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信息化论文范例6篇

财税信息化论文

财税信息化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不同目标导致的差异―浅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会计目标是指会计所要达到(实现)的境地或标准。会计是旨在提高企业和各单位活动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

财务会计目标分成两个流派:受托责任派与决策有用派。受托责任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它以历史的客观的信息为主,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认定的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十分明确,没有模糊缺位的现象,相应的财务报表应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评价为重心。决策有用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更强调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它所认定的两权分离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不是直接进行沟通交流,相应的财务报表的重心是企业未来现金流动的金额、时间分布及其不确定性。

税务会计的目标则是向信息使用者即各级税务机关、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使他们进行税款征收、监督与检查、经营决策、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相关会计活动。税务会计目标可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目标。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实现税收遵从(正确计税、纳税、退税等),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实现涉税零风险。高层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一)核算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即与计税有关的资金活动。

(二)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

(三)核算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此外,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则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时候,财务会计可以考虑币值不稳的因素,如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的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

(四)计算损益程序不同

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税法都明确规定法定收入项目、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及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两者金额后,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但在实际计算时,是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当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与税务会计不一致时,财务会计的核算应服从于税务会计的核算,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目标差异,造成二者蕴含的会计信息和信息使用者也有差异,显然,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就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做出不同的工作目标取向。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法、税制越来越健全、越来越复杂,为适应纳税人需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必然。

(一)体制改革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只有在两者分立的基础上才能得以保障。因为在传统体制下,会计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呆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遵循税法的要求,由于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同时遵循税法的规定,使得在企业费用等问题上经常出现所谓的“合理不合法”的会计事项,有时难以真实、公允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销售方式的增加,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应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在财务、税务会计合一的会计制度中,税法对销售确认的时间、销售额实现等内容的会计处理具有严格的要求,使得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应有的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只有二者分离才能既保证税法的公平和刚性又保证财务会计能更好地体现会计、财务管理的职能免费论文下载。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而财务会计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因为其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进行核算的毕业论文怎么写,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鉴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状,要使会计核算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必须分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三)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出资人愈益表现为多元化,非政府出资者的比重愈益提高,这时政府税收与出资人(非政府出资者)投资收益的对立就愈益明显。

(四)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会使企业的经营和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灵活性。这必然要求税法予以严格约束,才能使各种税金的计算缴纳得以正确、及时的完成。对此,只能承认财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路。

(五)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税制改革使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人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

(六)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企业利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的现实意义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制定决策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税务方面的经济信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可以向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企业纳税情况,使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反映和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二)有利于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及国家税制的完善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使得税务会计独立出来,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筹划,尽量使企业的实际税负最小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针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国家税制不断完善。

(三)有利于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某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很难做到财务会计和有关税收的处理结果严格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影响税收征管工作。二者分离后,税务会计可以专门研究如何保证纳税活动按照税法来进行、如何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从而有条件保障税法的严肃性。

(四)有利于会计准则向国际惯例靠拢和财务会计的规范化

财务会计须符合公认准则要求,以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不能受随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税法制约,不能随税法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又不能不按税法的要求来计算和缴纳税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使二者相分离,这样我国的财务人员才有可能不受税法的制约,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而真正的按照事实、公允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五)有利于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可以使税务会计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同时也可以使财务会计逐渐走出“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旧模式,从而逐渐形成相对独立和健全、稳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学科体系。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我国正全面贯彻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和新的税制,此时更应该正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技术方法和理论经验,将我国的税务会计早日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使两者各自服务于自身的目标,更好地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盖地.税务与税收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7-18.

财税信息化论文范文2

关键词:高校非税收入 管理实务 对策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财税信息化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企业本质,纳税信息,公共属性,披露

一、企业本质

现代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关系的组合,借助这些合同关系,相应的利益主体都与企业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作为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多元资本共生体的企业,其经营决策必然会影响到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就不应仅对股东负责,应保证多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均衡性。

税收构成了国家和公民之间最基本的契约关系,过去是纳税人很少问为什么纳税、纳了什么税、谁纳了税等,而今“无权利不纳税”意识的觉醒,公众对纳税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的质疑越来越明显,难以释怀的“馒头税”问题就是典型的体现。企业纳税信息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关注在使用,也越来越多地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所关注的。

