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1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马柳颖(1967-),女,湖南衡阳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湖南?衡阳?421001)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8-0029-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2
参考文献:
[1]柴玉梅.浅谈独立学院之法学教育[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2).
[2]周志荣.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N].法制日报,2006.
[3]曾令良.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存在的若干问题与改进建议[J].中国法学网.
[4]刘通.坚持高校教学创新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A].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暨第二届中青年学者论坛文集[C].2011,12.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3
对“社会需求”一词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社会需要什么,这是以社会为核心,强调社会对人类的凝聚力;二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被社会需要或认可,这是以人自身为核心,强调人类只有被社会认可才有价值。但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只有在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才会体现自身的价值,这就决定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社会定位。个人对社会需求最大的满足,就是个人自身选择最恰当的社会角色。[1]21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复杂与分化,各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由以前所谓的三百六十行已经演变为难以数计的各行各业,同时,社会对各类人才,包括法学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性。法律实践也因此呈现出日益细化、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对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及其类型不一样。就目前而言,社会不仅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驰骋疆场,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经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学术类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类和辅助类法律人才;不仅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端精品”,也需要大量“中、低端产品”;不仅法律职业岗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法律人才,其他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2]“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法律组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NGO组织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3]当前,真正的法律人才需要精通法律之外的某一领域的知识,尤其是对一些专门领域的法律知识,如税法、环境、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金融、通商等方面,如果没有某一领域专门的知识,就谈不上解决这些领域的法律问题。而且,即使在公检法机关,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了,例如,随着环境纠纷的增多,我国一些地方如贵阳、无锡、昆明、青岛等地的法院相继设立了环境法庭,但现实中由于缺乏具有专门环境资源法律知识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律师,使得处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术上困难重重;[4]沿海不少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但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却不易获得;船舶运输、海事、海洋环境、船舶保险等纠纷的增多,迫切需要大量的海事法务人才来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说,法律人才“他们的工作领域如此宽广,包括从贫困救济法到国际并购的广泛领域。甚至像税法这样一个单独的领域,也可以划分为个人、公司、合伙、不动产、赠与以及国际税法等专业部门。”[5]而那种万精油式的法律人才在处理某一领域内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时,往往有束手无策之感。可见,社会分工的细化,对人才需求的多元化,几乎每个行业都对法律人才有更多需求。“凡是需要法律治理的地方,就需要法律人,而这种需要又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①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行业,每一行业都需要专门为自己服务的法律人才。而且在法律已经融入我国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部门和领域不断出现,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法律人才将越来越吃香,而万精油式的法律人才将难以打开局面。因此,人才不是一个规格、一种水准的,人才是分层次的,其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只有人才的多类型、多规模、多层次,才能构成人才的“合理结构”。
二、法学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性要求
在教育领域中,关于教育的目的,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强调教育的社会性,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育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应生产什么样的人才;二是强调以人的自我完善发展为核心,主张为社会提供体格健康、心智健全、人格完善的人。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是互为自我价值实现的对象的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价值,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个人发展的价值,在于承担社会任务更好地推进社会发展。”[6]坚持以人为本,如果没有社会的诉求,就会失去社会责任感,成为自由主义的孤魂;坚持社会本位,如果没有个体的诉求,就会异化为国家社会正义的工具,失去自主与权利意识;只有培养充满个性而又适应社会的人,才是教育目标的世俗选择。因此,作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其教育目的在注重人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培养各类所需要的人才是其应有职责。既然社会上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作为培养法学人才的高等学校,必然要适应这种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域,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法学教育的“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7]不断细化的行业与职位向法学教育提出了越来越强的挑战,而多样性人才培养,目的就是要让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对多样化人才需求,适应学生对法学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此外,从学生的就业角度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高校面向市场经济自主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使得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高等教育不再是国家的“订单制造”,而更是面向社会、面向学生的一种服务。