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劳动的重要性范例6篇

家庭劳动的重要性

家庭劳动的重要性范文1

    一、博弈的源起

    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最初萌发于私有制社会初期,当时男性希望将剩余产品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当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①男性和女性分别对劳动工具和家庭用具的保有,体现出人类社会最初的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男主外,女主内。

    (一)农业文明下的博弈考察

    当对偶婚被一夫一妻制取代后,女性的家庭地位乃至社会地位便遭到了男性的贬低与排挤。女性不仅要严守贞操,保证子女出自一定的父亲,而且要服从日益严格的社会分工和家庭分工。因为“家庭内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这一分工仍然和以前一样,可是它现在仍然把迄今所存在的家庭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这纯粹是因为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经不同了。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失掉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②伴随男女两性劳动分工差异的增大,男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升为第一位,女性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被排挤为第二位。此时男女两性的关系并非是单纯的性别关系,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丧失者或别人生产资料的依附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③在这种阶级关系中,男性成为家庭的供养者,担负着养家糊口、传宗接代的家庭责任;女性则成为家庭中的被供养者,担负着从一而终、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于是,在农业社会甚至工业社会前期,无论在东方的中国、印度,还是在西方的罗马、雅典,女性均被男性排挤出社会生产劳动领域之外,成为家庭的奴隶、生育的工具。

    (二)工业文明下的博弈考察

    当人类历史由农业文明迈入工业文明之后,传统的性别分工、家庭分工便发生了裂变。“社会化的大机器生产把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从家庭中驱赶出来,到家庭之外的工厂企业中谋求社会工作,成为有产者的雇佣劳动者”。“雇佣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人。他们由竞争来谋取工作职位,用职位工资来养活自己和供养家庭”。④而当大量的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时,她们便同丈夫一起成为家庭的供养者。至此,男性独担家庭供养责任的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发生转变,变成了男女两性共担家庭责任的性别合作和家庭合作。然而,当男女两性共担家庭供养责任之后,女性的家庭责任反而加重了。因为女性不仅要走进劳动市场和工厂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得低廉的工资用以维持一家人的温饱,而且还要承担家务劳动。于是,在小市民、手工业者、工人、职员、小官吏的家庭中,由于生活极端贫困,“千百万妇女过着(或者确切地说,痛苦地过着)‘家庭奴隶’的生活,为了用极少的钱使一家人吃饱穿暖,她们每天拼命地干活,处处精打细算,只是不吝惜自己的劳动”。⑤相反,男性的家庭供养责任意识在女性走出家庭且承担供养责任后有所淡化,只是家务劳动继续由女性承担的责任意识并未改变。于是,女性开始奔波于家庭内外的劳作中,既是家庭的供养者,又是家务的承担者,而男性则仅仅承担了社会生产劳动,即原初农业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在工业社会中蜕变为“男继续主外、女则主内外”,女性也由农业社会中的“家庭奴隶”,转变为工业社会中的“家庭内外的奴隶”,要承受社会内外的双重剥削和双重排挤。女性在家庭内外承受的双重剥削和双重排挤,既来自男尊女卑的性别排挤,也来自资本—家务的二分法,即“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过程分两类:一是一般商品的生产;二是家务劳动。前者是商品,后者非商品;前者有报酬,后者无报酬;前者引发资本的扩张和再生产的扩大,后者引发的是劳动再生产。资本—家务劳动的二分法使女性在劳动过程中遭遇排挤”。⑥

    在人类社会出现社会主义制度后,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改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原则,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而在家庭生活领域,“养老育幼、和睦团结”成为家庭生活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成为家庭成员承担供养责任的基本要求,即凡具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报酬者均需承担家庭供养责任。“供养者与被供养者在人身、人格、权利、地位方面是平等的,不再伴有从前那种支配与被支配、压制与被压制的关系”。⑦

    二、博弈的现实

    在当代社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博弈并未消解。相反,伴随后现代工业文明的到来,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博弈日趋尖锐。尖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社会为男女两性提供劳动机会的有限;三是男性对“男主外、女主内”家庭责任意识的崇尚与追求。当有限的劳动机会遭遇觉醒的 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意识时,男女两性在社会劳动领域将会产生性别排挤。而当女性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遭遇男性传统的家庭责任意识时,男女两性在家务劳动领域也会产生性别排挤。社会劳动领域和家务劳动领域中的性别排挤,使女性的劳动权益陷入双重被排挤状态,导致女性劳动权益的弱化和女性双重的身心奉献与身心压力。

    (一)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

    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就是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以担负传统的性别认知和家庭分工所固守的“男人养家”的责任。“男人养家”责任意识的延续和固守,会引发两个负面因素:一是“女性回家论”,即女性应回归家庭,相夫教子,把劳动岗位让给男性劳动力,借以缓解就业压力,消除经济危机、社会动荡和家庭解体。2001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王贤才提出“妇女回家”的倡议:“我的根本目的是倡导大家树立一个新观念,女同志回到家中相夫教子同样是光荣的,这是社会分工的应有内容之一。完善男女的合理分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女性可以不再为生计奔忙,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是时代进步的标志,而不是历史的倒退。”⑧由此可见,“妇女回家”、“男主外、女主内”依然是男女两性社会分工、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的常态意识,女性依然是“家庭角色”的主要承担者。二是剩余岗位就业论。即在男性劳动力充斥且把持的高强度、高体力、高收入的岗位之外,由女性填充任职,女性劳动力成为社会生产中具有拾遗补缺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西方女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度回家相夫教子,但却并没有消除经济危机、社会动荡和家庭解体。相反,在20世纪的50至60年代,却引发了西方社会的民权高涨、女权迭起和离婚率膨胀。而到了70年代,女性清醒地意识到,回家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牺牲了女性的自我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导致女性悲观与受挫,造成了男女两性社会贡献和家庭价值的巨大落差。痛定思痛,“重回社会”、谋求发展的“新女权运动”重又启动。⑨直至20世纪90年代,男女平等就业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约定,各国政府积极承诺并践履就业领域中的性别平等。至此,“女性回家论”已不再可能且日趋尘封。至于剩余岗位就业论,则在世界许多国家仍有残余,并且在男女两性的职业构成中有所显现。“剩余岗位就业论”无疑会加剧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导致女性劳动领域、劳动岗位、劳动层次、劳动价值、劳动智慧的边缘和低质化。根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2001年9月4日作出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表现在以下方面:

    1.女性在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

    统计结果显示,2000年末,18至64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城镇18至49岁的青年女性在业率为72%,比1990年降低了16.2个百分点。国企职工专项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工高18.9个百分点。女性再就业难与市场忽视女性利益有一定关系。

    2.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近10年以来,在业女性的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男性的收入差距却明显拉大。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7.47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19.4个百分点。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在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⑩

    (二)家庭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

    性别的博弈与排挤也体现在家务劳动领域,但家务劳动并未包括在有效的社会劳动体系之内,家务劳动无报酬,这源于“公与私”的二元对立与“男女两性”的性别分工,即“在西方的哲学体系中,公与私是两个可以截然分离的领域,公领域是指公共事务领域,私领域是指私人事务领域”。“当公领域和男人、理性联系起来,私领域和女人、感性联系起来,并且赋予它们不同的价值的时候,等级就产生了,不平等就产生了”。(11)这种等级和不平等表现为男女两性在公私领域里活动价值的差异——男性在公共领域中的劳动价值被社会承认且被赋予报酬;而女性在私人领域中的家务劳动价值则不被社会承认且不被赋予报酬。家务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引发四个负面因素:一是女性社会贡献的降低。因为如果“把家庭领域界定为女性的领域,把家务劳动界定为女性的义务,对于那些职业女性来说是一条沉重的链条,不断撕扯着职业女性,使得她们走得比男性慢,走得没男性远;对家庭主妇而言,它是一管褪色剂,使她们辛苦的劳动失去意义,丧失价值”。(12)二是女性家务劳动角色的刻板传承。这表现为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角,是妻子和母亲角色的最佳扮演者;女性的家务劳动无报酬,是对公共劳动领域的情感支持和心理支持。女性家务劳动角色的刻板认知,将通过社会生活、学校教育、媒体传播、言传身教等社会传播、学校传播和家庭传播路径进行代际传承,使家务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成为传统、自然、合理以及不证自明的公理。三是女性家务劳动贡献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缺位。家务贡献并未计算在GDP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家务劳动虽然也有劳动强度和劳动质量的要求,但由于家庭劳动并未与其他社会劳动一样被赋予经济价值和经济地位,导致女性的社会价值、社会地位被忽略、被损害。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瞿宛文在其《女性也是国民吗?》一文中指出,在台湾地区,“男性身为当然的谋生者,也是当然‘国民’,而国民所得以及分配,所统计的实在是他们所率领的家计单位的所得分配,女性以这一意义而言,其实是直接的或隐藏的‘国民’,她们是以家计单位的一分子参与在这统计的数字之中,而不是直接的‘国民’。”(13)瞿宛文进一步指出:“以家计为计算单位实际上是男权文化一 种非常高明的手法,因为这种手法并不会妨碍男性地位的呈现,因为他们作为家庭的出外劳动者,家计单位主要呈现的就是他们的地位。而女性的地位由于家务劳动在国民所得中的缺席而导致了女性在经济体系中的他者地位,使得女性的地位低于男性。”(14)由于“和公领域相比,私领域对社会的贡献一直被看做是次要的,在各方面指标的计算中,都借口私领域的复杂性而把它排除在外。正是因为私领域被排除在经济计算之外,因此,它的价值就变得无从衡量,无足轻重了”。(15)四是家务劳动价格计算的盲点。关于家务劳动的价格应如何计算,一直存在若干观点。加拿大女权主义理论家本斯通(M. Benston)和莫顿(P. Morton)在1969年提出,妇女的缝补浆洗、育儿做饭,虽具有使用价值,但却从未进入过市场,没有交换价值。(16)苏联经济学家则认为,若用其他方式代替女性的家务劳动,全社会要付出约相当于每年雇佣1亿名拿工资的工人,其报酬为一年1500亿卢布(当时约合人民币5000亿元)的代价。中国的经济学家也做过测算,如果将家务劳动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每年为420亿元人民币。(17)无论家务劳动的报酬如何计算,其计算结果都不能真正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不仅有劳动强度和质量为表征,而且有亲属的情感和精神的投入。家务劳动不能按钟点工的报酬计算,否则,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会打上男权文化的烙印,女性的家务贡献将会更加贬值。由于上述负面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家务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18)具体表现如下:

    1.家务劳动依然主要由女性承担

    与1990年相比,城乡男女两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仅比1990年缩短了6分钟。城镇在业女性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平均为2.9小时,仍比男性多1.6小时。家务劳动虽然是对家庭的极大贡献,但家庭劳动的价值却未得到客观评价。

    2.传统性别观念仍有较大影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性别观念对社会成员的影响仍不可忽视。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有53.9%的男性和50.4%的女性表示赞同,男性支持率比1990年还高了2.1个百分点。对近年来社会上“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34.1%的人表示赞同。值得警觉的是,女性支持该观点的比例高于男性7.1个百分点,达37.35%。

    三、博弈的追求

    性别排挤与平等追求的博弈,一直存在于社会劳动领域和家务劳动领域。家务劳动在性质上虽应属社会劳动,但由于公私二元的对分,家务劳动便从社会劳动中分离出来。如何消解社会劳动领域和家务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确保女性的劳动权益,既是男女两性权益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全社会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此,在社会劳动领域,救济女性的劳动权益,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在家务劳动领域,增强男性家庭责任意识,加大家务劳动的投入力度,是促进男女两性劳动权益平等和男女平等的重要路径。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近年来,关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已尘埃落定,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范畴中,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女性劳动权益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为此,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成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介入

    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理论界素有两种观点:一为否定论。其主要代表人物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和哈耶克。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即在市场产品之外提供‘社会产品’,股东、员工、消费者之一必须为这种资产的再分配付出代价,从而削弱市场机制的基础”。(19)哈耶克认为,“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任何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生存,并使董事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权力”。(20)二为肯定论。其主要理论有二:利益相关论者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耦合体。其决策不应仅考虑股东利益,其他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也应予以同样的尊重,各种资源在配置和利用上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21)社会契约论者也认为,“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政府)的建立,即与社会之间达成了一份公正的协议或契约,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经济活动必须在一定的道德框架内进行有助于提高经济交往的质量与效率,减少机会主义和逃避义务的现象。因此,社会个体和群体都受到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有界线的道德合理性的约束,那些低于最低道德限度的行为体最终将被驱逐出自由市场”。(22)

    伴随观点的争鸣和社会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肯定论逐渐为多数人所接受。于是,又形成了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范畴、程度的争论。如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阿尔奇·卡罗尔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为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充分承担,一些非政府组织与大型跨国公司还逐步形成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和认证制度。其中,“得到公认的有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ISO14000标准和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制定的SA8000标准等。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安全卫生、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及管理体系等要素,目的是使劳工多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美国、欧盟的许多进口商已把该标准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SA8000正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23)从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来看,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