企业信息披露的越充分,对使用者而言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企业披露的信息不应仅局限于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应是多元利益相关者所关心和需要的信息。

企业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的差异性,使得规范我国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时企业本质,不可能面面俱到,但结合当前我国企业的现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在企业披露相关企业信息时,企业纳税信息的披露是值得研究的。

二、 企业纳税信息公共属性特征

纳税是企业不可避免的事宜,企业纳税信息是企业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特征。

(一) 企业纳税信息与市场分析

建立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信息的快速获取是制度性因素之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

任何一个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或投资者,都需要及时得到该区域相关行业尽可能具体的经济指标数据,用于经营分析或投资分析,以更好地调整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投资决策。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可反映行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对企业涉税数据进一步的挖掘和提炼,能发现有利用价值的管理信息和规律,以利用其进行企业的战略调整。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与此同时也反映着目前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及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度,是国家制定调整税收制度,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怎么写论文。

当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等有关数据难以获取时,不可避免地错误引导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投资过度带来的无效率竞争,最终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给国家、经营者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及损失,阻碍经济繁荣发展。

(二)企业纳税信息与税收活动监督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为企业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机会,这就无疑是“保护伞”。偷逃税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一个制度完善的社会里,信用就是资本,失信者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成本。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纳税记录来衡量一个企业的信用品质。同行业之间相互了解的程度高于外界对其经营状态的了解企业本质,企业纳税记录信息的缺失必将导致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而认为采取手段偷逃税是值得的,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冲突和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安定。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人为调节”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变通政策企业有税不收、缓收等诸多怪象,不能说不可纳税信息披露无关。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严重时就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总之,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税款,是履行法定义务,纳税情况等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属于应公开的范围。

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公开化,宏观上看,有利于企业依据纳税状况以及税收的优惠状况,制定企业发展方向,从事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有利于有关部门及研究学者依据企业对外披露的纳税信息开展研究,进而反思税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微观上看,有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纳税,以发挥社会公众对税收征管部门权力监督和约束,防止违法违规征税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保障所有纳税人权利,实现企业公平竞争,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三、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除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要求企业须向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可看作是税务机关强制要求企业纳税信息披露,至于企业纳税信息对外公开披露与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的信息主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方式对外披露。上述披露虽涉及企业纳税信息,但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 项目、“所得税”项目,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有所披露。

(一) 资产负债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应交税金”项目仅提供了到本会计期期末止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各种应交未交税款期末余额企业本质,至于是具体是那些税种,各税种的应交未交数额,全年各税种应缴或已缴的税款总数额并未展现,且“应交税金”项目中不包括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项税金。

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应交税金”项目分析企业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以充分地评价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难以合理的确定企业预期。

(二) 利润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确认的本会计期经营活动产生的众多价内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合计额。构成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也是多数企业负担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由于实行价外税制度,“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并未将增值是列示其中。缴纳状况及各税种的具体构成等情况,企业利益相关者不从分析,至于其缴纳信息更无从获得。

利润表中“所得税”项目仅是提供了本会计期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并未反映出本年度实际应缴纳、已缴纳、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无法保证众多纳税人的知情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三)现金流量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仅解释了企业经营活动已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至于缴纳税款的产生的实际年度、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代缴)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对于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现金流量表并没有单独反映,仅是将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情况合并列示到“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或“ 支付的其他与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下,至于税款的额度、产生的实际年度、产生的原因、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代缴)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

此外,报表中对于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税收违法信息,产生的滞纳金等信息并未强制要求披露,是否披露则完全取决于企业自愿。

尽管2009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对于上市公司对外公布其纳税情况做出相应法律规定,但对一般企业是否公开自己的纳税情况并没有设定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机关也只是向有关公权力部门汇报征税情况,没有法定义务向公众公开相关企业详细的征税情况怎么写论文。

总之,无论是从企业角度,还是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角度,企业财务报告对于企业整体税负、税种、税款缴纳情况,及税负对经营的影响的信息均没有给予应有的充分的完整披露,不利于公众了解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以及国家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应该扩充现有三大报表及报表附注中企业纳税信息量的披露内容。

