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例6篇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1

关键词: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给排水;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给排水工程是我国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营造优质便利的城乡环境、切实提高城乡服务能力和质量的基本保证,是我国城乡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给排水规划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中的重要支撑要素,无论是水源保护,区域水资源平衡和区域供水规划还是防洪排涝规划和河网区域污染控制等均对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城乡给排水规划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以提高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给排水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和规范性[1]。

1 我国城乡给排水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城乡发展模式差异性缺乏足够认识

城乡一体化发展,首先应尊重城乡发展规律的差异性,以实现城乡差异性的互补发展。我国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根据国内城乡建设实践可以看出,一些地方对城乡发展模式差异性缺乏足够认识,仍然存在着以工业思路进行农业改造,以城市建设的办法指导农村建设,不仅劳民伤财,更是对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统筹城乡给排水规划,应在遵循城乡发展差异性的基础上,立足于农村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惠农政策,切忌照搬城市发展模式。

1.2 城乡给排水设施建设不平衡

目前,我国给排水规划仍侧重于城市规划,对农村给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缺乏足够的重视。在长期的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及科学的管理,我国农村给排水设施建设普遍存在着滞后现象,缺乏保障给水安全、排水通畅以及污水收集治理和回收利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中西部农村甚至没有统一的给排水管网,对我国城乡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2]。

1.3 城乡给排水设施建设缺乏相互支持

多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一直遵循二元经济结构模式,这给城乡给排水规划和建设带来了一系列弊端,许多城市和农村在进行给排水规划和建设时仅考虑自身及本地区的情况,缺乏区域层面的统一规划,导致了目前我国城乡给排水规划建设自成体系、缺乏联系的不利局面。这种分散独立的给排水规划体系不仅是对资金和资源的浪费,也阻断了城乡给排水体系的联系,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2基于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城乡给排水规划要点

我国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统筹城乡给排水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给排水体系。在区域协调框架内对水源选择及其保护、给排水水量预测、给排水管网布局、排水体制选择及污水处理方案比选等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城乡给水安全、排水通畅,实现城乡统筹发展[3]。

2.1 给水系统规划

当前,我国乡村现有给水管网大部分采用的是支状管网,供水管网覆盖面积较小,管材和管径选用并不合理,管网漏损现象较为普遍,供水水质和水量难以保障。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现有条件下全部更新给水管网并不现实,实际规划过程中可考虑逐步将现有支状管网改造成环状管网。我国大部分农村都处于城市给水管网的末端,地势一般较高,区域供水过程中为保证其水压,可依据周边地区地形和发展需要,适当兴建配套加压泵站或给水调蓄设施(主要为水池、水塔),在提升城镇供水调节能力,满足农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的同时,对降低区域供水漏损、爆管及供水能耗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

2.2 排水系统规划

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实行完全的雨污分流并不现实。笔者认为,在新建地区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地区实行截流式合流制,并结合旧城和旧村改造进度,逐步过渡到分流制,在充分利用现有排水设施的同时,极大的降低了成本。

现阶段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较大,污水处理设施应依据城乡发展现状及其自身特点,因地制宜的选用多种污水处理方式相结合的模式:①把靠近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②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的农村可采用单村或联村进行污水集中处理;③不适于集中处理的偏远村庄可采用村庄污水分散处理。

2.3区域协调给排水规划

城乡一体化给排水系统是包括城乡水源、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在内的有机整体,是区域给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开展城乡给排水规划,并以区域规划为基础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给排水设施布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给水方面,主要体现在区域水源保护,区域水资源平衡及区域给水规划优化配置;②排水方面,主要体现在区域防洪排涝规划和区域水污染有效控制。

3 城乡统筹给排水规划对策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

依据城乡水资源和给排水现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给排水工程建设及监管职责制度体系,明确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等各部门的管理权限、职责及监管机制。

3.2 充分发挥城市的引导效应

将城市作为给排水规划的示范区和辐射源,发挥其对周边乡村的示范和引导效应,通过区域水资源的统筹利用,平衡城乡给排水设施布置,缩小城乡给排水资源差距,促进农村给排水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3.3 努力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给排水工程建设应逐步摒弃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应努力借鉴市场经济规律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改变传统的内部运作方式,推行以政府为主导、靠市场运作的崭新模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利益激励机制,保证融资机制的长效发展,促进城乡给排水工程建设的不断提升。