    2.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以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为视角

    企业女工的劳动状况,是透视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有效视角。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是否回报了社会,是审视和评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1)就业机会歧视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指标之一是能否为男女两性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机会的提供,不仅是企业经济责任的要求, 也是企业法律责任的要求。然而,我国企业女工却未充分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具体表现如下:一是高比例的女性处于下岗状态,且与男性下岗数量相比呈递增趋势;二是女性再就业困难,且女性逐渐被劳动力市场边缘化;三是男女收入差日益显著,即妇女的收入仅占同等职位男性收入的70%~80%;四是男女两性退休年龄标准存在差异,即男性是60岁,而女性则是55岁。(24)

    (2)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性别隔离,指男性人口在某一类或某一些职业上的高度密集,形成与女性人口的职业隔离状态。从宏观的角度看,女性多从事服务性行业,而男性多从事脑力密集型行业。对于职业性别隔离,男女两性已形成基于性别差异的“合理化”认识:一是企业为了赢利,性别歧视可以理解;二是女性因为家务负担可能会影响工作;三是女性可以选择自己有优势的行业;四是认为男性付出的多,提拔的机会自然也多;五是具有出差性质的工作适合男性。(25)职业性别隔离不仅加重了男女两性就业机会的不平等,而且也扩大了男女两性劳动价值的差异以及继续提升劳动力价值的发展落差和培训落差,使女性陷于不利的职业选择境地。

    (3)敌意工作环境

    敌意工作环境,指职场性骚扰给女工造成的人格尊严侵犯,是男女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结构的显现,即利用女性不利的地位对女性进行经济压制,胁迫其接受性骚扰——语言骚扰、身体骚扰、环境骚扰。语言骚扰,包括各种侮辱、贬低异性以及性挑逗的语言。身体骚扰,包括性侵害以及以性为目的的触摸、亲吻、搂抱等。环境骚扰,包括在工作场所向异性展示、张贴色情图片、照片等。性骚扰就其行为实质而言,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是对女性的暴力,是侵犯女性人身权的行为。然而,在工作场合,性骚扰往往得不到遏制,甚至需要女性隐忍。因为,关于性骚扰的认知依然深藏着性别歧视,即被骚扰者存在私德瑕疵和人格障碍,骚扰以被骚扰者的自愿为交换条件。

    (4)劳动安全隐患

    确保女工的劳动安全,为女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然而,企业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往往忽视和拒绝提供给女工劳动安全保护。例如,在一些私营、三资企业,工作条件恶劣、劳动安全保护差、超时超量劳动;无视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安排女性在有噪音、粉尘、有害气体、有毒物质和有辐射等不良环境和条件下作业;缩短女职工的产假周期、停发工资或降低工资等。(26)上述有违劳动安全的行为,与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相违背,是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侵犯。

    3.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路径:以女性劳动权益救济为目的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追求经济利益并不矛盾。相反,“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利益应该是当代经济立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保护才是对个体利益的最好保护”。(27)为此,强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强化其男女平等的意识,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

    (1)强化男女平等精神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而确保男女两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就业歧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为此,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贯彻《劳动法》,禁止就业歧视,即禁止就业机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禁止就业待遇歧视,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就业服务和就业安全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同时,还要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确保妇女在职业晋升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企业强化男女平等精神,并将男女平等原则落实于企业管理经营的各个层面,不仅有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也是对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承担。

    (2)强化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不仅表现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转,而且表现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实行。而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守《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除敌意工作环境,确保女性劳动尊严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为此,关注相关国家遏制性骚扰的有益经验,成为改善并消除敌意工作环境的有效进路。欧美国家消除敌意工作环境的主要措施有二:一是预防职场性骚扰。即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管理层和雇员进行性别平等、防止性骚扰的专题培训以及建立内部处理性骚扰纠纷的非诉机制,预防性骚扰,创建良好的工作氛围。二是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当企业对性骚扰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时,雇主须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而管理人员则承担严格责任。上述措施有助于遏制性骚扰,有助于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值得我国企业借鉴和仿效。

    (3)强化劳动保障意识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和德国法学家耶林都认为,“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所有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可推卸的责任”。(28)为此,企业必须消除劳动安全隐患,避免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一是切实贯彻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即(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29)二是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障,即(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上述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的承担,有助于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

    (4)强化社会监管体系

    企业能否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关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关乎社会监管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为此,强化社会监管体系,有助于促进企业 社会责任的承担,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加强各级行政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二是加强社会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关注、引导、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效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三是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力度。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的建构及评价体系的确立,全面、综合评价企业的各项行为。

    总之,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保护。在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均衡保护的进程中,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不可或缺。关注女性的劳动权益,就是关注女性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尊严,就是关注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因而,确保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

    关于男性应否承担家庭责任似乎已成定论,即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男性的家庭责任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密切相关。而在男性承担家庭责任的范畴中,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实现,仍是一个关键问题。为此,尊重女性的家务劳动价值,增大男性家务劳动的投入力度,已成为男性应承担的家庭责任。

    1.家庭社会功能的演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功能已由单一趋向多元,即传统的家庭功能集中表现为传宗接代、相夫教子、母以子贵等生育功能,而当代家庭功能则表现为对自身繁殖的超越及对社会生活需求的适应。当代家庭功能大体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文化功能等,其中,家庭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娱乐、休闲和消费的功能在不断加强。日趋强化的家庭功能不仅进一步促使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边缘化,而且也进一步强化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就女性边缘化而言,由于家务劳动主要是由女性承担的,女性也只有在做好家务劳动的前提下再去干好工作。于是,家务劳动在强化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地位和劳动作用的同时,也削弱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地位,使其向社会边缘化迈进。就家务劳动社会化而言,由于女性挣扎在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边缘,于是,社会生活便为女性提供了减少挣扎和冲突的家政服务系统,试图帮助女性找到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平衡。然而,尽管家务劳动日趋社会化,但家政服务工作在社会生活中依然由女性承担并已占主导甚至垄断地位。

    2.男性家庭责任缺失的表现:以女性家务劳动权益保护为视角

    女性家务劳动的状况及保护是透视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有效视角。家庭领域虽然属于私人领域,但该领域依然需要贯彻男女平等精神。因为“我国男女平等的任务在平等的领域(公私领域)与平等的手段(事实与规范)上都是双重的,它需要在建设公私领域平等规范的同时,在公私领域对妇女作特殊保护”。(30)

