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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理论与政策范文1
关键词:生态产业;财税政策;研究展望
一、研究现状
近年来,学界对财税政策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相关的问题的研究给予了极大关注,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产业有关概念与定义的研究。关于生态产业的定义,目前国外学者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国外学者往往根据个人研究的需要,主要从产品生产与服务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的角度来对生态产业进行界定。经合组织与欧盟统计署(Eurostat)1999年的《环境物品和服务产业:数据集合河分析年度报告》把生态产业界定为生产某种物品和服务的活动,这些物品与服务是为了进行测量、预防、限制、最小化、或矫正对于水、空气、土地等的环境损害,以及为解决废物、噪音与生态系统相关的问题。这种生产活动包括减少环境风险以及使污染和资源利用最小化的技术、产品与服务;2006年恩斯特和扬(Ernst}Young)把生态产业划为两大类:污染管理和资源管理;2009年10月荷兰ECORYS咨询公司把生态产业界定为核心生态产业和相联生态产业,把核心生态产业界定为那些可识别的部门,一些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或处于生态供应链上的产业被称为“相联生态产业”。国内学者对生态产业的界定也不统一,学者们主要根据掌握的资料和研究的需要以及自身对生态产业理解来给出生态产业的定义,主要从生态经济角度出发引申出生态产业。韩玉堂(2009)认为生态产业是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以生态经济学为原理和指导,模拟自然生态而建立的人工生态系统。李周,杨荣俊,李志萌(2011)认为生态产业的发展是从生态农业开始的,生态产业的核心是构建一个基于“被利用资源能持续成为再生资源”的生态工业体系,而将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结合起来的生态服务则是生态产业最有前途的增长点。发展生态产业的主要手段有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态技术开发、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全面控制等。李慧明(2012)认为生态产业主要包括与气候治理有关的所有生产与服务活动,也包括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建筑。马建平(2013)认为生态产业是按照生态经济原理和知识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且具有较高效的生态过程及和谐的生态功能的集团型产业,生态产业是绿色产业的一部分,循环产业是生态产业的一种类型,且生态产业覆盖范围更宽。吴琼(2014)认为生态产业是继经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发展的第三代产业。生态产业包括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服务业。
(二)关于支持生态产业发展财税政策选择的研究。由于生态产业的界定没有统一,专门就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方面来探讨财税政策选择和财税体系的构建方面的研究很少,学者们主要从节约使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宏观角度来研究构建生态税收体系。已有的研究较多的从与生态产业相关的如环保产业、生态旅游业的角度探讨生态产业财税体系的构建问题。如曲顺兰(2004)建议在税制的设置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生态观念贯穿于税制建设的始终,对企业生产、消费者行为、资源利用等各方面征收一系列税收,从而在税收体系中形成独立的出于生态目的的税种体系。曲顺兰(2004)、李志远(2005)建议生态税收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直接作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如进行资源税改革、推进“费改税”,开征污染税、能源税等;二是间接作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如完善流转税、企业税以及关税等措施来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李周等(2011)认为建立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创新体系主要是从促进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以及促进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三个方面来构建,其中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从财税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支持环保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以及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支持体系来实现。贾康(2013)认为,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税收优惠力度还不够,建议进一步完善对环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房产和土地使用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运行效应的研究
国外学者主要从财税政策对生态产业影响绩效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主要侧重于财税政策对微观主体――企业行为的影响。如Canton(2006)在《Which Role for Eco-industrie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nvironmental Policy》一文中研究了寡头垄断生态产业情况下政府如何制定最优排污税,其研究表明,最优排污税的制定取决于厂商的市场力量,纳什均衡同样存在于寡头垄断市场。Shibli,Markandya(1995)在《Industrial
Pollution Control Policies in Asia: How Successful are the Strate
gies》一文中通过分析中国生态产业发展现状,认为征收排污费存在人为因素,对控制污染缺乏有效性,因为收费只是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而Moledina(2003)在《Dynamic Environmen
tal Policy with Trategic Firms: Prices Versus Uantities》中则认为企业由于要缴纳排污税,因此可能会通过削减产量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而对于许可证制度,企业可能会故意提高价格以期在未来获得更多的许可证。Wang,Wheeler(1996)在《Water
Pollution Abatement by Chinese Industry Cost Estimate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一文中对中国省际数据研究表明,排污收费制度既不是武断的又不是缺乏效率的,地区间规制手段产生效果不同,主要是由于环境损害的评价以及执行力方面的差异。国内的有关研究主要侧重于从宏观层面上探讨现行财税政策的节能减排效应,并没有从生态产业的角度出发探讨财税政策对生态产业发展的影响。如张磊、蒋义(2008)用我国单位GDP能耗作为解释变量,用与节能减排相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资源税等三个税种各自的税收收入占当年税收收入总和的比重作为自变量,对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回归结果显示我国增值税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消费税和资源税则效果不显著。朱迎春(2012)采用Engle――Granger协整检验方法,对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效应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各种税种减排效应差异较大,增值税的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但仍有改善空间,而消费税和资源税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关于促进生态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实践情况。在实践方面,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环境税来控制企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从而达到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目的,而美国只用排放许可证交易制度来进行环境管制,促进生态产业发展。国内有关生态产业发展的税收的实践现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环境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1978年以前有关政策处于空白,这一阶段没有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第二阶段(1978――1994年),将环境保护定位基本国策,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并制定了有关辅的税收措施。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政策工具逐步丰富。如对利用废物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投资的税收优惠,对污染型产品和项目征收消费税等。我国目前建立的税制体系,五种与生态产业发展有关的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土地使用税,其税收收入总和占总税收的8%左右。财政支出方面,自2004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清洁生产的规划、培训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冶金、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行业中的中小企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建设。