4 结论

我国正处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给排水规划应在遵循城乡发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城乡水资源分布特征和给排水现状,因地制宜的构建城乡给排水网络体系,立足长远,有规划、有步骤地兴修水源工程,从源头改善水质,降低生产生活用水风险;完善现有给排水管网设施,加强给水工程建设力度及监管机制。坚持城乡优化配置、生活用水优先、重在协调、节水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原则,科学布局,以城乡规划为手段着力形成城乡发展模式的互补互惠,不断缩小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差距。

参考文献:

[1]熊家晴.给水排水工程规划[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

[2]吕园. 城乡统筹视角下给排水规划研究初探—以陕西省咸阳市为例[J]. 地下水, 2011, 33(2): 98-101.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2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近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在提升城市化水平、建设新渔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4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渔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通过规划营造更多优质空间,保证各类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各种产业相得益彰,各项功能高效运作。

??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三)目标任务:争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市域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

二、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建立规划决策机制。成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以及上述规划的调整。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其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二)健全规划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市规划局挂牌运作,并在市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市规划局负责整个市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派出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事务。其余各乡镇配备规划管理员,确保村镇规划工作有部门管、有人抓,努力促进村镇建设水平的提高。规划主管部门要与有关区、镇政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加强交流,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高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编制县域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域,实现城乡规划的市域全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完善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岱山县、嵊泗县要编制县域总体规划,在事关全市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上,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深化完善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完善分区规划。根据**本岛“南生活、北生产”的格局以及推进**本岛及相连岛屿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要求,编制完善新城、定海城区、普陀城区和六横、金塘等地的分区规划。定海城区要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的关系,普陀城区要处理好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开发时序等问题。新城要进一步完善功能,美化环境,集聚人气。强化中心城区组团间的联系,形成同城效应。

(三)抓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按照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渔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重视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村庄规模调整和撤村建居方案,着力解决村庄布点分散和环境差的问题。渔农村社区规划和建设要保持海岛渔农村特征特色,尤其要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建筑。

(四)切实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编制**本岛公交站场和社会停车场规划,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有序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抓紧落实大陆连岛工程沿线景观景点设计及规划控制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加快修编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将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科技和人才支撑。结合实施“阳光规划”,加快建立**市城乡规划信息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社会信息共享。运用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城管数字化管理系统及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系统,为规划的编制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及对城乡规划持续动态的跟踪研究。

(三)注重各类规划的衔接。加强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港口岸线规划、水利围垦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城乡规划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空间上的落实;积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编制工作,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使区域内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资源、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协调制度,确保各类专门性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

五、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

(二)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超面积应按原出让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具体办法由规划主管部门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四)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3

摘要:城乡规划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土地资源配置以及公共物品配置上,存在很多的不足,必须要进行合理优化。本文首先分析了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优化措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城乡规划;资源配置

引言

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指的是,在进行社会资源配置时选择将市场机制作为基本手段,随着城乡规划的进一步发展,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已经成为了政府在城乡规划时着重考虑的问题。现阶段,是我国城乡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要想进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要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以社会治理结构为基础要素进行规划,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果重构,就会影响到城乡的规划。因此,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优化必须要从土地资源配置以及公共物品配置上对城乡规划资源配置进行优化。

1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1.1土地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与产品的市场化程度相比,资本的市场化程度、土地的市场化程度、能源的市场化程度是远远不及的,对于城乡规划资源配置而言,由于长期受政府干预,再加上管制不当,土地流动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都受到较大的阻碍,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使得土地资源配置十分混乱。土地流动问题导致城市建设用地十分缺失,但是大量乡镇企业用地(如图1所示)都一直处于闲置、低效使用的状态[1]。尽管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背景下,城乡规划手段和管理水平都有了相应的提升,但是,政府在管制土地利用的工作上仍然较为缺失,还浅析着刚性规划思想,导致城乡规划与市场的要求之间发生了很大的分歧。城乡规划在土地管制问题上的处理不当,影响了土地资源配置中市场的有效作用,土地浪费情况严重,无法面对市场与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

1.2公共物品配置存在的问题

公共物品的配置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市场失灵的范畴之内,随着政府企业化的不断变革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引进,公共物品开始被划分为公私两个部分,其市场化的现象导致我国有一段时间严重缺失公共性,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私人工具供私人资本获取私利。在城乡规划过程中政府需要供给公共物品,但是目前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都存在很多问题,政府职责错位,主要表现在城市公共空间私有化上[2]。城市的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生活、交往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展现城市风采的对外窗口,在很大程度上起着提升城市吸引力的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我国很多滨江、滨水地区的公共空间都在被私人项目占用,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2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优化措施

