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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缺点范文1
1.忽视了对学生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很多学校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没有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强烈的坚持正义的使命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度的信仰法治的思想、坚强秉持法治的理念、崇高的法治理想和强烈的正义使命感。有专家认为,合格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三有”标准,即有法律的学问、有社会的常识和有法律的道德。如果只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没有或缺少法律道德,就很有可能沦为政界的官僚政客,而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人才。但当前我国传统的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不可能使法学学生进入真正的角色境界,因而无法让学生真正地体验到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负的历史使命和法律职业道德。而法学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成为司法实务真实案件中的角色,从而使学生可以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从心底崇尚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
2.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未得到相应的重视。从教育学角度来讲,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才有可能培养出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有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律人才。所以,我们一方面要重视法学理论教学,重视课堂教学,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将法学实践教学放在一个重要而突出的位置,将其置于法学教育这一系统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地位平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主义明显。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形式多样,但形式主义严重,没有落到实处。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环节范围狭窄、内容单调又不系统,其中一些实践环节是否进行随意性很大,大多数高校在实际操作中只讲形式,不讲内容,不讲实效。这样无疑影响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的培养。实际上,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设计和实践环节的实施都由法学专业教师自由安排,没有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划相配套。再者,各高校实践教学没有成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另外,因各高校经费投入的有限,法学专业实践课设计的门类少,各专业课程中实践性环节少,法学实验实训更少,甚至毕业实习也大多由学生自主联系,搞分散实习,这也使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陷入了形式主义的泥坑。
二、法学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必要性
1.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法学专业学生获取实践知识、培养实践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堂,轻课外”的倾向。忽视实践教学环节,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已成为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一个典型的薄弱环节。它严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个性的发展和创造性潜能的发挥。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就显得特别重要。有专家曾指出,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源于实践,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养成,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尤为重要;实践对于大学生成长至为关键。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是法学教学的一个特色。通过大量的法律见习、实习和实训等社会实践活动,不但可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2.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开拓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具有独特的效果。实践是重要的学习方式,法学专业的见习、实习和实训要求边学边做,在群体和团队内互相学习,这需要良好的、彼此合作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所以,学习的效果十分关键。高校法学教育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往往使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失去学习兴趣。而在法学实践教育中教师往往直接面对一个个学生,易于进行互动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为学生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它有利于学生发挥所长,弥补所缺,学有所得,学有所成,获得个性化的发展。
3.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需要。如何使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出校园后,能尽快地适应工作环境,进入角色,服务社会,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实践需求,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竞争激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想取得优势,在法学教育中就必须注重法律见习、实习和实训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刻将这些实践活动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中,把实践教学与职业资格和就业岗位需求联系起来,在岗位需求上寻求突破,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上处于不败之地。
4.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教育部的要求和教学工作评估的需要。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大力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并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指标之一。所以,我们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认识实践教学并切实搞好实践教学,完成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任务,办出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法学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所以,为了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一方面,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在教学中,需要加强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拓宽和创新法律实践教学形式。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学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1.学校领导和法学专业教师要真正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传统教学模式中,学校领导和教师都普遍注重法学原理和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授,相对忽视或不重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最终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要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就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必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这又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因为法学教育不仅是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法学教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让学生受到良好的专业技能训练,熟悉法律业务,能够胜任经济职能部门、企业及各类经济实体、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及其它法律专业工作,其中最主要是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律师业务的程序、操作规程和技巧,进一步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巧,最终具备独立从事审判、检察和律师工作的能力。这些基本知识的获得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通过长期的实践操作才能达到目的。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就得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树立正确的适合法学实践的教学理念。具体来说,必须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在加强法学实践环节的指导思想上引导专业教师应该进一步加深认识,采取尽可能多的方法和形式,动用尽可能多的师资和经费,占用尽可能多的资源和时间,把实践教学工作落到实处。