二、总结与评价
通过对已有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发现,财税政策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研究和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生态产业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当前学术界和国家政府部门对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体系的研究从概念、体制以及实践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但是,从力所能及的文献研究中也发现,生态产业尚属于较新的概念,关于生态产业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步研究阶段,有关生态产业的基本内涵、具体内容以及基本特征等方面尚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关于生态产业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对生态产业的定义和特征的研究,主要停留在一般性的描述方面,从理论上没有厘清其基本内涵,也没有提出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由于目前理论界和实践层面对生态产业没有统一的界定,相关数据库尚未建立以及前人学者研究成果缺乏,有关数据的搜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影响了对财税政策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宏微观政策效应在实证方面的分析与研究。二是,对于促进生态产业财税政策体系系统化构建的思路和具体实现路径等方面仍缺乏系统研究。财税政策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影响路径、影响方式及影响效果等许多关键问题尚未进入深入有效研究。我国现行的财税体系中的部分财税政策与生态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关联,从理论上和实证角度分析其对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激励(约束)效应进行分析还有所欠缺。三是,在实践领域,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体系中,虽然财税政策与促进生态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主要是围绕环境保护政策展开的;许多政策也只是大方向上的、简单的规定,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三、未来研究展望
一是,财税政策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相关研究方法和思路需要更新。未来的研究应研究综合运用生态学、经济学、财政税收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从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理论分析方面,未来的研究应遵循“生态产业及财税政策效应基本理论――财税政策影响生态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及影响路径――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系统化构建”思路。通过运用现代公共财政机制有关原理,设计适应促进我国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机制,对于实现我国生态产业发展,建立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创新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二是,生态产业的生态产业的概念、内涵、特征和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明晰。只有在明晰生态产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系统阐明财税政策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为系统化构建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依据。三是,现行财税政策在促进生态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效应需要实证分析。现行财税体系在促进生态产业发展方面还存在某些不尽人意之处,只有通过归纳概括现有的与生态产业发展相关的财税政策及相关政策的运行现状,并从理论上探讨财税政策对生态产业发展的影响路径、影响效应等,重点分析相关财税政策(如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抵扣优惠、资源税以及消费税等),对生产和消费生态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和消费者行为选择的影响。从宏观层面上采用Engle―Granger协整检验方法,对我国现行与生态产业发展相关财税政策,对生态产业发展发挥的政策效应进行实证分析。侧重考察财税政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以及环境效应。从微观层面上探讨,与生态产业发展相关的财税政策,对企业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对企业生产效益的影响等。将生态产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选取企业投入/产出作为被解释变量,消费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值税税负以及政府环保支出作为解释变量,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收集一定数量的样本数据,用Eviews6.0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并得出实证结果。只有通过实证分析,才能详细准确评价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促进生态方面的政策效应,从而从完善财税政策角度加快我国生态产业发展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四是,现行的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来的研究通过从宏观跟微观层面上实证分析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变动对生态产业发展的影响,得出相关结果,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现有财税政策在促进生态产业发展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完善现行财税政策,系统化构建新的财税体系促进我国生态产业加快发展,重点从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着手建立可操作性、系统性的现代财税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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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理论与政策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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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理论与政策范文3
【关键词】 财税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业化阶段理论; 政策框架