[8]高校如同工厂,而学生类似于产品,生产出来必须销售出去,否则,就要关门倒闭,而这个销售就是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评价标准,就业率低往往被认为所设置的专业与社会脱节,不适用社会的需要,就得不到学校的重视,经费、设备等也会相应减少;同时,学生的就业情况也反过来影响专业的招生,因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势必会出现招生滑坡现象,而一旦招生困难,就要减少招生规模,有的甚至被砍掉,进而出现生存危机。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率,是每个高校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是衡量各高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学生“入口”的问题。[9]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是根据社会需要,培养出适合社会多样化要求的法律人才;而试图培养出一个个万能的法律人,那培养出的将是千人一面的失业大军。可见,无论是从法学教育的目的,还是法学院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都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多样性的客观现实,积极调整办学方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
样性从整体上讲,全国专业规范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有一个共同性要求,这有利于保证该专业学生达到一个“基本水平”,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专业。但社会对人才需要的多样性,使得我们不能用唯一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大学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应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突出各自的特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所谓特色化是通过差异化、个体性化的竞争战略形成难以复制和难以替代的比较优势,并进而形成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0]特色化也就是差异化,差别化竞争战略强调要向市场提供与众不同的产品或服务,用以满足顾客特殊的需要,从而形成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11]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是指各高校法学专业根据所在院校的类型、功能、层次、历史传统、地域等方面的差别,充分结合本校其他学科资源,形成有自己特色和优势的人才培养模式。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12]法学教育的成功之路,是改革创新、特色办学之路。[13]而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普遍过于泛化,特色不鲜明,几乎所有的法学教育都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14]从培养目标到课程设置,没有自己的特点,造成同质竞争,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因此,法律人才市场上“过剩”和“短缺”共存的现状,反映出人才培养理念的滞后,折射出人才培养结构的失衡,也凸显出人才浪费的深层次根源,即法律人才培养机构未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特色人才。就像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或没有必要生产出所有的产品一样,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可能更没有必要培养出所有行业都能适用的各类法律人才,正如美国学者布鲁贝克所言,“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满足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的,就是愚蠢的”。[15]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路,根据各自的特点,走特色化的路子,发挥自己的长处,尤其是对于处于地方或理工科行业院校中的法学教育更是如此。各高校必须在某一方面发挥专长,在某一方向上体现出人才特色,由“大法学”向特色化方向发展,即在坚持法学共同性要求的基础上,寻找自己的特色,培养自己的特色性人才,以迅速适应市场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要。实际上,我国法学教育的分布现状为特色化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办学机构上呈现出多样性:有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财经类、医学类、师范类等的法学专业,这些法学教育之间,不但师资差异大,生源悬殊巨大,而且办学条件、对外交流的机会也各有特色。这种格局本来被认为是一种劣势,甚至被认为是法学教育混乱的表现,但如果走特色化的路子,却又会变成一种优势,为特色化办学提供了天然条件。“世界上没有哪一类大学能够全面满足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需求,也没有哪一所大学能够接纳知识基础参差不齐和学习意愿差异甚大的学生。”[16]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不同的大学,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模式,形成了不同的特色。因此,我国各高校要在充分认识自身基础和所依托的高校优势专业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有所侧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弥补自身不利,力争形成自身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以特色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而当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呈现出特色化时,整个法学教育就是多元化了。实际上,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与多元化并无明显界限,特色化本质上就是多元化。特色化形成的同时,多元化也必然形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法学教育今后的生命将会因为有不同的特色而表现为多元。这个趋势目前正在进行中。[17]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4
关键词:民法 教学工作 现状研究
民法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核心课,同时也是众多高校的公共基础课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法内容丰富,理论博大精深,要将民法知识全面准确地介绍给学生,实非易事。作为一名一线教师,笔者多年从事民法课程教学工作,其中既包括法学本科专业民法教学,也包括非法学专业民法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对其加以分析,为今后民法课程教学工作的顺利展开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民法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重视程度不高。很多学生没有认识到民法课程学习的重要性,在学习过程中敷衍了事,积极性不高,抱着应试的心态来学习,学习效率不高,不愿意主动思考、探讨。这是基于一些同学只重视专业课,而忽视了公共课程的心态导致的,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导致学习停留在表面,甚至有些同学平时上课从未认真听讲,考试前临时抱佛脚,突击背几天法条,做几天练习,只求考试能过关,这种心理严重影响了大家学习民法课程的热情,完全无法掌握民法的精髓。殊不知,民法课程的学习对于今后大家的工作、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民法规则的掌握对于今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2.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很多院校对于民法课程的重视程度不高,课时的设置不够合理,对课程的定性不够准确。有些学校将民法周课时设置为2课时,对于民法课程教学工作而已,2课时是远远不够的。民法课程包括民法总论、民法分论两个部分,其中民法分论中涵盖债权、物权、婚姻、继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课堂教学仅仅只涉及到民法总论部分,必然不利于同学掌握整个民法知识体系,学习也只能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掌握民法具体规则,不利于今后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也就无法发挥民法课程学习的重要作用。笔者曾在任教班级就学生对民法学习的兴趣点做过一个调查,85.6%的学生认为民法学习的重点应该在民法分论而非民法总论,现行课时安排显然不能满足学生对于民法知识学习的要求。
