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治理方案范例6篇

农村污水治理方案

农村污水治理方案范文1

在东部某县采访,基层干部抱怨农村治污难:县里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管网通到一个个村庄,钱花了不少,可许多农民却不买账。为啥?到村里一打听,才知道答案。有村民说,管网进村但没有入户,自己住得远,接入费用贵;有人说,自家种着果园、菜地,习惯了用农家肥浇地,接入管网后再想用农家肥不方便;也有人担心,污水处理运营成本高,以后难以负担。新修的污水处理厂长期“吃不饱”,成了“晒太阳”工程,实在可惜!

这些年,农村道路好了,楼房多了,家电、汽车下乡,互联网入户,农民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相比之下,农村环境成了突出“短板”,一些村庄依然“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畜禽粪便随处见、污水到处流,农村污染排放量占全国“半壁江山”。农村治污正成为共识,各级政府纷纷加大投入,这是可喜的一面。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办法不多、模式单一,钱没少花,效果却没有预期好,管网收集率不高,技术水土不服,治污工程“晒太阳”现象并不鲜见。

农村治污难在哪?

处理方式难定。农村污染点多、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村庄位于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有的位于偏远山区,居住分散;有的在水域敏感区,水生态脆弱。不同地方需要不同解决方案,有的适合集中处理,也有的适合分散式。然而,一些地方在工作中方式简单,用城市污水处理方式解决农村问题,一味让县级污水处理厂向农村延伸,遭遇困境在所难免。

技术方案难选。农村污染物种类与城市不同,简单搬用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行不通。一位污水处理厂技术员坦言,他们所在的村庄养猪场多,猪粪尿废水浓度太高了,COD(化学需氧量)浓度在10000毫克/升以上,而现有污水处理设备上限才到1000毫克/升,畜禽粪尿废水根本处理不了。

农民习惯难改。农村社会有农村的复杂,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不同于城里人,提高农民环保素养,光靠条例、处罚不行,要更多依靠村规民约、自我管理。另外,农村财力有限,污水处理系统不仅建设成本要低,运行成本也要低,“好用不贵”才更有生命力。

说千难说万难,多“接地气”就不难。有的地方“私人定制”,规划前,挨家挨户上门调查,各家的排污口在哪里?管网怎么布局?布局是否最优?多种模式因村因户制宜,难题迎刃而解。有的地方建单村污水处理池,生物滤床就地取材,运营成本低,入户管道旁,按农户需求留出化粪池,方便实用,受到农民欢迎。

农村污水治理方案范文2

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与使用的监管;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支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力度;区乡村管理与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推行适宜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建设适合农村需求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置设施;区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和平安饮水工程的规划实施,加快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平安问题;要依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依照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区环保局要统筹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扩大平安农产品生产面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统一指导和管理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农村造林绿化建设,指导农村河道清淤、疏浚;区爱卫办负责指导农村改厨、改厕工程建设;区卫生部门指导村卫生室集中、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工矿企业废弃地生态修复;区科技服务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维护科技创新,研究、开发农村环境维护适用技术,促进科研效果转化;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置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维护部等部门关于实现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维护厅等部门关于实现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4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文81号结合我区实际,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认真贯彻全国农村环境维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问题严重区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通过“以奖促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平安、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集中投入资金,1.突出重点.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必需运用综合措施.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村庄饮水平安、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问题,改善村庄环境状况,使农民得到实惠。

2.因地制宜.

3.政府引导。结合我区实际。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4.规范管理.

三工作目标

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办运输、区处理”城乡统筹垃圾处置模式;建设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置和养殖业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继续巩固和创建省、市级生态文明村,完成峡窝镇生态镇规划编制工作,为创建生态镇创造条件。加快山区生态项目建设,从而使我区各行政村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得到增强。2011年,建设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集中治理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

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全区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基本得到治理。年。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局部重点区域的镇(办村环境状况得到整体改善。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农村区域污染减排等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工作。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取缔维护区内的排污口。选择远离污染源、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水源。划定水源维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维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维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网箱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维护区内严格控制农村污染源,采取措施降低农药和化肥用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关停或迁移。

2.村庄生活污染治理。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因地制宜处置农村生活污水。鼓励资源化利用或纳入镇(办以上处置系统集中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经济基础较差、交通方便的村可采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置;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办运输、区处理”城乡统筹垃圾处置模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结合《省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布局。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行规模经营。逐步降低化肥的使用率。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工程等。