四、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纳税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披露不仅要考虑税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同时也满足债务人、投资者、普通公众等多种多样的信息需求企业本质,凡是与企业涉税相关的内容都可以容纳到企业纳税信息中进行披露。

(二)保护性原则

信息保密权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对于那些严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涉税信息披露采取简略披露或不披露的原则。如将企业与企业客户的交易数据等涉税信息进行披露,无疑将其客户资源拱手送给竞争同行,必然对纳税人及其利益相关方造成权利的侵害。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披露纳税信息,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纳税主体对税法的自觉遵从。

(三)实质性原则

披露的目的是帮助利益相关方更准确地评判公司价值,以做出科学决策。因此对于那些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涉税信息的披露,要本着使用者可以根据披露的企业纳税信息评价企业的经济实质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

在传统的资本市场,分析师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为投资人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将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联系起来,而在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也有分析师分析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为社会责任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将非财务信息与公司价值关联起来。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注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别于财务分析框架的、结构性的视角,重视审视自身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公司通过披露非财务信息,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因此企业纳税信息不仅需要税金总量定量的数据信息,也需要定性的文字描述性信息。

五、 披露方式

增加 “企业纳税信息表” 单独反映企业各税种缴纳状况、税收优惠享受状况等信息,将其作为财务报告附注部分对外披露,以满足各方对企业纳税信息的需求。具体如下表

报表附注:×年企业纳税信息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已纳税额

未纳税额

滞纳金

代收(代扣)代缴税额

合计

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累计已获优惠额。

××税

 

 

 

 

 

 

 

 

  未纳税款情况说明

  发票管理情况说明:

发票开具;发票领购

发票取得 发票保管

  其他涉税情况说明

 

参考文献:

⑴吴秀波.OECD 国家公司纳税信息公开披露经验及启示[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9)

财税信息化论文范文4

一、引言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都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且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也发生一系列变革。如,200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2007新会计准则执行。不难发现两者是朝着各自的目标前进,由于两者的目标不同,这便拉大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距离。然而,我国在如何处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方面既缺乏经验又没有完善的理论来指导实践,有必要借鉴他国经验。

二、财税分离的美国税务会计模式

(一)美国税务会计形成的环境。美国以“自由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著称,政府不直接干预经济,其投资体制以企业为主,由市场决定供求,证券市场极为发达。其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美国政府及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强,注重自我价值实现。美国的会计核算管理形式是民间型,会计职业团体力量相当强大,像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自律机构,会计核算规范以公认会计原则为核心。美国的会计职业被认为是有发展前途的职业,会计人员的地位较高,他们大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薪水优厚。

(二)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主要特点。由于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美国的税务会计是完全脱离公认会计原则的另一套报表体系,是建立在税法目标基础之上,从税基的计算到税款的缴纳,始终贯彻税收法案规定的专门会计体系。为此,美国税务会计界在国家税收署的支持下,已经建立起一套税务会计的完整的理论框架。这一理论框架包括税务会计的目的、税务会计假设或基本前提、税务会计方法,并依此作为调整财务会计信息和申报纳税的理论依据。所以,美国的税务会计充分地体现出对财务会计的独立性特征。

三、借鉴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原因

美国实行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唯一的一个建立税务会计理论框架的国家。不仅如此,美国在税务会计实践上也积累了大量经验。虽然在税务会计环境上,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指导下的市场经济,也没有像美国那样发达的资本市场,其他方面也跟美国有一定的差距。但我国借鉴美国税务会计模式来建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是满足各方面需要的必然结果。

(一)顺应我国会计改革的需要。自20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企业会计改革一直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会计改革之前,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特征是“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因此,按会计制度所确认和计量的收入和费用等,与按税法所确认和计量的相应项目基本一致,因而税务会计的问题并没有引起会计界的重视。随着我国的会计规范化体系从会计制度向会计准则过渡,跳出了“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框框,并逐步形成相对独立和完善的会计管理、核算模式。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

(二)解决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的需要。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行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在税收关系中,政府与出资人是一对相互博弈的行为主体,两者的行为差异决定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首先,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机器的一种强制,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市场运营的客观结果。其次,政府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再者,政府税收需要稳定,而出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会因市场变动而不稳定。出资人面临着投资风险,导致出资人要求会计采取谨慎性原则,即可以提前确认预计损失却不确认预计收入。