2.要在课程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和考核方式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在重视培养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以达到法学专业实践性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各教研室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论证,首先制订一个可行的详细包含法学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从而把实践教学环节强制性地纳入法学各门课程的教学计划中。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庭审旁听、模拟审判、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按照这个教学计划,各课程专业教师要认真地选用一批合适而实用的教材,制作教学课件和教学讲义,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内容、形式、方法、安排、操作要求、考核形式、标准及要求,以此来加强对法学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的指导和规范。对学生学习的考核,尽量做到实践环节考核量化。第一,规定在4年大学期间,每个学生必须亲自至少参与、或办理一个民事、刑事案件或其它案件,让他们通过办案这种亲身经历来把握和体会怎样认定案件事实、怎样分析和运用证据、怎样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是怎样进行的。第二,规定学生专业见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毕业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并配备专业老师予以指导和监督,以保证学生的实践环节课时。教管部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活动要做出积极的合理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实践学习条件。考试部门要进行现行的应试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合理科学地设计实践学习的考核评价制度,加重实践学习的分值,以此来调动学生参与实践学习活动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使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得到加强,使法学实践教学质量得到提高。第三,在各门法学专业课程的综合考核中,规定如果实践学习环节不及格,则该课程的总成绩就为不及格,实践环节的成绩直接与学生的评优评奖挂钩。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必须综合考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如果规定实践教学课时必须占总课时的30%,教师就必须用好用足这30%的实践教学课时,不得张冠李戴,流于形式。并与教师的评优、评先、晋级密切挂钩,以此来督促各专业老师对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视。
3.稳定而有计划地投入法学实践教学经费,并逐年增加,建立和扩大校内校外实习实践基地,逐年改善校内校外实践基地的设施。争取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建立健全法学各类实验室和实训室,如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标准的模拟法庭,并配备先进的设备,保障学生就是在校内也能得到法学专门技术的锻炼。对校外实习基地,更应舍得投入,并不断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以保障学生的暑期见习和专业实习取得更好的效果。有了足够经费的投入,才能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不致落空。可以说,足够经费的投入是落实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关键。
4.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实际操作能力强、实践经验足、责任心强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是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一个重要举措。其一,建设一支“双师型”法学专业教师队伍,高校教学部门应该硬性规定,所有法学教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必须到法院、检察院、监狱、公安预审部门等部门挂职锻炼,必须在校内校外的实践教学基地带领学生进行实训、见习和实习。其二,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等采用专家讲座、周末讲堂、课堂审判等形式到高校兼职任教。
(二)加强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拓宽和创新法律实践教学形式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2
关键词:职校法学 实践性教学 教学形式 思考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属于法学理论教学方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也经历了由空白到简单,由简单到精细的发展过程。本文笔者结合实际,对职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的优缺点进行总结,并在借鉴国外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之办法,以就正于大家。
一、法学教学的现状
1.过于注重理论知识,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中心,以培养理论研究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课堂教学是以讲座式为主,注重解释法律概念、阐述理论,“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即便是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多是围绕特定理论知识或法律条文而挑选或自编的案例材料,不仅内容被简单化处理,而且预先设定所谓的正确答案,自觉或不自觉地让学生循着自己的思路进行思考。这样的案例教学法实质上是理论教学的翻版。另外,各学校在制定法学教学计划时,虽然会为不同的专业课专门安排长短不一的实践课时,但是,实践课不仅课时量偏少,而且常常被讲授课所挤占。
2.教学内容局限于教材,与该课程的前沿动态不同步
任课教师一旦选用指定的一本教材后,就围绕该教材进行教学,自己也不及时了解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前沿的动态(如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新修订的法规)并传授给学生,考试一般也不超出这本教材范围,学生更不会主动去搜集这些前沿信息,导致学生知识运用僵化,在面临实际问题时无法灵活运用。
3.毕业实习环节流于形式
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学的组成部分,是实践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但是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学校不可能联系单位安排大家集中实习,通常做法是让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地点,等到实习期满,只要实习单位证明该同学确实在该单位实习,并给出鉴定结论即可。有的学生为了去找工作根本就不去实习,委托家人找个单位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以应付学校,即使真正去实习的也往往只是从事一些与办案无直接关系的装订卷宗、整理文字资料等工作,达不到实习的真正效果。由此可见实习环节通常流于形式。
二、对于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
1.合理配备师资力量
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另外,在开展相关实务课程时,可以聘请相关法律机构中的法律执业者和法律学者共同任教,兼顾理论与实践,由此全面提高实践性课程的效果。
2.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
想要真正从根本上提高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和效果,就必须根除长期存在于法学教育界的“重理论、轻实践”之风,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将其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来对待,从根本上扭转学生对实践性课程普遍持应付态度的现状,提高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唯有思想上、观念上的重视,才是提升实践性教学活动质量的根本力量所在。要让学生认识到宪法首先是法,不单单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束之高阁,而是具有可操作性,鼓励学生学习宪法、运用宪法、维护宪法。
3.强化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不仅以其特有的方法促使教师不断地拓宽专业知识口径,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在法理与案例的融合中真正感受、理解法律的真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开辟道路。为使案例教学模式真正发挥其所具备的价值追求,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做好准备工作,精选典型案例教师和学生互动配合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而教师又在宏观上起着组织、引导的作用,所以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首先,理论知识的准备工作。教师能够准确判断本课程的哪些内容适宜作案例教学,哪些不适合案例教学。教师的这些准备工作是案例教学法应用中非常重要的首要环节。
②布置案例,组织讨论案例教学比较注重培养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在授课之前,教师通过布置案例让学生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自我准备工作,由学生自己研习理论、寻找对策。
③加强总结,撰写报告案例教学主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但又不能仅仅停留于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及审判观摩等特定空间、时间范围内。匆匆的讨论和观摩能够激发学生当时对该问题的思考,案例教学进行到此,还远没结束,没有及时的总结和考核易导致案例教学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形。所以,对案例考核最好的办法是让学生对讨论的内容和思考的问题形成文字,写成报告或论文的形式,这也是案例教学法内在的一个内容,但往往容易被忽视。
总之,只有采取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才能更好地培养我国的法律专业人才,才能使我国的高校法学毕业生在较短时间内即能适应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此,作为法学教学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徐丹:法学案例教学法若干问题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2).