5.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优化农村区域工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依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和方向。加大环境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消除污染隐患。

三、申报顺序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报顺序。依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由区环保局、财政局制定全区“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以奖促治”资金由申请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村庄所在镇(办提出申请。报送市环保局、财政局,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市年度预算安排“以奖促治”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各镇(办依照施工进度向区级财政报账。区财政、环境维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农村污水治理方案范文3

一、新农村建设环境问题表现

新农村建设的几十年来,出现了许多环境污染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将只论述农业遗留物带来的污染和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这两种污染也体现了新农村建设中两个较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一个是农村原有的农业活动所带来的污染源;另一个则是城乡一体化导致的产业转移活动而带来的污染源。

(一)农业遗留物带来的污染

农业遗留物包括农作物秸秆、农膜等,这些农业遗留物的不完全处理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我国的地膜、棚膜使用量和覆盖量均居世界首位。地膜适用多年后,会使土壤中残膜增加,影响未来耕种,并造成土地污染、视觉污染等。

(二)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

我国新农村建设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基本同步。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则导致了城市向农村的产业转移,大量乡镇、村办工业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对农村水质的影响最大。部分工业用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使得农民的饮用水和灌溉用水都受到了直接地影响。除了水质,产业转移的活动也直接影响到了农村的空气质量。一些重工业工厂的驻扎,导致农村工业烟囱林立,这严重地危害了农村的空气质量。

这些由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问题,不仅使得农村的环境遭到了破坏,更使农民的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二、新农村环境污染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立法不足

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已经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仍然不足。例如,我国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着偏向,在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尤为突出,使得农业环保工作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于1989年正式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于同年实施。至此以来,可以说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环境保护立法越来越完善。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真空地带。如涉及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屈指可数,而且零星地分散在不同法律之中。如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章,共七个条文涉及农业环境保护问题;又如2004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仅第38条、第39条等提到了土地开发的生态保护问题。

除了立法存在空白,立法层次较低、没有统一立法也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如2007年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各省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条例。从中不难看出,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并非由全国人大制定,且规定松散,没有形成一个从预防到治理再到责任承担和问责机制的完整体系,这也给新农村的环境保护带来了难度。

除此以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多为口号性、宣誓性的条文,这也是一个明显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诸如此类的规定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也使得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显得薄弱。

(二)执法不力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相继出台,但是新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日益恶化,相关部门也应该为其执法不力承担责任。

现阶段的政绩考核机制,导致了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成果,而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直接放任不管。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如江苏省环保厅在2011年公布了1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而在通报中,这些企业要么被关停整改、处以罚款了事,要么企业负责人停职检查,公开检讨,无一例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此种做法放任了有关企业的污染行为。在新农村建设中,众多大型企业转移到农村也就意味着污染源转移到了农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使得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

(三)司法缺陷

上文所述,在环境污染的相关事件中,最终进入司法管辖的例子少之又少。这其中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但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缺陷。

首先,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顾名思义是发生在新农村,而这些新农村的基层司法建设显然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村民诉之无门使得他们得不到司法救济。

其次,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妥。环境污染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倒置却又仅仅局限于“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个规定来看,由于双方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排污方证明自己排放合法比受害人证明排放非法要来的简单的多。

最后,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遍布多户村民,甚至遍及整个村庄,因此环境污染的危害大、诉讼标的额较高,这也就导致了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且受害者可能需要预先支付损害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对他们来说也是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新农村环境污染的解决思路

上文提及了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若干原因,从这些原因着手,新农村环境污染的解决思路可有以下几种:

(一)完善相关立法

上文提及,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存在规定松散、不成体系等众多问题,因此应制定统一、完善的法律来保护农村的环境。并应构建完善的问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有许多不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形也不鲜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该条文将受到环境污染并提讼的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这显然是不妥的,因此也就有了近期兰州水污染事件公民诉讼无门现象的出现。法院以居民不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为由,拒绝受理这起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不可否认的是,一般农村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都是一个地区内的农民,因此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可参照国外群体诉讼的模式,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共同原告提讼,而不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的框架。