(三)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使用主体多样化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投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和自然人,但投资主体是国家时,政府就一身两任,既是征税者,又是投资报酬的获得者。这就决定两种制度可以不必分离。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当投资主体表现为多元化特征时,非国有企业所有者与政府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也将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两者分离是信息使用主体多样化的要求。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股份公司的建立,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也已从单一的国家有关部门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税务部门只是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之一,更多的、更重要的使用者是银行、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公司管理者等,他们对会计客观揭示的内在要求在逐渐增加,以便能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四)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由于我国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而税务工作和会计工作又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容易形成税务人员熟悉税法却不了解相关的会计知识;而会计人员随熟悉会计实务却不了解相关税法规定的现状。这便无形中增加了实际工作的难度。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可以使我国的财务人员摆脱因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交叉矛盾而感到左右为难的处境,从而从容地、合理地处理财务、税务会计事项,真正地按照真实、公允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并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税务人员也能专心按税法的要求,采用税务会计的方法确定企业应纳税额,而无需考虑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让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四、对建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启示

(一)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务会计理论建设。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税务会计“但求操作上的可行”,“不求理论上的完整”,往往偏重于具体技术方法的研究,致使迄今为止,除美国之外,无任何一个国家提出税务会计的理论框架问题,而忽视理论建设,势必影响实际工作的展开。美国在1987年推出的《收入法案》,既是一部美国联邦税收的最高法令,又是一部美国税务会计的理论指南。它从税务会计的目标开始,层次分明地阐述了税务会计的各个概念,通篇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方法为基础,构筑起一个结构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我国可以参考该法案,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务会计理论建设,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框架。

财税信息化论文范文5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处理; 项目辅助核算; 辅助项目设计; 模块设计

一、引言

从1978年财政部拨款给长春“一汽”,进行会计电算化试点开始,会计电算化在中国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从手工记账到电算化处理,可以说是一场会计的革命。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工业化”相对应的“信息化”逐渐被人们所接受。1999年4月在深圳举行的“首届会计信息化理论专家座谈会”上,会计理论界的专家提出了“从会计电算化到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首次明确提出“会计信息化”这一概念。信息化就是由信息技术引发的社会变革,包括观念、内容、方法、手段等全方位的变革。会计信息化是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的会计模型进行重整,并在重整的现代会计基础上,建立信息技术与会计学科高度融合的、充分开放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这种会计信息系统将全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网络系统,使业务处理自动化,信息高度共享,能够进行主动和实时报告会计信息。它不仅仅是信息技术运用于会计上的变革,更代表的是一种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相适应的新的会计思想。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是否也能有效地利用现代的会计信息系统来解决这一问题呢?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原理

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利润分配是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则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费用。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所得税以本来面目,财政部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改变了过去的做法,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当然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一是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发生的支出。二是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所得税会计处理,主要依据两个尺度――会计准则以及所得税法。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费用是遵循会计原则确认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以税前会计收益为基础计算,按照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所得税法中的应交所得税,是按照适用的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应税收益是指通过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收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它的确定,要依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受法律制约并因政府修订法令而变化。很显然,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它们因税收目的与财务报告目的的不同而产生。因此,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息化,不仅体现在电算化的处理上,还应提供这一差异的经济事实。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新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准则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相同,均是业益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收入即为企业业主(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认为是业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企业业主所有。按此理论,对企业收益的计量是对企业业益的计量,而所得税的收益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业主。因此,两种方法均认为所得税的属性是费用而非收益分配。只是观念不同,利润表债务法是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资产负债表观,利润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的计算是通过利润表的项目来分析判断的,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则是通过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末数与计税基础来分析判断的。就计算结果而言是一致的,笔者在“IT平台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应用剖析”一文中已进行了说明(会计研究,2007.11)。为此本文从信息化的角度来考虑,还是采用了会计科目输入判断这一方法进行阐述。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息化设计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实质就是将在会计制度的核算前提下以企业利益为目标而计算的税前会计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以税收为目的进行转换、调整。而这一转换、调整却并不简单,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最新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所计算的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最终计算出应纳税所税额及应交所得税。如何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软件由计算机来自动完成这一转换、调整过程并最终计算得出应纳税所税额及应交所得税呢?首先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设置出对比规则;然后按此规定将从会计业务处理数据库中取出来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调整;最后采用报表公式进行计算并报告企业的会计收益、所得税、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其具体的信息化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项目辅助核算法