    (1)家务分工歧视

    家务分工歧视,是审视私人领域男女平等状况的基本路径。其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远高于男性。根据对上海、天津、哈尔滨三个城市居民的调查,工作日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237.12分钟,超过男性家务劳动时间114.54分钟的一倍以上;休息日相对较好,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297.42分钟,男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182.67分钟。(31)二是社会观念支持系统依然保留“男主外、女主内”的歧视意识。基于“对南京市居民的调查,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7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家务劳动应主要由女性承担,男性持该观点的比例更高,高出女性近10个百分点。而从实际的家务劳动的时间分配来看,多数女性家务劳动时间在1~2小时之间,而多数男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少于1小时”。(32)这些数据表明,女性依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无报酬。由于女性家务劳动的贡献难以货币化,故女性家务劳动的贡献面临评估难的困惑,也使女性在离婚时,其家务贡献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导致家务贡献的贬值化。女性家务贡献的贬值化,既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也有悖男女平等原则,进而使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甚至离婚时遭到权利排挤和资源掠夺。

    (2)生育行为歧视

    生育行为是人口再生产的必然要求。然而,生育行为在私人领域依然被打上了性别歧视的烙印。自古以来,生育行为承载着男尊女卑的观念,生育的价值与贡献以男性标准来定位。具体表现有二:一是母以子贵。对女性生育价值的评价,在于女性是否生育出男性继承人。男性继承人的诞生,不仅提升了生母的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提升了整个家庭、家族的社会地位。而女性的出生则意味着生来受歧视,即“女性生来就身份低贱,除一生受限于男性、侍从男性外,别无他求”。(33)二是男性的生育特权。男性的生育特权,在于生育行为正当性的评价,即生育是婚内的,还是婚外的;是男性婚外的,还是女性婚外的。婚内的生育以及男性婚外的生育均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和伦理的合宜性;而女性婚外的生育则要受法律和道德的非难。故女性的生育行为表现为传宗接代的义务,而男性则表现出生育的特权。“尽管这种特权必须依附于生育,但在生育的目的下,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可以拈花惹草,却没有‘失贞’之虞,至多为‘失德’而已。于是,因为妻子不能生育,男人就可以休妻;因为生育的需要,男人还可以纳妾;甚至因为生育,男人还可以对妻子实施性的暴力。这种因为生育而使原本男女在自然状态上独立的生物意义上的性而有了不同的性别意义,将妇女置于性屈从的处境,而使男人压迫妇女在历史上获得了合法性”。(34)

    (3)成长资源稀缺

    在女性的人生历程中,其生命诞生之初,具有男尊女卑的性别排挤;在生命的成长进程中,同样充斥着性别歧视。其集中表现为女性在家庭中获得的成长资源极为有限。“据统计,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的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影响农村妇女教育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是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即虽然‘家境困难’同样都是父母不让子女继续上学的主要原因,但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经济困难固然是主要原因,但轻视女性的传统观念也不容忽视” 。(35)在城市,由于女性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和生育义务,致使自身成长机会受限,导致自我成长资源弱于男性。“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度二审离婚案件的抽样调查显示:在对婚姻家庭的具体贡献情形中,居首位的是抚养子女付出较多,占离婚案件的49%;居第二位的是协助配偶另一方工作,占14%;居第三位的是照顾老人,占8%;居第四位的是因家庭生活需要而辞职,占6%。此外,为家庭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机会及独担家务,各占4%”。“在提出家庭贡献补偿的当事人中,主要以女性为主,共10人;男性提出补偿的仅为1人”。(36)上述数据显示,女性在人生成长进程中,遭到了教育机会、成长资源的排挤,导致她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竞争劣势,甚至被排挤到社会的边缘。“因此,在公共领域中,虽然法律文本上都无一不宣称妇女获得了解放,但实际的意义却远低于文本的意义。更为严重的是私人领域中的妇女人权问题,反而因为妇女在公共领域获得解放的同时有更加恶化的倾向。因为,对于妇女来说,进入公共领域可能意味着更多自由,比如说挣得一份独立的工资,解放一桩不幸的婚姻;然而,也可能仅仅意味着家务劳动之上又加了一份额外的工作,以及在丈夫的一时兴起之下被抛弃的可能”。(37)

    3.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的路径:以女性家庭权益救济为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栖息的港湾。男性承担家庭责任,与其追求社会认同和自身价值并不矛盾。相反,强调男性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女性的家庭权益,促进男女两性家庭地位的实质平等,不仅有助于女性解放,而且更有助于男性解放。因为,“男人和女人首先就必须依据并通过他们的自然差异,去毫不含糊地肯定他们的手足关系”。(38)

    (1)强化社会性别意识

    社会性别,是指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体制和社会规范的建构下,所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即男女两性基于生理性别所承受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塑造。就社会性别的塑造而言,女性成为天然的私人领域的劳动者,而男性则成为必然的公共领域的主宰者。“将妇女设定在家庭这个私人的领域内是作为意识形态及结构上的主要手段,把女性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这广泛地包括市场、市民社会及政治”。(39)而“在公共领域中,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成为公民社会得以延续的基本保障;而在家庭领域中,平等远没有亲情那么重要,利他性的伦理原则使家庭领域中的平等从一开始就退避三舍”。(40)“于是,性别平等也就从一开始就被男人们之间的法律所排除,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表达,也无法在家庭生活中得以实现”。(41)因此,女性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而男性则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享有者。至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分工并非建构在男女两性的生理性别之上,而是建构在性别歧视和社会隔离的基础之上。如果要充分实现男女两性家庭地位的平等,就必须在家庭领域强化社会性别意识,提升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即男性必须合理分担家务劳动,且须加大家务劳动的投入力度,促进女性在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务劳动领域的身心解放,提升其自我休闲和自我发展的空间。