同时,鉴于我国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层次较低,全国人大也应考虑统一立法。全国人大统一立法既提高了立法层次,加强了法律的影响力,同时也统一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法律冲突的出现。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条款内容实践性差的问题,针对这一点,立法者应该着重修改相关条文的内容,尤其是应做好对责任性条款的具体化。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欠妥。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如日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害案件,受害者部不掌握证明因果关系的资料,证明因果关系的导读盖然性有困难。针对这些受害人证明困难的情况,通过提高加害人的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的导入、因果关系的事实推定来降低原告的举证义务。日本法官在遇到这一系列公害案件时,对于举证困难的案件,一般由法官采取心证,适用经验原则,从而完成案件事实因果关系的推定。我国立法也可借鉴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着重提高办案法官的素质,并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分配此种案件的分配责任,如规定由加害者承担证明责任,则应提高其证明标准。

(二)构建完整执法体系

有了相对完善的立法,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仍需相关部门依法执法。

第一,分配各部门的执法内容十分重要。以水污染防治保护为例,现阶段我国的水资源保护体现出“九龙治水”的现象,即有九个部门共同进行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由此可见,当一个地区的水资源受到污染时,各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不利于该污染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有此问题可以窥见出,不只是水资源,农村环境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治理部门。前文所述,农村环境保护与政府绩效考核挂钩,而为避免这个制度带来的弊端,新成立的环境治理部门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时,应贯彻数据公开的原则,将该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数据公之于众,受公民监督。

第二,在明确了农村环境治理的执法主体后,也应落实地方环境质量问责制。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如前所述,江苏省环保厅在2011年公布了1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中,大多数违法者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五章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中对于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的规定却少之又少。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是监督各公民、组织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主体,但其行为也应当受到公民、有关组织的监督。笔者认为,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主体形成连带责任机制。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向污染主体追责,也应当向该部门追责。这样做可以有效的防止环境污染问题发生时的“地方保护主义”,使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力受到限制。

(三)减少诉讼障碍

除了立法、执法上的问题,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司法问题也不容小觑。因篇幅有限,本文将主要论述其中的司法障碍的消除思路。

第一,对于一些农村环境污染诉讼,可以有条件地减免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的财产案件按诉讼标的的比例分段累计缴纳。但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动辄影响几十户农民,其提出的损害赔偿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若固守按标的比例分段缴纳的观念,农民将会承担一笔庞大的诉讼费用,这显然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种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应当有条件地减免诉讼费用,如根据农村村民的平均收入、该地区的贫困等级等多方面考量,最终确定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第二,政府可以对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给予补贴。农村环境污染的案件常常发生在偏远地区,律师办理案件容易遇到交通不便、农民无法交纳足额律师费用等问题。为了使农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政府部门应当给予律师补贴,提高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热情。

第三,政府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普法活动。农村农民一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也比较欠缺。政府开展普法活动可以告知农民的基本权利,让他们明白他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生存环境,这也能够促使他们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局.《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2-2006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易国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年第6期

[3]蔡守秋,吴贤静.《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当代法学》,2009年1月

农村污水治理方案范文4

一、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四镇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完成镇和镇集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处理率100%;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5%;分散农户开展生活污水处理比例达到60%。

二、治理方式

用化粪池的方式治理无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沼气池的方式治理有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人工湿地的方式治理集镇生活污水。

三、工作思路

(一)建设三格、四格式化粪池。一般来说对无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三格、四格式化粪池进行治理,粪液用作农肥。此项工作主要是通过改水改厕来实现,建造标准与农村改厕标准相一致,由区爱卫办解释。

(二)建设沼气池。对有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一并通过沼气池处理,沼液、沼渣用作农肥,建造标准与农村沼气池补助标准要求相一致,由区农林水利局解释。

(三)建设人工湿地。对于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沼气池初步处理后,出水再经氧化塘或人工湿地深度处理,确保达标排放至水体。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7月底前四镇要制定农村污水处理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运作模式和保障措施。

(二)宣传发动。7月底前四镇要召开一次农村污水处理专项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农村污水处理工作。

(三)实施建设。8月至11月为实施阶段,11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目标。

(四)全面验收。12月底前对各镇农村污水处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岳麓区农村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作小组,于新凡同志任组、苏春光同志任副组,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区爱卫办以及四镇行政正职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专项资金;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抓好沼气技术指导,沼气池资金申报,推进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区政府办、区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的申报、监督、指导工作;区环保局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全区农村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