3.教学手段有限。由于民法课程相对于其他法学课程而言,理论性较强,除了课堂教学以为,很难引入其他教学手段,如模拟法庭等。这就导致民法课程教学工作中存在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模式相对固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自由发挥空间不足,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如果能提高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加强课堂互动,必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大大地提高课堂学习的效率。
二、解决民法教学工作中现存问题的对策分析
根据对上述民法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要求,笔者对如何加强民法课程学习,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民法学对于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发挥着重要的基石作用,现行的《民法通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单行法之一。掌握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则,可以为学习其他法律打好基础。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每位公民都应当掌握必要的一些法律知识,对于今后的工作、生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在校的大学生,奠定良好的法律知识体系基础,是必须完成的任务,只有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有同学能认识到民法学习的重要意义,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过程中去,转变心态,加强认识,才能有效地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兴趣。
2.适当增加民法课程的课时,彰显民法课程的重要性。各高校在课程设置时,可以增加民法的课时量,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应安排每周六课时,共开设两学期,才能完成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课程讲授;非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应安排每周四课时,开设一学期,在讲授民法总论的同时,适当讲授民法分论的重要知识点,虽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但是重要知识点的讲授可以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充足的课时安排,能保证教师有充分的课时来进行课堂理论知识的讲授,梳理相关知识点,最大限度地扩充知识结构。
3、引入多种教学方法,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在理论知识讲授的同时,可以尝试教学形式多元化,比如可以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旁听民事案件的审判,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又可以使教学活动更具有灵活性。组织学生旁听之后,要求学生提交心得体会,并适时地利用课堂实训时间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樱将所学知识与司法审判实践相结合,可以极大地提高学习效率。除此之外,加强课程教学改革力度,若能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最新的微课、慕课等教学手段,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必能在民法教学工作中取得突破和创新。通过向学生介绍民事法律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可以使学生了解民事纠纷或民商事法律事务中当事人的目标,并切实感受当事人在实现目标过程的优势和劣势,达到融会贯通理论知识点.解决未来职业实践中难点问题的目的。
民法学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教学活动,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和关注,以期未来能实现规范教学,发挥民法学课程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语湘.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改革和建设[J]福建警察学学报.2016年第1期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5
法治昌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社会是否真正和谐繁荣的起码标准。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常识决定了法治进程不能只有法律规则,必须在整体社会成员中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是高等法学教育在现代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多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可能性比较大,他们要么拥有令人尊敬的政治地位,要么拥有令人羡慕的经济收入,这对众多青年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均有相当的吸引力,法学专业多年来一直是热门专业并吸引大量考生。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在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社会需求下迅猛地发展起来的。1978年,全国开设本科法学专业的高校仅有6所,仅二十几年的时间,全国政法院校及设置本科法律院系的综合性大学已达388所,加之近两三年部分民办高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及部分公办院校的转制,使国内设置本科法学专业的高校突破400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对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发挥积极的作用,但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数量的激增和规模的膨胀不等于本科法学教育的成功,这种表面繁荣的背后,隐含着深层次的危机与困境,这种危机与困境就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法学毕业生已不受实务部门欢迎数量庞大的法律院系中已有较长的办学历史,但就整体而言,几乎仅仅是数量和规模的扩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质”的方面并无突破和提高,可以说在这方面仍然处于一种摸索、尝试的状态,无论是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没有自觉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的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种类项目繁多、学科设置的紊乱和狭窄,本身就说明我们对于法学教育认识上的模糊和设计上的随机性。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上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至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法学院学生也对法学院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学观的潜在影响和现行教学模式的陈旧。新兴的民办本科法学教育,数量不多,办学时间短,经验积累欠缺,在办学定位及教育模式上大多借鉴模仿公办法律院系的已有做法,并无实质上的改变,有的院校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支配下,甚至不顾法学教育本身的应有规律,连法学教育界普遍认同而又硕果仅存的有意义的做法随意放弃,拔苗助长。这种在表面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短视行为,在民办院校法律院系别明显并已运作多年,造成其毕业生既无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因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而不适应法律实务的最低要求,也不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毕业生竞争的能力。实事求是地评价,近年来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并不是成功的,如继续维持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在激烈的竞争中必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发展之路也会越走越窄。