    (2)强化性别平等观念

    性别歧视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塑造了人们基本的性别期待与性别模式,并获得了男性法律的支持,从而演变为社会分工的性别标准。伴随着社会性别的等级化,性别歧视的观念也随之得以形成,并一直牢固地占据着人类思想的历史,并且成为性别不平等的辩护词”。(4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虽笃行男女平等原则,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但在社会生活乃至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还远没有实现。因此,强化性别平等观念,推进家庭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应成为男女两性的共同责任。同时,也要将提升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与促进性别平等紧密联系起来。因为性别平等源于普遍平等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学说,而“普遍平等的人权学说是以平等和普遍的人的价值概念为前提的,这个概念与人的优良品质的观念有明显的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人的才能、技艺、特性、个性特征和其他各种可以品评的性质将人们分等评定,但就人的价值而言(根据定义),一切人都必须相等”。(43)因而,在家庭生活领域,必须关注女性的情感和健康,尊重女性的生育贡献与性别价值,并用女性的价值标准来审视女性的生活世界,而非是男性偏见的标准。正如女权主义学者丽贝卡·J.库克所言:“要求法官在妇女活动的现实世界里看待妇女,以便裁定妇女的受虐待或权利的被剥夺是否是由于她们在性别或社会性别的等级中的位置所导致的。”(44)

    (3)强化发展资源共享

    公私领域的二元对分,使女性的社会空间主要局限于私人领域。女性在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和养育义务的同时,还要承受着自我发展资源的排挤与匮乏。的确,“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更使性别的社会分工泾渭分明,导致妇女在公共领域中的主体缺席。而正是由于妇女在公共领域中的缺席,又使得妇女在家庭中的处境非但不能获得公共领域的救济,反而得到了男性主宰的法律的默认与支持,进一步强化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屈从处境”。(45)具体表现是女性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和放弃自我成长资源,成全子女的成长与丈夫的成名。而当子女成长与丈夫成名之后,女性的自我发展和个人价值已陷入停顿或贬损的境地。这无疑是对那些为家庭而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机会及独担家务的女性的真实写照。至于那些没有放弃工作岗位的女性,则反而被加重了社会负担和家庭负担,她们需要同时扮演挣工资与做家务的双重角色,承受着双份工作带给她们的双重压力。因此,男性增强家庭责任承担的意识、尊重并支持女性的自我发展与自我成长,是促进男女两性家庭地位平等和社会地位平等的进路。“因为近代以来,家庭生活对男性越来越重要了,他们妻子的影响力也在增加。如果他们的妻子是平庸的,她的思想和观点也必然影响到她的丈夫。而女性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也是有害的。这种情况必然使她们不是以合作的方式,而是以破坏的方式影响社会”。(46)故增加女性的自我成长机会和社会发展资源,有助于女性价值的提升和社会贡献的增加,有助于社会的发展与 进步。

    家庭贡献,既包括承担家务劳动和养育义务的贡献,也包括积聚人力成本和发展资源的贡献。要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家庭的稳定,男女两性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共享劳动权益、共担家庭义务,将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男女两性的自我解放。

    注释:

    ①[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页。

    ②前引①,第185页。

    ③丁文:《家庭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④前引③,第204页。

    ⑤[苏联]列宁:《资本主义和妇女劳动》,载《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9页。

    ⑥王歌雅:《中国亲属立法的伦理意蕴与制度延展》,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⑦前引③,第205页。

    ⑧黄春晓:《城市女性社会空间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⑨刘达临等:《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⑩2001年9月4日,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了《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报告显示:在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额与在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相关。女性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尽管资料显示,女性中各级负责人有所增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还高于男性,但由于职务职称级别相对较低,在这两类职业中,女性收入占同类男性收入的比例仅为57.9%和68.3%,低于平均水平。农业比较收益不高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是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1%,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男性为35.3%,比女性高近一倍;农村妇女从事非农性生产经营获得的报酬为总收入的13%,比男性低9.6个百分点。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stats.gov.cn/tjgb/qttjgb/qgqttjgb/t20020331_15816.htm,时间:2001年9月4日。

    (11)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204页。

    (12)前引(11),第205页。

    (13)前引(11),第218页。

    (14)前引(11),第218页。

    (15)前引(11),第219页。

    (16)[美]丽丝·沃格尔:《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权理论》,王来今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7年第5期。.

    (17)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7页。

    (18)参见前引⑩。

    (19)宋亚非:《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监管体系》,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28日。

    (20)前引(19)。

    (21)前引(19)。

    (22)前引(19)。

    (23)前引(19)。

    (24)李薇薇:《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

    (25)前引(24),第481页。

    (26)邱仁宗:《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27)前引(19)。

    (28)前引(19)。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63条。

    (30)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31)王雅林:《城市休闲——上海、天津、哈尔滨城市居民时间分配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32)前引(11),第106—117页。

家庭劳动的重要性范文2

[论文关键词]家务劳动;成本;收益;婚姻家庭立法 [论文摘要]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nbs p;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nb sp;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 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四)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如果婚姻期间一方在家庭中所作贡献较大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度,而该制度的设计要求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在我国,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女性承担。这些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中,绝大部分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且大量的双职工家庭中仍然由妻子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一旦夫妻离婚,根据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这些女 性的家务劳动投资成本未得到分担,也未能分享家务劳动创造的收益。因此,应扩大我国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如果一方明显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同样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只是在夫妻离婚时适用,如果夫妻不离婚,则不能请求经济补偿。此种规定对获得家务劳动报酬的限制太严格,会严重削弱家务劳动方从事家务劳动投资的积极性,尤其是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也应当有权请求获得生活、学习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分享家庭分工的收益,通过赋予夫妻在婚姻期间的费用请求权,可以激励家务劳动者的投资积极性

家庭劳动的重要性范文3

    的分析。而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选择农民经济合作的内容、坚定落实“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通过政府主导推动我国目前的农民经济合作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农业生产环节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

    从历史学的认知方式来看,19世纪中期以来,东西方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都鲜有在种植生产环节进行的,家庭经营形式在现代农业阶段种植生产过程中长期延存的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的确,任何理论都需要放在历史运动的实践过程中去验证,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内在本质联系,那就必须从多维度进行逻辑分析。和工业以及农业养殖业相比,农业种植生产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农业种植生产不宜采取大规模集体同质劳动,相反,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首先,农作物生产发育的季节性、周期性、时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内作业具有单一性特征,因此使整个生产过程都可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正如亚当·斯密所注意到的:“纺纱工和织布工,几乎都是个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个人兼作……”[1](P362)而且,我们还注意到:不仅是手工工具时代,即便是到现代化大机器时代,农业生产工具也多由个人操作;即便是大型农业机械也不过二人共同协作,所以,在现代农业阶段,不论是较大种植规模的欧美家庭农场,还是较小种植规模的亚洲兼业农户,种植生产过程大都仍是一至二个人完成。在法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所有的农场都越来越朝着以两个农业劳动者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转变:丈夫和妻子,或者父亲和儿子”[2](P284)。