(二)资金保障。农村污水处理工程经费通过申报改厕、沼气池补助、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等措施筹措资金,区财政按照改厕和沼气池建设的补助标准提供资金配套,并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各镇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同时加大对各级下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三)考核保障。农村污水处理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要内容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范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项目实施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工作小组对农村污水治理实施情况按月督查通报,年终统盘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项目支持和资金安排上予以限制,并不予评优评先,降低考核等次,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明确由行政一把手亲自负责,并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办公室。村组由村支部书记任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组织机构具体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要召开各级动员大会,明确目的和意义,广泛动员。运用报纸、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指导村民进行化粪池、沼气池建设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农村污水治理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全国、全省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为载体,以“百千工程”、“康居工程”和“清洁家园、和谐乡村”活动为抓手,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注重特色、创新亮点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遏制农村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生态宜居家园提供强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生态示范创建。力争天台县基本达到部级生态县考核要求,争创省级生态县1个,争创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街道)6个以上。继续做好已命名的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查工作,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复查合格率达到100%。继续抓好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和试点村建设工作。扎实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创建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2个,完成整治村建设413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农业局)

详见《关于下达市2012年度生态创建工作计划的通知》(台生态办〔2012〕4号)、《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院桥、金清、平桥、横溪、白塔、健跳等6座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建成。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强化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2年,计划完成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431个,其中,椒江26个村、黄岩48个村、路桥25个村、临海60个村、温岭50个村、玉环27个村、天台65个村、仙居70个村、三门60个村。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黄岩、温岭两地确保完成国家中央资金补助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办、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以及“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相关工作计划。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深入实施“清洁家园、和谐乡村”建设,坚持以城带乡,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体系,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按照“三有”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定,巩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成果,做到无成堆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全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8%以上,建立清扫保洁队伍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进一步加快城市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建成临海垃圾焚烧发电和玉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交付使用,全面解决城乡环卫一体化带来的生活垃圾出路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办、市建设规划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市农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年度计划及相关文件等。

(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制定实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计划,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完成临海牛头山水库、温岭湖漫水库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建设,探索建立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藻类监测预警,确保各级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完成重点饮用水源地重要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推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提高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水平和能力。继续推进百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解决28.39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详见《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深化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及水利、卫生等部门关于百万农民饮用水项目相关的工作计划等。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畜禽养殖准入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进一步加快生态养殖工程建设,积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完成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141家,建设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示范点9个,新建生态养殖场11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农业部门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年度计划及相关文件等。

(六)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有效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面积和使用强度。完成测土配方施肥295万亩(次),确保有机商品肥推广使用量比上一年提高5%,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80万亩(次)。切实加强农村清洁能源利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全市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73%,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数30个、绿色食品认证数12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农业部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及相关文件等。

(七)农村土壤污染防治。部署实施清洁土壤行动,全面开展土壤重点污染场地排查,确定土壤污染隐患重点区域,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建立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加强农村重点区域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深化污染土壤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及时调整用途,严格防范农产品安全隐患。进一步抓好路桥、温岭两地拆解业土壤污染整治和修复工作,继续推进试点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力争2012年达到农用地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市环保局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计划方案及相关文件等。

(八)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引、截、治、疏、保、管”六字方针,深入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河道河沟治理计划190公里。积极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建立上下游联动实施河面保洁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建设成果,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河道保洁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道办、市建设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出台的清水河道建设和水环境整治有关计划方案及相关文件等。

(九)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按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严格农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防污染向农村转移。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农村发展低消耗、轻污染、高产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实现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农村工业污染环境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环境隐患排查处置,对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或予以取缔、关闭,确保农村地区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市环保局出台的农村工业污染整治有关方案及相关文件等。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对今年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尽快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工作计划和配套的政策措施。

农村污水治理方案范文6

关键词:传统村落;环境整治;污水;垃圾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拥有7000年文明农耕史,在全国各个区域遍布各具民族特色的传统古村落。我国传统村落不仅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而且历史积淀深厚、文化个性鲜明。云南省传统村落历史源远流长,文化底蕴深厚,民族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同样面临着生态环境急速退化的现状。玉龙纳西族自治县17个乡镇(办事处)102个村委会的青山绿水间,散落着大量的传统村落。这些传统村落,是玉龙县各民族悠久灿烂的农耕文化的结晶,它集中体现了玉龙县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生态文化。白沙村隶属玉龙县白沙镇,其北面为玉龙雪山景区,因其拥有良好的交通区位和旅游开发潜质,经济建设突出,同时给当地环境带来严重影响,经过日积月累,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对当地土壤、水体造成危害,进而影响着生态食品的安全,严重影响着人民的身心健康。为有效保护、深入研究幸存于世的形式与类型丰富、地域与民族特色突出、历史文化信息承载厚重的传统村落,改善项目区传统村落生态环境,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项目区基本概况

