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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动价值范文1
中图分类号:F323.6;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6-0059-05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逐步放松,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选择,尤其是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涌入城镇,这为城镇工业化生产所急需的大量劳动力提供了保障,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农村青壮劳动力的大量流失。这种劳动力流失是一把双刃剑,有利的一方面是推动了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增加了土地流转规模[1];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村青壮劳动力的大量流失也是造成大量耕地撂荒现象的关键,进而不利于中国坚守18亿亩耕地和保障13亿人的饭碗。在缺乏非农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耕地闲置撂荒、土地流转现象都不多见,但随着城镇工业就业机会的增加,农村耕地不再仅限于自我耕种,土地处置方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耕地撂荒现象、土地流转大量出现。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着中国农民对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或者说,决定农民在耕地自我耕种、转出、转入和闲置撂荒之间选择的因素是什么?
就本文的检索,只有两篇直接关注中国农民土地处置方式的研究文献:张务伟、张福明和杨学成基于在山东的调查数据,考察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程度与农村土地处置方式之间的联系[2];龙开胜和陈利根则基于在江苏、安徽、湖南、河北等9省的500多份调查统计分析,探讨农民意愿对农村土地配置可能带来的影响[3];张务伟等人将土地处置方式分为家庭耕种、请他人帮忙耕种和转包给他人耕种,并未考虑耕地撂荒的情况;龙开胜和陈利根则只把土地处置方式划分为闲置和流转两个方面,未能考虑家庭自我耕种的情形。同时,二者的研究都只考虑农户转出耕地,而忽略了考虑转入的情形。此外他们的研究都是基于地方局部的调查数据,存在样本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当然,本文也注意到:也有很多学者的研究间接地涉及了这一主题。这些学者从土地管理的视角,集中关注了农村土地处置方式的某一个方面。如骆东齐、周于翔和姜文[4]基于在重庆市的实地调查数据分析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农民流转意愿和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曹志宏、郝晋珉和梁流涛[5]等对中国农地撂荒行为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杨东朗和吴正安[6]则对农村劳动力务农意愿进行了分析。这些研究都为本文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借鉴。但这些研究,并没有从农户家庭的视角来综合分析影响农户土地处置方式选择的问题,特别是未能对家庭劳动力配置和承包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给予充分的重视。
基于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将利用CGSS2010的相关数据,从农户选择的角度来综合考察农村家庭劳动力配置、家庭承包土地数量与当下中国农民耕地处置方式选择之间的关联。具体而言,就是考察农村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农村家庭长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农村家庭短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和从集体承包土地数量等因素对农民在自我耕种、农地转出和闲置撂荒之间选择的影响。基于少有这方面的研究,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农村家庭劳动力配置”这个概念予以澄清。蔡昉的研究曾经提及农村家庭劳动力配置的概念,但他并没有明确定义这一概念。就本文的理解,蔡昉把农村家庭劳动力配置理解为农村劳动力在务农、乡镇企业就业、非农产业经营和外出务工经商等不同就业领域的分布状况[7]。本文则在蔡昉研究的基础之上明确这一概念,把“农村家庭劳动力配置”定义为农村家庭劳动力在不同的市场工作之间的分布情况,具体而言就是指农村家庭劳动力在农业生产、农村非农产业就业、长期外出务工及短期务工之间的配置状况。
二、研究假设
本文理论假设共有三组,即承包土地规模假设、务农劳动力支持假设和务工收入替代假设。
承包耕地规模假设:家庭所承包的田地数量与农民自己耕种存在正向的关联,即家庭所拥有的耕地数量越多,自我耕种的倾向性越大。
农业规模(Farm Size)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存在的,农业物质生产函数中是有规模经济的,或者农田规模的扩大所致的成本节约可以带来相对价格优势[8]。此外,出于劳动力充分利用和经济收益的实现,单个家庭持有足够数量的耕地是必要的,否则不足以保证农户生存和发展。
务农劳动力支持假设: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数越多,农户越倾向于选择自己耕种或转入田地。
作为理性的个体,农民会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资源,争取务农总收入的最大化。同时,从理论逻辑看,劳动力是当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投入,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数量越多,从村集体所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规模越大,自己耕种的倾向也越高。
务工收入替代假设:有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家庭,由于外出务工收入相对较高,更可能闲置耕地或转出耕地。