    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从而使家庭或个体分散劳动得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投入可概括为三大类:土地、劳动、资金。资金投入又可再分解为两个亚类:第一类为机械动力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像各类农用机械,其功能在于改善农地作业的物理过程,它的实质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劳动;第二类投入属于农业生化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如化肥、农药、良种和农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变农地生产过程的生化性质,其实质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劳动和农业生化类资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产过程中的分散劳动,唯有机械类资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为生产要素和工具,可以通过合作购买、分散使用,也可以通过家庭经营形式的型塑,去适应家庭规模经营。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积狭小的国家,大多发展起小型机械,或者推出租赁式机械服务项目等。因此,可以说,机械类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这种可分性特征,从劳动的客观对象上和物质条件上决定了它和个体家庭分散劳动经营形式的统一。

    再次,农业种植生产具有劳动场域广阔性、劳动活动非定位性等特征,极不适宜把劳动者强制集中在一起进行固定性的劳动,而适宜进行个体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动。家庭生产组织形式解决了农业种植活动中监督难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一个交易费用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都存在一个管理、监督问题,而且,“共同体的扩大,还将增加协调生产决策和分配共同体产品的费用”[3](P38、P93)。解读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使我们避免对大规模劳动组织的盲目崇拜。以此为视角观察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就可以发现:家庭组织形式适应了农业种植生产的分散劳动,能够解决劳动过程监督难、管理成本高的问题。

    在农业种植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在传统农业、手工劳动形态下,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农业种植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对产业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劳动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极大的劳动热情进行劳动的有效投人,而农业生产恰恰只有在家庭农业生产形式下劳动者才蕴含着极高的劳动欲望,才能够实现无监督的激励。这是因为:

    第一,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使劳动者能够占有一定的生产手段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从而得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生产手段以及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在农业生产中,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以  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统一,意味着劳动者的独立、自由、自主。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劳动者拥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条件,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复使用价值,如果被劳动者占有使用,就会使劳动者积极地去提高土地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并进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时,由劳动者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

    味着劳动者拥有决策权、灵活处置权、自由行动权,从而使劳动者能够主动、负责、自律性很高地进行适宜性劳动。

    第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对应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个人处分权,一定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劳动的热情来自于对成果的预期以及对应的报酬获利。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形式能够使劳动者明确地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从中得到奖惩,因此,为追求劳动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农业家庭经营者都焕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

    第三,个体小家庭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农业家庭生产形式以个体家庭为劳动成果归属单位,应合了家庭私有制产生以来,个体小家庭占有财富的社会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妇二人为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劳动监督成本几乎为零。在当今世界上已进入现代农业的各个国家,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

    是伴随着现代农业生产手段的应用,反而使务农的家庭规模变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独生儿子在结婚成家后和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家单过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两口之家,只有一对夫妻构成。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是现代化生产手段的应用,大大降低了劳动量和劳动强度,使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在儿子结婚成家后能够独立地进行生产;二是一对对夫妻之间必然呈现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车”行为。

    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弹性和张力

    长期以来,学界对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不论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内容,均习惯称之为“小农经济”。其实,“小农经济”、“小农”、“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小农经济”概念来自于马克思、恩格斯的阐述,并由此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小农经济”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农,后来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农”之中。“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规模狭小,孤立分散、生产手段简单落后、自足自给等。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只赋予小农经济以自然经济的属性。正是基于这些特征和属性界定,人们在论及小农经济时,往往带着轻蔑的贬低口吻。而“小农”应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规模生产,虽然规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经济,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就有了学界的“自然小农”、“商品小农”之说。近代以来,中西方都大量存在着商品小农,在拥有现代生产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在亚洲各国仍然盛行着小规模的家庭农业。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概念属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畴,它可以是小规模的“小农”,也可是较大规模的“大农”,还可能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所以,肯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绝不等于肯定“小农经济”的相对合理性,即便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历史主义观点肯定过具有自然经济属性的“小农经济”的历史作用。

    通过我们对历史发展和长期实践的观察思考,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判断: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能是商品小农;家庭经济在传统农业阶段是小规模的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但在现代农业阶段,它也可以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但绝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农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适宜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容纳不同的生产手段,为着不同的生产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统一。

    第一,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种双重性质的小农经济也存在于  中国封建社会乃至近现代各个时期。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交换的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商品农户普遍发展。权且不论西欧,就中国近代以来农村各地都相继出现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的趋势,形成区域性的、专业生产农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新时期商品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农村已广泛全面发展起了农户商品经济。

    第二,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更不排斥先进的生产手段。从中世纪的铁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机械化工具,再到现代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农药等一切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农户组织形式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吸纳着一切先进的生产要素,丰富着自身的内涵,使其由传统小农向现代农业经营者及家庭农场转化。

    第三,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衔接,不拘泥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户作为一种组织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它本身并没有‘公’或‘私’的社会属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其属性取决于其借以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所依附的经济体制的社会属性。”E43(P46)

家庭劳动的重要性范文4

    的分析。而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选择农民经济合作的内容、坚定落实“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通过政府主导推动我国目前的农民经济合作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农业生产环节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

    从历史学的认知方式来看,19世纪中期以来,东西方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都鲜有在种植生产环节进行的,家庭经营形式在现代农业阶段种植生产过程中长期延存的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的确,任何理论都需要放在历史运动的实践过程中去验证,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内在本质联系,那就必须从多维度进行逻辑分析。和工业以及农业养殖业相比,农业种植生产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农业种植生产不宜采取大规模集体同质劳动,相反,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首先,农作物生产发育的季节性、周期性、时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内作业具有单一性特征,因此使整个生产过程都可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正如亚当·斯密所注意到的:“纺纱工和织布工,几乎都是个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个人兼作……”[1](P362)而且,我们还注意到:不仅是手工工具时代,即便是到现代化大机器时代,农业生产工具也多由个人操作;即便是大型农业机械也不过二人共同协作,所以,在现代农业阶段,不论是较大种植规模的欧美家庭农场,还是较小种植规模的亚洲兼业农户,种植生产过程大都仍是一至二个人完成。在法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所有的农场都越来越朝着以两个农业劳动者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转变:丈夫和妻子,或者父亲和儿子”[2](P284)。

