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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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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服务费用。
上述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具体费用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三条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四)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更换之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设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交警大队,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分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副大队长兼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案件的侦破和有关垫付费用的追偿。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诉讼案件。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财务审计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
第六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和捐赠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向市财政局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第七条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机动车车辆特殊号牌拍卖所得款项;
(七)财政补助资金;
(八)社会捐款;
(九)其他资金。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大队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由救助基金在救助标准数额内先行垫付。
(一)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第十条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一)医疗抢救费用限额为10000元/人;
(二)死亡丧葬费用限额为12000元/人;
(三)救助基金一般垫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额度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人·次。
(四)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申请救助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伤亡者亲属或法定人、委托人、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费用开支及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垫付要求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予以转账垫付。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存在争议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垫付的费用,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追偿。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对无法确认身份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经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服务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垫付。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后,应及时向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及时垫付抢救费用,有关部门和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垫付申请人提出的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亲属不得将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请求垫付的权利进行转让或作为担保。
第十七条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的时限为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原则上使用转账方式进行垫付。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撤销时,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电话和相关业务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每年由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或非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3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 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 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 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 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
(5)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
(3) 动车、客车报废1辆;
(4) 货车报废3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 重型轨道车报废;
(4)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6) 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6) 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铁路监护道口 交通事故 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铁路监护道口是指在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畅通。在这种道口管理模式下的道口监护安全保障义务偏低,明显缺乏实质合理性,法院在解决此类道通事故纠纷中,应如何确保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呢?对此,笔者借鉴他人的观点和已判案例,作以粗浅分析,就教于同行。
一、何为铁路监护道口
根据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规定:“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看守道口。”据此,铁路道口在很长时期内,按是否有人看守进行分类,并没有所谓无人看守的铁路监护道口的情况存在。这里的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即经铁路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设立建有道口半遮断栏杆、道口房、两侧护桩、警告标志、报警器并配有专职铁路职工24小时看守,过往车辆、行人应听从看守人员指挥通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即经铁路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设立建有两侧护桩、警告标志,不硬性要求设置其他安全设备,要求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两类道口对比而言,无人看守道口无人监控,过多依赖车辆、行人安全意识,危险系数偏高,事实上在多年来道口事故中占8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处。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形成“虎口”,高发的事故引起社会和政府各方高度重视。1993年辽宁、吉林两省率先在全国开始了道口有偿专人监护工作,把主要繁忙和危险的无人看守道口全部实施有偿派人监护,监护经费在货运运费中按比例抽取。两省在各地还成立了道口办进行统一管理,收到极好的效果。1994年,国务院在全国推广辽吉两省经验,并出台[1994]65号文件《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至此,铁路监护道口作为一种新型道口管理模式正式确立 。各地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原经贸委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选聘道口监护人员,制定有关办法等各项工作。根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可见,这类监护管理模式是缓解无人看守道口安全严重问题而实施的对策性制度。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明确,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从外观形式上看,铁路监护道口和铁路有人看守道口是没有差别的。如果联系上文仔细分析,却至少有三点内在区别。其一是主管单位不同。监护道口的主管部门是各地建立的道口办,而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主管部门是各所在铁路局(原系归铁路分局,分局于2005年已统一撤销)。其二是人员情况和经费来源不同。监护道口的监护人员是由道口办招聘,有很多是兼职人员,其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铁路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解决,形成专款专用,而有人看守道口的看守人员是铁路企业所属工务段的道口员担任,专职配备,各种道口管理及维修费计入铁路运输成本。其三是根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监护道口仍属无人看守道口类型,不能与有人看守道口相混淆。
二、铁路监护道口安全保障义务偏低之矛盾