家庭联合劳动力供给理论认为存在家庭劳动力联合分工,每个家庭必须在市场工作、家庭工作和闲暇之间做出选择,同时,这三者之间也存在效用的相互替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家庭而言,他们不仅要在市场、家庭工作和闲暇之间做出选择,他们还要在外出务工与在家乡务农这两类市场工作之间做出选择。农户时间配置中,农业经营与非农活动时间配置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但非农比较效益要高于农业,如果农户存在非农机会,那么他从事家庭经营会存在较高机会成本——非农就业报酬,劳动力资源最终流向报酬较高的行业,家庭经营中常出现季节性劳动供给和劳动时间投入不足,粗放经营(李谷成,冯中朝,范丽霞)[9]。
三、数据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实证分析所用数据来源于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主持的中国社会综合调查2010。本次调查抽样设计采用多阶分层概率抽样设计,对全国100个县(区)的12000户家庭中的个人进行了调查。经过数据清理,删除变量中回答不知道、不适用、拒绝回答和其他该答而未达的缺失数据值和存在不合理值个案,最终剩余有效个案数为4311个。
(二)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1.因变量:土地处置方式
关于因变量“土地处置方式”,CGSS2010调查问卷中有这样一道问题:请您谈谈您家目前土地的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田地的4种处置方式,即田地转出、转入、自己耕种和闲置各有多少亩?在这4类土地处置方式中,转出和转入反映了土地流转的情况,闲置度量的是耕地撂荒情况。本文通过这3类土地处置方式与农民自己耕种的比较分析,意在全面考察农户土地处置方式,并厘清农户选择流转、撂荒和自我耕种田地背后的影响因素。出于研究需要,本文将4个变量值进行重新处理:将选择自己耕种和转入编码为1、选择转出编码为2、选择闲置编码为3。当然,有些应答者同时选择了自己耕种和闲置,也有应答者同时选择了转出和闲置,但为了研究的简便,本文将选择部分自己耕种和部分闲置的应答,按闲置处理;选择部分自己耕种和部分转出的按照转出看待,而对于同时选择了转出和闲置的情况,则按照土地处置面积较大的情况编码。因变量4类变量值的具体分布情况如表1。
(2)模型AII中,就承包田地闲置与自己耕种相比较而言,农户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数量、长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短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对于农户在闲置和自我耕种之间的选择近似于对转出和自我耕种的选择,即农户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数量对于农户土地撂荒具有反向的显著性影响,外出劳动力数量对于土地撂荒具有正向的显著性影响。但与模型AI不同,农户从村集体所承包土地数量对于农户在闲置和自我耕种之间的选择具有显著性影响,农户承包土地越多,越倾向于自我耕种田地。此外,绝大部分控制变量对于农户在闲置和自我耕种之间的选择与农户在转出和自我耕种之间的选择是方向一致的。与模型AI不同的是,在婚姻状况中与已婚农民相比,未婚的和离婚丧偶的农民都更倾向于选择闲置田地。此外,控制变量省份,人均GDP水平越高的省份闲置耕地的倾向性更高。
(三)稳健性检验
前文通过对农户土地处置方式选择与家庭劳动力配置和家庭从集体承包土地数量之间关系的统计分析,本文得出了一些相关的结论。为了验证这些结论的准确性,本文将对结论进行稳健性分析。
在前文的分析中,本文使用调查数据中关于田地自我耕种(包括转入)、转出和闲置的数量做转换,来衡量农户的土地处置方式,在此本文再来考虑其他农户土地处置方式的衡量方式。通过CGSS2010年调查问卷一个直接关于外出务工时土地处置方式的问题来度量土地处置方式选择情况。具体而言,在调查问卷中有这样一道问题:请问你最近一次外出务工时,土地是如何处置的?答案包括:部分耕种、部分闲置;部分耕种、部分给别人耕种;自家全种;全部闲置;全部给他人耕种。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对其重新编码:1=自我耕种,即自家全种;2=转出,包括部分耕种、部分给别人耕种和全部给他人耕种两种情况;3=闲置,包括部分耕种、部分闲置和全部闲置两种情况。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统计研究发现:
第一,农户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越多,越倾向于选择自我耕种,而务农劳动力越少,农户越倾向于选择闲置和转出田地,农业生产劳动力支持假设得到基本证实。
第二,与自我耕种相比,长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比短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越多,农户越倾向于转出田地,务工收入替代假设得到完全证实。同时,短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比长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对于农户撂荒倾向影响更大;长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比短期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对于农户土地流转倾向影响更大。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对于那些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而言,他们具备更长远的计划,所以采取转租或转让的方式把土地流转出去获得部分收益;而对于那些短期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来讲,他们并不准备离开农村,离家人太远,他们往往在家乡所在的城镇打工或农村的乡镇企业就业,处于“半工半农”的状态。
第三,也是最令人奇怪的是,模型统计显示:在农户从集体承包土地数量的不同水平下,农户选择自我耕种还是耕地流转并没有显著性的差异。同时,对于农户选择耕地撂荒和自我耕种的影响也较弱,承包耕地规模假设并没有得到完全证实。这有可能是与外出务工收入相比,农业生产的收益太低,那些承包田地较多的农户经过多年的生产经验,认为“种地不赚钱”所以不愿意耕田。
第四,控制变量工作经历和省份也对农户的土地处置方式选择具有显著性的影响。就工作经历来看,有过或正在从事非农工作经历的农民更倾向于流转土地或撂荒耕地,而没有过非农工作经历的农民则倾向于自己耕种土地,乃至转入部分田地耕种。就按照人均GDP排序的省份对于农户土地处置方式的影响相对复杂一些;就自己耕种与土地转出相比,富裕省份的农户更倾向于转出土地,即土地流转倾向较强;但就农户自我耕种与耕地撂荒相比,富裕省份的农户则更倾向于自我耕种。一个可能的理论逻辑在于,在经济发达的省份人们的市场经济意识更强,土地价值及所生产的产品价格也更高,所以农户会选择自己耕种或土地流转来获取经济利益;而相对欠发达省份的耕地及所产生的收益都较低,甚至可能种田不赚钱,农户撂荒的倾向也就更强,土地流转也就更加困难。