(二)报考法学专业人数逐渐减少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提高,导致学生学业成本提高,法学专业报考率逐渐减少。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成为学习法学的人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也成为法律院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每年有几十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仅有7%-8%,其高难度和低通过率使全社会将国家司法考试公认为“中国第一考”。通过这一考试,能够把国家非常优秀的人才选拔进法律职业队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素质低下的状况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学子们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严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每年司法考试的过关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有较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意面对的。其他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机会则相对较大,就业压力也相对宽松。因此,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从职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将会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逐渐变为“冷门专业”这显然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整体上面临困境和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形势下,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在生源、师资、经费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尤为严峻,但民办高校本身办学方式灵活、负担相对较轻的特点,使其在某些方面较公办院校更有优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研究,冷静分析,通过积极改革和苦练内功,民办法学本科教育是可以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和出路的。
二、教学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的确立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实现从职业技能型到教学应用型的转变,从培养法律辅助人才到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转变。
(一)以往办学定位与实际运作的脱节民办法学高等教育在创办之初,均是从专科层次开始的,本身应定位于职业技能型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等)为目标,突出职业技能的特长。但这些年来,各民办法律院系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及教育模式等方面,均力争向公办法律院系看齐,以求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教育市场中与公办法律院校争夺市场份额。在办学之初,对一些向往法律职业而对于法学教育现状及社会需求并不十分了解的考生及家长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但随着时间的延续,其潜在的隐患日趋暴露,如教育资源缺乏(优秀师资)、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脱节、毕业生综合素质较低、动手能力不强、就业困难等,已较大程度影响了考生报考的积极性,这正是办学定位与其运作严重错位导致的不良后果。民办法学教育进入本科层次以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找准符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问题。
(二)民办法学本科的应有定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定位总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其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也有所不同。其一是研究型教育,以培养高精尖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通过培养法学硕士、博士而逐步造就精英型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律阶层,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位的治国之才,定位于该层次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少数综合性法学研究生部。其二是教学型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职业技能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法律通才为目标,造就能胜任大量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企事业单位法务骨干,为国家和社送司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其三是职业技能型教育,即传统的法学专科教育,以培养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辅助型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这三个层次的法学高等教育定位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可能兼有两种办学定位的功能,如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应用型等,以一种办学定位的功能为主,兼有另一办学定位的功能;如教学研究型教育机构,一方面以培养复合法律通才为目标,同时兼有为研究型法学理论人才培养苗子的功能。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根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国家法学教育的总体形势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来确定。我们认为,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教学应用型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过程中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形成与一般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科教育均有所不同,而又兼具两方面的特色教育。一方面努力使部分优秀毕业生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使暂时未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能以其法律职业技能的优势迅速胜任辅法律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得力助手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骨干。唯其如此,才能使民办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真正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的学生同台竞技的能力,使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走出困境,在法学教育市场中站稳脚跟,并寻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课程设置的整合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法律院系,其毕业生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率极低,这所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说是成功的。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教育水准,则法学本科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幅降低。