中图分类号:F416.2;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伴随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世界各国愈加重视能源供应对于经济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加剧,使得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以及第二石油消费国、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进口国(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长期保持在70%以上(中国统计年鉴,2014),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CO2气体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国政府已经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要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但是要实现此目标,任务艰巨(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
世界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明确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包括水能、生物质能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的研究文献主要从政策工具的应用、政策工具效果评价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发阶段需要针对技术研发进行支持;在生产阶段主要通过减免税收和适当补偿(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场化阶段Suani(1999)认为生物质能政策需要将外部性引入市场价格中。同时,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阶段配额标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Ryan et al.,2006)。国内学者王革华(2010)对我国新能源产业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王玺等(2011)针对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设计了税收优惠政策。刘叶志(2008)则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提出使用财政政策来优化资源的配置。
本文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发展状况,从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科学判断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提出相应的产业财税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是否再生,将能源划分为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称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在内罗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续性,几乎不会枯竭,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所产生的二次能源氢能等(张博,2007;姜南,2007)。我国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这种能源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1.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长期存在资源有限、优质能源储量严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储量低的状况,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占世界人均储量的11%和4%。目前,中国石油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石油对外依存度在30%以上,这一数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2.调整能源结构、增加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需要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随着降低煤炭消费的压力增加,必然需要相应提高水电、核电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费结构。
3.保护环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
对于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商业化阶段理论的内涵
根据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研究报告(PSCAST,1999),可以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分为研究发展阶段、示范阶段、规模化降低成本阶段和大面积推广阶段。
在研究发展阶段,也是商业化准备阶段,投资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高,因而在此阶段政府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在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应用转化,政府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在示范阶段,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本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此阶段可以分为技术示范和商业化示范两个阶段。技术示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研发出的新技术进行生产能力的可行性验证、示范,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技术;而商业化示范阶段是在上一个阶段可行的基础上对商业服务的能力和推广前景进行验证。本阶段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资金获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到了规模化阶段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在本阶段技术特征表现为单位生产成本受累计产出规模增加的驱动而进一步下降,整体呈现“学习曲线”的特征(见图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术拥有与传统能源相同的竞争力。成本下降受规模效应的驱动,而累计规模效应需要稳定的大量的资金投入,本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保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合理的政策设计将会达到成本驱动下降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接受补贴的企业依赖补贴生存,不想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大面积推广阶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经历了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阶段之后。在前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由于成本经济性已与常规能源技术相当,此时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了。此时政策上主要解决市场交易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障碍。
(二)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的不同阶段,都不同程度伴随着研发、示范、规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等环节的运行。在技术研发环节政策支持应该是政府公共部门主导、企业等参与,主要使用科技推动政策,由国家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一起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对研究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以生物质能为例,美国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发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债券贴息补贴以及保险贷款优惠等补贴手段。首先将每加仑乙醇补贴从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税收法案》中要求对E10乙醇汽油每加仑减免征收4美分消费税。通过《原油暴利所得税法》将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税时间进行延长;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对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加仑的乙醇生产厂商提供担保,联邦政府与乙醇生产厂商签订购买协议,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规定对外国(主要针对巴西)生产的乙醇征收每加仑50美分的进口关税,还规定乙醇生产设施可以进入免税工业发展债券。关于行业竞争,《乙醇燃油竞争法》禁止对乙醇企业进行任何恶意报复,实施的效果是企业投资积极性提高。