概括来说,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数量对于土地处置方式选择的影响是微弱的和不明确的;而农村家庭劳动力配置是影响农户土地处置方式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基于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和农业收入相对较低的现实,农村家庭劳动力配置向非农工作倾斜会越来越严重。所以本文的建议是:从长久来看,要避免耕地撂荒和加速农村耕地流转,政府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千方百计为农村劳动力创造稳定长期的非农就业机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政府要继续大力支持承接来自东部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进入非农产业;二是加强制度设计的激励和惩罚约束,保障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收益权,把对耕种田地的补助与对耕地撂荒行为的惩罚相结合,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约束撂荒行为①,否则未来耕地的撂荒程度会越来越严重。
参考文献:
[1]骆东齐,周于翔,姜文 基于农户调查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5):47-52.
[2]张务伟,张福明,杨学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程度与其土地出资方的关系.中国农村经济,2009(3):85-90.
[3]龙开胜,陈利根. 基于农民土地处置意愿的农村土地配置机制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4):80-87.
[4]曹志宏,郝晋珉,梁流涛. 农户耕地撂荒行为经济分析与策略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08(3):43-46.
[5]杨东朗,吴正安. 转型期农村劳动力务农意愿与耕地保护[A].2008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8.
[6]蔡昉.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就业变化[J].经济研究,2007(7):4-14.
[7]Bruce F. Hall and E. Phillip Le Veen. Farm Size and Economic Efficiency: The Case of California[J]. Agricultural & Applied Economics Association,1978,60(4):589-600.
家庭劳动价值范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把关不严等问题,致使有的企业利用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钻税收减免的空子,获取国家的税收优惠,对此应该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为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政策法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按照《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对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又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对已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任务,而又没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可按照《通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二、加强对年检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是保证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方式,并将每年的年检认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在全国进行通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劳服企业证书是认定劳服企业资格的有效凭证,只有取得证书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享受国家给予劳服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规定》和《通知》对劳服企业进行性质认定,审查合格并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公章后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证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发放的规章制度,严禁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以确保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通力合作,认真做好劳服企业年检工作。
家庭劳动价值范文3
[论文关键词]家务劳动;成本;收益;婚姻家庭立法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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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WWw..com”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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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家务劳动也应该价值化。这个提议你觉得如何?