2.1改进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市场在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深化市场改革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化、土地市场化、能源市场化都是改革的主要目标,要想深化土地市场改革,必须要打破现有的土地资源配置秩序,建立全新的规则,促进土地集约化发展。为了改进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应当在多地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活动,包括很多乡镇企业用地集体化,通过宅基地对乡村企业用地进行置换,一方面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一方面促进乡村工业的集中发展。从农民的角度来看,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方法使他们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提高了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从村集体的角度来看,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方法使得劣质区位的经营性资产直接实现了向优质区位的转换,村集体的发展权得到保留的同时,集体资产得到了有效的增值;从基层政府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使乡村建设用地集约的利用率有所提升,另一方面得到了大量城镇建设用地。

2.2优化城乡用地分类

在城乡规划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城乡用地分类是十分重要的,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工具,城乡用地分类不仅可以引导城乡规划,还能对土地开发起到重要的管控作用,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通过土地分类,可以实现对土地开发市场的有效管制,同时还可以确保城乡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虽然现行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有所改进,但是仍然沿用传统的树枝状分类结构,将土地功能作为唯一的标准,这在本质上是没有太多区别的。要想在市场经济下将土地使用的功能变得更加灵活和多样,必须要进行多重规划,建立多维度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从而发挥出引导公共政策、控制土地开发等职能[3]。具体措施上,应当引进政策性分类标准,并且综合功能分类,充分移入负面清单管理理念,降低对地块功能的限制,对于一些经营性用地,要简化土地用途分类,适当放宽土地用途管制,从而提升土地利用在市场层面的自由度,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2.3建立多维度规划管理方式

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一些信息进行预测,例如人口信息、经济发展信息等,从而规划未来的土地利用,但是,由于产业的发展并不固定,人口的流动也十分不稳定,导致预测结果常常与实际不符。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要确保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相适应,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才能确保规划具备生命力,在实践当中,必须要加强规划在市场方面的应对能力,增加对技术方法的研究,并建立多维度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规划管理方法,从而对刚性规划与市场建设之间的矛盾,起到重要的缓解作用。在建立多维度规划管理方式时,要注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行管理,并且按照一定的秩序依法行政,确保城乡规划土地资源配置结果的实用性。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优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土地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共物品配置存在的问题,这两种城乡规划资源配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乡规划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资源配置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通过改进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城乡用地分类、建立多维度规划管理方式,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城乡规划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推动我国城乡建设的步伐,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介鸣.市场经济下的中国城市规划[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戚冬瑾,周剑云.面向规划管理的城市用地分类思考[J].城市规划,2012(7):60~66.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4

关键词: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框架;构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从实践来看,城乡规划与两型社会的本质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和相似性,对于城乡规划指标体系而言,实际上它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统计数值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主要是针对城乡规划中的关键性内容和目标所构建的一个整体框架,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向性和结构性。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两型社会背景下的城乡规划分析

(一)概念研究

两型社会背景下的城乡规划指标体系,实际上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两型社会,另一方面则是指城乡规划指标体系,这实际上是在强调两型社会与城乡规划指标体系之间有内在的关联性和对应结合点。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源于城乡规划,而又反作用、服务于现代城乡规划工作,因此可以说其同时体现和反映出了两型社会与城乡规划内容,二者相互对应。对于两型社会城乡规划而又,要从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两方面进行剖析,集约、高效地利用当前的土地、水以及能源资源,科学合理地组织和布设生态、产业、居住以及人文景观等空间,从而创造出一个友好、宜居的生存环境,实现城乡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实践中,通过对当前国内外城乡规划体系编制标准、设计要求的分析与研究,可将城乡规划之内容分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城建设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城市规划标准是一种编制准则,旨在确保规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总则、城市设计、城市用地、道路交通与市政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卫生和防灾等方面的附录说明。而两型社会城市规划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资源要素评价与调查、环境容量及自然生态的适宜度、指标评价体系的建立及其规划目标、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生态功能区划及相关土地布局、人口容量是否适宜、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园林绿地规划以及资源应用保护和市规划管理策略研究等。对于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而言,它主要是为两型社会城乡规划建设服务的,因此在内容和结构上与普通的城市规划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基于此,笔者认为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应当把两型社会目标内容与当前的城市规划标准一起纳入到该体系之中,从而使二者结合的更为紧密。