既然监护道口性质仍被定位为无人看守道口,那么“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按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第三条、《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一)项规定,无人看守道口不要求必须安装道口信号机及警报器,因此,对其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则是按照规定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机车乘务员做到认真了望、鸣笛示警。这就意味着人员监护是否到位,在定性为无人看守道口后不是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将“有人监护”直接规定为“无人看守”,必然导出上述逻辑结论。
然而,这种对监护道口安全保障义务的低标准要求缺乏实质合理性。
第一、《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把监护道口规定为“无人看守道口”,导致有人监护道口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降低,使监护道口的监护方与通过监护道口车辆、行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第二、由于道口已实行监护由无人变为事实上有人,特别易使道口周边的行人与车辆产生事实依赖,笔者称之为存在监护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外观。这样会不自觉地以监护人员是否监护为标准来穿越道口,行人或车辆的注意重点将有所偏移,事故风险增加。
第三、虽然道口监护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话讲,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公益色彩在许多经营性行为中也广泛存在,况且监护工作是铁路运输企业按期按比例在运费中抽取,支付给监护部门专款专用的,监护人员有偿工作,承担必要职责。在道口监护人员失职造成交通事故时,监护单位承担责任符合一般民事法理。
这种缺乏实质合理性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必然使通过道口的行人或车辆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责任认定上处于不利地位。
三、已有案例的几点启示
处理监护道通事故人身伤亡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针对上文提到的矛盾,做出依法公正裁决,积累了不少符合法理的实践做法,可资研究。
原哈尔滨分局管内003号道口案。原告王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载其妻徐某某行至哈尔滨铁路分局所辖003号道口处,与通过该道口的旅客列车相撞,造成两人一死一伤。事发时003号道口的两名监护人员均不在岗,两侧栏杆未按规定放下,报警器没有鸣响。王某某在诉讼中要求哈尔滨铁路分局赔偿各种损失16万元。哈铁分局以“监护”道口性质为“无人看守道口”为由,认为全部责任应由王自行承担。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该道口是设有防护栏杆的道口,如果监护人员没有履行职责适时放杆,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应认定是监护方的责任。当栏杆处于开启状态且报警器也未报警,一般人均认为可以安全通过道口。受害人只要不是故意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考虑到七部委联合的466号文件即《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的监护道口的监护方与通过监护道口的车辆、行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不应遵循,而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务院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和国务院《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及《黑龙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规定,由哈尔滨铁路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法官意见,笔者受到启发,并认为以下三个问题有必要分析讨论。
一是基于《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某些条款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而在案件审理判决中不予以遵循,是否有审查行政规章之嫌呢?这方面作为我国现有司法权范围,法官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其职能限于法律之下的适用地位。同时,根据我国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行政规章是属于法律之下阶等级的法源,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且不能违背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行政规章只在法院适用的参考之列,因为是参照执行,自然法官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是否执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性条款在适用上当然可以排除对监护管理规定的参照,如果说这种适用法律上的判断带有某种审查色彩,那么这种“审查”无疑是审判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运用法理维护司法公正的手段。
二是在具体案件中,按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组建的事故处理委员会作出的事故处理决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我们如何理解这份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就涉及到这类事故处理决定的性质问题。根据《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据此,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是由国家行政法规授权的临时性的行政主体,而在其运行过程中所作的处理决定系行政处理决定。但是,这个出台20余年从未修改并仍在执行的《暂行规定》,却并未规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时如何处理,即使规定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而对在何时,交何部门,如何监督执行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受害方和肇事方都是委员会成员,其形成的处理决定颇有些调解协议的成分,所以当处理决定无法兑现或者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则这类处理决定在效力上讲,既无确定性,又无强制执行力。只能作为诉讼的一般参考资料对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5
(一)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抓紧制定高危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巢湖市、庐江县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力度,稳步推进矿山关闭工作,加快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集中治理危库、险库和病库隐患,打牢安全基础。巢湖市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1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工作,建立包保责任制,深入企业做过细工作,确保按期、有序、稳妥完成退出任务;要以散兵镇为重点,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联执法常设机构,驻守开展联检查,进一步落实“打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严从快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行为,斩断利益链。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四个城区要认真落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全力遏制和减少营运车辆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安全监管,强力推进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按期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大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检查频次,严格落实长途客车“双班驾驶员”、凌晨2-5时停车休息等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巡查频次,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路面管控,严查严处“三超”和客运车辆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等违法行为;尽快牵头制定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有效预防因天气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加强对客货运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驶和记分记录查询,对未接受处理或达到(超过)12分的,一律责令接受处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境内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的安全监管水平。