对女性的残酷剥削
2010年“两会”期间,正值“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的一百周年纪念日,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出一个“天雷滚滚”的提案:“实行家务劳动价值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提案一经媒体报道,就变成了“丈夫要绐妻子发工资”,并且立刻引起舆论的口诛笔伐。
北京大学教授夏学銮的反驳论调比较典型:“我认为,把家庭这种温馨的港湾变成残酷的市场,这是不对的。说明家庭、亲情都已经被市场经济冲击得七零八落,都没有共同体了……可以说这个提案只可能加速婚姻的解体,使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导致纷争。……如果说很多女性支持这个提案,那说明中国现在很多女性的价值观、家庭观的定位是不正确的,角色定位有问题。”
然而,许多女性却认为:夏学銮的观点,看起来把家庭看得很神圣,但其实,这种从男性感受出发的“神圣”和“美好”,是不公平的。对家务劳动的低估和漠视,是与妇女的不平等地位直接关联的;只谈“爱”和”亲情”,而不严肃讨论家务的价值,就是对妇女残酷的剥削――这样的剥削始终在进行。
联合国1980年的报告表明:女性占世界人口的一半,完成了总劳动工时的近三分之二,得到的收入却是世界总收入的1/10,拥有财产不到1/100。导致这一数据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工作是没有工资的。
让我们回到张晓梅的论述:“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也拥有一份自己的职业。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她们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张晓梅认为,承担过多家务,造成女性投入到深造学习、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减少,其直接结果就是,女性结婚以后的职场竞争力减弱,收入降低。此外,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为了照顾家人,当发展机会与照料家庭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女性都选择牺牲事业为家庭奉献。
于是,家务的承担,让女性放弃了发展的机会和时间,而她放弃的这一切,不仅可以换算成真金白银的物质利益,更包含了无法挽回的人生体验――行走于更广大的世界,成为层级更高的管理者。离婚分产,家务该不该算钱
如果婚姻能白头偕老,也许这些”舍”,最后都能得到天伦之乐和物质生活的补偿。然而,如果婚姻失败,这部分多付出的劳动,以及相关的、被奉献掉的人生机会成本,到底应不应该补偿?
据《北京日报》2010年报道,北京海淀区法院的统计,近年离婚案件逐渐走高,在分割财产时,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得不到补偿。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家务劳动补偿权是支持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然而,这条法律在现实中却不大行得通。因为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一方为家庭付出的劳动较多;第三,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要求。在我国,不到5%的家庭实施分别财产制,因为人们习惯于共同财产制,这样就把95%的家庭排除在外。
加之现实中妇女的主观维权意识不高,家庭主妇往往不了解男方的真实收入,离婚时难以举证,所以法官也承认,法院很难“公平”判决。
因此,张晓梅建议,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所有在家庭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创造的价值都应当被肯定,其所付出的劳动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且,不仅仅在婚姻解体时可以提出补偿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也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这样的建议不仅合理,而且是相当有操作性的。
雇不起的太太
确实,妻子的关怀,母亲的哺育,这些都是无法用物质的标尺衡量的,是人生最值得珍爱的财富。不过,人们对待这些付出的态度却是表里不一的:一方面,它们一次次被写入赞歌,作为女性牺牲隐忍的独特品质的注解;另一方面,在大多数人的态度中,往往如同空气一般必不可少,然而却因为容易获得而显得廉价而视若无睹。如果婚姻解体,妻子积年的付出,经常被“黄脸婆”、“与社会脱节”、“目光短浅、小肚鸡肠”的污名和刻板印象所取代而变为乌有。
简单来说,精心付出的家务劳动在大多数时候是周而复始的,并且不被人感念的。如果一个妻子是全职主妇,或者王作收入较少而承揽全部家务时,诡异的是,男人们通常认为自己在“养家”、“养活太太”。
按照中国一线城市的国情,那些号称自己”养活太太”的男子,如果一位女士跟他们之间没有一纸婚书,却又作为家务照顾者,帮他完成太太的一切“义务”的话,这些劳动毫无疑问是需要付酬的。譬如,一个素质不错的女人,做一个代母生育一个孩子,至少需要10万报酬;一个善于炊事的主妇,不会比一个持有一般证照的厨师差,而这个厨师月入不会少于三四千元;照顾孩子的保姆,一个月不少于1500元;而另外一些需要理财知识、美学修养、文化基础等综合素质的家务,如理财、购物、辅导孩子功课和课外活动、安排人情往来和社交,如果市场化,则更为昂贵。
如此一来,能够轻松“养活”太太的男人们,很难供得起一个完成太太所有家务工作的社会化照顾者――妻子完成的家务工作真是贵到离谱!在这个意义上,是家庭主妇养活了家人,而不是被家人养活。换句话来说,凭什么在结婚证的保护下,一个人可以坦然不支付报酬而享受别人的劳动?