(二)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整体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从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其中的很多内容与现代城市用地以及市政建设规划标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对应关系,若将二者有机的结合,恰巧可以填补二者在具体规划层面上的空白。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的很多专家、学者,也建构了很多两型社会综合指标体系,通过分析发现,这些综合指标体系所关注的多是宏观结构问题,尤其对社会经济指标研究的更为深刻,严重忽略了城乡规划建设问题,即便有这方面的研究,可操作性也比较差。而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则与之有所不同,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两型社会城市圈的规划建设提供服务,在内容、结构上与前者有所区别。在笔者看来,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还应当对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两型社会综合指标体系进行优化整合,以此作为基础,加强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整体框架的构建。

两型社会城乡规划的目的在于两型社会建设,并与城乡规划研究领域进行有效对接,主要包括下表中的内容。由表中所列内容可以看出,两型社会城乡规划内容和城乡用地、共用设施建设、综合交通以及绿地规划等内容相对应,这正好填补了二者在规划领域的联系空白。

规划内容 两型社会城乡规划

用地规划 环境容量、生态功能区划、城乡统筹、土地恢复、公共设施、土地混合应用、以及两型社会社区规划和开发强度

综合交通规划 公共交通、人行慢行系统以及可达性改善和道路体系生态化

基础设施规划 流域整合、水资源节约保护、雨水收集、

污水净化、资源供应节约控制、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能源供应、环境卫生规划 以及垃圾废品的收集与处理

城市建筑设计控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物建筑保护、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地方人文特色设计以及空间立体资源开发与应用

二、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选择

在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整体框架建构过程中,建议将工作重点放在城乡规划层面,应当对社会经济方面的宏观指标适当地精简,集中力量加强物质规划指标的建设。在当前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层面上,可将社会经济领域的指标作为两型社会之基数,即战略性、概括性目标;同时,还要对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两个方面的指标加强重视,使之能够与城乡规划内容有效地衔接在一起,进而以此来指导物质规划指标。实践中,为了能够有效确保两型社会目标的落实,在设计框架时建议采用MECE法筛选指标因。对于MECE法而言,其重点是辅助探寻影响预期效益的所有关键性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这对于帮助管理人员进行方案排序和分析研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上述指标体系同时兼顾了两型社会城乡建设与城乡规划方面的相关内容,因此指标体系可采用将二者结合在一起的MECE矩阵模式,作为体系架构。同时,该指标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两型社会”建设目标在城乡规划领域的落实,因此指标体系采用矩阵结构方式进行架构。横向上是两型社会建设内容和目标,其中有基数指标、环境友好指标以及资源节约指标等类型,同时也包含了社会、经济、资源消耗、节约潜能、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响应和环境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内容;而竖向上则以城乡规划为主要内容,包含用地规划、城市建设设计、综合交通规划、公用设施规划(其中主要是给排水、电力、能源、电力以及供热、燃气和通信环卫等设施等等,

三、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整体框架构建策略

构建和完善指标体系,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一切先进规划理念,科学合理地利用和保护城乡公共资源,以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基础,建立高效的指标体系。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将资源、环境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另一方面则应当站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高度,保障人文指标和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据调查显示,由于当前国内城乡众多,而且城乡类型与产业发展水平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两型社会城乡规划领域指标体系总体框架构建过程中,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特点。通过对国内城乡建设发展现状的分析与研究,在总结当前国内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规划指标体系的特殊功能,比反映、比较、监测以及预测和评价等,注重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发展,坚持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引导性、简洁性以及客观性可拓展等几个方面的原则。

对于两型社会城乡规划而言,其具体实践要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应当强化制度建设,建立空间管控标准体系,严格根据现代城乡规划体系之要求和相关标准,以空间发展目标、用地特征为主要依据,划清界限、加强规模化管理。在此过程中,还要制定一系列的管控性指标,以此来对城乡规划体系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测。同时,建议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程序,对城乡规划目标进行细化,尤其是要不断强化对非建设用地的管控;确保管控指标法律效力的实现,对城乡规划体系中的相关强制性指标进行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实践中,还要确保城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规划分层管理、完善机制,必要时还要建立规划管委会,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城乡规划整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划方案进行编制与审议。实践中,还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可以覆盖城乡规划全局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保证所制定的规划管理机制能够对城乡资源进行全面有效的整合,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规划管理范围进行扩大,以确保管理范围与城乡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体系框架的整体性、规范性。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规划体系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提高现代化城乡规划之效能。