[2]刘兴桂:法学教育发展的机遇、困境与改革探索.广州大学学报,2009(9).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3
一、“俄语+法学”专业学生的个性特殊性
(一)性格特殊性
“俄语+法学”专业的学生性格兼具活泼与内敛。由于有着法学专业本身的严肃性,“俄语+法学”专业的学生性格外向的同时相对于单纯外语专业的学生性格稍显内敛,体现于对待事物更加严谨,不轻易展现自身,不锋芒必露,对待外部不轻易亲和,持有自己的立场;同时,因为外语专业的学生通常都是小班进行授课,在课堂上与教师及其他同学交流互动较多,不拘泥于书本形式,课堂气氛比较轻松诙谐,因此外语专业的学生通常比较善于与人沟通,性格也更加外向开放,富有朝气和活力。
(二)思维特殊性
“俄语+法学”专业的学生思维兼具严谨与开放。通常,由于法律对于公平公正的规范准则和严谨务实的行为准则的要求很高,这是对法学理论专业学生所固有的思维模式的需要,是学好法律所需必备的思维工具。也正因此,法学专业的学生思维相对其他专业更加成熟和完整,思考事物具有结构性、整体性以及完整性,善于从宏观的角度考虑全局又不会忽略任何一个细节;而外语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和交流受到各方外来文化和环境气氛的影响熏陶,从而使得其思维更加开放与扩散,思考具有发散性,头脑思考更加灵活活跃,不拘泥于呆板形式,更加容易吸收新鲜,外来的事物。因此,在双重专业特色影响下,“俄语+法学”专业的学生思维兼具了严谨与开放性得思维特点。
二、“俄语+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特殊性
(一)课程量特殊性
由于语言本身的复杂性,词汇量的丰富性以及语言学习环境的影响性,外语专业学生的课程量非常巨大,不光需要普通的通读课本,更需要听、说、读、写各个方面的综合性训练,因此小班授课的模式对于学生的自主学习性要求很高,课堂上需紧跟授课步伐。提前预习、复习、随堂测验成为了学习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学内容相对繁杂,文字量极其巨大,课程种类设置又有种类多、必要性的特点,对于学习的专业性要求极高,所以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掌握的准确性和理解性也要求较高,学生的记忆量巨大,需要具有咬文嚼字的能力。“俄语+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语言基础和应用,还要拥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和理解,因此该专业的学生课程量很大,通常都会达到每周60-70节课,因此在语言课和专业课占用了大部分时间的情况下,学生极易忽略了思想政治课的培训,而对于“俄语+法学”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紧依靠思想政治课单一的输出是远远不够的。
(二)教师特殊性
以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为例,“俄语+法学”专业的授课任务由中方教师和来自俄方的教师共同承担,除去语言课程,法学的专业课也是中俄两方教师各自承担一半的教学任务量。因此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时,同时接受了两方不同的文化,理论的影响,一方传播西方欧美法学思维理论,另一方教授大陆法学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大部分教授法学专业课的教师也都是在中国短暂停留,无论是教师的授课技巧、行为举止还是言语思维都保留着本国一向惯有的教学模式的特色,在这种外国因素固有影响下,学生的思想也会在课堂学习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是当面对外来不同社会模式的文化时,对于仍是学生的价值观极易产生矛盾冲突,“外来文化和外来价值观往往又和思想政治教育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甚至相背离,可能削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导地位”[1],影响学生从小树立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三、“俄语+法学”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
(一)丰富思政课堂授课形式
基于“俄语+法学”学生的个性特殊性,传统的思想政治课堂上“填鸭式”、“灌输式”等一味只顾输出不顾应用的授课模式枯燥无味,难以将思想政治教育真正渗透入学生的思想当中,无法使学生得到真正理解。因此,丰富思想政治课堂的授课模式,采用多种形式的授课方法,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等其他资源,将书本内容转化为多媒体课件,将课堂提问改为情景剧再现,将外语教学中的视、听、说方法运用到思想政治课堂,充分调动学生感官兴趣,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和理解力,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效率,从而改变以往的思政授课模式。
(二)把握学生课余实践活动
基于“俄语+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特殊性,单纯的课堂教学是不能够将思想政治教育完全的渗透到学生的头脑中的,而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准确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熟练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极强的实践操作运用能力。通过把握,丰富学生课余实践活动,将实践与理论相互融合,以学生喜爱的输出方式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学生的社会实践当中,就法学实践角度来讲,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感知法学理论特征,法学基础思维以及未来法学实务的操作,开拓了学生的学习视野和未来的认知格局。例如,引导学生将书本上的案例分析改编成具有思想政治教育意义的情景剧,通过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会等学生组织举办各类法学相关的知识竞赛、组织学生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定期的模拟法庭等一系列活动,真正的用实践活动促进思维的发展。
(三)培养教师教学渗透意识
基于“俄语+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特殊性,外籍教师承担了一半的专业教学量,为了避免学生因受到过多的外来文化影响而削弱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导地位,中方教师应在专业课堂上通过课堂教学加大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力度。语言课教师在教授学生俄罗斯历史知识的同时提醒学生勿忘国耻,将我国历史与俄罗斯的历史文化相对比,各显优缺点,将爱国主义教育与课堂知识的传播融为一体;在涉及外来文化的传播过程中,提醒学生注意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对于其他国家的价值观需要有选择性的吸收改变借鉴,不能一味的崇洋媚外,培养以及增强“扬弃”意识;专业课教师在分析课堂案件案例的同时,运用不同理论分析对比,利用比较法,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用所学知识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尊严形象。