到1985年美国生物乙醇的产量接近5亿加仑,生产厂商达到163家。(2)在商业化过渡阶段,需要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和项目数量。在这个阶段,为了促使新产业的成熟,政府需要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进新技术尽快扩大规模。(3)在规模化阶段,往往需要从产销两个方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此阶段除了对生产环节提供支持,还对消费环节提供信贷帮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规定对生产替代燃料汽车的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满足公司平均燃料经济(CAF)的标准,如E85标准;2)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产企业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没有发展起来,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继续对研发领域实施支持。(4)在商业化运作阶段,即大面积推广阶段,美国实施多环节支持生物燃料产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生产计划,补贴逐渐减少。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扶持政策见图2。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框架设计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
1.趋势判断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判断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础上的。根据PSCAST的商业化阶段理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产品种类、市场环境、产业利润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进行实际判断时我国数据统计不全,企业数据仅能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宁冰,2012)。根据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统计,依据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产值的变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进行了趋势估计。
通过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产值的趋势变化(如图3)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在规模化阶段。但这属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进行的判断,具体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阶段还会有差别。为了提高判断的科学性,还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过计算进行判定。
2.Gompertz曲线拟合法
由于拟合精度好,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线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结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产值,t表示时间,公式中三个参数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根据统计学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进行计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笔者选取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产值数据,将数据按照时间等分成三个阶段,即1993―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2000―2006年为第二个阶段,2007―2013年为第三个阶段,这里n=7。根据21年的产值数据,通过计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计,并经过分析,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84279,调整的可决系数为0.981926,拟合优度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强。F-statistic为640.7726,Prob为0.0000,判定模型总体显著,最后经过P值判定回归计算出的lnK、lna、lnb是显著的。经过计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据对照表(如表1),可知我国可再生能源处于成长期,这与趋势判断一致。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理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根据产业发展阶段设计。在技术研发阶段,应该以财政资助为基础,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在商业化示范阶段应该适当增加财政投资;进入成长阶段应该采取市场保护、政府采购等措施;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创业投资等为主的财税政策。由此,本文参考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分析构建了我国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处在规模化阶段,根据表2,在此阶段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都需要加强。由于本阶段需要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产业形成规模优势,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学习曲线进一步降低,重点需要通过在税收政策上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加投资,另外可以在财政投资上从财政投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支持。同时,消费终端税收政策与补贴政策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胥力伟和丁芸,2015),提升消费的拉动作用。但是,在此阶段不应该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迫使企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产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产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探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还存在高成本、高价格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存在风险大、成本高、预期回报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支持,还需要分别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的判断,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和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工具选择模式有区别地应用差异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财税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时候应用政策工具组合。
本文没有对政策工具的特点、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和评价,这也构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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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理论与政策范文4
关键词:财政金融;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为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不断深化。在经济管理层面,降低企业职能审批门槛;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压力;提升金融市场活力等方面的政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就目前改革深度来看,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提升政府有关部门的财税管理水平。