(三)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全面落实项目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项目质量安全报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严查项目建设中不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工程建设中涉及到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实行施工、监理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对发现违反安全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的,一律暂停施工整改。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施工企业“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细策,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予以政策加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负责本区域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机构,充实有专业、有经验、有事业心的监督人员到相关岗位,真正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民自建房属地安全监管,落实乡镇对农民建房的安全责任,形成建设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审批、乡镇政府负责、各村建立网络、房主承担责任的农民建房管理责任体系;禁止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未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面排查整治单位、社区、乡镇火灾隐患。对单位、“三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开展联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而致使发生事故的,追究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监管规范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万家创建、百家示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市政府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下设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工作组,分别由安监、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经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激励和保障措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企业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标准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二)大力推进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确保所有乡镇(街道)达到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20%左右的乡镇(街道)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要求。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按期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坚决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检查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政府和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安排、同时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落实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6
工作安全指的是个人保住工作的可能性。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学校模板。
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学校模板1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安全活动”为载体,以“警示教育”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拓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渠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大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全体师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体系,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使学校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周边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杜绝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声誉的提高。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安全工作规范化。
1.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工作职责,动员和组织师生、家长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2.落实教师安全培训制度。
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上半年重点学习内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半年重点学习内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观看学生伤害事故等案例分析录像资料,提高分析、处理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
3.强化安全预案制度。
根据教育局印发的安全工作各种预案,制定或修订适应本学校的安全工作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使应急工作能有条不紊的展开,要使损失能控制到最低的限度。
4.强化值周值班制度。
落实每日必查与不定期检查制度。学校值班领导、值班教师与专职保安坚持每天巡查制度,使安全工作呈现常态化。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做好开学初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的排查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教育局做好安全汇报工作。
5.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要严格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把排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学校每月和重大节假日前必查的基础上,点、重点查、查反复、反复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
6.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例会,主要是传达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学校安全工作。
7.进一步完善安全考核制度。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关键在于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定期报告制(含零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教育局的考核要求进行考评,对学校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8.健全规范档案资料制度。
要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将各种安全工作资料建档,规范管理,为学校工作提供预见性和针对性的资料。
四、工作安排
九月份:(交通安全教育月)
1.开学安全教育。
组织上好开学第一课。
2.开展秋冬季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各班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出一期专题板报,举办一次专题小报竞赛。
3.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国庆节前安全教育。
5.进行逃生演练活动。
十月份:
1.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自查。
2.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3.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案例分析。
5.进行逃生演练活动。
十一月份:(消防安全教育月)
1.结合“11·
9”消防宣传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校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活动,各班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出一期专题板报,举办一次专题小报竞赛。
2.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十二月份:(法制教育月)
1.结合“12.4”法制教育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2.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案例分析。
4.迎接上级各项检查验收工作,总结2018年学校安全工作。
5.整理学校安全工作档案。
6.进行逃生演练活动。
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学校模板2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师生的和谐发展和校园的平安稳定为目标,着力学校安全工作的网络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完善机制、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扎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为建和谐校园、创品质教育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2.健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3.强化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4.全方位排查,消除学校各类安全隐患。
5.定期检查,及时逐级汇总上报。