“综观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态势,许多领域都出现了学科交叉、知识融合、技术集成的现象,并由此大大增加了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2]法学专业的学生,从长远的就业岗位来看,属于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甚至登上权力的最高峰。他们要通过国家机器宣扬“道德导向”和“法治导向”,他们要宣扬以法治国,德行天下,他们是舆论正义和国家机器的引导者。[3]而“俄语+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对于保护中俄贸易双方权益、维护中俄贸易市场秩序、保证中俄交易市场公平公正、促进中俄双方贸易往来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针对“俄语+专业”特殊的培养模式来讲,提高学生职业道德水准、激发学生爱国主义情怀、提升学生思想政治修养具有重大意义。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4
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对于法学理论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统一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
国际经济法课程应用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地方高校非法学院的法学本科教学来说,由于其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生实践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学校原有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的限制,给这门课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笔者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对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总结,以供交流。
一、关于培养目标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职责地方高校非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认为他们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仅仅将教学目的定位于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至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国际经济法课程尤其面临这种难题。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专业课的最后阶段,即大四第一学期。这一阶段是学生“三考一试”(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和应聘面试)阶段或其准备阶段。学生急需这方面的指导,哪管什么素质教育或综合教育?而且个体的学生之间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时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自然难以面对如此迥异的多重目标,只能变成考研或司法考试辅导。同时,选择其他目标的学生此时已无心他顾,只能选择缺课。
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学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种多样的特色和层级,其法学专业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三考一试”也是学生进行自我定位或测试自己的定位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或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应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据此,我们的做法,一是在坚持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对考研和司法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这门课程调整到大三第二学期,避免在司法考试之前学生漏掉这门课,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学期考研之前安排过重的课程。我们在实施了这两项措施之后,效果很明显: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上升;国际经济法课堂学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选修课设置与师资力量问题
非法学院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选修课更少,只能采取“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办法,将此领域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这一问题确实难以解决。我们根据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特长以及教师结构开设了若干选修课,如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们发现,选修课比例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教师缺乏,二是学生较少,按照学校规定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人数少于一定限度,就停开这门课。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整合学校教师资源,特别是从其他专业的教师中选择选修课教师,如国际经济学、社会学、外语等专业。同时,考虑从一年级开始就在全校范围内放松转专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法学。目前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实施,尚无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问题
许多学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学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方法并未见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过于重视本来就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习惯和特点的案例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对成文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理论的学习。因此,我们结合这些情况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采取了如下教学方法。