一、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有关理论概述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如今,我们已经进入金融时代、金融社会,因此,金融无处不在,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內容非常地广泛,如货币、证券、保险、银行、衍生证券、资本市场、投资理财、各种基金、国际收支、风险管理、地产金融、贸易金融、财政管理、外汇管理等。
二、我国财税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财政金融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政府提出了供给侧改革,其目的促进供给作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引领新标准的重大创新,同时新标准的调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建议加快结构性改革,重新进行生产要素分配方式,扩大有效供给发展方向,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就是财税金融政策(尤其是税收性金融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地方。有两个主要的财税金融政策,一个是支出性金融政策,另一个是税收性金融政策。支出性金融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需求方面,而税收性金融政策则影响短期和长期供给的需求。更深层的区别在于,支出性金融政策相当于把资源分配给政府官员,而税收性金融政策则赋予企业和居民决策权。一方面,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往往低于私营部门;另一方面,政府有太多的权力分配资源,很容易导致资源浪费。例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及时推出了“四万亿元”投资计划,在遏制危机蔓延和经济下行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计划主要由支出性金融政策组成,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交的问题,譬如出现了大量的产能过剩和腐败问题。由此可见,我国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一定程度有效改善我国财政目前的困境,推进了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二)我国财政金融发展问题分析
(1)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范围和对象狭窄,且不平衡
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创业对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这种优惠政策实行范围较小,目前还只适用于特殊群体和一些特定的企业,例如残疾和失业群体、随军家属、微型和创业投资企业等等,这些创业的人仅仅是潜在创业群体的一部分,更多的普通创业者没有得到实惠,且其能够获得金融扶持的力度有待加大,如物流、服饰等在内的非科技类的创业企业,他们同样能够为社会就业提供助力,但是却不能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金融激励政策过于单一
企业在不同阶段,创新研发的风险及资金成本有别,当前的税收金融缺乏弹性和动态机制,没有根据不同的阶段特征,推出针对性的税收补贴及优惠,而是注重“成果导向”。
衰败期,成熟期、发展期和萌芽期是企业成长的四大过程,在不同的过程当中,都会出现不相同的问题和,各个时期企业的着重点也不同。在企业萌芽期间,会因为企业市场前景不明确,要承担较大的压力,所以,对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缺乏一定程度的掌握。由于融资困难带来的市场经济活动投入不足是我国初创期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难题。然而大部分地区对初创期企业风险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导向作用不明显,在保证资金来源、调动投资者和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上出现了调控的缺位。成长期的企业急迫提升市场份额、塑造品牌,而当前在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品牌宣传等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方面则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成熟期的企业虽然经过前期的积累,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等方面取得了相对竞争优势,但是成熟期的企业也必须时刻维持自身创新能力才能维持竞争优势,避免进入衰退期。此时成熟期的企业应维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时刻关注前沿技术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然而当前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侧重于技术研发创新成果,对企业研发的过程不甚关注,难以激励成熟期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3)企业享受积极性不高
从现行支持市场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看,普遍存在一年一定,一年一调整现象,政策预期不稳定,导致企业信心不足。对于新的企业来说,可能由于自己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享受不应享受的部分,税务部门不仅要追缴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还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企业今后的贷款申请等。此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优惠力度在逐步扩大,但由于多数政策设计与企业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直接挂钩,导致小微的企业获取的税收优惠有限,有些税种甚至只能受益几十元,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近年来因业务萎缩,未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实惠,导致申报积极性不高。
(4)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复杂,操作性差
简政放权方面持续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财税金融征管中已采取减少前置审批审核环节和备案等多种措施,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获取财税金融优惠的成本。但从整体上来看,税费项目繁多,纳税申报频繁,审批程序复杂,政策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依然存在。因为计算难度大、填表复杂,而致使中小企业放弃享受相关财税金融优惠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外,相关部门仍存在着职责不清,多头征管的格局,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影响了整体经济运行效率。比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将材料交给当地财税部门、科技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三大部门协同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并形成统一意见,这毫无疑问会拖累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审批的进度,不利于企业尽早享受财税金融优惠待遇。
三、我国财税金融发展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提高财税金融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对于财税金融政策的全过程而言,拟订、实施、反应和修改是环环相扣的,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理顺工作机制,消除政策真空,使其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具体来说,现阶段,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财税金融政策比较纷杂,要想促进这一行业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对这些政策進行整理,剔除不符实际和多余冗杂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不适应现阶段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其次,应根据各种政策的作用特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每个部门应当创建相互通报机制,这样政府在出台财税金融政策的时候,能够充分了解各部门之间的意图,在相互合作下拟订出符合实际发展的措施和策略。
(二)加强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
其一,首要前提是理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如发改委、财政部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科技厅、农业部等专项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关系,从根源层面上杜绝职能交叉、划分不清的现象。