尽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从来没有规定把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指标,但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广大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已将这一“中国第一考”的通过率认同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了。这一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以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民办法学本科院系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围绕其进行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调整,同时对其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比重进行调整,使之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这种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务实的。教育部作为国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完成的14门核心课程,以往各本科法律院系均将这14门核心课程,按照难易程度和知识衔接的先后规律,以几近相等的课时与学分将它们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期,同时辅之以相应的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安排毕业实习,从而完成法学本科教育。这种多年来已成定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对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含了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表明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内容接轨的可能性。另外,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又存在与14门核心课程以外的内容,如法律实务、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范等。同时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比重是不均衡的,其中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几门课程的内容所占分值极大,几乎是国家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半,而其他课程内容所占分值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分,如宪法、国际法、法制史等。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及分值安排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均衡分布14门核心课程的学时与学分的做法,显然不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应当调整。
(一)核心课程群的建立将14门核心课程及相关的选修课整合组建为5个课程群,同时增加一个14门核心课程未包括而国家司法考试又必然涉及的内容为一个课程群,共6个课程群。它们是:民商法课程群、刑法课程群、诉讼法课程群、理论法学课程群、法律实务课程群,国际法课程群。在每个课程群中确定2门核心课程和2至4门应用选修课,规定学生对每个课程群必须选够一定的学分,以防止偏科。按课程群组建教研室,确定学科带头人,建立教学梯队,使各课程群的教学均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强的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杜绝广而不精的“万金油”型教师授课,真正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内容比重的调整在6个课程群中,加大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课程群中核心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其学时学分在法学本科全部课程的学时学分中所占比例,应与其在国家司法考试总分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基本相当,以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吻合。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新整合的做法,在部分法学本科院系中已开始尝试,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且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广西大学法学院,作为地方性一般院校,经过这种调整后,其毕业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高出全广西的一倍,也超过了全国平均通过率,其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和就业率也均超过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知名度由此而提升。
四、引进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
在法学本科阶段大幅增加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比重,是近年来法学教育界对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共识。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不单纯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而是从法学教育理念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全新变革。结合实际,民办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当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竞争力。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6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提出和实施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这是因为,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面向世界培养人才。而恰恰相反,由于我们过去的教育体制存在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得现在的大学教育中对应用型人才培养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仅限于理论和法条的死记硬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较差,分析及解决问题能力较差,思维方式单一,知识面狭窄等等。这种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人,只是“片面人”,而不是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的“全面人”。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其教学方法简言之,是用国际的方法研究中国问题,用其他专业的方法(经济分析、哲学分析)研究法律问题。具体而言,不同课程的教学方法各有特点:英语等外语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多为技能训练,讲求准确、精确;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是让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因此需要对学生进行深入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注重思辨性、逻辑性;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特点是动手操作能力,关注起草合同、谈判、辩论、回答法律咨询问题;同时,日常教学要关注司法考试,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法律理论素养、功底扎实。理论教学不能放松,这是法学教学规律自身的必然要求,真正的理论对法律实践有极大的指导、推动作用。应当注重比较的方法,实践性、学科交叉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例如商法、刑法与实践的联系都十分紧密。应当倡导消除不同法律学科教学之间的壁垒,加强与教学经验的交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