6.完善各种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应急处理预案,最大限度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三、工作原则:
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多方联动、相互协同;预案充足、督查到位。
四、工作内容:
(一)教育教学安全。
⑴教师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用科学的方法育人,注重研究学生的心理、生理变化,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谨防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的产生。
⑵由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时,首要考虑的必要因素是安全,并在此基础上周密考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确保师生活动安全。
⑶体育课及其它室外游戏,教师应全程指导并监督学生的活动。根据活动内容,针对不同学生的身体状况,进行适量活动。
⑷课堂及活动中,学生必要使用的器材或自备的工具,教师要作出明确的要求和细致操作指导,确保学生使用和保管的安全。
⑸建立完善的学校、年级组及班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评比机制,做到要求明确、督查到岗、评比客观、公布及时、指导到位,形成学生规范有序的学生一日学习生活氛围。
(二)食品卫生安全:
⑴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食堂操作程序。逐条对照并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办好食堂。重点做好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检查力度,坚持持证上岗、坚持落实进货品质验收和饭菜留样定期送检制度,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⑵切实做好学校各室场及食堂、宿舍的卫生保洁工作。
⑶重视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避免流行性疾病在校内流行和传播。做好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控制、上报工作。
⑷定期检查师生饮用供水,使用饮水机时要防止学生烫伤。
(三)交通、消防等生活中各类安全:
⑴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对学生进行遵守交通法规及乘车安全教育。严禁12周岁以下儿童骑车上学。
⑵加强家长自行组织包车接送的车辆管理。要求车辆和驾驶员证照齐全,并按指定路线行近学校和泊车,不得超载。
⑶各班要坚持排队放学制度,切实执行学校按时清校的规定。
⑷重视消防安全教育,学会使用应急消防设施。
⑸加强防溺水、防漏电、防煤气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⑹倡导健康、文明、安全学生的校外交往活动,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四)校产校舍安全:
⑴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全方位、地毯式校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整改排除。
⑵每个教师都应确立主人翁的思想,保持高度警惕,关心校产校舍及其它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
⑶加强保卫工作,按时巡查校园,检查学校各种防盗防火设施是否正常。
⑷加强对各班各室的用电管理,不准私拉电线,乱接开关,宿舍不得使用明火,师生宿舍均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充电完毕及时切断电源。
⑸加强对实验室、电脑房等特殊场所的管理,按规定操作。
⑹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加强操作培训,设置警示标志。
⑺遵守学校财务存管制度,确保学校财产不受任何损失。
⑻加强门卫的工作责任,校门口不得乱停车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来人员进校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网络安全:
⑴网络管理人员加强对全校师生的安全培训与教育。
⑵加大网络安全设备与软件的投入,确保校园网络畅通,学校网站正常。
⑶加强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与管理,禁止学生进入社会网吧行为,致力提高学生对网络有害信息的防堵能力,积极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六)预防自然灾害安全:
⑴注重对学生进行预防自然灾害的教育,使他们了解自然灾害,增加对自然灾害的认识。
⑵学校定期举行疏散演练等,增强自我防备应对能力。
五、工作措施:
1.充分利用学校橱窗、板报、国旗下讲话、班队会、晨会等各种教育阵地,创造安全教育氛围,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2.出台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制度,分工到人,明确责职。
学年初各部门分别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规范操作。
3.安全工作做到时时有人查,日日有记载,周周有汇总,月月有小结。
4.抓住“全国校园安全日”和“学校安全管理月”等契机,组织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
5.按照“规划实施—
—检查总结——调整提高”的步骤,积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学校模板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全体学生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卫生安全,医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工作布置,现将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加强校园传染病防控的监测工作,定期向学校汇报校园的卫生工作。
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指导方针,建立和完善学校预防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对全校学生认真做好健康状况的晨检工作和因病缺课统计。做好常见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和预报工作,如:春秋两季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夏季预防肠道传染病,夏秋两季预防虫媒传染病等。协助学生科对班主任进行动员和培训,坚持学生晨检工作制度化,强化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
二、进一步开展学生卫生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的健康教育工作。
针对传染病流行特点,学校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保持校园和班级环境卫生整洁。医务室将认真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通过健康教育专栏、广播、专题讲座、班级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提高师生自我保健的能力。四月份拟定协同学生科和教务处,由医务室牵头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知识讲座,主要面对中专一年级学生,地点拟定在学校阶梯教室。
五月份开展一次心理健康辅导,主要针对我校高考学生,拟定由张丽老师主讲。下学期还将安排开展“预防肺结核”专题健康讲座,并对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争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增强学生预防疾病意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三、认真进行学生门诊登记工作。
做好医务室卫生消毒工作,确保师生用药安全和医疗用品安全,努力提高工作服务质量,日常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时积极配合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妥善处理好各种情况。
四、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
通过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卫生知识的培训,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能够深入大家的心田,让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能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医务室和总务处将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去年已经开展了两次有关培训,效果很明显,拟定下学期开始还将开展一次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还将进一步施行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从源头抓起,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协同总务处把好食品采购、储存、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等主要工作环节,强调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才可以上岗,不得供应凉拌菜,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饭菜,坚决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继续加强和完善食堂的软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配合总务处做好进货台帐的查验工作,将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学校模板4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减少校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整顿开作顺利开展,确保学生上下学秩序集中整中整治取得成效。根据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全市教体系统开展的以“十个一”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平安校园,交通整治先行”为主题,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学校、班级、家庭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增强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平安校园”创建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使学校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合格率达100%。