其二,明确统一资金管理出口,强化并有序推进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资金、支出资金的权限。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金融扶持资金现状,由资金“多头管”转变为资金“一个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财税金融政策的效能和活力。
其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在日常狠抓管理的基础上,迪过狠抓执行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把用于支持市场发展的各项资金真正落在亟须的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群体,提高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推动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常态化的制度性安排,在资金分配的过程中建立与资金绩效评价联动的机制,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提高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普惠性
一是要扩大财税金融优惠对象的范围。对个人创业方面的财税金融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应提高激励市场发展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受益面,推广到所有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创业者,同时扩大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程度,平衡创业主体间的财税金融待遇,提高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普惠性。
二是要加强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宣传。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了解不全面的问题,税务部门应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扩大宣传,如微信公众号、税务网站、微博、税务栏目、走进企业等,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财税金融负担,支持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是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纳税申报程序。近年来,虽然税务部门已大力推进财税金融优惠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对后续服务的管理,要深刻贯彻放管结合的政策,让财税金融的征收更加的规范化,纳税的申报流程更简单化,纳税主体能更加高效便利的申请财税金融优惠手续,让“服、放、管”这一政策同时进行,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准。
财税理论与政策范文5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 税收政策 演变 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赵书博,邸璇.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2).
[2] .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机制[J].中国财政,2009(5).
[3] 李涵.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财税理论与政策范文6
[关键词]节能环保;绿色消费;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3)08-0093-05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深入,我国采取的片面追求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方式,虽然在节能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原有以高投入、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多占地为特征的“四高一多”式粗放型增长方式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使我们为经济增长所付出的代价日益增大。为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节能环保财税政策的长效机制体系,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环境忽略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的重要体现,是建立科学财税制度的题中之义,也是公共财政建设的根本要求。
一、财税政策介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①所谓“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到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而不能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决定了在公共产品领域,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竞争性市场不可能达到公共产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无法满足社会对这类产品的需求,因此需要政府介入——用财税手段来集资,提供这类产品。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其具有的非排他、非竞争的公共商品属性,使得人们可以无节制地使用环境资源。能源、环境资源的日益稀缺和不断恶化,给社会和经济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促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政府作为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重要调控主体,应该建立相应的财税机制,发挥财税政策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经济外部性理论
经济外部性理论认为,经济外部性也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或溢出效应。外部效应是指在市场活动中没有得到补偿的额外成本和额外收益,外部效应有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之分。外部经济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外部不经济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例如,私人花园的美景给过路人带来美的享受,这是正的外部效应;隔壁邻居音响的音量开得太大影响了另一个人的睡眠,这是负外部经济效应。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效应,单纯依靠市场调节不能很好地解决,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可以采取财税手段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私人征收“正”税,其数额等于该个人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达到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对造成外部经济的个人征“负”税,即给予津贴,使得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等,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②
二、我国财税政策促进节能环保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近些年,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放在突出的位置,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在节能环保方面的财政投入资金不足,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促进节能环保相关税费政策不健全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促进节能环保的财政投入政策
第一,从对节能环保事业的投入来看,目前我国财政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对发展环保产业的投入,不应仅仅表现为以往政府习惯的财政出资建设几个示范项目或完成若干节能技术改造,而在节能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等环节缺乏相应的政策优惠。此外,国家还没有建立独立的节能环保专项资金,相关节能产业的投入分散在企业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创新项目资金中,使政府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投资处于不稳定状态。