(一)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条约、惯例以英语文本为主,条约的制定、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法庭也主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在此情况下,双语教学成为必须。我们经过与学生之间的多次双语互动试验,最后决定采取一种独特的双语教学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国缺乏国际经济法双语教材。仅有的如姜作利的《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沈四宝的《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顾百顺的《国际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分三本:“合同销售”、“法与产品责任”和“公司和票据法”,仅限于国际经济私法部分),孙法柏的《WTO与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教材内容范围宽窄各异,但其共同的缺点是大多遵从汉语版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系,未能反映国际范围内的学者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如Lowenfeld的专著“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经济制裁法和日本学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刑法等。国际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专著由于版权和费用等问题无法在国内推广。另外,通过前期教学实践和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本科学生(即使是一些像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远达不到阅读原版教材的水平,让学生使用纯英文版教材,难度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大国际经济法”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和体系。我们决定不选择教材,而是集众家之长而选择具体的授课内容,由教师分发一些教学材料和教会学生获取其他教学材料的手段,由学生自行补充教学材料。这样也可以锻炼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
其次,在课堂上,教师课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办法,主要采取在汉语课件中加入英语关键词句、段落,特别是条约惯例以及裁决的原文以及学者观点的原文。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外语水平和难易程度灵活决定口语授课的比例,在英语授课部分必要时参以汉语解释,在汉语授课部分加入英语关键词句和片段,以学生能够基本听懂为限。
另外,对于重要知识点,教师都在课堂上插入少量精选的“英文原读”的内容,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翻译其关键词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同时,向学生提供扩大阅读的链接或其他线索,如外国著作、论文,方便其课后进一步阅读。
(二)课堂/模拟法庭以及课下互动/辩论教学
同其他应用性法学专业一样,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求这门课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辩论能力。因此,我们在这门课的教学设计别重视这一点。首先,安排2到4个学时的专门的辩论课,主题主要是国际经济仲裁案例模仿,如WTO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或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的审案程序。学生通过辩论课,直观第了解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有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时的课堂上,对于每一章都选择一到两个主题(该主题可能由老师提出,也可能是从学生分章论文的题目中选择),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并在课堂上进行发言(presentation),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提出质疑,进行辩论,解决了学生被动“听课”、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的问题。另外,以教师的博客和学校教学网站为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学生可以下载所需课件资料,更可以随时在网上向老师请教某些问题,或者发表自己的观点,弥补课堂教学时间的不足。
四、学生实践锻炼问题
内地高等学校与国外的各种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学/法律系更是如此。这对于传统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似乎不是大问题,学生学习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本地的各种法院等机构的实践得到锻炼。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来说,在内地几乎就没有实践锻炼的机会。我们的做法是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参加国家级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年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现改为“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等。另外,也鼓励学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国内著名学府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培训班或研修班。这样使学生直接向我国和国际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学习和与其交流,获得受益。
五、教学评价估体系问题
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大多采用填空、选择、辨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特别是工科院校,传统上要求对每一个考试题都要附以标准答案,作为打分的依据。这类教学规定应用到在后来增加的需要发散性思维的法学专业,显然并不合适。据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的考试上进行了一些变化,首先是提高课堂辩论表现的分数比例,并将学期或章节论文及其课堂陈述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其次,在期末考试中,在模拟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试题的同时,增加案例评析试题,特别重视学生在这些试题中的有创建的观点和发散性思维,不拘泥于“标准答案”。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5
关键词 金融法学 课程教学 授课模式 热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金融法课程应强调金融业务与法律监管并用
1.1 金融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金融观
金融法学是一门以金融法律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应用法学。从《金融法》教材的编写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金融法主体、客体等基本理论;各类金融工具及其金融经营规制法;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和金融调控法等大类,涉及宏观的调控监管手段与微观的单行法规,是一个经济法领域内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法部门;教学任务是讲授各类金融工具的操作流程及其各个环节的法律规范,让学生知晓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理财、积累财富的正当渠道,避免陷入理财误区导致触碰法律规范底线的情事发生。