(二)建议出台一系列与城乡规划体系框架构建相配套的政策

针对当前的现状,笔者建议出台城乡规划与发展管理政策,以此作为城乡规划的智力支持及政策引导,通过不断优化现代城乡规划发展体系,提高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客观实效性,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对于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政策而言,应当明确目标、职责,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同时,还要根据规划体系的具体落实和执行状况,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指导意见。坚持合理分层与分工明确的指导理念和原则,保证城乡规划体系的全面贯彻与执行。 针对具体城乡规划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科学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的工作方针、细化实践程序;建立系统的、规范的空间发展规划模式,在宏观目标的指引下制定和细化城乡规划执行程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规划实施、执行监督实践中来,以保障城乡规划体系框架的整体效果。同时,还要创建与当前的城乡规划体系框架相配套的管理与评估机制,切实将城乡规划研究与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工程项目来抓,在全面开展管理工作时,建议采取适当的辅奖励措施,积极调动一切管理人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城乡规划体系框架的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构建和完善现代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体系中应当建立分层机制,对规划分层指导进一步明确,根据城乡规划具体职能对城乡层级进行明确,规定衔接、指导关系,巩固城乡规划组织结构,开展各项规划工作。总体目标规划过程中,应当提高专业规划认知水平,在强调规划全面协调实践中,应当对专业规划加强引导,同时还要注意专业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的密切配合,在遵循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各项细节性的工作,认真做到与整体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一,以紧凑型城乡建设为理念,实施节约、高效的土地资源利用模式。两型社会资源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土地资源的利用,特别是在城乡规划体系编制过程中,应当关注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开发紧凑型的城市是成为现代城乡规划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城乡规划中,应当注意与TOD之间的结合模式实施,有效利用各项土地资源。在不断提高当前居民居住品质的条件下,可适当进行高容积率的开发,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同时,还要对立体开发模式进行全面创新,积极挖掘地下空间的可应用价值。比如,北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中,通过对本地生态环境的分析与研究,确定了生态绿色边界,即EGB,如下所示:

从实际操作来看,该生态边界即为城市开发的最后底线,其周边范围即为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建设用地。在对经济、人口以及产业和土地规模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城乡开发优先级及其建设用地之规模进行确定,并划定了城市增长边界。当城市增长边界、生态边界划定以后,在对公共服务半径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又确定了现代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边界,以此来调整规划用地,并将其作为日后发展规划依据。从长沙市城乡规划实践来看,其主要根据节约用地、 建设节俭以及设施节能之要求,开发紧型城乡组团模式,有效协调人口密度、生态环境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强度等因素(如下图所示),因此在构建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整体框架方面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第二,加强空间规划与事业合理发展合理分工的现代合作模式构建。实践中可以看到,通过有效建立和落实分工合作模式,可最大程度上确保城乡规划体系的构建与落实效果,并在此各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正确指导下,发挥职能部门的自身优势。在城乡规划体系整体框架构建与落实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尤其要在规划部门统一组织下,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从而为城乡规划提供保障。

第三,既要强调总体规划之优势,又要重视各专业规划自身的职能作用。 实践中,通过科学制定政策、强化规划的针对性与独特性,充分发挥各专业规划部门的实际应用价值,不断提高新技术的应用效率、加大新理论的贯彻落实力度, 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领域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同时,还要不断加强专业规划工作的细化操作,强化对专业规划资质审核、管理机制。

结语: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问题已日渐突现,因此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城乡结构调整步伐。在当前两型社会建设时代背景下,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社会经济发展中人文关怀,加大对环境与资源的关注力度,使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型建设完美契合,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共生。

参考文献:

[1]洪亮平 程望杰.“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整体框架研究[J].城市规划学刊,2012(01).

[2]饶国祥.“两型社会”背景下城乡规划的理念突破与实践创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5).

[3]邓旋 杨青 .我国省域两型社会协调发展演化规律及其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l(18).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一、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实施都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所产生的两种管理方式。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促使了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而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与之相对应的土地规划管理则成为城乡规划的矛盾体,两者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加剧。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一些农民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在土地规划管理中为了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必然要用这部分闲置的土地进行再次的开发利用。因此,全国各地根据实地情况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的土地征用方式,其中土地拍卖的征用方式只关注经济效益,甚至为了某些原因蓄意抬高土地的价格,从而忽略了土地的合理利用;然而城乡规划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城乡的发展,并且要兼顾到当地的经济发展需要。由于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目的不同,因而形成了相互的矛盾。