在实际业务中,单位经常需要核算某些项目(如课题、工程项目、产品、合同订单等)的成本、费用、往来情况以及收入等。传统的方法是按具体的项目开设明细账进行核算,这样必须增加明细科目的级次,科目体系庞大,同时给会计核算和管理资料的提供带来较大的困难。另外,会计年度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按照会计科目对项目进行核算只能按会计年度进行,但很多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等项目期间是跨年度的,可见,传统的会计核算无法满足项目核算和管理的需求。因此在会计信息系统借助计算机处理数据特点,增加了一个项目核算功能模块,可方便的对需要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的一些项目提供了快速、方便的辅助手段。在此是引用了这种“项目核算”的原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作为一个大的项目来核算、管理,在其下按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来进行分类统计,以方便地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辅助核算法,称之为项目辅助核算。设计流程图如图1所示:

1.设置分类项目

在财务软件中的日常经济业务处理时要达到取数和分流的目的,在设置会计科目时,要对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科目定义项目辅助核算,首先要进行项目定义。通过对所得税的调整所产生的调整项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只有两种状态存在,即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除此,还要考虑项目辅助核算的特性,即一旦对某个科目定义了项目辅助核算,则该科目在发生经济业务(录入凭证)时,就必须要选择一个分类项目并输入其发生额,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涉及该科目的经济业务均能产生纳税调整。所以在设置时可定义一个项目大类“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其下再增设“调增永久性差异”、“调减永久性差异”、“调增暂时性差异”、“调减暂时性差异”、“非调整项”五个子项目进行项目分类定义。

2.定义会计科目

完成“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定义之后,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将涉及到纳税调整项目的会计科目定义其辅助核算为“项目核算”――“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以便在日常发生相关经济业务编制凭证时,对定义了“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辅助核算的会计科目,如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其指定的辅助核算项目分流并存储数据。

3.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

按照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一般情况下应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即可,如需要也可进行实时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以随时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实际上纳税调节表在本质上讲它也就是一张报表。编制所得税纳税调节表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将上述分流出来存储在电子存储器中的调整数据通过报表形式读取出来以方便浏览;二是通过表间的计算将企业计算出的会计收益转化为按税法要求计算的应税收益以方便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财务软件中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也应遵循会计信息系统构建会计报表的要求,应按照报表的共性来编制报表。即在编制过程中分两步完成,一是设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的逻辑框架,构成基本固定的报表格式;二是根据逻辑框架生成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

(二)模块设计法

在财务软件中增设一个功能模块――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在该模块中主要功能包括数据资料准备、初始化设置、项目定义、录入项目期初数、项目账表输出。其模块设计流程图如图2所示:

1.数据资料准备,主要完成两个内容,一是要完成总账系统中的一切工作;二是要完成报表的编制。

2.初始化设置,包括选择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设置会计科目等。

3.项目定义,要达到取数和分流的目的,需要定义项目。即包括定义项目大类、定义具体项目等。其中项目大类即是“所得税会计处理”,将项目类号、项目名称输入计算机,保存在项目文件中。定义具体项目是在定义了项目大类后,定义项目大类下有哪些具体项目,以建立各个具体项目的小档案,好对各个具体项目做进一步的说明,并将结果保存在项目文件中,在此项目大类下所辖具体项目有“调增永久性差异”、“调减永久性差异”、“调增暂时性差异”、“调减暂时性差异”、“非调整项”,而各具体项目下又设有许多分类目录,按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来进行设置。定义具体项目时要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

4.录入项目期初数,是将每一项目的期初余额输入到计算机中。

5.项目账表输出,即通过数据库的存储、记录功能,从历史凭证文件、项目文件等文件中挑选与项目输出有关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随时输出各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有关各项目核算与管理所需的账表以达到实时输出数据的要求。在项目账表输出功能中可以输出项目总账、某科目的项目明细账、某项目的明细账、项目统计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等。