第二,近几年,虽然我国节能环保投入不断加大,但变化幅度不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在GDP中的比例依然很低。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环境质量的改善是以大量资金投入为依托的,据统计,发达国家的环保投资已占到GDP的1%~2%,其中美国为2%,日本为2%~3%,德国为2.1%。比照国际惯例,当治理环境污染的比例达到1%~1.5%时,可以控制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1]可见,为了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就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尽管从1991年到2010年,中国环境保护投资由最初的1 120.5亿增加到2010年的5 490.3亿,环保投资总额仅占GDP的1.49%,而真正的财政资金还不到1%。③环保投入的资金不足,制约着环境质量的改善,也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2001年~2010年,我国环保投入资金基本维持在GDP的1%~1.5%之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见表1),这表明相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我国的环保投资明显乏力。
(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政府绿色采购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上看,美国、丹麦、加拿大等都制定了相关法律,要求优先采购经过环境认证的产品,日本政府甚至实行了强制采购政策。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物力还不足,对政府绿色采购的投资力度不足,而且在制度上缺乏一系列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机制,来保障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进。
总体上看,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能耗水平,减少了污染物排放,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①有关绿色采购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对于采购过程中的标准和行为规范没有做出明确规范,而且缺乏专门、统一的绿色认证标准;②绿色采购存在信息障碍,各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受到绿色采购认知程度不同和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绿色采购信息范围具有局限性和方式的不科学;③政府在采购过程中缺乏监管绿色采购的监督机构,中间采购者作为理性人可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采购效率和质量低下,导致寻租行为;④政府投资绿色采购意识淡薄,在以低价格为导向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政府采购部门不愿设置较高的“绿色门槛”来提高绿色材料在项目评价中的评分比重;⑤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规模占总体采购规模的比例较大,占用大量资金,导致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小,缺乏规模效益。
(三)与节能环保有关的税费政策
1.现行税收政策节能环保调控作用较弱
现行税收政策对环保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作用还很分散,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调控作用。资源税方面,征税范围狭窄,税率过低,调节功能乏力,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消费税方面:对环境产生污染和不利于节能环保的许多产品,如:一次性电池、一次性饮料容器和一次性塑料袋、高档实木家具等均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大大降低了消费税在建设节能环保型社会方面的功效。营业税方面:营业税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功不可没,但存在重复计征的缺陷,而且只要经营行为存在,不管盈利与否,都得缴纳营业税。现有的环保产业,除了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环保产业仍然要交纳营业税,这就影响了投资者投资于环保产业的积极性。增值税方面,垃圾处置费没有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从事垃圾处置业务的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置费收入均要缴纳增值税,这对垃圾处置企业来说显然不公平,影响了其从事垃圾处置业务的积极性。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较少,仅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没有将环保产品的生产与经营及环境服务业也纳入减免范围。
2.缺乏专门的环境税
就我国现行的税制来看,资源税制中涉及到一部分环境保护的内容,这对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税制并不是专门针对环境保护而设立,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发挥环保调控作用的范围和力度。而且,资源税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健全,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例如:资源税税率过低,调节功能乏力,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征税范围狭窄,很多稀缺和重要资源,如:森林、名贵中药材、淡水资源等未纳入征收范围,而且资源税税率与现行的经济发展速度不相符合,过低的税率造成资源的盲目开采,利用率低下,有些资源甚至濒临着灭亡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开征专门的环境税。④
3.排污收费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的环保收费制度主要是指排污收费,它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缴费人的污染行为,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但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现行排污收费处于被动状态,其核算方式是以排污者的生产需求和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为终端,而不是以流域或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为终端。在环境管理上,最多只能考虑排污者是否达标排放,而不能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来遏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增加,这种收费方式难以解决环境污染总量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另外,排污费属于地方行政性收费,排污费收入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统一支配,由于所征排污费的用途不公开,排污费的资金使用不明,存在着地方环保部门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导致真正用于环保治污的资金少之又少。
三、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财税政策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普及环保知识,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环保工作
公民自觉的环保意识是基础,完善的环保立法和有效的税收征管是保障。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新颖、丰富多彩的环境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如,加大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度,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群众,唤起环境忧患意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提高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此外,还应该充分重视和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环保宣传功能,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报刊、网络等载体,采用专访、系列报道、专题片、培训以及文艺表]等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针对当地环保中的典型、突出问题,进行连续深度报道,对各种环境违法事件进行新闻监督,从而,使政府重视的环保工作变成全民参与、人人重视的环保事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创新管理机制,支持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