主题: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1、全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覆盖率达到100%;
2、各班学生参与“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受教育率达到100%;
3、各班学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识知晓率达到100%;
4、各班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率达到100%;
5、学校校园内车辆停放有序;
6、涉及小学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和明显减少,不发生小学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三、活动内容
学校要围绕教体局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总结,广泛深入开展以“十个一”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大宣传教育活动。具体内容是:
1、配备一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
召开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动员会。利用早晨国旗下讲话时间,对全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动员,要求全体教师和学生必须高度重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与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努力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2、教授一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课。
开展2次交通安全教育知识讲座。请交警队的民警同志来校对学生进行2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学生进一步懂得更多的交通安全知识,在思想上观念上引起高度重视,晓之以理,付之实践。
3、建立一个交通安全阵地。
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图片宣传展览活动。
4、发放一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各班结合《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卡片,充分利用课间活动课、班队活动等时间对学生认真进行宣传教育,有些知识要背熟,学以致用。
5、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
开展一次学生自行车安全检查。要求自行车做到“三有”:有刹车、有车锁、有车铃;学生骑车必须填写申请表并让家长签字同意。
6、悬挂,张贴一组道路交通安全标语。
各班出好一期交通安全知识黑板报和进行1—2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主题班会。
7、召开一场道路交通安全讲会。
分期、分批组织全校学生观看安全教育VCD。
8、开辟一个道路交通安全媒体宣传栏目。
在校园内设立交通安全栏(橱窗),展示交通安全法制常识及相关信息。
9、签订一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10、学校积极参与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活动。
开展交通手势指挥操训练活动。学校利用两操、课余等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交通手势指挥操训练,通过练习交通手势指挥操,加深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和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开展交通文明示范队活动。学校建立校门口安全门岗制,由值班老师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加强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事关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各小学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宣传月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校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建立小学生安全教育的联系协作制度,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
2、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成效。
一是建立学校交通安全宣传队伍。加强宣传,严格检查。要充分利用黑板报、红领巾广播和宣传橱窗等阵地,加强对宣传月活动的宣传报道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
二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三是建立违章违规帮教工作制度。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各部门既要按照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又要协调好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公安、学校要积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宣传月活动的指导,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是提高和巩固“十个一”宣传活动成果。加强对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建立起小学生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学校要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学校模板5一、指导思想
以_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学校工作计划为指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学校工作“落实精细管理,追求精致教育,彰显办学特色,打造精品学校”的办学目标。紧紧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围绕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不断研究新形势,谋求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后勤内部管理,全面提高后勤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力求使后勤服务“勤快、务实、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落到实处,使后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方面再有新突破,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体后勤人员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近年来后勤服务规范化、后勤工作科学化、校产管理制度化取得的管理成果,进一步借助发挥竞争、激励的用人制度的驱动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后勤工作方面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精细化管理,强化各项服务的过程管理,同时加大检查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积极探索后勤服务后勤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在试行中不断总结,逐渐完善和提高,努力做好,做优。继续强化后勤员工素质教育常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学习现代教育技术,逐步实现后勤服务工作电子管理。围绕学校工作中心,不断改善和美化环境,积极努力开源节流,为学校拓宽发展空间添砖加瓦。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后勤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组织后勤人员认真学习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全面贯彻_重要思想,借鉴先进的后勤管理工作经验,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自己的工作,凝心聚力,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进一步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水平,以胜任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后勤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方向,继续发扬“勤快、务实、高效、优质”的工作作风,勤奋踏实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努力争作奉献。
进一步完善后勤工作各项制度,认真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在上学年对后勤各项制度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工作量考核。细化各环节的考核标准,完善考核评比条例。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考核对照有标准,以便相互监督,确保后勤服务工作,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同时定期不定期广泛征集师生对后勤工作人员服务的态度、服务质量的意见和要求,设立意见箱,接受师生监督。
(二)切实抓好后勤常规管理
1、加强学校的财物管理。
进一步完善购物、保管、使用等财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完备购物申请。继续按惯例对各班级、各部门、各专用教室公物实行登记承包管理,兑现损坏赔偿制度。
2、抓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