四、一些特例的解决方法

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一,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按新准则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确定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第二,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先将原“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转销;再根据新准则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两项金额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对于这一特例的解决方法是在首次执行日作出一笔会计分录调整即可。如原为应付税款法的,查实计算后,对应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作如下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盈余公积(10%)

未分配利润(90%)

二是当企业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未抵减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资产时在IT环境中的处理方法是在设置“所得税纳税调节表”时除了需从辅助项目中分流形成的外,在表中再设一项“账外差异调整项”,包括“减:抵扣税前亏损弥补”;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中,也加减一些项目即可计算得出。

五、应用价值

从上述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息化设计中,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可得到解决:一是降低了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虽然第一次初始化设置环节有点难度,但为日后的处理过程节约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及繁琐的计算,更何况,只要操作过财务软件,就上手很快,因为不管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信息化处理,其原理与会计信息系统的处理原理都是相通的。二是数据的准确与标准得到了更好的保证。在会计前后各期,会计方法与会计原则的运用基本上保持一致,这样就避免了前后各期所采取的核算方法不同而产生的人为逃、避税现象。同时企业“纳税调整表”的编制是直接从日常填制的记账凭证中直接取数的,这样就能够做到不漏、不错,保障了数据的准确与标准。三是对税收稽核方面的便利,让税务工作者能更便利地核实企业本期应纳所得税,同时对税务工作者的知识结构的变化也相应地起到了促进作用,不仅需要非常熟练税法业务的操作,同时也需要掌握财务软件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技巧。

【参考文献】

[1] 姜春华.网络时代的会计创新[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10).

[2] 李莺.浅议网络财务[J].北方经贸,2004(07).

财税信息化论文范文6

【论文内容摘】:本文将从理性思维;讲求实效;理论先行,方法科学;知行合一行重于知三个方面阐述如何进行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外部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纳税资料系统的审核、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为税源管理、日常检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

一.理性思维,讲求实效

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它一开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的规则,而不是对人们自觉形成的纳税习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征税权凌驾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上,是对纳税人收入的再分配。税法属于侵权规范。征纳双方在利益上的矛盾与对立是显而易见的,离开法律约束的纳税习惯并不存在。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义务性法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一定,不允许任何人或机关随意改变或违反。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税法的强制性是十分明显的在诸法律中,其力度仅次于刑法,这与义务性法规的特点相一致。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纳税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依法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但这些权利都是以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也是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

由此可见,征纳税双方在利益上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勿庸讳言,纳税人进行的税务委托、税牧筹划等都是为了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而征纳双方的经济信息又是不对称的,按照约翰·纳什的“零和博弈”理论,谁获得的信息更客观,谁将会更有利。对税收征管而言,尽管存在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依据,对税法内容理解上的差异。但税法信息是公开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一视同仁的。纳税人对自身组织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的掌握,远高于税务机关。所以说,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所谓的税收的经济观,就是税收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评估这项工作,正是为了获取真实的经济发展信息,使税收工作建立在客观现实基础之上而展开的。由于税法的特点,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是比较困难的。对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要理性地思维,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纳税评估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理论先行,方法科学

究竟怎样进行科学的纳税评估,用什么样理论作指导,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理论阐述是不充分的。我们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经济已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其理论体系已被我国政府采纳。这也是中国人世承诺的条件之一,因为我国的有关组织,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因此,我国审计监督体系是完备的,其理论是先进的,其方法是科学的。税务部门正在逐步借鉴、采纳政府审计中一些先进的理论和方法为税收工作服务。比如,纳税评估工作中的约谈制,就是审计中的符合测试程序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所谓符合性测试程序是为了获取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再比如,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评估主要指标的计算就是审计中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所谓实质性测试程序包括两部分:(1)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2)对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应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运用这一类审计程序是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上的各项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可以说,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