    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从而使家庭或个体分散劳动得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投入可概括为三大类:土地、劳动、资金。资金投入又可再分解为两个亚类:第一类为机械动力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像各类农用机械,其功能在于改善农地作业的物理过程,它的实质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劳动;第二类投入属于农业生化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如化肥、农药、良种和农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变农地生产过程的生化性质,其实质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劳动和农业生化类资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产过程中的分散劳动,唯有机械类资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为生产要素和工具,可以通过合作购买、分散使用,也可以通过家庭经营形式的型塑,去适应家庭规模经营。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积狭小的国家,大多发展起小型机械,或者推出租赁式机械服务项目等。因此,可以说,机械类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这种可分性特征,从劳动的客观对象上和物质条件上决定了它和个体家庭分散劳动经营形式的统一。

    再次,农业种植生产具有劳动场域广阔性、劳动活动非定位性等特征,极不适宜把劳动者强制集中在一起进行固定性的劳动,而适宜进行个体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动。家庭生产组织形式解决了农业种植活动中监督难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一个交易费用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都存在一个管理、监督问题,而且,“共同体的扩大,还将增加协调生产决策和分配共同体产品的费用”[3](P38、P93)。解读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使我们避免对大规模劳动组织的盲目崇拜。以此为视角观察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就可以发现:家庭组织形式适应了农业种植生产的分散劳动,能够解决劳动过程监督难、管理成本高的问题。

    在农业种植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在传统农业、手工劳动形态下,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农业种植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对产业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劳动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极大的劳动热情进行劳动的有效投人,而农业生产恰恰只有在家庭农业生产形式下劳动者才蕴含着极高的劳动欲望,才能够实现无监督的激励。这是因为:

    第一,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使劳动者能够占有一定的生产手段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从而得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生产手段以及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在农业生产中,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以  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统一,意味着劳动者的独立、自由、自主。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劳动者拥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条件,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复使用价值,如果被劳动者占有使用,就会使劳动者积极地去提高土地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并进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时,由劳动者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

    味着劳动者拥有决策权、灵活处置权、自由行动权,从而使劳动者能够主动、负责、自律性很高地进行适宜性劳动。

    第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对应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个人处分权,一定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劳动的热情来自于对成果的预期以及对应的报酬获利。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形式能够使劳动者明确地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从中得到奖惩,因此,为追求劳动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农业家庭经营者都焕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

    第三,个体小家庭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农业家庭生产形式以个体家庭为劳动成果归属单位,应合了家庭私有制产生以来,个体小家庭占有财富的社会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妇二人为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劳动监督成本几乎为零。在当今世界上已进入现代农业的各个国家,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

    是伴随着现代农业生产手段的应用,反而使务农的家庭规模变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独生儿子在结婚成家后和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家单过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两口之家,只有一对夫妻构成。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是现代化生产手段的应用,大大降低了劳动量和劳动强度,使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在儿子结婚成家后能够独立地进行生产;二是一对对夫妻之间必然呈现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车”行为。

    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弹性和张力

    长期以来,学界对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不论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内容,均习惯称之为“小农经济”。其实,“小农经济”、“小农”、“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小农经济”概念来自于马克思、恩格斯的阐述,并由此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小农经济”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农,后来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农”之中。“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规模狭小,孤立分散、生产手段简单落后、自足自给等。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只赋予小农经济以自然经济的属性。正是基于这些特征和属性界定,人们在论及小农经济时,往往带着轻蔑的贬低口吻。而“小农”应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规模生产,虽然规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经济,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就有了学界的“自然小农”、“商品小农”之说。近代以来,中西方都大量存在着商品小农,在拥有现代生产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在亚洲各国仍然盛行着小规模的家庭农业。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概念属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畴,它可以是小规模的“小农”,也可是较大规模的“大农”,还可能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所以,肯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绝不等于肯定“小农经济”的相对合理性,即便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历史主义观点肯定过具有自然经济属性的“小农经济”的历史作用。

    通过我们对历史发展和长期实践的观察思考,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判断: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能是商品小农;家庭经济在传统农业阶段是小规模的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但在现代农业阶段,它也可以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但绝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农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适宜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容纳不同的生产手段,为着不同的生产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统一。

    第一,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种双重性质的小农经济也存在于  中国封建社会乃至近现代各个时期。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交换的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商品农户普遍发展。权且不论西欧,就中国近代以来农村各地都相继出现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的趋势,形成区域性的、专业生产农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新时期商品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农村已广泛全面发展起了农户商品经济。

    第二,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更不排斥先进的生产手段。从中世纪的铁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机械化工具,再到现代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农药等一切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农户组织形式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吸纳着一切先进的生产要素,丰富着自身的内涵,使其由传统小农向现代农业经营者及家庭农场转化。

    第三,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衔接,不拘泥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户作为一种组织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它本身并没有‘公’或‘私’的社会属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其属性取决于其借以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所依附的经济体制的社会属性。”E43(P46)

家庭劳动的重要性范文5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争取到今年底基本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全面部署实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并初步摸清本地区零就业家庭数量,到今年年底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其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全部消除,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年底前要大部分消除,并力争在年上半年全部消除。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具体条件和登记认定程序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实行相关补贴,安置年龄偏大、家庭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实行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指导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推广适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组织劳务输出项目,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转移就业。

四、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将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到零就业家庭成员,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要针对政策落实中的问题,改进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能够落到扶持对象身上。

五、依托基层平台,强化就业服务

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底数,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将援助任务落实到人。及时为援助对象上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对一”服务。要将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街道社区平台的工作联系,积极搜集和提供适合零就业家庭的空岗信息。对特别困难、经街道社区认定的重点对象,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强化服务和托底安置。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探索低保、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就业后的困难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力争年底前使每个城市都能建立起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将他们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沟通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对低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七、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尽量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完善调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走访,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的总量、具体情况和就业愿望等,建立基本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出现一户解决一户。各地要制定工作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确保一定期限内实现就业。

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各地对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帮助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其就业稳定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调度制度

解决好零就业家庭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纳入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落实责任。积极协调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就业援助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和协调联动制度。

家庭劳动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素质教育 家庭教育 社会实践

落实素质教育从本质上讲就是要坚持教育政策的整体性,坚持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和坚持教育途径的多样性。教育的整体性是指面向全体学生;教育内容的全面性是指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主动、和谐地发展;教育途径的多样性是指教育不能单靠课堂书本教学,还要让学生到实践中去。针对教育途径的多样性,同志曾深刻指出:“如果只是让学生关起门来读书,不接触社会实践是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