1.1 地理位置

白沙村隶属于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白沙镇,为行政村,辖兴都村、岩脚村、忠义村、三元村、街尾村、新文村6个自然村(其中三元村、街尾村、忠义村和新文村四个自然村位置相连,以下称这四个村为“古街”)。东邻木都村,南邻丽江市古城区,西邻文海村,北邻新善村。村委会所在地离乡政府1.5 千米。村内交通便利,村道以五花石板路、水泥路为主。其北面为玉龙雪山景区,拥有良好的交通区位和旅游开发潜质。本项目区域范围为南起新文村,北至三元村,东北向太平村与白沙完小齐平以南,东边以束白公路为界,西边以岩脚村紧邻山体等高线为界,西南向包括兴都村。

1.2 自然环境概况

白沙村所在地为平坝区,周边多为平整的农田,源自玉龙雪山融水的青龙河从村落西面蜿蜒流过,是当地重要用水供给河流。白沙村西面紧邻山体,地势较陡峭,山体自然风貌保留较好。白沙村紧邻玉龙雪山,项目区属高原型西南季风气候,气温偏低,昼夜温差大。白沙村河流流入青龙河,属漱河流域,金沙江水系。

1.3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白沙村委会,属于坝区。 国土面积12.90平方公里,海拔2430.00米,年平均气温8.90℃,年降水量935.80毫米,适宜种植玉米、小麦等农作物。有耕地5565.00亩,其中人均耕地3.70亩;有林地16286.00亩。全村辖9个村民小组,有农户406户,有乡村人口1622人,其中农业人口1507人,劳动力836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623人, 农民收入主要以农业为主(见表1)。

2 项目区传统村落环境现状及问题分析

2.1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分析

通过对本项目区环境现状查看,白沙村饮水为自来水厂供应,设施完善,家家户户通有自来水,自来水水质卫生部门定期检测均合格,且水源点已做保护,不存在饮水安全隐患。

2.2 生活污水污染现状分析

据现场查看,村庄道路均已硬化,为石板路。项目区农村生活污水涉及1622人,生活污水年排放量33153.68t/a,主要污染物有COD 10.89t/a、TN 1.26t/a、TP 0.24t/a。项目区村庄三元村、街尾村、忠义村和新文村(以下称这四个村为“古街”)分布集中,古街排水已经统一规划,主干道上已经建有污水收集沟,收集后的污水进入城镇污水管网,但次干道的污水收集沟还不完善,不能满足收集率,需另增设污水收集设施。岩脚村和兴都村两个自然村距古街较远,污水不能纳入古街的城镇污水管网,村内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对村内环境造成污染,需新建污水收集设施,对收集后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区村民生活习惯基本相同,自来水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洗浴等。依据《云南省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3)规定,Ⅱ类区域(亚热带)农村居民(集中供水)生活用水定额为60~85L/(人・d)。白沙村位于坝区,属于亚热带气候区,平均用水量约为70L/(人・d),污水转化系数取0.8。污水收集率按60%计算。生活污水排放的污染负荷COD、TN、TP分别按23.00g/人・d、2.56g/人・d和0.51g/人・d计。

2.3 生活垃圾污染现状分析

目前白沙村无完整的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其现状表现在如下几点:

2.3.1 村民环保意识有待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产生量也有所增加,种类增多。

2.3.2 村民家中户用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分类不够清楚,村庄内垃圾收集设施不完善,产生的垃圾堆放地零散,不集中,部分村民垃圾乱丢至附近沟渠,对周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3.3 虽然村中已经有拖拉机清运车清运垃圾,但清运不及时,不能定时定点相结合收集运输。

根据现场勘察及参考相关资料,农村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取0.6kg/人・d,参照相关文献,另参《全国总量核算技术方法》,垃圾回收率为15%,垃圾中污染物溶出率约15%,取样垃圾中含有机成分的量为10%,含N量0.5%,含P量0.2%,