可以确定的是,如果角色换过来,没几个男人肯干。
诺贝尔奖得主:家务劳动须计入GDP
1992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Gary Becker)指出:“对每个国家的经济来说。家庭内的生产都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家庭和其他居民户,事实上都可视为小型的工厂。即使是最先进的国家,这些地方也可以生产出极有价值的商品及服务。”“现在的确是把家务劳动也算在GDP里面的时候了。”
美国劳工统计局曾推算,一个家庭主妇的劳务所得,每年约合7.9万美元:美国妇女在家务劳动中所创造的价值,占GDP的28%。而联合国公布的人力开发研究报告显示,家庭内的生产值占全球生产值的比例,高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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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的普通家庭很少雇请佣人,家务活大都是自己动手去做,其中最主要的家务劳动基本由家庭主妇承担。家庭分工一般是男主外上班挣钱,兼及部分家务;女主内操持家务,间或做些别的工作。
笔者所在社区共21户人家,只有3户雇请了女佣。附近的社区家庭大体都是这种状况。年轻一代华人家庭劳作几乎全由自己动手。如果去托儿所、幼儿园、业余学校等地观察,定会发现接送孩子的大多是年轻的妈妈,也有孩子的父亲,却很少有保姆模样的人。
美国的家庭主妇一般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其中多数受过大学本科教育,有的还持有硕士、博士文凭。这些有条件从事社会工作的中青年女性为什么待在家里干体力活呢?原因是美国的劳动工资高,一般收入家庭无力支付高额劳工费用。加以雇员工作质量常常难于达到要求,有时还会引来麻烦,主人必为此操心。请人做家务,上班工资收入和请雇员支出相比较,不少人觉得雇员不如自己动手省钱、放心、可靠。这样,美国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就在自己的留守劳动实践中体现了出来。
或许有人会觉得知识女性做家务是无作为的表现,即便重要,也只是一种平凡的普通劳作。如果换一种观念去评估,也许意义就不同了。
家庭主妇劳动经济价值不亚于本人从业收入。一般来说,家庭主妇离家投身职场,年薪大多约4到6万美元,其中只有少数人可能到达8万元左右。她们做家庭主妇创造的价值能达到这个标准吗?有人调查统计,如果以一个家庭主妇所做的服务作为个人职业的价值来计算,她们的劳动收益不亚于或略高于投身专业职场的收入。
烹饪劳作。从早餐到晚餐,一日三餐需要计划并做出可口的饭菜。一般女工难于承担,如果雇请私人厨师得付出200美元到500美元一天。买粮买菜,杂货店送货服务一般收取5美元至10美元的费用。如果雇工,这两项一年应付52260美元。
清洁劳动。包括吸尘,除尘,清扫,擦洗水槽,洗碗以及整理睡床;其他任务,如清洗烤箱或冰箱,清理百叶窗等,请专业女佣打扫服务,以最便宜的单价来计算,总服务费用每周118美元,一年52周,需付出 6136美元。
照顾幼儿。家庭主妇提供充分的时间全天候照顾幼儿。专业保姆平均每周的工资为600美元至950美元。以此来计算,总费用为每周600美元加上津贴和福利,一年52周,一年需付31200美元。
开车外出。如果雇请私人司机,预计每年接载8000公里,每小时50英里,以每分钟0.33美元来计算,每年的总开支为4168美元。
此外,洗衣劳作,一年总成本预算为936美元。修剪草坪服务的成本,一年约1560美元。
家庭主妇提供的所有服务劳动价值,一年总和是:相当于每年96261美元的工资收入。一般家庭主妇如果投身职场从事其他行业,实际工资收入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当然,这里的费用数字只是为作比较而采用的市场行情计算,并非真实的付出,这对于普通家庭也不现实。而如果一个富有家庭的家务完全雇工劳动,那就非如数兑现不可了。
美国家庭主妇的日常工作经常被人视为无足重轻。试想,如果家庭主妇利用这些技能投身专业的职场,这些服务可以赚取可观的工资。换言之,即便是普通家庭,如果雇请家务劳动者,这一大笔钱的支出是不能节省的。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劳动并非全由家庭主妇完成。其中的清洁劳动、剪草维修劳动、开车劳动等,多由先生下班回家协助完成。但在全部家务劳动中,家庭主妇扮演了主要角色,并起到关键性支撑作用。
美国已婚女性的工作较为灵活,有时也可从家庭走向社会投入职场工作,有的人在作家庭主妇的同时也任某些社会工作,比如兼作业余学校教师、报刊发行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