1.2 金融法课程的实用性体现在跨专业领域的与时俱进
不论所学专业为何,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即利用勤工俭学赚取学费,即使在校期间不从事创富活动,毕业后仍要踏入社会为各个阶段的人生目标奋斗,理财习惯的塑造即成为一生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若能在大学阶段熟悉金融活动是现代经济生活之核心的意识,在法学本专业的范围内进行跨经济、金融管理等领域的同步学习,将可以更好地培养与时俱进、受用终身的金融理财观,所以,金融法课程十分强调跨专业领域的实用性。
1.3 金融法课程应配套强调法律监管
在积累财富的同时,授课教师必须随时提醒与强调各类法律监管的重要性,尤其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八、九章“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相关法条规定,让学生养成正当获取金钱财富的手段,不愿也不敢以身试法,间接刷新社会风气。
2 金融法课程的讲授应鼓励学生动手参与
2.1 以分组报告形式要求学生成为授课主角
金融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应用法学,应设计活泼的课堂活动,鼓励学生动手参与,每学期布置十周进行分组报告活动,共计十组,每组人数7至10人,报告主题以当周授课教材的章节为主,学生们可以在组长的指定下提前1至2周进行选题讨论、资料搜集的分工和表现形式的彩排等准备工作,在互动的过程中体会共同完成任务的训练;在课堂上正式表现的时候体会台下师生检验与鼓励的批评和掌声,让学生积极参与课程的推进,成为授课的主角。
2.2 鼓励学生以多种形式展现小组创意
金融法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基于同侪互相竞争心理,下一组在吸收借鉴前一组同学表现的基础上,会更加用心创新表现形式,例如:小品、情景剧、舞蹈、歌唱等多种多样融入报告主题的展现方式,将该次课程主题寓教于乐,起到强化学习记忆的效果,加上录像设备的普及与使用,学生普遍反映将课堂报告表现进行录像、后期制作后上传至网络与众人分享的感觉很好,也算为大学生涯留下美好的回忆。
2.3 结合自学与教师提点强化学习效果
就学习效果理论曲线来看,让学生自己读教材,其学习效果只有10%;看老师示范,学习效果为20%;单纯听课,学习效果30%;看示范与听课,学习效果为50%;学习者与他人讨论,学习效果为70%;尝试动手做的学习效果会上升到70%以上;自己学会再去教导别人让他人理解,其学习效果可达95%。可见让学生动手参与、思考、教导他人的主动学习方式,其学习效果可以超过50%,达到授课的目标。同时,教师在观看学生分组报告后,对其表现进行讲评,提点表现误区和不足之处,并留下思考题供其课后查找资料进行汇总回答,既帮助报告组同学提高其思维水平,也让其他听课同学同步获得相应的讯息,纵向深化与横向宽化的立体式思考与记忆,对训练大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十分有帮助。
3 金融法课程的期末考查内容应着重学生思维逻辑的训练
由于该课程在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中属于考查课,因此,在试题的设计上必须体现“思考”的作用,学生必须在平日上课积累逻辑训练的基础上,运用现有材料融入个人观点,才能较好地完成答卷要求。
3.1 以考查替代闭卷考试训练学生的思维逻辑
闭卷考试的好处在于题型多样,可以较好地检测学生的记忆效果,但受限于标准答案,所以无法充分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与逻辑推理能力,而金融法课程强调实用性与规范性并重,在考查形式上以论述题的方式提问,可以全方位整合最新经济形势、金融新闻和个人理财观点,充分展现学生平时学习的个性化成果。
3.2 从答卷的信息反馈进行教学调研
由于考查论述题的设计充分展现学生的个性化学习结果,因此,积累个别班级的答卷信息,还可以反映不同班级的学习风气,从中发现个别学生的学习盲点或闪光点,便于对下次课程的讲授进行相应调整,这些答卷即是教师进行金融法课程教学调研的基础信息,在多年来对教案、学生学习反馈的答卷调研资料中进行反复调整、创新,选课学生人数与日俱增,上课积极性和出席率皆很高。
4 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应强化对热点问题的探讨
4.1 要抓住热点问题的原因
金融法是一门理论与实务先行,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学科,繁琐深奥的数据资料,抽象费解的数学模型,不仅容易模糊金融消费者的判断,对立法者而言,要将其高度提炼,使用简洁、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更是困难所在,更何况法律的制定、出台有其滞后性的先天缺陷,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环境、推陈出新的金融客体,如何掌握其发展轨迹,必须先抓住热点问题。只要能切实抓住热点问题,就可以将既有的法律关系引入,从复杂纷乱的现实中厘清彼此的框架与权利义务,进一步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定性及其纠纷的解决找到法律规范的依据。
4.2 如何抓住热点问题
一方面可以从法院判决的案例入手,尤其是在社会上广泛引起讨论的大案、要案,必须随时掌握其最新发展动态,经过思考形成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必须时刻关注法规政策的出台及其内容,由于金融法隶属于经济法范畴之一,有鲜明的宏观调控行政性,面对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经济政策的推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灵活性,尤其是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金融政策的内容及其实施效果,更要密切关注,这些政策体现的就是当前最紧迫的热点问题。
4.3 热点问题也是理论前沿问题
大学教师的教学广度离不开科研工作的深度,现实社会不断向前迈进,理论前沿自然也不断向前发展,在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指定的教材内容过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任课教师在教案的编写上,必须随时补充最新的发展资料,尤其是结合热点问题加入实际案例剖析,在课堂上呈现可读性与趣味性,同步训练学生对案例分析思维的逻辑与表达能力,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乐趣。
4.4 当前的热点问题
综合金融法学课程一些学者专家的看法,笔者认为当前的热点问题有:(1)如何运用金融法防范和控制地方融资平台风险;(2)如何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3)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中的金融法律法规保障问题;(4)协调经济和金融、企业、银行等金融关系的高端人才资源的培养;(5)金融法律法规促进和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新发展问题;(6)信托公司面临的刚性兑付问题;(7)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亮点和应关注的问题等。总之,这些热点问题的影响层面十分深远,不能放松关注。
5 完善金融法学课程教学的相关做法
5.1 本课程可以和司法考试的复习相结合
学生对与司法考试关联不大之科目的上课积极性一般兴趣缺缺,为了避免金融法课程沦为学生出席率的鸡肋,授课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可以与司法考试的卷三历年真题相结合,利用课堂多媒体设备强化学生的记忆效果,帮助他们充分理解,减少日后再次复习记忆的时间。
5.2 本课程应作为大学通识课程普及到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