基于上述认识,我校的教育教学目标,不仅仅是让学生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科学文化素养,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立业创业能力。而要达到这一系列的目标就必然需要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教育。但是,纵观职校现状:在当今社会生活急剧变化的大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尤其是职校学生,他们聪明活泼,见多识广,但对社会缺乏本质的认识和真实的了解,缺乏坚忍不拔的意志和顽强进取的毅力;他们不愁吃穿,生活优裕,但缺乏艰苦奋斗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独立能力差。这些个上的缺失导致了社会实践教育难以顺利开展。究其个发展至此的原因,有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有学校本身存在的教育缺陷……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家庭教育是社会实践教育的根源,家庭教育走进误区,将直接影响社会实践教育的质量。

所谓社会实践是以“学会生存、学会学习”为目标,以学习者的兴趣与关心等内部动机为基轴,在课题学习中不受学科分科的束缚,通过实地调查、亲身体验、信息技术应用等过程,综合地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开展活动。

按照传统观念,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其中首先是父母)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而按照现代观念,家庭教育既包括:一、生活中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等)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二、专门从事家庭教育的教师对子女的教育。

家庭教育是社会实践教育实效的有力保障。社会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农村学生和城市学生到同一工厂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整体情况来看,农村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水平明显高于城市学生。这根源就在于农村、城市两种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不同。城市的孩子,生活条件好,衣食无忧。家长以“包办代替”包揽孩子衣、食、住、行,怕孩子脏着、累着而不让他们沾家务劳动的边,所有的一切,家里人都会为他安排好,只希望孩子能读好书,但往往小皇帝、小公主们沉迷玩乐,不争气,习惯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而农村的孩子,家长从小就开始培养、教导他为家庭分担家务,“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很多事情都是靠自己努力解决,因此他们的独立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不断提高,这就保障了农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效性。

家庭教育是社会实践教育的基础。众所周知,西方国家的青少年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能吃苦耐劳,遇事镇定沉着,能与周围人们和谐相处,有作为社会成员而独立存在的信心和勇气,有克服困难的毅力。与此相反,中国的青少年乃至大学生,虽然学业上不亚于西方,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却表现出独立生活能力差,缺乏自立意识,依赖性强,做事被动,胆怯等等。究其原因,在于家庭教育观念的不同。西方国家家庭教育的着眼点在于引导孩子打扎坚实基础,培养孩子成为具有适应各种环境和独立生存能力的社会人。基于这种观念,西方国家的很多家庭都十分重视孩子从小的自身锻炼。他们普遍认为,孩子的成长必须靠自身的力量,因此,要从小就形成自立的意识和独立生活的能力。锻炼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诸如劳动锻炼、坚强意志的锻炼、忍耐力和吃苦精神的锻炼等等。但最重要的是适应各种艰苦环境和劳动能力的锻炼。通过参加劳动,让孩子从小就形成独立的劳动意识、劳动技能和爱劳动的习惯;学会在劳动和艰苦的环境中去克服困难,磨炼意志,发展各自的才能和特长,增长才智,并形成刻苦、节俭等品质。就是在这种潜移默化的过程中,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促其成为具有独立生存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家庭教育

观有很大不同。中国的家庭教育往往着眼于孩子将来有出息、有个好职业、一生能在顺境中度过。基于这种期盼,多数家长认为,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就是让他们生活得好,除了学习,什么都不让孩子干,能给他们多少幸福就给他们多少幸福。一句话,若能给孩子创造最优越的生活条件,再苦再累也心甘情愿。至于孩子的独立生活能力、对未来社会的适应能力则很少考虑,有的甚至不考虑。

家庭教育是社会实践教育创优的前提。事实证明,日本的孩子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屡创佳绩,而中国的孩子却表现出独立生存能力差,面对困难无所适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两种不同的家庭教育。日本孩子自我管理出色,拉练中集体动手准备野餐,有的孩子带病坚持拉练,个个都能吃苦耐劳,意志坚强。这并非一日之功,而是平时吃苦锻炼的结果,也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配合的结果。欧美等国的儿童、少年,从小就从事送报、打工等劳动,这本身就是一种吃苦精神的磨炼。在寒冷的冬天,当中国的同龄孩子可能还在热被窝里熟睡时,他们早已起来挨家挨户去送报了。这对娇惯子女的中国家长是难以接受的,甚至可能有人认为这是“残忍”的。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家庭教育是社会实践教育的前提,家庭教育做得好,社会实践教育必然屡创佳绩。

基于上述情况,家庭和学校应如何做好家庭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工作,使两者能和谐发展呢?

一、家庭教育

(一)家长要重视对孩子的劳动教育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美德,现代中国人的劳动意识淡漠,劳动能力、自理能力差。生活中有许多本该由孩子自己承担的责任,被家长包办代替了,使得孩子在这个年龄阶段应当具备的劳动能力减弱或丧失。这是因为我们的家长没有意识到劳动是孩子应尽的义务,家庭是由家庭成员组成的,每个家庭成员在享有家庭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家庭责任,孩子即使年幼或者未成年,他也是家庭成员,他也应该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儿,因为这是他应尽的义务之一。从另一角度来说,劳动是儿童生活的基本权利,因为孩子在劳动中学到知识,获得乐趣,因此,父母不要剥夺孩子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部分,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大有好处。

(二)注重与孩子的思想、情感交流,鼓励孩子参加实践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者,家庭是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经济上的联系,生活上的依赖,使孩子和家长形成了极为密切的关系,极易接受家庭的教育和影响。家长鼓励孩子参加社会实践,对孩子进行思想上的动员和引导,使学生产生积极的参与态度,这是孩子参加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点。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是父母与孩子互动的过程。孩子在参加社会实践之后,父母一定要倾听孩子的感受,与孩子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帮助孩子总结和提高。父母对孩子进行教育,一定要注意与孩子建立良性的积极的双向沟通关系,这样才能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使教育活动能在父母、子女之间顺利进行。

二、学校教育

(一)学校教育要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学校起主导作用,实践活动在学校教育中不是没有得到开展,而是存在形式单一、内容不广、影响不深的缺陷。这源于社会支持不够、学校改革力度不够、家庭渴求愿望不够。因此学校在办学思想上应重视社会实践,在活动组织上做到求实创新,做到排除万难,坚定信心,开拓新颖、简单可行的实践方式,才能争取到社会、家庭更多的信任,把培养学生的任务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学校在指导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专家指出,学校指导家庭教育能弥补以往教育中存在的空白,它针对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要加大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的力度和大力推广现代家庭教育的新观念、新方法。绝大多数家庭的家长之所以不能教育好孩子,是因为他们还没有意识到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和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教育孩子,因此,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加大现代家庭教育的新观念、新方法的宣传力度,从而改变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家长家庭教育的意识,引导家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家庭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