2.3.4 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分析

粪便处理现状:根据现场调查,村民饲养的畜禽不多,大都自行沤肥处置,不外排,故本项目不再考虑畜禽养殖污染。

综合以上污染现状分析,项目区总污染负荷排放量见表2。

通过上表分析可看出,COD、TN、TP三个污染物指标中,COD、TN、TP对生活污水污染贡献率最高,其次为生活垃圾。根据项目区实际调查情况,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村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为从源头削减村庄污染源,减少进入外环境的污染负荷,改善村庄环境状况,应重点对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理。

3 项目区环境整治方案设计

结合项目区域的主要环境问题,通过实施本方案,切实解决项目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将从源头解决现有问题,项目区生活污水进入污水收集设施,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后排放,消除污水负荷的影响;垃圾通过村户收集,集中收集入垃圾集中房,定期清运至垃圾处置地,进行减量化处理,从而解决村庄垃圾污染问题。让污水、垃圾将不再影响周围环境,且得到资源化利用。

3.1 村落污水收集处理工程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结合该村落内现有污水收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完善古街次干道污水收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收集后的污水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岩脚村和兴都村两个自然村需新建村落污水收集设施,充分利用项目区地形,将村落的生活污水引入污水处理系统场地进行集中处理。

3.1.1 污水的收集 结合村落的实际情况,拟采用截污沟的收集方式,根据村落地势新建污水收集设施,并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村庄地形,将污水引至村落较低点,在较大的环境容量下进行处理净化,这样不仅实现了污水收集的无动力运行,减少了不必要的投资。

3.1.2 污水的处理 由于村庄布局相对密集、经济条件好、地形条件不复杂、污水适宜集中收集,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如地形、可利用土地等,综合考虑各处置工艺的适用性、经济性、进水水质情况、出水水质要求以及考虑未来工艺的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及改扩建成本,长远考虑,拟选用污水处理工艺组合技术处理污水,采用的塘化处理系统组合工艺为:隔油隔渣沉淀+厌氧塘+景观好氧塘+兼性塘+生物反应过滤池的工艺组合,具体工艺流程如下:

污水处理主要工程设计参数见表3。

3.2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程

根据当地情况,由于白沙村村庄城镇化程度较高、离县城较远的村庄,采用“户分类 、组保洁、村收集(垃圾房暂存)、乡镇运输处置”的模式。村庄每个村民每户首先把生活垃圾自行分类,将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将有机垃圾进行堆沤然后还田,从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对于不可回收垃圾,村民自觉地放入垃圾桶中,村庄公共场所垃圾桶由村庄指派专人每天清扫;清扫后集中收集在垃圾房中,每周由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垃圾房中的垃圾进行清运。根据地势地形条件,在乡镇选择适宜的位置建立垃圾集中处理站,每周将垃圾清运至集中处理站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置。

4 整治方案工程量及结论

根据该地区环境现状及方案论证,白沙村传统村落环境整治方案结论如下。

4.1 项目区现有的污水排放体制为雨污合流制,但是污水收集设施不完善,项目区将根据实际需求新建污水收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

4.2 污水处理因地制宜采用集中处理,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隔油隔渣沉淀+厌氧塘+景观好氧塘+兼性塘+生物反应过滤池的工艺组合。

4.3 结合当地村民的生活习惯,村民愿意在村庄设置垃圾集中房,对村庄垃圾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垃圾清运车定期收运至集中点进行减量无害化处理。为解决好项目区垃圾污染问题,项目区采用“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清运、村集中处理”的模式治理项目区垃圾。

4.4 本项目主要工程量

4.4.1 村落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新建污水收集系统截污沟:0.4m×0.6m的300m,0.3m×0.3m的1000m,新建白沙村污水处理系统(40m3/d)1座。

4.4.2 村落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程:新建垃圾房(8m3)3座,垃圾桶(60L)150只,并配套垃圾减量化设施1套,户用垃圾桶406个,保洁工具6套。

通过对本方案的初步设计,工程量见表4。

4.5 主要环境效益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每年可以削减进入外环境的污染负荷为COD:12.15t/a、TN:0.86t/a、TP:0.23t/a。

白沙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实施,一方面能削减进入外环境的污染负荷,另一方面能改善村落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和健康水平,协调农村生态与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的环境质量,从而提高该村形象,促进经济产业的发展,因而本项目的建设是十分迫切且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等四项文件的通知(云环发[2013]130号).

[2]《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1]64号).

[3]《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云南省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3).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8]《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42―2008.

[9]《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10]《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