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是未来国家富强的创造者,笔者认为,财商意识的培养不应该区分专业,而是应该利用通识课程的形式普及到全体大学生,尤其是金融伴随着触法的高度诱惑,更应该强化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对经济刑法的守法意识,让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为圭臬。
5.3 以教材为基础结合教师对热点问题科研的心得
在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指定一本教材是必须的,最大的好处是让学生可以课前预习、课后复习,但最大的缺点却是资料的陈旧,所以,授课教师必须担负起讲解热点案例、更新资料的重要任务,这些教案的更新与内容的充实均来自对热点问题科研的心得,所以教学与科研必须同步进行、缺一不可。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6
商法是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一般在大学本科二、三年级开设。从教学方面看,1999年商法才被教育部列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①因此商法是法学专业领域中非常年轻的一门学科。相较于民法、刑法等成熟学科而言,商法目前无论是在教材的编撰方面还是在教学内容的确定、课程设置的安排方面都存在着较多问题。目前各高校对于商法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安排做法都不尽统一,这是由新兴学科研究范围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包容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法学的核心课程中,商法学是一门结构极为独特、体系极为庞大、内容极为丰富,同时又存在突出问题的课程。
1 商法教材编写体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教材选择上的困惑与思考
目前商法教材的编写体例大概分为两种,一种包括总分论两部分内容,②另一种只有总论内容。③总体而言,总分论内容形式的教材较为常见,编写体例、教材内容都比较固定,各教材之间的差异不是很大,教材质量水平较为统一。而仅以商法总论为内容的教材还比较少,此类教材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教材之间内容差异巨大,无论是在编写体例方面还是教材内容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总论教材在编写质量上也良莠不齐,明显逊于总分论内容形式的教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第一,从国内方面看,商法总论部分主要讲述商法理论,但学术界对商法理论研究的时间并不长,其中许多问题在学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共识。不同的学者在编写教材时都倾向于表达自己支持的本文由收集整理观点,并运用这些观点去解释商法理论问题,结果形成了对同一个理论问题“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第二,从国外方面看,商法理论问题争议颇多的现象并不是我国所独有。这些问题在商法理论发源地的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是因为商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同国家的商法发展历程都明显地带有本民族的烙印,因此各国的商法理论都会体现出本国的特色而对同一商法理论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商法总论课程的教材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由此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教材质量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与学生的学习兴趣。不仅教师在面对同一个商法理论问题时会因教材之间对此表述的差异过大而不知所措,面对学生的提问而难以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同时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会因同一问题的不确定性而满腹狐疑,悬而未决的问题越积越多会挫伤学生对商法课程的学习积极性。
笔者认为,教材编写质量的高低只有在开设课程并使用过后才能予以评定,即使教师能将使用教材的意见反馈给出版社并且编者也予以接纳的话,教材的修订也要等到再版时才可能实现。因此教材质量的提高和改善绝无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选择合适的商法总论教材的问题更多要依靠教师的筛选,同时在讲授过程中必须对教材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和梳理,力争使问题的轮廓完整化、解决问题的思路清晰化、并能引导学生在多元化的解决方案中作出合理选择。这就要求任课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通过对比、钻研不同版本教材的内容最终作出适合本专业发展要求的选择。同时应尽量选择各校公认的优秀教材,在教材编写质量的源头上进行把关。
2 商法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上的困惑与思考
在课程的设置安排上,民法通常是商法的先修课程,主要原因在于民商法皆为私法且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理论基础对于商法而言必不可少。商法的后续课程通常是单行商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这些单行商法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在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开设。
首先谈谈商法课程的设置问题。课程设置与教材的选择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把商法课程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则开设商法总论课程时必须选择商法总论方面的教材,分论部分的课程再根据需要选择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教材。如果商法课程是总分论合二为一的话,教材的选择上就不必分开。总分论课程分别设置的好处是课时较为充裕,能够保证授课效果以及知识的拓展与深化,缺点是受到法学专业总学分和学时的限制,总论与分论课程很难全部都开设。如果总分论课程合二为一,最大的好处是总论原理得以在分论具体制度的规定中得到诠释和说明从而不再晦涩艰深。同时总分论合一式的课程设置将商法浓缩为一门课程,不过多占用课程门数,总体上能使法学专业的课程种类更加丰富和充实。但其最大的缺陷是课时过于紧张,有限的课时难以容纳商法学庞杂的知识体系,教学效果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是商法课程的学时和必修选修课程的安排问题。据有关数据统计,商法课时总量差异甚大,政法类院校的课时量大大多于其他类学校。商法课程总课时最多的达180学时,最少的只有30多个学时。按单行法所设课程的学时安排亦差异巨大,以公司法为例,学时最多的设到72学时,最少的只有30学时。④以笔者所在院系为例,商法类课程总共138学时,其中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各为32学时。课时安排上的差异性实际反映了不同的院校对商法课程理解和重视程度的不同,有时也与各院校的办学特色有关。商法学体系庞大,本科阶段几乎不可能开设全部的总分论课程。笔者认为,商法学应开设哪些必修选修课程、每一门课程的课时多少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权衡:
首先,可以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商法部分分值比重较大的课程进行选择设置。司法部每年都会出版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大纲,大纲会对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程度提出要求。由于司法考试有统一的考核标准,对非政法类院校而言可将司考中分数权重较大的内容设为必修课,权重较小的设为选修课,以此作为筛选标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统一性,便于操作。当然该标准可能不是最科学的课程设置参照系,但有标准可以参照执行总归还是要好一些。该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可以随着商法学科成熟度的不断提高进行相应修订和调整。
其次,可以该部门法与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作为选修必修课的判断标准。眼下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将手中的闲置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维护自己作为投资者的权益就成为人们了解证券法的源动力。另一方面,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不少人开始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为自己添加一份安全保障。如果不了解保险法,我们在与具有明显专业优势的保险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将会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可见,保险法、证券法较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而言,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关联度更高,从而将其纳入商法选修课程之中更合理。
3 商法总论中基础理论的把握与教学体系问题方面的困惑与思考
商法总论是商法学中统冠全部内容的基础性、一般性原理,是整个商法课程中理论性最强的部分,也是商法研究中争议较多、分歧较大的内容。我国商法课程是在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典、甚至没有一部统一的商法通则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诸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等关于商法的一般制度均以介绍、分析、比较国外立法制度为主,许多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缺乏实证的法律依据加以支持。理论体系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商法总论教学内容的统一。不同的学校在讲授商法总论课程时内容差异巨大,本身就说明商法课程还远未成为一门成熟、定型的课程。有专家认为,商法的“理论体系同时也是教学体系的基础。商法可以没有立法体系,但不能没有理论体系。商事立法往往分散于各个单行法,如果没有理论体系,不把分散的商事立法整合成严密的逻辑体系,就很难建立教学体系和完整的教学课程。”⑤
笔者认为,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熟悉商法学的主要理论体系,在结合特定案例的基础上明确商法学科的主要特点,培养和树立学生的商事思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围绕以下方面来进行:
(1)必须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商法区别于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特点,关于商法的原则、精神、价值、理念是商法理论性最强的部分。如在法律精神方面商法以有偿性与营利性为原则,在法律责任归属上采取严格责任等。教师必须选取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揭示商法的基本特点,案例选取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学生对商法理念的认同和接受。笔者在讲授商法以有偿性和营利性为原则时,选择“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作为案例,分别从民法和商法的角度对比分析该案的处理结果。从民法角度看,李杏英往超市免费储物柜存包的行为是借用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超市对其财物丢失不负责任;但从商法的角度看,超市首先是一个商主体,其次超市免费提供储物柜的行为属于辅助商行为,尽管没有收取对价,也具有营利性和有偿性,只是其有偿性是通过基本商行为即商场的营业行为体现出来的。因此商场同样应该承担严格的注意义务,应对财物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这样的对比分析,学生非常自然地认同并理解了商法的营利性、有偿性等重要特点并对商法的价值理念获得了直观形象的感受。
(2)在确定商法总论基础理论内容时,可以参考学者们提出的《商法通则》草案和现行已有的商事总则立法文件。目前,学术界已有苗延波和樊涛两位学者先后系统地提出了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⑥如苗延波草拟的《商法通则》共分七章,依次为总则、商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责任、附则。此外现有的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其结构共分八章,依次为总则、商人、商事登记、商人的名称与营业转让、商业账簿、商业雇员、商、附则。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立法文件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研究对象的相对完整性,从中我们可以选取总则、商主体、商行为、商业名称、商事登记、营业转让这几个相对成熟和固定的部分,作为商法总则的固定性教学内容。
(3)商法总则中无法详细规定的内容可以选择性地放弃。如商业账簿的内容,一是有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进行全面规范;二是该内容在商法总论中只能作极其简单的一般性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业账簿内容非常庞杂且极具专业性,商法总则言简意赅的总括性特点决定了总则无法容纳商业账簿的全部内容,总则的规定仅起到一种宣示的作用而在法律适用方面难以有所作为,因此选择性地放弃该内容无疑是个明智的选择。
商法学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目前商法教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既与商法是新兴学科其发展不够完备有关,也与学界和教育界对商法教学的忽视不无关系。认真总结商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疑难问题,思考对策办法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全国高校商法教学界同仁们的共同努力,未来商法教学和课程建设的发展必定会有实质性的飞跃。
注释
① 周林彬.商法与企业经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② 如范健.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朱弈锟.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③ 如范健,王建文著.商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王宝树著.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④ 赵旭东.商法课程的历史、现状.中国大学教学,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