进行采购,采购资金的来源往往是单位自筹资金。所以,在年初进行部门预算时,一般均没有办法安排各单位的采购预算,从而导致采购计划难以集中。虽然在制订各年度采购目录时,各地均强调采购预算和计划,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许多采购单位常常是急需用的,上级要求配备的才想起要采购,上报采购机构采购的货物时间要求紧,集中采购机构要分类集中采购与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想能够尽量集中,形成规模效应,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金,另一方面想尽快得到所需货物。采购机构若坚持要集中,那么很可能会影响到采购单位的相关工作的开展。反之,则造成无序采购,既不能形成规模效应,难以达到节省资金保证质量的目的,又使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疲于应付,集中采购便成了一句空话,容易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进展。

(五)本地评审专家缺乏,专家建库难以启动。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评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以及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目前,政府采购涉及的项目繁多,专业要求广,而县级专业人才资源不够丰富,分专业建立专业库难度极大,这样,无法实行随机抽取专家。如果从省、市专家库聘请专家,一方面因为路途远难以请到,另一方面聘请费用也太高。通常,评审专家是临时拼凑而来,他们没有得到系统地培训,对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不熟悉,有的甚至对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不熟悉,所以,多数评委不能充分履行职责,影响县级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六)违规处罚措施不力。《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应该纳入统一采购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单位,政府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财政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县级财政来说,大多数财政资金都是保稳定、保运转的“吃饭钱”,停拨资金并非易事,由于违规处罚的措施乏力,对个别不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单位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降低了《政府采购法》的威信。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人心。我县虽然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大力宣传了《政府采购法》,但少数部门特别是部分乡镇不够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等,在具体操作上有触犯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现象。

(二)个别领导思想未能与时俱进。某些领导还具有较浓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思想,认为过去单位都可以自行采购,现在为什么不能呢?对《政府采购法》出台的背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意义不明白。个别领导甚至认为,部门采购货物是本单位领导职权之内的事,必须由他说了算,别人无权干涉,否则就剥夺了领导的决策权。这样有意对抗政府集中采购,给采购工作带来困难。

(三)个别领导法制意识淡薄。个别领导脑子里缺乏依法行政这根弦,“认为只要在采购中没有捞好处,没有损公肥私就不怕”,“管它什么形式的采购,只要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就行了”。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问题,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在数量和范围上求规模,在质量和深度上求规范。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做到真正的规范。规模代表数量和范围,规范强调质量和深度,在上规模中求规范,在求规范中上规模,坚持以规模与规范并重,以强调规范,促进规模为首要任务,狠抓政府采购工作。具体来说,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拓展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规模。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县级政府采购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多种措施,拓展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规模。一是政府采购范围向乡镇延伸。将辖区内各乡镇的货物、工程及经常项目采购纳入县级统一办理,既可以扩大县级政府采购的规模,又可以对乡镇财政支出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使其逐步走向规范。二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规范采购批次。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编制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定期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可以使县级政府采购机构对拟实施采购的项目做到心中有数,工作安排有计划,在计划形成规模时实施采购。三是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对经常项目、通用性和涉及面广的商品采购,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之各采购单位。单位采购时,可在文件规定的产品范围内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避免重复招标采购、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四是建立区域性政府采购市场。建立以省、市为轴心的区域性采购市场,实行“省级搭台,市级唱戏,市县上下联动,区域横向联合”的运行机制。可以发挥省、市政府采购机构在规范运作、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避免多次采购所造成的重复作业和浪费现象,变零星为集中,变零散为规模。五是建设横向联合采购模式。县级政府采购中心之间加强协作,签订联合采购协议,将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联合起来,实行统一公开招标,以发挥出采购的规模效应等。

(二)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一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托,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实现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管理立体和执行主体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管理主体履行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执行主体行使政府采购的商务职能。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一是机构和人员的相对分离。作为政府采购管理主体,其组成人员主要为政府公务员;作为政府采购执行主体,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的由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组成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两机构和人员应相互独立,并不得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同时应积极培育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二是工作职责的分离。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行政政策,规章和各项制度,编制和下达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各采购中介机构的采购业务;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监督和促进政府采购行为和规范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定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组织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根据采购部门和单位的委托,组织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授权,实施一些具体采购事务的日常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并自觉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要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由于政府采购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是一门集采购技术、商品知识、法律知识、宏观政策于一体的工作,触及多方利益,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应加大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一是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和方法,扩大和丰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尽快造就一支精通业务的高素质队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二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和大局观念,在服务中树立政府采购的形象,在服务的过程中赢得理解与支持;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三)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会议、黑板报、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使人们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向采购单位、供应商等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运作程序等知识,争取社会各阶层的支持,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促使人们提高政府采购意识,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的约束力。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到财政年度总预算,要和财政总预算同时进行编制。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单位和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将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业务收入及各种事业收入统一考虑,以保证采购资金的落实,采购项目、数量、金额、投入使用时间及要求详细编列,使采购时能提前准备,按需采购、集中高效,避免无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