同时,城乡规划中也存在着对土地规划利用不科学的地方。首先,由于城乡规划中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在不断地扩大,农林用地则在不断地缩小,城乡规划中对耕地、非农业用地的控制力度不够,造成了建设用地不断侵蚀农林用地的情况。其次,土地规划中对土地的征用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但是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经常发生土地的补偿款与土地的实际征用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而这种差距则引起了农民对土地征用的不满情绪,进而影响到土地征用的正常进行,使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逐步加剧,土地得到不合理的利用。

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内容存在差异。两者由于管理部门与管理内容的不同,其所使用的指导思想和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都存在着差异。土地规划管理是为了土地的合理、科学的使用,以期达到土地的最大利用效率;而城乡规划则是为满足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因此两者在实施时存在着差异,甚至会出现相互制约的局面。

二、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联系

1、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增减挂钩政策是区县项目和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的一种主要方式,对于推动城乡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以更加高效地指导农村土地的使用,增强土地的利用效果,盘活存量,优化城乡结构与布局,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有量的基础上缓解城乡发展矛盾。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该政策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征用耕地进行城镇建设用地的情况。为避免或减少该情况的发生,就必须立足土地规划与管理政策,明确增减挂钩政策效能,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土地用途定位、产业发展定位以及农田用地之间的关系,确保农田不受破坏,保障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切实增强土地规划的合理性和城乡规划的可实施性。

2、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当前的土地规划分为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模式,合理的协调利用这两种模式可以合理的控制城镇扩张,可以避免城乡建设盲目无序地发展,增强土地利用的合理性,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具体来说,在小城镇和开发区等地区,可以通过新区扩张的方式开展城乡规划,而在具有良好基础的大中型城市,则应该控制土地用量,协调新区扩张与旧城改造之间的关系,保障城镇有序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可以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调整为如下模式: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对当前的城乡发展状况进行调查,重点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用途布局进行分析,在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用地类型和发展侧重点进行区分应用,鼓励多模式并用,产业集中等实施方案的执行与落实。

3、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搭建规划与实施的桥梁

不合理的土地规划方案容易导致土地储备和城乡建设欠缺整体性和战略性,甚至会导致城市功能建设的滞后,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发生。为有效改善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可以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调控作用和引导作用,编制与制定中长期土地管理规划,增强宏观层面的土地调控,以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联系为主轴,以功能区片为单位推动城乡规划的实施。土地规划越详细,用途越明确,政策越完善,土地的规划就越合理,城乡规划就越具有可实施性。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统筹发展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两者在现阶段的发展中看起来是有一定矛盾的,但是两者在其本质上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只有两者合理、科学的结合使用,才能有效对土地进行科学的规划管理。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则是城乡建设的基础,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证;而城乡规划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规划管理,科学的土地规划管理可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协调管理

现阶段我国应该逐步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体系。土地规划管理就是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土地的使用,以达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它也是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城乡规划管理就是由政府的专门部门对城市与乡镇的各类资源进行总体的规划管理,以达到城市与乡镇各类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改善城市与乡镇的人居生活环境与经济发展条件,从而促进城市与乡镇的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因此,两者可以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土地的征用就是国家以有偿的方式从农民手里征用土地的方式。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两点:首先,要对征地行为进行市场化的管理,以市场的规律来规范土地的征用工作;其次,土地的征用会造成农民的土地缺失,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相应的生活、生产资源,要注意对这部分农民进行分流引导,积极引导这部分农民向其它行业发展。与此同时按照所征用土地的性质与质量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土地质量不同的地段补偿标准也要相应的不同,以体现出差别。

3、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

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两者之间既不是互相制约也不是相互平行,要加强两者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谐共存,就必须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为耕地的发展留出空间,从根本上做到土地使用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和谐。对于城乡规划中的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要制定不同的土地规划,以期土地资源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不论是城乡规划还是土地规划都是以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为目的。

4、促进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要求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信息必须要能实现交流、共享。因此,如何促进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发展就成为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课题。

为了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发展,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注意几方面:首先,土地规划要考虑城乡发展的前景与需求,从而制定出能满足城乡长期发展的土地规划方案;其次,城乡规划要以土地规划为前提与基础,依据土地规划的方案制定城乡规划方案;最后,要将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方案由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公布,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方案,以提高社会的重视与关注。

结束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这一过程中土地资源的利用就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如何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也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一道难题。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在实际操作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而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同时保证耕地等资源成为今后我们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许旗.城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探究[J].环球人文地理,2014,22:93.

[2]孙韵植.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硅谷,2014,22:148+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