如果我们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为高信赖程度,说明控制风险为最低。而控制风险越低,我们就可以执行越有限的实质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为低信赖程度,说明控制风险很高,那么,我们只有依靠执行更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才能控制检查风险处于低水平。可以看出,无效的内部控制必然导致我们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具体到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第一步,应是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内部的控制程序。如果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程序不值得信赖,那么,我们将无法从纳税人提供的经济资料中获得真实的经济发展信息,纳税评估主要指标的计算更是无从谈起。纳税评估这项工作就会流丁形式。所以说,我们工作的重点应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不是在指标的计算上。关键在于取得客观真实的原始资料。计算机学上有一句名言:输入的是垃圾,输出的也是垃圾。由于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有着完整的体系,其理论内容也较多,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对于获取企业经济信息的方法,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历史,仍然以审计为例:从1844年到20世纪初,审计方法是对会计账目进行详细审计;从20世纪初到1933年,审计对象转为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中心的全部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审计的范围已扩大到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广泛采用抽样审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抽样审计方法得到普遍运用,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可以确定审计的重点。审计理论及方法发展演变的脉络,对我们税收工作,其借鉴意义非常重大。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应由理论指导着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机关是要讲求效能的,方法科学是很重要的。

三、知行合一行重于知

税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体现着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马克思说,税收官后面紧紧跟着吓人的法官。税务人员肩负着使命是很重要的。同时,社会对税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权力和义务从来都是相互统一的。税务机关是所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中专业性较强的一个机关,它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部门。尚没有哪部部门法像税法那样包含着内容那么多。税法的执法力度仅次于刑法。它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精通税法,又要精通会计财务理论,我们不能妄自尊大,但亦不能妄自菲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不断完善,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济管理理论、方法被我国大量吸收采纳。如,从1993年的会计“接轨”、“两则”的颁布,到2005年《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就是一个很好地说明。目前,、财政部已经并实施的具体会计准则有:“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非货币易”、“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存货”、“固定资产”、“中期财务报告”等。可以说,这些准则的内容就是我们税务工作的对象。不精通这些知识,如何工作。例如“财务失败预警系统”概念的引入,对于我们快速诊断企业的经济状况大有裨益。而运用多变的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线型函数公式,即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称为z值),来预测财务危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具实用价值。最初的“z计分模型”,由美国爱德华-阿尔曼在20世界.60年代中期提出,用以计算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其判别函数为:

z=0.012x 1+0.014x 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z--判别函数值;xi一一(营运资金÷资产总额)×100;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100;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100;x4-一(普通股和优先股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100;x5一一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如果企业的z值大于2.675,则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发生破产的可能性较小;反之,若z值小于1.8l,则企业存在很大的破产危险。如果z值处于1.81-2.675之间,阿尔曼称之为灰色地带。进入这个区间的企业财务是极不稳定的。为了动态管理税源,快速获得企业量化的总体经济状况,对重点税源企业有必要进行z值的排序。。

我们要更加重视总预算的作用。现行纳税评估办法中的主要指标所需信息,多取之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等这些信息反映的都是企业实际已经发生的情形。而纳税评估的主要作用是面向未来的,是有预测性的。总预算是指预计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它反映企业的总体状况。其反映的经济信息,对于纳税评估来说,意义更大。

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可持续增长率这个问题。可持续增长率的高低,取决于4项财务比率。销售净利率和资产周转率的乘积是资产净利率,它体现企业运用资产获取收益能力,决定于企业的综合实力。收益留存率和权益乘数的高低是财务政策选择问题,取决于决策人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企业的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增长速度。因此,实际上一个理智的企业在增长率问题上并没有多少回旋余地,尤其是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财务会计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体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立一定时期由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税法还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为宏观经济服务的一种必要手段。财务会计原则和税收法规的本质差别在于确认收入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备,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有鉴于此,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对取自纳税人的财务指标,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有些财务指标是不能直接运用的。广大税务人员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与时俱进。

生产力的诸因素中,人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国家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实现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好的制度需要人去执行、去落实。对于纳税评估这项工作,我认为以管理科室为主,综合科室、征收申报大厅为辅的管理方式较好。其理由有三:第一对纳税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情况的详尽了解,非管理科室的人员莫属。第二在纳税评估工作的执行中,对一些适用法规,政策的确认上,评估指标的具体含义、计算及一些具体实务的协调沟通上,综合科室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来。而综合科室的职责也在于此。第三,征收申报大厅经过近几年的信息化建设,其掌握的征管信息是比较充分的,如果它的作用能够确实发挥出来,对纳税评估工作是有很大支持作用的。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调账问题是很重要的。账务调整,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审查结果,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但账务调整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该由综合科室的专门人员来做。管理科室的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出台,对于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