首先,应该大幅增加环保投入。逐年增加环保经费,将环保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环保机构执法经费的需要,同时,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每年通过排污费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以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技研究。其次,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的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再次,积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和管理机制。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调动政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资金的分配原则、使用方向和监管措施,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
(三)完善投资政策,拓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未来支持环保事业发展,支持企业配套节能减排设备以及加大生态补偿建设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等都对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必须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环保资金筹措机制,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如: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争取政策性银行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环境保护信贷资金支持。
(四)完善促进节能环保的税收制度
1.完善鼓励性税收政策,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⑤
①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如对属于生物能源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小水电和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等。②鼓励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对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适当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开征新税种
①开征燃油税。燃油税改革方案的推行,需要具备一些必要条件,如油价相对稳定,形成合理的成品油价格机制。因此,国家应结合当前形势,根据节约能源和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燃油税的改革方案,择机开征燃油税。②开征环境保护税。目前,一些发达国家都实行普遍征收,主要种类有SO2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环境污染也在不断增加,环境质量的降低,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开征环境税已刻不容缓。征收环境税,其税率的设置成了关键,所设计的单位计量的征收税额,除了包含治理应该支付的成本,还包括不承担技术限排而缴纳的惩罚性成本。这样一来,环境税各单项税种就要在确立不同行业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类似于阶梯电价模式的排放物差别征税标准,征税与排放的清洁程度及数量呈现出螺旋线式的增长。环境税只有发挥出杠杆的橇动作用,在利益的传导之下,还会加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成熟,从而促使整个环保产业的发展壮大,让工业经济与节能环保形成良性循环。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为保障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用好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还要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一方面要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还应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制造、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生态工程建设等领域,并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另一方面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生产高产低耗产品,减轻环境污染。同时,对于在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如在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等。此外,各级政府为优化地方经济结构和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还可在法定权限内给实施节能减排行为的企业以房产税等地方性税收减免以及地方基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政府绿色采购不仅对全社会的可持续消费具有强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首先,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鼓励绿色采购。对政府实施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及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在采购监督、产品标准、审计、处罚制度等相关领域建立起一整套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绿色采购实施、指导、监督、制约和惩处的基本法律体系。其次,要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增加公共财政对绿色采购的投入,使绿色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形成规模效应。同时,引导财政资金向绿色采购倾斜,对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和开展绿色产品开发的科技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引导资金及奖励政策,对于更新、改造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手段的资源消耗型企业也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引导其改进工艺流程和更新清洁型设备。最后,加大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宣传,培养政府采购人员的绿色采购意识,打破政府绿色采购的地方保护主义,使信息自由流动,提高政府绿色采购的效率。
[注 释]
① 财税手段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可以对外部不经济进行矫正,这就决定了财税政策介入技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② 资料来源:2011年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③ 鉴于我国现行税制在环境保护功能的弱化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客观现实,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迫在眉睫,可以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④ 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财政最核心的内容,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又是公共产品最本质的特性。环境资源具有这种公共产品的属性。
⑤ 当然,鼓励性税收政策可以和惩罚性税收政策并用,相互协调、配合使用,发挥组合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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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term Mechanism Research on the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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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 Xiangjie, Jin Qiuping, Tan Shunqing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53000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